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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本質是實現民意
1、民意的特點。
從詞源上解釋,民意即人民意愿。一般意義上的民意,是指大眾對某一事物或某一社會現象普遍看法,體現的是大眾的普通理性。司法領域的民意,具有以下特點:一、民意是大眾根據法律正義的外在社會價值所形成的一種民眾意愿,暗含了大眾對司法正義的期望,事實上是一種大眾訴求①。這種訴求往往以樸素的正義觀為出發點,包含了樸素的善惡、對錯,夾雜著道德要求,從司法的“應然”角度對司法制度、司法行為作出的評價,具有其正當性;二、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點。由于民眾的范疇涉及到社會中的每一個普通人,而由于每個人的價值觀念、知識水平等不同,所以民意往往會隨著相互的碰撞出現非理性的情形。民意往往會被某種具有煽動性觀點左右,表現出非理性;三、民意往往是經過變化而逐漸穩定。某種持續性民意的形成,往往是經過不斷的變化而形成。在該種民意形成之前,由于情勢的變化,不同意見的民意會夾雜在一起碰撞,隨著思考與討論的深入,最終一種符合樸素正義觀的民意得以形成;四、民意最終通過利益代表得以表達。無論是立法領域中的民意,還是司法領域中的民意,最終均是通過其代表得以表達。這是因為,民意在思想理論、法律規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都不高。盡管人民主權論認為,主權者即為人民,但事實上,操縱立法與司法的,均是由一定的精英完成,司法領域現階段強調的司法專業化表明的就是精英立場②。所以,民意在其表達過程中,表現出曲折性。民意的表達,往往要經過從少數到多數的過程,必須經過一次或多次的激烈爭論,方可通過其利益代表,或是代議機關予以表達。
2、司法正義。
在現代司法理念下,司法的核心是司法正義。在司法的諸要素中,均是圍繞司法正義這個命題來展開的。一般認為,司法的特征包括司法的公正性、司法的中立性、司法的民主性、司法的專業性、司法的被動性等。我們強調司法中立性,是指司法裁判者應以中立者的立場依據法律對糾紛進行裁判,中立性強調司法裁判者只應忠于事實與法律,而不為其他因素左右。中立性的效果是保證司法正義,裁判者只有以中立者的立場,才能保證裁判者不受糾紛雙方中任何一方的影響,裁判者通過對事實的認定,再依據法律的規定作出判決。在中立者的場合下,因為裁判者不受當事人的影響,在理性的狀態下保證了司法的正義性。強調司法的民主性,是由于裁判者獨立可能會造成裁判者擅斷于法,而在民主的前提下,適度減少或遏制了裁判者司法不公的情況發生。強調司法的專業性,是因為法律是一門專業性的學科,裁判者只有在精通法律的情況下才能正確地適用法律,以避免誤解法律、錯誤適用法律的情況出現。法官高人一等的法律素養,才能保證司法正義實現。強調司法的被動性,是因為司法權是一種消極的權力,“假如裁判者采取主動的行為,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出現的或潛在的糾紛,勢必將自己卷入當事人之間的利益沖突之中,難以保證公正的面目?!雹?/p>
3、司法的本質。
現代法治有兩項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訂得良好的法律,二是這種法律得到普遍的服從。所謂“良好的法律”,就是體現社會公平和正義的法律。所謂“普遍的服從”,就是法律的實體正義和程序正義都得到全面的實現。現代法治既是公平正義的重要載體,也是保障公平正義的重要機制。公平正義,就是社會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得到妥善協調,人民內部矛盾和其他社會矛盾得到正確處理,社會公平和正義得到切實維護和實現。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害環節。司法領域中,在堅持了司法的中立性、民主性、專業性后,就保證了最大限度的司法正義,亦即在司法領域范疇內保證了全面地服從法律。
