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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現狀與發展趨勢,本文論述了信用卡詐騙案件偵查中在立案前應當重點審查的內容、偵查策略和應當建立、完善的偵查機制。
「關鍵詞」信用卡詐騙案件偵查
信用卡詐騙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了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信用卡或惡意透支的行為進行詐騙的案件,直接對應的犯罪是刑法第196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信用卡詐騙犯罪依托信用卡這一新興的金融工具,在犯罪手法、偵查策略上都有別于傳統刑事犯罪,本文擬就該類案件的偵查作一探討。
一、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現狀與發展趨勢
(一)發案數逐年增多,案值大,案件損失驚人
九十年代之前,我國信用卡業務尚不具有普及條件,當時以信用卡為工具實施的詐騙案件屬于少數,僅局限在為數不多的能夠使用信用卡的高檔消費場所中。近年來,隨著信用卡在社會生活中的日益普及,信用卡犯罪也不斷增多,可以預計,這一增長趨勢將隨著信用卡業務的進一步發展還將持續。犯罪分子多為連續實施犯罪,針對的主要是透支額度較高的境外信用卡,所以,案件的數值和造成的損失也相當驚人。廣東省公安廳和珠海市公安局2001年破獲的“JK1號”的特大信用卡詐騙案中,繳獲偽造的假卡17,126張,經有關國際組織鑒定,這批假卡可造成經濟損失約3.2億元人民幣。
(二)犯罪手段多樣,流動性大,隱蔽性強,呈現面廣、線長的趨勢
以往的犯罪手段較多的是使用偽卡、惡意透支進行詐騙,當前出現了通過發送短信、利用電子郵件、網上支付、截獲電話銀行資料等方式,這些同其他新興的金融、通訊工具結合起來的新的犯罪形式,難以防范。犯罪分子實施犯罪不需要固定的窩點,打一槍換一個地方,隨著實施環節的增加,這種犯罪還呈現出面廣、線長的趨勢,犯罪分工細致,涉及的人數多。
(三)犯罪主體成分復雜,境外機構的滲透在加強,中外犯罪分子聯手勾結作案的現象有所加強
過去實施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多是一些個人,利用當時防范意識不強、防范能力有限,進行蒙蔽詐騙;近年來出現的信用卡詐騙案件,犯罪主體身份多樣,有些還具有正當的職業,出現了一些銀行機構、賓館、酒店的工作人員和計算機從業人員實施本罪的現象。如上海破獲的“305”專案中,犯罪嫌疑人曾以菲為中國工商銀行青島分行信用卡業務部的工作人員,唆使其他三人,半年內通過制作假卡詐騙資金高達73.565萬元。同時,近年來破獲的信用卡詐騙案件,多數都具有涉外因素,由境外犯罪人員和國內犯罪分子聯手、分工實施犯罪有增多的趨勢。
(四)偽卡制作技術更新快,呈現與高科技緊密結合的趨勢
科技的發展帶給信用卡制作、防偽技術的不斷提高,然而,與偽卡制作的較量卻沒有停止過;偽卡的制作也在不斷采用新的科技成果,制作設備、技術不斷更新,目前很多假卡在外觀上與真卡并無二異。未來的信用卡將以芯片智能卡取代當前的磁性卡,這種以電腦芯片存儲資料信息的信用卡具有更高的防偽特性,但是,對于如何更加有效地防范假卡的研究卻不能作絲毫松懈。
二、立案前應當重點審查的問題
(一)信用卡詐騙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
