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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局限思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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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獨立局限思考論文

淺論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局限思考論文

內容提要:司法獨立與西方法治觀念密切相關,其基本內容包括觀念層面和制度層面。司法獨立不僅意味著機構與權限的獨立,還意味著推理模式與程序的獨特。我國的司法獨立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司法權的有限獨立,其獨立進程受傳統“勢力”、傳統習慣以及傳統文化等因素的制約。我國司法獨立的實現應立足于開放式思維,從司法系統獨立與法官獨立兩個基本要素進行建構。

關鍵詞:司法獨立淵源內涵局限實現

引言

隨著我國改革的持續進行,在我國實現司法獨立,已成為社會各界和國家領導人的共識?!稇椃ā返?26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倳浽谑宕髨蟾嬷刑岢觯骸巴七M司法改革,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司法機關作為公平裁判者,作為“公道人”,若不能獨立而不受干涉地居中裁判,何來公正可言?司法獨立是中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邏輯起點和最低要求。因此,加強司法獨立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

一、司法獨立之歷史考證

司法獨立與西方法治觀念密切相關。與傳統中國在被動的情形下走出中世紀,或是形象地喻為“被大炮轟出中世紀”不同,歐洲大陸在走出黑暗的中世紀的過程中,基于人類智慧和思想的結晶,創制了許多至今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的價值理念、思想觀念和制度規范。這其中,司法獨立的制度設計無疑是西方法律傳統中的最亮點:它歷經一個從無到有的過程,至今已經成為西方國家經常引以為自豪的一項政治成就、一個法治學說、一種制度文明,并以其獨特的觀念和制度而成為近代西方法律傳統中一道亮麗的風景,具有非凡魅力。因此,無論是作為一種思想觀念,還是作為一種制度文明,相對于近代中國而言,司法獨立制度都是一個典型的舶來品。

司法獨立最早是作為一種觀念被用來對抗王權的肆意妄為和對民眾權利進行切實保護,其后這種觀念在限制王權、保護民權的法律規范中得以體現,并最終以憲法為根據、在國家政治制度和權力結構上實現了完整的建構。從來源上看,司法獨立的思想和按照這一思想建立起來的司法獨立體制最初發生在17世紀中葉的英國。早在13世紀大法官布萊克頓有一句名言:國王不應該在任何人之下,但應該在上帝和法律之下。這句體現了司法獨立精神理念的至理名言,在1616年被著名的上訴法院大法官愛德華•柯克爵士用作對抗詹姆士一世國王對司法之干涉的準繩。雖然柯克爵士被詹姆士國王免去了職務,但柯克的這種沖破封建司法的藩籬、崇尚獨立司法的勇氣正好預示著英國君主專制末日的來臨。

半個世紀以后,英國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所需要的政治基礎和“技術支持”都已經具備。從政治基礎上看,自封建社會后期開始,工商業活動日趨發達,新興的資產階級在地方上形成了巨大的經濟勢力,并將這種勢力轉化為一種政治上的要求,從而在體制上形成了對一些重大事情的立法和決定,國王在不經議會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公布實施,這意味著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初步分立。從技術支持上來看,自11世紀諾曼底征服開始,英國的法官就在國王的令狀之下,成為法律制度(判例法)的中堅,創造了一系列獨到的法律觀念和司法原則。在“法官不干涉政治”意識的支配下,法官們可以在錯綜復雜的政治斗爭中保持自己職業的獨立性。正是這種消極的獨立精神和頑強的司法精神的存在,為英國司法獨立體制的最終建立提供了技術準備。1660年的《威斯敏斯特議會宣言》宣布:議會不得干涉行政,也不得干涉司法機構的活動。1689年的《權利法案》確定了議會至上的原則,使議會成為英國最高權力機關,徹底斬斷了傳統司法與行政之間的最后一絲聯系。議會在驅逐了詹姆士一世之后于1701年頒布的《王位繼承法》中確立了法官獨立制和終身制的原則。至此,體制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已經完成。

