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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平等保護探討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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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平等保護探討論文

2005年7月物權法草案向全民公開征求意見之后,社會各界對物權法的制訂歡欣鼓舞。但對其中是否應當區別規定各類所有權并進行平等保護,個別學者仍有不同意見。我認為,物權法草案堅持了平等保護原則,既體現了物權法反映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立法目的,而且也使物權法充分體現了我國基本國情,不僅堅持了正確的立法方向,而且也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一、平等保護原則的內涵

所謂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是指物權的主體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所有權和其他物權在受到侵害以后,應當受到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平等保護原則是民法平等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具體化。我國民法主要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平等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它在物權法中就體現為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假如放棄平等保護原則,就違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脫離了物權法作為民事法律的基本屬性。

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可以從如下幾個方面來理解:一是物權主體的平等。物權的主體是紛繁復雜的,但各類物權人都屬于民事主體的范疇,是民事主體在物權法中的具體體現。我國民法貫徹民事主體平等原則,確認公民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人格,并對各類民事主體實行平等對待。無論個人在客觀上是否存在財富多寡、種族差異、性格差別等方面的區別,他們都在民法上屬于平等的主體。因而物權的主體也必須體現此種平等性,這就是說,盡管每個物權的主體在享有物權范圍上可能是不同的(例如,土地只能屬于公有,即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私人不得享有),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物權不具有平等性。此種平等在物權法中主要體現為如下兩個方面:一方面,任何物權主體在設定和移轉物權時,應當遵循共同的規則。尤其是,假如物權的設定和移轉必須采取合同的方式,那么,各個主體之間應當處在平等的地位,任何一方不得享有優越于另外一方的權利。例如,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基礎上,通過出讓方式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盡管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代表國家的國有土地治理部門,另一方為法人或公民,但雙方的地位必須是平等的。另一方面,各類物權人在行使物權時,也應當平等遵循物權行使的規則,例如要遵守誠信原則,不得損害他人。即使國有財產進入交易領域,也必須要和其他財產一樣遵守相同的規則。

二是在物權發生沖突的情況下,針對各個主體都應當適用平等的規則解決其糾紛。即使是國家與其他主體發生產權糾紛以后,當事人都有權請求法院明晰產權,確認歸屬。也就是說,都平等地享有確權請求權,在這方面任何一方都不應具有優越于他方的權利。根據過去有關規定,在國有資產在與其他財產發生爭議時,由國有資產監督治理部門處理,此種做法顯然是不妥當的。因為國有資產監督治理部門代表國家行使國有產權,其自身就是爭議一方當事人,在國有財產之上,發生產權糾紛時,其無法承擔裁判的角色,而必須由爭議的當事人平等地向有關司法機關請求確認。

三是在物權受到侵害之后,各個物權主體都應當受到平等保護。物權法的精神是,只要屬于合法所得的財產,都要受到物權法的保護;公有財產要予以保護,私人的合法財產也要保護;一方面,各個物權人在其物權遭受侵害以后,都可以平等地享有物權請求權、侵權請求權以及其他請求權,通過行使此種權利,從而使自己遭受侵害的財產得到恢復、遭受侵害的權利得到補救、遭受妨害的現狀得以排除。另一方面,各個權利人無論在保護的范圍還是保護的力度上,都應當是一致的。不能說侵害了公有財產就要多賠,而侵害了私人財產就要少賠甚至不賠。

二、確立平等保護原則的理由

物權法應當以平等保護為基本原則。我自從參與物權法制訂工作以來,一直呼吁我國物權法應當將平等原則貫徹到各項具體制度中。我甚至認為,這是物權法的首要原則。在物權法中堅持平等保護原則主要理由是:

