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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錯訴行為是指在民事訴訟中由于某種原因所產生的所訴對象上的錯誤。產生民事錯訴的動因很多,可能是由于原告本身對案件事實關系、法律關系的理解認知發生錯誤之類客觀錯誤所造成,行為人此時主觀上為善意;也可能是由于原告為了達到其另外的目的而故意將錯訴人拖入訴訟中,行為人此時主觀上為惡意。
民事錯訴本身只會產生兩個結果:一是相關的訴訟資源被毫無必要的浪費;二是被錯訴人被迫陷入訴訟之中而為此付出毫無必要的金錢和精力。兩者都同司法價值和目的相悖。
尤其對被錯訴人而言,民事錯訴是一種特殊侵權行為。首先在行為上,錯訴人實施了錯誤的訴訟行為;其次,該錯誤的訴訟行為給無辜被告造成了誤工、律師費等有形財產損失以及名譽、商譽等無形損害;再次,錯訴人的錯誤訴訟行為和無辜被告的損失之間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從公平原則出發,錯訴人應當補償無辜錯訴對象的損失,承擔錯訴所造成的責任。
目前民事錯訴行為責任的追究方式,是通過反訴或者另行起訴解決的。此兩種方式在對無辜被告的保護方面都存在明顯不足。首先是反訴,一方面在訴訟過程中根本無法確認是否存在錯訴,被告無法舉證;另一方面在訴訟過程中,無辜被告的損失多少尚處于不確定狀態,被告無法明確反訴要求。其次是另行起訴,這時原無辜被告需要再次投入大量的訴訟成本。
因此基于以上原因,民事錯訴行為的責任追究可在法院的裁判文書中確認,并直接在本案裁判中要求錯訴人承擔相應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等作為錯訴責任的補償。當然,相應對責任的認定,也應參考錯訴人的主觀惡意。對于錯訴人主觀無惡意而被錯訴人自身也有過錯的,應當適當減免錯訴人的責任。
確認追究民事錯訴行為責任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實際作用。
首先,可以切實保護被錯訴人的合法權益。被錯訴人本身的性質使其原本與訴訟毫無關系,但其一旦成為被告,就必須努力維護自身清白。同時,即使其完全勝訴,也需要承擔本來不應當付出的費用。因此,可以說,成為被告本身就使被錯訴人權益受到了侵害,公平在此其實已經喪失。確認追究錯訴責任,就能使被錯訴人的損失得到第一時間的充分的補償,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恢復訴前狀態,保護被錯訴人的合法權益。
其次,可以防止訴權的濫用,促使起訴人謹慎訴訟。從目前的法律規范的規定看,錯訴行為并不存在責任的追究。訴訟時,為了避免遺漏被告從而避免案件被駁回或無法執行的情況,起訴人在起訴時,當然選擇多訴甚至錯訴,越多被告越好。確認追究錯訴行為責任,使錯訴人需要承擔責任,原告訴權的行使也越加謹慎,有效避免損人利己的濫訴行為的發生。
再次,可以有效合理利用有限的司法資源。起訴人訴權的隨意行使會將案件人為的復雜化,大量毫無關系的所謂“被告”的存在使法院在處理真正案件糾紛時還需對這些“被告”的所謂大量“關聯事實”進行審查,案件處理的進度被拖慢,各級法院常常會出現積案如山的狀況,給當事人也造成很大損失。確認追究民事錯訴行為的責任,就能夠有效地減少錯訴案件,有效減少案件中錯訴的“被告”,一方面,司法審判的人力物力資源避免了無謂的浪費;另一方面司法資源的有效利用,也提高了司法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