司法獨立在英國完成了它從一種思想觀念到制度準則的發展歷程,而從一種制度準則完全過渡到一種切實的法律規定并具有至上地位的憲法性原則,則是在美國得到了確定。1787年《美利堅合眾國憲法》規定:“本憲法授予的全部立法權,屬于由參議院和眾議院組成的合眾國國會”,“行政權屬于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合眾國的司法權,屬于最高法院和國會不時規定和設立的下級法院。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任職,并應在規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任職期間不得減少”。①自此,司法權由法院獨立行使從一個政治口號、一種思想觀念、一個學說內容,變成了一個實實在在的法律規定,并以此為核心借助于諸多的判例形成了美國獨特的司法制度。正是在美國的示范作用下,形成了西方世界普遍而至關重要的一個司法準則——司法獨立。

雖然是一個法治原則,但司法獨立從它萌芽的那一天起,就一直帶有一種強烈的“政治情結”。而這種政治情結的基礎就是政治分權理論的提出及其實踐。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的“政體三要素”論,首次把國家的職能劃分為議事、行政和審判三個方面,為分權理論的提出提供了可能性的前提。古羅馬波里比阿在“政體三要素”的基礎上,提出三要素之間要能夠相互配合、相互制約,是日后分權學說重要的理論內涵。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后,洛克把傳統的政治理想賦予了新的內涵,提出了切實的分權學說。而完整意義上的三權分立理論,直到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的問世,使司法權代替了洛克的對外權而獨立,才最終得以完成。

在孟德斯鳩的著作里,基于三權分立理論而提出的三權制衡以及相關的司法獨立原則,是出于對“同政制相關聯的政治自由的法律”的分析而產生的一種選擇。在孟德斯鳩看來,濫用權力是一種普遍現象,國家也不例外,因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萬古不變的經驗”,而且存在“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這樣一個規律,所以要創設這樣一種制度來作為一個權力使用的界限,以防止權力被濫用。因此,從政治自由的角度來說,一個國家的權力分為三個方面,即立法權力、行政權力和司法權力,如果權力之間不是相互制約而是混為一談的話,那么其結果該是怎樣的一番景象呢?

“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個人或同一個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如果司法權不同立法權和行政權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權同立法權合而為一,則將對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專斷的權力,因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權和行政權合而為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個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貴族或平民組成的同一個機關行使這三種權力,即制定法律權、執行公共決議權和裁判私人犯罪或爭訟權,則一切便都完了”

顯然,孟德斯鳩的分權說“不是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對時代提出的活生生的政治綱領”。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建立在分權理論之上的司法獨立,其政治前提或者說政制基礎就是權力分立。換言之,司法獨立首先是一個政治意義上的概念,建立獨立的司法體制首先是要建立一個權力分立的政治體制。沒有分權的政治體制,也就不可能有司法上真正的獨立。

對司法獨立進行這樣一番歷史考證,主要是為了了解這一西方社會核心的司法制度的背后所蘊含的人文背景和知識傳統。而這正是我們探討司法獨立在近代中國的歷史命運所不可缺少的一個認識前提。因為,在這一制度的背后,自然滲透著西方國家的人文傳統和價值觀念。對司法獨立的價值取向和制度功能進行探索和揭示,將有助于增進人們對這一制度的了解和把握,這也是我們在進行現在的司法改革時所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實際上,近代中國在參照西方政體模式建立現代民族國家的過程中,無法回避的事實就是要事先確立一個標準,以取舍西方諸種制度,而這種取舍又是以傳統的政治資源為依托的。具體而言,以司法獨立為核心的司法改革,對于近代中國而言,是作為“救國之道”而不是“治國之果”存在的。所以,司法獨立從傳入中國的那一天起,就卷入了一場沒有終點的政治競爭中。即便是一些具體的操作層面的分支性制度,直到今天,也是飽受爭議,反復無常而不得寧日。但是,一個古老的問題不僅能在歷史上多年來存在爭議,而且在現代法律中能夠作為變革的重要的內容,這本身就說明了這個問題的生命力以及對該問題研究的必要性。

