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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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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租申請書范文第1篇

商業租房合同標準版一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租賃房屋概況

1、乙方向甲方租賃____路____號,底層__開間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平方米,場地____平方米(詳見建筑平面圖所示)原房屋內的附屬設施及其他設備見所附設備和設施清單。

2、乙方向甲方租賃的房屋經查看,設備和設施等物品均完好無損,滿足乙方正常使用的要求。

3、乙方租賃的房屋共計__間,甲方提供照明電源0.7Kw__間,計____Kw照明電源。乙方如私自擴大裝接容量,所引起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4、乙方租賃的房屋內,有__間衛生間(衛生間內設施見設施清單)__只水表,乙方有責任加以保管,如有損壞,則乙方必須加以維修和更換。

5、乙方租賃的房屋內,有__只電表、__只煤氣表,所有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必須自行安裝電表和水表,并每月向總表貼水、電的差額度。水表、電表安裝后,乙方不再支付水、電表押金,但仍須支付電費押金。

7、《建筑平面圖》和《建筑內部附屬設施和設備清單》是本合同的二個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條房屋用途

乙方向甲方租賃的房屋用途作商業經營用。主要經營____.乙方應自行辦理營業執照,并做好有關三廢處理。

第三條租賃期限

1、租賃期共__年,甲方從________年____月__日起將交付乙方使用,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日撤離房屋,由甲方收回。

2、當租賃結束后,乙方如欲續租的,應以書面方式在租期結束前兩個月提出續租申請。在同等條件下,乙方有優先租賃權。乙方未按本條規定提出續租申請的,視為放棄續租和優先租賃權。雙方未在本合同到期一個月前達成續租合同的,視為乙方放棄續租。

第四條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一)租金按每間為單位計算

1、第一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2、第二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3、第三周年的租金按每間每月________元計租,合計年租金為人民幣____萬元(大寫______)

4、每年分兩次付款,每次付六個月的房租。________年____月__日前為第一次付款,第五個月中旬以前為第二次付款。下一年度付款日期同上一年度。

(二)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租賃保證金,金額為__個月的租金,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本合同終止時,保證金除用以抵充應由乙方承擔的費用、違約金外,余額退還乙方。

第五條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和保養

1、甲方在房屋出租期間,應保證乙方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房屋不漏不滲。甲方提供的用電、用水、用煤氣、衛生設施能正常使用(除供電公司、自來水公司、煤氣公司原因,停電、停水、停氣和外線的突然事故以外)

2、甲方在計劃對出租的房屋進行修理時,乙方應予以配合不得阻撓。如乙方阻撓,甲方不承擔房屋和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責任,如造成甲方損失,則應賠償甲方所受到的損失。

3、乙方應愛護房屋及其設備、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和拆除。如乙方在經營活動中,須擴大用電量、用水量、用氣量或在租賃范圍內添置設備及裝修時,須事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方案和裝修圖。在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后,并經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實行(政府部門審批手續由乙方自行辦理)提供的申請書、方案圖、裝修圖、及甲方的書面同意作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時作為甲方收回房屋時,乙方應向甲方交還房屋的質量的驗收標準。

4、如由于一個使用不當而導致房屋損壞,乙方有責任按甲方提供使用時的標準在三日內進行修復。乙方自行無法修復或三日內不予修復的,則甲方自行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5、合同終止(包括甲方按規定提前收回房屋)乙方撤離時隔墻、卷簾門不得拆除,乙方擴容的設施、裝潢可搬移并不影響使用價值的,歸乙方所有,乙方應在三日內搬移。超過三日的,歸甲方所有。

6、乙方承租后,門面后墻不得擅自開后門,如需開門,需經甲方當地公安及有關部門同意方可(審批手續由乙方辦理),否則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房租不退,乙方損失自負。

7、租賃期所發生的環境衛生費、治安費等等各種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租賃關系的變更

1、乙方不得將所承租的房屋挪作他用或轉租他人。乙方如違反本條款,甲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還應支付給甲方違約金人民幣(租期為1年的為10個月的租金、租期為2年的為20個月的租金、租期為3年的為30個月的租金,依此類推)如確有特殊原因,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方可轉租。

如遇以下情況則本合同解除,乙方必須無條件的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撤離,甲方有權隨時收回房屋。