第一,這是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準確反映。按照《憲法》第6條的規定,我國目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所有制形態上實行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憲法》雖然規定了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的主導力量,但同時維護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根據這樣一種所有制所采取的戰略取向,就是我們不是搞絕對的私有化,而是實行多元化,鼓勵和保護多種所有制的共同發展。盡管國家根據不同時期的不同情況,在產業政策、市場準入、稅收優惠、貸款發放等方面對不同的所有制企業可能會采取不同的政策,但總的政策是對各種所有制一視同仁、平等保護。這就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主義所有制的基本特點。財產關系是最主要的經濟關系,各種財產權是這種財產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屬于上層建筑的范疇。法律通過確認和保護各種形式的合法財產權益,以使上層建筑適應經濟基礎發展的需要。物權法作為基本的財產法,必然要以維護基本經濟制度為首要任務,因而物權法所確認的平等保護原則就是對我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正確反映。

第二,物權法只有確立平等保護原則,才能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保障20多年來的改革開放成果。我國改革開放實踐表明,正是因為我們堅持了各種所有制平等保護、共同發展的方針,最大限度地挖掘了社會主義公有制的潛力,調動了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從而使中國經濟二十多年能夠保持高速發展,綜合國力得到迅速提升。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特色也正在于此。實踐表明,此種平等保護原則符合我們國情,也是中國改革開放取得偉大成果、中國經濟迅速騰飛的要害所在。所以,我們要維護改革開放的成果和中國經濟的持續發展,就必須堅持此種平等保護原則。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充分反映了市場經濟的本質要求,也是構建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財產權是民事主體進入市場的基礎,對財產權進行平等保護正是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在法律上的體現。只有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建立財產秩序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并最終有利于公有制的發展。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廣大民眾通過合法經營、老實勞動等途徑積累了相當多的財富,也使我們的綜合國力得到了大大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的改善。假如對私有財產不予以平等保護,則不僅將極大損害公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嚴重阻礙生產力的發展,而且也不利于鞏固改革開放的成果。

第三,平等保護原則有利于強化對財產的平等保護,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平等保護原則不僅要求強調對公有財產的保護,而且也要求對個人財產權的保護置于相當重要的位置。財富是由蕓蕓眾生創造的,充分釋放個人創造財富的潛力,是搞活經濟、迅速提高我國綜合國力的基礎。古人說,“有恒產者有恒心”,假如缺乏對私有財產權平等、充分的保護,則人們對財產權利的實現和利益的享有都將是不確定的,從而也就不會形成所謂的“恒產”,也很難使人們產生投資的信心、置產的愿望和創業的動力。雖然公有財產權和私有財產權在主體、客體等方面是有所不同的,如土地就只能為國家或集體所有,而不能為私人所有,但這并不能成為將公有財產權與私有財產權在法律地位、保護方式等方面區別對待的理由。只有對各類財產實行平等保護,才能充分地鼓勵人民創造財富,實現社會財富的增長和經濟的繁榮。

第四,平等保護原則也體現了現代法治的基本精神,也有助于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文明。現代法治以貫徹平等原則為特征,而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也必然要求其享有的財產權受到平等保護。財產權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也是個人的基本人權。平等地保護每一類財產權,這就尊重了個人人格的平等,尊重了個人基本的人權。不僅有利于構建市場經濟的基礎,而且有利于消除封建殘余和等級特權思想,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明。尤其是平等保護也有利于防止與遏制一些政府機關以及某些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的財產權,這對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平等保護原則也為司法實踐中法官正確處理各類糾紛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目前關于各類產權的糾紛較多,其中不少涉及到公有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糾紛,人民法院在處理此類糾紛時,普遍感覺缺乏處理此類產權糾紛的規則。因此,要保護各類主體的合法權益,就必須堅持平等保護原則。

三、平等保護原則的誤區與澄清

正確理解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必須澄清幾種對平等保護原則的不恰當熟悉:

