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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是人民司法工作的優良傳統和成功經驗,長期以來在我國民事審判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通過調解的方式解決民事糾紛,有利于糾紛的徹底解決,提高辦案效率,減少上訴和申訴;有利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增強團結;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取得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近年來,山東省莒縣龍山人民法庭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注重說服教育、疏導化解工作,調處了大量民事糾紛,理順了許多新型法律關系,平息了一大批瀕于激化的矛盾。筆者今就如何做好新時期民事糾紛的調解工作、如何在提高調解藝術上下功夫談一點體會。
一、要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把內強素質、外樹形象、公正執法、熱情服務貫穿于辦案的全過程。
近年來,由于社會不正之風的侵蝕和干擾,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往往會遇到一些干擾和說情,有些當事人甚至請客、送禮,拉攏、腐蝕司法工作人員。如果法官沒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良好的品行,偏聽偏信,袒護某一方當事人,勢必會導致事實查不清,道理講不明,法律用不準,當事人易對審判人員抱有成見,調解工作當然就很難做好。要把案件調解好,要把糾紛消除掉,法官必須堅持原則,胸懷“五心”:公心-秉公執法、唯法是從;廉心-廉潔奉公、無私無畏;忠心-篤身護法、矢志不移;誠心-關心群眾、誠懇待人;凡心-淡泊明志、寧靜致遠。在辦案過程中,必須不唯親,不唯情,唯講事實和法律。如果遇到親朋好友拉關系、講人情,也要善于因勢利導,借機向親朋好友講明案件的事實和處理依據,通過親朋好友反過來做當事人的調解工作。這樣變不利為有利,往往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既保證了嚴肅執法、不徇私情,又收到了案結事了、消化矛盾的圓滿結果;同時,隨著新類型案件的增多和疑難復雜案件的出現,審判人員除了審判實踐中積累辦案經驗外,還要加強自學,深入研究法學理論,熟練理解、掌握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掌握近期民事審判工作的發展趨勢,努力提高自己的業務素質,公正執法,以誠待人,虛心請教,熱于探討,為做好民事審判的調解工作打下堅實的理論基礎。
二、要有認真負責、耐心細致的工作作風和扎實勤奮、不畏困難的敬業精神。
有些民事案件紛繁而復雜,法律關系交叉,涉及的事項和單位較多,往往由于一個環節處理不好,整個案件就被擱置起來。同時,有的當事人為了打贏官司挖空心思地和法官斗心眼兒、繞圈子、耍花招,甚至搞偽證,人為地把案件復雜化,法官要想把案件處理好,需要做大量的艱苦細致的工作。例如,在審理一起買賣生豬欠款糾紛案中,原告王某等六人持一份李某書寫的欠條起訴李某,兩次開庭審理,被告李某均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按說有欠條而被告又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但我們聯想起幾個月前李某作為原告輸了的一起“扣豬官司”,猜測被告拒不到庭一定另有圖謀。報經院長批準后依法對被告采取拘傳措施,經過開庭審理和對六戶原告的細致調查,終于查清了這起錯綜復雜的欠款案的來龍去脈。原來,李某與王某等人串通一氣、互作偽證,企圖贏了這個案子再把法院判李某敗訴的另一份判決推翻。我們經過大量及時的調查取證展現了該案的本來面目,對作偽證的人依法進行了處罰,并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基礎上依法圓滿調處了這起撲朔迷離的欠款糾紛案。案件了結后,當事人均表示滿意。
做好調解工作還需要法官有良好的心理素質,不受當事人不良情緒和態度的影響,不能因當事人怒而怒,因當事人哭而悲,用當事人的表現來判斷案件事實的真假。只要自己查清了事實,分清了是非,就要按照法律法規有理、有利、有節地合法調解;只要案件本身尚有潛力可挖,存在調解的條件和可能,就不要輕易放棄,一判了之。調解中,常常遇到雙方當事人討價還價、爭吵不休的場面,審判法官一定要不厭其煩、耐心傾聽他們的意見,反復修改調解方案,直至調解協議中的每一件事項、每一句話讓雙方當事人都能接受,不產生歧義為止。
三、要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吃透案情。