1)乙方不依前述約定的方法和用途正常使用本建筑;

2)擅自將本建筑轉租的;

3)逾期十天不足額交納租金、水、電、煤氣費的;

4)乙方在租賃的建筑內從事政府法律、法令、政策不允許的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

由于政府的原因或甲方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如動遷,包括房地產項目開發),導致甲方無法繼續履行本合同,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必須無條件在甲方指定的時間內撤離。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如中途終止合同,則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雙方商定:如有乙方推薦續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償付違約金為一個月的房屋租金;如無續租之第三方,乙方向甲方償付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

2、乙方逾期不歸還(包括合同正常到期,甲方按規定提前收回房屋)租賃房屋的,除補交占有期間的租金外,還應當向甲方償付違約金,雙方商定違約金標準為:到期如不歸還租賃的房屋,第一個月(不到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為二個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第二月(不到二個月的按二個月計算),沒有歸還,則償付違約金為四個月的房屋租金,如逾期至第三個月的(不到三個月按三個月計算),則償付違約金為六個月的房屋租金,依此類推。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1)3)4)款的,甲方有權隨時終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金額為所剩房屋租期的全部租金,但不低于貳萬元)

4、乙方由于使用保管或維修保管不當,造成財產損壞,丟失的,乙方應在三日內負責修復,并賠償甲方損失。

5、乙方擅自拆改房屋結構、設備等財產,乙方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貳萬元,并在三日內恢復原狀,同時負責賠償甲方由此而造成的損失。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作出補充規定。如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本合同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出租方(全稱) 承租方(全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商業租房合同標準版二

甲方: (出租方)

乙方: (承租方)

甲乙雙方按照互利、互惠、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簽訂以下店面出租協議書樣本:

一、被租房屋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門面房_____間。

二、租賃期限。租賃期為______年,從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期滿后,甲方如果繼續對外租賃本房屋,乙方享有優先承租權,乙方必須在合同到期前10日內,與甲方商議簽訂新租賃合同,否則按自動棄權處理,甲方有權另行發包。

三、租金每年為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必須于每年的十月一日前一次性將租金交齊,交不齊則視為違約,每超過一天,乙方應按每年房租的10%的罰款賠償給甲方。

四、租賃期房屋的修繕。房屋屬人為的損壞由乙方及時修繕,由于不可抗拒的損壞,由甲方及時修繕。

五、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的一切經濟糾紛及其它任何責任與甲方無關。

六、店面出租協議書樣本的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合同履行期內,乙方不征得甲方同意,無權將房屋轉租給第 三者或相互對換房屋,否則甲方有權收回房屋。

2、在合同期內,如果甲方同意乙方將房屋使用權交付給第三者,本合同對原乙方與房屋使用權者繼續有效。

七、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與第三者發生的一切經濟、民事等糾紛,甲方概不負責。

八、在合同履行期間,乙方應保持所租房內外所有設施完好無損,如果確需改造或增設其他固定設施,應征得甲方同意后再進行,所需經費由雙方協商,合同期滿時,乙方如需拆除,需將房屋恢復原樣,不愿拆除或不得拆除的甲方不予補償。

九、在合同履行期間,如有政策變化,市里統一規劃等其它原因需要拆除房屋,其租賃費按實際使用時間計算,本合同即終止。乙方要積極配合不得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

十、在合同履行期間,要遵紀守法,講文明道德,自覺維護好室內外衛生。水、電費及社會公共收費(治安、衛生、工商、稅務等)由乙方自行繳納。

十一、甲方責任1、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否則每超出一天應賠償乙方年租金的10% 的經濟損失。

2、不按合同內的條款規定修繕房屋的應賠償乙方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3、不得無故終止合同(第九條除外),否則應賠償乙方年租金的10%的經濟損失。

十二、乙方責任1、不得利用租賃的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損害公共利益。

2、不得干擾和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3、不按合同內的條款規定修繕房屋的其它設施,根據造成的后果,賠償其經濟損失。

4、合同終止后要及時搬出,否則按租賃房屋繳納租金,并處以租金的10%罰款。

十三、免責條件

如因不可抵抗的自然災害,使雙方或任何一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對方提出索賠要求。

