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矛盾經濟法知識探討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矛盾經濟法知識探討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矛盾經濟法知識探討

[摘要]矛盾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同時,也具有間接性與直接性;矛盾除存在相互對立的雙方的一維性外,還具有多維性。在人類社會早期,物質關系首先更多地表現為民事關系,經濟關系是隱性存在著。隨著社會財富的不斷豐富,以經濟關系所表現出來的物質關系日益占住統治地位,而以民事關系所表現出來的物質關系則變得更為成熟與基礎。隨著經濟關系的繁榮,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也就呼之欲出了。那么,到底什么是經濟法?首要的關鍵性的問題是必須搞清楚經濟法的本質。現今有關經濟法本質的理論主要有干預經濟法、協調經濟法、調節經濟法及其它并未成型的經濟法本質理論。造成經濟法本質理論如此繁多的最根本的原因是對什么是經濟關系的理解各不相同。實際上,經濟關系具有關聯性與矛盾性,而矛盾性是其本質特性。由于經濟關系這一特點,也就決定了經濟法的本質特征,即經濟法的本質是矛盾經濟法。

[關鍵詞]矛盾經濟關系矛盾經濟法

一、矛盾

(一)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

馬克思主義哲學認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并貫穿于事物的全過程,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但是,不同的事物具有不同的矛盾,它是與某一具體的事物緊密相連的,因此矛盾又具有特殊性。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缺一不可。

(二)矛盾的直接性與間接性

矛盾的直接性體現為矛盾的雙方具有直接的同一性與斗爭性;矛盾的間接性則表現為矛盾雙方的一方背后隱藏著一方與矛盾另一方的矛盾,在這一矛盾未發生根本性改變的時候,隱藏的一方與矛盾另一方的矛盾是間接存在的,當這一矛盾中的一方發生根本性的改變時,隱藏的一方就會直接取代這一方而與矛盾另一方形成新的矛盾,我們把隱藏的這一方與矛盾另一方的矛盾稱為間接矛盾。

圖示如下:CABD,A與B的矛盾后分別隱藏著C或D一方,

A與B的矛盾為直接矛盾,C與B或D與A的矛盾為間接矛盾。當A與B的矛盾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時,C與B或D與A的矛盾是隱藏的。當A方發生根本性變化時,C就會取代A的位置形成與B的矛盾就成為直接矛盾;當B方發生根本性變化時,D就會取代B的位置形成與A的矛盾就成為直接矛盾。由此可見,直接矛盾與間接矛盾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它們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矛盾的直接性與間接性的理論深刻地揭示了矛盾的復雜性,是矛盾的普遍性的一種反映。

(三)矛盾的一維性與多維性

任一矛盾必然存在相互對立的兩方,只有一方是不可能產生矛盾的,矛盾的這種雙方的對立性的特征,我們稱為矛盾的一維性。而在實際生活中,矛盾的一方并不只是一個主體,往往存在多個主體,矛盾的另一方常常與這幾個主體同時對立,這就形成了矛盾的多維性。比如,矛盾的A方可同時與矛盾的另一方B、C、D、E等方對立,這樣就構成了A、B,A、C,A、D,A、E等矛盾的多維矛盾。矛盾的一維性與多維性的理論同樣揭示了矛盾的復雜性,也是矛盾普遍性的一種反映。

二、經濟關系

(一)經濟

1、經濟的概念

迄今為止,對“經濟”一詞還沒有人能做出有權威性與有實質內容性的解釋。在西方國家,“economy”一詞除指“經濟”以外,還有“節約、節省”的意思;而在我國,經濟一詞則概念模糊,但更多的人認為是指“物質財富”。實質上,經濟是以人類為視角而對對人類有用的物質的一種稱謂,是動態物質與靜態物質的總和。

2、物質、財富、財產、資產與經濟

物質是與意識相對應的概念,是存在于人的意識之外的客觀實在,客觀實在性是物質的本質屬性。物質是人類賴以生存的最基本的條件,沒有物質生活資料,人類是不可能生存與發展的。物質按形態來分,可分為有形物質與無形物質,有形物質是指人眼能看得到的物質;而無形物質是指人眼看不到而實際存在的物質。物質按狀態來分,可分為動態物質與靜態物質,動態物質反映物質的流轉關系;靜態物質反映物質的所有關系。

財富是以人類為視角而對對人類有用的物質的一種稱謂,是物質的一部分。財富分為社會財富與個人財富,社會財富是指社會所擁有的對人類有用的物質,個人財富是指個人所擁有的對人類有用的物質。從狀態上講,財富一般指靜態的物質。

財產只是指物質的一部分,它是與人身相對應的一個概念。擯棄附著在人身概念上的社會評價觀念,人身實質上是一種物質。不過,由于要考慮其社會評價,人身是一種特殊的物質。

資產也是指物質的一部分,其本質是財產,由于人們將它投入到商業運營中企圖要增值,因而稱之為資產。資產強調物質的商業價值,強調物質的動態性。

經濟是以人類為視角而對對人類有用的物質的一種稱謂,是動態物質與靜態物質的總和,是社會財富和個人財富總和,經濟的發展意味著社會總的財富的增多。“財富”與“經濟”兩個概念非常相似,但它們是有區別的:第一,“財富”是宏觀概念,不考慮物質的所有與流轉的具體過程;“經濟”是較微觀的概念,是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的具體過程產生的。第二,財富指靜態的物質;經濟是動態物質與靜態物質的結合。