規范信用卡的法律體系,包括《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其中刑法的管轄只適用于構成犯罪的嚴重違法行為,區別一般違法行為和信用卡詐騙犯罪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實施主體上的差異,一般違法行為的實施主體既包括單位也包括自然人,而信用卡詐騙犯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所以,單位實施的信用卡違法行為,可以排除適用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主觀罪過上的區別,信用卡詐騙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構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而一般違法行為可以是直接故意行為,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行為,甚至可以由過失構成。如持卡人透支后由于疏忽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償還透支額,應當接受有關的經濟處罰,負擔逾期罰息。
第三,客觀行為表現不同,根據刑法第196條的規定,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客觀行為表現有四種,即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和惡意透支行為;這四種行為之外的違法行為可以構成一般違法行為,不能構成犯罪。
第四,違法數額不同,構成犯罪、適用刑罰處罰,應當具備詐騙的“數額較大”的要件,根據《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46條,這一數額為5000元以上;詐騙數額未達到5000元的,可以構成一般違法行為。
(二)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區別
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的重要功能之一,也是銀行信用卡業務的一項重要內容,“透支”是指在銀行設立帳戶的客戶在帳戶上已無資金或資金不足的情況下,經過銀行批準,允許客戶以超過其帳上資金的額度支用款項的行為,其實質上是發卡銀行或公司向持卡人提供的一種消費信貸。根據刑法第196條第2款的規定,持卡人以非法只有為目的,超過規定的限額或規定的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仍不歸還的行為,構成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據此,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罪的成立要件如下:
在主觀上,必須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為人基于放任的目的實施惡意透支行為的,不構成惡意透支的犯罪。在客觀上,首先其行為表現有兩種:一種是超過規定的限額透支,一種是超過規定的期限透支。二者是選擇要件,而非同時具備的要件。所謂超過規定限額透支是指違反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有關章程規定,在允許透支的最高限額以外進行透支使用信用卡的行為,所謂超過規定期限透支。這是指持卡人雖然在規定限額內透支但超過了允許的期限仍不予償還的透支行為。其次,在程序上必須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對于“催收不還”的認定,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規定“收到發卡銀行催收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仍不歸還”的為“惡意透支”行為。最后,惡意透支構成犯罪須達到數額較大,根據《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標準為5000元以上。