現代語境下的法治,其價值取向為公平正義。作為被法治涵攝的司法,必然將司法正義作為司法的價值取向。而司法正義反映的是實質意義上的民意。司法的內涵即正確地適用法律。按照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理論④,司法者如同自動售貨機,其職責是將法律規范應用于具體的案件,或者說把案件的事實“涵攝”在一般法律規則之下。即根據一定的法律事實輸出一定的法律。而法律反映的恰恰是人民的意志。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法律反映的是主權者的意志,這里的主權者,即人民。人民通過一定的民主程序由代議機關制定法律,由于代議機關代表的是人民的意愿,所以法律反映的就是人民的意愿,即民意。在法治國家里,假如司法裁判者僅僅是自動售貨機,則其輸出的法律也就是民意。堅持司法正義,從本質上講,就是實現民意。
上述的論述,是人民主權理論的邏輯推斷。事實上,在實際的司法活動中,司法表達的也是人民的意愿,亦即實現民意。民眾往往是因為發生了糾紛,才啟動司法程序,期望通過司法的裁判判定紛爭方的是非對錯。因此司法程序的啟動,本身表達的是民眾的意愿,民眾希望通過司法實現公平正義。司法的具體過程,就是一個民意的表達過程,訴訟雙方通過法定的程序進行對抗,事實上就是兩種存在沖突的民意表達。司法裁判者在預設的民意(法律)下對引起紛爭的兩種個別民意進行篩選,通過法律對兩種民意進行法律判決,即可將符合普遍觀念的民意通過判決的方式予以確定。而訴訟雙方之外的民眾,通過對判決的認可,更加地擁護司法,使得司法更加成為實現民意的渠道。司法的本質也就是實現民意。
(二)民意監督司法
由于司法的本質是實現民意,所以在司法過程中,民意對司法進行監督就成為必然,司法不可能遠離民意。民眾只有對作為實現其意愿的司法活動進行監督,方可知道司法是否實現了民意。民意對司法的監督,使司法實現最大限度的正義,最終提高司法公信力。民意監督司法,本身就是對法律權威的維護。當司法置于在民眾的眼皮底下,司法活動必然透明化、公開化,這樣的司法過程中的腐敗行為無處可藏,司法只有朝著公正的道路走。當每一次的司法活動體現的都是司法正義,表達的都是民眾的意愿,司法的權威性自然而然地提高,而司法的權威性的另一層意思,就是司法的公信力。
民意監督司法,可以促進司法獨立。盡管司法獨立的內涵包括了司法獨立于民意,但是民意對司法的監督并不與司法獨立相沖突。首先,從邏輯上講,民意不可能干預司法。民意是司法體制外的聲音,其只是對司法活動的一種看法,不具有強制性,法官在裁判過程中有權力拒絕民意。雖然民意經常產生干預司法判決的沖動,但民意終究是民意,民意對司法不具有強制力。無論民意多么強烈,法官們都可以面對良心和法律平靜地做出自己的判決。實際上,排除民意產生的強制力確保司法獨立只需要一種保障——民意不可以演變成法院周邊的游行示威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向法官施加強制性的壓力。只要保證了這一點,民意就不可能強制性地干預司法獨立。其次,法官(應當)有足夠的法律理性對抗民意的道德訴求?;蛟S有人認為,民意雖沒有強制力,但仍然可能在道德上影響法官的司法理性。但實際上,假如司法真正獨立,司法判決真正能夠忠于法律的話,司法判決不僅不會受民意左右,而且可以引導民意尊重法律。
而司法獨立最大的障礙,是權力干預。由于受經濟等因素影響,司法往往會受到權力部門、政府部門的干涉。在一次具體的司法活動中,權力可能對司法進行干預,而導致司法不公。由于司法不公最終通過判決的形式出現,民意往往對該司法行為進行批判,使得權力感受民意壓力。一次有了民意充分表達的司法活動,權力很可能出現了兩次:一次是隱蔽的在民意表達之前就已經存在的操縱司法的力量,一次是后來的公開的表現出尊重民意的批示。民意經常面對的,不是獨立的司法,而是已經受到權力干預乃至操縱的司法。在此情況下,民意表達的,是對權力干預司法的反感。民意通過對權力干預司法的阻擊,使得司法減輕了壓力。民意往往就成了司法獨立的推動力.