綜上所述,“經濟”是位于“物質”概念之下位階上的概念,它們不在同一位階上;“財富”與“經濟”是位于同一位階上相似的概念;“財產、資產”則是位于“經濟”概念之下的另一位階上的概念,“民事”則稱不上與物質有關。

(二)經濟關系

1、經濟活動

(1)經濟活動、民事活動與物質活動

經濟活動是人們從事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其實質是指民事活動。由于民事活動進行的也是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從這一層意義上講,經濟活動與民事活動是對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的兩種不同稱謂。人們從事經濟活動的對象是整個物質,目的則是為了獲得經濟利益,經濟活動并不只是經濟的活動,而是指整個物質活動。民事含有“市民自己的事”的意義,強調的是“私事”、“不容他人侵犯”的意思,由于“民事”是從“事情”的角度去考慮問題,所以“民事”不是物質;民事活動指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它才是一種物質活動,可見,民事與民事活動的含義是明顯不同的。對于“經濟”來說,“經濟”本身就是物質,所以經濟活動就是物質活動。所以,從字面含義上講,經濟活動的稱謂比民事活動更能清晰地表述物質活動。

(2)經濟活動的四個主體

人們在從事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時,往往只注意“經濟個人”和“經濟組織”的利益而忽略“經濟社會”與“自然界”這兩個主體。其實,在人類從事的經濟活動(或民事活動)中,一直存在四個主體,即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在人類社會的早期,生產力水平低下,人們為了自身的生存,拼命地從“經濟社會”與“自然界”攫取對自己有用的物質財富,真所謂是“召之即來,揮之即去”。人類在從事經濟活動或民事活動時,由于“經濟社會”與“自然界”這兩個主體的巨大包容性,“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經濟社會”與“自然界”這兩個主體的矛盾并未顯現,受認識能力的限制,人們往往忽略“經濟社會”與“自然界”這兩個主體的存在。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經濟社會”與“自然界”這兩個主體的矛盾日益尖銳,人們才逐漸認識到這兩個主體的重要性,“經濟社會”與“自然界”這兩個主體的地位才得以確立。雖然直到現在,由于受傳統理論與傳統思維的限制,有些人仍然不承認這兩個主體的存在,但它們的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實在,承認這兩個主體應該只是時間的先后問題。

(2)經濟活動的循環演進

人類的經濟活動是一個循環演進的過程,如下圖所示:

(圖一)金字塔型(圖二)氣球型(圖三)爆炸型

從上圖可以看出,人類的經濟活動的循環演進過程分三個部分:

1)經濟活動的初期階段(金字塔型階段,如圖一)

在人類社會的早期階段,由于“經濟社會”的稚嫩和“經濟組織”的不完善、不發達,人類的經濟活動更多地體現為“經濟個人”與“自然界”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生產力低下的“經濟個人”與不完善的“經濟組織”為了自己的生存,不遺余力地向“自然界”(或“經濟社會”)索取對自己有益的物質,同時,向“自然界”(或“經濟社會”)拋灑自己不需要的物質,經濟活動以“經濟個人”為中心,“經濟個人”的物質財富不斷地增多,物質流動的總趨勢是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流動(如圖一)。在這一時期,由于物質主要還是集中在“自然界”,“自然界”具有一定的自凈能力,又由于“經濟社會”非常的不完善,基本上處于無人管理的狀態,“經濟社會”與“自然界”就表現出很大的包容性。在以“經濟個人”為中心的物質活動中,正是由于這一包容性,使得“經濟個人”與其他主體的矛盾關系雖然存在但并未顯現,顯現出來的只是在經濟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也就是民事關系,民事關系在這一時期占住主導地位,調整民事關系的民法同時也大放異彩,并且得到不斷完善與發展。此時的民法調整的只是“經濟個人”在攫取“自然界”物質過程中而產生的一種無序狀態,其目的是促使“經濟個人”之間有序地掠奪“自然界”物質。由于人們并未發現這四個主體之間隱性存在的矛盾,矛盾經濟法雖然隱性存在但并未顯現并確立,所以,這個時期是民法的天下,民法在調整物質所有與流轉過程中占住統治地位。這一時期經濟活動的主要特點我們可歸納如下:

第一,“自然界”的物質充盈,“經濟組織”與“經濟社會”還很不完善,“經濟個人”是最主要的經濟主體。

第二,物質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運動,“經濟個人”向其他主體輸送對己無用的物質。由于“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的稚嫩性,“自然界”的自凈能力強,“經濟個人”與其他主體之間的矛盾存在著但并未顯現,各主體之間的矛盾往往被人們忽略,即便認識到也往往漠不關心,任其發展,或者企圖用民法的擴大解釋去解決這些矛盾。

第三,從事物質所有與流轉的民事活動(或經濟活動)較為活躍,民事關系占住絕對統治地位,調整民事關系的民法被人們奉為神靈,絕對崇拜,可以說,這一時期是民法的天下。

第四,這一過程大約需要幾千年。

2)經濟活動的繁榮階段(氣球型階段,如圖二)