同時具備上述主、客觀要件的,構成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犯罪;否則,為一般惡意透支的一般違法行為。
(三)詐騙消費卡內資金的行為的認定
除了金融機構發行的銀行卡,在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還有非金融機構發行的消費卡。消費卡和信用卡在外觀上相似,都具有一定的消費、結算功能,容易發生混淆。但二者有本質的區別,除了發行主體的區別,更主要的是,消費卡沒有專屬性,在消費卡的磁條內沒有持卡人的資料記載,只有金額記載,只要購買,就可以獲得,可以轉給他人使用,若有遺失不能掛失;而信用卡則具有專屬性,需要通過銀行履行一定手續才能獲得,持卡人就是所有人,不能轉給他人使用,遺失可以掛失止付。消費卡主要有兩類:一種是儲存一定金額代替現金結算的消費卡,一般是消費者事先通過現金或者支票購買,在消費時,只要將卡插入專用機器,就可以代替現金使用,如地鐵公司發行的電磁卡,電訊公司的電話卡,油氣公司發行的加油卡等。另一類是有累計購物價值進行折扣計算的優惠卡、積分卡、貴賓卡等,一般是消費者在購買了一定金額的商品后獲得,并在今后購物中享受一定的折扣優惠。
消費卡不具有專屬性,也不具有透支功能,除了在特定的場合進行消費結算之外,也不具有轉帳結算、異地匯兌的功能,與銀行卡的性質有明顯的差異,所以,不宜適用有關信用卡犯罪的刑法規定。在實踐中,行為人盜竊消費卡進而使用的應當認定為盜竊罪,通過揀拾消費卡進行冒充使用的,構成侵占罪,以消費卡冒充信用卡詐騙他人錢財的,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認定為詐騙罪、合同詐騙罪。
三、信用卡詐騙案件的偵查策略
(一)根據犯罪分子偽造假卡的常用手段,從使用的假卡中發現偵查線索
犯罪分子是以信用卡為工具實施詐騙犯罪的,偵查中應當充分利用已經發現的偽卡,認真分析,研究、鑒別偽造手法,為劃定嫌疑人范圍提供參考,并運用信息資料進行串、并案研究,從中獲取偵查突破。
1、磁性信用卡的外觀特征
信用卡,從實質上,是一種支付與結算的工具;從形式上,就是一張塑料質地的卡片,所以信用卡既被稱為電子貨幣,也被稱為塑料貨幣。當前我國使用的信用卡均為磁性卡,磁性信用卡在外觀規格、特征上具有特定的標準和內容,這是偽造信用卡的對象所在。
(1)規格
普通信用卡的尺寸大小相當于身份證,根據國際通行標準,其標準形態為卡片長85.725mm,寬為53.975mm,厚為0.762mm.一般用特制的膠制塑料制成。
(2)正面的外觀特征
第一,卡的左上部是發卡銀行自行設計的獨特標記;第二,卡的中部是凸印出來的持卡人的帳戶號碼;第三,卡的中下部有一組數字或字母用以區分不同的發卡行。如萬事達卡(Mastercard)是一組以“5”開頭的四位數字,中國建設銀行的龍卡則直接標明“CCB”(中國建設銀行);第四,在發卡行數字或字母的右惻通常為卡的失效日期;第五,下部是凸印的、以字母表明的持卡人姓名;第六,右下部是激光防偽標記、注冊商標圖案。如中國建行的龍卡防偽標記為反光的孔子像,并在下端顯示有中國建設銀行的英文縮寫“CCB”;維薩卡(Visa)的激光防偽標記為飛鴿圖案,環繞圖案的是微型印字“VISA”。
(3)背面的外觀特征
第一,上部是黑色的磁性帶,磁性帶是磁性信用卡的核心所在,通過這種磁性儲存晶片儲存卡主關鍵的保密信息資料;第二,是信用卡的簽名欄。簽名欄具有一定防偽功能,如維薩卡(Visa)、中國建行的龍卡等,簽名欄的背景都是藍、金兩色的、呈45度傾斜的“VISA”字母,維薩卡的簽名欄上還印有一組字母,是信用卡帳號和授權號的組合。第三,下部是發卡銀行的簡短申明。
2、常見的偽造手法
(1)模仿信用卡的質地、模式、圖樣以及磁條密碼等制造信用卡。以往我國發現的偽造信用卡多是由境外犯罪集團制造,近幾年在我國南方一些城市也發現有偽造信用卡的“地下窩點”,查獲了犯罪分子用以偽造信用卡的模具、壓板、磁帶閱讀器、鐳射標志切割器、燙印機、絲網印刷機等現代化印刷材料和工具。