十四、本合同未盡事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條款,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五、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十六、本店面出租協議書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備注:租金由甲方簽約人按年收租,并開具收據,如乙方違背,處以租金的50%罰款,甲方有權立即收回出租門面。)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續租申請書范文第2篇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 ____________(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礎上,就___________房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及面積

租賃標的及面積:租賃標的為____________,租賃建筑面積______平方米;

甲方保證:

(1)其業已依法取得租賃標的所有權證,租賃標的不存在權屬爭議,有完全的權利和能力從事本合同項下的租賃標的的出租業務;

(2)租賃標的符合安全標準以及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且不存在違法建筑情形;

(3)租賃標的上不存在抵押、保證及可能影響承租人按本合同正常使用租賃標的的其他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司法機關和行政限制),也未將租賃標的的產權轉移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二、租賃用途

乙方向甲方承諾,房屋使用用途為____________ .

三、租賃期限

甲方不可撤銷地同意給予乙方______個月的免租期,由乙方完成租賃房屋的裝修和改造,免租期自乙方實際進入租賃房屋現場開始裝修之日起算(乙方保證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進場裝修),乙方在免租期內無需向甲方支付租金。

免租期屆滿,以雙方共同書面確認的日期為準作為本合同的正式起租日,本合同的租賃期限為______年,乙方在此期間內應當按本合同第四條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租金、費用。

四、租金及付款方式

租金:該房屋日租金為______元人民幣/建筑平方米/天(每月以30天計),租金中含物業管理費。

1.租金付款方式:租金支付方式為每個月支付一次。首期租金應于起租日之前的 日內支付,其后每個月支付一次,在每月期滿前的______日內,支付下個月租金。即:每個月支付租金人民幣______元整(____________元)

2.其它費用:租賃期間的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電話費、數據通訊費均由乙方負擔。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的收取標準,均以國家規定為準。

3.其它費用支付: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由甲方代收代繳,乙方應于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后______日內繳納。電話費、數據通訊費用等由乙方自行與服務商協商繳納。

4.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因市場變動、物價變動、經營風險等不可預料的因素引起的房屋樓內附屬物租賃的貶值、升值,不影響房屋及樓內附屬物租賃費的支付及雙方對合同所約定的其他權利義務。

5.乙方應按下列甲方指定的銀行帳戶支付到期應付的租金 :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名: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

五、房屋設備、設施

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于該房屋的硬件設備和附屬設施如下:

供暖:市政熱源集中供暖,室內安裝銅鋁復合散熱器;

信息點及電源:甲方信息點(電話、網絡布線及節點)電源入戶設置,墻壁預留信息端口。電話、網絡的申請、安裝等事項將由乙方自行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乙方將在甲方提供的電話、網絡設施配置基礎上具體施工,有關情況參見附件11《乙方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乙方裝修改造方案及圖紙需提交甲方確認、備案;

供電:雙路10KV供電,A區內配置有兩臺1600KVA變壓器;

消防:房屋內有運轉正常的煙感報警系統和滅火設備,房屋整體消防系統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餐飲:餐廳提供每日三餐服務;

車位:甲方承諾在租賃期內向乙方所屬車輛免費提供充足的停車位,其中包括配送_____個固定車位,其停車位具置將以乙方就近使用為原則,由園區物業管理部門安排;

供水:市政直供和變頻穩壓供水;

排水:分質排水,優質排水處理回用;

空調:分體式空調由客戶安裝;

六、保證金

1.乙方同意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支付保證金人民幣_____元整(_____元)

2.合同期滿,雙方交接完畢,結清甲乙雙方的各項費用后,甲方應將該保證金全額退還給乙方(該保證金不計利息)

七、合同雙方的變更

1.甲方如將該房屋轉讓給任何第三方,甲方應當給予乙方合理的書面通知,該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權利,承擔原甲方的義務。

2.本合同期內,乙方如將該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或分租給第三方需事先

通報甲方。取得使用權的第三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權利,承擔原乙方的義務。

乙方與該第三方之間的轉租合同應符合以下約定:

1)房屋用途:該第三方應保證在本合同規定的房屋用途范圍之內使用該房屋;

2)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本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

3)轉租期間,乙方除可享有并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外,還應就被轉租方履行本合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轉租期間,本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終止時,轉租合同也應隨之相應變更、解除或終止。

八、甲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1.甲方是出租房的合法經營者,有權簽署本合同。甲方保證出租物業的合法產權并且有權出租物業。

