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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帶薪休假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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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帶薪休假法律知識

[實例]

錢某是某線材廠的工人,勞動合同期為3年。合同中關于工資的約定為,線材廠按照錢某的出勤日支付工資,每出勤一天,錢某可獲得工資人民幣40元,不出勤時,不享受工資。*年10月份,因國慶節休假時間較長,實際的工作天數只有18天,錢某出滿勤后,領到了18天工資,比其他月份領的工資都少。財務部出納告訴他:“這月你干活的天數,比其他月少,所以工資就少。”

“別的單位按月計算工資,怎么10月份的工資就不少呢?”錢某的腦子還是繞不過彎來。一位同鄉朋友,對勞動法略知一二,告訴錢某:“十一國慶節休假的幾天里,雖然不上班,但企業也應當支付工資。這樣一來,你的工資就不會少了。”錢某覺得朋友的話有道理,就到廠人事部交涉,希望為他補發國慶節期間的工資。可人事經理卻以國慶節沒上班就不發工資為理由,拒絕了錢某的請求。

很明顯,線材廠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中明文規定,法定節假日是帶薪休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向職工發放工資,不能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而拒絕發放。這種帶薪休假是國家給予勞動者的福利之一,用人單位不得無故剝奪。

法定節假日,又稱法定休假日,是指國家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各國法定節日一般從三個方面規定:政治性節日,如國慶節、解放日等;宗教性節日,如國外的圣誕節等;民族習慣性節日。《勞動法》第四十條對法定休假日作了規定,根據本條及*年9月18日國務院修訂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新年),放假一天(1月1日);

2.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日、初二日、初三日);

3.勞動節,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4.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實例]

謝某在與某絲綢廠簽訂勞動合同時,廠方告訴他:“我們實行的是日薪制,干一天活,給一天錢,一天工作8小時,30元錢,不工作就沒工資。你如果同意,就在這簽個字。”謝某并未覺得有何不妥,很爽快就簽了字。

兩年以后,某天,謝某忽然接到老家發來的電報,說是母親病危,讓謝某急歸,謝某心急如焚,趕到廠里請休年假,廠里回的話很奇怪:“你有事就快回去吧,不用這么費事,有什么好請假的,我們實行的本來就是日薪制。”謝某覺得摸不著頭腦:“那這年休假,你們到底批準不批準?”“批準,當然批準,以后有事就可以不來上班,不用請假了。”“那你給我一張休假條。”“多久?”“8天吧。”謝某從已經極不耐煩的辦事員手中接過休假條,匆忙趕回家。

回家以后,母親已經轉危為安,醫生檢查后,說沒有大礙,謝某終于松了口氣。

8天時間很快過去,謝某又回到廠里。但當月月底在領工資時,謝某發現自己的錢明顯比平時少了很多,于是去和廠方交涉。廠方解釋說:“上個月你8天沒來工作,少的是這8天的薪水。”謝某不太明白這種解釋:“我休的明明是年假,也有休假條,怎么扣工資呢?”廠里也不甘示弱:“勞動合同上明明白白寫著工作一天,發一天工資,底下是你的簽名,你這8天難道工作了嗎?”謝某據理力爭:“這8天我確實沒工作,但我不是不工作,是休假,這是兩碼事。”廠領導仍堅持自己的意見:“謝同志,那是別的工資制度,我們不一樣,我們這是日薪制,這才是兩碼事,你怎么就不明白呢?”謝某想了良久,還是沒有搞明白。

該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職工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的做法是錯誤的。《勞動法》中有對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YArc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并且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所謂帶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勞動者每年享有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息時間。其法定條件是連續工作一年以上。這就是說,只要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就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論用人單位實行什么樣的工資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論是計時工資制還是計件工資制,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既然叫作帶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要照發工資。