(2)在“真卡”基礎上進行的偽造。即信用卡本身是合法制造的,但是未經發卡銀行進行凸印或寫磁,信用卡不具有身份專屬特性,犯罪分子在此基礎上進行加工,使其貌似已經發行給用戶的信用卡。這種行為是一般意義上的“變造”,由于偽造信用卡的實質和關鍵在于對卡內輸入持卡人的有關信息和資料,使其具有個人身份特征,才有使用的可能,一張具有外觀特征的信用卡,沒有任何價值。因此在信用卡犯罪中“偽造”行為包括一般意義上的“變造”。
(3)非法復制他人信用卡。利用專門的技術設備,在偽造卡、空白卡、廢棄卡上輸入合法持卡人的密碼、簽名以及其他信息資料的行為,俗稱“燒卡”
(4)使用盜碼機等方式盜取他人信息資料進行偽卡的制造。盜碼機也叫讀碼機、貓崽機、測錄機,是從真付款卡上復制磁條資料,然后將這些資料轉移到假卡的磁條上的器材。這種器材用電池操作,體積如手掌大小,最小的形似BP機狀,設計有卡槽,將信用卡磁性帶劃過卡槽時,盜碼機就可以將卡上磁性帶中的信息資料盜取并存儲在機內,一般的盜碼機可以盜取200-300組資料,最多的可以達到800-1000組。由于其體積小巧,攜帶、運輸方便,存儲量大,成為信用卡犯罪的常見工具。將盜碼機裝在POS機上或是利用接近信用卡的機會刷卡,可以將他人信息輕松盜竊到手,通過寫磁輸入磁性帶,即完成偽造。其他盜取信息的方式還有通過窺視、截獲網上消費的信息、購買小偷偷得的個人信息等。
3、在偵查中的運用
以模仿真實信用卡偽造并進行詐騙的,偵查中應當鑒別其偽造的手法,分析作案人是否具備自己制作的條件,廣泛收集同類案件的信息,掌握重點人口,分析是否可以實行并案偵查。
以“真卡”基礎上進行偽造、詐騙的,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銀行或發卡機構內部,多為其內部人員所為,應當把嫌疑人摸排的范圍重點劃定在銀行或發卡機構的內部人員的范圍,尤其是有機會接觸到發行信用卡業務的人員之中。如上海偵辦的“315”專案,犯罪分子通過破解發卡程序,將掌握的信用卡序號輸入電腦,就得到了信用卡的帳號、密碼,通過這種方式瘋狂偽造了外地的信用卡,進行異地取現,即為從事信用卡業務部門的內部工作人員作的案,這類案件外部人員基本不具備作案條件。
以非法復制的方式進行偽造、詐騙的,應當結合作案所使用的設備、實施詐騙的方式等進行綜合分析,刻畫嫌疑人應當具備的條件,收集有關信息情報,尋找偵查突破。
辦理使用盜碼機偽造信用卡的案件中,如果在現場或人身搜查中發現有盜碼機的,應當注意:第一,不要操作或要求其他人示范、操作該儀器,由于盜碼機多設定有自動清洗程序,不當操作使用,可能導致資料被自動清洗掉,從而喪失定罪證據;第二,不要按動盜碼機上的按鈕,不要當場嘗試用卡劃過盜碼機卡槽,應當保持原狀帶回,以免破壞盜竊的資料信息;第三,將現場相關物品都作為證據予以查獲,包括電線、插頭、制作信用卡用的卡片原料、解碼用的電腦、傳真機等等;最后,在必要的情況下,應當制作檢查筆錄,寫明查獲的物品、檢查的時間、地點,請現場嫌疑人和兩名偵查人員簽名。
(二)根據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結合犯罪分子詐騙手法,摸清犯罪行動規律,有針對地采取偵查措施
信用卡的使用流程相當于持卡人先消費后支付,這種有別于傳統交易流程的方式客觀上使得發卡銀行為持卡人墊付消費資金,為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同時,信用卡的應用需要完備、先進的計算機聯網系統的支持,銀行和特約商戶通過各種直接、間接網絡,使遠距離的信用卡交易信息處理能在數十秒內迅速完成;由于我國信用卡業務開展時間不長,計算機聯網、通訊、管理系統不夠完備,存在一些傳遞上的“時間差”,如銀行傳遞掛失信息到特約商戶需要兩三天甚至更長的時間,這些管理上的漏洞為犯罪分子實施犯罪提供了可能。實踐中常見的詐騙手法主要有:
1、使用偽卡在特約商戶高額消費。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先消費后支付的特點,使用偽造的假卡進行高檔消費,通過變賣獲取非法所得;或是通過給付收銀人員手續費等誘餌現場兌換現金,最終讓發卡機構承擔巨額損失。