2.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合同約定期限內,將該出租房屋交付給乙方。

3.甲方定期檢查和及時修繕以保證該出租房屋處于完好、適租狀態。

5.按合同規定期限,向乙方收取房租及其他費用(列明),除上述費用外,甲方不再向乙方收取任何其他費用。與租賃標的有關的房產稅、土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由甲方負擔。

九、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

1.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獨立承擔各種經濟及法律責任和義務。

2.乙方對房屋進行裝修必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將房屋所需改造申請書、保證書及平面圖、水、電圖及國家有關部門批件提交給甲方備案。乙方對該房屋的裝修不應損害該房屋主體結構、外墻顏色和造型及承重結構,裝修費用由乙方自行解決,對于由乙方負責施工、安裝或提供的該房屋硬件設備和附屬設施,由乙方負責維修、更新,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應予以積極協助。由于乙方改造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房屋及房屋設施損壞,乙方應負責按甲方要求恢復原狀,修理的費用由乙方負擔;

3.按期交納房屋租金及水、電、暖等費用;

4.乙方自行負責出租房屋內部的消防、保安、衛生清潔管理工作,并承擔全部責任。

十、合同的延續

本合同租賃期滿前二個月,若乙方書面確認同意續租,甲方應當同意乙方的續租要求,甲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適當調整租金,租金漲幅不高于_____%.

十一、違約責任

1.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租賃期間,如乙方確因特殊情況需要退房,必須提前2個月書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2.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租賃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乙方日租金的萬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付租賃標的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立即返還乙方已交付的保證金,同時向甲方追繳滯納金、違約金部分。

3.若乙方未能按期交納租金,每逾期一日,應按日租金的萬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滯納金,逾期三十(30)日未交納房租,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權自保證金中扣除乙方應交納的房租金額,同時向乙方追繳滯納金、違約金部分。

4.電費、水費、集中供暖費(如發生)由甲方代收代繳,乙方應于收到甲方繳費通知后七(7)日內繳納。如乙方逾期繳納,每逾期一日,則按照逾期支付額的萬分之五向甲方繳納滯納金。

5.租賃期間,若乙方發現房屋損壞并提出維修要求,甲方應在收到乙方書面通知之當日開始維修,但房屋或設施損壞系由乙方故意毀損的除外。如甲方未按約定及時維修,乙方有權自行維修,有關維修費用將在乙方支付給甲方的租金中抵扣。如甲方逾期十(10)天仍未開始維修房屋,或一次維修超過三十(30)天仍未完成,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可以退租或要求甲方減少租金或變更有關合同租金條款。甲方因未及時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維修、養護責任,致使房屋損壞,造成乙方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的,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6.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給守約方造成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由此而給守約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十二、免責條件

1.由于進行必要的或例行的建筑物維護保養而致公共設施停止使用的,甲方對此不承擔責任,前提是甲方必須提前24小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且公共設施停止使用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2.“不可抗力”是指合同雙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預見或即使預見亦無法避免的事件,該事件妨礙、影響或延誤任何一方根據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義務。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為、自然災害、戰爭或任何其它類似事件。出現不可抗力事件時,知情方應及時、充分地向對方以書面形式發通知,并告知對方該類事件對本合同可能產生的影響,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相關證明。由于以上所述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則雙方于彼此間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租賃標的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失或滅失時,合同則自然中止,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但甲方應將該期間乙方支付的租金及各種保證金退還乙方。

十三、合同期滿

合同期滿,如甲方的租賃房屋需繼續出租或出賣,乙方享有優先權。合同期滿未續租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須按時搬出全部物件,搬遷后十五 (15)日內房屋如仍有余物,視為乙方放棄物件所有權,由甲方處理。

十四、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通過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向該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訟。

十五、合同生效

1.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即生效。

2.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做出補充規定。

3.本合同一式肆份,雙方各執二份。

十六、通知

依據本合同發生的任何通知應為書面形式,以專人遞交、公眾認可的快遞、掛號信或傳真方式發送到: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

續租申請書范文第3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八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合理開發、利用、經營拉薩市國有土地,加強國有地產管理,促進經濟和城鎮建設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拉薩市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以下簡稱“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一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