一是公有財產非凡保護論。此種觀點認為,憲法規定,“公共財產神圣不可侵犯”,這就意味著對公有財產實行非凡保護;假如物權法規定平等保護原則,就背離了社會主義方向。所以,物權法應當對公有財產實行非凡的保護。我認為,這完全是對憲法的誤解。我國《憲法》和《民法通則》都已經明確規定了公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則,但憲法也規定了合法的個人財產受法律保護(查閱)。憲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并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治理。”所以強調保護公有財產與私有財產是并舉的,絕對不能割裂二者之間的密切聯系而對憲法的規定斷章取義。黨的“十六大”報告也明確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所以,實行平等保護是完全符合憲法和十六大報告精神的。憲法促進多種經濟形式的共同發展,其中也是平等保護的要求,因為平等保護的目的就是促進這幾種經濟形式的共同發展。沒有平等保護就難以有共同發展,失去了共同發展,平等保護也就失去了其應有的目的。

二是私有財產非凡保護論。此種觀點認為,物權法是私法,應當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所以,整個物權法都應當圍繞私有財產權的保護而展開。假如講平等保護,就離開了物權法的私法性質。應當承認,私有財產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它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被并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鑒于在高度集中的經濟治理體制下,實行“一大二公”,對公民的財產權缺乏必要的保護,因而強調應當加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從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看法是有一定的道理的。物權法應當將私有財產權作為一項重要權利加以保護。但從中國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出發,物權法不能僅僅保護私有財產。我們說物權法是私法,一是強調物權法中也要在一定程度上體現私法自治原則,二是強調物權所具有的民事權利的特點。而絕不是說,物權法只保護私有財產,而不應當保護其他財產。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其他各類物權都是民事權利,保護這些民事權利當然都體現了物權法的私法性質。

總之,我認為,我們在堅持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時,必須摒棄只注重保護一類財產而排斥保護其他財產的觀點,此種觀點都是因對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理解不準確、熟悉出現偏差所造成的,也沒有準確地把握物權法的立法目的和任務。

四、物權法草案對平等保護原則的體現

總的來說,向全民公布的物權法草案由于堅持了平等保護原則,因而準確地反映了我國基本經濟制度,準確地體現了社會主義方向。可以說,這部草案符合中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權法草案。具體而言,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物權法在立法目的和原則方面體現了平等保護的精神。物權法是平等保護各類所有財產的法,而不是僅僅強調保護一類財產的特權法,物權法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草案第50條就明確規定:“國家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立法目的表明了物權法所應當奉行的基本宗旨,而物權法草案就是按照此種宗旨展開的。

2,物權法規定了各類所有權,從而充分體現了平等保護原則。在物權立法中,爭論很大的一個問題是應當只規定單一、抽象的所有權,還是按照所有制進行類型化。有一些學者認為,我國物權法應該借鑒大陸法的模式,采取單一的所有權模式,物權法只規定所有權的一般規則,不需要具體列舉各種所有權,沒必要對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等作出規定。我認為,我國物權法應當反映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的要求,分別規定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主要理由在于:

一方面,各國物權法都具有很強的固有性,各國物權法必須與其固有傳統一致,這就是說,要反映各國基本經濟制度。由于西方國家物權法中的單一所有權是建立在私人財產所有權基礎上的,對國家所有權則是通過單行法來調整的,一般不在民法典中加以規定。假如我國物權法也照搬這一模式,將物權法中的所有權限于私人財產權,而不包括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則完全與現實不相符合。

另一方面,公有財產確實有其非凡性。從客體上看,有些財產,如土地只能由國家或集體所有;從取得方式上看,國家所有權可以通過征收的方式取得;從權利行使上看,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行使往往要受到一定限制,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須采“招拍掛”的方式。這些都表明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具有其非凡性。假如物權法漠視這種非凡性,將不利于法律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的調整。對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作出規定,這也有利于總結改革的成果,推進改革的深化,并完善有關財產方面的民事立法。例如,完善集體所有權制度,首先需要改變長期以來集體所有權與成員利益相脫離的狀況,在集體所有權的行使方面真正體現民主原則。集體所有權要恢復其作為集體所有的性質,就要強調集體成員對集體財產的民主治理。這種治理決不是抽象的,而應當通過具體的措施加以落實,并要通過成員所享有的各項權利加以確立,才能保障這種權利真正得到落實。所以,有必要在物權法中單獨規定集體所有權,并對集體組織的成員權加以具體規定。

