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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斗毆罪】聚眾斗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斗毆的;
(二)聚眾斗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斗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斗毆的。
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眾”:必須雙方都是多人,其中一方至少3人以上;
“斗毆”:不能有重傷以上程度。此罪侵犯的是社會管理秩序,所以不要求有傷害結果。
法律擬制:只要致人重傷、死亡的,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
張明楷觀點:只要有一方死人了,兩方都要轉化定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除非被殺的一方其他人做了努力避免的保護措施―――韓友誼語,觀點過于超乎大家想像,考試可能性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