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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科技創新市場管理,進一步提升公司的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和轉化,根據河南能源和義煤公司有關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鞏鐵公司科技創新市場是內部模擬市場化運作的一種科技創新管理機制,是科技成果交換和推廣轉化的平臺。通過內部市場化運作,把科技成果作為科技商品進行收購、交易,形成內部市場買賣關系,給予成果主要完成人一定物質激勵作為智力付出的補償。
第三條 公司內部開展的一切科技活動全部納入科技創新市場管理。科技活動主要包括科技項目招議標、科技項目研發、科技攻關、新產品開發、產學研合作、職務專利申請、標準制定、科技、科技成果評價、科技成果收購、科技成果轉化、新技術推廣、技術承包、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
第二章 科技創新市場運作
第四條 公司科技創新技術委員會是公司科技市場運作的領導組織,負責公司科技市場運作的領導、指導工作。委員會下設科技創新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創新辦,設在生產科)具體負責組織科技市場運作并實施考核驗收工作。
第五條 科技創新市場遵循公平、公正、科學規范、管理有序的原則,實行統一管理。
公司科技創新市場運作內容包括:本公司年度科技攻關項目和群眾性創新活動的開展,科技項目的實施、成果驗收、成果收購、成果交易、成果獎勵、成果推廣應用等工作。并建立科技統計臺帳
第六條 科技創新市場交易商品的范圍:
(一)取得專利權的技術進行專利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等;
(二)通過鑒定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研究開發成果和應用軟科學成果;
(三)經過論證或行業評議認可的專有技術、工藝、配方和其他可以轉化為科技成果的知識及技能(包括技巧、訣竅)等;
(四)運用科學技術知識改進產品結構,提高產品質量、降低產品成本、節約資源能源、保護生態環境、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或有特殊科技要求的設計、安裝等技術服務。
第三章 科技創新市場項目管理
第七條 按照義煤公司科技創新市場分級原則,本公司應建立完善的科技項目管理體系,根據科研項目的管理權限實行管理。
第八條 項目申報:公司創新辦在每年11月底前組織申報下一年度科技創新項目,按要求填寫《企業研究開發項目立項書》和《新技術推廣項目立項書》,報送到義煤公司科技中心。
第九條 評審立項:創新辦根據義煤公司批復的年度科技項目計劃,進行項目立項。不經義煤公司研究決定所有單位不允許對外簽訂科技合同,否則一經發現將對相關責任人按照河南能源員工獎懲辦法處理。
第十條 項目實施:所有項目必須成立項目管理小組,設立項目負責人,負責項目實施,并編制科技項目季度實施計劃,計劃內容完善,明確主要控制節點及任務。每月上報項目階段性進展情況。創新辦每季度召開一次科技項目推進會,協調解決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有關問題。
第十一條 項目驗收和鑒定:項目完成后,項目組應及時編制研究報告,提交驗收申請,進行結題驗收。創新辦負責對項目組提交的驗收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報義煤公司創新辦批準驗收,同時根據驗收結果對科技創新項目進行評價后,對具有推廣借鑒意義的項目列入推廣計劃,明確推廣責任和范圍,發揮項目帶動效應。凡是要申請上級科技管理部門驗收鑒定的必須經義煤公司創新辦備案。
第十二條 通過驗收的科技成果方可進入收購程序,并由義煤公司創新辦頒發驗收證書。科技成果項目負責人應根據專家評價意見將研究報告進行完善,將成果驗收技術資料整理齊全,填寫《義煤公司技術創新成果驗收登記表》,到義煤公司創新辦進行登記和備案歸檔管理。
第十三條 實行重大科技成果制度。公司創新辦應及時向義煤公司上報重大成果驗收和鑒定情況。創新辦負責重大科技成果及管理,及時通過OA辦公網的管理系統平臺進行,以便相互學習,擴大推廣。
第四章 科技成果收購
第十四條 根據義煤公司規定,按照我公司科技成果管理權限實行收購。收購費用從技創新獎勵資金中支出,科技創新獎勵資金數額按照公司月工資總額的5%控制使用。
第十五條 公司每季度(月)對科技成果進行一次收購,堅持效果優先原則,凡具有實用推廣價值且創造明顯經濟效益并通過驗收的科技成果方可予以收購。科技成果收購范圍:
(一)對公司各單位由項目組或個人自主完成的科技研發成果(包含應用研究成果、技術開發成果、技術攻關成果、引進再創新成果四類)、新技術推廣成果、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技術革新成果、QC成果、五小成果,由公司進行收購獎勵。
(二)對列入集團公司級、義煤公司級科技計劃、旨在推動產業科技進步的項目、完成并經驗收鑒定的成果和橫向產學研合作成果,由集團公司或義煤公司進行收購獎勵。
(三)對于由個人在工作之余完成的非職務成果在收購時應簽訂科技轉讓或使用協議,在協議中應明確指出所有權歸屬。成果被收購后其所有權和使用權由收購方優先享有,可在所屬單位進行全面應用。
第十六條 科技成果收購獎勵申報條件:凡經公司及以上單位組織驗收或鑒定,已應用于生產實踐,且在本公司安全生產經營中取得良好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進行申報。
(一) 研發應用于安全生產經營的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其技術水平在國內領先,實施后產生顯著效益的應用研究成果;
(二)為進入企業經營新領域進行的新技術、新工藝研究成果,對企業發展起到關鍵作用,達到公司領先水平的技術開發成果;
(三)結合高、難、新的重大科技項目,開展技術攻關,解決技術難題,取得較好成效的技術攻關成果;
(四)在引進機械、裝備中,積極消化吸收并有所創新發展的引進再創新成果;
(五)首次在公司內推廣應用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對解決技術難點、技術關鍵有較大創新的推廣成果;
(六)改進完善現有各種操作方法、軟件、工藝、標準、規程、檢驗方法經采納對公司高效生產、經營管理、安全環保等方面有較大影響的軟科學及管理創新成果;
(七)對公司某領域(環節)中的生產工藝或操作方法有重大改進,局部改進設備和工藝裝備,達到提高工效和節能降耗目的的技術革新成果;
(八)職工群眾性創新活動中對生產經營現場出現的問題進行改進完善而形成的“五小”成果;
(九)職工群眾性創新過程中圍繞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技術難題和管理局限,為了提高工作和產品應用全面質量管理方法開展活動而形成的QC成果。
(十)對給公司帶來效益和榮譽的已頒發技術標準、獲得國家授權的并對公司安全生產、提高效益具有作用的職務專利等知識產權成果可進行知識產權收購獎勵。
第十七條 科技成果收購流程:
(一)提交義煤公司技術創新成果收購獎勵申請表(見附件2)。
(二)提交科技成果驗收鑒定證書、應用證明、效益證明、評價結果。以上材料均為原件,其他證明材料如專利證書、查新報告、檢測報告、出版論文等可為復印件,所有申報材料裝成一冊(研究報告也可單獨成冊)。
(三)科技項目材料審查
創新辦負責對提交的評價材料進行初審,將符合評價條件的科技成果上報領導小組審查,并報義煤公司創新辦。
(四)成立科技成果收購評審專家組
由義煤公司創新辦組織評審專家組進行評審。
(五)科技成果收購、評審及結論
由項目負責人對項目研究過程進行匯報,詳盡闡述成果的創新性,并對成果所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進行描述。項目評審專家組根據成果評審材料、答疑情況以及科技鑒定部門的鑒定意見,按照《義煤公司創新成果評價收購標準》(見附件3)進行評估,并提出收購評估意見,然后報請領導小組批準,由人力資源和財務部門按季度兌現。收購資金納入科技創新獎勵基金管理。
第五章 科技成果推廣轉化
第十八條 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是指具有應用前景的技術成果被推廣轉化到生產經營實際中進行應用、推廣和再創新的活動。科技成果包括義煤公司職務科技成果和外來引進科技成果。
第十九條 公司應建立科技成果推廣體系,大力實施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效益激勵機制,使科技成果完成者從推廣轉化中受益。
第二十條 公司總經理是科技成果推廣轉化的第一責任人,要加強自主創新成果的推廣,著力把有價值的科技成果推廣轉化到生產經營中,使科技成果落地生根。
第二十一條 加強科技成果信息管理,健全和完善科技成果信息平臺,同時加強宣傳,擴大科技成果的影響力,促進其推廣應用。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積極組織進行年度科技成果推廣計劃的編制與實施工作。
第二十三條 推廣計劃下達后,應成立項目推廣小組,由成果完成單位配合,進行必要的理論培訓、實操培訓和現場技術指導,在適宜范圍內進行推廣應用。重大科技成果的研發項目組根據需要也可直接轉變為推廣項目組,形成成果轉化一條龍服務體系,參與成果推廣轉化的各個階段。
第二十四條 列入推廣計劃的項目要填寫成果推廣計劃任務書,并按照成果推廣計劃任務書規定的各項內容進行推廣,定期填報推廣應用進度報表。計劃完成后應及時進行總結,提交推廣應用總結報告及經濟和社會效益證明等有關材料,上報創新辦。
推廣項目組在推廣過程中應進行再創新,若通過進一步開發,在原有成果技術基礎上,又有重大創新或超過了原有技術水平,取得了新的成果,可按照有關程序繼續申請科技成果驗收、鑒定,進一步推廣。
第六章 科技成果驗收結算
第二十五條 公司應建立科技成果驗收結算體系,負責對科技成果推廣轉化效益進行評估,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衡量科技成果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二十六條 科技成果驗收結算應提交成果推廣驗收結算申請、推廣應用總結報告以及經濟和社會效益證明等有關材料。由創新辦上報義煤公司審查結算。
第七章 科技創新市場考核
第二十七條 科技創新市場運作考核驗收每季度進行一次,年終總評,采取現場檢查考核的方式。考核標準按照《義煤公司科技創新市場考核評分標準》(見附件5)執行。
第二十八條 義煤公司考核前我公司要先自行按照考核標準對本單位科技創新市場化運作情況進行自評和整體總結,并于每季度第三個月20日前上報義煤公司創新辦。
第二十九條 考核內容分科技創新市場運作及科技創新績效兩部分,其中科技創新市場考核得分占總成績的90%;科技創新績效得分占總成績的10%,科技市場考核結果按百分制進行。考核結果按百分制分為A、B、C、D四個等級,并與各單位創新績效工資及各單位領導績效掛鉤。95分(含95分)以上為A級,90-95分(含90分)為B級,85-90分為C級(含85分),85分(不含85分)以下為D級。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木材包括:原木、原條,薪材(含柴炭)、木制品、木制半成品和毛竹及其半成品。
第三條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范圍內木材運輸的監督檢查管理工作。
第四條從產地運出木材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木材運輸證:
(一)縣內運輸的,向當地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縣內木材運輸證;
(二)出縣(區)運輸的,向當地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有林場(局)申辦*省木材運輸證。
(三)出省運輸的,應持起運地核發的*省木材運輸證,到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部門申辦出省木材運輸證;
(四)單位或個人搬遷攜帶的自用木材,憑單位搬遷證明和個人戶口遷移證申辦木材運輸證。
供銷部門投資、扶持興辦的毛竹基地(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所產毛竹及其半成品的運輸,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委托供銷部門按上述原則發放運輸證。
辦證工本費收取辦法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物價部門制定。
第五條鐵路、公路、航運部門必須憑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木材運輸證承運木材。鐵路整車裝運木材計劃統一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歸口管理。
