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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天運營改善計劃”一般情況下應由收購方在交割前準備好,其制定應依據項目法律、財務、技術各方面的盡職調查報告來制定,然后交易各方在交割后的100天之內按照計劃認真執行,完善并購目標公司的運營,從而達到各方的并購目的。實施100天運營改善計劃的道理其實十分簡單,并購好比兩個人相愛,歷經千辛萬苦終于結合,但畢竟之前是兩個不同的個體,存在太多的差異,初期肯定有很多需要磨合的地方,與其在未來各方心生嫌隙,不如就利用好這100天的磨合期盡快相互適應。筆者曾經提供服務的一個海外投資項目就從實際上印證了這一點。項目的股東協議對于合資公司的產品銷售做了原則性約定:股東有權按照各自股份比例分配合資公司的權益礦產品。合資公司成立后,運營整合未能及時跟上,關于銷售的詳細流程遲遲未能制定,在市場尚好的時候,各股東還能彼此協商,分銷合資公司的產品,但是遇到市場不景氣時,外方個人股東單純追逐利潤的本性充分暴露,不肯再接受合資公司的產品,甚至出現認為:按照股份比例享有權益礦產品是權力,但是卻無義務支付上述產品貨款的“荒謬”論調,導致合資公司一度資金短缺,頻頻告急。合資公司已經成立3年有余,各方股東利益幾經較量,股東間的信任基礎一再動搖,在此情況下,不夠具體的銷售模式難以為繼,成了公司存續的一塊“絆腳石”。而此時中方想按照章程通過董事會決議的形式變更銷售模式,卻遭遇外方股東無理拒絕。試想,如果在3年前,大家合作伊始,制度先行,丑話當先,我們是不是有可能比現在的處境輕松些?通常情況,“一百天運營改善計劃”的內容主要應包括以下方面:公司治理結構、管理層的變更計劃,在作出調整時應盡可能的考慮到“激勵機制”與“價值提升可能”相連;業務連續性的風險避免計劃,要盡力確保目標公司交割后供貨商、客戶、人員的穩定性;明確交割后公司戰略的計劃;價值捕捉計劃,即如何做,如何實現公司的戰略?協調和動員計劃等。
二、做好人員隊伍的建設和配置,盡快完成投資團隊向運營團隊的轉變
項目交割后,合資公司設立,就需要一支專門的運營團隊全面接管,該運營團隊應由運營董事、專家、咨詢顧問等專業人員組成。尤其是海外投資,運營團隊最好應是跨職能、跨條線、跨國界的執行團隊,同時最好在項目的交割前就可以充分的了解項目背景和進展情況,將投資團隊和運營團隊的銜接期盡可能縮至最短。另外還應注意,海外投資在當地的運營應當充分借助并購國當地專業中介的力量,尤其是當地的法律顧問和財務顧問。作為公司的法律顧問,我們一直以來極力主張海外公司設立后應該及時聘請當地的法律服務機構作為合資公司的法律顧問。
三、正確認識家族企業作為合作目標的風險
基于海外資源類項目的特點,合作目標公司往往是家族企業控制的公司。這種情形下,私營家族企業在戰略決策、公司治理及長遠發展等方面與國有企業存在較大差異,在項目談判和后期運營整合過程中對太鋼這樣的國企充滿挑戰,很難控制其失信的風險。家族企業通常內部控制相對較弱,多存在以下問題:缺乏有效地財務核算系統,有關財務信息的編制主要為了滿足稅務需要,為達到避稅的目的在收入、成本及人力方面存在嚴重的操控行為。通常和關聯企業進行資產和人員共享、或者發生代墊費用時不按照合理比例在各方間分攤或者確認合適的承擔方。缺乏內部審計制度;公司治理結構相對松散,某些家族成員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個人隨意性大。國企的經營目標不僅僅是簡單利潤和效益目標,還有許多不易公開的非經濟目標,比如社會目標、政治目標、就業目標、規模目標等。這種機制上的缺陷和國企盲目擴張規模、通過國際擴張在政治上增加業績的沖動,勢必與以利潤為最重要并購目標的外國合作伙伴發生沖突。這種沖突表面反映為文化沖突,但實質是經營目標和戰略決策的沖突、經營手段的沖突、短期和長期經營理念的沖突。兩家合作伙伴在目標上往往“同床異夢”。
四、盡職調查是保護購買方利益的重要手段,調查中發現的問題不能掉以輕心,應認真應對做好風險規避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
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梢娙绻环稀坝帽M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文秘站:],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風險的可能性。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不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補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下,投資國與東道國之間沒有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議,東道國的政治風險活動不受協議約束,同時對投資國沒有保障對方投資安全的義務。這就造成了在東道國制造有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時就可以肆無忌憚無所顧忌。
尤其是在某些發展中國家,事后利用“卡沃爾條款”來拒絕投資母國的外交保護。而目前,我國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資在發展中國家,發展中國相對政局動蕩、法律不健全,采用單邊模式風險太大。而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相比最大的優勢在于,投資母國與東道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兩國之間的關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國家關系,轉化為東道國對投資母國具有保護其投資安全的國際義務的關系。在東道國違約時就不得不顧及由違約導致的國家責任。在制造政治風險時就會有所考慮,從客觀上降低了海外投資的政治風險。
