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合同糾紛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去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況
2007年1-6月,全院共計新收各類民商事案件1968件。
按業務庭劃分,民一庭為1145件,民二庭為146件,民三庭為264件,一品法庭為102件,接龍法庭為100件,東泉法庭為101件,木洞法庭為110件。
按案件類型劃分,婚姻家庭糾紛(含離婚、撫養、贍養、繼承糾紛)為693件,侵權糾紛(含人身權和財產權糾紛)為401件,買賣合同糾紛為218件,借款合同糾紛為260件,掛靠經營合同糾紛為64件,保險合同糾紛為14件,股權糾紛為11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為25件,房地產開發經營合同糾紛為21件,勞動爭議糾紛為117件,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為66件,其他各類案件為78件。
二、今年1-6月民商事案件收案的基本情況
2008年1-6月,全院共計新收各類民商事案件3896件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業高速增長,保險合同糾紛大量涌現。保險合同糾紛出現的原因主要有:保險展業不規范,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不成熟,保險合同條款制定不合理,客戶對保險合同不了解,保險法制不完善,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等。減少保險合同糾紛的對策包括:加強保險人教育和管理,改善保險公司承保和理賠服務,推行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和標準化,完善保險立法和司法解釋,加強保險中介監管和行業自律,健全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等。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條款;保險中介;解決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以年平均3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長,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2005年,全年保費總收入為4927億元,保險業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保險發展起步晚,保險法制、政府監管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還不成熟,居民的保險知識有限,保險糾紛在居民消費糾紛中的比例不斷上升。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2005年上半年,全國保險監管系統共處理來信來訪4484件,全部投訴中共提出信訪事項2898件,其中反映保險合同糾紛的1435件,占5成左右,是投訴最多的事項。保險合同糾紛的大量涌現,既不利于保險功能的充分發揮,也不利于維護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形象,甚至會危及到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因此,保險監管部門、保險經營機構必須及時妥善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問題。
一、保險合同糾紛成因
(一)保險展業不規范。保險人銷售模式是中國保險市場最主要展業方式。據保監會統計顯示,截至2005年底,保險營銷員隊伍146萬人,保險兼業機構12萬多家,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包括兼業和營銷員)實現的保費收入約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68%。由于保險業在我國起步較晚,大多數百姓保險知識比較薄弱,因此,保險人的意見就尤為重要。但是,一方面,一些保險業務員業務素質不高;另一方面,在利益驅動下,部分業務員以模糊性、欺詐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導致客戶對保險形成錯誤理解的宣傳材料,誘導客戶購買保險;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內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謹,對保險人的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這些最終導致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服務不到位,甚至違規操作,為保險合同糾紛埋下隱患。
(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不成熟。一是保險公司重展業,輕承保,再加上業務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缺少或不具備對承保標的內在價值、技術狀態、風險特征,風險控制方法等的了解,往往存在不驗標的、盲目承保、超額承保,基本要素不全、標的財產無明細,保險起訖日期不準、特約不清、簽字不全等問題,一旦出險極易造成糾紛。二是理賠服務不到位,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理賠不主動,不及時,隨意性強,“錯賠、爛賠、惜賠、不合理拒賠”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保險合同糾紛最集中體現的環節。
建筑工程合同作為一種經濟合同,是基于建筑工程的總體目標而對工程承包商及發包商就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加以明確的法律協議。建筑工程合同是建筑工程施工建設環節應遵循的最高準則,有助于協調各方關系,保障建筑工程有序開展。因此,在建筑業進入全新發展時期后,著力研究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處理及防范措施,具有極強的現實意義。