第六條設立木材檢查站由市、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查同意,由市、縣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機關批準。
未經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不得設立木材檢查站或撤銷依法設立的木材檢查站。
木材檢查站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
第七條木材檢查站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省有關林業的法規、政策;
(二)對過往的木材進行查驗、登記;
(三)依法制止、扣留違章運輸的木材,及時做好詢問筆錄,提出處理意見,并妥善保管所扣留的木材;
(四)按期向主管部門報告木材運輸檢查情況;
(五)在主管部門委托的范圍內,執行本辦法的行政處罰;
(六)受主管部門委托,依法對野生動植物運輸和森林植物檢疫實施檢查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木材檢查站有權扣留木材和運輸工具:
(一)無木材運輸證運輸木材的;
(二)所運的樹種、材種、規格、數量及收發貨單位、地點與運輸證記載不符的;
(三)重復使用木材運輸證的;
(四)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的;
(五)涂改、偽造木材運輸證的;
(六)以藏匿、偽裝等方式逃避檢查的;
(七)不接受檢查強行沖卡的;
(八)妨礙木材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九)其他不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運輸的。
木材檢查站應依法處理所扣留的木材,無權處理的,應當發給扣留憑證,通知貨主或承運人限期接受處理,同時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處理意見書》,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處理。
第九條木材扣留期間發生的搬運、保管等費用,屬違章運輸的,由當事人負責;因檢查人員失職或故意刁難造成的,由檢查站負責,并賠償貨主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違章運輸的木材,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委托的木材檢查站,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無木材運輸證運輸的,沒收其所運木材,可對貨主并處以相當于沒收木材價款10-50%的罰款;對承運單位或個人處以相當于沒收木材價款10-30%的罰款;
(二)對所運木材的數量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的,沒收其超過檢尺允許材積誤差1%以外部分的木材;樹種、材種、規格與木材運輸證記載不符的,沒收其不符部分的木材;
(三)對使用過期木材運輸證運輸的,限期提供木材來源合法證明和說明延誤原因,補辦木材運輸證后予以放行,逾期不補辦的,按無證運輸木材處理;
補辦木材運輸證的期限,省內流通的為10日,外省運進(經)我省的為15日;
(四)對重復使用木材運輸證運輸的,沒收所運木材,并對貨主處以相當于木材價款10-50%的罰款;
(五)對使用偽造、涂改運輸證運輸木材和藏匿、偽裝偷運、強行沖卡逃避木材檢查站檢查的,除沒收所運木材外,對貨主處以相當于木材價款10-50%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六)在依法處理違章運輸木材時,必須按規定填寫《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和《林業行政處罰收據》給當事人;
(七)違章運輸木材經木材檢查站按規定處理后,沿途木材檢查站不得重復處理;但如發現有明顯的處理不當或有新的違章,木材檢查站可按有關規定處理;
(八)違反規定運輸野生保護動物的,按國家和省的規定處理。
對外省(區)運進(經)我省的木材,無起運省(區)規定的有效證件的,予以扣留,報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處理。
第十一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機關的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期滿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按本辦法規定沒收的木材,應交由當地國有林業經營部門收購。
第一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保障局(以下簡稱住建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每年提供1-3批次城市房地產開發供地計劃。供市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規委會)審定,審定后的土地供地計劃采取招拍掛的方式進入市場。
第二條:競拍人要在竟標前提交開發資質證書、法定代表人證明(或授權委托書)、稅務登記證明,由土地部門對這些資信證明進行審查。同時要對每一個參加競拍的單位的資金情況進行驗證,如果沒有足夠資金保證的,將取消其參與競拍的資格。
第三條:在土地招拍掛的方案中要明確包含以下幾項:
(一)出讓金:該地塊的土地出讓底價;
(二)報名費及資料費(不退還):具體數額一事一議;
第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對于準備對外招拍掛的地塊,由住建局委托有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做好詳細規劃設計方案,確定容積率和建筑風格,交由市規委會審查同意后,由土地部門組織進行土地招拍掛。
第五條:參加競拍的單位必須提供以下資料(費用由參加競拍者自負):
(一)規劃設計平面圖;
(二)鳥瞰圖;
(三)單體效果圖;
(四)環境設計平面圖;
(五)環境設計效果圖;
(六)亮化設計平面節點及效果圖;
(七)規劃開發方案及實施時限。
第六條:開標前市規委會將對以上資料逐級進行評審,確定合格的報名企業方有資格參與竟標。取得競買土地使用權的競標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內繳納國家規定的各項費用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開發建設。
第二章城鄉規劃管理
第七條:市規委會是我市城鄉規劃決策機構,城鄉土地出讓前,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需經市規委會審查通過。市住建局是負責全市城鄉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是依法實施城鄉規劃的行政執法主體。
第八條:嚴格執行“規劃審批一支筆”的工作機制。市區及各鄉鎮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集中審批、統一管理的法律制度,城鄉規劃區內各項建設活動,必須納入統一規劃管理,嚴禁擅自分解。
第九條:嚴格依法執行城鄉規劃審批程序。對符合審批條件的,認真做好“一書三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核發工作。
第十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住建局規劃辦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住建局規劃辦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住建局規劃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獲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市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第十一條:在城市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住建局規劃辦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獲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住建局規劃辦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一切基礎配套設施(包括人防工程和各種地上、地下管線等)的建設行為要先由建設單位向住建局和行政執法局提出書面申請,由住建局規劃辦進行現狀測繪和作出規劃,按照審批條件放線后方可施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擅自改變路由、埋深、管徑、坡度等規劃條件,覆土前必須經住建局測繪驗收方可覆土,并納入我市基礎設施綜合管網系統,執法局對路面恢復情況進行驗收,在施工前,必須交納恢復保證金,保證金額度為破壞基礎設施造價的兩倍數額,而且必須按規定要求進行恢復,經驗收合格后,扣留10%質量保證金,其余恢復保證金全部退還。
第十三條:在鄉、村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住建局提出申請,由住建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改變樓體形狀、改造樓體外立面、改變樓體外墻結構等一切永久和臨時性建設行為,一律由市規委會批準。臨時建設影響近期建設規劃或者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實施的,不得批準。臨時建設應當在批準的使用期限到期后自行拆除。
第十五條:為保證每一地塊按規劃內容、規劃時限實施,市住建局對開發單位收取規劃保證金,保證金按規劃建筑面積50.00元/平方米收取,由開發單位在規劃實施前向指定的銀行賬戶專戶存儲,并由政府相關部門監督。開發單位按時限完成已批準規劃設計的全部內容及小區配套設施建設完備并驗收合格后退還規劃保證金。(規劃保證金不計息)。
第十六條:加強公眾的參與和監督,住建局在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管理中,要積極聽取公眾意見,通過召開論證會、聽政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保障社會各方面人士參與和了解規劃,主動接受公眾監督。
第三章房屋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政府是征收補償的主體,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征收辦)是我市房屋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內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的管理、檢查、指導和監督。
第十八條:城市房屋征收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城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征收辦和征收實施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同時被征收人必須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十九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取得發改局批文、規劃許可證、用地批準文件方可征收,經市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局、房屋征收等部門論證、開發企業提出申請,征收辦方可啟動征收程序。啟動征收程序工作要做到“三個不準”:一是沒有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以及違反城市規劃的征收項目,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二是開發建設資金沒有落實的,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三是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補償資金和拆遷安置方案不落實的,征收辦一律不啟動征收程序。