二、司法獨立之內容分析與基本內涵

(一)司法獨立內容分析

各國司法獨立的內容存在很大差異,不過,作為共同的司法原則,它還是存在基本的要求,否則就不是司法獨立。司法獨立是衡量社會制度化程度的重要指標。司法不獨立的社會其制度化程度必然低,因為制度得以存在的基礎——程式化的運行容易被任意所打亂。亨廷頓對司法獨立的表述是很有見地的,“司法機關的獨立表現在它只遵守自己特有的司法規則,表現在它的觀念和行為不被其他政治機構和社會團體的觀念和行為所左右?!彼痉í毩▋蓚€層面,一是觀念層面,二是制度層面。就觀念層面而言,司法機關應當形成自己的職業化的觀念,即形成司法職業所共有的某些理念,這些理念保證法官在類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類似的客觀的而非純個人的判斷。制度層面的內容要求司法人員能按自己的觀念和規則辦事。兩者缺一不可,相互促進。就制度層面而言,司法獨立要求做到:(1)司法權由司法機關(法院)統一行使,不受行政機關和立法機關干預,公民個人或非國家機關的社會團體更不能干預。當然,立法機關可以對司法機關予以監督,但主要是通過立法手段及對法官的彈劾權進行監督,不得干預個案的審判。(2)司法系統內部相互獨立,即一個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不受另一個司法機關的干預。法院上下級關系只是審級關系,上級法院除依上訴程序、調卷令等有關程序對下級法院的審判行為予以監督外,不得干預下級法院的審判。(3)法官獨立審判,只服從法律,這是指一個法院內部不存在上下級服從關系。法院是法官辦案的地方,用一句通俗的話來講,法院里法官最大,用德沃金的話來說就是:法官是法律帝國的王侯,除了法律以外法官不服從任何別的權威。(4)法官保障制度。這是從社會地位、經濟收入方面保障法官無所顧及的捍衛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來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級。這就包括由法律規定法官的職權,不可削減的待遇及其職位保障。對職位通常采用兩種辦法:一是終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內容之一。

法官獨立還有一個不可忽略的但是難以達到的目標就是法官的非政治化、非政黨化。法官非政治化是法官進行司法審查特別是針對高官的司法審查的重要制度基礎。因為如果不獨立于一定的政治集團,法官在碰到與政治相關的案件的時候,就會產生“自己人審自己人的問題”或者反過來產生“自己人審判外人”的情況。第一種情況使司法失去社會信任,使社會產生“審判是演戲”的感覺。第二種情況使法官失去當事人的信任,因為當事人確信法官有政治偏見(法官與他不屬一個政黨)。這兩種情況都有違法官中立的原則,它會將中立的審判變成“政治的審判”。這一點在西方經歷了相當長的時間才得以糾正。美國經典的憲法案件——1803年“午夜派職案”的起因就是因為當時的美國司法不獨立于政治,兩大政黨都要利用司法達到政治目的。當時的聯邦黨人對付人的辦法之一是判處人以“叛國罪”。因為他們同情法國革命,而當時法國是美國的敵人。正是因為司法可以為政黨的政治目的所用,才有聯邦黨人和總統亞當斯在下臺前一天夜里還在忙于任命自己的黨員做法官,因而引發了這場有關憲法危機的訟案。

(二)司法獨立的基本內涵

說起司法獨立,人們往往認為它意味著法院依法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固然不錯,但是司法的獨立性還應當包括更多的內涵。把事物認定為獨立,至少應從兩個方面來考察,一是該事物與其他事物之間存在明顯的界限;二是該事物具有與眾不同的運作方式和規律。對司法而言,前者主要是指機構與權限的獨立;后者則意味著推理模式與程序的獨特。機構與權限上的分立構成了司法獨立的物質基礎,而司法推理模式與訴訟程序顯示的則是司法活動的獨立個性,這對于司法獨立的真正實現同樣具有實質性的意義。