二、民意參與司法
在現代法治環境中,民意主要通過間接參與和直接參與兩種形式參與司法。
(一)民意間接參與司法
民意間接參與司法包括立法中的民意與社會輿論中的民意兩種形式。
1、立法中的民意。
立法中的民意,是指民意的第一次表達,是在法律中得以體現。立法是第二次利益分配。在利益的分配過程中,必然會考慮到民眾的利益,因為民眾就是主權者,作為主權者意志體現的立法,當然地要體現民眾的利益。社會主義立法是將無產階級的意志上升為法律,保護的是人民群眾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因此社會主義立法必須充分反映民意。
現階段立法中的民意表現,主要通過民主代議機關予以表達。在我國,立法是由人民代表大會予以通過。首先,立法的提議案是由人民代表提出。我國立法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提出法律案。這些法律案的提出,就是民意上升為立法的體現。同時,在法律的通過程序上,我國的憲法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對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由此看來,盡管我國的民主代議制度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民意的表達也受到很多因素的制約,但是法律的通過,從形式上看是一個民意上升為法律的過程。民意上升為立法,首先是少部分民意的表達(一個代表團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聯名提出),少部分民意再經過審議上升為大部分的民意(三分之二以上多數或是過半數)最終形成法律。近年來,隨著建設法治國家概念的提出,民意上升立法的渠道逐步拓寬,立法的民主化逐漸實質化。以聽證會的形式或是征求民眾意見的形式采納民意,在立法中被屢屢應用。
聽證是指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法律程序。聽證制度最初是在行政處罰程序中出現,我國法律第一次規定聽證制度是1996年3月八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之后,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也規定了有關聽證的內容,確立了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和價格法關于聽證規定的實施,對促進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民主性,減少行政偏差,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偨Y行政聽證的實踐經驗,《立法法》把聽證制度引入立法程序。目前,全國已有19個省市人大常委會舉行了立法聽證會,17個省市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立法聽證規則,形成了比較完善的聽證制度。實踐證實,立法聽證制度是推進立法民主化、科學化的有效途徑,應當積極規范和完善這項制度,使之上升為立法工作制度,從而推動立法聽證制度的民主化和科學化。立法采納民意的另一種形式是廣泛征求民眾意見。立法體現民意,是法治社會的根本。立法的過程,本身就應該是一個廣泛征求民意的過程?!啊髑笠庖?,是…堅持群眾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的一項重大舉措,也是推進立法科學化、民主化的有益探索?!薄耙撔穆犎 V泛收集、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尤其是基層群眾的意見…”⑤。迄今,我國共有憲法、香港非凡行政區基本法、澳門非凡行政區基本法、婚姻法、物權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出臺,公開向社會征求過意見。其中,物權法經征求民眾意見產生的效應猶為明顯。2005年7月10日開始,備受矚目的物權法草案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到8月20日,短短40天中,全國各地群眾就通過媒體和郵件提出意見11543件⑥。而北京大學教授鞏獻田的意見最終導致了物權法審議的擱淺⑦。民意在立法中的作用已經越來越明顯。從法的運行看,司法即適用法律。民眾通過立法中的民意表達,最終實現民意的間接參與司法。