隨著“經濟個人”財富的不斷增加,經濟的所有與流轉的形式與方式日益復雜,“經濟個人”在經濟活動中常常感到力不從心,為攫取更多的物質供自己使用,個人之間的聯合越來越普遍,“經濟組織”也就自然而然的建立與發展起來了,“經濟組織”的勃興使其在這一階段占住主導地位。此時,物質不但繼續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流動,“經濟個人”的物質亦向“經濟組織”流動,財富急劇向“經濟組織”聚集,形成一種財富的倒金字塔型(如圖二)。“經濟社會”在這一時期并未得到充分的發展,還處于完善階段,常常受到“經濟組織”帶來的傷害。在“經濟組織”面前,“經濟個人”與“自然界”顯得渺小與無奈,尤其是“自然界”,由于無人管理,更是在默默地承受著“經濟組織”向其拋灑的有害物質對其的傷害,在痛苦地呻吟。雖然“經濟個人”受到“經濟組織”的壓榨,但由于其同屬人類范圍,因而其所受傷害遠小于“經濟社會”與“自然界”。經濟活動的結果使物質主要集中在人類社會的“經濟組織”與“經濟個人”之中,呈現出一種中間大兩端小的氣球形狀(如圖二)。此時,在經濟活動過程中,各主體之間所隱藏的矛盾關系日益顯現并暴露無遺,更多地體現在以“經濟組織”為中心的矛盾關系,即“經濟組織”與“自然界、經濟社會、經濟個人”之間的矛盾關系,“經濟組織”之間的矛盾關系,當然,還有其他主體之間和主體內部之間的矛盾關系,這些矛盾關系形成了一張錯綜復雜的矛盾關系網。由于這些矛盾關系不是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并不會主動地去進行調整,調整民事關系即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的民法在這個不同性質的關系面前亦無能為力。這些在經濟活動中產生的,附著在民事關系之上的矛盾關系或矛盾關系網,我們稱之為經濟關系。經濟關系在這一時期顯得特別突出,當然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也就必不可少了。經濟關系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引發經濟法的勃興,矛盾經濟法在這一階段不但得到確立而且占住主導地位。這一時期的經濟活動的主要特點我們可以歸納如下:

第一,物質急劇地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轉移,“經濟個人”的財富也逐漸向“經濟組織”轉移,財富的積累呈倒金字塔型。此時,“經濟社會”也逐步得到人們的重視,但還不完善,常常受到其他主體的傷害。“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在經濟活動中處于絕對統治地位,物質積累呈中間膨脹的氣球型。

第二,各種主體之間及主體內部之間在經濟活動中的矛盾日益顯現且有惡化的跡象。由于物質的吸取并不是按自然規律進行,各主體之間的財富積累比例極度失調,經濟結構極度不合理,往往引發大規模的經濟災難。

第三,隨著經濟的發展,經濟關系不但被人們所重視,而且占住統治地位,經濟關系逐漸取代民事關系。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提升至特別重要的地位,可以說,這一時期是經濟法的天下。

第四,這一過程大約需要幾千年。

3)經濟活動的爆炸階段(爆炸型階段,如圖三)

物質繼續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聚集,有害物質繼續向“自然界”和“經濟社會”傾倒,“自然界”已失去自凈能力,“經濟社會”由于不完善而不堪重負。此時,各主體之間的矛盾繼續深化,經濟關系日益多元化與復雜化,特別是“經濟個人”“經濟組織”與“經濟社會”與“自然界”的矛盾關系不可調和。由于“經濟組織”與“經濟個人”財富的高度聚集,這兩個主體也逐漸失去經濟活力,經濟發展與科學技術進步緩慢。在經濟規律與自然規律的作用下,物質有向下移轉的趨勢。這時,生態災難頻發,社會危機加深,“經濟組織”與“經濟個人”失去活力,各主體之間的矛盾變得不可調和,“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發生財富爆炸,其數目亦在急劇地減少,物質由“經濟組織”與“經濟個人”向“自然界”傾倒,物質回歸“自然界”,這是人類的經濟災難,也是人類自身的災難。這時,調整經濟活動的民法與調整矛盾關系的經濟法同時失去作用,這一時期我們稱之為民法與經濟法雙失靈時期。這一時期經濟活動的主要特點可歸納如下:

第一,“社會經濟”主體來不及完善,其適應力不強,繼續受到其他主體的沖擊;“經濟個人”與“經濟社會”由于財富的極度增多而失去活力;“自然界”主體失去自凈能力。積累在“經濟個人”與“經濟組織”中的物質“搖搖欲墜”,經濟大廈將傾,在經濟規律與自然規律的雙重作用下,經濟災難不可避免,人類遭受史無前例的經濟大災難,物質向“自然界”聚集,物質又重新開始新一輪的循環。

第二,各主體之間的矛盾日益深化,達到不可調和的地步。生態惡化、經濟危機、戰爭以及其他災害接踵而至,經濟關系的復雜性非人類難以想象與處理。

第三,調整民事關系的民法與調整經濟關系的經濟法失去作用,處于雙失靈狀態。

第四,人類開始了新一輪的經濟活動的循環。

第五,這一過程大約需要一、二千年。

人類的經濟活動是由金字塔型氣球型爆炸型新的金字塔型的不斷循環演進的過程。每一次循環使“經濟社會”主體不斷得到完善,通過多次的循環以后,在“經濟社會”主體對其他主體達到可控的地步時,物質財富可適度地控制在人類手中,經濟爆炸的到來就變得更為緩慢,人類經濟災難的次數與頻率變得更小,但是,經濟災難不可避免。

