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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申請博士,但是在難度上相對研究型碩士更大,一般需要一定的工作經歷或者在碩士期間有文章在相應期刊上發表;
中國實行的學位教育主要分為學術型學位(學術理論研究)或專業型學位(注重操作實際能力)兩種教育并軌;學術型碩士教育以培養教學和科研人才為主,授予學位的類型主要是學術型學位;
學術型學位按招生學科門類分為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管理學、藝術學13大類,大類下面再分為88個一級學科,88個一級學科下面再細分為300多個二級
(來源:文章屋網 )
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于2005年設立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資助具有其他國家國籍45歲以下的華人學者全時全職在中國內地(除港澳臺地區之外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開展基礎研究。
申請條件
1、具有其他國家國籍的華人學者,愿為中國科技事業發展和經濟建設做貢獻,并能夠保證資助期內全時全職在中國內地開展基礎研究。
2、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3、已正式受聘于項目依托單位.聘期覆蓋項目執行期。申請者在國外沒有固定受聘職位,項目依托單位為申請者唯一聘用單位。
4、具有博士學位,現已被項目依托單位聘為教授或相應專業技術職務。
5、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較強的組織能力與把握學術方向的能力。曾在中國境外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科學研究,獨立主持過若干重要的研究項目或課題,具有較豐富的科研經歷.其研究成果已被國內外同行所認可,在本學科領域有一定的影響。
6、擬開展的研究工作方向明確,具有重要的科學意義和發展前景,屬國際前沿且為國內所急需,可帶動相關領域的發展或人才培養。
7、項目依托單位具有良好的支撐條件和發展環境.能夠為申請者項目研究提供必需人力,物力和實驗設備等。項目依托單位僅限于中國內地的大學或研究單位。
注意事項
1、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著重考察申請者本人的學術水平及把握學術方向的能力。為保證公平競爭,撰寫申請書時均不填寫“項目組成員”;
2、在申請書摘要部分,應填寫“主要學術成績”。
3、該基金為人才類基金,項目名稱欄目亦應填寫”研究領域”,而不是具體的研究課題名稱。
申請報送
申請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使用通用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按照“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外籍)申請書正文撰寫提綱”的要求,輸入準確信息、撰寫申請書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依托單位應對申請書進行審核,對申請者的聘用情況及全時全職工作情況進行核憲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人嚴格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遴選,經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后,將紙質申請書和附件材料一式六份報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
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
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資助在海外從事科學研究,暫不回國定居的,45歲以下優秀青年學者,每年在國內進行一定期限的自然科學基礎研究。
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2、在海外從事科學研究,可保證每年在國內工作兩個月以上;
3、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5周歲;
4、具有所在國副教授級以上或成績突出的相當于助理教授級的專業技術職務,在海外獨立主持一個實驗室或一個重要的研究項目;
5、在自然科學基礎研究中,已取得國際同行承認的創新性學術成就,或在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的創造性科技成果擬開展的研究工作屬國際前沿且為國內所急需,與合作者有一定的合作基礎國內主要合作者一般也應是具有相當水平的青年學者。
6、在國內的合作研究單位(簡稱“合作單位”)已經落實并與其簽訂了合作研究協議書(簡稱《協議書》)。在協議書中,雙方應就以下主要問題達成一致意見:
1)合作研究的課題名稱以及研究方向、預期目標等;
2)合作單位承諾保證合作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設備以及人力、物力等條件的配備;
3)獲資助者每年在合作單位的工作時間至少在兩個月以上。
7、合作單位系指國內合作申請者所在單位,即本基金申請獲資助后的項目依托單位。
注意事項
1、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注重考察的是申請人學術水平、國家需求及合作基礎,因此申請者在申請該項基金之前首先須落實在國內的合作者及合作單位,并與其簽訂《協議書》
2、申請書摘要部分應填寫申請者的“主要學術成績”;
3、合作者信息填寫在“項目組成員”欄目的第一行。
4、申請者供職單位用英文原文填寫。
申請報送
申請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使用通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按照“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申請書正文撰寫提綱”的要求,輸入準確信息。撰寫申請書并提交相關附件材料;通過合作單位提出申請。合作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或專家組對申請者及合作者嚴格按照規定條件擇優遴選,經審核并簽署推薦意見后,按通告要求報送。
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專項基金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自1994年起設立資助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專項基金。
申請條件
