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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院在立案庭基礎上成立的審判程序機構全面啟動并投入運行,它標志著我院審判方式改革向著更加廣泛的訴訟程序領域邁進。筆者認為在審判程序機構成立之初有必要對其建制的意義作出探索,在此從本人側重的民事訴訟審判工作出發,談些粗淺認識。
一、完善審前程序功能是加快民事訴訟審判進程和加強公正執法的需要
1998年7月,最高法院院長肖揚就我院公開審理十家電影制片廠著作權糾紛案一事接受記者采訪時闡述的一個中心思想就是,要建立公正、民主、高效的司法機制。以公開審判為重心,強化庭審功能,將審判工作的重心轉變到“開庭審判”上來。庭審質量的好壞關系到案件審判的成敗,當務之急是要下大力氣解決庭審中長期存在的效率不高問題。低效率的審判不僅體現在案件流轉進程遲緩,大量案件積壓等問題上,更為主要的是嚴重影響了高質量案件的產生,不難設想高效率的審判必然要以充分完善的審前準備為先導,有道是“不打無準備之仗”,此問題的提出毫無疑問地使審前(準備)程序改革被提到議事日程上來。
現有審判方式中將本應屬于庭審之前的許多準備內容容于庭審程序中,當事人舉證的隨意性,嚴重妨礙了法官審判的正常進程。另外,因無審前督促制度,當事人發生遲延舉證,法官無法有效控制,影響對方當事人對證據的知情權和準備權的公平行使,由于對庭審后出現的證據還要再次開庭審理,增加了人力、物力負擔,當事人不服從法院傳喚的事情時有發生,影響再次庭審,進而容易發生法官對后出現的證據不審即判的情況,造成違法辦案。
但改革也絕非是一蹴而就的事,首先面臨的將是如何轉變思想觀念的問題。長期以來我們習慣于實體在上,程序在下,重實體,輕程序,談實體為多,談程序為少,有時甚至對程序事實不屑一顧,審完實體事實才發現尚有程序問題阻礙著進程。重視程序法,完善審前程序功能關系到加快民事訴訟審判進程,加強公正執法問題,是加快民事訴訟審判進程,加強公正執法的需要。完善審前程序功能,即將原置于庭審程序中的屬于審前準備工作內容分離出來,轉移到審前程序里來完成。這些內容包括:1明確訴訟法律關系和確定訴訟主體范圍;2確認證據準備的充分性,對舉證到位情況加以分析;3限定必要的舉證期限;4將大部分固定證據的工作,如證據的保全、公證、鑒定、審計、調查搜集等置于審前程序中完成;5初步明確爭議焦點等等。這樣作的結果完全可以加快庭審查明事實的速度,從而加快整體案件的審理步伐,更進一步實現人民法院公正、民主、高效的審判宗旨。
二、審前程序功能改革的可行性
我國的民訴法對審前準備程序制定了較為明確的規范,但是再詳盡的法律終不可能包羅萬象,法律為我們確定了適用范圍,也即為我們留出了調整的空間,結合我們長期以來的審判實踐,進行改革是可行的、必要的。
眾所周知,庭審功能的全部意義在于利用庭審程序,查明案件糾紛的事實真相,法官應用質證認證規則,對證據事實加以判斷,作出裁決。然而這一切往往要建立在一個雙方當事人爭議點明確,證據準備恰當的前提之下,這種前提的形成不付出審前程序上的準備是無法行得通的,換句話說沒有審前(準備)程序,很難實現高效率庭審。有人會問重大疑難案件使用審前(準備)程序是必要的,但是對于那些并不復雜的民事糾紛使用審前(準備)程序豈非重復勞動,然而所謂重大疑難案件都是相對而言的,審前程序功能在于它可以處理一部分相對容易的案件糾紛,在美國民事訴訟程序中,絕大部分民事案件在進入庭審之前的“發現程序”里,經過當事人之間的和解等方法,達到止紛息訟目的。因此這種擔憂是不必要的,改革具有可行性。
三、國際上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首先審前程序改革并非我國所特有,舉凡各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程序結構改革無不與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密切相關。70年代起,美國開始以“發現程序”為支點,建立審前會議制度,以適應因工業化進程的快速發展所帶來的日趨復雜、日趨增長的案件審理工作。原有的民事訴訟重點集中于庭審,對爭議點的明確和證據掌握等煩瑣內容均在庭審中進行,發現程序雖能多少限制一方當事人利用私下準備的證據向對方發動突然襲擊,但很難避免雙方律師過分追求訴訟策略和技巧,妨礙法官盡可能快地查明事實真相,造成案件積壓、訴訟進程遲緩及審判工作負荷加重。為此美國實行了審前程序結構調整,建立審前會議制度,加大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力度,使得民事訴訟進程遲緩問題得以有效改善;法國歷經數次程序立法改革,總目標是加快民事訴訟進程,加強集中審理,其中的顯著特征之一是擴大當事人和律師在審前準備階段的主動權,同時使言詞辯論成為庭審內容的中心;我國隨著改革開放,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知識經濟崛起,大量新類型、新課題的案件糾紛不斷涌現,面對各領域案件有增無減的趨勢,如果案件解決遲緩,將有礙社會經濟發展。根據本國國情,結合國外的成功經驗,建立程序機構,強化審前程序功能是十分必要的。
四、對審前程序改革的幾點思索及對應策略
目前,我們的庭審效率普遍不高,當庭宣判率不高,究其原因,其中庭審囊括諸多審前事項也是其中原因之一。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對策:
(一)證據準備仍處動態變化狀況就進入庭審,顯然不利于庭審,且后產生的證據加重重復庭審負擔,甚至發生為圖省事,不審即判情況,造成違法判案。美國發現程序中當事人對證據的肯定態度對庭審事實有預決的作用,對此事實可以不再耗費精力審查,這點很值得我們借鑒。另外,在審前程序樹立法官職權主義,不僅依法要求原被告對訴、辯狀進行交換,而且將此規則貫徹到底,即一切訴訟證據材料都要作交換,以使雙方當事人平等享有知情權及準備權,督促當事人及時履行其應盡的舉證義務,限定必要舉證期限,待證據準備完成,以便移送開庭。
(二)證據材料整理不規范,造成庭審當事人陳詞無序,忽而說東,忽而說西,缺乏邏輯性,影響庭審質量。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訴訟材料眾多、事實模糊復雜的案件中。審前程序要求當事人對此作出較清楚、規范的整理,包括將與爭議無關的材料加以清理,將與爭議有關的證據加以補充等。值得注意的是這項工作本身應與律師的任務加以區分,準備訴訟本應是律師的分內之事,法官則是以審查證據為己任,對于當事人舉證是否到位情況給以應有的分析與說明。當事人和律師對舉證不能和證據錯誤將承擔敗訴風險。
(三)當庭確認庭審方向,確立當事人爭議焦點,容易發生確認后的證據盲區,當事人事先不知法官審理方向,不知如何準備證據,應有的證據沒準備,不應有的證據用不上,有時會使庭審限于僵局,浪費時間,浪費精力。審前程序將使訴、辯、審統一審理方向,至少做到明確歸納初步的爭議焦點。
(四)對庭審后發現證據的態度寬松,是使審理進程拖延的原因之一,應嚴格加以限定,所謂不審不知還有需要補充的證據,這個問題不應放在庭審中解決,而應放在審前程序解決,至少非復雜案件應該如此,否則我們無法解釋證據本身所具有的時效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