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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撤回公訴制度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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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論文撤回公訴制度缺陷

摘要:1979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撤回公訴制度作了明確規定。但撤回公訴在制度在許多方面存在不足之處。具體表現在:立法上有缺位、權力配置不合理、當事人無知悉權和異議權、撤回公訴后案件處理程序缺失、撤回公訴的時間不科學、撤回公訴的情形不合理、撤回公訴的法律效力不明確。

關鍵詞:撤回公訴;權力配置

一、現行法律的具體規定

1979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撤回公訴制度作了明確規定。我國現行撤回公訴制度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的相關條文。在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中涉及到撤回公訴制度的條文有:第157條第3款“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檢察院撤訴處理?!钡?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并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钡?41條“檢察院在抗訴期限內撤回抗訴的,第一審法院不再向上一級法院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訴期滿后二審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訴的,二審法院可以裁定準許,并通知一審法院和當事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9年1月18日公布并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也對該制度作出了規定。根據相關的規定,我國現行撤回公訴制度包括以下內容:1、撤回公訴權由檢察機關行使,但是否準許撤訴的決定權在法院。2、撤回公訴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檢察機關主動要求撤訴;二是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按撤訴處理。3、撤回公訴的時間是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后至法院宣告判決前。4、撤回公訴的理由主要有四個: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因證據不足而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機關在補充偵查期滿不要求恢復法庭審理的案件。5、撤訴的方式應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并應當取得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的同意。6、撤訴的效力僅具有程序上的意義,在撤訴后,對同一案件如果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或新的證據可以再次起訴。

二、現行法律規定的缺陷

第一,立法上的缺位。以兩院的司法解釋來取代刑事基本立法的做法不但法律位階低,而且違背了現代刑事訴訟“程序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第二,權力配置不合理。在現行的有關撤回公訴制度的規定中,檢察機關撤訴權的任意性強,法院的審查決定權形同虛設,偵查機關的異議無權申訴。三機關的權力無法協調也起不到相互制約的作用。

第三,當事人無知悉權和異議權。檢察機關的撤回公訴行為對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權利都會發生重大影響。對于被告人來說,檢察機關撤回公訴權的行使可以使被告人免受因審判結果的不確定性而可能對其錯誤定罪的風險。但是,如果檢察機關不當行使撤回公訴權就會對被告人的權利造成侵害。如檢察機關反復行使撤回公訴權,拖延訴訟,被告人不能盡快地從訴訟中解脫出來,特別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根據“疑罪從無”的原則,被告人應該是無罪釋放。但是,由于檢察機關撤回公訴權的行使,剝奪了被告人獲得有效判決的權利,這對被告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對于被害人來說,檢察機關撤回公訴權的行使與其利益是相沖突的,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以獲得心理安慰是被害人的迫切期望。

第四,撤回公訴后案件處理程序缺失。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撤回公訴的案件在沒有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新的證據,不得再次起訴。由此可以引申出“發現新的事實和新的證據可以再行起訴?!钡鞘占伦C據的權力由偵查部門行使還是審查起訴部門行使?犯罪嫌疑人和辯護律師有哪些訴訟權利?均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當公訴機關對刑事部分撤回后,對民事部分該如何處理也缺乏相應的規定。

第五,撤回公訴的時間不科學。現行司法解釋把撤回公訴的時間規定在法院宣判之前,這一規定不科學。首先,有侵害審判權之嫌。因為在經過合議庭評議之后,案件實際上已經有了定論??梢哉f實體的審理已經終結,只差程序性的一步——宣告。此時撤回公訴,是對法院審判權的強行干涉。其次,導致了訴訟資源的極大浪費。在案件已有定論之后再撤回公訴使先前的訴訟活動歸于無效,極大的浪費了司法資源。

第六,撤回公訴的情形不合理。根據“兩院”司法解釋的規定,撤回公訴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法院按撤訴處理;二是檢察院主動撤回。法院按撤訴處理的規定從本義上來講應該是促使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期限內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但該規定實際上導致了檢察機關利用法院按撤訴處理來規避法院對撤回公訴的司法審查,使司法審查制度、當事人的救濟制度等都形同虛設,整個撤回公訴制度無法正常運行。檢察院主動撤回公訴的理由主要有三個,其中發現不存在犯罪事實、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不應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是因檢察院的認識錯誤或審判過程中案件事實或證據的情況發生變化而引起的。

第七,撤回公訴的法律效力不明確。司法審判都應該有一個終結的結論,沒有結論的審判是不公正的,也是沒有存在價值的。撤回公訴的直接法律后果是訴訟程序的終結。但程序的終結并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由于結論的不明確,案件撤回之后的法律效力也不明確。有人建議在撤回公訴之后,由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把不起訴決定書作為撤回公訴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筆者認為這一建議不妥。因為撤回公訴經過了法院的司法審查,是法院綜合多方面的意見,以一個中立者的身份作出的裁定。而不起訴決定沒有經過司法審查,是檢察機關的單方決定。因此,在檢察機關提出撤回公訴的建議后,由法院做出是否準許撤回公訴的裁定。法院準許撤回公訴的裁定是撤回公訴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據,不需要檢察機關再作出不起訴決定。

參考文獻:

[1]陳光中,徐靜村.刑事訴訟法學.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

[2]林勁松.論撤回公訴.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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