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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交通事故中車主責任分配的解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只解決了機動車之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的責任分配,對于機動車一方內部及單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情況下的責任承擔,則須根據民事法律和具體案情認定。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是自己責任原則,即每個人只應對自己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侵權行為人要轉移責任,或者他人必須替侵權行為人造成的損害后果負責,均須有法律的規定。
車主承擔責任的類型主要有:
(1)自己責任:在駕駛員就是車主的情況下,駕駛員的責任就是車主自己的責任。
(2)雇主責任:在駕駛員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員與車主之間的責任承擔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予以確定。
(3)連帶責任:在車輛有安全隱患或車主有過錯的情況下,車主與車輛使用人構成共同侵權,車主責任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予以確定。
(4)不承擔責任:因被盜、被搶等車主意志外原因,導致車輛被他人控制,進而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名義車主提供了充分證據證實車輛確已實際移轉,且名義車主自身沒有過錯,真正車主也承認其車主身份,在這種情況下,名義車主可不承擔責任。
(5)在一定范圍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車主與實際使用人之間存在承包經營、掛靠、租賃等經濟利益關系,車主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則應在一定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6)補償責任:車輛被借用,車主從車輛的使用中不獲取經濟利益,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及公平原則確定車主承擔一定的責任,主要考慮應確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能夠得到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