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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堅持以下基本原則: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適用城鄉分立;以傳統保障機制為依托;統籌層次逐步提高;以救濟性保障為基礎;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項目:醫療保障;災害救濟;“五?!惫B;最低生活保障;職業培訓保障;特殊群體養老保險。農村社會保障應選擇現收現付籌資模式;基金主要由財政撥款、農村集體資源收益、村民繳費、慈善捐贈等構成。農村社會保障應采取統籌領導分別管理的管理體制,具體事務可由相應的經辦機構負責;可選擇農業銀行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符合條件并取得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資格的金融機構可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而農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條件的醫院、取得資格的職業培訓教育機構可以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和提供機構。
關鍵詞:城鄉分立;救濟性;現收現付;社會化
Abstract:WhilemakingsocialsecuritylawsforChina’sruralareas,principlesshouldbeheldsuchasseparatinglaws(policies)madeforandappliedtoruralareasfromthoseforandtourbanareas;underliningtraditionalprotection;improvingcoordin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stressingremedialprotection;andbalancingsocialsecurityandeconomicdevelopment.Socialsecurityforruralareasmayincludemedicalinsurance,calamityrelief,allowanceforsupportoffivesortsofspecificpersons,subsidesforminimumliving,occupationtraining,pensionsforspecialgroupsandallowanceforsupportandmaintenanceofseniorvillagers.ForChina’sruralsocialsecurity,thefinancingmodelof“cash-in-and-cash-out”shouldbepreferredandthefundsaretobedrawnfromgovernmentalappropriation,collectivecontribution,individualcontribution,benevolentdonation,etc.AgriculturalbanksmayserveastrusteesofthefundsandsomequalifiedfinancialinstitutionsmayserveasadministratorsoftheinvestmentofthefundswhiletheRuralCreditCooperatives,eligiblehospitalsandqualifiedprofessionaltrainingbodiesmayhelptorenderrelevantservices.
KeyWords:separationofruralandurbanareas;ofremedy;“cash-in-and-cash-out;”socialization
構建合理而有效的社會保障是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基本內容,也是統籌城鄉發展的基本手段。然而,由于“三農”問題固有的特殊性和復雜性,要在我國農村建立起具有一定保障能力的社會保障體系將是一件非常艱巨的任務。本文擬從立法的層面對這一問題做一探討。
一、立法原則
(一)法律(政策)的制定和適用城鄉分立
盡管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我國城鄉間的互動和融合已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筆者認為,由于既定社會結構內部張力態勢的改變需要一個較長的時間,因此,盡管在市場和政府這“兩只手”的共同推動下,我國城鄉之間的統籌層次和融合程度將會持續提高,但城鄉二元社會結構總態勢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將難有實質性改變。城鄉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所需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生產方式基礎、物質條件基礎、組織形式基礎、文化觀念基礎等存在明顯的差異:社會化工業生產是城市的基本生產方式,而以家庭為單位的聯產承包是農村的基本生產方式;貨幣化的薪金收入是城鎮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物質條件,而農村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的基本物質條件卻是土地及其產出物;社區和發達的社會化服務系統是城鎮社會成員社會保障體系建立的組織基礎,而農村社會成員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組織基礎卻是家庭和組織化程度較低的服務體系;社會保障在城鎮社會成員中獲得了廣泛的觀念支持和心理認同,而養兒防老、自我保障的文化觀念在農村社會成員中仍然占據重要地位。城鄉社會保障建立基礎的上述差異,決定了城鄉社會成員的社會保障需求是不盡相同的,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該也必須立基于這些客觀現實,堅持建立獨立于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只不過應在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之間建立自由的社會保障關系轉移機制。如果按照一些專家主張的那樣在我國實行社會保障城鄉一體化、建立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那勢必將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引入誤區,影響甚至阻礙農村社會保障體系的順利建立和整個社會保障事業的健康發展。事實上,一些發達國家,如德國等,也是在城鎮和農村分別建立社會保障體系的。