2、社會輿論中的民意
現階段社會輿論民意,主要是通過新聞媒體與網絡兩種形式予以表達,從而監督司法。
社會輿論中的民意,即司法的社會輿論監督,是指民眾通過對個案的評價對司法進行監督。民眾對個案的案件事實及司法裁判進行了解后,通過自己的觀念對司法的正義性進行評論與批判。民眾主要集中于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等現象的質疑。
以往的社會輿論往往是通過新聞傳媒來予以表達,新聞傳媒成為聯系司法與民意的紐帶。新聞傳媒通過報道將一定的司法新聞事件傳播給民眾,民眾對新聞事件評價也是通過傳媒反饋給司法。
到了近幾年,隨著網絡的發展,網絡漸漸成為表達民意的平臺。民意從“埋伏在來自街道角落的臟話和每家人的廚房里”走向網絡廣場⑧。由于缺乏“足夠制度平臺”,以往的民意是一個隱身人,誰都無法看到它,我們只能在新聞傳媒中看到“少數精英的理性點評和被他們代表的民意”。在互聯網時代,民意開始成群結隊地在網絡現身。
由于新聞報道的不全面性,民意的非理性、易變化性,而司法又是一個理性思維范疇,民意對司法活動的監督逐漸被妖魔化,民意被認為是“多數人的暴政”,是在干預司法。司法專業化支持者認為,司法應該“民意走開”。這樣的觀點,其實是夸大了民意的力量,把民意對司法的監督理解成民意對司法的干預,是在否定民意監督司法的合法性。事實上,民意監督司法有其理論來源與法律依據。如前所述,司法的本質是實現民意,司法過程就是一個以實用主義為基礎的面向社會、面向大眾的過程,所以民意監督司法具有其合理性。其次,任何一個憲政國家均賦予了民眾的言論自由權,對司法機關的批評建議權。民意本是民眾言論的一種表達,所以民眾可以對司法活動作出自己的評論。其次,按照主權論,民眾理所當然地可以對司法活動進行批評和提出建議。
但司法警惕與預防個案中的民意,又是司法中立性的要求。這是因為,個案中的民意具有合理動機的非合理性,個案中的民意雖然是一種樸素的正義觀,但可能夾雜著長期以來對特定事件的不滿,民意中的法律應有價值性往往會包涵著道德訴求。而司法的本意僅僅是適用法律,其評判標準是法律。盡治理性狀態中的法官可以也應當拒絕民意,但是民意或左或右地會影響到司法裁判者的思維。因為具體的一個法官是現實中的一個普通人,跟大部分人具有一樣的道德觀念,更甚,其傳統道德觀念相對普通民眾而言更強,所以民意可能會左右到法官的思維,進而影響判決。其次,民意的涌動會造成社會的騷動,可能引起權力的不安。當權力感到民意的壓力時,就會向司法施加壓力,從而影響司法。非凡在目前的中國語境下,司法受制于權力,受制于行政,司法可能會在民意中搖擺。(二)民意直接參與司法
民意直接參與司法包括陪審制與司法、民意訴訟與司法等方面。
1、陪審制與司法
司法中的陪審制是作為一種民主政治的力量躍上歷史舞臺的。一般認為,陪審制最早出現于雅典,公元前6世紀由雅典聞名的政治家梭倫建立的陪審法院是陪審制的最初形式。現代意義上的陪審制出現于英國,并由之推廣,形成現在的陪審團制度。陪審團最初功能是是作為證人出現,稱之作為證人的陪審團,公元8世紀起,法蘭克皇帝和國王傳喚的鄰居調查陪審團(Inquest或Inquisitio)就是一種證人陪審團。這種陪審團是國王用來控制王權的工具。到了14世紀左右,作為證人的陪審團跨越到司法審判領域。而由于民眾對王權的反感,陪審團逐步失去控制,其作為司法裁判者的地位越來越突出,在實際上能成為民眾為保護自己的權益和自由而直接反對國王專權的一處堡壘⑨。從政治功能看,陪審制是民主政治的天然伴生物。
在司法領域,它是普通公民公平參與審判活動的一種有效方式,是在司法裁判過程中防止法官獨斷專行的有效措施,用于防止法庭裁決偏袒一方,非凡是避免社會上的強勢力量干預司法。陪審制讓非法律專業的平民參加審判,使法律裁決能夠與普通人的良知和判定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由于司法活動的非凡性,司法制度和司法活動輕易過于追求規范化,在實踐中輕易導致司法機關行政化;法官被認為是久經法律練習和實踐,因而過于專門化,可能與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經驗相脫節,輕易導致墨守成規,對案件產生麻痹感、冷漠感、陷入官僚化的境地,所以讓與被告人處在相同環境之下的普通公民來平衡法官的裁決,可以為司法活動注入活力,促進司法貼近民眾生活,反映社會的價值觀念和道德準則,以保證裁決的公平性,從而維持公眾對法律的信任和信心⑩。
