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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志遠
澳門大學葡文法律碩士研究生
一.引言
200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一宗民事案件作出的司法解釋﹝1﹞引起了中國憲法的司法化問題。齊玉苓案件可以說是揭開中國法治建設新一頁,且為中國憲法的司法化開辟了一條道路。本文擬對中國憲法司法化的問題進行初步探討。
案情簡介
“1999年1月29日,原告齊玉苓以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被告人陳某、陳父以及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告上法庭。案件要從1990年說起。當年,原告參加中考,被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為90級財會班的委培生,但是原告就讀的滕州市第八中學在收到錄取通知書后直接將它送給了和齊玉苓同級的陳某。于是陳某以齊玉苓的名義在該校財會班就讀,陳某畢業后被分配在銀行工作。直至1999年初,原告才得知自己被陳某冒名10年的事情。原告一紙訴狀以侵犯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上述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
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請示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作就此案所作的批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覆》﹝2﹞
(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1〕25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1999〕魯民終字第258號《關于齊玉苓與陳曉琪、陳克政、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山東省滕州市教育委員會姓名權糾紛一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本案事實,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并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后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001年7月24日
二.何謂憲法司法化?
在確保公民基本權利、自由及保障的憲政理論前提下,「憲法司法化」一詞包括兩個含意:(一)當憲法中所規定的權利、自由及保障尚未透過具體法律予以落實成為可執行時,司法機關在審理案件時能否直接適用或引用憲法條文?在這種意義上,憲法司化法意味著憲法司法化適用性。如果憲法權利沒有得到具體法律落實,司法機關又不能適用憲法條文作為審案依據,無疑憲法所提倡的權利保護便形同虛設。(二)在司法機關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能否對可能違憲的法律規范的合憲性問題進行審查并作出判斷,這涉及到司法機關是否有違憲審查權問題。簡而言之,憲法司法化是指國家司法機關根據法定職權及特定程序,直接適用或引用憲法處理具體案件,當中無可避免地涉及到解釋憲法或司法/違憲審查﹝3﹞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