第二十條:征收辦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政府,經論證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征收條例規定的,市政府要組織被征收人公眾代表參加聽證會,根據聽證情況修改方案。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要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載明征收方案、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事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由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整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擴道征收等應當納入市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年度計劃。
第二十一條:征收辦要征收公告或召開動員會議。自征收公告之日起,在征收范圍內,不準新建、擴建、翻建、改建、裝修房屋,不準改變房屋使用用途和土地使用用途,不準進行房產交易、租賃、典當、抵押等活動。市土地管理部門停止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市房產管理部門停止核發房屋所有權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
第二十二條:從事拆除業務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房屋拆除資格證書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未取得拆除資質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規劃區域內不得私自實施拆除。
(一)實施拆除房屋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拆除企業資質等級。征收辦應當與房屋拆除單位簽訂房屋拆除委托合同,并備案管理。房屋拆除單位應當保證房屋拆除工作的安全。拆除房屋和清運殘土時,應當遵守有關市容、環境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文明施工,保持環境清潔。
(二)從事房屋征收業務的人員必須經專業技術培訓和考核,持證上崗。未經考核和培訓的工作人員不得進入征收拆遷市場從事征收拆遷業務。房屋征收完成時必須將拆遷范圍內應拆除的房屋全部拆除,將拆除的舊料殘土清凈,經征收辦驗收簽證后,市住建局方可放線施工。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采取中斷供水、供電、供熱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不得拆除未搬遷的被拆遷人的房屋。
第二十四條: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定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市政府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五條:拆除公司實行備案管理制度。拆除公司來注冊,經市房屋征收管理辦公室審查合格后,予以備案。
第二十六條: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堅持房屋征收價格評估、復估、鑒定、復議等法定程序,推行征收公示、接待、投訴舉報、征收承諾、征收監督等有效制度,鼓勵人民群眾利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合法渠道依法維權,解決回遷中的糾紛和矛盾。
第二十七條:征收辦要嚴格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規定,要真正做到管理到位,對開發單位在征收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應嚴肅查處,絕不姑息。
第四章建筑市場及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工程質量管理
第二十八條:市住建局是我市建筑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全市行政區域的建筑市場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市住建局進行建筑市場管理時,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和其他工作場所進行檢查;
(二)查閱與監督檢查及項目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三)向被檢查的單位、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情況;
(四)向社會公布對建筑市場交易活動實施檢查的情況,并對建筑市場活動中出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建筑工程實行報建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在建筑工程立項文件批準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住建局辦理報建手續。
第三十一條:建筑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住建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二)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施工現場已經具備施工條件;
(四)依法確定的施工企業的資質條件和所配備的技術、經濟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符合建筑工程項目的要求;
(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經法定部門審查合格;
(六)應當委托監理的建筑工程已經簽訂委托合同;
(七)已經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并能滿足建筑工程施工進度需要。
(九)已按規定足額繳納農民工工資保證金。
第三十二條:建筑工程造價在五十萬元以上或建筑面積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發包必須進行招標。使用國有資金或政府投資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
第三十三條:建筑工程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
第三十四條: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單位應當簽訂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中介服務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委托合同,建筑工程合同簽訂之日起五日內,建設單位應當將合同文本報送市住建局備案,備案的建筑工程合同作為確定雙方雙事人義務的最終依據,經雙方同意補充、變更建筑工程合同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三十五條:市建筑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施工及施工質量管理實行標準化工地創建標準管理,所有新建及結轉工程在開工前必須向住建局上報創建標準化工地方案及施工現場平面布置圖,經審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否則住建局規劃辦不予定位放線,建筑市場管理辦公室不予頒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不予隱敝工程核驗。建設工程在施工期間必須嚴格執行《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質量標準化工地創建工作實施方案》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創建標準化工地實行保證金制,所有新建及結轉工程,工程在開工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的5%向住建局交納創建標準化工地保證金(保證金含安全生產措施費并且不計息)。同時,為規范我市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落實缺陷責任期內的工程質量保修責任,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我市建筑工程實行工程質量保證金制度,所有建筑工程在開工前必須按工程總造價的5%向住建局指定的銀行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七條:施工現場應按規定的區域,沿工地四周采用砌體連續設置高標準圍檔與外界隔離,砌體外側需抹灰、粉刷并書寫宣傳標語、公益性廣告,市區主要路段的圍擋高度不得低于3米,圍擋嚴禁占用道路紅線。
第三十八條:工程項目開工前必須進行施工圖審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和安全監督手續,工程完工后必須進行項目竣工驗收,對不進行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房產局不予辦理產權登記手續,住建局不予辦理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三十九條:所有樓房必須安裝天然氣管網、熱計量設備及二次供水設備,否則工程不予竣工驗收。
第四十條:住宅小區建設完工后必須進行庭院綠化和庭院亮化,小區內必須設電子監控系統,做到合理布控無盲區。小區建筑必須進行樓體亮化。小區臨街商服必須由開發企業統一按規定標準制作并安裝戶外牌匾,開發企業必須進行臨街紅線外路面及巷道硬化,否則工程不予驗收。
第五章商品房預銷售登記和管理
第四十一條:開發經營企業商品房預售前,必須向房產部門申請,經批準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預售。對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的,將依法予以重罰。
第四十二條: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
(一)商品房預售許可申請表;
(二)開發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
(四)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占工程建設總投資的比例符合規定條件的證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關于施工進度的說明;
(六)商品房預售方案。預售方案應當說明預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積、竣工交付日期等內容,并應當附預售商品房分層平面圖;
(七)拆遷安置已經95%落實,并與征收辦簽有回遷責任狀的;
(八)開發經營企業所建商品房必須達到主體封頂。
第四十三條:開發經營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于該項工程,接受市房產管理部門的檢查。發現挪用,擠占商品房預售款,導致該工程不能按期交付使用等問題的,房產管理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預售,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并予以罰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建局依據《黑龍江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第44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辦理報建手續的,處以一萬元至三萬的罰款;
(二)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的罰款;