(二)以傳統保障機制為依托
在長期與各種自然和社會災害作斗爭的過程中,我國農村逐步形成了相應的保障機制和組織形式,并不斷得到完善和發展。隨著生產社會化、人口老齡化和家庭小型化的不斷加深,我國農村以家庭保障為基礎、以集體保障和國家保障為必要補充的傳統保障機制的保障功能將會逐步弱化,而社會保障的作用則會不斷得到強化。但是,我們必須注意以下事實:第一,我國農村人口眾多,人均國民收入水平比較低,國家財力有限,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根本不可能在農村建立起能基本取代傳統的保障機制的社會保障系統。第二,在我國農村,傳統保障機制,如家庭保障等,具有深厚的傳統倫理基礎和廣泛的社會認同度,再完善的社會保障也無法代替上述傳統的保障形式,一些基本社會保障,如社會養老保障,事實上也將主要依托家庭等傳統保障組織形式來具體實施。第三,在我國農村如果過分看重社會保障從而忽視傳統保障機制的作用,將導致嚴重甚至災難性后果。因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傳統的保障機制在我國農村將仍然會發揮基礎性作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必須充分考慮傳統的保障機制的作用。
(三)統籌層次逐步提高
根據社會保障的基本原理,參與保障系統的人員越多,系統本身的共濟能力就越強,保障能力也越強。社會保障是一種強制性法律制度,它的參加者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立法強制,并且實行屬地管轄。從理論上講,社會保障系統的統籌層次與保障系統的覆蓋面成正比,系統的統籌層次越高參與者就越多,保障系統的籌資能力和保障能力也就越強。換句話說,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越高越好。但是,我國幅員遼闊,不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和農民收入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對社會保障基金中個人出資負擔的認識和保障待遇水平的心理預期也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果片面強調提高統籌層次,可能會引發統籌區內不同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民在社會保障基金籌資負擔分擔上的矛盾,影響統籌區內經濟較發達地區農民繳費的積極性,從而降低系統的籌資能力。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層次應伴隨政府調控能力的增強、農民共濟意識的提高、經濟發展區域差距不斷縮小而逐步提高。筆者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統籌可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按保障項目的不同先從縣級開始,進而發展到市級、最后過渡到省級統籌。
(四)以救濟性保障為基礎
在一定時期內,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的價值取向應以救濟性保障為目標;也就是說,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我國農村社會保障應按社會救濟的定位來進行具體的制度設計。一方面,農村的生產方式、社會結構、土地政策和生活方式所具有的特殊性,決定了我國農村始終具有一種相對穩定的基本保障機制和功能,村民對社會保障的期望值和心理預期也不會像城鎮居民那樣全面、普遍;另一方面,在一個較長的時期內,我國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現狀和國力基礎無法支撐在農村建立具有普遍性特性的社會保障體系。因此,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在保障層次上的正確選擇,應是先建立救濟性保障,然后伴隨農村城鎮化、工業化程度的提高,逐漸由救濟性保障過渡到保險性保障。
(五)保障水平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根據國外建立社會保障的經驗和教訓,社會保障的水平和程度一定要和本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否則,將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我國是一個農村經濟還比較落后的國家,農村社會保障項目和待遇水平的確定一定要和統籌區內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筆者以為:低水平,廣覆蓋,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保障水平,應是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立法堅持的一個基本原則。
二、法定項目
合理確定法定保障項目是構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關鍵,它不僅關系到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保障功能的結構安排,還涉及到農村社會保障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的設計,以及籌資和負擔分配模式的選擇和確定。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根據我國農村對社會保障需求的急緩程度,筆者以為,今后一個時期,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可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法定項目:
(一)醫療保障