2、經濟關系的概念

從上述經濟活動的循環演進可以歸納出經濟關系的概念為:經濟關系是在經濟活動(或民事活動)過程中形成的,存在于民事關系基礎之上的矛盾關系。要準確理解這一概念,我們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是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所存在的矛盾關系,是物質關系的一種。它與民事關系同時存在,共同構成物質關系。

(2)經濟關系不是經濟活動中所存在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而是在物質所有與流轉中所存在的矛盾關系,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是民事關系不是經濟關系,民事關系和經濟關系共同存在于人類的經濟活動過程中。

(3)經濟關系不是經濟的關系,也不是經濟運行的關系,而是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或者說經濟運行)中存在的矛盾關系,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經濟運行關系是非常錯誤的,經濟運行關系是民事關系。

(4)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最根本的區別是,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民事關系不是矛盾關系。因此,民事關系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遵循自由、平等的價值觀;而經濟關系在人們處理矛盾關系時則遵循公平、和諧的價值觀。

3、經濟關系的特征

(1)矛盾性

由于經濟關系本身就是矛盾關系,因此,矛盾性是經濟關系的本質特征。從經濟活動的循環演進的三個過程來看,經濟關系的矛盾性也有三個循環過程:

第一,在經濟活動的初期階段,由于“經濟社會”與“經濟組織”很不完善,因此,經濟關系主要存在于“經濟個人”與“自然界”之間。又由于“自然界”的巨大的包容性,此時經濟關系存在但不為人認識或即使認識到但不為人們所重視,經濟關系的矛盾性并沒有顯現。

第二,在經濟活動的繁榮階段,經濟關系特別突出,經濟關系得到進一步的發展,呈現復雜化的趨勢,經濟關系的矛盾性非常明顯且得到人們的普遍重視并且以經濟法予以調整。

第三,經濟關系變得不可調和,矛盾性非常尖銳。在經濟規律與自然規律的作用下,經濟關系趨于崩潰,經濟關系向另一循環方向發展。

第四,隨著經濟關系的崩潰,經濟關系在另一循環路徑上又隱性存在,開始了另一輪的經濟關系的循環。

(2)關聯性

前文所述,矛盾具有普遍性與特殊性;有直接矛盾與間接矛盾;矛盾具有一維性與多維性的特點,因此,具有矛盾性的經濟關系也具有普遍性,各個主體之間存在著相互關聯的矛盾關系。經濟關系的關聯性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經濟關系普遍存在于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中,存在于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四個主體及各主體內部之間。

第二,這四個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具有間接性與直接性特點,也就是說,在這四個主體之間的任意兩個主體之間除存在直接的經濟關系之外,還存在著與其他兩主體之間間接的經濟關系。

第三,這四個主體中的任一主體可同時與其他主體存在有經濟關系,經濟關系具有多維性的特點。

(3)矛盾性與關聯性的關系

在經濟關系中,矛盾性與關聯性是同時存在的兩個特征。矛盾性是關聯性存在的前提與基礎,關聯性是矛盾性的體現。由此可見,矛盾性是經濟關系的本質特征。

(三)經濟關系、民事關系與物質關系

物質關系是人們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

物質關系按狀態來分,可分為靜態的物質關系與動態的物質關系。動態的物質關系是最本質的物質關系,靜態的物質關系只是物質關系的一種特殊形態,因此,物質關系更多地表現為動態的物質關系即物質的流轉關系與矛盾關系;靜態的物質關系則表現為物質所有關系與矛盾關系。

物質關系按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是否需要分析矛盾性來分,可將物質關系分為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民事關系是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一般與其他事物沒有關聯性,所以不分析該種關系是否具有矛盾性。可以這樣說,民事關系是一方不容他人侵犯的物質所有關系或雙方各取所需的一種物質流轉關系,不分析或不必要分析其矛盾性。比如,在一菜市場,一時髦女郎手拿著大把的鈔票,急于想買一只大母雞給久別重逢的男朋友燉湯喝補補身子;而此時,菜市場中的另一位老大媽則手捧一只大母雞,希望早點賣掉好給自己的孫子湊足學費。兩人一見面就馬上達成協議,買賣雙方是各取所需,其他人也沒有權利來阻止這一買賣,也就是說,這一買賣與其他方沒有關聯關系,這一物質流轉關系就是民事關系。經濟關系是,在物質所有與流轉過程中,由于與其他事物具有關聯性,因而需要分析其是否具有矛盾性而形成的一種物質關系。再如上例,菜市場中的另一位老大爺也手捧一只大母雞,急于賣掉而挽救自己唯一的生命垂危的孫子的生命,在這里就出現了矛盾,即該時髦女郎到底該買誰的大母雞呢?時髦女郎與老大媽之間的買賣關系和時髦女郎與老大爺之間的買賣關系之間的矛盾關系就是經濟關系。按照矛盾經濟法的調整方法,該時髦女郎只能依據矛盾經濟法去購買老大爺的大母雞以挽救其孫子的生命,而不能依據民法自由選擇。