(三)依法應當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處以建筑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一的罰款,并追究單位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四)應當實行監理而未實行監理的,處以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未經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58條規定對建設單位處以合同價款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六條:開發經營企業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預售商品房的,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責令其停止預售行為,補辦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收取預售房款的1%罰款。
第四十七條:建設單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如隨意提高容積率、增加層高層數、隨意改變立面造型、外裝材質、色彩和小區內外環境建設不到位的違反規劃的行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要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十以下罰款。違規開發企業及項目經理列入企業不良記錄,兩年內禁止在區域內參與開發用地招拍掛。
第四十八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5條的規定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拆除。
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行為,如果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要求,不影響城市整體布局的,處罰后補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近期規劃的,要依法組織拆除,不得以罰代管。
第五十條:對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根據《城鄉規劃法》第68條的規定,市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等措施,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第五十一條:對于違反規劃行為的處罰將由住建局組織人員調查核實情況上報市規委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五十二條: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住建局規劃辦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未按時報送的由住建局依據《城鄉規劃法》第67條的規定依法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并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注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所有在市從事房地產開發的單位。
第一章施工現場的管理內容和標準
第一條施工現場設置圍墻、圍擋
(一)城市各類施工現場必須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封閉圍墻、固定圍擋,其外觀要與環境相協調,并設有照明設施。
(二)主干道兩側、臨街建筑施工工地圍墻圍擋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2米,市政工程施工現場高度不低于1.8米。
(三)圍墻、圍擋材質要選用堅固、穩定的砌筑材料、金屬鋼板等硬質定型材料。采用砌筑材料的,要按建筑施工標準要求的方法組砌;采用金屬鋼板為圍擋材質的,圍擋內側必須采用金屬構架固定,防止鋼板變形。嚴禁使用彩條布、安全網、石棉瓦等易變形材料作為圍擋材料
(四)圍墻外側環境要整潔,不得堆放材料、機具、垃圾雜物;靠近圍墻處的臨時工棚屋頂及堆放物品高度不得超過圍墻頂部。嚴禁在圍擋內側堆放泥土、砂石等物料。
(五)加強對圍墻、圍擋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及時粉刷清除污跡,無亂張貼、亂涂畫等現象,保持整潔、完好、美觀。
(六)2米以上的工程立面要使用符合規定的圍網封閉,并保持完好、整潔。
(七)供熱、供水、燃氣等市政工程施工現場和正在拆除、已拆除完畢尚未開工建設的待建場地,應按照上述要求采用定型化金屬鋼板設置圍擋。
(八)城區各主次干路兩側建筑施工現場圍墻圍擋除滿足上述要求外,還必須采取綠化、美化、亮化措施,與沿線景觀保持協調一致;具備條件的,要體現歷史文化元素和符號。
第二條場地硬化
(一)施工周期超過1年或建筑面積超過8000平方米的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主要通道和出口處必須采用混凝土進行硬化處理,保證道路平整、堅實。道路兩側設排水設施。
(二)現場生活區、辦公區及鋼筋作業區、木工作業區、混凝土加工場地、砂石料堆放區,必須采用不低于水泥砂漿強度等級的硬化措施,設排水網絡。
第三條物料堆放
施工現場所有物料必須按照施工總平面布置圖劃定的區域按規格、型號集中分類整齊堆放在施工現場以內,材料堆放場地要平整、堅實,不得在現場外堆放建筑材料。
第四條運輸車輛
(一)施工現場應建立車輛保潔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嚴禁運輸車輛帶泥、帶土上路行駛。
(二)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及相應的泥漿沉淀和排水設施,宜采用管網降排,沖洗后的污水經排水設施排入沉淀池,沉淀后排入場外管網。
(三)沖洗辦法應因地制宜。采用水槽清洗輪胎的施工現場要及時更換凈水和清理槽底泥漿,保證清洗效果;采用水槍沖洗輪胎的,要做到沖洗干凈,不留死角。沖洗完畢由清潔負責人員檢查后方可駛出施工現場。
(四)尚未開工建設但已進入拆除、土方開挖運輸階段的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對場地進行臨時圍擋封閉,設置車輛出入口,在出入口處按上述要求對車輛進行清潔。
第五條土方清運
(一)運輸土方的車輛必須到交通管理部門辦理通行證,到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證,經核準后,按照指定時間、路線和地點運輸、傾倒。嚴禁三軸以上車輛進入市區建筑施工現場運輸土方。
(二)運輸車輛嚴禁超容積裝載(即運載土方高度不得高出車箱上沿),車箱上沿全周長用苫布苫蓋嚴密,防止運輸過程中沿路散落,污染路面。
(三)已開工建設的施工現場,場內土方和建筑垃圾未運走前要苫蓋嚴密,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第六條現場環保
(一)禁止在施工現場內攪拌混凝土,易飛揚的建筑材料必須密閉存放或采取覆蓋措施,采取噴水降塵措施抑制拆除時揚塵污染。
(二)施工現場必須設置排水溝及沉淀池,施工污水經沉淀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網。
(三)施工單位要建立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管理和檢查制度,對現場作業人員進行環境保護、環境衛生等方面的培訓教育。
第七條作業時間
施工現場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早6時至晚22時施工。因特殊工藝必須在規定時間外施工的工程項目,必須按要求到建設和環保部門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第二章加強對施工過程中的監管
第八條嚴把施工許可現場踏勘環節
凡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現場圍擋設置和地面硬化處理的施工現場,建設主管部門不予出具踏勘證明,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并依法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理。
第九條嚴把車輛清潔關
(一)凡未采取車輛清潔措施的現場,由建設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土石方運輸承包責任人進行處理。
(二)運輸車輛帶泥土上路或沿街傾灑的,交通管理部門要予以查扣,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章施工現場管理的職責分工
第十條成立檢查監督治理小組。成員單位包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市城管局、市環保局、市交警支隊、區政府、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
治理小組職責:研究、修訂、完善施工現場管理的有關制度、規定、辦法;定期召開會議,組織對建筑施工現場進行檢查,分析形勢、排查問題、研究制定應對措施;協調各成員單位解決施工現場出現的突出矛盾、問題;組織實施臨時性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協調督導各成員單位履職盡責、做好分管工作。
各縣、自治縣和營子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組織,加強施工現場管理。
第十一條嚴格落實監督管理職責
(一)建設管理部門從施工開始到施工完畢全過程負責建筑施工現場圍擋設置及場內路面硬化、物料堆放、車輛沖洗設施、場地內土方、建筑垃圾苫蓋等工作的落實。
(二)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已完工項目裝修階段占用小區道路和行人公用道路堆放物料執法和管理工作。
(三)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負責施工揚塵、噪音污染防治工作和夜間超時施工監管治理工作。
(四)交通管理部門負責辦理市區土方運輸車輛通行證,對無證運輸、超容積運輸及超型號運輸車輛進行治理處罰。
(五)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建筑施工現場、拆除施工現場、土方清運施工現場周邊道路清潔維護、運輸過程中的建筑垃圾苫蓋、遺撒的監督、管理工作。
(六)各有關部門要加強配合,工作不主動,互相推諉、扯皮乃至不作為的,嚴肅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中心區和全市各建制鎮建成區建筑施工現場管理。
長沙市戶口管理辦法最新版全文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工作,嚴密工作程序,規范辦理手續,提高服務管理水平,保護公民戶籍登記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湖南省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立戶、分戶登記
(一)非農業家庭戶立、分戶
1、登記對象
依法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房管部門直管住房等公有住房使用權,以家庭關系為主共同居住生活或單身居住在該套住房,需在該房屋所在地址立戶的公民。戶主一般由戶內擁有本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的人擔任。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擔任戶主。
戶內已滿18周歲的成年人因發生婚姻、分家等變化,且具備以下情形之一,需要辦理分戶的:
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分戶手續;私房析產、贈與以及繼承手續的;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或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一個地址一般只能立一戶。戶內夫妻之間、未成年子女與父母之間,一般不得分戶。
2、申報材料