本基金擇優資助已獲得博士學位的留學人員(包括出國留學以后已獲得外國長期{永久}居留權或留學國再入境資格者)。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本人有突出的學術成就,包括:獲得過有影響的科學技術獎勵,有突出的發明創造,
近期在權威性學術刊物上發表過有影響的學術論文等;
2、本人短期回國工作講學有助于國內新興和交叉學科的發展:
3、已落實國內接待單位和回國短期工作講學計劃。
符合上述條件的其它留學人員也可申請。
資助內容
1、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的研究工作或和國內同行就某一基金課題進行合作研究;
2、作為主講人參加與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有關的講習班或研討班;
3、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的國際會議,并口頭宣讀其學術論文;
4、參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承擔單位的實驗室建設;
5、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認可的其它活動。
申批程序
1、申請人需通過國內接待單位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提出資助申請。接待單位需填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資助留學人員短期回國工作講學申請書》,并附該留學人員要求回國短期工作講學的信函和工作講學詳細計劃及證明其學術成就的材料,一并報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的有關科學部;
2、在一時難于找到接待單位的情況下,申請人可通過我駐外使、領館科技和教育處、
組或直接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國際合作局或有關科學部聯系,協助落實接待單位;
3.根據本專項基金資助經費金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常年受理留學人員申請,擇優資助,直到本年度專項基金經費額滿為止。申請者應在項目實施前三個月提出申請。對獲得資助或未獲得資助的申請者,都將在受理申請書之后及時給予答復。
注意事項
本基金原則上資助留學人員在國內工作講學期間的部分或全部接待費用(包括住宿費、伙食費、交通費等)。留學人員在國內期間的研究費用由接待單位承擔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經費中支付,若有特殊需要則要另報申請和經費預算,并經同行專家評審后決定資助與否。本基金也少量擇優資助國內接待單位和留學人員發起和舉辦的講習班或學術研討會。
補充規定
為鼓勵海外留學人員與國內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承擔者開展深層次和可持續的合作研究與學術交流,以支持海外留學人員在國內逐漸形成研究工作基地(簡稱“兩個基地”模式),1999年9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又制定了本基金的補充規定。
申請“兩個基地”模式經費資助的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合作單位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留學人員在海外已有永久或相對穩定的工作崗位,獨立主持實驗室、研究組,有獨立的研究經費,有條件接待國內合作者進行合作研究;
2、留學人員一年內一次或多次累計回國工作時間應不少于一個月;在國內有合作單位和合作者,已商定合作研究內容并明確各自承擔的實質性工作,制定出切實可行的合作研究計劃;
3、國內合作單位應有在研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并具備完成該合作研究計劃的人員和設備條件;
4、雙方的研究內容應具有創新性并體現優勢互補,能促使國內合作單位人才培養、項目研究和基地建設的有機結合,同時,雙方已按國際慣例對分享合作成果達成共識。
由于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已設立海外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和香港,澳門青年學者合作研究基金,用于為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留學人員提供研究經費。為避免重復申請,對申請“兩個基地”模式資助的留學人員按以下兩種情況受理申請:
為了進一步推動“**”工程實施,加強高校的內涵建設,增強高校教師科研創新能力,營造良好的創新氛圍,提高高校教師加強基礎性研究、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和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的能力,我委決定組織申報20**年度**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項目(屬“**”工程第三類項目)。現將申報工作的有關意見通知如下:
一、20**年度**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項目分自然科學類項目和人文社科類項目,每類設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共設立500項左右,其中重點項目約200項,一般項目約300項。項目資助額度為自然科學類重點項目15萬元/項,一般項目8萬元/項;人文社會科學類重點項目5萬元/項,一般項目3萬元/項。
二、申報范圍為本市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不含獨立學院)和示范性高職院校。
三、項目申請人有關限制條件:
重點項目申請者需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及以上職稱;45歲以上正高級職稱者只能申報重點項目;凡取得院士、長江學者、國家杰青、教育部跨世紀、新世紀、曙光跟蹤、**市優秀學科帶頭人、啟明星跟蹤、國家重點項目、部市重大項目者不得申報。每一申請人承擔的**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項目總數不得超過兩項。
四、項目申報采取各高校擇優限額申報的方式。
(校名)的自然科學類重點項目申報限額為項,自然科學類一般項目申報限額為項,人文社會科學類重點項目申報限額為項,人文社會科學類一般項目申報限額為項。
五、重點項目采取答辯評審方式進行遴選,一般項目采取書面評審方式進行遴選。
六、項目立項后下達總經費的70%,30%為預留經費,于項目結項后撥付。
七、項目申請人按要求填報《**市教育委員會科研創新項目申請書》、《匯總表》,表格均可從“**教育”網站表格下載一欄中下載。學校科研管理部門認真審核,將紙質申請書一式五份,經學校簽署意見后統一上報,同時通過網上申報平臺提交電子版(有關要求另行通知)。不受理個人直接申報。