事實上,獨特的法律推理模式正是現代法治條件下司法運行的一個重要特征,法律推理具有使自己區別于科學解釋以及政治、倫理、經濟論證的方法與風格。這種獨特的法律推理模式不僅確保法律共同體所獨有的職業特色,而且使法官在司法實踐中能夠有效抵御政治、道德等因素的不恰當滲入,進而維護司法的獨立性和依法而治的法治精神。司法中的法律推理是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和原則把待決案件事實置于法律規范構成要件之下的活動,它具有多方面的特質:

首先是以嚴謹的邏輯性體現形式正義的要求。作為一種思維形式,法律推理與普通的邏輯推理并無二致。邏輯規律表明,凡帶有必然性的推理,其結論必定以某種方式包含于前提之中;凡前提中根本沒有的東西,就不可能出現在結論中。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判決本身就存在于法律規范之中,而不是立法者未曾意料的新結論。因此,法律推理的邏輯性質使得法官的司法活動與國家的整個法律體系取得了一致性,同時,法律推理的邏輯性質還意味著平等而無偏見地實施公開規則,而這正是形式正義的基本要求。

其次是以嚴格的程序性來保障當事人的各項訴訟權利。司法過程中的法律推理是在特定的訴訟程序中展開的。訴訟程序的意義在于:當事人按照法定的順序、方式充分陳述自己的權利主張和事實主張,展開辯論,并對各項訴訟權利的行使做出理性選擇。法官則在這些程序中公平地聽取各方的意見,整理爭論點,在當事人參與、理解或認可的情況下形成判決。嚴格的程序通過保障公民的程序性權利達到對實質性權利的享有和運用,同時也保障了法律推理的合理性與司法過程的民主性。

再次是以價值的中立性抵御各種非法律因素的侵擾。一般而言,法律規范總是要負載一定的價值,而在多元價值的社會中,立法活動常常要以價值的權衡、價值的估量為基礎。但是,法官對法律規范的解釋與適用卻不能與立法活動相雷同,而應當獨立于社會上各種關于價值觀念的爭議和評價;在法律推理過程中,他必須以實現法律規范及內含價值為最高宗旨,排除各種非法律的價值因素,如政治爭議、道德評價等對司法過程的干擾。盡管有人對完全意義上的價值中立持懷疑態度,但是可以確信的一點是,法律推理如果失去了應有的中立性,不僅司法獨立會成為一句空話,甚至會重蹈人治的老路。

第四是以推理過程的充分公示保證司法活動的可監督性。司法推理是人類理性能力在司法活動中的體現,自然應當以周密的推理和有力的論證為支撐。評述并公開判決理由,就是要求法官具體地剖析司法過程矛盾癥結之所在,透徹地闡述其據以判斷事實和解釋法律的基礎,清晰地展示其對于法律和正義的理解,從而把具有“私人性”的推理思維公開化。這既明辨了事理與法理,又避免了“暗箱操作”,使勝訴者倍感法律尊嚴,敗訴者則知法服法,更為重要的是,它給社會團體和普通民眾對司法審判過程實施監督提供了依據。

總的來看,法律推理的獨特性正是司法獨立的內在保障,因而有必要將這種獨特的法律推理作為司法獨立的一項重要指標。否則,即使司法獲得機構和權限上的獨立,其結果也無非是行政部門多了一個分支機構。

三、我國司法獨立的現實體現及其局限

(一)我國司法獨立之現實體現

司法獨立雖然產自資本主義但并非一定姓“資”。它揭示的是現代法治的共同規律,因而業已成為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理應為我所用。司法獨立也并非只能適用于三權分立。司法獨立的價值主要體現在用司法權來制衡強大且易被濫用的行政權,而這種制約機制同樣可適用于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我國,因為我國政體中行政權和司法權也應是彼此獨立的??梢姡谥袊邮芎蛯嵭兴痉í毩⑹墙ㄔO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但我國的司法獨立制度是體現了自身鮮明特色的:

一是司法權的有限獨立。西方司法獨立是建立在司法權與立法權、行政權鼎足而立基礎上的,因而其司法權完全獨立于其他兩權。中國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大是國家權力機關而并非單純的立法機關,它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存在著權力的上位與下位、授予與承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而司法從根本上說不能獨立于人大,只能獨立于行政權,當然這并不等于說人大可以隨意介入司法程序,干涉已經授受出去的司法權的具體行使。二是司法要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黨對國家事務的領導是我國的一項政治原則,也是一項憲法原則,所以司法機關不能擺脫黨的領導,但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領導,而非黨組織或黨員可以在法律程序之外干涉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三是它不僅限于審判獨立,而且還包括檢察獨立,這是由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和司法屬性所決定的。可見,司法獨立與中國國情是可兼容的,而中國司法獨立的特色之處就在于體現了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我國司法獨立的局限因素

我國司法獨立進程受歷史的與現實的因素的影響和局限,主要有以下幾方面的表現:

1、傳統“勢力”。我國是社會主義法制統一的國家,但是,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仍然存在。比如,有些地方官打著“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旗號,為自己的升遷撈“資本”,對地方利益的片面維護,不惜對其他權利粗暴干涉和侵犯。破壞社會主義法律對全體公民和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平等性、公正性、同一性,破壞本地區正常的交往和共同的發展環境,甚至為了保護本地區、本部門的不正當利益,損害外部的合法權益,對于司法獨立以及司法公正造成嚴重后果。地方與部門保護主義是封建主義的殘余,是傳統的宗派“勢力”在現代新形勢下的復活,應加以肅清和抵制。但不可否認的是,作為一種觀念和價值觀在民族落后的文化心理結構中具有一定的持久性和影響力。它滲透到一個民族社會生活的一些方面而對民族群眾的心理具有腐蝕作用。對我國司法獨立產生的非法干涉作用在一定的場合下還有可能存在,值得我們予以充分考慮,不可忽視。

2、傳統習慣。在我國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也許最重要的并不是復制西方的法律制度,而是重視消除我國社會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許并不起眼的傳統和習慣的影響。在司法獨立的實踐中如何注重擺脫傳統習慣的影響,是目前我國司法制度建設中的核心問題。不克服這些歷史和現實因素的局限,司法獨立就缺乏根基,缺乏效益。例如,在我國廣大的農村社會,村民們有著約定俗成的共同價值趨向,行為和事物的是非標準,為人處世的心理尺度和準則。如果一概忽視或全盤否定這些心理尺度和準則,國家司法制度將失去其推行的心理基礎。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改變落后的習慣風俗,這是毫無疑問的。然而,重視并且制定符合農民意愿的合情合理合法的鄉規民約,也不失為完善補充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的良好途徑。

3、傳統文化。我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一個民族的國性民質是這個民族傳統政教、文化在民族歷史過程中長期積淀、陶鑄而成的。我國豐富的傳統政教、文化,是形成國性民質的源泉。中國這個古老的國家之所以在世界上延續幾千年而不滅,必定有一種永恒精神、特性、傳統文化。而這種民族文化的精神,特性也必定要與現實相適應。不可否認,傳統文化的某些積極因素和合理內核,還將對社會發展與文化建設繼續發揮作用。

在一個法治國家,不僅應當具有科學、民主、完備的法律,而且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能夠切實得到遵守和執行。權利義務觀念是人作為社會主體應當具有的對權利和義務的認知、主張和要求相結合的有機整體。法律賦予權利人侵害排除和防止的請求權,有侵害和侵害之虞發生時,法院據以給其有效的保護。但傳統文化中的糟粕,對于我國獨立公正司法制度的實施產生負面的影響。例如,近年來,家庭暴力日益增多,已成為侵犯婦女權益的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漫長的封建社會,建立的各種各樣的法律的共同特征是充斥男權,排斥女權。古代中國,將“三綱五?!薄ⅰ澳凶鹋啊钡纫徽追饨▊惱碛^念內化為臣民百姓的道德信念,成為人們的行為準則。一個民族的文化建設是以繼承和發揚文化傳統為基礎的。通過挖掘傳統文化中的精粹,剔除糟粕,使其在社會轉型過程中,實現“古為今用”“推陳出新”,這是建立獨立公正的司法制度,擺脫消極影響,成功的繼承和揚棄傳統文化的必由之路。

