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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完善法律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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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完善法律論文

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自2003年1月1日實施,該法的頒布,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對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信心和高度重視,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但還存在問題,需要不斷改革和完善。完善的政府采購法有利于保障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利益、預防和遏制違法行為,加強市場監管等,但目前我國《政府采購法》存在適用范圍狹窄,政府采購方式的不完善,政府采購監督制度的的不完善,國產保護、自主創新乏力等問題,需要以擴大適用范圍,增強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范,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度,強化對國內產業、自主創新的保護來完善《政府采購法》。

關鍵詞:政府采購政府采購法監督制度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2年6月29日頒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實施。該法的頒布,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全國人大對推進政府采購制度改革的信心和高度重視。這是我國財政法制建設所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標志著我國政府采購制度改革將進入一個全面發展時期。深刻認識《政府采購法》頒布的重要意義,對于落實十五屆六中全會決議有關決定和中央紀委反腐倡廉措施,促進廉政建設,樹立黨和政府的良好形象,全面提高財政依法行政水平,促進財政改革目標的實現,以及廣泛發揮政府采購市場在經濟中的作用,都具有十分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其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

一、政府采購法的作用和意義

(一)有利于規范政府采購行為,促進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

在政府采購制度運行中,政府行為具有雙重性。政府從事管理時,是代表國家履行管理職責,而在采購交易時,政府作為采購的一方,又是市場的參與者。如果缺乏法制規范和約束,則這種雙重性在實際采購中常常被混淆,所以出現了一些部門憑借手中的權力,凌駕于市場規則之上,從而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和政府采購制度。正因如此,政府的采購行為對市場和宏觀經濟運行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與單純的商業行為是有本質區別的。《政府采購法》的建立,可以明確管理職能與采購職能,一方面要使政府采購受市場規則和法律的約束,交易行為平等,另一方面又要保證政府通過采購政策調控經濟,維護市場秩序,真正形成管理職能與采購職能相分離的管理機制。

(二)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和財政支出管理水平。

在傳統財政支出管理體制和政府采購模式下,由于采購的決策程序不科學,采購行為不規范,操作程序不透明,勢必影響政府采購資金的有效使用。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法制,將政府采購程序和方式,以及資金撥付辦法法律化,就可以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積極效應,有利于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有利于從源頭上遏制腐敗現象的發生。

從1999年開始,中紀委就把推行政府采購制度作為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之一,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的決定》,明確提出推行政府采購制度是黨風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政府采購工作納入法律化管理后,強化了對采購行為的約束力,進而有助于上述措施和決定的落實,并為懲處腐敗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手段。

(四)有利于保護民族產業。根據WTO的有關規定,我國在加入WTO有關政府采購協定之前,政府采購將是WTO所能夠接受的合法的壁壘,也就是說國家可以不受限制地在政府采購這個領域里設立非關稅貿易壁壘、限制進口商品、保護國內商品。《政府采購法》的頒布實施,為在全面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之前,實施扶持國內企業發展等政策提供了法律保護。我們可以充分發揮政府采購非關稅貿易壁壘作用,保護和支持民族企業的發展,增強國內企業自我發展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十六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把增強自主創新能力作為科學技術發展的戰略基點和調整產業結構、轉變增長方式的中心環節”,“形成一批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國際競爭力較強的優勢企業”,這意味著“自主創新”已由理念上升至運籌層面。總理在不久前科學技術獎勵大會上所說的:“必須加強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在引進技術基礎上的消化吸收,在關鍵領域掌握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在科學前沿和戰略高技術領域占有一席之地。”更是提出了明確要

二、我國現行政府采購法存在的缺陷

由于我國《政府采購法》尚有諸多缺漏,致使《政府采購法》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合法權益,遏阻違法行為、規范政府采購市場發展的功能與目的,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完善也因此缺乏一套自我發展、自我改良的機制。可以肯定地認為,當前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已經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一)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狹窄

我國現行的《政府采購法》雖然厘定了其適用范圍,但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所確定的適用范圍相比,顯得狹窄。我國《政府采購法》所明確規范的主體范圍是在我國境內的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在這三類主體范圍中,還看不到占壟斷地位的國有企業。很顯然,我國主張將采購主體公共性、采購所適用的資金的公共性與從事活動的非竟爭性結合起來,并按照采購主體的公共性采購資金公共性及從事活動的非競爭性三者并舉這一原則來確定政府采購的事實主體,而將國有企業尤其是公用事業排除在適用范圍之外,而按照國際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財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費支出和投資支出項目,無論采購主體是政府單位、公共機關還是國有企業或者民營企業,都要納入政府采購法所規范的主體范圍。但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采購行為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立法上的這一缺憾,無疑縮小了《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在我國與WTO成員國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時,很難獲得擴大國際貿易份額及增進我國供應商出口機會的益處。不僅在理論和實踐上造成了嚴重障礙,而且與國際慣例也嚴重脫軌。

