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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智齒; 拔牙術; 牙脫位; 松牙固定術
[中圖分類號] R781.05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9701(2010)03-154-02
第2后磨牙部分或完全脫位是拔除下頜近中或水平阻生智齒過程中出現的一種較為嚴重的并發癥[1]。傳統的處理方法為盡快將脫位牙復位,并以鋼絲結扎固定。在臨床實踐中我們偶然發現將完全脫位的第2后磨牙立即復位后未結扎,約病人一周復診,因該病人曾拔除對側下頜智齒,自覺反應程度相似,僅僅是第2天的局部疼痛和腫脹較明顯,但表面牙齦的愈合程度在1周時和未出現鄰牙松動或脫位的智齒拔除者相比沒有明顯差異,1個月時復診牙齒已經穩固,無叩痛。該病例促使我們近8年來認真記錄了出現該并發癥的患者,并進行了定期復查和回訪,希望總結出不結扎僅復位的方法的可行性。
1 資料與方法
記錄2001年6月~2008年11月我院口腔科智齒拔除術中出現第2后磨牙部分或全部脫位的病例15例,脫位后牙齒不做任何處理,立即手法復位。其中手法復位后不予結扎者9例(4例完全脫位,5例不完全脫位);鋼絲結扎固定者6例(1例完全脫位,5例不完全脫位),對比兩種方法處理后第2后磨牙的愈合效果。統計學方法采用Wilcoxon兩樣本比較秩和檢驗,所有數據均使用SPSS11.5軟件進行分析。
2 結果
手法復位后不予結扎者牙齦愈合及牙齒恢復穩固的時間與結扎者無顯著性差異(P>0.05),均在1周已無紅腫,2周時拔牙窩表面牙齦已經愈合;1個月復查時脫位牙已恢復穩固無叩痛,3個月復查時亦無松動出現;但不結扎組的牙齦指數明顯好于結扎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本組資料表明,下頜智齒拔除術中脫位的第2后磨牙無需結扎固定,只要手法復位即可。
3 討論
阻生智齒拔除術中鄰牙松動或脫位的處理方法多年來一直是復位后結扎固定,本回顧性研究的結果讓僅復位無結扎的方法浮出水面,此法之所以有較好的臨床效果,筆者認為與以下幾點有關。①下頜第2磨牙是多根牙,牙根的形狀多為頰舌向寬近遠中向窄的扁根[2],這一特殊的解剖結構使之一旦復位后不易發生扭轉或移位;②下頜磨牙固位方向因與重力作用及咀嚼壓力方向一致,不易發生再次脫位;③拔牙術中引發的鄰牙脫位可以在最短時間內復位,整個過程基本完成在脫位后的幾秒鐘內,固牙周膜的污染較少,易于愈合;④結扎固定中結扎絲對牙周組織的刺激會引發牙齦炎癥[3],加上結扎后帶來的刷牙效率下降,使不結扎組的GI明顯好于結扎組。
綜上所述,在智齒拔除術中發生脫位的下頜第2磨牙僅靠手法復位就可以獲得較好的臨床療效。這樣做不但可以減輕病人的牙齦炎癥還可以緩解病人緊張情緒,減少醫患糾紛。因為該并發癥的發生率較低,故本試驗的病例數較少。今后在臨床實踐中會繼續積累該類病例,并擴增調查對比的角度,如牙髓活力的遠期變化和牙齒愈合方式等,以期更全面地闡述該方法的可行性。
[參考文獻]
[1] 邱蔚六,張震康,王大章,等. 口腔頜面外科學[M]. 第5版. 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3:79-80.
[2] 皮昕,王毓英,沈文微,等. 口腔解剖生理學[M]. 第4版. 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1998:24.