四、我國司法獨立之實現

放眼當今世界,司法獨立已成為國際交流中的一種共同話語,確立和奉行司法獨立,已經成為一種國際趨勢。1985年第七屆聯合國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并經聯合國大會決議核準的《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規定:“司法獨立應該由各國以憲法或法律加以保障,尊重并遵守司法獨立是所有政府及其他組織的義務?!?993年6月26日世界人權大會通過的《維也納行動綱領》則將司法獨立列為實現人權和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要條件。對我國的司法獨立一要堅持科學的認識論,二要從兩個基本要素做準備。

(一)我國司法獨立的實現應堅持的認識論

1、在思維的封閉和開放上,立足于開放。如果把司法獨立只是與某種法律文化傳統、與某種社會和政治制度捆綁在一起,那是一種封閉的思維,如果以此作為討論司法獨立和中國司法改革的前提預設,則是武斷。司法獨立與社會政制的關系是論證的結果,而非展開論證的確定前提。考慮到權威國際文件中對司法獨立原則與不同憲政架構兼容的可能性的肯定,考慮到當今世界具有不同憲政架構和法律文化傳統的國家奉行司法獨立原則的實踐,我們應該認真探討司法獨立與中國司法制度建構的關系、以及與中國憲政框架如何切合的問題。

2、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對于司法獨立的含義的認識,要立足國際,而不能局限于國內。在一個全球化和多樣性并行發展的時代,像人權、民主、政治、法治等用語一樣,伴隨各國普遍采納司法獨立概念而來的也是對定義權的爭奪。但是,爭論不可能是無限制的。應該清楚地看到,我們的“獨立審判”與國際社會所說的“司法獨立”,在形式、內容和性質上還是有較大的差距。

3、在中國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對于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的關系,應該立足于動態分析,而非靜態糾纏。從較為終極的意義上說,司法公正是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的核心所在,司法獨立則是達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中國的司法改革和司法制度建設,必須在司法公正和司法獨立之間創造一種良性的態勢。司法公正和獨立只有有機地結合,才能在一個司法權的巨大作用已經獲得世界范圍的承認的情況下,構成司法職能在每一個國家的良性和合法性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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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特別強調司法獨立不是獨立者的一種特權,而是國人的一項基本人權。獨立的司法是實行法治的民主自由社會的一個必不可少的要求。這種獨立意味著司法功能的行使不受行政或立法部門的干涉,但并不意味著法官有權肆意妄為。司法獨立更多的是正義的享受者的一項人權,而不是司法者自身的一項特權。

(二)我國司法獨立實現的兩個基本要素

在堅持上述科學認識論的前提下,我國司法獨立之實現應從以下兩個基本要素進行努力:

1、司法系統獨立

司法制度是整體法律制度的一個必然組成部分,是實現法律正義的一個必然環節。所以,我們必須給予司法制度的載體——司法系統以充分的社會信賴和權威,使之真正能夠獨立地實現法律追求的正義目的。如果不能保障司法系統的獨立存在,司法獨立也就不可能,其結果,很難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司法公正。雖然從國家機構設置上看,我國的司法系統是相對獨立的,但實踐中,由于歷史和現實社會條件以及觀念的制約,我國的司法系統并不能夠真正獨立。考察近些年來在司法方面發生和存在的種種問題,包括司法腐敗、司法效率不高乃至司法不公正現象頻繁發生,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司法體制上的問題。具體說,在現實工作中的許多方面,行政系統與司法系統的關聯密切,而且這種關聯并非是對等的,后者實際是處在前者制約之下的。從實際情況來講,現今的司法系統還是黨政系統的一個延伸部分。正是在此意義上,我們甚至可以說,現今的所謂司法腐敗,只不過是行政管理腐敗在司法系統的延續,是行政管理腐敗的一個組成部分。因此,只要還存在著行政管理的腐敗,司法腐敗就是一種必然。因此,現今我們建設法治國家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努力實現司法體制的改革,逐步實現司法系統的真正獨立。

