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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嘗試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時至今日,已有20年左右的發展歷史。目前全國從事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有9萬多人;從1998年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以來,已有3萬多人取得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初步形成了一支高素質的企業法律專業人才隊伍。
回顧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歷史,可將其分為三個階段,第一,不規范發展階段。此階段從20世紀80年代企業嘗試推行企業法律
顧問制度到1997年5月國家經貿委頒布《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在這一時期,企業法律顧問尚未實行執業資格準入制度,企業法律顧問以及相應的企業法律機構(企業法律顧問室、企業法律室、法律事務處、法律事務部等)的設置都是由企業根據自身需要自愿設立,或者依據其上級管理部門的規范性文什設立,如1990年交通部頒布了《交通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管理辦法》,在交通類企業推行企業法律顧問制度,該辦法對企業法律顧問的職責、權利、義務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第二,規范發展階段。此階段從1997年到2002年。1997年3月12日,人事部、國家經貿委、司法部聯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對企業法律顧問明確規定實施執業資格準入制度,并對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作出了詳細的規定:同年5月,國家經貿委又頒布了《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標志著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有了一部全國統一的法律性文件,從而使我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規范發展的階段。第三,深入發展階段。此階段從2002年7月至今。2002年7月18日,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人事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聯合下發了《關于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在國家重點企業全面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目前,已有70家國家重點企業實施了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天津、山東、湖北、吉林、安徽、寧夏自治區等地還依據上述指導意見,制定了關于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地方性規定:2003年1月,企業總法律顧問試點工作小組組織了企業總法律顧問高級培訓班,企業法律顧問制度進入了一個新的深入發展的階段。
二、社會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之比較
二者的相同之處:1、二者都是法律專業人員,國家對其都實施了嚴格的準入制度;2、二者都是實施注冊登記,嚴格管理的專業人員;3、二者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具有相同的職責。
二者的差異之處:1、兩者性質不同。律師屬社會法律工作者,是社會自由職業者,其為企業所提供的法律服務屬外部的專業性服務,屬有償性服務。企業法律顧問在執業中只能在為企業負責人負責的前提下才有一定的獨立發表法律意見的權利,其無社會獨立性;2、二者執業條件不同,知識結構存在差異。律師是通過全國司法(律師資格)考試取得資格,并依據《律師法》取得執業證書。企業法律顧問是通過全國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并依據企業法律顧問注冊管理辦法進行注冊,取得執業證書的。兩個考試是互不認可的。在考試內容上,司法考試全部是法律知識的考試,而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考試除了法律知識外,企業管理知識(財務知識)約占考試內容的30%。在實踐中企業法律顧問大都具有工程師、會計師、審計師、經濟師等專業技術職務,也有一部分具有律師資格,知識面較律師廣。其他專業知識背景是企業法律顧問做企業法律事務更得心應手,具有考慮周全,能利用專業優勢做法律事務的特點,彌補了法律知識相對不足的缺陷。這種知識結構的差異卻顯示出企業法律顧問在承辦企業法律事務中的優勢;3、二者承辦企業法律事務的依據不同。律師承辦企業法律事務的基礎是企業的委托合同。而企業法律顧問屬企業內部專業人員,其職責就是辦理企業法律事務,承辦企業法律事務是其履行職責的必然。這將導致二者在考慮問題時的出發點不同,前者更追求一事的圓滿,后者則要考慮更多的長遠利益與整體利益。
三、完善現代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議
鑒于社會律師與企業法律顧問的異同以及因此引出的深入問題,我建議應該參照國際上的先進制度與經驗,完善我國的企業法律職業制度,促進企業改革。具體建議如下:
1、將企業法律顧問界位在律師之上。
因為企業法律顧問可以代替律師處理企業法律事務,但企業法律顧問的有些功能外聘律師不可代替。為保證這一界位可行,可將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考試制度予以改革,確立只有通過司法或律師資格考試后,才有資格報考企業法律顧問執業資格,并規定未取得企業法律顧問資格者不得應聘擔任企業法律顧問。
2、企業法律顧問重新定位角色。
審核合同、處理糾紛、建章立制,這些傳統法律顧問業務固然應該加強,但是隨著企業生存體制環境、政策環境、市場環境等方面的深刻變革,企業法律顧問必須具備創新意識,尤其是要樹立現代企業觀念、世貿規則觀念,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企業法律顧問必須迎接的挑戰包括:推進企業制度創新,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參加企業投資、招投標、合同談判,預防企業經營失誤風險;參與規劃企業發展戰略,為企業日常決策當好參謀助手:配合對外貿易和對外投資,了解相關國家法律政策,參與國際貿易爭端等。
這就要求企業法律顧問迅速提升素質,重新定位角色。由單純解決事務糾紛向介入決策、以事先防范為主轉變;由法律專業人才向復合型人才轉變,由被動應召向主動出擊轉變。
3、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優勢互補。
一些企業的老總們會想,我既然要請一個內部法律顧問,就是為了不請外部律師,省錢。這種想法是有偏差的。因為內部法律顧問所起到的作用比省錢要多得多。它能夠把整個公司的法律體系系統化,這樣能夠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外部律師的工作質量,然后跟外部律師聯手,達到更好的效果。如果一家企業里面的法律顧問日常監控做得非常好,建立了一個市場機制的法律制度,一些前期工作做得非常扎實,對于后面不管是訴訟也好,或是在國外進行反傾銷聽證也好,都奠定了非常成功的基礎。
內部律師的優勢在與對公司的方方面面,了如指掌。外部律師只在權限范圍內對公司負責,內部律師則是對公司事務全面提供法律意見,有主動提供法律意見的責任。
外部律師對企業的意義在于,能夠為企業提供更專業化的服務。為了避免正面沖突,有時候內部律師要找外部律師去做領導的說服工作。外部律師和內部律師應該是一個互動的關系。
4、創新企業法律顧問管理。
多年來,企業法律顧問人才流失非常嚴重,這與企業法律顧問的管理制度不無關系。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與社會律師的收入差距非常大;另一方面,企業法律顧問將來可能不再允許做兼職律師了,很多人才可能會從企業跳出來。
為了進一步調動企業法律顧問工作的積極性,我建議:結束企業法律顧問單一的崗位制度,建立、健全崗位等級制度:建立企業法律顧問的獎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