地下資源、埋藏物、隱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不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轉讓范圍。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在拉薩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在進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時,出讓方和受讓方都應珍惜和保護土地資源,加強對土地使用的合理規劃和嚴格管理,防止國有土地的流失。

第四條  國有土地實行有償、有期限使用制度。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約定的使用期限內,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但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

第五條  依照本辦法在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過程中所收取的出讓金、土地使用費應全部上繳同級財政,由財政列入預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第六條  依照本辦法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投入的資金數額,開發利用土地。

土地使用權在使用期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登記,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分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登記的文件、資料可以公開查閱。

第八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符合城鎮規劃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章  管理與職責

第九條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地政實行統一管理;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查閱、復制和檢查與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第十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具體事務。其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土地法律、法規和政策。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結合本行政區域的情況,草擬土地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對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三)責令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開發、利用、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四)查處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單位和個人;

(五)負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的地價評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鎮國有土地基準地價;根據出讓場地條件、土地級別、出讓方式以及基準地價擬定標定地價?;鶞实貎r、標定地價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六)按照有關規定收取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土地使用費;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二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范圍,包括商業、金融、旅游、娛樂、服務業和商品房開發等經營性用地,均實行有償出讓;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建設用地,公共設施、公共事業、國有交通、能源、水利等建設用地除外。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方可出讓。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及其他條件,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鎮規劃、建設、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

市區規劃區內的土地出讓按照《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土地審批權限,經批準后,由市規劃局統一負責規劃,并由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六條  出讓土地使用權應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按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出讓合同。

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表政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方。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為受讓方。

出讓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出讓地塊的地理位置、面積與用途;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開發建設期限、受讓方必須投入的最低建設資金;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總額、幣種、付款方式、付款期限;

(五)違約責任與爭議解決方法;

(六)土地出讓條件、合同生效條件;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合同簽訂日期、地點,使用的文字效力。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土地管理部門應向有意向的受讓方提供下列資料:

(一)出讓地塊的座落、面積、四至范圍、地面現狀、地形圖及水文地質資料;

(二)出讓地塊的用途、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凈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三)出讓地塊的環境、綠化、衛生、交通、消防等要求;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方式及程序;

(五)出讓合同的標準格式;

(六)受讓方應具備的資格;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資料。

第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協議出讓程序:

(一)申請使用土地者應向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證件:

(1)受讓申請書;

(2)法人資格證明及個人身份證明;

(3)其他應提交的資料證明。

(二)土地管理部門接到書面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給予是否出讓的答復。

(三)經過協商一致,由出讓方與受讓方簽訂出讓合同,受讓方應給付出讓金總額的10%作為定金。

第二十條  土地使用權招標出讓程序:

(一)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成評標小組,編寫招標材料,招標通告或招標通知書。

(二)投標者可向發出招標通告的土地管理部門購取招標文件資料,并應交付保證金。保證金按招標出讓地塊基準地價的2%收取。中標者按期簽訂合同的,保證金按原數退還或可充抵出讓金,不計利息;未中標者,按原數退還保證金,不計利息。

(三)投標者按規定投標。

(四)由評標小組主持開標、評標、決標工作。開標后,評標小組對有效標書進行評審,擇優決定中標者,發出中標證明書。開標、評標、決標應由當地公證機關派公證員到現場公證,并出具公證書,方為有效。

(五)中標者持中標證明書,在規定日期內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中標者應給付出讓金總額的30%作為定金。

第二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程序:

(一)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拍賣文件、資料,由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公開拍賣公告。公告內容:

(1)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三款(一)、(二)、(三)項規定的內容;

(2)拍賣地點、時間;

(3)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二)購地者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或身份證明到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購取拍賣文件、資料,并應交付保證金。保證金按拍賣地塊基準地價的2%收取。通過競投,價高者獲得使用土地資格,并與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其保證金可充抵出讓金。未獲得使用土地資格者,其競投保證金在拍賣后十日內退還,不計利息。

(三)市、縣(區)級人民政府確定拍賣主持人,主持人按規定時間、程序主持拍賣。

(四)拍賣競價優勝者即為出讓地塊中標者,應當場與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并應給付出讓金總額的30%作為定金。