委托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男/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我們(委托人_____和受托人_____)系_____關系。我們欲以_____的名義購買坐落在__________房產一套,因我事物繁忙,不能親自前往辦理,特委托_____作為我的合法人,全權代表我辦理如下事項:
1、簽訂購房合同;
2、交納購房款,繳納稅費及相關費用;
3、辦理銀行按揭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辦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
4、辦理并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證件;
5、辦理驗房、入住等房屋交接手續;
6、辦理水、電、天然氣、有線電視、電話、供暖設備等物業手續;
7、辦理與購買上述房產有關的其他一切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委托權限內所簽署的一切有關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認,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項辦理完畢為止。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證處房產委托書
委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托人:
姓名: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我擁有位于__________ [房屋所有權證:__________]的房產,現委托__________為我的人,并以我的名義在期限(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內,辦理如下事項:
1、全權辦理提前還清上述房產銀行按揭貸款(即贖樓)手續,代為簽署融資擔保協議,代辦抵押登記注銷手續、領取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房產證等產權證明。
2、全權辦理轉讓、出售上述房產的有關手續,打印房產買賣合同,代為簽署房產買賣合同及相關文件,受托人代為收取上述房產轉讓的全部樓款或銀行按揭樓款。
3、委托人辦理簽署上述房產的房款資金監管協議及收取資金監管協議中的全部樓款。
4、受托人辦理公證、到國土、房產等有關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及簽署、遞交有關文件,辦理水電、煤氣、電話、有線電視/數字電視、物業管理費、繳稅或免稅等一切相關手續。
5、到有關部門辦理與房產轉讓一切有關手續。
6、受托人辦理上述房產解除國土局買賣合同公證書以及簽署一切相關文件。
7、辦理出租管理房產及簽署租賃合同、收取租金,人有權選擇承租方并確定租賃價格。
受托人在其權限范圍及期限內簽署的一切有關合法文件及辦理相關手續,我均予承認。上述房產是指法律規定的本人份額的房產。
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證處股權轉讓委托書
委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受托人:某某,男(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本人系_____公司的股東,本人占有該公司_____%的股權,因擬以人民幣_____元轉讓上述公司的股權給_____,茲委托_____為本人的人,代表本人處理如下事項:
一、代表本人出席_____公司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二、與_____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并辦理公證手續;
三、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委托期限:從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受托人無轉委托權。
委托人:
一、城管部門對案件進行調查的基本情況
2011年3月,城管部門發現某在建建筑有違建嫌疑,現場進行檢查并作出檢查筆錄,在檢查筆錄中注明被檢查人梁某某,但檢查筆錄簽名為潘某鑄,檢查筆錄未注明兩者關系(實質二人為母子關系)。其后潘某鑄以委托人的身份到執法隊接受訊問調查,在所作出的兩份訊問筆錄中,案件辦理人員訊問了房屋的用地情況,潘某鑄陳述:“該用地是本人父親(潘某樹)所使用的房屋,2008年辦理了《某市集體土地房產權屬證明書》”,并稱“因潘某樹于1997年6月因病死亡,現由我母親(梁某某)接管該地的使用權及一切的施工”。在其后的組織聽證中,潘某鑄和梁某某參加,潘某鑄在聽證中陳述“該房屋為當事人唯一房屋,且年事已高,拆除后當事人及家人將無居住房屋,請求不要拆除”。
