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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規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于社會和諧.法一般限于憲法、法律。法屬于上層建筑范疇,決定于經濟基礎,并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拉丁文jus,法文droit,德文Recht,俄文право,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從“法”的詞源看,雖都喻意公平和正義,但在階級社會里,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
法律:這里是指狹義的法律,即由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的規定,法律分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法律,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問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與《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屬于“基本法律”的層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的“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憲法》第67條)。此外,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如果其內容屬于規范性規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類的文件,也視為狹義的法律。
廣義的法律是指法的整體,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釋及其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規章)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在三權分立的國家,由行政機關為執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僅對該行政機關之公務員有拘束力,除法規命令外,原則上行政機關所制訂之行政規則對于人民均不發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法律必須由人民所選舉之立法機關制定之(即后者)。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后繼的英勇奮斗。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為領袖的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斗爭和其他形式的斗爭以后,終于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1956年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都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今后國家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把我國建設成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斗爭還將在一定范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斗爭。
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圣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圣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有各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后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斗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已經確立,并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系和經濟、文化的交流;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斗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特點
指創作詩文所依據的格式和規律。明胡應麟《詩藪·古體上》:“近體之攻,務先法律。”清劉大櫆《宋運夫時文序》:“閑出其所為文章示余,《詩》《書》之英,屈宋之華,其度凝然,其氣勃然,其法律森然,金輝玉潔以自成為一家之言。”況周頤《蕙風詞話》卷三:“其文章頗有法律,詩則縱橫排宕,不尚纖巧織組之習。”
指道行戒律。元吳昌齡《張天師》第四折:“豈不知張真人法律精嚴,早仗劍都驅在五雷壇內,一個個供下狀吐出真情。”法,也稱法律(就廣義而言),是由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它包括憲法、法律(就狹義而言)、法令、行政法規、條例、規章、習慣法等各種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屬于上層建筑范疇,由一定的經濟基礎所決定,并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法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它以規定人權利和義務的方式來調整人們的行為,其目的在于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法是階級社會中特有的社會現象,它伴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也會隨著階級、階級斗爭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體和法的產生是同時進行的,法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據我國第一部字典《說文解字》解釋:"法,刑也,平之如水,從水.法,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從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語言中,"法"的詞義,也都兼有"公平""正義"的含義.然而,在階級社會里,不同的階級有不同的公平、正義觀,法所體現的只能是不同統治階級的公平、正義觀.社會主義的法,是從具有階級性的社會規范向反映社會全體成員共同意志、維護全社會共同利益的社會規范過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調整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兩類不同性質關系的功能外,還對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設有著重要的促進作用.
古希臘法律思想特點
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圖的生平與著作
柏拉圖(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個貴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門望族的后裔,母親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倫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貴,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從20歲起受教于蘇格拉底,從事哲學學習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嶄露頭角,但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被處死刑,使他放棄了從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國外,40歲后回雅典并創立了“阿卡德米學園”。在學園中,柏拉圖一邊講學,培養人才;一邊著述,宣講其哲學和政治哲學,前后達41年之久。該學園在歷史上延續了900年,是全希臘文化知識的中心。
柏拉圖是歐洲歷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對話25篇。有關政治法律理論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國》(成于壯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絕筆)。一般說來,《理想國》代表了他對政治和社會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則是面對現實所寫成的有關法治的著作。
二、正義論與人治論
(一)正義之國與人的類型
柏拉圖的哲學基礎是理念與現實的區分,在柏拉圖看來,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兩部分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盡管它是無形的,但它是萬物的根源,是永恒不變的真實存在;而摹本世界,則是有形的,虛假的,變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應地便分別具有了金、銀、銅鐵的三種不同的性質,人也就具有不同的類型和品質:
金→哲學家→智慧
銀→勇士→勇敢
銅鐵→生產勞動者→節制
然而,節制的品質不僅應當為生產勞動者所擁有,也應當成為所有三種人的品質,因為一個國家必須保持和諧協調,只有當人們各盡其職、各守其位時,國家才可能產生“正義”的品德,成為正義之國。當個人的三種品質(欲望、激情和理智)在個體中協調運行秩序井然時,個人就成了正義之人。這意味著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體;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柏拉圖所說的正義就是一種道德正義。
(二)法律與正義的關系
在柏拉圖看來,一個人品性中,都具有“較善”和“較惡”兩部分。如果較善的那部分占優勢,就控制住“較惡”的那部分,他就成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壞人的薰染,他便成為“自己的奴隸”。當惡性膨脹時,就只好服從外在的權威,這個外在權威就是法律。
對于柏拉圖來說,法律就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它是公道與正義的標志。但是,法律的正義與道德正義不完全相同。法律正義是“訴訟正義”,是指通過法律機器的正常運轉而獲得的后果或判決。因此,法律正義是為道德正義服務的。