還要看到,假如對各類所有權不分別規定,則對物權法中的他物權制度是無法加以規定的。例如,國有土地使用權是建立在國家土地所有權基礎上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建立在集體土地所有權上的,假如不對公有財產的所有權加以規定,則無法說明其來源。從這個意義上說,假如不能將所有權類型化,在物權法中具體規定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就根本不可能建立我國物權法中的物權的體系。確實,翻開任何一部西方國家的物權法,都找不到同樣的規定。可見,這些規定旗幟鮮明地體現了我國物權法的社會主義性質。

有學者認為,不規定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所有權,只規定抽象的一般的所有權規則才能體現平等保護,這種說法并不妥當。我認為,在我國現有條件下,區分三種所有權而明確宣示其平等地位,并不是人為地制造了對公有財產的優先保護。相反,在目前實踐中對公有財產進行非凡保護的背景下,這樣做恰恰是將實踐中受到歧視的私有財產提升到了與公有財產平等的地位。例如,在物權法中規定國家所有權,并對作為國家所有權的取得方式之一的征收加以嚴格限制,對公共利益的概念加以嚴格界定,并對征收后公民的補償作出限制,這也有利于充分保護公民的財產權利[1].而且我國物權法草案第二編第五章中,分別規定了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但是,物權法對物權的保護并沒有設計具體的規定,而是設計了抽象的保護物權的一般規定。這實際上就是要用統一的方法平等地保護各類物權,

3,物權法具體規定了各類國家所有權行使的主體,明確了國有財產的范圍和歸屬,這對于保護公有財產是十分必要的。草案還專門規定了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各種具體措施,如第71條、第72條等。物權法關于物權保護的這些方法,就是為了保護國家和集體財產。尤其是,物權法對公民個人財產權的保護作了明確的規定。物權法保護廣大人民群眾的財產,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人權,這是廣大人民的衷心期盼。因為有恒產才有恒心,通過物權法強化對這些財產的保護,才能真正形成投資的熱情,置產的愿望,創業的動力,鼓勵億萬人民群眾創造財富、愛護財富。假如我們不強化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公民不敢添置創業,企業不敢做大做強,就會出現許多財富的大量浪費、資產大量外流現象,民窮國弱,整個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就無從談起。

就私有財產的保護而言,我認為這部草案對私有財產的保護是比較嚴密、周延的,主要體現在:第一,物權法規定的確認、保護物權的各項規則,都適用于對私人享有的物權的保護。在財產發生爭議的情況下,難以找到有效解決爭議的辦法,物權法的上述規定解決了這些難題。第二,物權法在所有權一章當中專門規定了私人所有權;尤其是針對實踐中存在的拆遷、安置以及補償問題專門作出了規定,并確立了征收征用的條件及合理補償的標準,這些都有助于防止行政權力對私有財產權的不法侵害。在實踐中,征收、征用一直是廣大群眾密切關注的問題,有些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隨便拆遷公民的房產,且不進行有效的補償和妥善的安置,給公民的財產權益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損害,也產生了許多不穩定的因素,廣大群眾也期盼該規定的出臺,物權法對于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協調公民與政府的和諧關系,也非常重要。第三,物權法規定了區分所有權一章,實際上是對公民房產的保護。由于在城市中房屋的區分所有是公民的主要財產,也是實行公民居住權這種基本人權的保障,通過區分所有制度的規定,來強化對公民的物業的保護,對于構建和諧社會十分重要。據統計,我國城市居民的擁有房產的數量已經超過了整個美國個人擁有房產的總和,隨著許多城市房屋的升值,公民所擁有的房產的價值在大幅度增值,這也是我國改革開放所取得的一項重要成果。第四,物權法強化了對八億農民得保護,很長時間農民的財產權益一直未引起法律的關注,這也是因為我國農民擁有的財產價值非常有限,但改革開放以來,農民的收入也在不斷提高,物權法加強對私有財產的保護,也是對廣大農民利益的保護。尤其是,物權法確認了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居住權等為物權,實際上也是對公民私有財產的保護。因為他物權本質上也是一種財產。使承包經營權產生一種排他的效力,排除對第三人的侵害。假如承包經營權等僅僅是一種合同債權的話,那么,它就很難產生這樣一種效力。只有使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以后,才能成為長期穩定的財產權利,這樣才有利于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因為合同債權是不能流轉,在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以后,才能充分保障農民的利益,以承包經營權為中心設計一些治理制度。比如說,過去對因為政策的需要調整承包地。比如,征地補償,過去是不和承包經營人協商,假如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以后,恐怕還要協商。承包經營權物權化以后,還可以得到侵權法的更充分的救濟。

