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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2年1月20日至3月10日,患者劉某因肝硬化在北京某大醫院治療,后病故。醫療費共計463220.23元,已預交200000.00元,欠費263220.23元。患者之妻關某在住院保證書上簽字,保證交付住院費用,如有拖欠由本保證人負責清償。后其子劉某在還款保證書中寫明,其父劉某現欠該院治療費用約300000.00元左右,待與其父工作單位領導協商后,共同把所欠治療費用還清。因此款未還,院方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患方償還欠款及利息,患方以手術方案是醫方極力推薦,且醫方承諾手術費用不超過200000.00元,術后患者病情惡化,醫方未告知患方患者病情,只是讓患方在用藥單上簽字,還款書是被強迫所寫為抗辯。
判決:
償還欠款
評析:
患方經辦理住院手續住院治療,醫患雙方之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院方應對患方履行治療義務,同時享有要求患方支付醫療費的權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療的權利,同時有給付醫療費的義務。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法院據此判決患方給付醫方醫療費用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