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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叫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也稱死亡補償費,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的一定數量的賠償。受害人的死亡給其家庭以及其親人帶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巨大損失,是對他人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嚴重后果,應當給予賠償。死亡補償費不是對死者本身失去生命的賠償,生命無價,也無法予以賠償。立法上設立死亡補償費的目的在于安定死者家屬的生活,撫慰死者家屬所遭受的精神創傷,彌補死者家屬所受到的相應的財產損失。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的規定,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根據受害人年齡的不同而賠償年限有異,但都是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為標準進行計算的。受訴法院所在地與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一般是同一的,而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按照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下面以不滿六十周歲的受害人為例進行說明。其計算公式為: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例如:周某34歲,開摩托車帶妻兒回娘家,一輛拉條木的拖拉機恰好在周某經過時散落下來一根條木插入摩托車的前輪,導致摩托車撞到拖拉機尾部,周某當場死亡。周某所在的地區為我國東部沿海某發達地級市,周某為城鎮居民,按照其當地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其當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為12000元/年,這樣,周某家人可獲得死亡補償費12000元/年×20年=240000元。
對于六十周歲以上的受害人,要求死亡補償費時,其乘數較十年要短,但不會短于五年,具體為,六十周歲以上不滿七十五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關于死亡補償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
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觸電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8項。
(八)死亡補償費:按照當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二十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少計一年,但補償年限最低不少于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