在保護私有財產方面,物權法平等保護原則還體現在,不論個人是否存在著地位的差異、財產的多寡的區別。只要是合法取得的財產,都要受物權法的保護。富人的廠房別墅要保護,窮人的茅草瓦房也要按照“風可進、雨可進、國王不可進”的格言進行保護。嚴格的說,保護合法的個人財產,與財富的分配本身沒有必然的聯系,物權法的功能就是通過保護財產來鼓勵人民創造財富,從而影響社會財富的分配。所以,物權法保護私有財產既不是僅僅保護富人,也不是僅僅保護窮人,其與所謂的私有化是風牛馬不相及的兩個概念。至于社會財富分配不公的問題,只能通過政策的安排,稅法等法律的調整來解決。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物權法強調平等保護原則,但并不排除在此原則之下設立一些非凡的規則,以關注現實中的某些問題。規定平等保護的基本原則與關注現實問題的相應規定是不相違反的。有學者批評我曾經建議在物權法中規定禁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出售國有財產是搞不平等保護。在我主編的物權法草案建議稿中,確實規定了個別防止國有財產流失的規則,當時,某些參與起草該建議稿的學者考慮到目前現實中,國有資產流失嚴重,國有資產的產權的不清楚等體制問題還沒有解決,在制度設計上應當增加有關維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規則。我認為,這些建議不無道理,所以,寫進了我所主編的建議稿,個別規則也被物權法草案采納。[2]建議稿中的個別規則是否合理,可以進一步討論,實質上,我對這些問題的熟悉也在不斷深化,但有一點是十分明確的,就是物權法必須要堅持平等保護原則,分別對各類所有權進行確認和平等保護。假如僅僅憑借建議稿中存在個別有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規定,就認為我實際上主張對國有資產實行非凡保護,此種理解顯然曲解了我本人關于物權平等保護原則的一貫主張。

還需要指出的是,物權法規定了平等保護原則,并不是說立法就不能對現實中保護某一類特定財產的問題作出專門規定。我國立法機關已經將國有資產法的立法提到了議事日程,國有資產法將對國有資產的監督、保護作出更為具體、更富可操作性的規定。但國有資產法也必須要堅持物權法的平等保護原則。相對于國有資產法而言,物權法是基本法。物權法要保護國有資產,但它更要平等保護各類財產,所以物權法不是單純地保護國有財產的法律。不能將保護國有資產、防止國有資產的任務都加在物權法上,這顯然是物權法不能承受之重。因為國有財產不過是物權的一種具體形態,嚴格說,應當先通過物權法,之后才應當繼續制訂國有資產法,這樣才能夠防止法律規則之間的重復和矛盾。但在起草國有資產法過程中,也應當堅持平等保護基本原則。

注釋:

[1]參見:物權法草案第49條、第68條、第128條。

[2]參見物權法草案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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