(二)政府采購方式規范的不完善

政府采購方式是政府采購的主體在進行采購時所使用的方法和依據的程序。但由于公共資金的花費需承擔管理責任,所以在政府采購和商業采購實踐中形成了截然不同的采購方法或程序美國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了許多采購方法,但各種采購方法各具特點,互相補充,相得益彰,適應了不同的采購要求和采購情勢。其一,密封投標,也可稱為公開招標。該方法是美國傳統的采購方法,其適用的條件為:一是時間容許密封投標的招標,投標和評標;二是合同授予的判定基礎為價格或其他在與價格有關的因素;三是沒有必要與投標人進行有關他們的投標的商談;四是按合同的估計,會收到一個以上的密封投標。往往在大額采購(采購金額超過25000美元,但合同中不規定訂貨數量的采購除外)中適用。其二,協商采購,也可稱為談判采購方法。其適用條件為:一是如果適用密封投標條件不具備,訂約官員可要求競爭報價;二是由于地方差別,例如法律、法規和貿易結合的差別。間該方法仍在大額采購中適用。其三,單一來源采購。當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時,需要寫出書面說明,即必須包括有關政府尋找可能的替代供應商的努力的信息、以及適合于完全公開競爭程序的技術規格無法確定的理由說明。其四,詢價采購。該方法只有在采購金額在2500-25000美元之間時才適用,適用時,各級政府機構均可以采取“貨比三家”式程序,使合同簽約各方展開激烈的商業競爭,最后才決定訂貨。其五,征求建議書。征求建議書是一種比較新的采購方法,八十年代才在美國的政府采購法中確立。要求采購主體與少數的供應商或承包商接洽,征求提出建議,再與他們談判有無可能對其建議書的實質內容作出更改,再從中要求提出“最佳和最后建議”。而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且對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規定得最為寬泛即除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而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規定了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且對公開招標方式的適用條件規定得最為寬泛即除采用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方式外,且達到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標準以上的,均應實行公開招標方式。從總體上來看,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定比較薄弱,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并沒有對各種方式的配合適用做出規定。如就公開招標而言,《政府采購法》確立了其優先適用的地位,并且對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做出了規定。但未就公開招標與其他方式配合適用作出規定。第二,對某些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規定得過于苛刻。如單一來源方式。第三,已有的規定不明確或不嚴密。如對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的批準,以什么方式提出申請則沒有做出規定。第四,對某些采購方式的程序規定過于簡單。如單一來源方式。

(三)政府采購監督制度的不完善

雖然現行《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監督制度有專章的規定,但不可否認,主要存在以下不足:其一,確定的監督范圍狹窄。《政府采購法》只限于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內容的監督,而對政府采購之前計劃的編制,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等未能實施監督,沒有實現對政府采購的“立體”的監督,給政府采購監督留下死角,造成了監督乏力。其二,缺乏獨立的監督主體。我國《政府采購法》第十三條雖然統一了政府采購市場中的監督主體,明確規定各級財政部門為政府采購對象的主管機關,但由于還存在著另一部法律《招標投標法》,故公共采購市場中的監督主體實際上尚未統一,各級發改委和相關的行政機關還在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各自制定相應的公共采購行政規章,分別管轄屬于自己的公共采購項目。公共采購市場中的貨物、工程、服務,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供水、供電、供熱等政府公用事業的采購項目,涉及到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采購項目,涉及到國家稀缺資源和國家利益的公共采購項目等等。這些公共采購項目在我國現行的公共采購法律體系下,還存在著多元的監督主體,大部分都還沒有進入各級財政部門的監督視野。其三,缺乏統一的監督規則。現行法律雖然賦予我國各級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權力,但《政府采購法》各個章節和條款中,沒有詳細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的實體規則和程序性規則,我們在監督檢查的專門章節中也沒有發現一些具體的、有效的、強制的監督措施。

