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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多地點執業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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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多地點執業法律知識

[摘要]醫師地點執業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有其豐富的法律內涵,并且蘊含著一定的法律價值,是醫師作為人本身所天然具備的遷徙自由權利在職業領域內的真實表達,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實現國家的法治。因此,應采取相關政策與措施,對其進行鼓勵和規范。

[關鍵詞]醫師多地點執業;內涵;價值;措施

Abstract:Asasocialphenomenon,workingindifferentplacesforphysiciansitselfisrichinlegalconnotationandcontainssomelegalvalue.Thisembodiesthatphysiciansarebornwiththerightoffreedomofmovingfromoneplacetoanotherplaceintheprofessionalfield.Meanwhile,thismovementcanpromotesocio-economicdevelopmentandfulfillthenomocracyinthecountry.Therefore,thegovernmentshouldadoptrelevantpoliciesandmeasurestoencourageandregulatephysiciansmulti-sitepractice.

Keywords:physicianmulti-sitepractice;connotation;value;measure

1999年5月1日在我國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簡稱《醫師法》),和衛生部陸續出臺的《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關于做好醫師資格證書及醫師執業證書發放工作的通知》、《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為各地醫政部門貫徹實施《醫師法》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醫師執業準入制度和醫師管理工作逐步納入法制化軌道。但是在《醫師法》實施過程中,逐漸暴露出一些問題。其中,最令人關注的就是:在注冊地點外,一些醫師利用“會診”、“兼職”等方式,變相多地點執業,產生“飛行手術”等“走穴現象”,《醫師法》規定的醫師注冊執業制度顯得蒼白無力。隨著醫師多地點執業的呼聲愈來愈高,各級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圍繞醫師多地點執業(或異地執業)的條件、利弊進行了相關的研討。全國人大代表、哈爾濱醫科大學附屬腫瘤醫院院長徐秀玉也曾提出“完善醫師多地點執業體系,促進醫師多地點執業立法”的建議。那么,“醫師多地點執業”具備怎樣的法律內涵,它又蘊含著何種法律意義以及如何設計這一制度,就是一個值得認真思考的問題。目前國內法學界就這一視角尚未展開充分的研究。本文試圖就此做一些探討,以求教于方家。

一、何為醫師多地點執業?

醫師多地點執業有時被表述為“醫師異地執業”、“醫師兼職”等,衛生部醫政司起草的《醫師多地點執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一條明確規定:醫師多地點執業是指取得“醫師執業證書”的執業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從事執業活動的行為。據此,我們可以從四個方面來認識這一現象。

1.醫師多地點執業的主體是醫師,而且這個主體有所限制,即必須取得“醫師執業證書”。醫師多地點執業的主體條件是區分“醫師多地點執業”與“非法行醫”行為的關鍵,有時也是認定罪與非罪的關鍵。《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行醫罪。根據該法律規定,非法行醫罪的主體僅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如果是具有醫師執業資格的人,根本不存在非法行醫罪的問題。

2.醫師多地點執業有一定的范圍限制,即醫師在兩個以上醫療機構進行執業活動。另外,《醫師多地點執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條明確規定:醫師執業地點總數不得超過3個。

3.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強制醫師必須多地點執業也沒有明令禁止多地點執業。從法律角度看,“醫師多地點執業”是醫師所享有的一項工作權利,對于醫師而言,他們既可以多地點執業,也可以固定執業,選擇“一地執業”還是“異地執業”,最終決定權在醫師本人。《醫師多地點執業管理暫行規定(征求意見稿)》一、三條的規定,究其目的也在于對醫師權利的保障,而非嚴格的限制。

4.醫師多地點執業行為是醫師“治病救人、救死扶傷”職業道德規范下的職業行為。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醫師多地點執業”是醫師基于職業道德而為的一種職業行為,是法律賦予醫師的一項工作權利,也是醫師正常工作的合理延伸。

二、醫師為何多地點執業?

自從《醫師法》實施以來,很多地方的醫師已不再是“一地執業”而是“異地執業”(或多地點執業)。在筆者看來,這種現象理屬正常,因為醫師多地點執業存在多方面的必要性。

1.從人性方面看,醫師多地點執業或異地執業,是醫師作為人本身所天然具備的遷徙自由權利在職業領域內的真實表達。追其本質,醫師乃人類一員。在古漢語(如篆文)中,“人”字是一個象形字,它有較長的一撇和相對較短的一捺構成。根據東漢許慎《說文解字》的介紹:“人”字“象人之側為面形,前身為臂,下為脛。”[1]這就是說,古漢字中的“人”字所描摹的恰好是一個正在行走中的人。這使我們看到了“行走”、“移動”是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屬性。隨著社會的進步,這種重要的屬性慢慢演變成了人們的一種法律上的權利,亦即遷徙自由權利。遷徙自由給個人的自由發展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多地點執業是醫師遷徙自由權利的一種職業上的表現方式,也是其作為人的一項權利。醫師作為專業精英,有精湛的醫學知識和高超的醫道技術,在法治社會構建過程中,法律允許他們選擇異地執業或多地點執業,就是對其遷徙自由權利的最直接保障,也是對其人性的最高尊重。相反,限制壓制,將是對醫師人性的漠視。

