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開庭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開庭通知書范文一
________________:
本院受理一案,定于年月日時分在開庭審理,希望你作為本案的人準時出庭。
年月日
開庭通知書范文二
:
現將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和開庭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案仲裁庭組成人員為: 1.合議審理,首席仲裁員: 仲裁員: 書記員: 2.獨任審理,仲裁員: 書記員: 仲裁庭組成人員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之情形的,你有權申請回避。
二、本案定于 年 月 日 時 分在本委第 號仲裁庭開庭審理。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按視為撤回申請處理,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進行缺席審理和裁決。
仲裁庭地址:
二 年 月 日
附注:1.被通知人應持本通知準時到達應到地點。
2.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開庭通知書范文三
:
你(單位)于 年 月 日送來的申請書,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本委決定立案處理。
騰沖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委員會
年 月 日
開庭通知書相關文章:
大家好!
我代表園林仲裁案應對團隊向大家做結案匯報。報告分為五個部分,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介紹案件起因和整體情況,第三部分介紹辦案過程,第四部分和第五部分總結經驗教訓。
一、子公司與園林從建立合作到產生糾紛的大致經過
1、年10月,經信息產業部電子十一院副院長推薦,子公司以直接委托方式與園林簽定《會所區市政、山體綠化、景觀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暫定總價為240萬元。
2、因各種原因,工程于年12月完工,園林于年4月首次提交結算資料,報送金額為403萬元,又由于各種原因,該工程結算一直未完成初審,子公司工作人員最后一次確認接收園林調整后工程結算資料的時間是年8月,本次報送金額為295萬元。
3、年9月,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被,子公司中止了對園林的結算初審工作。
4、年3月,園林依據合同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子公司立即向其支付工程款115萬元、養護費19.7648萬元、違約金31.4765萬元、催收工程款所發生的差旅費5萬元。
二、關于園林仲裁案的總體情況
風險管理部于年3月9日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距仲裁委要求提交的證據期限(收到仲裁申請后15日內)僅剩1日,我方舉證面臨巨大風險,風險管理部及時與仲裁委取得聯系,并以子公司原常務副總供述園林向其行賄為由,提交延期審理申請書、中止審理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并通過選取需回避的仲裁員獲得第二次選擇仲裁員的機會,成功取得寬延期限。
風險管理部與子公司及總部成本部密切配合,并取得集團法務部、審計部和紀檢監察部的支持,全面準備開庭資料,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共同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沉重打擊了行賄單位囂張氣焰,并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4,137.75元。
從辦案過程和仲裁結果來看,此案不僅可作為公司齊心協力應對仲裁的成功案例,還可作為公司向社會弘揚正氣,向供應商彰顯規范、陽光、透明企業文化的經典案例。
三、辦案過程
園林仲裁案歷時一年四個月,參加開庭、調解、質證共計5次,到司法鑒定中心現場核對工程造價1次,提交我方異議或質證說明共計5次。時序過程是:
年3月9日,風險管理部收到子公司的法律協助申請,由于據規定的截止日期僅有一天時間,風險管理部立即擬制延期舉證申請書、調取證據申請書、仲裁中止申請書。仲裁委雖認為我方的理由在法律上不夠充分,但仍在情理上給予我方一定寬限時間,我司成功爭取到寬限期。
年3月,風險管理部針對園林仲裁申請,認真全面地收集和研究相關資料,并向集團法務部和外部經驗豐富的律師請教答辯思路和技巧,綜合管理法律、人際、道義等,制定園林仲裁案應對方案。
年4月,風險管理部積極組織仲裁應對相關工作:1、請集團紀檢監察部協助提供關于園林向子公司原常務副總行賄的證據;2、請子公司積極認真開展結算審核工作;3、請集團審計部協助審核,并出具正在辦理園林終審結算的證明;4、按仲裁程序準備并提交證據、答辯書等。
年5月,風險管理部參加第一次庭審,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結算進行終審。根據仲裁委合理限定的終審時間,督促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開展結算審核工作,并根據其專業結果,擬制提交仲裁委的結算說明。
年6月,風險管理部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專家共同參加仲裁委組織的開庭調解,我方提交終審結果,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減理由,將結算額從其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們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
年7月,仲裁委安排園林對我方終審結果進行復核,并反饋意見。雙方爭議大,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年8月,仲裁委連續組織第二次庭審和第三次庭審,雙方在仲裁委組織下核對結算,由于爭議大,仲裁委要求進行司法鑒定。
年9月,提交司法鑒定所需的資料和費用,對提交鑒定的資料進行質證,并預交鑒定費用。
年12月,領取并復核司法鑒定初稿,由子公司審核,總部成本部復審,并由風險管理部逐項反饋質證意見。
年2月,子公司成本部、總部成本部及風險管理部共同派員到,與園林和司法鑒定中心一起對工程造價進行三方核對。
年4月,領取鑒定終稿,組織子公司和總部成本部復核,并擬制《對審價鑒定報告的質證意見》,共同參加出庭質證。
年5月至6月,對鑒定終稿補充調整說明組織核對并提交質證意見書。
年7月26日,收到仲裁委領取裁決書的通知,經反復鑒定,工程造價明確部分為248萬元,仲裁委以子公司未在認價單上明確說明價格含義為由,裁決子公司支付起苗費16萬元,共計264萬元。與對方仲裁申請相比,本次仲裁為子公司減損和節約成本共計103萬元。
四、經驗總結
從風險管理部辦案的角度,本案相關經驗可以歸納四點:
1、通過尋找正當理由和選擇必須回避的仲裁員等技巧,成功取得寬延期限,不僅避免直接敗訴,而且為我方分析案情、收集證據等爭取到時間。(前面已提及,此處不贅述)。
2、樹立必勝信念,保持態度積極,虛心多方請教,事先周全策劃,尋找充分的法律依據,收集和準備詳實的證據材料,在首次開庭時成功駁回對方關于違約金、養護費和差旅費的申請,并獲準依據合同對工程結算進行終審。
3、全面調集支持力量,充分發揮律師和成本人員專業特長,羅列出一切可能的扣款理由,首次反饋時將結算額從對方申請的295萬元審減到182萬元,極大挫敗了對方的信心。同時,我方也預計出合理的結算額應在260-270萬元,做到心中有底,從容不迫。
4、耐心細致,契而不舍,不屈不撓,反復審查結算資料,反復提交異議和質證說明,讓仲裁委和鑒定機構充分領教我方的態度和決心,讓對方筋疲力盡,最終為公司減少經濟損失103萬元。
五、管理建議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條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
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申請仲裁的權利。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不熟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五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注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人事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辦案,相互之間無隸屬關系。
第七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員若干名。
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
第八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
第九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二)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其職責是: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以及仲裁員的考核、培訓等日常工作,辦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第十一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工作;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也可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二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仲裁員的職責是: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托或當事人的選擇,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具體處理工作。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章管轄
第十三條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中央機關在京外垂直管理機構以及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京外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情況授權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一般由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其中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級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軍級以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駐京部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仲裁
第十六條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職務、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發生人事爭議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請求和理由的,可以推舉一至兩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十八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的進行。
第二十條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軍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開庭的,可以不公開開庭。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仲裁。
第二十一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仲裁庭組成人員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在開庭前可以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二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注重調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決前,都要積極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經調解自愿達成書面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仲裁調解書。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庭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裁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關證據由用人單位提供更方便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人事關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員要求辭職或終止聘任(用)合同引發的人事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仲裁庭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可以自行取證。