城管部門在案件中收集了以下證據:(1)梁某某出具的由村委蓋章的情況報告,報告是梁某某以戶主身份提出重建時對房屋四至尺寸及環境保潔的保證書;(2)一份由其三個兒子潘某鑄、潘某樂、潘某裕共同簽名的情況報告,說明舊房屋是其父親潘某樹遺留的祖屋,現由三兒子潘某鑄出資興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進行分配;(3)《某市集體土地房產權屬證明書》,證明書注明權屬人潘某樹,房屋占用份額為全部,房屋所有權為私有;(4)是由房屋主管部門出具的房屋安全鑒定書;(5)一份由潘某鑄、陳某某和梁某某簽名的向某銀行的個人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用途為生產經營;(6)某村社提交的證明,證明房屋是潘某樹留給其妻子梁某某居住的房屋。
城管部門依據案件調查情況(主要是潘某鑄提供和陳述的內容)作出了處理決定:依據調查的事實和收集的證據,認定梁某某是違法建設的行為人,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廣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第二條規定,構成違法建設,且屬于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應予以拆除,故作出了限期拆除的處罰決定。
二、提起行政訴訟后,法院對案件的審理意見
梁某某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的申辯意見包括:一是處罰對象不正確,涉案房屋由其本人和三兒子潘某鑄共同出資興建;二是對于村民宅基地房屋,城管部門應依據《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規定,責令其補辦手續;三是根據某市“三舊”辦關于“城中村”改建有關文件規定,危房復建面積應為280平方米;四是作為本人唯一居所,懇請保留不拆除。
立案后法院為查清事實,在庭審后前往梁某某所在的集體經濟聯社經濟發展有限公司進行調查,并對潘某鑄、陳某某(個人借款合同的簽署人)進行詢問,并采納經雙方庭審質證無爭議的證據后認為涉案房址原登記產權屬人潘某樹去世后,涉案房址的宅基地繼續由潘某樹的家庭成員使用。涉案房址的新建樓房目前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鑄、陳某某居住,部分供出租。
最后法院判定:城管部門認定梁某某是違法建設行為人的證據主要有4份檢查筆錄、2份詢問筆錄、聽證筆錄,但上述筆錄均由原告梁某某的三兒子潘某鑄簽名,或者包括潘某鑄簽名,雖然潘某鑄本人稱其是受梁某某委托處理相關事宜,梁某某也出具了授權委托書,但城管部門沒有進一步查證梁某某事違法建設的行為人和違法建設事實。從詢問筆錄中看,潘某鑄均稱,其母親梁某某在其父親去世后,接管該地使用權及一切施工項目,而據查梁某某與丈夫潘某樹共育有四子一女,該宅基地原登記權屬人潘某樹1997年病逝后一直未進行變更登記,誰是該宅基地的使用權人,僅憑梁某某和三兒子潘某鑄的陳述進行認定,應視為證據不足。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梁某某堅稱涉案房屋是由其及三兒子潘某鑄和兒媳陳某某共同出資興建,從城管部門提供的證據來看,潘某鑄實際參與了涉案違法建設行為的全過程,且新樓房建成后,部分由梁某某、潘某鑄和陳某某居住,部分用于出租。綜觀上述情況,城管部門認定梁某某為違法建設行為人證據不充分,應視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撤銷了行政處罰決定。
三、違法建設行為人的認定是順利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而在工作實踐中,辦理此類案件的城管部門往往是對于違法建設的用地情況、是否辦理相關手續、面積、建設時間等事實調查較重視,卻經常忽視了對違法建設行為人的認定,這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因為違法建設的行為人是建設的實質投資人,在一些違法建設案件中投資人關系復雜,調查取證存在一定難度。但是對違法建設行為人的認定是案件調查的基礎和前提,行為人錯誤將直接導致案件的違法事實不清。《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里的案件事實應包括“何人、何時、何地、何事、何情節(輕重)”,“何人”即違法主體是誰,在違法建設案件中實質投資人該承擔行政法律責任,所以查清違法建設行為人是我們認定違法事實的最基本的要素。在前述案例中,城管部門在開展調查時無論的詢問筆錄、現場筆錄、收集的證據材料中可以看到對于違法建設何時建設、何地、有無手續調查比較清楚,但是在行為人認定時卻簡單的根據經驗進行了判定,無視在收集證據時出現的一些自相矛盾的情況。這直接導致了行政處罰案件由于事實不清楚從而被撤銷。