用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符合我國國情,有利于經濟的長遠發展。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確立,應由我國的現實國情和投資發展的現狀來決定。即根據國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維護好國家利益是選擇投資保險制度模式的根本標準。雙邊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資東道國的范圍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這個缺陷與投資母國代位權的順利實現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的經濟發展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是整體水平比較弱,還處于市場經濟的初級階段,海外投資的規模、質量、效益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有很大的差距。制約我國經濟發展的主要瓶頸之一還是資金不足,所以引進外資和國際融資一直是我國開放型經濟的主旋律。目前,國家也鼓勵有能力的企業“走出去”,但是國家的政策只是鼓勵、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國的海外投資還處于初級階段,發展還不成熟完善,需要國家的宏觀調控和引導。而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可以通過對投資項目的審批,引導投資者的投資方向。向與我國訂立雙邊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這樣的國家一般與我國的關系比較友好,社會、政治、經濟、法律發展相對穩定完善,在這樣的東道國投資會更有利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對海外投資的引導調控作用是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所不具備的。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事業的發展也至關重要。根據國際慣例,海外投資保險都是由國家財政支持,一旦代位權無法實現,就等于用國家財政補貼私人海外投資的由政治風險帶來的損失。這對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發展是相當不利的,對海外投資事業的長遠發展也會帶來不利影響。
論文關鍵詞 海外投資 雙邊投資協議 政治風險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概述
(一)海外投資的概念
海外投資是國際投資的次級概念,又稱“對外投資”或“國際投資”。海外投資主要是指一國的跨國公司或私人投資主體把其貨幣資本或產業資本轉移至另一國,通過在另一國的經營行為,使其資本升值的經濟行為。以投資時間長短為依據,國際投資可分為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以海外投資者有無經營權為依據,可以分為海外直接投資和海外間接投資。以資本來源及用途為依據,海外投資可分為公共投資和私人投資。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一國政府為鼓勵和保護本國的海外投資主體向另一國輸出資本的基本法律制度。在經濟活動中,總要伴隨一定的風險,海外投資不僅要面臨來自商業和自身經營的風險,而且還會面臨東道國政治風險,而這類風險都是與經營者自身不具有直接聯系且不能克服的風險,商業保險公司一般也不愿意而且無力為此種風險提供保險,因此,只有政府作為后盾,才能切實保護海外投資者在東道國的利益受到損失后及時得到賠償。也可以看出,海外投資保險的本質是一種國家保證、政府保證。具有濃厚的國際政治性質和官方性質。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國內立法
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相繼出臺了相關法律法規對海外投資業務進行調控,但這些法律法規很少對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做出專門性規定,大多都是調整某些特定投資項目的法律,并且主要規范的是海外投資者在我國遇到風險時如何進行保護的問題,對我國海外投資者在東道國遇到政治風險如何得到保護則鮮有規定,而且這些法律法規相對比較松散,存在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這不利于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進行統一的調整,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法律制度尚未真正建立。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制度現狀