2.從經濟方面看,醫師多地點執業或異地執業,是實現衛生經濟快速增長的重要元素。馬克思曾經指出,人是生產力諸要素中最活躍的要素。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的前提,就是勞動力的自由活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要求城鄉勞動者、資本、物資及技術等生產要素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有效的配置和組合,形成全國統一的大市場。截至2004年底,我國共有衛生人員535.7萬人,其中城市衛生人員362.6萬人,縣及縣以下地區衛生人員173萬人(其中鄉村醫生及衛生員近90萬人)。衛生資源的城鄉差別嚴重阻礙了衛生經濟的發展,盡管衛生部提出萬名醫師支援農村的政策取得了一定效果,但也無法從根本上解決這一難題。市場條件下的衛生經濟建設需要的是人才,而且關鍵是醫師,這就必須樹立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充分保障醫師多地點執業,積極吸引醫學人才,使醫學人才能出能進,而不至于使其因指令性計劃而被固定在一處。鼓勵醫師多地點執業有利于衛生人力資源的開發和衛生人才的培養。很多農村醫院的醫師,由于信息閉塞、經濟相對落后等因素制約,根本沒有機會接觸到新技術、新療法,也沒有機會參加學術交流活動,業務水平難以提高。而上級醫院年資高、臨床經驗豐富的醫師到這些醫院執業,能給他們提供便利的條件,有利于提高基層醫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服務質量。并且,適當增加高級醫師的執業地點,會使其因業務技術得到社會的認同而產生進一步追求解決專業領域難題、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的精神動力。另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開放的經濟形態,多地點執業不僅要立足國內也要遠瞻國外。1993年我國開始實施《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其中第九條規定,邀請或聘用單位分別在不同地區的,外國醫師應當分別向當地社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注冊。這也為我國醫師多地點執業或異地執業提供了制度佐證。

3.從法治方面看,醫師多地點執業有利于增強醫師與患者的法律意識,維護社會主義法治。人類法制史已經證明,在一個陌生社會最容易認同法律。宗法血緣關系的社會是一種“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熟人社會,“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維持這種熟人社會秩序的方式只能是那些親情鄉情所迸發出來的美德良俗。“尚德厭訟”的熟人社會使得法從根本上只是捍衛道德的一種工具,這種傳統理念和制度模具加上自然經濟的限制,形成的便是一種熟人倫理下的心理忍讓。后來,國家的形成和法律的健全打破了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熟人社會格局。正如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所言,“從法律的起源來看,法律是人類道德淪喪,無法自治之后產生的”。法律的作用以其對于國家的地域性統治而在一個相對陌生的社會里逐漸凸顯出來。對于多地點執業的醫師以及異鄉的患者而言,它們形成的社會就是一種陌生人社會,異地執業打破了這種熟人倫理的樊籠,帶來了更多的陌生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和利害關系,“熟人倫理”[2]再也無法解決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醫患雙方開始轉而尋求法律上的幫助和保護。“法律是不易自發產生信用的陌生人發明的強制性信用工具”,[3]而鼓勵醫師多地點執業使這種工具成為了現實,為維護法治起到了積極作用。

三、如何實現醫師的多地點執業?

1.要理性認識“多地點執業”作為一項權利自由的限制條件。如前文所述,“多地點執業”是醫師在執業過程中的一項權利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的,都是有限制的。洛克說過:“哪里沒有法律,哪里就不能自由,但是正如人們告訴我們的,并非人人愛怎么樣就怎么樣的那種自由。”[4]孟德斯鳩也說:“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如果一個公民能夠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為其他人也同樣會有這個權利。”[5]一方面,衛生行政部門要在立法層面對多地點執業的主體、范圍等方面做出具體的限制規定,另一方面醫師也應該從理性上深明自己異地執業的限制條件,對限制自己執業的法律規定要予以尊重和配合。

2.要設計出臺相關的衛生法律制度,使得醫師多地點執業具有可操作性。理性的思考為我們確認醫師多地點執業奠定了一種牢固的認識基礎,但這種抽象的認識要轉化為具體的操作,相關制度的設計與改革就顯得十分必要。具體而言,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是法律要嚴格規定醫師多地點執業的準入制度。對允許多地點執業的醫師要明確規定其專業技術職稱要求,而且要明確醫師進行執業注冊的醫療機構的數目。

二是法律要設定對多地點執業醫師的考核標準。醫政管理機構要每年對多地點執業醫師進行技術和道德水平考核,對達不到標準的醫師應取消其多地點執業資格,從而保證醫療質量。

三是醫政管理機構對允許聘用多地點執業醫師的醫療機構也要制定管理標準,對其技術力量、醫療設備等軟硬件條件要進行定期考評,以保障醫療服務質量。

四是出臺配套法律措施,解決醫師因多地點執業帶來的勞資糾紛。由于醫師在注冊地點之外執業,不能與醫院簽訂有效的聘用合同,故任何一方違約都不能得到法律或勞動仲裁部門的保護,特別是當問題發生在聘用方時,醫師的權益常常受到損害,衛生立法部門要結合《勞動合同法》制定措施,保護醫師的合法權益。

五是轉變政府職能,加強醫院行業自律。醫師是具有高等教育經歷、高級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水準要求較高的專業群體。根據國際慣例,應當實行行業自治。因為行業自治能降低政府管制成本,加強群體自律,更好地為公眾服務。而要達到上述目的,政府必須轉變職能,從行政許可的主體轉變為行業自律組織監管的主體。

[參考文獻]

[1]王弘力.古篆釋源[M].沈陽:遼寧美術出版社,1997:686.

[2]王向前.“道德誠信”與“法律誠信”[N].光明日報,2002-10-15(1).

[3]郝鐵川.法律是一種生活藝術[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95.

[4]洛克.政府論[M].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36.

[5]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上[M].臺灣:商務印書館,1997: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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