四、城管部門在作出違法建設行為人認定時應注意的問題
1.在固化的筆錄模板中完善對違法建設行為人認定環節。如前述案件中,案件調查人員應該在案件詢問或者檢查筆錄中將違法建設行為人的認定作為制式內容進行詢問。一般詢問中會問建筑物由“何人建設、何人設計”,而在本案詢問中如果將違法建設投資人作為重點詢問內容有利于一開始發現行為人認定中存在的問題,及時矯正調查認定錯誤。案件中潘某鑄自行陳述“房屋是其父親,母親梁某某接管土地使用權和一切施工”,與其后城管部門收集由其三個兒子潘某鑄、潘某樂、潘某裕共同簽名的情況報告,報告中說明“舊房屋是其父親潘某樹遺留的祖屋,現由三兒子潘某鑄出資興建,建成后交由梁某某居住,待其故去后再就房屋進行分配”,兩份證據材料就何人出資興建存在明顯矛盾,這時如果詢問何人出資,明確房屋的實質出資人,有利于下一步收集證據明確查辦方向。
2.注意案件中單獨違法還是共同違法的判斷。對于單獨違法,行政機關應當有證據認定是單獨實施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證據應當排除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對認定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寫明共同違法行為人在實施違法行為中所處的地位、作用和實施的具體內容,并提供相關的證據證實上述事實。在本案件中收集的證據無法排除共同實施違法行為的可能性,雖然潘某鑄說明工地是由梁某某接管,但是沒有證據表明原宅基地屬于梁某某一人所有,而梁某某與《某市集體土地房產權屬證明書》注明權屬人潘某樹共同育有三子一女,所以簡單就認定梁某某單獨實施違法建設行為不妥。如果認定共同實施,就必須調查潘某鑄在實施違法建設行為時的作用和地位,這恰恰是本案中所忽視的部分。
3.加強證據收集意識。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由委托人提供證據和接受詢問調查的情況,這些證據和情況往往城管部門所作出的決定主要依據。在這種情況下有幾點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是應明確委托權限。在某市城管部門制式授權委托書列明的委托權限是:(1)簽收本案執法文書;(2)協助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調查本案;(3)行使陳述、申辯權和聽證權;(4)處理本案其他事項。根據工作實踐,應對制式文書進行修改,增加身份證號碼、期限及代為提交確認相關證據材料權限,以減少權限模糊的情況。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委托他人代為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委托訴訟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根據這一原則性規定,行政處罰中的授權委托行為當事人是公民個人的,該公民要在授權委托書上簽名或蓋章,最好能加摁指印;當事人是公司法人時,規定授權委托書的簽發人最好是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一并簽發。對于行政處罰告知程序委托行為,因為行政處罰告知程序是行政執法機關必須履行的一項法定義務,此時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或者要求聽證則是權利而非義務,當遇到委托人前來接受行政處罰告知時,城管部門更加應當審查好權限。
二是對于委托在行政處罰案件的效力問題,吳慶豐在《行政處罰中委托行為的法律效力》有詳細的闡述,他認為分三種情形:(1)調查詢問對象有作證能力,但無授權委托;(2)調查詢問對象有授權委托,但無作證能力;(3)調查詢問對象既有作證能力,又有授權委托,無論屬于何種情形,仍需要從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等角度進行審查判斷,與其他物證、書證、證人證言等證據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在本案件中,城管部門發現的建設物原地址屬于潘某樹,而潘某鑄持有梁某某的委托授權提交了證據并接受詢問,在證據中對違法建設的投資人出現了兩種不同的情況,這就需要進一步對證據鏈上進行查證。而在其后梁某某親自參加的聽證中,城管部門仍忽視了這個問題,沒有就證據鏈條中明顯的矛盾對梁某某進行詢問,而是簡單采納了其委托人潘某鑄的陳述,認定梁某某就是違法建設行為人。由于缺乏了證據的應證,一旦發生行政訴訟,當事人就有充分理由委托人的陳述。就如同此案件一樣,當梁某某在行政訴訟中提出共同出資興建時,城管部門就陷入了行為人認定錯誤、導致事實認定不清的不利局面,造成了案件敗訴。
參考文獻:
[1]吳慶豐.《行政處罰中委托行為的法律效力》.
[2]郭衛東.《以案說法-城管執法中違法建設主體的認定》.