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方面的立法還很不完善,首先,我國目前并沒有出臺關于調整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一部專門法律,調整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規定多以行政法規和條例的形式出現,而這些法規和條例數量繁多,效力層次偏低,規定又不夠詳細和針對性,很難對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業務實施有效和完整的保護。其次,我國關于海外投資保險的立法缺少對私人主體和民營企業的關注,市場經濟歸根到底是法制經濟,法律法規應該對各個市場主體一視同仁,平等保護。這樣做不僅有利于民間經濟發展,也有利于我國海外投資規模的擴大。再次,我國應該完善立法監督水平,尤其是對國有企業的海外投資進行法律監督,以防止國有資本海外投資中的流失。最后,在制定國內立法時,應注意與海外投資相關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和銜接,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的保護我國海外投資利益不受損失。
三、構建我國海外保險制度的建議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選擇
目前,關于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主要以美國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國模式為代表。美國主要采取的是雙邊模式,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在于對海外投資者損失進行賠償時,以雙邊簽訂的海外投資保險協議為依據,避免了政府之間的正面沖突,巧妙的將政治沖突轉化為商業沖突,有利于兩國關系的和諧與穩定。日本主要采用的則是單邊模式,這與二次世界大戰后日本戰敗國的歷史有關,這種模式的主要優點在于海外投資者進行海外投資時可選擇的余地較大,不以兩國之間雙邊海外投資保險協議為依據,缺點在于以外交保護原則為基礎,容易使經濟問題政治化。德國則主要以雙邊模式為基礎,并以單邊模式為輔助。筆者建議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模式應該在充分考量這三種模式利弊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當前國情,并本著最大限度的保護我國海外投資者利益的原則,選擇有利于我國的模式。筆者認為,我國已經于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保護海外投資者利益已經具備了制度基礎,另外考慮到我國海外投資地域范圍和行業范圍不斷擴大的趨勢,因此建議采用德國模式。
(二)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
筆者認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設立應該效仿德國模式。即采取審批機構與經營機構分離的模式。這種模式的優點在于能夠使審批機構與經營機構職能相互獨立,各盡所能并且互相制約,避免審批機構與經營機構一體化所容易滋生的腐敗現象。參照西方發達國家經驗并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可以考慮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負責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審批,這個專門機構應該具有相當大的權威性和官方性質,筆者建議這個機構應該直接隸屬于國務院,有國務院相關與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相關的部門共同組成。而海外投資保險業務的經營機構則應該是“海外投資保險公司”。這個機構在法律性質上應該是國有公司,根據商業規則負責承辦具體的海外投資保險業務。
(三)保險費、保險期限、保險金
保險費率的高低取決于投資所在國的國別分類、投保風險、承諾保險期限、投資形式、投資涉及的產業部門等因素,險別及范圍的不同而科學制定。我國應根據自己的國情,制定出適合我國經濟發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保險費一般應該控制在1%到1.5%左右,保險期限一般為5到10年,最長不超過15年,保險金額只賠償部分損失并且最高保險金額一般為損失的90%到95%。
(四)保險范圍
參照西方發達國家做法和我國的具體國情,海外投資保險范圍主要應該包括征收險、戰亂險和匯兌險。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范圍也應該以此為基礎,并適當借鑒別國經驗,將政府違約險、“遲延支付險”和“貨幣貶值險”納入我國海外投資保險范圍。
(五)承保適格
