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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自首自首可分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特別自首是指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為。
一般自首成立的要件有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一,自動投案,指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未司法機關發覺或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法院投案。注意,特殊情況下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后,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關于特殊自首的問題,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不同種罪行的,這是特殊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還要注意的是: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自首的刑事責任: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于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并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