論文關鍵詞: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形勢分析;基礎研究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成立于1986年,年度財政撥款從8000萬元起步,到2011年,撥款已超過120億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始終牢牢把握在國家創新體系中的準確定位,為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積淀了雄厚的知識和人才儲備。最近三年,為深入貫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十二五”發展規劃,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的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本文擬從以下三個方面去分析解讀最新的變化,以供廣大科技人員在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時參考。
一、明確科學基金定位,加強戰略導向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在國家創新體系中有明確的定位:支持基礎研究、堅持自由探索和發揮導向作用。這一定位有利于充分發揮科技人員好奇心驅動的探索和創造精神,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同時能夠引導科技人員從事國家需求的重大基礎科學問題研究,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戰略引導是在基礎研究資助多元化格局中把握定位的戰略需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制定了三個戰略導向:更加側重基礎、更加側重前沿、更加側重人才。把三個更加側重的戰略導向貫穿于科學基金評審、資助及管理的全過程,實施原始創新戰略、創新人才戰略、開放合作戰略、創新環境戰略和卓越管理戰略,形成更具活力、更富有效率、更加開放的中國特色科學基金制度。從近三年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來看,基金委從資助模式和資助格局等方面都進行了較大調整,貫徹了這三個戰略導向。
二、優化資助模式,完善資助格局
(一)增加醫學科學部
為更好地支持醫學基礎研究,適應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醫藥衛生需求,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醫學科學部經過10年籌劃,于2009年底成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由原來7個科學部變為8個科學部,部門設置更趨合理。成立醫學科學部,有利于我國醫學創新能力的提升。同時,對于不斷提高人民群眾健康保障水平具有重大意義,更是貫徹科學發展觀、促進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從2010年起,醫學科學部正式受理醫學相關項目申報,此舉也解決了以前生命科學部受理量過大等帶來的管理問題。
(二)經費資助快速增長,資助年限總體增加
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十二五”發展規劃中,有三條保障經費投入措施:爭取財政投入、吸引多元投入、規范財務管理。加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聲譽不斷提升,成果不斷涌現,極大地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并且考慮國際基礎研究形勢和我國現狀,國家近幾年連續大幅度增加財政投入。近三年財政投入:2010年財政投入104億元(包含投入新設立的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20億元經費);2011年財政投入124億元;2012年預計財政投入150億元。
隨著國家對基礎研究投入的不斷增加,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在近幾年對部分類型項目的資助強度和資助期限作了一些調整。近三年資助強度變化:面上項目由30萬元增加至80萬元,重點項目由200萬元增加至300萬元,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由20萬元增加至25萬元,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由25萬元增加至50萬元,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項保持在300萬元,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由200萬元增加至300萬元。
從2011年起,部分類型項目資助期限做了相應調整。面上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科學儀器基礎研究專項三類項目的資助期限由原來3年延長為4年;重點項目的資助期限由原來4年延長為5年;重大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由原來3年延長為5年;青年科學基金的資助期限保持不變,仍為3年,但是對申請人年齡作了調整:女性申請人的年齡限制推遲至未滿40周歲,男性申請人的年齡限制維持未滿35周歲不變。這不僅體現了國家基金委對女性科技人員的尊重,也體現了國家基金委管理決策的科學性。
(三)簡化限項規定
在2011年以前,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針對申請人既有主持項目數的限制,也有參與項目數的限制;既有高級職稱的限制,也有非高級職稱的限制;既有項目總數的限制,又有不同類型項目總數的限制;既有納入限項范圍的項目類型,也有不納入限項范圍的項目類型。關系錯綜復雜,很多申請人沒有弄清限項要求,以致要不斷咨詢單位管理人員,導致依托單位管理成本增加,即便如此,因為超限而被撤銷的項目也不在少數。從2011年開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針對限項規定作了簡化,據了解,目前申請人針對限項規定疑問減少了很多,因為超限被撤銷的項目也在逐年下降。
(四)加強在站博士后申請基金管理
從2012年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要求依托單位應提交本單位在站博士后人員的項目申請清單并對清單所列項目統一提供書面承諾:保證在站博士后人員獲得項目資助后,延長其在站期限至項目資助期滿并負責解決其延長期間的生活費用;或者出站留在依托單位繼續從事相關研究。否則,自然科學基金委不受理在站博士后人員的項目申請。
