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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
古某是某石油化工廠貨運裝卸組的工人。
該化工廠貨運裝卸班組共有7個工人,貨運裝卸工作一般隨車輛、貨運產品生產情況決定,具有不固定性,古某等人經常在上班時間無裝卸任務,但有時下班后又因運輸貨物的車輛進廠需要立即裝卸,所以古某所在的班組有時要在下班后完成裝卸任務,裝卸貨物的時間也不確定,貨物多時用時多,貨物少時用時少。但因化工廠每月給予古某等一定的加班工資,古某也沒有意見。
后來,石油化工廠經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對企業內部分工作崗位的職工實行了不定時工作制,古某所在的化工廠貨運裝卸勞動也屬于被批準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崗位。此后,由于工作的需要;有時古某需要超過8小時工作,而且還沒有加班工資。
古某大為不滿,向化工廠提出讓其在8小時以外加班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化工廠的意見則是,古某有時也存在一連幾天工作不滿8小時的情況,而且對古某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于是拒絕了古某的要求。古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請求化工廠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資,并根據國家規定加發所拖欠工資25%的經濟補償金。
不定時工時制,也叫無定時工時制,它沒有固定工作時間的限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需要連續上班或難以按時上下班,無法適用標準工作時間或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而采用的一種工作時間制度,是我國現行的基本工作時間制度之一。
案例中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調查后認為,化工廠實行的是不定時工作制,并且是經過勞動部批準的,古某不存在加班的問題,遂裁決對古某的請求不予支持。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完全正確的,古某在8小時以外工作確實不是加班,因為經過批準的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由于其工作時間是不固定的,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來計算,因此,不受標準工作時間(即每天8小時)的限制,超過8小時的工作不視為延長工作時間,不算加班加點,而是屬于正常的工作時間,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3條的規定,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適用延長工作時間發放加班工資的規定。這也是不定時工作制的一個特色。
古某的工作屬于裝卸,符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條件,古某提出支付加班工資和對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要求是沒有依據的。
在這起勞動爭議中,古某敗訴一部分原因是由于其對勞動法律、法規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不甚了解,而另一部分則是由于企業未就工作時間問題向職工進行必要的宣傳和教育,我們希望企業領導能從這個案例中吸取教訓,要在職工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的學習,以免由于認識不全面而產生勞動爭議,影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關系。
[實例]
劉某是某木材綜合加工廠的職工。該廠于*年6月實施人事制度改革,全廠人員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后人員分流,劉某和張某被安排到了廠傳達室負責門衛值班,兩人商議后決定白天分別上、下午各半天,晚上則輪流值班。
到9月份,張某因病住院,傳達室門衛僅剩下劉某一人,劉某必須每天24小時值班,不能休息一天。一個星期后劉某便感到體力不支,要求廠里增派人員,不能老讓其加班。木材廠卻說:“門衛值班是不定時工時制,24小時工作也不算加班”。
木材廠的理由成立嗎?答案是否定的,該廠在如何給實行不定時工時制的職工確定工作時間的理解上有誤,沒有正確運用不定時工作制,把不定時工作制看成沒有限制的全日制工作時間制度,讓劉某晝夜值班,還沒有星期天、節假日,完全剝奪了劉某的休息權,嚴重侵犯了劉某的合法權益。
需要指出的是,不定時工時制不受標準工作時間的限制,并非說對工作時間毫無限制,也不是說,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就不享有法定休息的權利,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酊條規定,經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受勞動法第41條規定的日延長工作時間標準的限制,但用人單位應采用彈性工作時間及適當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因此,企業應根據生產需要,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合理安排工作,保證勞動者享有休息日,否則就是違法的。
[操作提示]
我國憲法和勞動法賦予了勞動者休息權,在任何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該保護勞動者的這項權利。不定時工作制不是無休息工作制,只是休息時間不像標準工作時間那樣固定、規律而已,企業應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的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任務的完成。
[實用法規條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國務院關于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46號*年3月25日修訂)
第五條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于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271號)
一、……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應保證勞動者每天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據一些企業的生產實際情況可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按勞動部《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503號)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勞部發[*]503號)
第六條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并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準。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