2、冒用作廢的信用卡。多數是由銀行或特約商戶的工作人員利用掛失信用卡的時間差,持他人已經作廢的信用卡進行消費的。
3、冒領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在申領信用卡時就具有通過信用卡的透支功能實施詐騙犯罪的目的,所以虛構身份或以他人的身份進行申請,獲得信用卡即實施詐騙犯罪。
4、使用信用卡并進行惡意透支的。行為人違反信用卡使用管理章程,非法使用信用卡,超過規定期限或規定數額消費,經銀行催繳拒不返還的行為。
根據上述犯罪表現,摸清犯罪行動規律,針對性地采取的偵查措施主要有:
1、持偽卡詐騙的犯罪中,偵查中應當樹立深挖源頭的思想,犯罪分子可能自己制作假卡再進行詐騙,更多的是從其他專門從事偽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手中非法購買獲得,查辦案件中不要滿足對落入偵查視線中的犯罪分子進行查辦,還要從案件的線索中,追根溯源,以點帶線,以線帶面,挖掘犯罪的源頭,將犯罪分子一網打盡。
2、在惡意透支的詐騙犯罪中,犯罪分子多是在一定時期內連續多次實施犯罪,這種情形中,應當內緊外松,張網布控,做好偵察部署,在偵察人員的控制下,讓犯罪分子繼續進行詐騙犯罪,摸清犯罪規律和犯罪分子的落腳點,再實施抓捕,并搜查其人身、住所,獲取定罪的有力證據。如某地公安機關接到報案稱有人連續在高檔消費場所使用假卡詐騙財物,偵查人員通過暗中布控,一連幾天將犯罪嫌疑人的活動規律、落腳點、人數等都基本掌握之后,在犯罪分子落腳的香格里拉酒店實施抓捕,現場搜查出大量偽卡、制作假卡用的電腦等工具、珠寶首飾等,將案件順利偵破。
進行張網布控時,應當注意:第一,是“外松”的假象制造的要自然,不露痕跡。因為犯罪分子總是很多疑,對偵查活動十分敏感,一有風吹草動,就十分緊張警覺,會更加隱蔽、警惕,加強心理防線和防范措施,而使偵查活動落空。
第二,要把握主動,營造“出擊”時機,讓整個偵查活動始終在偵查人員的控制下。“外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讓犯罪人實施犯罪暴露犯罪意圖,從客觀上固定犯罪證據,但應當注意同時要做到“內緊”,將犯罪的活動始終置于偵查機關的控制之下,能夠把握合適的時機,進行抓捕。
第三,布控的過程應當嚴密謹慎、周密細致,防止出現意外變故,導致偵查活動不能順利進行。
第四,要求偵查人員具備機智靈活的頭腦。事先的考慮再周全,也會在實施中出現意想不到的情形,這就對偵查人員的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要求偵查人員能夠處變不驚,不動聲色,機智靈活,按照預定的計劃完成任務。
3、通過上述手法詐騙物品的犯罪,一般會進行銷贓,可以對有關場所布控,控制贓物流向,從銷售點反向追溯犯罪分子;通過信用卡詐騙的物品多是金銀首飾、珠寶制品、古董等價值較高的物品,一般具備控贓條件。
4、除了少數使用自己的信用卡進行惡意透支的詐騙外,大多數的信用卡詐騙犯罪都會實施不只一次,有的犯罪分子成為職業罪犯,專門從事這項犯罪。針對這一特點,在偵查案件中如果一段時間內沒有線索、使得案件難以突破,可以通過聲東擊西、敲山震虎等手段制造假象,誘使其按捺不住,實施犯罪,從而暴露蹤跡,發現線索,偵破案件。
(三)全面收集、分析犯罪分子在實施犯罪活動中留下的線索材料
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實施必須借助于正常的信用卡的授權、結算程序,同其他經濟犯罪一樣,從表面上仍然體現為一種正常的經濟活動;無論其手段如何隱蔽,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必然要同結算中的各金融、社會機構發生接觸、聯系,其間有關的信息記錄、錄象資料、具體工作人員所掌握的體貌、口音特征等都是偵破案件所需要的重要線索,應當全面收集,認真分析。這些線索材料主要有以下幾類:
1、對于信用卡內資金流向的有關信息記錄,包括資金提取的數額、地點、方式等,如上海發生的一起利用手機短信誘人上當,以檢驗資信能力為借口騙得對方帳號、密碼后,通過異地偽造假卡詐騙的案件,案發后由于被害人連對方的面都沒見過,能提供的線索相當有限;但犯罪分子是從四川成都取款、大部資金從銀行柜臺取走、少部分是通過ATM機取走,這些通過到銀行查找有關信息記錄可以獲得,是偵辦案件獲得的有限、寶貴的線索。
2、反映犯罪分子體貌特征、行動習慣、同伙情況、取款現場等線索的錄象資料。出于安全防范的考慮,當前許多金融機構、旅館都設有錄象監控系統,犯罪分子進行取款、消費、住宿時都可能被隨時開放的監控系統攝制下來,從而成為偵破案件的線索。如上海偵辦的另一起“305”專案,由于是銀行內部人員非法獲得信用卡密匙制作假卡,犯罪類型新,手段詭秘,偵破難度大,獲得偵破轉折點就在于犯罪分子在廈門一處ATM機上取款時,銀行監控的攝像頭錄下了他在取款中曾經接了兩個短時間的電話,最終通過查找電話記錄艱難地將犯罪分子抓捕歸案,偵破全案。在使用錄象資料已掌握的信息資料進行比對時,要防止因成像不夠清晰導致比對沒有結果,注意結合其他手段,如請目擊證人進行辨認比對等方式綜合認定。
3、實際與犯罪分子接觸過的工作人員提供的情況。當犯罪分子到柜臺取款、消費購物、登記住宿時,都會同有關工作人員直接發生聯系,走訪有關工作人員,請他們回憶一下犯罪分子的長相、身高、口音、行動習慣、典型特征等對于確定犯罪嫌疑人、劃定偵查范圍都有重要的幫助。上述手機短信詐騙案中,銀行柜臺的工作人員回憶出取款人持福建口音就為偵破案件提供的關鍵、重要的線索。
(四)針對具體的案件情形,以針對地開展犯罪嫌疑人的緝捕工作
緝拿歸案是案件偵查的重要環節,在信用卡詐騙案件中應當分別案件的以下三種不同情形,有針對性地開展緝捕:
1、犯罪嫌疑人確定、身份確定的情形。這種情形是指案發后,已經有明顯的犯罪嫌疑人,其真實、具體的身份也已為我偵查機關掌握,但罪犯逃匿、去向不明,這種情形在惡意透支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較為突出。對這種情形中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緝捕,重點采用的措施有調閱相關資料、布控、邊控、向兄弟公安部門協查通報、通緝令、實施網上追逃、對通訊工具和關系人實施監控等方式。
2、犯罪嫌疑人不確定,身份也不確定的情形。這是指案發后,只查明有犯罪后果,但未查明實施案件的犯罪人,當然,其真實、具體的身份也不為偵查機關掌握的情形,較為典型的是通過偽造信用卡異地取款的詐騙方式。對這種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緝捕,除了可以運用傳統的刑事辦案中“以案找人”的一些手段,重點應當采用的偵查措施還有:第一,盡可能地從嫌犯留下的線索中刻畫嫌疑人的特征,如電話聯絡中反應出的口音等;第二,收集有關情報、資料考慮是否可以并案處理,如協查通告、對重點人口建立的一些信息庫資料進行比對;第三,充分運用科技手段的幫助。
3、犯罪嫌疑人確定、身份不確定的情形。這是指案發后,已經有明顯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嫌犯其真實、具體的身份尚不為我偵查機關掌握,主要發生在犯罪分子使用他人身份、虛構身份騙領信用卡進行詐騙的案件。重點應當采取的緝捕措施有分析通訊聯絡信息、和追蹤贓款、贓款流向、秘密偵查等方式。
四、應當建立、完善的工作機制
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還應當建立、完善以下工作機制,不斷提高偵查能力,減少偵查辦案的被動應付,
1、協作機制