第二十二條  協議、招標、拍賣的受讓方在簽訂合同六十日內,向土地管理部門支付全部出讓金后,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領取國有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全部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可解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不予辦理登記,不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可追究受讓方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定金可充抵出讓金。受讓人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退還定金;土地管理部門不履行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第二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根據征地費、開發成本、土地用途、收益情況、地段等級、規劃參數、使用年限等因素評估確定,出讓金應高于基準地價。

第二十五條  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受讓方,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五日內,一次性付清出讓金的,給予出讓金總額3%的優惠。

第二十六條  受讓方要改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規劃要求,應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二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通過出售、交換、贈與等方式,將土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的土地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八條  有償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出讓方式獲得的土地使用權;

(二)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已交清全部出讓金和有關稅費;

(四)符合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和城鎮規劃建設要求;

(五)已達到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開發要求或實際投資已達到出讓合同規定建設投資總額(不含出讓金)的20%以上;

(六)已實現出讓合同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第三十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時,各部分建筑物、附著物所占用的相應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應經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三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區)級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第三十三條  以出售、交換、贈與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必須簽訂轉讓合同。

轉讓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轉讓地塊的位置、面積及隨之轉讓的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建筑面積、建筑占地面積、平面布置等狀況;

(三)轉讓后土地用途;

(四)轉讓金額及有關費用;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八)合同簽訂的地點、日期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及其范圍內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時增值的,應依法交納土地增值稅。

第五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三十五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為出租方,將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的行為。

具備轉讓條件的土地使用權可以出租,出租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三十六條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進行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租。

第三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方和承租方雙方應簽訂租賃合同。

租賃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名稱(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租賃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座落、部位、面積;

(三)租賃年限和用途;

(四)每平方米年或月租金,租金支付方式;

(五)租賃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法;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八)合同簽訂的地點、日期及租賃雙方簽名或蓋章。

第三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時,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隨之出租;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出租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土地使用權出租后,出租方必須繼續履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租,租賃雙方必須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租賃合同副本到土地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

第三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租賃合同終止后,出租方應在租賃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土地使用權租賃登記手續,需要續租的,除國家因公共建設需要收回的外,承租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但須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重新辦理租賃登記。

第四十條  與他人共有的土地使用權出租時,應以出租方所有的份額為限;共有土地使用權不可分割時,共有人須訂立書面協議,方可出租。

第六章  土地使用權抵押

第四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出讓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筑物、附著物作為按期清償債務擔保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抵押期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四十二條  無償劃撥或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未經出讓的,不得抵押。

第四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前,抵押人應向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抵押條件后,方可抵押。

第四十四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抵押合同應具備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法人代表姓名、職務;

(二)抵押土地的位置及四至界線、面積、有效使用年限和其他條件;

(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附著物的價格及抵押金額;

(四)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五)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方法;

(六)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七)合同簽訂的地點、日期及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抵押合同應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方可有效。

第四十五條  抵押合同有效期間,抵押人不得將已抵押的同一塊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等重復抵押。

已作抵押的土地使用權在抵押期間如需轉讓,抵押人應先取得抵押權人書面同意。在同等條件下,抵押權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十六條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和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應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抵押合同、公證書、國有土地使用證及抵押登記申請書等,到土地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和其他有關手續。

抵押合同終止,雙方當事人應在合同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

(一)抵押人到期未能還清債務的;

(二)抵押合同有效期間,抵押方宣告解散、破產或被依法撤銷的;

(三)抵押人死亡而無法定繼承人或生前未指定受遺贈人的;

(四)抵押人的繼承人、受贈人和代管人拒不履行債務的。

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的土地使用權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第七章  土地使用權的終止

第四十八條  土地使用權終止是指土地使用權因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期滿或提前收回及土地滅失等原因而終止。

第四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年限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土地使用權收回的程序:

(一)出讓方在出讓土地使用權年限期滿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受讓方;

(二)受讓方接到通知后,應按規定期限拆除、清理技術設備等設施,受讓方不自行拆除、清理的,應支付拆除清理費用;

(三)在規定收回日期后十五日內,受讓方將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分別交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并辦理地產和房產注銷登記;

(四)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應提前六個月通知土地使用者。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權應根據土地使用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土地使用者相應的補償。對補償有爭議的,爭議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不影響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提前六個月申請,依照第三章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并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八章  劃撥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一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第五十二條  劃撥或征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區)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依照本辦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二)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有合法的產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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