一是要有合格的投資,首先投資項目要合符合條件,其一,要符合中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其二,投資項目要得到東道國政府的批準。其三,只限于新的海外投資,包括舊企業的擴建、改造及現代化的投資。二是要有合格的投資者,根據世界各國經驗和做法并結合我國的國情,我國的合格投資者應當包括如下主體:(1)中國公民,并在國內有住所。(2)中國法人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是依中國法律規定設立的企業組織,并且這兩者的主要資產屬于中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所有。(3)外國法人或其他組織但其資產的全部或至少95%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有。三是合格的東道國。由于筆者建議我國應該建立單雙邊相結合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模式,所以合格的東道國首先應該是與我國訂立了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其次,未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也可以成為合格的東道國,但前提是投資當時東道國必須是政治、經濟穩定的國家。
論文提要:近年來,為順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我國不斷簡化手續、放寬限制,大力支持有條件的企業“走出去”,但對企業后續的金融支持還不夠重視,一些配套措施沒有及時跟上。本文提出構建“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的總體思路和具體措施,認為我國應當把零散的金融措施納入一個基于國家戰略角度的金融支持框架,明確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的職能分工,依據海外投資的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實行有差別的支持政策,構建一個多層次、寬領域、分階段推進的金融支持體系。
實施“走出去”戰略,是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以增強中國經濟發展的動力和后勁,對于促進我國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有著極其重要的戰略意義。但海外投資是一項高風險經濟行為,一些國際經驗較為欠缺、競爭優勢并不明顯的企業在這一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問題和困難,其中最為突出的是資金實力和抗風險能力較弱,難以解決海外投資過程中遇到的資金和風險保障這兩大“瓶頸”問題。為幫助“走出去”的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站穩腳跟、做大做強,我國應借鑒國際經驗對海外投資金融支持體系進行戰略性安排,從制度和政策層面入手加大 “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這既是世貿規則下所允許的政府干預與扶持行為,也是“走出去”戰略取得成功的關鍵所在。
一、構建“走出去”金融支持體系的總體思路
正常市場條件下,商業性金融是一切經濟活動的融資主渠道,但海外投資活動中的高風險性及國家風險因素等特點,使商業性金融在很多具體領域與項目上不敢、不愿或無力涉足。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在海外投資發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導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國家信用為支持,通過向海外投資企業及參與的金融機構提供條件相對優惠的融資支持與風險保障,使海外投資的起始風險點相對降低,從而使社會中商業性資金介入意愿增強,吸引更多資金參與海外投資。當海外投資企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業性金融進入的深度和廣度足以支撐企業發展時,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從而形成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良性互動。
目前,我國海外投資還處于起步階段,海外企業規模小,資金實力不足,商業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慮,大多不愿意承擔企業發展初期的風險,貸款條件苛刻且金額有限,遠遠不能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政策性金融雖然承擔了較多的金融支持職責,但在國家財力有限的情況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資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我國應當確立政策性金融和商業性金融分工合作、協調發展的金融支持體系,國家通過政策引導和扶持,鼓勵商業性金融采取多種形式,為企業“走出去”提供配套資金支持,同時充分發揮政策性金融的引導、輔助與補充作用,通過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帶動更多商業性資本和民間資本介入。
二、圍繞國家戰略和產業發展要求確定金融支持重點
走出去”既是企業戰略,也是國家戰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應當根據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的特點合理進行分工,突出支持重點,充分體現海外投資的國家利益和產業政策導向。
(一)根據企業類型確定支持重點