立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或準予落戶的材料(指在辦理戶口遷移、補登等落戶業務時一同提出立戶申請的,應提交的相應落戶申報材料或審批機關批準落戶的《落戶通知單》或《準予遷入證明》及《戶口遷移證》等,具體詳見戶口遷入、補登等相應規定)、居民身份證及以下材料之一:房屋權屬證明;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國土資源、建設(房地產)等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有關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相應憑證;其他能夠證明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屬于申請人的證明。
分戶: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判決(協議)書等婚姻(分家)變化證明材料、私房房產證或公房租賃契約或其他證明申請人擁有房屋所有權(或公房使用權)的法院判決書(或公證書)等證件證明材料。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立、分戶地所屬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集體戶立戶
1、登記對象
擁有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或公有住房使用權),房屋供單位職工居住且居住集體宿舍人員數量較多(一般不少于10人)、確有設立集體戶必要并有專人負責協助管理集體戶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軍隊、學校、寺廟、宮觀等單位。一個單位一般只設立一個集體戶。集體戶戶主由所在單位指定。
每個派出所可以在派出所或者街道(鄉、鎮)所在地址設立公共集體戶,條件成熟的社區居委會也可設立公共集體戶,用于掛靠符合當地落戶條件但又不符合家庭戶單獨立戶條件且無處掛靠戶口公民的戶口。
2、申報材料
申請表、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宅房屋租賃協議。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所在單位提出申請,一般由單位負責人或戶口專辦員負責具體辦理。擬立戶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登記
(一)登記對象
限未滿3周歲的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幼兒(以下簡稱嬰兒,含非婚生育和超計劃生育)。3周歲以上人員申報登記常住戶口的按戶口補登規定辦理。
(二)落戶原則
1、新生嬰兒登記常住戶口,按隨父隨母自愿選擇原則,由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2、嬰兒父母一方為出國(境)人員、軍人、外國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另一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3、嬰兒父母雙方均為出國(境)人員、軍人等在國內無常住戶口人員或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口的,由嬰兒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嬰兒父、母雙方均為軍人的,也可在部隊集體戶所在地或在父母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的房產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4、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登記戶口。
(三)申報材料
公民在申報出生戶口登記時,應提交申請表,并根據不同情況提交相應的申報材料:
1、在國內出生的嬰兒:提交《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父母系現役軍人的,提交軍人身份證件。父母系出國(境)人員,在國內無常住戶口的,提交中國護照。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對沒有獲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嬰兒,可憑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或者接生證明和村(居)委會證明等相關證明,經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后為其辦理出生登記。
2、在國(境)外出生的嬰兒:國外出生的提交國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及具有翻譯資質的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嬰兒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或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結婚證。
香港、澳門出生的提交港澳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經港澳公證部門公證的自愿放棄該子女港澳永久居民身份的聲明及公證書、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為港澳居民的,提交港澳身份證件)及結婚證。
臺灣出生的提交臺灣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父母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如父母一方是臺灣戶籍居民的,還須提交臺灣戶籍部門出具的該子女未取得臺灣戶籍的證明)及結婚證。
父母一方系外國人的,應當提交外國護照。系非婚生育無法提交父母雙方身份證件及結婚證的,提交一方的戶口簿、身份證。將嬰兒落戶在祖(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的,提交祖(外祖)父母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祖孫關系證明。
3、公民個人依法收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嬰兒(對于公民不符合收養相關規定,未能依法辦理收養登記而私自收留的棄嬰,應由社會福利機構申報登記集體戶口):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社會棄嬰:社會福利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相關證明材料。
對于本規定第二-(三)-1和2規定的情況,派出所在辦理出生登記時應協助查驗生育證或者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沒有生育證或社會撫養費征收票據的,也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在30日內通報所在鄉鎮或者街道計生辦。對于父母一方為外國人的,派出所應當協助查驗其是否持有有效中國簽證(未入境的除外),屬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人員的,應當依法為其辦理嬰兒出生登記,但應將情況立即報所屬分區縣市局出入境部門依法處理。
(四)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新生嬰兒戶口登記由新生嬰兒父親、母親或其他監護人提交申請,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收養嬰兒戶口登記由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登記事項相關要求
1、姓名:嬰兒可以隨父姓或隨母姓,允許采用父母雙方姓氏。嬰兒只能登記一個姓名,姓名登記項目應當使用規范漢字填寫。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申請人在申報出生登記時欲變更姓名(不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登記的,由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姓名辦理出生登記后再按照有關規定為其辦理姓名變更手續,將《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新生兒姓名登記為曾用名。
2、性別:填寫男或女。
3、民族:民族應根據嬰兒父母的民族記載進行登記,如果嬰兒父母不是同一民族的,可根據父母的意愿,在兩種不同的民族中選定一個民族。
4、出生日期:按照公歷,用阿拉伯數字填寫嬰兒出生的具體時間(具體到時、分)。
5、出生地、籍貫:出生地、籍貫均指市、縣級行政區劃。嬰兒的出生地登記,應當以嬰兒出生醫院或出生時所在的市、縣級行政區劃進行登記。
籍貫原則上應填寫嬰兒祖父的居住地。不能確定祖父居住地的,隨父親籍貫而確定,不能確定父親籍貫的填寫嬰兒出生地。
6、監護人:填寫嬰兒父親、母親等監護人的姓名。
7、監護關系:按監護人與新生嬰兒的血親關系或收養關系寫明具體稱謂,如父親、母親等。
8、住址:填寫本戶常住戶口所在地住所的詳細地址。
9、公民身份號碼: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根據戶口登記機關所在地行政區劃代碼、嬰兒出生日期、性別等項目自動生成,同時,戶口登記機關應對生成號碼在省級和部級人口信息管理系統中進行檢索,確保號碼的唯一性。
10、登記時日記載:在何時何因由何地遷來本市(縣)欄內注明某年某月某日因出生(補報往年出生)登記。
11、收養嬰兒有關登記項目:收養嬰兒的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根據嬰兒具體情況認定。收養嬰兒的出生地、籍貫不詳的,以收養人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出生地,以收養人籍貫或收養機構所在地為其籍貫。
三、死亡人員戶口注銷
(一)注銷對象
事實死亡或法院宣告死亡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戶口登記機關在注銷死亡人員戶口時,須憑申請表,死亡公民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死亡證明材料辦理。對事實死亡,不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的,由社區或村委會出具死亡證明,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派出所可予以死亡注銷。
死亡證明材料包括以下幾種:經醫療衛生單位確認死亡的,憑《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對公民正常死亡無法取得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的,憑社區、村委會或衛生防疫部門出具的證明;非正常死亡或衛生部門不能確定是否屬于正常死亡者,憑公安、司法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死亡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憑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死亡居民的親屬或者社區、村委會工作人員提交申請。由死亡人員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四、非農業戶口遷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遷入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到另一方(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戶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未婚子女要求隨父或母(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長沙、株洲、湘潭地區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祖(外祖)父母戶口在我市,申請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并落戶的。