一、建筑工程合同的含義及其法律特征
建筑工程合同在《合同法》中被概述為工程承包人負責施工建設,工程發包人負責價款支付的一種協商合同。作為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建筑工程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基本建設工程是其標的;書面式要約式合同是其性質;具備建筑行業從業資格、具有相關技術設施裝備、擁有法定注冊資金的建筑單位是其主體。此外,建筑工程合同還需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不違背相關利益,國家有權干預、監管合同內容及執行狀況。
二、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主要表現形式及其原因
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形態較多,如有分包糾紛,“陰陽合同”糾紛等,現階段常見的糾紛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質量糾紛。
[論文關鍵詞]行政合同司法審查司法判決禁止令判決
[論文摘要]行政合同行為作為行政機關的活動方式之一其糾紛的解決應適用行政訴訟,但現行訴訟結構,包括判決都是建立在單方的行政行為之上的,這種判決制度在判決的前提、判決的類型及判決適用條件等方面都不適應行政合同糾紛解決的需要。我們應建立多元的審查原則,放寬適用條件對現行判決加以合理整合運用,同時增加判決類型,以適應實踐的需要。
隨著給付行政、福利行政的發展,合同式行政方式在行政活動中日益凸顯其重要地位,與此同時,大量的行政合同案件也開始涌現,但在有關行政合同案件的司法審查中,一方面由于行政合同不同于私法合同,故不能完全適用民事訴訟規則,另一方面行政合同亦不同于單方的行政行為,故也不能完全適用現有的行政訴訟規則,那么,如何積極穩妥地審理行政合同案件,合理解決現實中的行政合同糾紛,是一個理論和實務上都值得探討的問題。而司法判決是人民法院在對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當事人之間所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或一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定,它是國家對當事人之間糾紛作出的最終的權威的處理結論,體現了國家的意志,表明了國家對當事人訴求的肯定或否定。因此,司法判決的類型的完善、司法判決的正確適用既是一個理論上被關注的重要問題,也是實務中人民法院作好審判工作的關鍵,它有利于正確解決糾紛,滿足當事人的訴求。這在我國的行政訴訟制度的發展過程中,有過深刻的體會,“由于行政訴訟制度在我國起步較晚,在起草行政訴訟法的時候,可供借鑒的經驗不多,因此行政訴訟法在立法內容、技巧以及規范性等方面都存在較多欠缺之處,行政裁判形式的不全便是其中一個不小的缺陷,給行政審判帶來很多難以解決的問題。”可見,對行政合同糾紛的司法判決的探討既有利于完善我國的司法審查制度,又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及維護公共利益,同時也將會促進我國行政合同制度的發展,因為“作為一種司法制度的行政合同救濟的建立,可以暴露我們在行政合同領域中的問題,可以使既有的行政合同規則真正起到實際作用,也可以產生促使我們解決行政合同領域中存在的問題的動力,從而逐步確立行政合同領域的基本秩序。
一、行政訴訟判決的適用及其缺陷評析
隨著現代公共行政的發展,政府職能發生了重大轉變,社會服務職能代替了國家統治職能,成為政府的主要職能,換言之,行政職能不再是簡單的維持社會秩序,而是要積極的為社會提供服務和保障,行政已不再是簡單的行政而是多元化的行政,這種多元化在性質上呈現為多樣性:權力行政、參與行政、服務行政和效率行政。很顯然單一的行政權力手段已遠遠不能適應行政職能轉變和多樣性行政的要求。而行政合同作為一種完全不同于傳統權力行政的新的行政方式,“適應了授益的行政活動多樣化和擴大化的事實”,以其所獨有的強調合意、注重平等、遵循誠信的特點,在行政活動中極大地彌補了傳統行政手段的不足,提高了行政效能,顯示了極大的優越性和無窮的魅力,在各國的行政實踐中均被大量運用。
但是“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權力分立體制下,為達到保障人權與增進公共福址之目的,要求一切國家作用均應具有合法性,此種合法性原則就行政領域而言,即所謂依法行政原則。””這一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公權力活動均應最終接受法院的司法監督。行政合同作為國家行政的一種新型活動方式,也不例外,應遵循這一原則,接受法院的司法審查。正如西方政府合同研究的先驅人物特濱所說,如果合同糾紛的處理不訴諸第三人裁決,則存在著因當事人間討價還價能力的不平等而使結果發生扭曲。因此西方國家均堅持了司法救濟的最終原則。但由于各國司法制度的不同,對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濟也各成特點。法國和德國由行政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來解決行政合同糾紛,英國和美國雖然早期曾有過政府合同糾紛由行政機關作最終的終結性裁決的歷史,但最后還是確立了法院對政府合同的司法審查制度,但由于他們無公私法的劃分,政府合同由普通法院適用民事訴訟規則來審理。
公司規章制度
總則
???為加強合同管理,避免失誤,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制度。
???一、公司對外簽訂的各類合同一律適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業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搞好合同管理,對于公司經濟活動的開展和經濟利益的取得,都有積極的意義。各級領導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切實執行本制度。各有關部門必須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譽”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