從投資目的上看,“走出去”企業大致可以分為資源開發、市場開拓、技術和品牌獲得以及勞務輸出四種類型。其中,資源開發型投資對于緩解我國資源緊張局面、保證工業對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戰略意義,國家應當對這類投資提供專門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勵企業擴大對資源開發業的投資。由于這類投資資金需求量大,投資周期長,投資風險也大,為保證企業獲得充足的資金供應,國家可以設立專項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機構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包括前期費用、勘查資金、專利使用費、其他取得資源開發權所需資金等。投資金額特別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機構還可以采取股權融資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一旦企業經營步入正軌之后,再將所持股權轉讓給其他的投資伙伴,從而分擔企業的投資風險,減輕企業的資金負擔。對于勘探開發境外石油、天然氣、木材、礦產等國內短缺資源的企業,其自產產品運回國內,國家應當給予進口配額、稅收和外匯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在其他類型的投資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點應當放在帶有國際合作性質或涉及國家戰略利益的投資項目上,優先考慮擁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能夠帶動大宗物資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項目以及家電和輕紡等具有比較優勢的領域。對于企業自主的投資行為,特別是一些規模小、競爭力不強的投資項目,則以商業性金融支持為主,要求其自籌資金、自擔風險,充分發揮現有商業銀行境內外分支機構的作用。與此同時,政府部門通過放松管制、簡化手續創造一個寬松的政策環境,支持企業采取多種融資方式在境內外融資,推動有條件的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發行股票、債券,拓寬資金來源渠道。
(二)根據企業發展階段確定支持重點
按照企業生命周期理論,企業發展一般會經歷四個階段:創業期、成長期、成熟期和持續發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業在前兩個階段各種投入比較多,流動資金短缺,由于在當地缺少信用記錄,再加上經營情況不理想、不熟悉東道國的金融和法律環境等原因,“融資難”的問題比較突出。此時,國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過提供優惠貸款、財政貼息、內保外貸、稅收減免等手段解決制約企業發展的資金瓶頸,提高企業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過與東道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險和風險管理咨詢等方式為企業提供有力的風險保障,避免企業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財產損失。一旦企業在國外市場站穩腳跟并實現盈利,能夠憑借自身信用籌集資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轉而由商業性金融充當企業資金供應的主渠道。
(三)根據企業投資方式確定支持重點
近年來,我國企業對外直接投資的方式日趨多樣化,除傳統的設備、技術、現金投資外,逐步出現了并購、參股、換股或BOT等更為靈活的投資方式。2005年,我國通過收購、兼并實現的直接投資占到當年流量的一半。國內企業通過并購可將其優勢與國外企業的強項相結合, 形成協同優勢;或通過并購獲得帶有壟斷性、稀缺性資源, 包括具有特殊價值的人力資源和專有技術等。隨著我國參與經濟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別是隨著我國企業國際化經營水平的提高,跨國并購將成為我國企業“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國并購往往會涉及巨額資金籌集,不僅項目前期投資數額巨大,并購后的整合階段也需要持續的資金投入,因此,能否獲得強有力的資金支持是并購成功的關鍵因素。為了積極有效地運用跨國并購方式,培養更多的世界級跨國公司,我國應當將跨國并購列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點,在政策和資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勵。對于采取現金并購方式的企業,政策性金融機構可以通過銀團貸款、股權融資、對外擔保等方式為其提供多層次的資金來源,外匯管理部門則適當放寬外匯匯出限制,滿足其合理的用匯需求。對于采取股票置換、資產折股等其他并購方式的,有關部門要完善管理規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時,我國還要大力推動投資銀行業的發展,充分發揮投資銀行在跨國并購中的專業顧問和媒介作用,積極開展銀企聯合或戰略合作,鼓勵企業采取股票上市、發行債券、杠桿收購、海外存托憑證等手段拓寬融資渠道,逐步減少對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賴。
(四)根據企業投資地域確定支持重點