陪審制在其人員組成上,具有人民性的特點。根據《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除去影響公正審判的人員外,任何公民均具有擔任陪審員的資格;在陪審員的選任上,采用的也是個人推薦制與組織推薦制。盡管在人民陪審員的選任上還存在紕漏,但其根本是體現人民性。
其次,陪審制具有裁判的人民性,最終讓民意參與司法紒紜矠。陪審制最重要的特點是,人民參與司法。在陪審團制度下,陪審團負責事實審,判決實行多數同意制度,即12名陪審員的多數意見作為陪審團的裁決,相對于法官的裁決,更有人民性,這是因為是陪審團裁決是人數眾多人的裁決,陪審員通過對證人證供之可信性和可靠性而形成的綜合判定而取得一致意見,比法官一己的判定更為穩當;其次是因為陪審團裁決是來自普通民眾的裁決,某種程度上法官必然與雜亂無章的社會脫節,常誤認一切的人都像他們一樣的合邏輯,而陪審員來自普通民眾,他們經常比較明了普通人的昏亂和謬誤。所以,陪審團進行事實審,法官進行法律審,法官和陪審團相互影響、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單獨工作更能取得健全的結果。從而使司法更貼近社會生活,反映民意。
陪審團制度并未被我國現行陪審制所采納,我國的陪審制采納的是大陸法系的陪審制。我國的陪審制,陪審員審判權等同于法官,陪審員既可以認定事實,也可以就法律適用提出自己的意見。在事實認定方面,陪審員可以依據日常生活的判定對事實作出認定;在法律適用方面,用大眾正義觀念修正法律原則。這樣,在裁判中就將民意注入到法律原則中,民意最終在司法中體現。
另一方面,盡管從橫向與縱向比較,從司法民主化角度講,陪審制具有其優越性,非凡是在提倡司法獨立,建構和諧社會時,陪審制更被賦予了非凡的使命,但陪審制的弊端以及實施過程中的形式主義屢被詬病。我國陪審制自新規定實施后,至今已近一年,但陪審制以前的問題繼續存在,且出現新的問題。一些地方實行陪審員專職化,陪審員變成編外法官。陪審員的審判權還是得不到落實。假如真正要實現司法的民主化,這些問題急需解決。2、民意訴訟與司法紒紝矠
所謂的民意訴訟,是筆者生造的一個詞,指的是某些民間團體通過提起權利訴訟,將其政治態度轉化為權利請求,要求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美國民間團體組織借以參與共同政策的一種工具。在這種訴訟中,法律程序實際上被當成一種政治參與的替代方式,為民意開辟了一條進入司法場域的通道,并使公共政策的發展和實施有了一些新的支座。這一制度設計也致使民意要想在美國司法審判中獲得承認、發揮作用,必須依托一定的形式和路徑進入法律程序,通過法律的語言表達自己的立場,發揮自己的影響。它必定以某一權利受到侵害為由提起訴訟。以美國NAACP(美國有色人種民權促進會)為例,其就經常利用這一制度提起訴訟,主張自己權利。這種制度的優點在于,民意通過法律程序獲得了自身的合法性,不管最后結果如何,都能免受干預司法的指責。這種制度與美國的普通法系傳統有關。普通法系的法官可以造法,而且美國也有違憲司法審查,法官可以否定一部法律的效力。
我國沒有這種制度。比較類似于這種制度的訴訟是公益訴訟。但公益訴訟現在還處于討論階段,見于報端的判例也未曾出現。
此外,調解制度也含有民意參與司法的成分。調解過程中,包含著雙方當事人的互相妥協,法官充當的是“和事佬”的角色。在審判實踐中,法官往往會以社會倫理道德等角度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停,非凡是在婚姻家庭案件、侵權案件的調解中。這里的社會倫理道德,事實上就包含了民意的因素。而且,當事人在接受調解時,更愿意接受年長法官的調解,這是因為年長者具有豐富的人生經驗,其道德觀念更為接近傳統,輕易與民眾達成一致。三、司法引導民意司法的本質是實現民意,但由于民意具有非理性的特點,民意在逐步穩定的過程中往往會有躁動的情緒。而司法是一種理性行為,民意的躁動性這使得司法不得不要獨立于民意。但司法的本質是實現民意,所以司法又不能遠離民意,司法必須對民意進行引導。
從民意參與司法的類型看,民意分有強制力的民意與無強制力的民意。有強制力的民意如立法中的民意與陪審制中的民意,這兩種民意均能充分體現到具體的司法活動中。無強制力的民意主要指社會輿論。由于現階段司法實踐中對陪審制的適用率并不高,陪審制還流于形式,甚至被批判為司法作秀,所以討論陪審制中的民意引導,既無奈又無必要。當前討論的司法引導民意,針對的是司法對社會輿論的引導。
司法對社會民意的引導的途徑,一是司法通過審判達到法制宣傳的效果,使民眾按著司法的路徑進行評價;二是司法提供司法新聞引導民意。