(四)國內產業保護的乏力

目前,許多國家對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保護政策并非因加人WTO《政府采購協議》而徹底放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甚至強化了產業保護措施,把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保護作為一項政策目標,即就是國家開放了政府采購市場,但將之與保護國內產業和市場相結合,利用政府采購手段扶持國內中小企業迅速發展。這也是國際上實施政府采購制度的國家和地區的通行做法。在《政府采購法》中對國內產業保護也有一定的制度設計,如第九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有助于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第十條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但規定中相當原則,措施非常單薄,遠遠沒有形成保護國內產業的網絡,當然不能很好的使我國企業從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中獲得合理的利益。例如,2004年11月,北京市政府采購“微軟”產品案遭致強烈譴責。最終“微軟”無奈出局,持續了十余天的采購微軟產品風波最后以各大國產軟件商的“勝訴”而告終。之前,也有同樣的事件即河北省政府采購“思科”產品案,類似的“保護國貨”事件還有許多。這些案件雖然都在強大社會輿論的壓力下,給“國貨”爭取到了政府采購的機會,但卻給我們留下了許多值得探討和深思的法律問題。

(五)保護高技術產品自主創新法律政策的不完善

利用政府采購推進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維護國家信息安全這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政府采購要不以單純節約資金為目的,要著重體現促進自主創新,推進結構調整,維護國家信息安全。雖然我國《政府采購法》,確定了原則上購買本國貨物的規定,在實際上我國政府采購中國品牌產品占了90%,但從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數量的統計數據分析,目前政府采購的“本國”或“國產”商品,多限于較為低端的日常用品,在高端產品方面,沒有一個硬性的比例。這樣,不能很好的將一些萌芽的新技術變成產品以及產業化,在政府采購法中,應該再明確一些可實施的條例和細則,以充分體現出對自主創新的高技術產業的傾斜。

三、完善我國政府采購法的構想

針對我國《政府采購法》存在的上述缺陷,筆者認為,應當作出如下完善:(一)擴大《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采購之根本目標在于確定所需要材料的來源,并在需要的時候以盡可能經濟的方式按可接受的質量標準獲得這些商品。”因此,促進政府采購的經濟有效性是各國政府采購法所確立的首要目標。那采購資金來源的公共性無疑是確定政府采購法適用主體的一個首要和根本的標準。但這是一個擴張性的標準,在立法實踐中有可能擴大政府采購法適用主體的范疇,因而還需確立其他標準。另外一個標準就是競爭性標準。因為隨著公司化或私有化進程以及世界經濟和競爭的全球化,原來政府采購法的一些主體正在發生變化,其中一些實體在一定程度上參與了商業性或競爭性的活動,而一旦這些實體從事的活動具有竟爭性,那么其業績則可以通過市場來檢驗。如果政府要對其進行補貼或管制,則可能會造成競爭扭曲。因此,競爭性應該是確定政府采購法適用主體的另一個重要標準。此標準不僅可以確定處于不斷變革中的國有企業的主體地位,而且在這些企業從事競爭性活動時,也可以依據這一標準將其排除適用,從而保證公平的競爭環境。但隨著現代政府管理改革和采購理念的現代化又使得第三個標準顯得越來越必要。在現代政府改革中,政府大量地利用私人融資的方法來完成一些傳統上由政府完成的活動。就這些活動的性質而言,它們仍然具有公共性質。同因此,反映在政府采購法中,就是以采購活動的公益性標準來確定一些私營企業的政府采購法主體地位。由此可見,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應將采購所適用的資金的公共性與采購主體從事活動的非競爭性以及公共性結合起來,并按照采購資金公共性為主,兼顧采購主體從事活動的非競爭性以及公共性這樣一個原則來確定政府采購的事實主體采購,也就是使用公共資金的組織就可能成為政府采購主體,而無論其形式上是否為公共機構。這無疑擴大了(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