司法系統獨立的首要保障或前提條件在于司法系統與行政系統的分立。當然,我們在此所談的司法與行政分立,不是對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三權分立國家理論的簡單照搬,而是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是法治國家建設的歷史經驗給予我們的啟示。司法行政分立不僅僅是指形式上的分立,更重要的是實質上的分立。鑒于我國社會政治的現實條件,司法系統獨立應該具備以下的實質內容:

第一,機構設置和級層管理上的完全獨立。實現司法系統自身的統一機構設置和管理,即自下而上的建制和自上而下的管理。更進一步說,法院系統的建制和管理應完全不受同級行政機關或地方政府的干預或制約;下級法院的建制和管理完全取決于上級法院的決定,而不是取決于地方政府,如人員編制、機構設置等等。

第二,組織人事上的完全獨立。實際上,這是直接關系法官隊伍素質、司法人員作風和形象、法官司法工作水平乃至實現“公正與效率”這個世紀主題的關鍵??梢哉f,現今司法隊伍中存在的許多問題都是由于司法隊伍來源或構成不嚴格、不規范、不自主造成的。例如,許多地方政府時至今日仍然經常向同級地方法院派遣非法律專業的人擔任院長、副院長和一般司法工作人員,這個問題在基層尤其嚴重。雖然已經實行的國家司法考試制度會對此有所限制,但如果不從根本制度上想辦法,這個問題就不會得到真正解決。我國的法官法早已經頒行實施,而且有些規定還很現代化。但是,培植一個現代化的法官隊伍,還需要一些國家管理層面上的相應制度。其中最關鍵的是:法院司法及管理工作人員的進出,必須要由法院本身依照法官法獨立決定,不應受政府或其他團體的強制干預和影響。今后,我國法院的人事決定權應該逐漸過渡給完全獨立的各級司法委員會。至于委員會人員組成,雖然不排除來自行政權力機關或由其指定,但主席和大多數成員必須是職業法官。

第三,經費財政上的獨立。法院人事和財政不獨立,受制于地方財政和組織人事部門,是長期困擾法院系統的兩大問題。它迫使法院不得不考慮甚至屈從于司法系統外的各種意見和壓力,從而使法院服從于法律大打折扣。在財政經費方面,由于我國幅員廣大,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很不平衡,以至于各地法院的財政來源也差距甚大。其結果,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對于法院建設發展和司法工作有因應時代和社會發展的統一要求,但實際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本無法獲得統一同步的發展建設。事實上,各地各級法院長久以來不得不為自身的生存發展而“八仙過海、各顯其能”。其結果,必然又使作為國家司法機關本應獨立的法院進一步依附于政府和其他團體。這實際上造成了國家法治過程中的一個惡性循環。因此,爭取司法系統的財政獨立,這的確是關系到司法“公正與效率”的一個大問題。