疾病,特別是比較嚴重的疾病的治療,往往需要患者及其家屬承擔比較大的即時性付款,這對于以實物為主要收入形式、現金儲蓄比較少的廣大村民來講,普遍難以承受。2007年6月,廣州市統計局曾就社會保障問題在全市進行過一次抽樣調查,結果顯示,50.7%的市民希望將“醫療保險”列為首位,而在最擔心的問題中,近九成被調查者把患重大疾病時生活得不到保障列為首位[1]。由此可見,我國村民最為需要和希望的社會保障是醫療保障。國家計劃在農村首先建立的社會保障也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據衛生部公布的數據,截止2006年底,全國已有1451個縣(市、區)開展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覆蓋人口為5.08億人,4.1億農民參加了合作醫療,參合率為80.7%,2006年全國共補償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農民2.72億人次,補償資金支出合計為155.81億元[2]。不過,筆者以為,在我國農村目前只宜建立大病醫療保障制度,只對醫療費用超過一定數額的患病村民提供一定的救助,等到條件成熟后再建立基本醫療保障與大病醫療保障相結合的農村醫療保障制度。
(二)災害救濟
我國農村經常遭遇各種各樣的自然災害。由于農村財產存在形式的自然化特征和防災設施的不足,各種災害事故往往會給村民的人身和財產帶來巨大的破壞和損害。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主任張平2008年3月22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報告抗擊低溫雨雪冰凍災害及災后重建工作的有關情況時透露,2008年1月中旬到2月上旬連續遭受的4次低溫雨雪冰凍極端天氣所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達1516.5億元。而有關專家估計,2008年5月12日發生的汶川特大地震所造成的損失更是可能高達5000億元人民幣。自然災害導致的這些損害和困難僅靠農民個人及其家庭的力量根本無法克服,需要國家和社會提供幫助和救濟。此論文轉摘于流星畢業論文網
(三)“五?!惫B
根據現行《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的規定,農村中的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在吃、穿、住、醫、葬方面享受“五?!惫B待遇。目前全國已納入“五保”供養范圍的供養對象有300多萬人。農村“五?!惫B制度是我國農村中比較成熟的社會保障形式,農村社會保障立法應該將其確定為正式的法定保障項目。
(四)最低生活保障
在我國農村始總會有一部分村民生活在最低生活水平線以下,為了確保這部分村民的最低生活需求,我們應仿照城鎮“低保”制度建立農村“低?!敝贫?并將其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根據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政府工作報告》要求,我國將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貧困人口納入保障范圍,重點保障病殘、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等生活常年困難的農村居民。國務院總理2007年5月23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專門研究部署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工作。2007年8月13日,國務院了《關于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截至2007年6月底,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都已全面部署建立農村低保制度,全國農村低保對象已達2067.7萬人,全國各地平均低保標準為年人均857元(或月人均71.4元),其中最低的為600元(甘肅),最高的為2560元(上海)[3]。
(五)職業技術培訓
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的任務非常艱巨。目前,我國農村有1.5億左右富余勞動力,并且每年還要新增600萬農村勞動力。隨著工業化、城鎮化程度的提高,我國將有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從第一產業轉移到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在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中,即使是勞動密集型的行業也需要勞動者具有一定的技能。但是,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素質普遍不高,缺乏基本勞動技能。我國有9億農民,平均受教育年限不足7年,農村勞動力中,小學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占40.3%,初中文化程度占48.1%,高中文化程度僅占11.6%,而系統接受過農業職業教育的農村勞動力所占比重更少[4]。因此,為了使從農村中轉移出來的勞動力能夠盡快地適應工業化的要求,推動我國社會的轉型,并帶動整個“三農”問題的解決,國家應將對農民的職業技術培訓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根據《2003—2010年全國農民工培訓規劃》的規劃,2006—2010年,將對擬向非農產業和城鎮轉移的5000萬農村勞動力開展引導性培訓,并對其中的3000萬人開展職業技能培訓。同時,對已進入非農產業就業的2億多農民工開展崗位培訓。筆者認為,在我國農村盡管存在事實上的失業問題,但不宜建立農村失業救濟制度,而只能代之以職業技術培訓救助制度。從長遠看,農村職業技術培訓可與農村中等職業技術教育結合起來。
(六)特殊群體養老保險
根據我國農村目前的社會結構和現實支撐條件,筆者以為,在一定時期內,我國農村難以建立適用于全體村民的養老保險制度,而只能建立適用于特殊群體的養老保險制度。此論文轉摘于流星畢業論文網
1.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在我國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保障條件。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不少農民的土地被征用用于開發和城鎮建設,從而失去了保障基礎。據有關部門的大致統計,我國失地農民總數已超過5000萬人,并仍在以每年約200萬人的速度遞增。為了解除這部分農民養老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的穩定和諧,體現社會公平,政府應給這部分農民建立專門的養老保險制度。
