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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版權是版權人享有的一種壟斷權,是私權。言論自由是一項憲法性權利,是公權。對兩者的保護都是當代立憲精神的體現,傳統版權法制度,也體現了版權與言論自由的協調和統一。但隨著網絡、信息科技的發展,版權人的這種壟斷權得到加強,版權與言論自由的沖突越發突出。本文將從兩者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角度探討他們的沖突及解決方案。
言論自由是世界各國都普遍承認的一項憲法性權利,是公權。世界性的公約也都有言論自由的規定,如《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19條第2款規定,人人享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規定,人人有權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找、接受或傳遞信息和思想。而版權是版權人享有的一種壟斷權,是私權。傳統版權法制度,體現了版權與言論自由的協調和統一,對兩者的保護都是當代立憲精神的體現,正如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所述:一方面國會不得制定有關法律剝奪人民的言論出版自由及其他自由權利,另一方面又授權國會制定版權法,賦予作者一定時期享有其作品的獨占權。前者是一項政治權利,基本權利,與生俱來的權利。后者是一種民事權利,后來權利,是公民行使言論自由的一種方式①。但權利義務相隨,有權利就有限制。版權和言論自由因相互制約而發生沖突。
一、關于言論自由與版權的關系
(一)版權限制言論自由
版權限制公民的寫作、繪畫、公開表演或公民以其它個人喜好的方式獲取和傳播信息。美國最高法院將受保護的作品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受版權法保護的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二是不受版權法保護的思想,這就是所謂的“二分法”。因此假如你的言論是復制作者的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而不是作者獨創性的思想,則你的言論將被禁止,并受到民事甚至刑事處罰。版權法正是通過限制他人使用作者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來限制公民隨心所欲發表其言論的自由。但是,這種合理限制,不應構成思想傳播和信息交流的障礙,否則,就會侵犯到公民的言論自由。
(二)版權不限制言論自由
首先,根據美國憲法知識產權條款和現代知識產權法哲學激勵理論可知:法律賦予作者對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壟斷權,激勵作者創作新作品,并傳播其思想以推進言論自由的發展。由此,版權是言論自由的源動力,只會推動而不會限制言論自由。
其次,根據“二分法”,版權法所保護的是有獨創性的表達方式,而不保護有獨創性的思想。言論自由只受到思想的表達方式的合理限制,而思想本身的傳播不應受到限制。但此處的合理限制,其實并不會限制到言論自由,因為公民可以選擇與作者獨創性的表達方式不同的方式來傳播思想、發表言論。
另外,借用作者的獨創性的表達方式,但屬于合理使用范圍(如因文學評論或滑稽模擬而引用作者的作品),也不因版權而使言論自由受到限制。此時,你會免費搭作者的辛勤勞動的便車,但這種搭便車的行為是受言論自由保護的。
二、技術措施與言論自由
將技術措施納入版權法中,使傳統的版權法制度面臨著沖擊。技術措施使版權人的權利得到了擴展,打破了傳統版權法中版權人和社會公眾之間利益的平衡機制。技術措施保護與言論自由的沖突主要體現在:技術措施保護與獲取自由和表達自由之間的沖突。獲取自由,是指公民有搜集、獲取、知悉各種信息和意見的自由。表達自由,是指公民對有關其國家和社會的各種信息以某種方式或形式表現于外,不受政府檢查和限制的自由。
(一)獲取自由與技術措施保護的沖突
獲取信息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權利,具有增進知識,獲取真理之價值。版權是通過版權人控制其作品不被非法傳播來實現,它僅指向其作品的競爭者。對為增進知識、獲取真理的社會公眾而言,版權首先應有利于社會公眾,其次才是版權人。獲取信息自由往往優先于版權人的利益。因此,版權是應受到社會公眾獲取信息自由的限制,只有這樣才能平衡社會公眾與版權人之間的利益。而技術措施限制社會公眾獲取信息的自由,侵蝕了言論自由的憲法價值。事實上,獲取信息自由是言論自由一種,而技術措施保護無疑保護了版權人的利益,強化了其對社會公眾獲取信息自由的控制,導致了的版權優于憲法性權利的言論自由??刂圃L問的技術措施不僅控制了其競爭者的非法使用,同時也控制了公眾之合理使用,限制社會公眾取信息自由,限制了言論自由。
(二)表達自由與技術措施保護的沖突
“沒有發表權制度,公民的言論自由在文化領域將會毫無實際意義?!?發表權是版權人人格權利的重要內容,又是其財產權利產生的前提。所謂發表權,是指作者有權決定其作品是否發表,何時發表,以何種方式發表,通過何種形式發表。表達自由最主要的體現是公民有以各種形式(言語形式、出版形式等)發表意見、評論時事的權利。對這種權利的限制應當僅在公共利益的范圍之內,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言論自由的憲法性價值。版權屬于私權,通常私權的行使并不能限制表達自由的憲法性權利。然而技術措施妨礙了社會公眾行使言論自由中的表達自由。如版權法中的技術措施保護條款,禁止他人發表旨在規避和破解版權人保護其作品的技術措施的信息,這無疑是對公民表達自由的限制。因此技術措施對表達自由產生制約,而這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的是法律對科學研究和學術進步的制約。
(三)言論自由與技術措施、有限時間的沖突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八款規定,保障作者對作品在有限時間內的專有權利,以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在這個版權條款里,有一點值得注重:有限時間。美國憲法中版權條款的“有限時間”的規定,一方面是為了保護版權人的權利,另一方面也是為了限制其權利。即授予作者一定期限的壟斷權,使其享有對作品的專有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期限屆滿后壟斷權滅失,作品進入公有領域,社會公眾可以免費利用版權人的作品。而技術措施可能導致版權的無限期保護。因為只要版權人對其作品采取加密等有效的技術措施,那么任何規避、破解其技術措施而獲取作品的行為都是違法的。這樣的結果便是導致作品永遠處于版權人的控制之下,社會公眾獲取信息的自由受到不合理的限制。
如前所述,賦予作者對其作品一定期限的壟斷權以激勵作者創作新作品,并傳播其思想以推進言論自由的發展是版權制度兩個重要的功能。版權法是在版權壟斷權與社會公共利益(言論自由)之間尋求平衡。版權法賦予版權人一定期限的壟斷權,從而激勵作者創作新作品,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同時,從憲法角度上講,社會公眾的利益(言論自由)是首要的,版權人的利益是次要的,版權人的利益必須服從社會公眾利益。另外,假如賦予版權人過寬的壟斷權并使之有效,它將從功能上嚴重阻礙社會公眾的言論自由及后繼創作和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這與公平正義價值理念有違。因此,在擴大版權人私的財產權利的同時,應該關注社會公眾公的憲法性權利(言論自由)的價值;關注版權人的壟斷權與合理使用制度對壟斷權的制約及對社會公眾利益的保護;關注傳統版權法所具有的精巧而又均衡的立法理念,在版權與言論自由之間尋求利益平衡的最佳結合點。
①吳漢東知識產權VS.人權沖突交叉與協調[J]轉引人大復印資料《民商法》2004,4,68-69.
②吳漢東《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