5、離婚回原籍落戶:以前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后因離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并申請遷回原籍的。
6、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準調動、錄用的干部、職工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的家屬。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參軍服兵役注銷了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并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
10、務工人員落戶:在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高新區(以下簡稱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人員,或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區縣市)有合法穩定職業并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并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落戶的。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在我市投資30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在我市創業、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5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自愿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的。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因畢業、肄業(退學)、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16、復員、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申請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因離退休,申請在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軍隊離退休干部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以往因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要求登記戶口的人員。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華僑回國定居的;港、澳、臺同胞來內地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并被批準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21、購房落戶: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并實際居住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二)申報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對于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夫妻投靠落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交在讀學校學籍證明。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5、離婚回原籍落戶:提交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6、收養落戶:提交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7、干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提交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8、家屬隨軍落戶: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準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結婚證、被投靠人與軍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10、務工人員落戶:在四區縣市落戶的,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住宅房屋購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房租賃協議或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在長沙市區落戶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參加長沙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提交中級以上職稱證明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12、獲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提交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納稅票據或社保憑證、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和居民身份證。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其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提交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畢業超過兩年的畢業生可免交就業報到證。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6、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復員、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轉業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7、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離休退休干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提交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回原籍地的,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接受單位的,須提交單位接收證明和單位集體戶口。
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無單位的,可登記在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在原戶口注銷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復戶口,或因有住房、直系親屬、原工作單位等正當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提交留學人員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在就業地登記戶口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國人員回原籍地恢復戶口的,提交當事人最后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
華僑回國定居的,提交當事人回國持用的中國護照和省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
其他被批準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提交當事人入境時持用的有效證照及相關批準定居、入籍的有效憑證。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其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需在本市登記戶口的,按照本規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關于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規定辦理。
21、購房落戶: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提交銀行蓋章確認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本規定第四-(一)-1至5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審批、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6至20(14、18除外)類對象由遷入地所屬分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14、18類對象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所屬分區縣市局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21類對象由市局受理、審批(四區縣市的購房落戶由所在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后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其中,本規定第四-(一)-1至13(4除外)類對象、第四-(一)-21類對象屬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四區縣市戶口遷入長沙市區以及四區縣市之間跨地區遷移除外),且不發生戶口性質變化的,由遷入地派出所直接辦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其他特殊情況的同一市、縣范圍內遷移,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報所在分區縣市局審批后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遷出及注銷登記
(一)登記對象
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大中專學生錄取、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申請將戶口遷往外省,或因參軍服兵役、赴港(澳、臺)定居、失蹤等原因申請注銷戶口的居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遷出人或注銷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遷出或注銷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省內遷出由遷入地公安機關直接進行系統操作):