2.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隨著人們生育觀念的改變,農村獨生子女家庭越來越多。相對于多子女家庭來講,獨生子女家庭子女的養老負擔要重得多,且存在子女先于父母死亡而帶來的養老風險,因此,為了使獨生子女父母能夠獲得基本的養老條件,同時為獨生子女政策在農村的推行提供配套制度,國家應將這部分村民納入到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中。
3.高齡村民養老津貼由于生活條件和衛生醫療條件的改善,村民的平均壽命在不斷的提高,農民未富先老的問題已經凸現,農村人口老齡化的趨勢使反貧困的任務更為艱巨復雜。2005年,中國農村65歲以上的老齡人口就已突破1億,80歲以上人口在總人口中比例也在不斷增加。農村高齡人口的存在,一方面自身需要更多的養老資源,而另一方面為其提供基本養老保障的子女因年事漸高,供養父母的能力卻反而降低了,因此,國家應將超過一定年齡的村民納入社會保障的范圍,定期提供養老津貼。
三、基金籌集
(一)籌資模式
從歷史的角度和世界的范圍看,社會保障籌資主要有3種模式:全額積累、部分積累和現收現付。筆者認為,這3種模式各有利弊,但現收現付模式更適合我國農村社會保障的籌資需要。
首先,如果在農村不建立普遍性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那么,農村社會保障的總體負擔應該具有較高的可預見性和平穩性。較高的可預見性能使管理部門和經辦機構較為準確地確定每年的支付負擔,而平穩性則能使代際間的社會保障負擔不致畸輕畸重,從而無須通過采取積累模式形成一個儲備基金,以應對諸如城鎮老齡化高峰期出現的養老金支付突然大幅度增加所帶來的資金困難。
其次,由于農村社會保障的參保人數眾多,保障體系本身具有較強的調劑能力,因此,在一般情況下,保障系統現收的資金應該能夠滿足基金支付的需要。即使由于出現特大事故,如特大自然災害等,基金支付出現困難,也可以通過臨時財政撥款和接受捐助等方式來解決,無需建立較大數額的專門應急儲備基金。
再次,如果選擇積累模式(不管是全額積累還是部分積累),將形成數額巨大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而要確保如此數額巨大的基金能夠保值增值是相當困難的。由于我國金融市場發育欠成熟,相關監管機制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專門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管制度也沒有形成,我國城鎮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管已出現令人擔憂的問題,大量基金被違規使用,為數不少的基金已流失。農村社會保障在籌資模式的選擇上應該充分吸取這一教訓。
(二)籌資渠道及負擔分配
1.財政撥款中央財政和各級地方財政應根據當年全國和本轄區農村社會保障的支付總需求,安排專門的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由于不同地區及統籌區之間的經濟發展不平衡,因此,不同統籌區內財政撥款所占的比重應是不同的,但財政撥款在整個社會保障資金中應占有較大的比重,尤其在西部貧困地區和初期階段。中央財政撥款主要用于地區平衡和應急支付,這部分資金不能直接進入各級地方預算中農村社會保障資金的正式年度預算收入來源,不能直接構成各統籌區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
2.統籌區內公共資源收益在我國農村,有一些由全體村民共有的資源和財產,如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水面、鄉鎮企業等,這部分資源和財產經過使用,如土地使用權轉讓、水面出租、企業經營等,均會產生一定的收益。這些收益的一部分應按一定程序劃轉為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一個資金來源。
3.村民繳費村民個人繳費是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基礎。村民在達到法律規定的年齡并符合法定繳費條件后,應按規定的方式和數額繳納社會保障費。由于村民收入形式的實物化、多樣化和隱蔽性,實行比例繳費制比較困難,因此,村民可按定額分月、季或年并分期或一次性繳納社會保障費,并按繳費檔次分別享受對應的保障待遇。由于不同統籌區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異,因此,不同統籌區內村民的繳費項目和繳費標準應有所不同。需要特別一提的是,失地農民應繳納的社會保障費應直接從征地補償費中扣除并一次性劃撥到相應的社會保障基金賬戶。
4.慈善捐贈農村社會保障還可以通過接受個人、單位、國家、國際機構的捐贈來籌集資金?!?.12”汶川特大地震后,災區先后收到大量捐款,筆者以為,這類捐款中的一部分可以劃轉到災區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中,用于建立專門適用于災區農民的社會保障項目。
(三)籌資工具
從世界范圍看,社會保障基金征收工具有兩種:一是社會保障稅;二是社會保險費。兩種籌資工具各有利弊,但綜合來看,筆者認為,我國農村社會保障選擇社會保障費作為籌資工具更為合理。
1.在農村開征社會保障稅存在諸多技術難題這些難題包括:(1)管理系統不便確定。目前,我國在稅收管理體制上實行的是分稅制。農村社會保障稅究竟劃為國稅好,還是劃為地稅更為合理?從現行的體制看,其確定存在一些困難。(2)納稅人難以確定。社會保障稅是以個人為納稅人,還是以戶為納稅人?由于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村民一般是以家庭作為收入主體,但村民卻以個人的名義參加社會保障和享受社會保障待遇。這樣,納稅人不便確定。(3)征稅對象難以確定。征稅首先要確定對什么征稅的問題,世界上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國家都是以薪金收入作為征稅對象,很好把握,可我國農村村民的個人收入卻很難確定。
2.在農村開征社會保障稅會增加管理成本
如果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就必須在稅務部門建立一個新的征稅體系,配置相關工作人員和設備,這本身就會帶來直接的管理成本。而如果采取征收社會保障費的辦法,就可以避免這一問題,因為,社會保障費完全可以由農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來直接負責征管,而農村社會保障經辦機構是現存機構,這樣至少可以減少機構的運行成本。