(五)完善資助格局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目前已確立了研究項目、人才項目和環境條件項目三個項目系列,其定位各有側重,相輔相成,構成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格局。其中,研究項目系列以獲得基礎研究創新成果為主要目的,著眼于統籌學科布局,突出重點領域,推動學科交叉,激勵原始創新,從而提高基礎研究水平;人才項目系列立足于提高未來科技競爭力,著力積蓄基礎研究后備人才隊伍,支持青年學者獨立主持科研項目,扶植基礎研究薄弱地區科研人才,造就拔尖人才,培育創新團隊;環境條件項目系列主要著眼于加強科研條件支撐、促進資源共享、優化基礎研究發展環境以及增強公眾對基礎研究的理解。近三年針對資助格局作了一些調整:研究系列項目增加“青年基金-面上項目連續資助項目”,人才系列項目中增加“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擴大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范圍,環境條件系列項目中增加“NSFC-新疆聯合基金”、“NSFC-河南人才培養聯合基金”、“國家重大科研儀器設備研制專項”。我國的基礎研究之所以能取得長足進步,是因為有一大批為之奮斗的科學家,因此,在可預見的將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仍會加強完善人才項目的資助。
三、完善規章制度,改進資助管理
(一)完善規章制度
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制定科學基金規章體系,其中最為廣泛關注的有以下六部管理辦法:面上項目管理辦法、重點項目管理辦法、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地區科學基金管理辦法、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辦法、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管理辦法。
(二)改進資助管理
1、比對申請書內容,防范學術不端
為防范學術不端行為,避免重復資助,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自2011年起將通過計算機軟件對申請書內容進行比對,特提醒申請人注意:
(1)不得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向同一科學部或不同科學部申請不同類型項目的資助。
(2)受聘于一個以上依托單位的申請人,不得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通過不同依托單位提出申請。
(3)不得將內容相同或相近的項目,以不同申請人的名義提出申請。
(4)不得將已獲資助項目,向同一科學部或不同科學部提出重復資助申請。
2、2012年度申請書采用在線和離線兩種方式
采用離線撰寫申請書方式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區科學基金項目。除上述類型以外的項目類型均采用在線撰寫申請書。隨著信息化不斷完善,將來的趨勢是所有的項目都采用在線撰寫,結合數據挖掘等先進信息采集技術,申請人撰寫申請書將更加方便。
3、試行“申請代碼”、“研究方向”和“關鍵詞”規范化選擇
2012年部分學科領域擬試行“申請代碼”、“研究方向”和“關鍵詞”的規范化選擇,包括地理學(D01及其下屬申請代碼)、電子學與信息系統(F01及其下屬申請代碼)和腫瘤學Ⅰ(H1601至H1614申請代碼)。上述學科領域項目的申請人在填寫申請書簡表時,應參考“試點學科領域申請代碼、研究方向和關鍵詞一覽表”準確選擇“申請代碼1”及其相應的“研究方向”和“關鍵詞”內容。此舉能方便基金委更科學選擇評審專家,有利于評審的公平公正。
四、結語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所進行的一切考古發掘和水下考古活動。
第三條國家文物局統一管理全國考古發掘工作,一切考古發掘工作都必須履行報批手續。
第二章資格審定
第四條考古發掘實行團體和個人領隊負責制。具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可申請考古發掘項目,具有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個人經具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指派,擔任考古發掘項目的領隊。
第五條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科學院、國家文物局直屬考古科研單位,高等院校考古系(專業)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及有條件的地、市所屬文物考古機構,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申請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
(一)具備一定數量受過高等學校考古專業訓練,能從事考古發掘的專業人員,其中具有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專業人員不得少于4人;
(二)具有受過專業訓練、能從事文物保護工作的科技人員;
(三)具備必需的考古發掘和文物保護設備;
(四)具備從事一般性文物保護處理的實驗室;
(五)具有保證文物安全的文物庫房和整理場地。
第六條申請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專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學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
非考古專業(含本科、碩士、博士研究生)畢業,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后,從事考古發掘工作2年以上,經國家文物局田野考古培訓班或國家文物局委托指定的考古研究單位考核合格者;
(二)具有獨立組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能力,勝任《田野考古工作規程》規定的領隊職責,并能組織編寫考古發掘報告;
(三)作為組織者之一或主要參加者,完成過一項以上較重要的考古發掘工作,并執筆完成年度考古發掘簡報或作為主要成員參與完成中型考古發掘報告;
(四)在組織和實施考古發掘過程中,熟悉考古學某一領域的前沿問題,能根據學科發展趨勢選定并研究有一定學術價值的課題,撰寫有一定學術水平的論文。
第七條由國家文物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組成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負責考古發掘資格審定:
(一)申請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需提交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申請報告,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對評議通過的單位,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并頒發證書;
