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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期限。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2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大致有三種形式,即無固定期限、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3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是指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期限一到,雙方的權利義務終止,勞動法律關系歸于消滅。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大致有以下幾種情況:
(1)5年以上的長期勞動合同。長期勞動合同的最低期限是5年,其中包括有些行業和工作崗位可以簽訂的、一直達到退休年齡的長期合同。
(2)1至5年的短期勞動合同。這種合同期限屆滿后,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一般還可續訂合同。
(3)定期輪換工的勞動合同。這是指企業從農村招用的農民輪換工,合同期限一般是1至5年。不但期限是確定的,而且到期不再續訂。定期輪換工仍保留農村戶口,實行亦工亦農。這種用工形式比較機動靈活,對于滿足企業的用工需要,合理安排農村富余勞動力,改善農民生活,縮小城鄉差別,有著積極的意義。
(4)1年以內的臨時勞動合同。為了滿足臨時性和季節性的生產工作崗位對勞動力的需求,用人單位可以招收臨時工和季節工,簽訂1年以內的臨時勞動合同。合同期滿一般不再續訂。
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形式,也是主要的用工形式。規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就是明確地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時間期限,勞動法律關系從產生到消滅的時間期限。這種合同形式和用工形式,有利于搞活用工制度,保障勞動者充分選擇職業的權利。
2.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4條中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不約定合同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無固定期限,并非“永遠”,勞動關系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內和企業的存在期內無限期存續,只有在符合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的情況下,勞動關系才可終止。其一,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自勞動合同簽訂時起至法定離退休年齡時有效;其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遇有法定或約定解除事由時亦提前終止效力。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適用于技術性強,涉及尖端科學技術、軍事工業等需要保守秘密的行業。這些行業由于其工作特點和工作需要,要求職工保持長期性工作崗位。
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相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更有利。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可以不說明理由而拒絕與勞動者重新訂立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存在到期的問題,除非發生法定原因或雙方之合意,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才可解除。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這種勞動合同的特點是,既不是沒有期限,也不是有確定的具體時間期限,而是以合同中規定的工作任務的完成作為合同期滿的有效期限。例如,一項大規模的建設工程往往需要招用大量的勞動力和各種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雖然工程有預定的完工期限,但為了適應工程進展的需要,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就以工程的結束作為合同到期的有效期限。在其他一些特殊情況下,也可以簽訂這種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