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應當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各地公安機關協同作戰;要積極探索多種渠道,保障協作的有效、高效的開展。除常用的協查通報、通緝、例會外,還應當建立協作區域、組織并案會議、疑難案件“會診”等多種形式。此外,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特點,還應當注重建立、完善同金融機構、商業機構之間的協作,這種協作不僅為辦案尋找有效的查證途徑,也為發現犯罪苗頭、防患于未然、進而控制該類犯罪找到了有效的途徑。以發現案件線索為例,在實踐中,由公安機關主動發現案件線索的,所占比例甚小,大量的線索來自于金融、商業管理機關的移送,可以通過建立信息聯絡員、定期召開雙方聯席會議、聯合工作機構等方式增加主動性,擴大案件來源渠道,更加有效地打擊犯罪。
2、信息基礎建設
犯罪與刑罰的聯系越緊密,刑罰的效果越好,加強信息基礎工作的建設,通過平時建立的大量的、完備的信息、情報、資料,可以使案發后的偵破工作更為主動、及時,打擊犯罪的效果更為突出。上海偵辦的利用手機短信實施信用卡詐騙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操福建口音,其體貌特征、姓名、身份等均不知曉,但是由于福建地區對于信息基礎工作的重視,已經建立了比較完善的信用卡詐騙犯罪嫌疑人員檔案,將歷年來本地公安機關和外省市公安機關處理過的涉及假信用卡犯罪的嫌疑人,制成了花名冊,整整有一千多人,將這些資料進行比對,是偵破該案的關鍵環節。
3、同境外、國外警方合作的辦案機制
針對信用卡詐騙案件的涉外趨勢增加的特點,在這類案件的辦理中,應當積極開展同境外、國外警方聯手辦案,上述廣東省公安機關2001年在珠海成功偵破“JK1號”特大信用卡詐騙案,在國內外取得了很多贊譽,案件的偵破與港澳警方大力協作配合是分不開的.當前,對于涉外案件的辦理盡管也在積極探索有效渠道,但尚未能建立長效機制,使彼此聯系隨意性很大,方式比較簡單,交流渠道狹窄,對于涉外案件的辦理極為不利,如滬、港、澳警方聯手偵破“828”信用卡詐騙案中,由于沒有建立一個固定的機制和配備專門的人員,有時會出現彼此信息溝通上的空白,聯系內容銜接上的差異,造成戰機耽誤。差一點讓犯罪嫌疑人楊祥雄逃脫。在建立涉外案件協作機制中,既要維護原則,維護國家主權利益,同時也要有靈活的處理方式,適當考慮國際慣例。
4、增強偵查工作的科技化、現代化
以物質和能量為主的粗放型警務模式已發展到了最大的極限,光靠物質和能量數量的增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信用卡詐騙案件偵查工作應當增大科技含量,注入現代化的支持。目前,全球定位系統(GPS)、面像識別技術、警務通等科技產品已經在各地投入應用,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明顯提高了案件偵查效率和工作質量。如蘇州市公安局金閶分局在使用公安無線移動警務通之后,巡邏民警日常盤查可以直接和網上在逃人員進行比對,通過全球衛星定位系統的運用,民警可以在兩分鐘之內趕到現場,大大提高了公安民警快速反映和控制社會面的能力。1999年的“網上追逃”,也是將高科技引入偵查破案工作的一次極為成功的實踐。“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提高科技含量,走“科技強警”之路,必將給案件偵查工作產生巨大的影響。
「注釋」
劉華:《信用卡犯罪中若干疑難問題探討》[J]載《法學》1996年第9期。
案例參見王壽芝:《詐騙奇案發生在千里之外》[N]
參見張翼華、梁瑞國、夏曉露《粵破獲特大偽造信用卡案》[N],載人民網2002年4月4日
(上海)刑偵總隊三支隊《滬、港、澳三地警方聯手偵破“828”跨境信用卡詐騙案紀實》[J],載《東方刑偵》2003年第2期第33頁
參見羅宗仁甘敬《淺談新時期下公安工作的導向》[J],載《湖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4期
參見尹留鴻:《插上科技的翅膀》[N],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