民事關系是一種物質關系,是民法所調整的對象;經濟關系也是一種物質關系,是矛盾經濟法調整的對象。

(四)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憲法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的簡要比較

1、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是人類最基礎的物質關系,強調私人性與國家的非干預性;憲法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是政治或社會關系,強調國家的暴力性。憲法關系、行政關系、刑事關系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對于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而言,即使國家消亡了,這兩種關系依然存在,它們貫穿于人類社會的始終,不存在沒有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的社會。

2、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是在物質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所存在的兩種不同的物質關系。在經濟運行中,存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即民事關系)和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民事關系是經濟關系的基礎,經濟關系反過來促進民事關系的完善與發展。

三、經濟法

(一)經濟法的概念

只要我們清楚了什么是經濟關系,那么,要給經濟法下個定義就非常簡單了。“經濟法是國家為調整經濟關系而制定的法律規范”,“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規的總稱”,或者說,“經濟法是調整國民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單地講,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完整地講,經濟法是調整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之間以及它們內部之間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要準確地掌握經濟法的概念,我們主要要掌握以下幾點:

1、經濟法的主體(或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有四個,即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經濟社會”由社會經濟、社會人與經濟社會服務三部分組成,社會經濟含有物與地區經濟兩要素,物是指公共財富,包括公共財產、公共社會利益、公共的基礎設施,地區經濟是指各個不同地域的經濟,社會人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總稱,經濟社會服務是經濟社會中最核心的部分,是指為協調各經濟法主體之間及其內部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提供的服務,起“經濟裁判員”的作用,服務的手段與方式有協調(計劃、規劃,調控、指導、引導、預警)、管理(核準、登記、獎懲、監管、信息統計與)、參與,其中,管理是基礎,協調是根本,管理與協調為常態,參與是偶然;“經濟組織”是指企業、公司及其他非法人經濟組織,從縱向來看,是指由各個行業所組成的有機統一體,各行業包括生產、流通、消費三環節,從橫向看,是指生產、流通、消費、服務四行業;“經濟個人”是指不特定的多數人;“自然界”是指除人類或人類社會以外的物質部分。

2、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經濟關系。經濟法調整的不是經濟,也不是在經濟活動中存在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而是經濟活動中的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將經濟法主體之間的物質所有與流轉關系理解為經濟關系是非常錯誤的。在經濟運行中,我們要運用經濟法去協調經濟關系,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而不是去協調經濟(協調經濟是民法的任務)。

3、經濟關系不但存在于上述四個主體之間,還存在于各個主體內部之間。比如,經濟組織之間也有經濟關系。

(二)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是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因此,經濟法實質是調整矛盾關系的法律,經濟法的本質是矛盾經濟法。經濟關系即矛盾關系貫穿于經濟法的各個方面,是經濟法之所以能存在的主要依據,也是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因此說,經濟法就是矛盾經濟法。

(三)有關經濟法本質理論流派的分析

與國外相比,我國經濟法本質理論的研究較晚,但取得了驕人的成績。在我國,由于經濟法本質理論并未成型且沒有統一,因而產生了許多有關經濟法本質理論的流派。這些傳統經濟法理論,有些初具規模,但研究陷于尷尬的局面;有些經過實踐的檢驗是錯誤的,已經滅跡;有些還在所謂的“創新”,并未成型。雖然流派眾多,但比較成型的且繼續存在的有關經濟法本質的理論學派,我們可以概括為:“南李北楊中多俊”。

1、“南李”學派,即以西南政法大學教授李昌麒為代表的干預經濟法理論學派。該派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實質是干預經濟,因此,經濟法的本質是干預經濟法。他們認為,“經濟法是調整需要由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經濟法調整對象分為下述四個部分:(1)微觀經濟調控關系,其中又包括國家對經濟組織的調控關系及經濟組織內部的調控關系;(2)市場調控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分配關系。在“二戰”前后,資本主義國家爆發了大規模的“經濟危機”,英國經濟學家亞當•斯密的經濟學理論遭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取而代之的是凱恩斯的干預經濟學理論得到了各國的重視,各國紛紛采取干預經濟的措施去應對經濟危機并取得了一些成效。隨著凱恩斯的干預經濟學理論的發展,應運而生的干預經濟法理論也得到了各國法學家的重視與研究,取得了比較豐富的理論成果。我國的干預經濟法理論可以說是從國外借鑒而來的,它在我國的經濟法本質理論研究中具有奠基性的歷史意義,取得了豐碩的理論成果,成績斐然,豐富了我國的經濟法本質理論體系,有力地促進我國經濟的發展。但是,我們不無遺憾地看到,這一理論具有明顯的局限性:

第一,沒有明確地指出經濟法的主體。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主體必須明確具體,否則,主體不明,法律又如何去調整?沒有了對象,就像拳擊運動員放“空拳”。矛盾經濟法就很明確地指出經濟法的主體有四個,即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

第二,沒有正確地說明國家為什么要去干預經濟。由于沒有弄清楚什么是經濟關系,所以就錯誤地認為,國家干預經濟是因為市場機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沒有解釋為什么市場機制不起作用。矛盾經濟法非常明確地告訴我們,由于經濟運行中的矛盾關系,所以需要國家去協調,去干預;在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存在的地方,市場機制是不起作用、起延后作用或破壞性作用。