(二)增強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范。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購方式體系。一個完善的政府采購法中所包含的采購方式實際上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在這個體系中,各種采購方式是有機結合,互相補充,相得益彰。因此,我國應對《政府采購法》中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進行必要梳理與調整,形成相互融洽與配合的關系。如對公開招標設計其他采購方式予以補充的適用條件。因為盡管公開招標具有公開采購需求,并且也正好符合政府采購公開、公正和競爭的基本原則的特點,但并非完美無瑕。這種采購方式突出的適用條件為:第一,是否明顯存在適當的競爭;第二,需要對技術規格和其它的技術說明進行適當的說明;第三,采購的時間要求。如果采購時間緊迫,則這種方法不能適用;第四,要求以價格為基礎作出授予合同決策。因此,需要其他采購方式予以補充。其次,必須就采購方式適用條件做出明確合理的規定,以指導和要求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根據特定的采購要求和市場條件選擇適用特定的采購方式。否則采購人就可能不能選擇適當的采購方式,甚至還會為采購人規避公開招標提供條件,使他們采用其“偏愛”的方式,從而為政府采購中的腐敗和不正當交易留下了很大的空間和機會。采購方式的適用問題,其核心是保證公開招標方式的盡可能適用。只有在公開招標方式不能適用,符合法定的條件時,才能適用其他方式。如果規定的適用條件不嚴密或過于苛刻,均可能損害整個政府采購制度的完整性。目前主要對某些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進行修訂,使其符合現實采購條件。如對單一來源方式適用條件予以擴大,增加招標失敗、研究、實驗或開發合同、重復合同以及設計競賽等情形。另外對采購人就適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報批的方式做出規定。最后,必須對采購程序做出詳盡合理的規定。從一定的意義上講,采購方式與采購程序是密不可分的,互為表里的。選擇了特定的采購方式,也就意味著選擇了特定的采購程序。但在政府采購法的實態上,卻并非盡然。比如,如果政府采購法指明了采購所采用的方式,但對在采用此方式時應該遵循的程序沒有詳盡合理的規定,則采購方式的適用也將有其名無其實。所以采購程序乃是政府采購法中有關采購方式的進一步深化,并且較之采購方式的適用更加重要。故我國應借鑒國際上政府采購立法與實踐的經驗對采購程序做出詳盡合理的規定,尤其是單一來源采購的程序。

(三)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度

首先,擴大監督的范圍。監督范圍的擴大不應是盲目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第一,特定性(必須是由政府采購監督對象所實施的行為、)非政府采購監督的對象,如公民實施的行為不能納人政府采購監督的范圍。第二,公共管理性。政府采購監督范中的內容是一種職責行為,是一國政府部門及政府機構或其他直接或間接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為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而作出的非私人行為。第三,法律性。政府采購監督范圍中的內容將產生法律后果。政府采購監督對象的行為應該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或是應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或變更法律關系、不能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資料性行為、純技術性行為等不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的范圍。只有滿足上述條件,才能有的放矢地將政府采購之前計劃的編制,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內容納人監督的范圍,避免監督的范圍無限擴大,而使監督因其不集中更為乏力。

其次,要構建完備的政府采購監督的法律體系。政府采購監督制度的完善,首先要有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的法律體系。因為只有具備了完善的監督法律體系,監督主體在行使監督權時有充足的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對政府采購活動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雖然財政部、監察部于2003年12月17日聯合頒布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集中采購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先前財政部頒發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辦法》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但與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的實際需要相比,還很不健全。因此,應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采購辦法》、《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政府采購人員考核與資格認證》等等,同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各種采購方式制訂相應的標準采購程序,使《政府采購法》中有關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各級地方人大和政府,要根據《政府采購法》的規定,制定與當地政府采購相適應的、具有特色的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規范本地區各級政府的政府采購。

再次,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的程序機制。日本著名的程序法學家谷口安平指出:“在正當程序得到實施的前提下,程序過程本身確實能夠發揮給結果以正當性的重要作用”。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操作離不開嚴格的制度約束,政府采購的推進正是建立在一套嚴格的制度約束基礎上的,即以制度的約束為基礎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同時,政府采購程序越詳細、越嚴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越具有針對性,越易到位。要完善的政府監督機制,必須以完善的政府采購機制作為前提的,政府采購監督,本質上就是對政府采購程序的合法性進行監督,同時進行合理性審查。筆者認為應從政府采購程序和政府采購資金流轉方向上,在政府采購的縱向層面,完善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

最后,要建立分工明晰、責任明確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時下“以人為本”的口號,在政府采購監督機制中,也應加以提倡。雖然我國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安排了多種方式,但任何法律、法規都是通過人具體執行的。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不健全是一個不爭的事實,而執法主體責任心不強,執法缺位行為更是比比皆是。加強監督主體的責任控制,增強他們的責任感非常必要。我國政府采購監督主體在采購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是職能部門、機構監督嚴重缺位,有時媒體好像成了主要的監督機構;權力機關對財政預算的監督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在理論上是很完善的,只是有時被虛置了;司法監督是被動監督,它奉行不告不理的中立政策,對政府采購不能進行主動地監督。因此,行政監督的責任非常重大。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主管部門,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責,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監督,這些部門與政府采購關系最為密切,監督更為直接、高效。強化這些行政監督主體的職責,防范監督主體的缺位,就變得十分的重要和必須。