該絲綢廠以勞動者不工作,年休假期間就不發給工資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規定的。本案例中,該絲綢廠以與謝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日薪制,工作一日領一日工資,不工作便無工資為理由,不支付年休假工資也是不正確的。單從勞動合同的約定來說,工作一日領一日工資,不工作便無工資,這與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并不矛盾。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支付辦法是指在正常情況下,它不應當包括《勞動法》中對年休假工資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在年休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如果該絲綢廠認為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不工作便無工資包括法定休假日不工作在內,那么這樣的條款違反了法律、法規,屬無效條款,從訂立時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的這一約定不能成為不支付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期間工資的依據和理由。

我國以勞動基本法的形式確定了帶薪年休假制度,并且規定勞動者只要連續工作一年以上者,均享受這一待遇,這標志著我國國力的增強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年休假包括基本年休假和補加年休假。基本年休假是指工作滿一定期限,年出勤率達到一定標準時的年休假。補加年休假是每工作滿一年的年加休假。年休假要根據不同的工種和勞動的繁重程度分別規定休假時間。帶薪年休假對于保護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改善職工的生活環境,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人工作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國務院根據勞動法制定的職工年休假的規定尚未出臺,根據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企業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可以繼續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也可以按照*年6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實例]

黎某和妻子均是碩士研究生,畢業后倆人被分回到原籍杭州,共同在當地的某科研機構從事科研工作。1997年,北京的某外商獨資公司向黎某發來邀請函,高薪聘請黎某到該公司工作。黎某征得妻子同意后,只身一人來到了北京,與外資公司簽訂了5年的勞動合同,擔任了該公司的總工程師。工作了一年多,也沒回家探望過妻子。

今年春節前夕,黎某找到公司總經理:“我想回杭州和妻子一起過春節,順便把今年的探親假休完后,再回來上班。”“探親假?什么探親假?咱們是外資公司,沒有國有企業中那些亂七八糟的這假、那假。本公司只遵守勞動法的規定,因為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探親假,所以本公司內沒有探親假。”黎某看到總經理態度非常堅決,也沒敢再繼續要求。打算回杭州休完7天春節假,就回來上班。

回到杭州,黎某把公司沒有探親假一事告訴了妻子,妻子感到很納悶:“我聽說有些外資公司也是有探親假的呀,為什么你們公司沒有呢?”

第二天是大年初一,夫妻倆騎車一起去看望黎某的父母。不料,在路上,妻子被一輛超速行駛的汽車撞倒,造成左腿骨折,住進了醫院。

春節假期過后,黎某跟公司總經理通了電話,先把妻子受傷之事說了,然后,他又一次提出,他應該享受探親假,并告之總經理,他現在就要休30天的探親假,為了在醫院照顧妻子。總經理再一次重申,本公司沒有探親假。照顧妻子,只能按事假處理。

一個月后,黎某回到了北京,發現公司果然對他按事假進行處理,停發了一個月工資。無奈,黎某向勞動仲裁機構,提出了仲裁申請,主張自己有享受探親假的權利,要求公司補發其一個月工資。

黎某應否享受探親假?

從廣義上講,勞動法是各種勞動法律的總稱,它既包括《勞動法)這一基本法,也包括各單項勞動法律、勞動行政法規、規章及地方性法規等。企業遵守勞動法的含義,不是指狹義地只遵守《勞動法》,而是指應廣義地遵守各種勞動法律、法規及規章。公司總經理認為,既然《勞動法》中沒有規定探親假,企業就有權決定不給員工探親假待遇。這種認識是不正確的。因為盡管《勞動法》中未對探親假作出規定,但國務院在《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這一勞動行政法規中規定,凡是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職工,與配偶不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親假。本案中的外資公司,屬上述法規調整范圍之列。另外,勞動部在《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中也明確規定,外資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所以,該公司應讓員工享受探親假待遇。又因為黎某完全符合法規中享受探親待遇的條件,所以該公司剝奪他享受探親假的權利,強行將其30天休假,按事假處理的做法就是非法的,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仲裁機構應予糾正。并責令外資公司向黎某補發探親期間的工資。