境外企業出現“融資難”既有自身的原因,也與東道國投資環境欠佳有一定的關系。截至2005年底,我國對外直接投資企業遍布全球163個國家和地區,其中一些發展中國家國家和地區的投資環境還不夠成熟,金融市場欠發達,對外國投資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國企業在當地很難獲得穩定的、低成本的資金來源,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我國企業在這些區域的投資規模。從發展趨勢看,廣大發展中國家(包括經濟轉軌國家)擁有眾多的人口和龐大的消費群體,自然資源豐富,經濟增長較快,并且我國的許多產業相對于其國內產業具有較強的競爭優勢,是許多國內企業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理想的目標國。為進一步拓展對外直接投資市場的多元化,鼓勵企業擴大對發展中國家的投資,我國應當對這些有資源、有市場、有效益和雙邊關系友好的國家和地區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彌補商業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業的后顧之憂。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體措施
(一)盡快研究制訂《海外投資法》等專項立法,建立完善我國海外投資的法律體系
目前,國內還沒有一部完整、全面規范海外投資行為的法律,立法滯后造成多頭管理、責任不清、監管不力等體制性問題,不利于我國對海外投資進行統籌規劃,影響“走出去”戰略的有序推進。為保證海外投資政策的系統性、長期性和穩定性,我國應借鑒世界各國的成功經驗,盡快制訂《海外投資法》等相關法律,將現有的海外投資政策和條例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資的制度保障體系、監管和調控體系、金融支持體系以及市場服務體系。為有計劃、有重點、有步驟地推動企業“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海外投資法》應當對中國海外投資方向、投資主體、投資方式、組織結構、地域分布、產業布局、金融支持等進行法律上的規范和指導,同時加強對海外投資市場經營秩序的監管,避免惡性競爭。此外,《海外投資法》還應明確海外投資監督制度,對企業“走出去”以后的發展狀況給予積極關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質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項目的成功率、境外企業的存續率和對國民經濟的貢獻率。根據我國的具體情況,應針對不同的投資主體,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對于國有企業,監管重點是建立境外國有資產管理制度、經營責任制度和健全考評、評價體系,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對于民營企業,要著重防止投資移民、資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經營等問題。
(二)進一步改變“寬進嚴出”的外匯管理政策,為企業“走出去”提供外匯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資金流動,企業在外匯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匯資金來源審核、購匯審核、利潤匯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適當延長境內公司對境外投資企業出口收匯核銷期限;簡化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履約核準手續;放寬境外放款在資格條件和資金來源方面的要求;境內外資金集中管理和調撥;非貿易項下資金有效運作和高效管理;規避匯率風險、提供更多金融創新產品等。隨著我國經濟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斷加深,在外匯短缺時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變,外匯局應當在審慎監管、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用匯和匯出的便利化程度,滿足企業合理的業務需求。
(三)支持中資銀行的國際化經營戰略,為“走出去”企業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務
實證研究表明,銀行海外分支機構的增長和分布與一個國家的對外投資具有一致性,相關度幾乎達100%。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隨客戶”的戰略,大多以本國企業為主要的目標客戶群體。近年來,我國對外直接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實力逐步增強,為金融機構開展國際化經營創造了有利時機。2006年,國內幾家大銀行都加快了海外發展的步伐,中國建設銀行收購美銀亞洲,中國銀行收購新加坡飛機租賃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工商銀行收購印尼Halim銀行。今年,國家開發銀行成功入股巴克萊銀行,更是我國最大的一筆海外投資。中資銀行通過在境外新設網點和開展跨國并購不僅能夠增強海外競爭力和影響力,也可以為境外中資企業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務,實現銀企戰略合作。
(四)支持國內銀行開展業務創新,滿足企業“走出去”多樣化的融資需求