我國司法實踐中,司法通過審判引導民意,隨著時代的變遷,其方式發生了微調。在人民政權建立時期,司法通過審判引導民意主要結合群眾運動進行審判紒紞矠。這主要是馬錫五審判方式。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點是實地審判,法官到糾紛發生地,邀請當地人民群眾一起進行審判,讓群眾一起判定糾紛雙方是非對錯。這種方式主要是用來解決人民內部矛盾。另一種方式是司法審判與群眾運動相結合。比如群眾公審大會,讓群眾控訴被告“罪行累累”,有的甚至公開槍決。司法判決中往往使用煽動性的語言激其民憤,達到廣場審判的效果。這種民意引導方式,在如今看來,是倍受詬病的,但在當時宣傳政府政策的驅動下,卻也有一定的合理性。隨著社會主義司法理念的發展,這些方式逐步被遺棄。
現階段,司法引導民意的方式主要通過以下途徑進行:1、實行旁聽制度。答應公民有旁聽的權利,通過庭審,達到法制宣傳的效果,讓民眾了解司法程序,將司法活動透明化;2、樹立司法典型。司法機關將某些優秀的法官進行宣傳,借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國外有法律家是保守貴族的說法,認為“法律的榮光在于沉默”,但這與其三權分立原則有關。我國的司法屬于人民的司法,法官還屬于人民的一員。因此,樹立典型有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3、通過通報重大影響案件引導民意。司法機關將一些重大影響的案件通過通報的形式傳達給民眾,以達到安撫民意的目的。
司法引導民意的另一方面,就是司法與新聞傳媒的關系。司法與傳媒的沖突,主要表現在司法獨立與言論自由的沖突上。司法對新聞傳媒的態度,往往表現為合作與限制的方式。在我國,司法與新聞傳媒的關系具有相容性、互動性、無序性的特點紒紟矠。司法與傳媒可以良性互動地和諧發展。司法應積極與傳媒溝通,將案件事實通過傳媒公布于眾,讓民眾在案件事實真實的情況下進行評價;其次,傳媒應遵守新聞報道真實性的原則,不夸大事實,讓新聞報道盡量真實化。
四、結語
民意的司法實現,是民意與司法的互動交融。
民意參與司法,是民意借助司法尋求實現的過程。法律是一種固定化的理性的民意,民意通過立法上升為法律,再借助理性的司法活動得以實現;社會輿論是一種流動化的民意,它經常針對的是具體的司法不公與司法腐敗,盡管其易變、躁動,但其內心是對司法正義的渴求。躁動、易變的民意直指司法活動弊病,促使司法更加正義。而陪審制、民意參與訴訟及調解,則是民意直接走進司法。民意直接參與下的司法裁判本身就是民意的實現。民意引導司法,是司法對民意的反哺。司法通過民意的引導,使民意盡可能在一種理性的狀態下參與司法,使民意在對司法的評價過程中中盡量剔除非理性的成分、剔除道德訴求的成分,讓民意盡量接近法治。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構建和諧社會的大前提下,司法實現民意是司法為民這一政治訴求的一部分。盡管從理論上分析,司法實現民意的途徑各式各樣,但現階段各種途徑均存在著不少的問題,如我們的陪審制還存在著制度上的不完善,實施上的形式主義。這些問題,應在司法改革的進程中予以解決。
注釋:①劉星:《法律解釋中的大眾話語與精英話語》,載北大法律信息網。
②萬毅:《精英意識與大眾訴求:中國司法改革的精神危機及消解》,載北大法律信息網。
③孟凡麟:《司法改革:司法本性的淪喪與重塑》。載北大法律信息網。
④孫笑俠、熊靜波:《判決與民意》,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5期。
⑤吳邦國在第十六次全國人大閉幕會的講話。
⑥《萬民參與立法》,載新華網。
⑦北京大學鞏獻田教授針對物權法草案于2005年底在網上其公開信,引起廣泛討論,最終導致物權法議案擱淺。
⑧王怡:《網絡民意與失控陪審團》,載天邊網。
⑨宋先科:《英國陪審團的歷史與發展》,載判例與理性批判網。
⑩《論陪審制與民主政治》,載北大法律信息網。
11紜矠美國陪審制度資料,未有具體網頁。
12紝矠孫笑俠、熊靜波:《判決與民意》,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5期。
13紞矠陳瑞洪:《司法與民主:中國司法民主化及其批判》,載北大法律信息網。
14紟矠干朝端、楊凱:《公開報道與公平審判的沖突與平衡——兼論現代司法理念與傳媒道德觀念的溝通與融合》,載《法律適用》200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