(二)申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的個人,需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領隊資格申請書》一式兩份,并提交1-2篇田野發掘簡報和代表性學術論文;由所在單位推薦上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考古發掘資格初評組簽署評議意見;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研究同意后,報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對評議通過的個人,由國家文物局審查批準頒發證書;
(三)考古發掘資格審定工作原則上每一年一次,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對申請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和組織考核。
(四)經國家文物局考古發掘資格評議委員會評議,國家文物局可注銷不稱職的單位和個人的考古發掘團體和個人領隊資格。
第三章項目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申請考古發掘項目必須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由考古發掘單位經發掘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向國家文物局提出申請。
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申請書》包含下列內容:
(一)申請單位的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發掘對象的名稱、時代、級別、具體地點、面積和范圍;
(三)前期準備(包括調查、勘探)情況;
(四)年度發掘點的具置和面積(附圖);
(五)年度發掘的時間或期限;
(六)年度發掘的學術目的、計劃;
(七)發掘經費的來源和數額;
(八)領隊人員的姓名、專業職稱、主持完成的發掘項目和代表性學術成果;
(九)主要業務人員的姓名、專業職稱、在該項目中承擔的任務;
(十)對可能出現遺跡現象的保護措施和出土文物保護的技術準備情況;
(十一)連續性項目的年度報告完成情況;
(十二)其它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條考古發掘單位為科學研究而進行的主動發掘申請,申請書應在每年第一季度末以前按程序上報,同時必須提交立項說明書,內容包括發掘的學術目的、立項機構、發掘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十一條國家文物局會同中國社會科學院在每年第一季度至第二季度初,集中對當年各項考古發掘申請進行審議,并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考古發掘證照》。
第十二條考古發掘單位配合經濟建設工程的考古發掘申請,應在發掘前三十日向國家文物局提出,但因工程建設中意外發現文物或者文物面臨自然破壞危險,需搶救性發掘的遺址和墓葬,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后,可以先行發掘,自發掘開工日起十五日內補報發掘申請書。
第十三條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遺址或古墓葬受到自然或人為破壞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應先將受破壞的情況和擬采取的保護措施,向國家文物局報告,經國家文物局同意后方可實施。需進行搶救性發掘的項目,應同時填報發掘申請書。
第十四條未取得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文物考古機構,若需對因工程建設意外發現或面臨自然破壞的遺址或墓葬進行小規模搶救性發掘,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同意,并指派或聘請有考古發掘個人領隊資格的人員主持進行發掘工作,同時經有考古發掘團體領隊資格的單位上報發掘申請書,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考古機構審議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發掘申請書。
第四章項目執行和監督
第十五條考古發掘單位和主持發掘項目的領隊人員,應嚴格執行《田野考古工作規程》,嚴格執行國家文物局批準的考古發掘項目計劃,確保發掘質量和文物安全。
第十六條在考古發掘工作中,考古發掘單位應事先提出保證出土文物和重要遺跡安全的保護措施。對發掘中發現的重要遺物和遺跡,應及時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考古發掘中如有重要發現,考古發掘單位應在對社會公開發表之前,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及時向國家文物局報告。
第十八條國家文物局對考古發掘工地實行檢查與監督制度。國家文物局可組織對考古發掘工地進行檢查,內容包括《田野考古工作規程》的執行情況、領隊人員的工地日記、遺跡照片和繪圖記錄、經費使用情況及發掘工地的安全措施情況等。
第十九條對于重大的考古發掘項目,國家文物局可組成專家小組或指派有經驗的專業人員赴現場指導發掘工作。
第二十條年度考古發掘項目結束后,考古發掘單位應及時將發掘經過、收獲和經費使用情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家文物局提交書面報告,并盡快編寫年度考古發掘報告。
第二十一條考古發掘項目完成后,考古發掘單位應向國家文物局提交結項報告,內容包括發掘經過、主要收獲、經費的來源和使用情況、發掘現場及擬保留的遺跡現象處理保護情況、對遺址的保護建議、田野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計劃等需要說明的情況。
第五章考古資料與發掘報告
第二十二條考古發掘領隊人員在該項考古發掘工作結束后,應及時、認真地做好出土文物、各類標本、有關資料(包括文字記錄、各種登記表格、照片、圖紙)的整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考古發掘所獲得的出土文物和各種資料歸國家所有。考古發掘領隊人員在考古發掘項目結束后應將有關資料(包括文字記錄、各種登記表格、照片、圖紙)及時交本單位資料室保管,出土文物和各類標本按出土時的登記表向庫房移交。考古資料移交時要有專人負責核實、接收,文物移交時要填寫入庫登記表。
第二十四條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工作要在發掘結束后的3年內完成。年度發掘報告應在當年完成編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