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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申請書

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閱卷申請書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閱卷申請書范文第1篇

1. 通過實習,培養運用所學的基本技能、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去獨立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2. 通過實習,樹立職業意識,增強敬業精神,提升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3. 通過實習,進一步鞏固專業知識,提高專業技能。

4. 通過實習,提高適應社會的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

5. 通過實習,將學到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

6. 通過實習,學習一些辦案經驗,提高實踐能力。

二、實習單位及崗位介紹

xxxx律師事務所 是二一年經xx省司法廳批準的臨沂市首家市屬合伙制律師事務所。該所由具有較高學術水平和豐富執業經驗的律師組成,以為大中型企業服務為重點,以金融、知識產權、房地產、電力、涉外業務、公司法律實務、企業改制等業務為專長。該所現為xx蘭陵集團、臨沂電業局等十幾家企事業單位擔任法律顧問,承辦了許多在知識產權、涉及業務、經濟合同、非訴訟法律實務等方面在全國及省內有影響的案件。 律師所將以高素質的律師隊伍、高起點的管理、高層次的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專長領域:一般債務債權,損害賠償,財產問題,婚姻家庭,名譽誹謗,暴力傷害,婦幼權益,刑事辯護,仲裁,遺囑繼承,合同,勞動,金融,證券,票據,房地產,著作權,專利,醫療事故,股份制改造。

在這次實習中,我主要承擔律師助理的工作,我的崗位職責是:

1.收發、整理和保管文件檔案資料;

2.處理有關法律問題的來信、來訪,解答簡單的法律詢問,簡單的法律文書;

3.協助律師調查取證、抄寫文書、摘錄案卷材料、會見被告或當事人,送達文件及辦理其他輔工作。

三、實習內容及過程

很幸運,xxxx律師事務所錄用實習生。懷著興奮而又緊張的心情來到律所,開始了我的實習之旅。第一天,工作人員帶我參觀了律所的各部門,并詳細介紹了律所的業務范圍,工作流程,實習生管理制度等。然后開始分配工作,我的第一份工作就是整理并閱讀卷宗。

整理卷宗,看似平常的事情卻并不像我想象的那般簡單,在做之前還是需要一些時間去熟悉和掌握。卷宗的分類很仔細,有民事、刑事、行政訴訟……

一些簡單的案子,卷宗只有30多頁,而遇到復雜的案子,卷宗可多達200多頁。一個案件的卷宗通常包括授權委托書、起訴書、證據資料、詞、答辯狀、判決書等,可以說是一個案件的完整記錄和完全再現。因為卷宗的整理關系到其他程序的進行,比如裝訂次序排列就和辦案流程緊密相關,也和相應的司法程序相對應,所以在整理的過程中應該格外認真和細心。

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也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及流程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熟悉。雖然工作很繁瑣,我依然非常認真的完成了這項工作。

在整理的過程中我仔細閱讀這些卷宗,一些律師告訴我說,在閱讀卷宗的過程中,最關鍵的工作是要認識各項證據在整個案件中的作用,結合所學知識,分清哪些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原始證據、傳來證據等。弄明白每項證據能證明什么事實,證據間的聯系又是怎樣的。然后,根據這些證據,假設自己是法官,將會怎樣去審理這些證據,運用什么法律去判決。

最后,結合判決書,找出自己的知識漏洞,弄懂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斷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注重理論聯系實際。在閱讀這些案卷的過程中我學到了很多很多東西,對學過的知識重新進行梳理,做到溫故而知新。把在學校學到的理論知識與真實的案件相結合,對增加理論修養提高專業技能有很大的作用,同時也學習到了一些辦案經驗,增強實踐能力,為以后從事法律工作做鋪墊。

第二周我才見到了我的指導律師陳國棟律師,我開始了緊張忙碌的“小跟班”工作。陳律師要求我每天收集新的法律法規和律師行業的最新動態。他告訴我說:“雖然不是每天都有新的法規和規章公布,但是仍然有必要及時的收集和整理,否則,有可能在某次開庭的時候,你還引用著已經被替代的版本,而被對方律師當庭駁斥”。在我實習的一個多月的時間里,我每天都要去中國律師協會和本地律師協會一些大牌的律師事務所的網站和一些理論性的網站上轉一圈,看看有沒有最新的情況。時刻關注行業的最新動態,了解那些大牌律師的消息和法學家們的最新理論,搜集整理后打印交給陳律師。