第三,對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范圍語焉不詳。依李昌麒教授的說法,不很明確地指出國家干預的經濟關系的范圍,是為了給經濟法的研究留下余地,顯然這充分體現了教授嚴謹治學的可貴精神,令人欽佩。但是,經濟關系的范圍不詳給經濟法的研究帶來困難,有些人就認為這些經濟關系應該由國家干預,有些人卻認為那些經濟關系應該由國家干預,到最后變成了,到底有哪些經濟關系應該由國家干預令人迷惑不解,這樣顯然會帶來理論紛爭。矛盾經濟法很明確地指出了經濟法調整的經濟關系的范圍,即經濟法調整經濟社會、經濟組織、經濟個人與自然界之間以及它們內部之間的經濟關系。

第四,錯誤地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誤認為是民事關系,這也是其他所有的關于經濟法本質理論的通病。經濟關系是矛盾關系,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是民事關系。將經濟關系等同于民事關系,不但搞錯了經濟法的調整對象,使經濟法的研究誤入歧途,而且使經濟關系與民事關系糾纏不清,造成民法與經濟法的不必要的纏斗,可以這樣說,這兩個因素恐怕也是造成經濟法至今不為社會所重視,同時又走不出經濟法理論研究困局的最根本的原因。

第五,沒有認識到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矛盾關系,當然也就認識不到經濟關系的實質,只是一味地設想國家去干預經濟。

2、“北楊”學派,即以北京大學教授楊紫煊為代表的協調經濟法理論學派。該派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協調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實質是協調經濟,因此,經濟法的本質是協調經濟法。他們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同時還認為,經濟協調關系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1)企業組織管理關系;(2)市場經濟關系;(3)宏觀經濟調控關系;(4)社會經濟保障關系。該派繼承與發揚了干預經濟法的有關理論,是與干預經濟法并存的一種理論學派,但它創造性地從“協調”的視角去分析經濟法,是對傳統理論的突破,具有理論創新性,在經濟法本質理論體系中書寫著自己光輝的一頁。至于協調經濟法是否也是從國外借鑒而來,筆者沒有去考究。協調經濟法隱約地覺察到矛盾關系的存在,這是非常難能可貴的,只是沒有敏銳的指出這些矛盾關系就是經濟關系,甚為可惜。由于未能跳出傳統思維的桎梏,該派理論仍然有其明顯的缺陷:

第一,沒有明確地指出經濟法的主體。

第二,沒有指出協調的真正原因。與干預經濟法一樣,由于沒有弄清楚什么是經濟關系,所以就錯誤地認為,國家協調經濟是因為市場機制不起作用,但是又沒有解釋為什么市場機制不起作用。

第三,對需要由國家協調的經濟關系的范圍語焉不詳。

第四,與干預經濟法一樣,仍然錯誤地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將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誤認為是民事關系。

第五,隱約地覺察到矛盾關系的存在,這是該學派最有亮點的地方,也是所有的流派中最接近矛盾經濟法的唯一學派。但是,令人扼腕的是,該派沒有繼續地去深入研究,從而將這些矛盾關系確定為經濟關系。

3、“中多俊”學派,即以武漢大學教授漆多俊為代表的調節經濟法理論學派。該派認為,經濟法是國家調節經濟的法律,經濟法的實質是調節經濟,因此,經濟法的本質是調節經濟法。他們認為,“經濟法是調整在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以保障國家調節,促進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現代國家調節社會經濟采用了三種基本方式,即:(1)國家以強制方式反壟斷和限制競爭及反不正當競爭,以排除市場調節機制作用的障礙;(2)國家以參與方式直接投資經營;(3)國家以促導方式對社會經濟實行宏觀調控。為了規范和保障這三種國家調節,需要制定和實施三個方面的法律,即:(1)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合稱競爭法);(2)國家投資經營法;(3)國家宏觀調控法。這就是學界人士所稱漆先生的“三大塊”或“三分法”。漆教授首先是用實證方法,在總結一個世紀以來各國國家調節的實際作法基礎上提出的,后來又從理性上深入分析市場、調節機制與法律的同步演變規律,論述了市場存在三缺陷、國家調節三方式、規范和保障國家調節的法律即經濟法體系的三構成,從而使得該學派具有較強的科學性和信服力。調節經濟法理論立論新穎獨到,強調了國家在經濟運行過程中的調節作用,認為經濟法是公法,在經濟法理論界有強大的號召力,并給政府調節經濟提供了許多的理論支持與理論參考。但是,與同上述兩派一樣,仍然存在其固有的弊端,由于與上述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四、矛盾經濟法的重大歷史意義