(三)哲學王與人治
柏拉圖認為,哲學王通過知識進行統治,比法律統治具有很大的優越性,法律遠不如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因為:(1)哲學家所掌握的是一種真理,它比國家機關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強者之所好”,而現實中的法律并不必然體現正義,而惡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學家的知識可以隨機應變;(4)一切社會都需要和諧,而這只有哲學家通過智慧才能達到這一目標。
三、法制論:立法與守法思想
(一)立法過程論
在柏拉圖看來,立法是一個“清刷”的過程,即必須對原來的舊制度和人們的品質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時,先應當確定憲法大綱,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規章。柏拉圖重視成文法,而認為習慣是來源于普通人的習俗。
(二)立法原則論
根本的原則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應依全體人民的幸福為依據。就立法的重點而言,著重于培養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論
柏拉圖從歷史的角度追溯了人類社會的發展歷程,認為國家形成于契約。而契約的核心就是對法律的遵守,這就意味著,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國家的本性的。[1]
柏拉圖認為,對于有意志的公民來講,法律的統治并不具有強迫性,而是體現了國家的良善愿望。他認為:“如果法律能完全導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達到這樣的目的,這些法律我們都應該執行。”對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導他們執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須擁有權威,國家官員的權力必須受到約束,所謂良法須由良吏來執。
四、柏拉圖法律思想的主要評價
第一,法治主義思想是西方法律傳統源遠流長的一個傳統,對西方近代法治主義的復興具有深遠的影響,并成為羅馬法的重要思想基礎;
第二,概括了古希臘政治哲學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難以實現的,而防止最壞的政治是可能的,這就是,必須運用至高無上的法律進行統治。
第三,關于“混合政體”的研究以及“分權原則”的論述,被學者譽為三權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體主義方法論也開創了后世以集體為單位研究國家、法律學說的先河,在柏拉圖的理念中,個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無獨立存在的價值。
亞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亞里士多德的生平與著作
亞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臘百科全書式的思想大家,曾師從柏拉圖。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學》和《雅典政制》(研究158個國家城邦政治制度的總結之一),此外,《倫理學》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資料。國內苗力田教授主編的《亞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義論
(一)正義的內涵與分類
亞里士多德認為,城邦以正義為基礎,由這種正義衍生出法律,以判斷人間的是非曲直。正義是指人們在社會關系中所產生的一種美德。正義和不正義含有兩種意思:一是指能否服從紀律;二是指一個人所取得的東西是否他應當得到的。正義又可分為“普遍的正義”和“個別的正義”兩種。其中“個別的正義”又分為“分配的正義”和“平均的正義”兩種。“分配的正義”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這種正義是從人的不平等性出發的,而這種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變的。至于“平均的正義”就是指人們之間的平等關系。這種正義是以人的等價性為依據,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義論的延伸:平等與中庸
1.平等。一是數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數量和容量上與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據各人的實際價值按比例分配與之相衡稱的事物。政治權利的分配必須以人們對于構成城邦各要素的貢獻的大小為依據,誰具有比他人較為優越的政治品德,誰在城邦實現良善生活的過程中善德行為最多,誰就應該在這個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謂中庸是指不偏不頗,處于兩個極端的中間。亞氏認為,人的一切行為都有過度、不及和適中三種狀態,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對于社會而言也是如此,社會分為極富者(常逞強放肆以致犯罪)、極貧者(往往懶散無賴易犯小罪)和中產階級。唯有中產階級是貧富兩階級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產階級最適宜擔任統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義與法律的關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基礎之上的,由正義延伸出法律。正義的原則寓于實體法之中。自由正義導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這成為國家制定實在法的依據。
三、法律的定義、作用、分類
(一)關于法律的定義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義,是世所公認的公正不偏的權衡標準,是理性的體現,又是一個合同式的契約。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義的體現,它對一切人,包括統治者和被統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變性,法律應該允許變革,當然這咱變革須要慎重;(3)必須遵守性。法律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是人們的行為準則,人人都必須遵守它。
(二)關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為了城邦的“善業”,為了“善德”,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進人類的道德。
(三)關于法律的分類
1.自然法與制定法。自然法是人類理性的體現,是以正義為基礎的,是存在于社會的普遍原則,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實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實際上也就是憲法,它規定國家的治理形式,規定統治者的人數及產生的辦法,規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與惡法。凡是正宗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良法;凡是在變態政體下制定的法律為惡法;
4.成文法和習慣法。習慣法即希臘城邦中長期存在的習俗或稱禮儀。
四、法治主義理論
(一)法治的涵義
法治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這就是說,所謂法治,即良法與守法的結合。
(二)法治的具體體現
1.立法方面:亞氏強調立法必須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反映中產階級的利益;二是研究國家的情況;三是考慮對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強教育;四是靈活性與穩定性相結合。
2.執法思想。國家執政人員要嚴格執行法律。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應嚴格依法執行;法律規定不同詳的或沒有規定的,必須按照法律的原則來公正地處理和裁決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關鍵。國家必須加強對公民守法觀念的培養和訓練。
(三)法治的優越性
法治的優越性是相對于人治而言的,而這種優越性主要體現在:第一,法律是集體智慧和審慎考慮的產物;第二,法律沒有感情,不會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會說話,不能象人那樣信口開河;第四,法律借助規范形式,具有明確性;第五,實行人治容易貽誤國家大事,特別是世襲制更是如此;第六,時代要求實行法治,不能實行人治;第七,實行一人之治較為困難,君主的能力和精力畢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剝奪了大家輪流執政的權利。
(四)法治缺陷的彌補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種補救措施:以個人的權力或若干人聯合組成的權力“作為補助”;對某些不完善的法律進行適當的變更;加強法律解釋。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來對案件作出公正的處理和裁決。
五、亞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點
第一,與柏拉圖一樣,均從倫理學入手來探討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開創了西方法哲學的理論傳統,并在黑格爾的《法哲學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實現;
第二,將法與政治合而為一進行研究,使法律社會學或者政治法律學的學科構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鮮明的現實主義的特點,分析問題的立足點是考察現實,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歸納法,即通過分析、比較,然后得出結論。所以有人稱,柏拉圖給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與理想,而亞氏則留下較成熟的體系與邏輯;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對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論的建立,有著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