1、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收養、干部或職工調動(錄用)、專業技術資格人員、家屬隨軍、務工、投資興業、購房等人員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2、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出:提交遷出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錄取的學生還須提交錄取通知書;畢業的學生還須提交畢業證、就業報到證(或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用人單位簽訂的就業協議);肄業的學生還須提交肄業證明材料;轉(升)學的學生還須提交轉(升)學證明材料。
3、公民參軍服兵役: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
4、公民赴港、澳、臺定居:提交注銷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赴港、澳定居的,還須提交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前往港澳通行證》;赴臺定居的,還須提交臺灣簽發的載明事由為定居的《入出境許可證》或臺灣身份證或臺灣戶籍謄本等定居(或批準、同意定居)證明。
5、失蹤人員戶口注銷:由戶主或家屬提交申請報告和人民法院失蹤宣告判決書。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遷出、注銷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
六、變更與更正登記
(一)姓名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受理: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或解除收養、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校或工作單位內姓名完全相同,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他特殊原因的。
新命名、更名的人名用字應使用《通用規范漢字表》中的字。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2、申報材料
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交申請表,父母雙方(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當場簽名確認的書面意見,未成年人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提交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屬在校學生的還須提交就讀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交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接受其變更姓名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
(二)出生日期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對于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實際出生日期確實不一致的,憑相關證明材料申請更正出生日期。原則上只更正一次。
但公務員、在編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干部、教師、醫生及其他一切由國家財政統一發放工資的在編工作人員本人要求確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一律不予受理。
經核實,屬公民個人弄虛作假,以虛假信息落戶造成出生日期等項目差錯而申請更正的,或以前更正過出生日期等項目現再次申請更正同一項目的,相關當事人須依法接受相應處罰后,方能受理其申請。
2、申報材料
提交更正出生日期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出生醫學證明》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原始的《出生醫學證明》及原開具《出生醫學證明》單位提供的出生檔案等證明材料。
(2)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落戶憑證《戶口遷移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由戶口登記機關負責查驗留存檔案室的《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遷移異動登記冊。
(3)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其他合法落戶憑證記載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相關原始落戶憑證。
(4)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與原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交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身份證。
(5)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確有錯誤的,在以上證明材料缺失的情況下,可提交以下材料作為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記載了正確出生日期的居民戶口簿;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骨齡鑒定等醫學鑒定結果;關聯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本人或父母結婚證;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兒童預防接種證明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生檔案等學習證明;檔案館、工作單位人事檔案、退休證、社保查詢單等證明材料;族譜、社區和村委會歷屆人口普查檔案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報市局, 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三)民族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民族的公民。個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據其父或其母的民族成份確定。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民族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民族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
(2)申請變更民族的,提交長沙市民族宗教事務局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錯誤民族信息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審批);變更民族成份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四)性別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更正、變更性別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變更、更正性別的申請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同時根據下列不同情況,提交相關憑證材料:
(1)因戶口登記機關登記錯誤而申請更正的,提交記錄了正確性別信息的《出生醫學證明》、《戶口遷移證》等落戶憑證或原戶口簿證。以上材料缺失的,可憑醫院出生檔案、戶籍檔案、學籍檔案、獨生子女證等輔助憑證,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形成調查材料后辦理。
(2)性別因故發生變異需要變更登記的,提交國內三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性別鑒定證明和公證部門出具的公證書或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更正性別的,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變更性別的,由分區縣市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審批)。
(五)身份號碼變更、更正登記
公民身份號碼是每個公民唯一的、終身不變的身份代碼,由公安機關按照公民身份號碼國家標準編制。除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情形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變更。
1、登記對象
因重號、錯號、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等原因確需變更、更正的公民。
2、申報材料
(1)重號、錯號人員:根據部、省關于重、錯號糾錯相關文件要求辦理。
(2)出生日期更正、性別變更與更正人員:根據市局或分區縣市局相應的審批意見辦理。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核,報市局審批(性別更正除外)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六)其他輔項變更、更正登記
1、登記對象
申請變更、更正文化程度、婚姻狀況、血型、身高等輔項信息的公民。
2、申報材料
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學歷證、結婚證、離婚證、醫學證明等憑證。
3、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并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七、戶口補登
(一)登記對象
1、3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未滿3周歲的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申報戶口登記,按出生登記規定辦理)。
2、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錯誤注銷、計算機信息丟失等歷史原因造成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查找不到戶口信息,現申請補登戶口的人員。
3、公民或社會撫養機構依法收養的3周歲以上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4、公民因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注銷了常住戶口,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但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無法進行恢復操作的。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憑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已滿3周歲未滿16周歲從未登記常住戶口的人員:提交出生證明材料(或公安機關、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的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在此居住的證明。