根據國務院的《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和勞動部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勞動者依法享受年探親假期間,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職工探望配偶休探親假的具體時間,用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安排加以確定,但一定要保證職工的權利得到保護。

[實例]

川妹子張某,自從在北京某大學畢業后,便留在了北京。先是在某大型國有企業工作了幾年,然后又“跳槽”到了某外資企業工作。

張某來到外資企業后發現,這是一個比較遵守中國法律法規的公司。公司根據國家的規定,同意讓她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去探望遠在四川的父親、母親。對此,張某還挺滿意。但是后來張某在北京結了婚,公司人事部又通知她:“由于你現在已婚,根據國家的規定,公司決定將以前給予你的每年一次探親假,減少為每四年一次。”

通過向朋友咨詢,證實公司的這個決定也是符合國家政策規定的,因此,張某只好遵照執行了。

自從張某生了女兒以后,丈夫與她的感情日漸冷淡。前年三月,張某休完探親假,從四川一回來,就與丈夫辦理了離婚手續,領著女兒住進了公司的集體宿舍。去年五一節前,張某突然又向公司提出要休探親假,回四川探望生病的母親。人事經理對她說道:“已婚員工應該四年休一次探親假,你去年三月剛休過一次,今年不能再休了。”

“可是,我已經離婚了,就不能再按已婚的標準(每四年一次),而應該按未婚的標準,每一年享受一次了。”張某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我沒聽說過像你這樣結過婚,又有了孩子的人,還能按未婚的標準享受探親假。”

“那你說,我這種情況應怎樣享受?”

“依我看,只要是結過婚的人,不管是否離婚,都應該一律按已婚算,不能因為離了婚就返回來按未婚算。要是真能那樣算的話,假設你這次休完探親假就又結了婚,豈不是又能(按已婚)再休一次探親假了嗎?休完假,要是再離婚,不又能……,這樣周而復始下去,對企業也太不公平了。”

離婚后該怎樣享受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中指出: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這一規定是國家給予那些與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與父母團聚的職工的一種特殊待遇,它反映出國家非常尊重和重視職工與父母之間這種親情關系,也符合我們這樣一個社會主義國家的道德標準。本案中的外資企業,在張某結婚前和結婚后,所給予的探親假待遇都是符合國家規定的。但是,張某離婚后,該按什么標準享受探親待遇呢?

北京市勞動局《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81]市勞險字第133號)中規定:職工喪偶或離婚又未再婚的,如具備探望父母條件,在喪偶或離婚滿一年后,即可按《探親規定》(即《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第2項(即: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享受探親待遇。上半年滿1年的,可在滿1年以后的當年享受探親待遇;下半年滿1年的,自下一個年度起享受探親待遇。本案中張某前年三月份離婚,到去年三月份(屬于上半年)滿1年后,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當年就可以享受探親待遇了。所以,張某去年五一節前有權提出休探親假的請求,公司人事經理的說法是錯誤的。

從此案中,企業應吸取的教訓是:對于國家的法律法規或政府的有關規定,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理解上的歧義時,不應想當然地按自己的理解去處理,而應當到相關的實施細則或文件中去查找明確的解釋。萬一找不到這種解釋,還可以到有關部門去進行咨詢。通過咨詢部門的幫助來正確理解、運用和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

[操作提示]

勞動法規定的職工享有的休息休假待遇包括六個基本方面:(1)勞動者每日休息時間;(2)每個工作日內勞動者的工間、用膳休息時間;(3)每周休息時間;(4)法定節假日放假休息;(5)帶薪年休假休息;(6)特殊情況下的休息,如探親假、病假休息等。每一種休息時間都有其特定的含義和作用。相互不能代替、不能沖抵。

[實用法規條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五十一條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發[*]309號)

72.實行新工時制度后,企業職工原有的年休假制度仍然實行。在國務院尚未作出新的規定之前,企業可以按照*年6月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安排職工休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年3月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凡是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1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職工探親假期:

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1次,假期為30天。

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原則上每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1次,可以兩年給假1次,假期為45天。

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1次,假期為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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