(一)矛盾經濟法理論是揭示經濟法本質的唯一正確的理論

無論國內還是國外,沒有任何人任何學派能敏銳地認識到經濟運行過程中的矛盾關系就是經濟關系,他們總是錯誤地將經濟關系理解為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關系。在英美法系國家,由于缺乏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基礎,所以很難產生矛盾經濟法本質理論;只有在有馬克思主義哲學的理論基礎的大陸法系才可能產生矛盾經濟法。其實,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的矛盾關系早已存在,只是并未為人覺察與重視,待到這些矛盾關系發展到不可調和的地步引發經濟危機時,人們才予以重視與研究。但是,沒有人能將這些矛盾關系歸結為經濟關系而用經濟法予以調整,總是想方設法地用民法(或者傳統的經濟法)去調整,而這些矛盾關系與民法(或者傳統的經濟法)的宗旨相悖,結果是調整得不倫不類。只有將這些矛盾關系(也就是經濟關系)用經濟法來調整,才能真正促進經濟健康有序地運行,才能促進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由此可見,傳統經濟法并未揭示出經濟法的實質,經濟關系明明存在但卻無“法”調整或者是“法”(即民法或者傳統的經濟法)亂調整;只有矛盾經濟法才揭示出經濟法的實質,使這些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得到正確調整。因此,矛盾經濟法是揭示經濟法本質的唯一正確的理論,是二十一世紀最重大的發現。

(二)矛盾經濟法為經濟法開辟了廣闊的發展空間,指明了經濟法發展的正確方向

1、矛盾經濟法的主體體系非常豐富,要完善該體系需要大量的理論研究。比如,“經濟組織”這個主體,它就不是單一的主體,包括公司、企業與其他經濟組織。從縱向考慮,它就包括產業、行業兩類;從橫向考慮,包括生產、流通、消費行業。另外,還有行業與產業的分類,“經濟社會”與“自然界”兩類主體的問題等等,這些都需要做仔細深入的研究。

2、矛盾經濟法中的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網非常復雜。由于矛盾的直接性與間接性,矛盾的一維性與多維性,這些關系錯綜復雜,需要我們不斷地去發現已有的經濟關系。同時,隨著經濟的發展,又會出現新的經濟關系,更需要我們去發現并加以解決。因此,理清經濟關系網需要我們做大量的工作。

3、矛盾經濟法中調整方法具有多樣性。如管理法、協調法、調節法等等,這些都需要理論研究。

4、還有,矛盾經濟法的地位、價值、研究方法、經濟法律關系、經濟法律責任等一系列的理論問題急需解決,需要大量的人員去研究。

5、矛盾經濟法終結了傳統經濟法理論的研究,因為這些理論都沒有揭示出經濟法的本質,再研究下去既沒有必要也毫無價值。同時,矛盾經濟法也終結了傳統經濟法理論之間的紛爭,凈化了經濟法研究的理論環境,并且指明矛盾經濟法理論是唯一正確揭示出經濟法本質的理論,集中全部的力量去研究矛盾經濟法才是我們睿智的選擇,矛盾經濟法是經濟法發展的唯一正確方向。

(三)矛盾經濟法宣告民法時代的終結,經濟法時代的到來

1、民法的貢獻、無奈與罪惡

毋庸諱言,在經濟活動的早期,扛著“自由、平等、人權”旗號的民法在促進財富由“自然界”向“經濟個人”移轉具有重大的保障作用。誰限制人們向“自然界”索取物質,誰就違反民法,誰就要承擔法律責任。在這一時期,經濟關系并未顯現,人們眼里看到的只有大量的民事關系,調整民事關系的民法可以保障人們有序地向“自然界”攫取物質而不至于發生沖突,民法的作用也關鍵在于此。可以說,民法是有力地促使了“經濟個人”的財富積累,給經濟發展帶來了不可磨滅的貢獻。但是,民法的價值理念與經濟關系的本質是南轅北轍的,民法強調的是“自由”,經濟法則強調“公平”。因此,在民法看來是違法的,而在經濟法看來,不但不違法而且非常合法。比如,甲、乙、丙等數人去分一個蛋糕(就像自然界),如果它是無限大的,那么,民法的作用就是,甲去分蛋糕時,甲是自由、平等的,乙、丙等數人不得阻礙其去瓜分,否則就是違反民法,這里強調的是自由、平等。但是,如果這個蛋糕不是無限大的,那么,甲去分蛋糕時,甲就不是自由的,他的份額的多少與其他人就發生沖突,存在矛盾關系,這就需要大家一起協調,待確定各自的份額后再去分享。這時,阻止甲去自由地分割蛋糕不但不違法,而且非常合“法”,這個法就是經濟法,在這里,經濟法強調的是公平。由于民法與經濟法的價值理念根本不同,因此,用民法去調整經濟關系(即矛盾關系)不但滑稽可笑,而且根本無法調整,從而使矛盾越積越深,引發經濟危機。用民法去調整經濟關系顯示出民法的無奈;而引發經濟危機則彰顯民法的罪惡。

2、民法時代的終結,經濟法時代的到來

在現在看來,將“自然界”想象成不可窮盡是荒誕可笑的。事實與現實證明,自然界是有限的,這一點就直接宣判了民法的“死刑”,迎來了經濟法的春天。因為經濟法總是將“自然界”作為有限量考慮,從而去探求其中的矛盾關系(即經濟關系),矛盾經濟法是正確認識事物本質的理論,是符合時展潮流的理論,隨著人們認識的加深,經濟法時代的到來不可避免,特別是矛盾經濟法的建立,正式宣告了這一時代的到來。從此,有些關系無“法”調整、無“法”可依、“法”亂調整的現象不復存在。比如,前幾年的肉豬生產過剩,與豬肉的消費嚴重脫節,產生了很大的矛盾。民法是無法調整的,你沒有權利去要求別人不去養豬,養豬是自由的;行政法也無法調整,因為政府沒有權力去干涉人們的養豬自由,否則是侵犯人權;更不用說刑法了,你總不能將要養豬的人判處死刑吧。這樣看來,這個矛盾關系(或經濟關系)顯然無“法”調整、無“法”可依。后來,政府去干預,若是依據行政法,顯然沒有法律依據,明顯的無“法”可依。政府本來是好意,因為干預卻背負了一個“干涉自由”的罵名,冤枉也哉!如果確認了矛盾經濟法,那么這種現象明顯是經濟法的范疇,可直接依據經濟法去協調豬肉的生產與消費的活動,政府有權利(而非權力)去調整,不會出現無“法”調整、無“法”可依、“法”亂調整的現象。

