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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及勞動者法制意識的增強,勞動合同越來越得到人們的重視。作為規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形式,勞動合同已經成為社會生活中最為重要的合同之一。本文以勞動合同法為出發點,探討了勞動合同在簽訂履行中的法律問題。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勞動合同簽訂履行
[目錄]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二、勞動合同與雇用合同的聯系與區別
論文摘要
摘要
預期違約制度發端于19世紀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國《合同法》,并以專門的條文加以規定,完善了我國合同違約形態體系,使債權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為我國一項重要的合同法制度。盡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對預期違約條文規定過于簡陋,理論界和實務界都莫衷一是、爭議很大。因此,筆者從分析預期違約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預期違約制度的概念、理論基礎、特征、形態、構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關制度的關系等若干問題進行深入、細致的闡述,從而進一步指出了我國《合同法》關于預期違約制度規定的進步與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與淺拙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關鍵詞:預期違約拒絕履行合同法
前言
預期違約,亦稱先期違約,預先違約,它起源于19世紀的英美法,經過長期發展,先已成為英美現代合同法的一項重要制度。由于預期違約制度充分體現了合同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它對平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同時預期違約救濟措施不僅可以有效減少實際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而且還可以及時解決合同糾紛,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會資源的人為浪費。因此預期違約制度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立法都產生了重大的影響。1999年我國《合同法》為了加強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在立法時充分借鑒了英美法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行之有效的經驗,在規定不安抗辯權等制度的同時,在法律條文中確立了預期違約制度。但由于《合同法》就預期違約的規定條文過于簡陋,因此在理論上和實踐操作中都產生很大爭議。
2002年深圳物業管理行業的上空一直彌漫著“紛爭、整頓、調整、反思”的氣氛,《住宅與房地產》評出2002年度深圳物業管理行業十大新聞,“東方半島花園物業管理費上調引發連環糾紛”忝列其中。該刊相關報道全文如下:
2002年3月17日,深圳市布吉東方半島花園小區因物業管理費上調一事引起部分業主不滿,接連引發原業主委員會被全部調整,新業主委員會強行招標,中標的深圳市北方物業管理公司與原恒兆基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對峙,恒兆基物業管理公司訴新業主委員會違反合同等事件發生。整個事件所折射出的關于物業管理合同的性質、物業管理權屬的移交程序及業主委員會的賠償方式和制度建設等問題,引起深圳業界廣泛關注和深入思考。目前該事件正由深圳仲裁委員會主持仲裁解決當中。
2003年3月21日,深圳仲裁委員會作出了終局裁決。由曹疊云擔任首席仲裁員的仲裁庭作出[2003]深仲裁字第151號深圳仲裁委員會裁決書的裁決如下:
(一)申請人與被申請人自2003年4月1日起繼續履行雙方2001年2月18日所簽
《物業管理委托合同》;
(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自2002年8月1日至被申請人采取措施恢復申請人的管
法律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2007年6月29日通過,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在尊重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的基礎上,要求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全面履行勞動合同、引導用人單位合理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規范用人單位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要求用人單位在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必須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從而在勞動者十分關心的問題上,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表現在:
一、勞動合同法擴大了適用范圍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后,一些新的用工主體、用工形式不斷出現: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新單位類型出現;一些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編制外招用勞動者;國家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鑒于這些新情況,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這意味著,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外,其他單位的勞動者納入同一用人制度。《勞動合同法》“附則”又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將實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員”交由“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來決定,部分適用于事業單位,擴大了調整范圍。
論文摘要:
本文從法人的有限責任的定義入手,主要從三方面對這一制度進行了分析和論述。首先,作者著重介紹了法人有限責任制度的真實內涵,明確指出法人有限責任是股東的有限責任的外在表現,而股東的有限責任才是法人的有限責任的內在實質。其次,作者認為在我國法人尤其是國有企業要真正成為一個能獨立承擔責任的民事主體,必須擁有財產所有權,即法人財產權。第三,作者認為股東絕對承擔有限責任,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其的權利與義務不等。結合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建議在我國公司立法中引入“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有條件的限制股東的行為,從而使我國的這一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經濟發展的需要。
關鍵詞:公司法人有限責任股東權力自益權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為代表的法人制度已成為現代企業制度的主體,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作為法人制度核心的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對此作出了重要貢獻,在鼓勵投資和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顯示了優越性。特別是十四屆三中全會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中,我們國家一直強調要建立“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制度。鑒于法人的有限責任制度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筆者認為有必要對此制度深入的分析和探討。
一、法人的有限責任的內涵
法人的有限責任是指法人僅以其擁有的實際財產對其所欠的債務承擔有限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