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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法律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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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識產權受到不法侵害如何進行賠償?是當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案件審判的難點問題,結合關于此問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進行探討,從知識產權的范圍入手了解知識產權的概念。明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找出比較科學的賠償計算方法,對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更加公正、合法、快捷和有效具有重要的意義。本文就從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含義、原則、范圍和計算方法等問題提出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賠償額計算方法

一、知識產權的概述

人類社會的財富可以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有形的物質財產,一類是無形的非物質財產。物質財產是由體力勞動創造出來的,或自然形成的。有關人們對物質財產的權利義務,主要由所有權制度加以規定。而非物質財產則是由腦力勞動創造的,是一種精神財富,也叫智力成果。人們對精神財產的權利義務,主要由知識產權制度來確認。至于物質財產和非物質財產在流通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則主要由合同法律制度來調整。

“知識產權”是英語“IntellectualProperty”的譯文,翻譯成中文是“智慧財產權”、“智力財產所有權”或“知識財產所有權”。盡管“知識產權”一詞目前已被人們廣泛地使用,但是,任何國家的法律和任何國際條約或地區性條約都沒有對其實質內容進行揭示,最多只是對其范圍進行了概括和限定。這就使知識產權一詞有名無實。對法官在司法判定上也有相應的影響,不能促進司法工作對知識產權案件的審判。顧名思義,知識產權就是與知識有關的財產權。雖然這一理解有點望文生文,但它在一定意義上卻揭示了知識產權一詞的內涵。盡管知識產權必然是與知識有關的財產權,但是,并非所有的知識都可享有產權,而是各國法律明確給予保護的那些部分知識才能享有財產權。眾所周知的知識(如火能取暖)并不能享有知識產權。此外,在此國享有的知識產權到彼國卻可能并不享有。

嚴格地講,知識產權不僅是財產權。因為享有知識產權并不一定能給權利人帶來財產,它僅是一種法律上所賦予人們對其智力成果或與智力成果相關的信息。所享有的專有使用權利,這種權利的主要內容表現為權利人有權禁止任何人未經其許可從事一定的行為,而不是像一般的財產權那樣主要以權利人主動利用其權利客體為內容直接體現某種物質利益的權利。如果權利人沒有積極地利用其知識產權的權利客體,不僅不能獲得財產,甚至為了維持該權利的有效,而要付出一定的財產。但目前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世界上各個國家以及國示條約都只是從劃定范圍出發去明確知識產權的概念。而我認為,事實上確實是難以下定義,但是,一部法律的出臺需要起草,需要經過時間,一個過程,知識產權即然已被列為我國法律保護的范圍之內,當然要有一個能讓人們普遍接受的概念。所以,我綜合了幾本書關于知識產權的概念如下: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以及經濟活動等領域中所創造的智力成果或與智力成果相關的信息依法享有的權利,依照各國的法律所享有的禁止他人利用的權利,或者說是指各國法律所賦予智力成果或與智力成果相關的信息的創造者對其成果禁止他人利用的權利。由此定義可以看出,知識產權的具體范圍是由各國法律所決定。由于各國的法律文化傳統、法律制度和經濟政策不同,不同國家所稱知識產權的含義及其具體范圍就有所不同。比如,我國目前不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而美國予以保護,所以,知識產權一詞在美國就包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而在我國卻不包括。同理,不同歷史時期所稱知識產權的含義及其具體范圍也不相同。例如,在上個世紀,廣播和電視都未出現,所以不存在廣播電視節目權。也就是說一個歷史時期,一個社會階段給知識產權下的定義都會有所變化,這也正是適合了社會主義法制發展的道路。

二、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知識產權依法律而存在已有300多年的歷史。最初,知識產權所具有的地域性特點使得這方面的法律保護只在各國或各地區生效。隨著近代工業、商業的不斷發展和文化交流的不斷擴大,產生了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問題。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各國在日益密切的交往中以簽訂雙邊或多邊條約的形式,實現對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以適應國際技術、知識交流和發展的需要。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通過締結國際公約或條約的方式,就締約國際間的知識產權保護進行協調合作。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有如下方式:

第一、通過有關國內立法,單方面宣布保護外國知識產品。而不要求“互惠”。這樣就有利于外國知識產權在本國國內受到保護。

第二、外國如果承認并保護依本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那么,本國也就相應承認并保護依外國法確認的知識產權。目前,我國專利法、商標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都有關于互惠原則的規定。

第三、通過簽訂雙邊協定的方式,相互保護對方的知識產品。

第四、訂立國際公約予以多邊保護。由于雙邊知識產權保護協定只約束締約雙方,對第三國則無拘束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為了尋求更廣泛的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締結國際公約就成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最主要的途徑。建立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是應該的也是必要的,它有利于加強國際間的睦鄰友好關系,對國際間的協調合作關系也有著重大的意義。