(四)矛盾經濟法清晰地界定了經濟法是私法而不是公法

按照烏爾比安的說法,法律分為私法與公法,私法是調整私人利益的法律;公法是調整公共利益的法律。而現在的法律,不管是哪部法律,這兩種利益均同時存在,因此,將某部法律明確的劃分為私法或公法已經非常困難。就像私法性質很濃的民法,它也有調整公共利益的規范,同時民法也是運用國家的權力去保證其實施,很難講民法就是純粹的私法。筆者認為,劃分公私法的根本目的應該是是否有“權力”的干涉,因此劃分標準應該是“權力”還是“權利”。以“公權力”為核心的法是公法;以“權利”為核心的法就是“私法”。這樣,以“公權力”為核心的行政法、刑法就是公法;以“權利”為核心的經濟法、民法、商法就是私法。矛盾經濟法只是賦予各主體的權利而不是權力,國家或政府應該按照經濟法規定的權利去協調,如果沒有這個權利,任何主體均可拒絕。國家或政府只是“經濟社會”或“自然界”的機構,履行的是經濟法賦予的權利與義務。在矛盾經濟法眼里,沒有權力,只有權利;沒有無限制的絕對權利,也沒有無限制的絕對義務,一切權利與義務都按照協調的方法賦予。在矛盾經濟法眼里,國家或政府從來就沒有權力去干預經濟,只有權利去協調或調節經濟。在矛盾經濟法眼里,國家或政府去協調或調節經濟不但是權利而且還是義務。比如,在發生汶川大地震時,政府有權利去投入資金進行恢復重建,同時這也是一種義務,否則就要追究政府的責任;再比如,在一個冰雪封閉的地區,這里的唯一的一個糧食供應商突然宣布一個驚人的消息:由于心情不好,暫停營業。在民法家眼里,這是無可奈何的,也是允許的;但在矛盾經濟法眼里,這是一種違法行為,因為他的這一行為與其他幾十戶人家的生死發生矛盾,如果不供應糧食,這些人將會被活活餓死。因此,按照矛盾經濟法,供應糧食不只是該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違反這一義務就要追究經濟責任,依據矛盾經濟法,該人必須營業。可見,矛盾經濟法是一部圍繞“權利”與“義務”的法律,是以“權利”為核心的法律,因而是地地道道的私法。

(五)矛盾經濟法清晰地劃定了與其他法律部門的界限,明確提出經濟法是一部重要的部門法

矛盾經濟法是以在物質的所有與流轉過程中所產生的矛盾關系為調整對象的法律,其他法律均不調整這種關系,這是矛盾經濟法與其他部門法的最根本區別,也是矛盾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的最主要依據。

(六)矛盾經濟法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只要有人類存在,就會有物質的所有與流轉活動,那么,矛盾經濟法就會存在。可以說,矛盾經濟法與人類共存亡,而憲法、行政法、刑法及其他法律將隨著國家的消亡而消亡。因此,矛盾經濟法比其他任何法律更具強大生命力。同時,由于經濟的發展,經濟關系的不斷更新,矛盾經濟法也是與時俱進的,這也支撐了矛盾經濟法的強大生命力。

[參考文獻]

[1]高程德.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展望出版社,1985.

[2]唐國棟.中國經濟法原理[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3.

[3]楊紫煊、徐杰主編.經濟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4(1),1996(2).

[4]楊紫煊.經濟法調整對象新探,經濟法制[J],1994(2).

[5]楊紫煊.論新經濟法體系,中外法學[J],1995(1).

[6]漆多俊.經濟法基礎理論[M],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1993(1),1996(2).

[7]漆多俊.經濟法學[M],湖北:武漢大學出版社,1998.

[8]李昌麒.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法律觀念的更新,現代法學[J],1994(1).

[9]李昌麒.經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

[10]李昌麒.經濟法—國家干預經濟的法律形式[M],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主站蜘蛛池模板: 邮箱| 顺平县| 博湖县| 武威市| 长沙市| 常山县| 平遥县| 吉水县| 叶城县| 邳州市| 丽江市| 潜山县| 渝北区| 仁布县| 乌海市| 古田县| 凤凰县| 北流市| 会理县| 三穗县| 榆林市| 西盟| 探索| 法库县| 勃利县| 黎川县| 广河县| 沙雅县| 永寿县| 琼结县| 台中县| 杂多县| 水富县| 漳平市| 伊春市| 突泉县| 图木舒克市| 兴海县| 册亨县| 余江县| 边坝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