目前,國內中資銀行還缺乏清晰的市場定位和明確的發展戰略,同質化競爭嚴重,業務品種高度相似,客戶群體相對集中,金融創新意識和自主創新能力明顯落后于外資銀行。由于對中資銀行的服務不滿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業都會考慮和外資銀行成為全球合作伙伴。為防止優質客戶流失,中資銀行必須改變傳統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創新步伐,針對不同類型的海外投資企業設計金融產品,提供差異化的金融服務,如離岸金融服務、提供股權融資、出口應收賬款質押貸款、海外資產抵押貸款等形式多樣的業務品種。
(五)明確政策性金融機構的職能定位,改革政策性業務的運作機制
我國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機構的職能、為“走出去”提供信貸支持和投資保險的主要是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機構。由于我國尚未對政策性金融機構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帶,例如,如何定義政策性業務與商業性業務,如何確保有需要的企業能夠獲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資金支持,如何處理銀行因經營政策性業務造成的損失等。另外,對于一些高風險的海外投資項目,商業銀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動蕩地區的海外企業,更是難以獲得商業銀行的信貸支持。為打消商業性金融機構的顧慮,國家可以通過海外投資保險等政策性保險來分擔企業和銀行的風險。目前,我國政策性保險的滲透率遠遠低于發達國家平均水平,這里既有市場宣傳力度不夠、企業風險意識較差等原因,也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的業務品種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關系。要推動政策性保險的發展,必須多管齊下,中央財政撥付專項基金用于特定項目的保險,各級政府可以視情況對投保企業進行保費補貼,鼓勵更多企業參保,同時企業也要強化風險意識,學會自我保護。
【關鍵詞】區域經濟風險;中國海外投資;因子分析法;聚類分析法
1.引言
近年來,中國企業海外投資規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趨勢,而且增速也是在逐年提高(除2008年、2009年由于金融危機增速稍有減緩外)。而據最新的統計結果顯示,僅2010年1月至8月,中國企業的對外直接投資金額就已超過了500億美元。調查顯示,中國目前已經超過德國和法國,成為第二大“對外投資最有潛力的國家”。從“引進來”到“走出去”,從招商引資到海外擴張,這樣的轉變,不僅是中國國力增強的標志,也是中國企業國際地位提升的體現。
然而,在這龐大投資數據背后的卻并不盡是風光無限,隨著“開疆擴土”進程不斷加快,新的挑戰也不斷出現?!白叱鋈ァ边@條路顯然從一開始便不是一條坦途,比如,眾所周知的中鋁聯合美鋁收購力拓9%的股份,最終帶來的卻是近750億元的損失,而上汽收購雙龍最終也以慘淡收場,TCL集團收購湯姆遜也難逃失敗厄運。關于中國企業海外投資失敗的案例數不勝數,而成功的案例卻如鳳毛麟角,屈指可數。中國貿促會經濟信息部4月21日在第三屆中國企業跨國投資研討會上《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現狀及意向調查報告》時指出,迄今為止,中國企業海外投資是1/3成功,1/3失敗,1/3不賠不賺。
在這樣的背景下,研究中國企業為什么在走向國際化的過程中屢遭滑鐵盧顯然很有必要。當然,對于東道國政治、經濟等環境的不了解,缺乏相應的風險評估、風險管理意識是中國企業多次失敗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本文便試圖建立一個風險評價模型,對海外直接投資可能面臨的風險進行評估分析,進而為企業海外投資行為提供指導性建議。
2.海外投資區域的選擇
2.1 關于海外投資區域經濟風險的界定
本文對海外投資所面臨的區域經濟風險的理解是中國企業在海外投資過程中,由于東道國經濟形勢的變化所導致企業面臨的風險,具體包括東道國經濟增長風險、通貨膨脹風險、市場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投資環境、勞動力環境等。
對于經濟增長風險,我們通過國內生產總值進行衡量;而對于通貨膨脹風險,我們則通過通貨膨脹率以及廣義貨幣量來衡量;市場利率風險,我們則通過實際利率水平以及居民儲蓄率進行衡量;匯率風險我們則通過該國貨幣與人民幣的匯率水平進行衡量。此外,我們還將使用該國進口總額、出口總額、經常賬戶情況、投資總額來衡量該國的投資環境,通過失業率來衡量該國的就業水平,因為海外直接投資,多會牽涉到與當地雇員間的勞工關系,而實務中,很多海外投資企業因為無法處理好當地的勞資關系而導致敗走麥城,所以當地的就業情況也必須列入我們對經濟風險的考察范疇中。同時,我們還將政府債務列入考察范圍中,因為政府債務往往會影響到一個國家的稅收政策、土地政策,從而導致該國經濟形勢發生變化。
2.2 論文主要研究區域的選擇
本文要研究區域經濟風險,即中國海外投資流向地的經濟風險情況,首先我們要確定我們所要研究的區域。
下面,我們首先觀察近兩年來中國海外投資的主要流向地情況(見表2.1和表2.2)。
忽略中國香港、澳門、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中國在2010年海外投資主要流向的前十個國家分別是澳大利亞、盧森堡、新加坡、美國、加拿大、緬甸、俄羅斯聯邦、土耳其、蒙古和韓國(圖2.1)。其中流向各個國家的投資金額如圖2.1所示。