三、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含義

根據我國民法和知識產權法理論,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通常包括三種含義:

首先,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指一種權利人與加害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指公民、法人和其他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受到他人不法侵害造成權利人財產上損失或精神利益的損害,權利人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加害人負有賠償義務的民事法律關系

其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指一種重要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即知識產權損害制度。根據知識產權法律的規定,不論公民、法人等任何主體,凡侵犯了他人享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都應當給予賠償。

再次,知識產權損害賠償是一種法律規定的具體的民事責任形式。當不法行為人侵害了他人享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害,即負有賠償義務。但如果加害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權利人就有權提起民事訴訟并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強制其承擔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賠償損失是民法通則及專利法、商標法和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明確規定的多種具體侵權民事責任形式的一種。

可見,對于法律所保護的權利,如果不法侵害人侵害了他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造成損害的,是法律所明文規定要賠償的,這有利于知識產權權利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時,所得到的賠償,也是一種事補償。我認為,應該加強這種賠償制度,一方面,它有利于權利人精神上所得的安慰,而使加害人得到懲罰,另一方面,有利于法院工作的更加完善,隨著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進程知識產權法也將有所改動。

四、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原則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是指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而造成損害,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責任以后,確定侵權人應當支付的賠償額的一般準則。具體地講,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是以補償權利人的損失為原則,即補償性原則,還是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以外,還對侵權人實行一定的懲罰,加重其賠償額,即懲罰性原則。

損害賠償原則不同于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后者是指侵權的行為發生以后,確定侵權人是否承擔侵權責任的一般準則。簡單地講,歸責原則就是解決“賠不賠”的問題,賠償原則是解決“如何賠”或者“賠多少”的問題。顯然,確定歸責原則是確定賠償原則的前提,確定賠償原則是根據歸責原則確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以后必須考慮的問題。

目前,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原則有兩種觀點,一是補償性賠償原則。二是懲罰性賠償原則。

(一)、補償性賠償原則

這種觀點主張,對知識產權的損害在確定賠償額時,應當以賠償全部損失為原則,賠償額既不能多于被侵權人的損失,也不能少于被侵權人的損失。在確定損失時,應當實事求是,全面考慮。損失既包括直接損失,也包括間接損失。

(二)、懲罰性賠償原則

這種觀點主張,在確定知識產權的損害賠償額時,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對故意侵權情節嚴重的行為實行懲罰性賠償,即除了補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還應當加大賠償額,使被侵權人獲得的賠償大于其受到的損失。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補償性賠償原則不論侵權人的主觀上是否是故意,情節是否嚴重,一律只對被侵權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無法體現法律對故意與過失侵權的區別態度,而懲罰性賠償原則考慮侵權人的主觀過錯和侵權的情節,予以區別對待,較為公平。

按照傳統的民法理論,侵權損害賠償的目的在于恢復被侵權人受到損害的民事權利和利益。因此,作為私法的民法不允許被侵權人因為侵權損害賠償而獲利,否則就產生了平等主體的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進行制裁的結果,不符合民法平等、公平的基本原則。我國知識產權立法時就是采用的補償性賠償原則。

盡管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中采納的是補償性賠償原則。但是,我認為,這一原則不僅不能真正保護權利人,甚至起到鼓勵侵權的作用。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知識產權的權利人對其權利客體無法控制。所以,在同一時刻,可以由若干不同的主體實施侵權行為,而且這些侵權者之間可以無任何關系,不構成民法理論中的共同侵權。所以,知識產權的保護重點不在于制止過失侵權,而在于打擊和制止故意侵權。只有對故意侵權行為加重賠償責任,才能有效遏制故意侵權行為,充分保護知識產權。

五、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是指在確定知識產權的賠償額時,將權利人的哪些損失作為侵權人應當賠償的范圍。

根據民事侵權責任的一般理論,民事侵權的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但并不包括被侵權人因為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律師費、調查費等有關費用。盡管普通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不包括有關的費用,但一般認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損害賠償金和合理費用。

(一)、損害賠償金

1、損害賠償金的含義及其范圍

損害賠償金是指對權利人因被侵權而遭受的全部損失而應當給予賠償金。所以,要確定損害賠償金,首先應當確定全部損失的范圍。

一種觀點認為,全部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兩部分。直接損失是指權利人因為被侵權而導致銷量減少、利潤下降的損失。間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導致可得利益的減少和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權利人因侵權行為而導致商譽和產品信譽的降低。

另一種觀點認為,直接損失包括權利人因被侵權而導致銷量減少、利潤下降的損失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費用,間接損失是指權利人合理的費用收入的減少額。