第二十四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人事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人事爭議案件中涉及的國家秘密、軍隊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舉證材料應在仲裁庭上出示,并進行質證。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才能作為仲裁裁決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仲裁庭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并注明不予補正的原因。
筆錄由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署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仲裁庭對重大、疑難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處理意見案件的處理,應當提交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并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條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人進行仲裁活動,應當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和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工作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與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訴前財產保全。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我國的仲裁機構剛剛起步,把國際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規則與我國現階段的具體仲裁規則相比較,相信可以找出利于我國仲裁機構發展的方面,下面就分別比較我國和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程序規則的異同:
一、仲裁申請與受理
(一)按照中國仲裁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以及司法實踐,仲裁程序會在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申請書,而仲裁委員會同意受理該仲裁申請并再對當事人發出仲裁通知時仲裁程序才正式開始。而國際商會仲裁院則是規定當事人要采取仲裁方法解決糾紛時要先向其秘書處提交仲裁申請書。秘書處收到申請書的日期在各種意義上均被視為仲裁程序開始的口期。
(二)我國仲裁法律規定當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請書應該清楚寫明下列事項,一共分為三種,一是有當事人的身份信息,二是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三是證人證據的相關信息。而國際商會仲裁院不但規定了申請書中要包含以上幾項,還要寫明尋求救濟的具體金額、法律適用的選擇、仲裁語文的選擇等事項,十分的具體詳細。
(三)在我國仲裁文書的送達有五種方式,分別是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視不同的情況采取不同的方法。而國際商會仲裁院因為受理的案件常常是跨國性質的,所以其選擇的方式也必然是符合跨國特點的,主要是通訊或電信方式。同時為了保證仲裁程序的保密性、快捷性和民間性,國際商會仲裁院同大部分的國際性仲裁機構一樣,摒棄了通過領事和外交途徑送達或是公告送達的方式。
(四)在保全措施方面,在國際商會的仲裁中,臨時措施的采取更為靈活。國仲裁庭命令的臨時或保全措施原則上沒有什么限制,采取措施的對象也不限于是爭議事項的標的,只要與案件有關即可:無論仲裁庭組成與否,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其可向仲裁庭提出保全申請并由仲裁庭命令采取,也可向管轄法院申請采取此等措施。通過對比二者在申請與受理程序規定方面的異同,可以看出國際商會仲裁院對于受理案件的標準比較低,而在具體仲裁事項上要求很高,這既是為了擴大受理案件的范圍,以較為便捷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也是嚴格責任,提升整體的工作效率與工作人員的辦事能力。
二、仲裁庭的組成
(一)我國仲裁法律和國際商會仲裁院仲裁規則都規定了仲裁庭有獨任制和合議制兩種形式,在實踐中也都為了節約時間和成本不組建三人以上的仲裁庭,同時也都規定了對于當事人選定的仲裁員要予以確認,但是國際商會仲裁院的確認制度比較特殊,只有仲裁員在經過仲裁院的確認后才能具備資格。
(二)國際商會仲裁院的仲裁規則,主要作用是要求仲裁庭在任何情況下都要保持公正,給與雙方當事人合理的陳述機會,除此之外對于仲裁庭幾乎沒有限制。因此仲裁庭有著可以選取任何方式來確定案件事實的權利。
(三)在仲裁地點的選擇上,我國仲裁法律制度規定我國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同時還因為在我國國內仲裁居多,仲裁地點大部分都是國內城市,而國際商會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是世界性范圍的,可在全世界各地進行,也因此在仲裁開始時要首先確定仲裁地點。
(四)在我國現行的《仲裁法》并沒有明文規定排斥友好仲裁,但在實踐中基本不會使用,也是我國有待于進一步發展的領域。而國際商會仲裁院早在成立之初就在仲裁規則中肯定友好仲裁,并在實踐仲裁案例中廣泛使用。通過對比二者在仲裁庭的組成程序規定方面的異同,可以發現國際商會仲裁院給予了仲裁庭在程序和實體問題上較大的自由裁量權,它的仲裁規則只是一個簡單的框架。
三、仲裁審理和判決
(一)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一般都是以開庭審理為原則,這也是為了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權益。而國際商會仲裁院規定仲裁庭有權決定采取何種仲裁方式,一般比較偏向書面審理,這既可以節省時間金錢,比較快捷,又可以為當事人減少來回行程的負擔。
(二)在生活中,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作出的時間略有不同,一般是在四個月以內作出。而國際商會仲裁院則具體規定了要在六個月以內作出仲裁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