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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家庭中發生的以暴力、脅迫、懈怠等手段侵犯婦女、兒童老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足以致其肉體、精神和財產造成一定程度損害的行為。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安定事關社會和諧。但封建思想的影響、公眾的不當寬容、女性地位的低下、法律制度的缺失、救濟渠道的不暢通以及女性自我維權意識缺乏等因素使家庭暴力屢禁不止,頻繁發生。家庭暴力使社會文明的前進步伐停滯,其不僅僅影響社會個人的身心健康發展,更嚴重的是導致整個道德體系的淪喪,極大地危害著社會治安、家庭穩定及婦女的身心健康,已成為全球性的一個十分突出的嚴重社會問題。
一、家庭暴力的特點
1、對象的特定性。家庭暴力對象的特定性主要表現為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不僅存在家庭關系,而且表現為受害人身份的相對特定性。一方面,行為人與受害人是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員,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中最普遍、最嚴重的受害人是弱勢家庭成員,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尤以女性居多并突出地表現為妻子。
2、行為的隱蔽性。家庭暴力發生在具有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家庭成員之間,發生地一般又多在家里,鮮為人知,而家庭內部事情普遍被看作是一種個人隱私,公眾對此往往“視而不見”,司法機關一般也不主動介入,而且被害人特別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時,寧可在家忍氣吞聲,忍辱負重,也不愿聲張。
3、發生的經常性。家庭暴力是一個經常性的行為,是一個時間慢慢推移的過程,是一個長期性和漸進性并存的過程。有資料顯示,美國每年有四百萬女性遭受家庭暴力,受害婦女的總數超過了強奸、搶劫及車禍受害婦女的總和,平均每天有3名婦女成為家庭暴力的亡魂。
4、時間的周期性。西方學者Hughes在1994年提出暴力循環理論(cycleofviolence),認為暴力在婚姻中的存在和發生是有規律的,是呈周期性的循環過程,包括憤怒積蓄期、暴力發生期、道歉和原諒期、蜜月期四個階段組成。因此,家庭暴力是一個周期性的行為,從好到壞再從壞到好,是一個反反復復的過程。
5、行為的違法性。其違法性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的行為違反國家有關保護家庭成員合法權益的法律規定。而且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1、“男尊女卑”思想的影響。
家庭暴力的根源是社會性別歧視。中國幾千年“男尊女卑”的傳統封建思想依然影響著現代家庭的格局,使得婦女在經濟地位上不同程度依附于男性。男性一直處于家庭中的強勢地位,他們基于社會賦予的權利而控制著女性的人身自由甚至是思想,即他們鉗制著女性的一切,把女性當作附庸品。這是家庭暴力的歷史原因和思想根源。
2、法律制度上的缺失。
我國并沒有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關于家庭暴力防治的規定主要見于《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法律法規中。新《婚姻法》的頒布標志著反家庭暴力及其救助措施第一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出現。新《婚姻法》雖然對家庭暴力做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立法上還是存在很多不足。具體表現在:(1)沒有將強迫過性生活、摧殘性器官等性暴力規定在法律中,不利于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權益的保護。(2)新《婚姻法》第46條以及《司法解釋(一)》第29條對因家庭暴力而離婚的受害方賦予了損害賠償請求權,而對未離婚的受害方并沒有提供相關保護。(3)對舉證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造成了當事人舉證難。這是家庭暴力的制度和法律原因。
3、救助渠道不暢通。在我國,由于受傳統文化的影響,“清官難斷家務事”、“夫妻勸合不勸分”,這些觀念已在人們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司法機關或社會組織不愿過多主動介入家庭暴力,社會公眾也將“家庭暴力”視作隱私而“視而不見”。因此,一旦發生家庭暴力侵權,受害者便往往投訴救濟無門。這是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
4、女性自我保護意識不強。在我國,一旦發生了家庭暴力,只要不是達到“忍無可忍”的地步,受害者特別是女性大都是忍氣吞聲地忍受。女性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普遍不強,“家丑不可外揚”的傳統觀念使受害婦女往往羞于尋求法律救濟。這是家庭暴力的內在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