綜合考慮近年來中國海外直接投資流向各經濟體的流量總額、經濟體的經濟地位以及近年來中國海外投資增長的趨勢等,本文決定選取澳大利亞、新加坡、美國、加拿大、俄羅斯聯邦、蒙古、韓國、英國、法國、德國、印度和巴西等12個國家進行區域經濟風險分析。
3.區域經濟風險評價模型
3.1 樣本數據采集
本文中所使用的數據,多來自銳思數據庫(http:///cn/)、國研網統計數據庫(http://.cn/web/)以及國泰安數據服務中心(http:///)。由于本文分析的主要是中國海外直接投資的區域經濟風險,因此多涉及國外數據,在以上數據庫的基礎上我們重點借鑒了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數據庫(IMF)、經濟合作和發展組織數據庫(OECD)、世界銀行數據庫。
因為數據牽扯到國外各個經濟體的數據,而各國數據更新速率往往不同,綜合考慮了數據的及時性與一致性,在本部分的數據,我們主要使用的是各個國家從1993年到2010年的時間序列數據。
3.2 因子分析評價模型
3.2.1 指標選擇
首先,我們對所選擇的12個國家的國內生產總值、國內生產總值增長率、國內生產總值平減指數、人均國內生產總值、產出缺口占潛在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國內投資所占GDP比重、通脹率(消費者物價指數的平均)、通貨膨脹增長率、失業率、經常賬戶余額、實際利率、匯率(兌人民幣匯率)等指標的數據進行了匯總,選擇指標及其理由如下表3.1所示。
3.2.2 因子分析:各國區域經濟風險評價
首先,我們使用因子分析法對各國各經濟指標進行分析,然后通過最大方差法進行旋轉,得出各主要因子及其載荷矩陣。之后,依據特征值大于1的原則選擇主成分,并匯總各個國家的貢獻率矩陣,如表3.2所示。
由于每個國家對應的潛在因子都可以概括原始信息近90%的信息量,因此我們可以用這潛在因子來估算每個國家對應的區域經濟風險情況,其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1)
其中,代表第i個潛在因子的貢獻率,n代表潛在因子個數,代表第i個潛在因子值。
通過上述計算,我們得到了關于各個國家從1992年到2009年經濟風險的一系列評價值,如表3.3所示:
3.3 聚類分析:各國區域經濟風險分類
由于樣本數目較少,只有18年的數據,因此,我們選擇使用CLUSTER過程進行小樣本聚類,在對上述風險值標準化后,我們使用SPSS軟件編程聚類分析得到如表3.4結果。
聚類顯示,上述12個國家被分為了三類,其中第一類包含8個國家,第二類包含2個國家,第三類也包含兩個國家,具體各個類比所包含的國家情況如表3.5所示。
我們觀察表3.5第三列,即R-squared with Own Cluster,它給出了每一個指標變量的自身相似系數的平方和R2,該值越大,說明該變量越應該分到該類。顯然上述第三列值均較大,達到95%以上,說明我們這種分類是合理的。
通過分類我們發現第一個類中包含澳大利亞、英國、新加坡、美國、加拿大、韓國、法國、德國等8個國家;第二類包含印度與南非兩個國家;第三類包含蒙古與俄羅斯兩個國家。即歐美韓日等發達國家被歸屬為一類,印度與南非被歸為第二類,而俄羅斯與蒙古兩個位于中國北方的國家則被歸屬為第三類。上述結果顯示,歐美等發達國家與南非、印度、蒙古和俄羅斯之間,區域經濟風險存在著顯著差異。
如圖3.1可見,發達國家區域經濟風險呈現出逐年遞減的趨勢,且波動情況非常有規律。除了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爆發導致這些發達國家經濟風險稍微有所上升之外,其余時間經濟風險水平值均保持較低水平且穩步下降。
觀察第一類國家18年間經濟風險走勢如下圖所示:
而印度與南非,其區域經濟風險在上世紀普遍較高,且波動較大,但隨著21世紀以來兩國經濟增長速度的加快,其經濟風險呈現出逐年下降的趨勢,在可以預見的未來,其經濟風險必將繼續下降,非常適合投資。
同時兩相比較,印度的經濟風險下降潛力更要好于南非,更適宜進行投資。在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南非的經濟風險出現了上升趨勢,而印度卻依舊保持下降勢頭,說明印度抵御全球經濟風險的能力要強于南非。
而俄羅斯與蒙古的區域經濟風險,在1998-1999年底達到了高峰,這是因為當時的東南亞金融危機對其有深刻的影響,走出危機之后的兩個國家,隨著國內經濟形勢的走好,區域經濟風險逐年下降,直到2008年金融危機的爆發則又使得兩國經濟風險出現了上升態勢。相比印度與南非兩個國家來說,其區域經濟風險的波動情況更為劇烈,因此投資于這兩個國家,更應該注意防范經濟風險。
4.結論及建議
4.1 實證總結
影響一個地區經濟風險的因素眾多,而這些因素之間往往具有很大的相關性,各個變量之間往往存在著互相影響、互為因果的關系。因此,直接對這些變量進行分析,通過衡量其波動性來衡量該地區的經濟風險水平顯然是不合適的。而作為克服多重共線性的重要方法之一,主成分法可以很好地緩解這個問題,因此本文就使用了主成分法對各個地區的各個經濟指標進行因子分析,探尋支配各個經濟指標的潛在因子,通過對潛在因子的處理從而得到對各個地區的區域經濟風險評分。
通過因子分析對各經濟體的經濟風險水平有了一個評價之后,我們使用聚類分析的方法對各個經濟體進行聚類,經過聚類發現,歐美日韓等發達國家其區域經濟風險具有一致性,歸為第一類,南非與印度則屬于另外一類,而蒙古與俄羅斯聯邦則屬于第三類。
4.2 投資建議
觀察我們所選擇的12個國家近十年來區域經濟風險的評價結果,分析了各個類型國家的區域經濟風險所具有的特征后,我們對于企業投資這些國家提出了如下的投資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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