3.采取“收費”而不是“征稅”更具有妥當性
相對于“規費”,“稅收”具有剛性。在實行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初期,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的很多關系還不清晰和穩定,村民對社會保障的認識還比較粗淺,匆忙出臺法律,強制開征農村社會保障稅,可能引起村民的抵觸,影響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推行。而社會保障費的征收屬于政策層面的規定,沒有法律法規那樣強的剛性,調整比較容易,執行中可允許一定的靈活性,因此,在農村社會保障推行的初期,選擇社會保障費作為籌資工具更具有適合性和可操作性。
四、管理體制
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筆者以為,我國應建立統籌領導分別管理的社會保障管理體制。農村社會保障應納入統一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中。
(一)領導協調機構及其基本職能
各級政府應成立社會保障委員會,統籌協調城鎮和農村的社會保障事務。社會保障委員會可由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衛生、教育、財政、農業、工會、軍隊等有關部門和方面的領導及代表組成,社會保障委員會應由本級政府的主要領導擔任負責人。
中央政府社會保障委員會應承擔以下基本職能:(1)制訂包括農村社會保障在內的社會保障基本政策;(2)擬訂包括農村社會保障在內的社會保障行政法規;(3)擬訂社會保障預算;(4)協調全國城鎮和農村社會保障政策;(5)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6)決定涉及全國性或跨區域性的重大社會保障事項。
各級地方政府社會保障委員會應承擔以下基本職能:(1)負責社會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規在本轄區的執行;(2)協調本轄區城鄉社會保障體系之間以及兩大社會保障系統內部各保障項目之間的關系;(3)擬訂本轄區社會保障預算;(4)依照政策或法律規定擬訂在本轄區內實施的有關社會保障的規范性文件;(5)負責本轄區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6)決定本轄區內的重大社會保障事項。
(二)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基本職能
根據我國行政部門目前的管理職能分工情況,筆者認為,應由民政、衛生、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保障項目管理農村社會保障事務。其中民政部門負責農村“低?!?、養老保障、災害救濟、農村退伍傷殘軍人優撫、“五保”供養等社會保障項目;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農村職業技術培訓保障;衛生部門負責醫療保障。
中央政府農村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主要承擔以下行政管理職能:(1)在自己主管的系統內組織實施國家有關農村社會保障的政策和法律法規;(2)就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事務制定部門規章;(3)對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4)負責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管;(5)負責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調研和信息收集;(6)接受有關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事務的申訴、檢舉和建議。
地方政府農村社會保障主管部門應承擔以下基本管理職能:(1)根據本級社會保障委員會的要求,在本轄區內就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事務組織貫徹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2)組織并監督本轄區內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經費的籌集、管理和支付;(3)受理本轄區內有關自己主管的農村社會保障事項的申訴、檢舉和爭議。
(三)事務經辦機構及其基本職能
筆者以為,可以在各農村社會保障主管部門下設立相應農村社會保障事務管理中心,具體負責農村社會保障事務。事務經辦機構屬于事業單位性質,主要承擔以下職能:(1)接受相應行政管理部門的領導和委托,具體負責相關農村社會保障事務的經辦;
(2)根據相應行政管理部門下達的經過同級政府批準的農村社會保障收支計劃,組織農村社會保障費的征收和社會保障待遇的發放;(3)就自己經辦的農村社會保障事務負責選擇服務機構,并與其簽訂服務合同;(4)收集、整理和報告集資經辦的農村社會保障事務的有關信息。
(四)服務機構及其基本職能
農村社會保障服務機構主要包括
基金托管機構、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和待遇發放機構。筆者認為,可以委托農業銀行作為農村社會保障基金托管機構,符合條件并取得社?;鹜顿Y管理資格的金融機構作為基金投資管理機構,而農村信用合作社、符合條件的醫院、職業培訓教育機構等,可以作為社會保障待遇發放機構。服務機構主要承擔以下基本職能:(1)根據與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托管協議,妥善保管農村社會保障基金;(2)根據與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委托人的投資管理協議,依法對基金進行投資,實現基金保值增值;(3)依法定期向農村社會保障基金委托人報告工作情況,發現異常情況時及時向相應主管部門和經辦機構報告;(4)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時向農村社會保障受益人支付或提供社會保障待遇;(5)在規定年限內保管好所有財務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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