2、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或原已登記戶口現查找不到戶籍信息的人員:提交記載了補登人員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號碼、相片的原始憑證,例如原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等。如果無法提交以上原始憑證,可提交以下輔助憑證,形成證據鏈:常住人口登記表、原居民戶口簿(蘭、紅)、《戶口遷移證》、《準予遷入證明》;《出生醫學證明》或其存根、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生育證、住院記錄、獨生子女證等計生醫學證明;學生證、畢業證、學籍檔案、教委招生名冊等學習證明;檔案館檔案件、工作單位人事檔案、育齡婦女檔冊、退休證、社保查詢單、林權證、土地承包責任書、建房許可證、傷殘證、退伍證等能證明補登人身份的憑證。16周歲以上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農業戶口的,還須提交村(居)委會證明該人確實在此居住的證明,社區民警與補登人員及關聯人員見面談話的筆錄及調查意見,調查意見應當注明經調查核實,當事人提交某證件或證明真實有效,確系補登非農(農業)戶口人員,并由兩名責任民警簽字。
對具有離開原籍在外流浪、外出打工多年,長期不居住在本地等特殊情況的補登人員,還須提供刑偵部門的指紋比對結果。
3、收養3周歲以上尚未登記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公民個人收養的,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收養證》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收養的,提交社會福利(救助保護)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須包含證實2年以上未找到父母的情況及落戶人員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民族等項目信息)。
4、人民法院宣告撤銷失蹤(死亡)的人員: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需注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根據登記對象類型,由本人居住地或監護人戶口所在地、收養機構或收養人戶口所在地、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審批)。其中,本規定第七-(二)-2中已滿16周歲未滿60周歲從未申報過常住戶口的無戶口人員補登戶口的,須逐級上報市級公安機關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12個工作日內報市局,市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審批)。
八、戶口恢復
(一)登記對象
1、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申請人已辦理遷出業務,但在擬遷入地未落戶,現申請人要求在本市辦理恢復戶口業務的公民。
2、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原已登記常住戶口,因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信息被刪除,需要恢復戶口的公民。
3、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被法院宣告失蹤(或死亡),或戶口登記機關因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被注銷(因死亡等原因),現被尋回或返回申請恢復戶口的公民。
(二)申報材料
提交申請表、居民身份證,并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材料(年滿16周歲的公民須提交近期標準證件照片2張):
1、遷出恢復:憑《戶口遷移證》、《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系統軌跡辦理遷出恢復業務。
2、刪除恢復:如系戶口登記機關操作失誤造成申請人戶口信息被刪除,憑系統數據予以恢復;如系一人多戶工作過程中刪除的戶口,應當按照部、省關于一人多戶 處理的相關規定進行核實調查,如確系誤刪除,憑公安機關調查材料及系統數據予以恢復。
3、注銷恢復:提交人民法院撤銷失蹤(死亡)的證明或由社區民警實地調查核實取證、與當事人面見談話、形成詢問筆錄及調查材料后辦理注銷恢復業務。
(三)受理審批機關及辦理程序時限
由申請人本人或監護人或戶主提出申請。擬恢復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分區縣市局審批后由派出所登記,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結(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分區縣市局,分區縣市局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審批)。如需報湖南省公安廳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局處理的情況(如身份號碼空尾碼、協調其他地市等),不計入辦理時限。
九、注釋
1、本規定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均包含本級、本數。
2、本規定所稱未婚證明,須由當事人戶籍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未婚不包括離異、喪偶。
3、本規定所稱親屬關系證明,包括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或具有鑒定資質的醫療機構)出具的DNA親子關系鑒定書、公證書、法院判決書、申請人或關聯人戶籍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或工作單位(僅限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等。如在湖南省人口管理信息系統中能確認親屬關系的,可免交證明材料。
4、本規定所稱直系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外祖)父母、孫(外孫)子女。
5、本規定所稱長株潭地區,包括長沙、株洲、湘潭三市市區及其所轄區縣市。
6、本規定所涉及的憑證及證明,屬于非法定證件的,原則上應提交原件存檔;屬于法定證件的,應當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歸檔。對于外國主管部門或公證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出生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姓名等資料變更證明等,應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7、本規定所涉及的隨遷人員(家屬)辦理落戶需提交的申報材料,應當按照本規定關于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以及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的相關政策執行。
十、戶籍檔案資料管理
1、立戶、分戶檔案資料:擬立、分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前面明確的立、分戶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2、出生登記檔案資料:落戶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出生醫學證明》、親子關系鑒定書等復印件及接生證明、村(居)委會證明等。
3、注銷戶口檔案資料:注銷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入伍通知書》、定居證明、失蹤宣告判決書等復印件,及被注銷戶口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等。
4、遷入戶口檔案資料:遷入地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三聯(或《落戶通知單》)、《戶口遷移證》(或原戶口簿內頁)。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遷入地戶口審批機關保存前面明確的遷入所有類別(對象)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
5、遷出戶口檔案資料:遷出戶口登記機關須保存申請表、《準予遷入證明》第二聯、《戶口遷移證》存根(或《網上戶口遷移函》)及遷出人員的戶口簿內頁。大中專院校招生或畢業遷出的,還須保存學校錄取通知書或畢業證等相關資料的復印件。
6、變更、更正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主項信息變更、更正登記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和原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原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7、戶口補登、恢復檔案資料:包括申請表、前面明確的戶口補登、恢復所需申報材料的復印件。按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審批機關統一保管。
8、審批中止或不予批準的檔案資料:應當按照誰審批、誰保管的原則,由中止審批或做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機關進行統一保管。對于群眾要求收回的證明原件,原則上不予退回,由保管檔案的機關為群眾提供復印件,加蓋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簽章及單位公章。
上述資料保管期限均為永久。
十一、附則
1、常住戶口具體登記管理工作必須由取得戶口管理崗位任職資格的在編、在職民警負責承辦。
2、對于群眾申請辦理戶口業務符合政策規定,材料齊全的,受理部門應當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計入辦理時限;手續材料不齊的,受理部門要提供書面清單,經群眾簽收,一次性全部告知群眾需補充事項。凡非申請人本人提交申請的,受理部門應當核驗申請人身份證、被委托人身份證及委托書或通過電話、視頻等方式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確認辦理事宜。
3、公安機關在辦理戶口登記時,發現登記對象情況存疑、需進一步核實的(如撤銷失蹤、補登戶口人員身份存疑、婚姻狀況存疑、所交憑證真實性存疑等情形),可以采取面見談話并制作詢問筆錄、發函協查、實地調查等方式開展調查,調查時間不計入辦理時限內。經查證屬實,當事人確有偽造身份、假結婚、假離婚、提交虛假證明、證件等行為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凡辦理時限非當場辦結的,相關單位要在規定的辦理時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不批準或退回補充材料的,還應當履行書面告知程序和申請人簽收手續(簽收存根或臺帳應納入戶籍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5、建立疑難戶口問題解決糾正機制,對于確實存在明顯錯誤但群眾確又無法提供足夠憑證材料的戶口遷移、應登未登、戶口登記項目差錯等歷史遺留、疑難戶口問題,要主動通過查閱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或戶籍檔案、走訪有關單位和相關當事人等方式進行調查取證,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集中會商審核后,據實進行解決糾正。
6、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市局之前制定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其中,涉及農業戶口遷移政策(包括農業戶口立分戶、非農業戶口轉農業戶口、農業戶口遷農業戶口),市局將結合長沙實際另行制定相關規定,報請市政府批準和省廳備案后實施。相關文件正式下發之前,仍按長公辦[20xx]265號、長公通[20xx]568號等現行有效文件執行。
7、本規定未明確的戶口登記業務及其他相關事項按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8、執行本規定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逐級報市級公安機關決定。
戶口出生登記(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于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