2、法官獨立

在司法系統獲得基本的獨立之后,法官的獨立就成為司法獨立的實質性保障。其實,沒有司法系統的獨立,就不可能有法官的獨立;而沒有法官的獨立,司法系統的獨立就是空談。兩者相互依賴,彼此補充。法官的獨立實際上構成司法系統獨立的實質和核心。所以,如果說司法系統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必要條件,那么,司法系統的獨立又必然以法官獨立為前提條件,這是司法公正,從而也是法治國家的邏輯。因此,在我們追求法治國家建設的過程中,當然不能不重視法官獨立。根據我國現行法官法,法官享有充分的權利,以至于我們完全可以認為,現今中國的法官在法律上已經具有了相當獨立的地位。例如,法官法第八條所列舉的法官權利類型,其內容甚至比西方國家的有關規定更為廣泛。但是事實上,由于我國的吏治傳統源遠流長,法治國家建設剛剛起步,相應的法治國家觀念既未普遍也未成熟,法院系統的獨立性還多受限制,故法官獨立遠遠未能被人們認識和接受概念,況且傳統慣性和社會現實條件還無時不在限制著這一觀念迅速成為社會實踐活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墒牵瑹o論如何,如果我們要建設一個法治國家,那么就不可回避地要面對這一挑戰。根據我國法官法規定,并從歷史經驗和現實條件來看,我們可以繼續嘗試從以下幾個方面爭取實現法官獨立:

第一,法官選任的獨立。法官的選任由專門的司法委員會進行。這個司法委員會應以法官為主,同時也可以包括黨委和政府委派的官員,甚至律師界知名人士。但它的設置和實際操作原則應該是能夠保證作為法官的委員會成員發揮絕對的主導作用。

第二,法官的終身任命。具有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學歷、經過考核獲得司法人員從業資格并具備足夠司法實踐經驗的人,一旦經過司法委員會任命為法官,除非其觸犯法律或嚴重違背法官職業操守,即應享有終身的法官資格。在這方面,應該考慮使某些高級的資深法官享有和教授一樣的從業權利,即可以適當地延長任職的年齡限制,而不是受同行政官員一樣的限制。法律應該明確規定各級法官得以從事司法工作的最高年限或退休年齡。

第三,法官不可任意移調,不可撤職、免職。法官不可以輕易地被調離其既定職位,更不可以輕易地被調換職位。如法官通常情況下不應該轉換為檢察官,同樣,通常情況下檢察官也不可以轉換為法官。應該指出的是:從司法活動的基本準則上講,每個法官都必須以其司法活動獨立地對法律負責。換句話說,一個法官的失職或違法行為,并不構成其他法官,包括其所在司法機構上級法官的失職或辭職的依據。當然,這個原則的實現必須以司法的完全獨立,包括司法的內部獨立和外部獨立為前提。

第四,法官的穩定的、有法律予以保障的薪俸。法官的薪水由法律加以確認,任何情況下,法官的薪水都應該予以保障。否則,法官可以訴諸法律程序請求其應該獲得的薪水。此外,任何級別的法官退休之后,其薪金待遇應原則上不變。

第五,法官依法審判不受任何行政、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是憲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憲法第一百二十六條),我國法官法第八條也做出了相應的規定。其實,這一憲定原則的實質或核心思想就是審判的獨立??梢哉f,司法獨立的核心內容或基點是法官的獨立,而法官獨立的直接效果就是審判獨立,后者則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根本前提。沒有法官的獨立,審判獨立就無從談起,而如果審判獨立不能獨立,司法獨立就失去了其根本內容和基本價值。正因如此,《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才明確要求法官強化審判獨立的意識,即能夠積極主動地創造條件,爭取條件來實現審判獨立。

結語

中國要走向真正的司法獨立之路,必須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解放思想,就是要大膽借鑒和吸收西方國家的優秀法治文明成果,徹底根除意識形態對我們思維的限制和束縛。實事求是,就是要結合中國的實際,探索走上司法獨立之道的方法。司法獨立的實現不僅要靠憲法的有關規定,更重要的是要在實踐中具體落實。司法獨立在西方國家,日本,新加坡,我國臺灣地區都取得了巨大成功。中國加入的兩個人權國際公約及WTO規則都要求司法獨立。因此,在中國實施真正的司法獨立,既需要自上而下的努力,也需要自下而上的努力,還需要外部的力量。實現司法獨立,既是一個系統工程,又是一個漸進的過程,我們既不能操之過急,又不能裹足不前,只要我們有這個理想和信念,只要我們堅持不懈的努力,我們的目標就一定能夠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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