(四)強化對國內產業的保護

可以預料,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對外的進一步開放,國內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國際競爭壓力。不利的競爭地位還會加強,嚴重威脅其生存和發展。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將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為了有效解決此問題,我國應在《政府采購法》中增加保護的措施,還可做如下規定:第一,規定政府采購的本地含量,即規定國際采購中本地產品和勞動的含量。這是世界各國較為通川的做法。如美國《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所進行的國際采購至少購買50%美國國內原材料和產品〔此項條款的作用在于保證國外進口產品中我國勞動力和原材料的含量,從而間接的促進了我國勞動力和原材料的出口,保證了國內工業的發展。第二,給予本國企業以優惠,即在國際招標中允許國內投標人報較高的價格。如美國《購買美國產品法》規定,給予國內投標商10%一30%的價格優惠。我國在進行政府采購過程中,也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國內產品以適當的價格優惠,使我國企業有更多的機會得到更多的資金來充實、發展和壯大自己,從而起到保護國內工業的作用。第三,在某些領域限制或禁止國外企業的進人。本國市場的對外開放是有限度的,以美國為代表的西方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涉及國家安全的產品上,往往也未開放其國內市場。因此,我國可以用國家安全、保護環境及外匯平衡等的正當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人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某些領域,最大限度地購買本國產已實現保護國內工業的目的。

(五)完善政府采購在自主創新方面的措施

要進一步完善《政府采購法》、《預算法》及其配套法規文件。建立財政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形成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認定標準、評價體系等保證財政資金折光府采購向高技術產品傾斜;對于國家重大建設項目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做出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規定。通過制定有關信息安全政府采購辦法,支持本土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比如,將支持自主創新解釋為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便于政府采購合同在履行中面對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時,有關部門依法終止合同。另外可以考慮在法律中明確,將支持自主創新產品作為任何一份政府采購合同的必備條款。再比如,評標標準應該有所修訂,把自主創新的產品在達到使用標準的前提下優先采購納入評標的標準,使新產品不受價格最低的限制,這是支持自主創新的一個必備條款。關于供應商資格的問題,也應明確規定對有自主創新產品的企業實行優惠待遇不屬于差別待遇、歧視性待遇,是合理的條件。并建立以下配套的政策關照。

(一)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建立自主創新產品認證制度,建立認定標準和評價體系。由科技部門會同綜合經濟部門按照公開、公正的程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并向全社會公告。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在獲得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范圍內,確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實行動態管理。

加強預算控制,優先安排自主創新項目。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用財政性資金進行采購的,必須優先購買列入目錄的產品。采購人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應當標明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在預算審批過程中,在采購支出項目已確定的情況下,優先安排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預算。發揮財政、審計與監察部門的監督作用,督促采購人自覺采購自主創新產品。

國家重大建設項目以及其他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重大裝備和產品的項目,有關部門應將承諾采購自主創新產品作為申報立項的條件,并明確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的具體要求。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得低于總價值的60%。不按要求采購自主創新產品,財政部門不予支付資金。

(二)改進政府采購評審方法,給予自主創新產品優先待遇。在政府采購評審方法中,須考慮自主創新因素。以價格為主的招標項目評標,在滿足采購需求的條件下,優先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其中,自主創新產品價格高于一般產品的,要根據科技含量和市場競爭程度等因素,對自主創新產品給予一定幅度的價格扣除。自主創新產品企業報價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產品企業報價一定比例的,將優先獲得采購合同。以綜合評標為主的招標項目,要增加自主創新評分因素并合理設置分值比重。

(三)建立激勵自主創新的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國內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且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具有較大市場潛力并需要重點扶持的,經認定,政府進行首購,由采購人直接購買或政府出資購買。

(四)建立本國貨物認定制度和購買外國產品審核制度。采購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規定,優先購買本國產品。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國貨物認定標準。采購人需要的產品在中國境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在中國境外使用除外),在采購活動開始前,需由國家權威認證機構予以確認并出具證明。采購外國產品時,堅持有利于企業自主創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術的原則,優先購買向我轉讓技術的產品。

(五)發揮國防采購扶持自主創新的作用。國防采購應立足于國內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自主創新產品和技術滿足國防或國家安全需求的,應優先采購。政府部門對于涉及國家安全的采購項目,應首先采購國內自主創新產品,采購合同應優先授予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企業或科研機構。

尾語

對我國《政府采購法》在實際執行中所存在的問題,需要修改和完善的條款,希望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修訂,從而在我國真正建立起高效、先進、健全、符合市場經濟發展規律的財政資金分配、使用、管理制度,使我國的政府采購得以有效運行和迅速發展。總而言之,我國的政府采購任重而道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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