無論對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包含的范圍如何劃分,但兩種觀點都認為,權利人可獲利益的減少,屬于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的范圍。這是因為知識產權是權利人獨占知識產權客體的市場的權利,由于侵權產品的存在,權利人市場份額也被減少,因此,這部分也成為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主要內容。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中,損害賠償的范圍基本上還是以直接損失為準,對于合理費用,只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規定,對于因侵權行為而導致商譽和商品信譽的降低,立法沒有規定進行經濟賠償。但我認為,在傳統的民事侵權賠償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對商譽和商品信譽的侵權救濟主要在于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經濟手段。但由于商譽和商品信譽是生產經營者通過長期的努力,在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建立和贏得的,而且它們為權利人帶來了新的經濟利益。因此,由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對商譽和商品信譽的損害,也應當一并賠償。

2、損害賠償金的確定方法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損害賠償金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之一予以確定:(1)權利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3)以不低于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二)、合理費用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的合理費用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因其權利被他人侵犯時,為查明侵權事實,搜集證據以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或者進行追訴所支付的能夠得到法律確認的費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費用。這一規定明確將“合理費用”納入損害賠償的范圍。這就有利于被侵害的經營者權得能夠得到更多的保護。

六、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專利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專利法及其細則沒有明確規定專利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2月9日的《關于審理專利糾紛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專利侵權的損失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計算:

(1)、以專利權人因為專利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因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包括使用他人的專利方法生產的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專利權人的實際損失。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是:侵權人從每件專利產品(包括使用他人方法生產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即為侵權人所得的全部利潤。

(3)、以不低于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該《解答》還規定,當事人用商定的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以準許。

(二)、商標侵權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在訴訟實踐中,法官們除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進行判決外,還對一些難以按照這些立法和司法解釋的案件,采取了一些具有創造性的計算賠償額的方法,這些方法包括:

(1)、以商標設計費來確定商標的價值,核定侵權賠償額。在商標注冊實踐中,大量的商標標識是由申請人委托商標事務所、工藝美術學院專業人員設計,商標申請人支付一筆設計費。法官可以借用商標設計費用數額,平均商標設計費后核定每一商標標識的價值,再以該單位價值乘以侵權者使用他人商標標識的數量,作為侵權賠償額。

(2)、以商品銷售區域范圍和廣告資金投入核定賠償額。在難以按照受害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者因侵權行為而獲得的非法利潤計算賠償額時,除了以商標設計費確定商標的價值核定賠償額外,法院還可以以侵權者的實施區域與受害人商品的銷售區域的比例數,核定侵權商品在市場擠占份額。根據國際廣告業的調查統計證實,廣告費用可為其商品或者服務帶來20%的回報。

(3)、綜合侵權人主觀惡意等具體情況確定賠償額。

一些企業在缺乏規范性的無形資產登記,核算和交易相關財務記載混亂,因此,上述計算方法難以確定賠償額。在此情況下,一些法院根據侵權人的主觀惡意程度,侵權行為方式、侵權行為實施時間,以及商標權人使用商標的時間、商標的知名度和市場占有率等確定賠償額。

(三)、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著作權法及其實施條例沒有規定侵犯著作權的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根據專利保護和商標保護中有關的規定,以及著作權法的原理,在實踐中,主要有以下計算損害賠償額的方法。

(1)、以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確定賠償額。

從理論上講,所謂賠償是指權利人受到的實際損失進行賠付,當然應當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為根本標準。如果能夠計算出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賠償額就為損失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確定賠償額

參照專利和商標領域的有關規定,對于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法院或者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而確定賠償額。

(3)、以稿酬標準確定賠償額

在實踐中,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和侵權行為獲得的利潤往往難以確定,因此,一些法院以稿酬標準確定賠償額。

(4)、以版稅率確定賠償額

對于一些案件中,法院以版稅為依據,乘以侵權人出版發行的侵權復制品的數量,作為賠償額。

(5)、酌定賠償額

在一些案件中,以上計算賠償額的方法都難以適用,法官就根據侵權人的主觀過錯、侵權手段和情節、侵權時間和范圍、權利人受到損害的程度等因素確定賠償額。

(四)、反不正當競爭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反不正當競爭權的損害賠償額包括損失賠償額和合理的費用兩部分。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有兩種:即被侵害者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

在確定經營者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進,應當全面考慮整個市場的大小,權利人和侵權人各處大侵權行為前后所占市場份額。權利人和侵權人的生產能力等多種因素。

我們應當借鑒發達地區對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保護措施,在我國立法上建立一個法定賠償額制度。這對于大幅度的提高司法審判效率,加大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和法院在及其復雜的情況下,也有法可依。使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實的保護,制止制裁侵權行為具有重大意義。

參考文獻:

1、《知識產權法實例說》屠天峰黃綺著湖南人發出版社1997年版

2、《知識產權法學》李永明著杭州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

3、《知識產權法》黃勤南著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4、《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孫國華著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5、《人民法院報》孫玉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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