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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即違反合同。現實中違約形態表現多樣,不少學者對此都有歸納,如有的將債務不履行分為拒絕給付、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遲延給付四種狀態,有的則強調預期違約、根本違約、部分違約。這些歸類都有一定道理,但又難免有所疏漏。本文從分類入手,闡述違約形態,以適用各種違約現象。
1、單方違約和雙方違約
按照違約人,可分為單方違約和雙方違約。一當事人違約的,稱為單方違約,雙方當事人都違約的,稱為雙方違約。
單方違約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第一百二十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雙方違約的,各自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
按照違約行為發生的時間,可分為預期違約和屆期違約。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至之前的,為預期違約。預期違約又作先期違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當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無正當理由明確表示將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將不履行合同,即構成預期違約。上述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的,也為預期違約。前者的預期違約,發生在履行期屆至前,債權人無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后者的預期違約,發生在履行期間,債權人可以催促債務人履行。違約行為發生于合同履行期屆至以后的,為屆期違約。
3、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
按照違約行為是否完全違背締約目的,可分為根本違約和非根本違約。完全違背締約目的的,為根本違約。部分違背締約目的的,為非根本違約。同樣一個違約行為,可以導致根本違約,也可能是非根本違約。例如,顧客買二米五布料,商店僅裁了二米三,短二分米的布。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套西裝,二米三布料不夠置裝用,商店構成根本違約。如果消費者買布的目的是做一幅床單,雖短二分米,但不影響使用,商店則構成非根本違約。
4、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
按照合同是否履行與履行狀況,違約行為可分為合同的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的不履行包括拒不履行和履行不能,拒不履行指當事人能夠履行合同卻無正當理由而故意不履行,履行不能指因不可歸責于債務人的事由致使合同的履行在事實上已經不可能。合同的不適當履行,又稱不完全給付,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條件。不適當履行又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又含遲延履行。
5、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
按照違約行為是否造成侵權損害,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當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表現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違約民侵權行為競合。例如,債務人給付的機電產品存在漏電缺陷,導致債權人中電死亡,即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也是一種瑕疵履行,故將與其對應的其他瑕疵履行稱為一般瑕疵履行。
6、債務人履行遲延和債權主人受領遲延
按照遲延履行的主體,可分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和債權人受領遲延。債務人超逾履行期履行的,為債務人履行遲延。債權人超逾履行期受領的,為債權人受領遲延。
7、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和因當事人原因造成的違約
按照違約的原因,可分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和因當事人原因造成的違約。違約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違約。違約是合同當事人造成的,為因當事人原因造成的違約。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按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解決。”因第三人原因造成一方當事人違約的,如第三人遲延交貨造成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的,該當事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該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后,應當向第三人追償。第三人原因構成意外事故致使一方當事人違約,且第三人無力賠償的,損失由雙方當事人分擔。法律規定因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第三人直接承擔責任的,第三人應當直接承擔責任。例如依照消費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出售商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制造商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受損害的消費者直接請求生產者賠償的,生產者應當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