民訴法第8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愿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因此,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是正確進行調解的前提。口大壓人、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草率行事是不能讓當事人信服的,也不會取得預期的效果。承辦人接到交辦的案件,先要對案件有個全面的了解,關鍵性的問題必須查清楚,不能先入為主,帶著自己的看法和觀點去調取有關證據。這一點對我們能否成功調處案件十分重要,因為案件真正的“知情人”不是人也不是法官,而是雙方當事人,只有持有一顆平常心,不帶偏見、不想當然地認定案件的事實和證據,用自己的智慧和經驗排除虛假事實和偽證,才能認識案件的真實面目。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做雙方當事人的調解工作,法官必須先成為案件的知情人,打消當事人的僥幸取勝、蒙混過關心理,讓強辭奪理者理屈詞窮,有過份要求者回歸現實,在責任明確的基礎上讓百般推卸責任者無路選擇,讓老實人不受委屈,讓強硬者不占便宜。有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原告張某與被告張某某系同母異父的兄弟,在母親的殯葬問題上原告張某與殯葬主持人發生矛盾,被告張某某氣憤不過,將張某用板凳打傷。庭審中,被告以種種理由拒不承認原告傷系其所致,而且以其曾為被告的成長和成家立業做過大量貢獻為由拒不同意賠償。我們經過四次庭審調查,查清了事實,指明被告對原告的幫助與傷害系不同的法律關系,同時指出原告張某雖有過錯,但其系與殯葬主持人發生糾紛,被告因義憤將其打傷不當,應當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在分清了責任后,依法調處這起糾紛,促使原、被告都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終于握手言和,重歸舊好。
四、要堅持雙方自愿、協議合法。民訴法第8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愿,不得強迫。”
這是調解必須堅持的原則,包括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同意調解處理;二是協議內容必須系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同意調解處理,就不可能達成調解協議;如果一方當事人對調解內容有異議,也不可能調解結案。這里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調解必須合法,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對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要依法進行制裁,決不能圖省事,息事寧人調解結案,放縱違法違規行為。
五、要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注重庭上庭下結合,確保辦案效益。
民事案件錯綜復雜,雖然法庭查清了事實,分清了責任,但當事人往往礙于面子或因為賭氣不愿當面承認自己的錯誤,也不愿意表明自己對案件的真實想法。這就需要法官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進行調解,既可以集中調解,又可以分頭調解;既可以庭上調解,又可以休庭后庭下調解;既可以法官主持調解,又可以邀請當事人親朋或基層干部參與調解.這樣,采用“背靠背”調解與“面對面”調解相結合,合議庭主持調解與主審人主持調解相結合,法庭單獨調解與邀請有關組織、個人協助相結合,法律政策的威懾與思想道德的感召力相結合等不同方法進行調解,將許多疑難復雜案件消化在調解過程中,會取得較為理想的結果。
六、正確對待不同層次的人,注意發揮律師的協調作用。
當事人發生糾紛后,往往請律師或法律工作者訴訟,他們對人的信任遠遠超出對法官的信任。這就需要法官正確區別人中的不同素質、品行和層次,合理引導律師做當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讓律師在調處民事糾紛過程中發揮積極的疏導作用,變“對手”為“助手”。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往往由于偏執或不懂法律,只顧從自己的角度考慮自身利益,人為地增加案件審理難度。審判人員應該以深遠的眼光考慮問題,說服律師或法律工作者站得高一點,看得遠一點,在維護所的一方當事人利益的同時,兼顧法律與事實,合理考慮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與理由,從而達到“調處糾紛、消化矛盾”的目的。對個別歪曲事實、提供偽證、無理爭三分的人,法官要善于用自己的一雙慧眼識破其圖謀,在查明事實、斷清是非的基礎上,引導這些極少數人認識自己的錯誤,放棄鉆法律空子的想法,從而為調處糾紛排除障礙,打好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