一、團購的定義
商品住房團購(也稱團體購買或集體采購),是指一定數量的購房消費者,由相關媒體或街道社區等組織,通過招標采購或與房地產開發企業協商談判等方式,以低于市場成交價格購買商品住房的行為。
積極利用拆遷安置補償資金公開采(團)購普通商品住房,用于拆遷改造中產權調換的拆遷安置,以加快拆遷進程,更好地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
二、團購的組織
(一)市廣播電視總臺、“新聞網”等相關媒體或街道社區等組織(以下簡稱“團購組織單位”),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渠道《團購公約》,發起團購活動。擬購買第一套自住性或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購房消費者需團購商品住房,響應《團購公約》的,可報名參加團購活動,并委托授權團購組織單位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協商談判等方式與房地產開發企業達成團購協議,簽訂《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
(二)團購組織單位應當在制定商品住房《團購公約》,并報市工商局審查備案后,方可組織團購活動。《團購公約》應明確團購參與條件、團購程序、選房規則、購房款交繳與監管、風險承擔、退出機制、交驗房辦法、委托授權團購組織單位的權限和范圍等。在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協商談判前,團購組織單位應充分聽取參團成員的意見,維護大多數人的利益。參與團購的購房消費者有權就擬購買商品住房的戶型、面積、價位、裝修標準、附屬設施、功能配套等發表意見,必要時可采用表決的方式決定有關事項。
三、開發項目的團售條件
擬通過團購出售商品住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其開發項目,應當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且經驗收完成基礎施工后,方可進行開發項目團售宣傳推介、參與團購投標、競爭性談判、協商談判和簽訂《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
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商品住房團售營銷。
四、團購住房的銷售管理
團購商品住房應嚴格執行國家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費,遏制投機投資性住房消費的差別化稅收、信貸政策,并按照有關商品房銷售管理的法規加強銷售管理。
(一)《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自簽訂之日起10日內,團購(售)雙方應持《團購公約》、《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參團購房人名單及清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材料,向市房管局辦理《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登記備案。市房管局應將商品住房團購的相關信息在“網上房地產”網站進行公示。
(二)對已簽訂《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的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時,應在預售方案中載明清楚;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根據《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的約定和購房清冊,按照《市商品房銷售合同網上登記備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與參團購房人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
(三)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辦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網上登記備案后,預購人(參團購房人)轉讓商品房的,應當申請房屋轉移登記并領取房屋權屬證書后,方可上市交易;禁止預購人(參團購房人)將購買的未竣工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
五、團購資金的管理
商品住房團購資金應由購房人承擔,嚴禁利用單位或財政性資金(基金)購買商品住房。團售商品住房的開發項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原則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預訂款,但《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約定需支付團購訂金或購房價款的,參團購房人可按照《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規定繳款。參團購房人繳存的購房資金應按照《團購公約》規定的資金監管方式監管,或通過設立銀行、房地產開發企業、團購組織單位三方共管賬戶的方式監管;按照《商品住房團購協議書》的約定或工程進度支(撥)付資金。資金依約支(撥)付到位后,房地產開發企業須向每個參團購房人開具發票。
六、團購工作的監管
“房屋健康體檢”為民造福
全國首創的“房屋健康體檢”系統工程是杭州市委、市政府新時期發展大都市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杭州市委、市政府緊緊圍繞“打造生活品質之城”,推廣大都市建設品牌,提升國際旅游城市的品位,賦予生活品質之城的實質內涵。杭州房屋安全鑒定所所提供的“房屋健康體檢”,其目的就是確保居民住宅的安全使用,為提升旅游城市品味及建設和諧社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杭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所長王少媚介紹說,房屋健康體檢活動是由杭州房屋安全鑒定所對目前各種在役房屋進行現場查勘、檢測,對采集到的數據加以綜合分析,據此對房屋的安全狀況進行判斷,對發現的安全隱患進行指導性處理并對房屋的健康予以建檔跟蹤。據了解,與民間驗房相比,這種房屋“體檢”主要是針對房屋的安全問題,并且具有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授予的司法鑒定效力。
提高“體檢”水平健全“體檢”體系
眾所周知,屬于不動產的房屋建筑應有很長時間的使用期,西方發達國家的房屋甚至使用期達到數百年。房屋建設與管理一脈相承,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尤其在提倡建設節約型社會的今天,延長房屋使用壽命就是滿足民眾所需,為民造福。
為此,杭州市房屋安全鑒定所深化理念,配合杭州市委、市政府、市房管局分步改造的要求,有序推進城市建筑檢測工作,對全市房屋統一調查摸底,把脈體檢,建立檔案。“房屋健康體檢”是一項為民辦實事的系統工程。首先,房屋安全鑒定所全體員工統一思想,步調一致,廣泛深入社區、業務單位做好宣傳工作,以人為本,以房為基,介紹“健康體檢”的好處。
同時,杭州房屋安全鑒定所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等多媒體介紹生活品質的內涵以及“房屋健康體檢”的方法與步驟,擴大市民受惠面,穩步推進房屋健康體檢活動,提高市民參加房屋健康體檢的積極性。
強化服務質量嚴明服務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