在接到案件后,陳律師閱讀了所有文件,就會將我叫到辦公室開始交待任務,他會根據文件列出重要證據和次要證據,還需要補充哪些證據,哪些文件對案子沒有任何幫助反而有害。圍繞案件的事實,我要收集現行法規對這些事實的認定。有了事實和法律依據后,他安排我撰寫案子的文書。我要撰寫的文書很多,起訴書、答辯狀、財產保全申請書、管轄異議申請書、延期舉證申請書、證據清單、質證意見、詞、補充意見、法律意見書、結案報告、談話記錄、當事人聲明書等等。

雖然在學校學過法律文書的寫作,但是當我真正面對這些真實案件的時候我有些不知所措。其實,寫出一個基本合格的文書很容易,因為只要將要表達的寫出來就行,但寫出一個優秀的文書卻是很難的,因為表達的方式有很多種,不同的人對不同的文字會過敏。幸虧陳律師給了我很大的幫助,慢慢地我可以自己獨立完成這項工作了。在這些文書交付前,我會逐字逐句的校稿,因為沒有任何一位指導律師喜歡看滿是錯字的文件。

閱卷申請書范文第2篇

第一條為實現勞動仲裁辦案規范化,保證辦案質量,及時正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地方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人員、仲裁員,均應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處埋勞動爭議案件,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查明事實,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時,及時裁決。對當事人適用法律一律平等。

第四條仲裁委員會及仲裁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第五條仲裁庭在仲裁委員會領導下依法處理勞動爭議。

第二章管轄

第六條地方各級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條例》確定。

第七條仲裁委員會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會管轄時,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由共同的上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管轄。

第八條發生勞動爭議的單位與職工不在同一個仲裁委員會管轄地區的,由職工當事人工資關系所在地仲裁委員會受理。

第三章仲裁參加人

第九條企業與職工為勞動爭議的當事人。企業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依法成立的其他企業或單位由其主要負責人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必須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的職工可由其法定理人代為申訴;死亡職工可由其利害關系人代為申訴;法定人或利害關系人不明確的,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人。

第十條發生勞動爭議的職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應當推舉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數由仲裁委員會確定。

第十一條與勞動爭議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請仲裁參加活動,或者由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

第四章案件受理

第十二條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勞動爭議案件受理的日常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

(一)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

(三)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內容;

(四)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五)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六)申請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指導申訴人予以補充。

第十三條仲裁委員會可以授權其辦事機構負責立案審批工作。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對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案件,應即填寫《立案審批表》并及時報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審批。

第十四條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對《立案審批表》應自填表之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辨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辨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第五章案件仲裁準備

第十五條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

第十六條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七條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或被指定的仲裁員有《條例》第三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前款規定同時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以及翻譯人員。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決定;仲裁委員會其他成員、仲裁員和其他人員的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第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主任對回避申請應在七日內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條仲裁庭的成員應認真審閱申訴、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

第二十一條仲裁員進行調查時,應當先向被調查人出示證件。調查筆錄經被調查人校閱后,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蓋章。

第二十二條在促裁活動中,遇有需要勘查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第二十三條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委托方仲裁委員會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仲裁庭成員應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處理方案。

第六章案件審理

第二十五條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

第二十六條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按《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的規定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開庭裁決,可以根據案情選擇以下程序:

(一)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

(二)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申訴、申辯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

(三)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

(四)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征詢雙方當事人最后意見;

(五)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

(六)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時,應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

(七)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

(八)對仲裁庭難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應當宣布延期裁決。

第二十八條在管轄區域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以及經仲裁庭合議難作結論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在查明事實后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訴人申請撤訴的仲裁庭審查后決定其撤訴是否成立。仲裁決定須在七日內完成。

第三十條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三十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應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

第三十一條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結案時,應填寫仲裁結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仲裁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也可提交仲裁委員會審批。審批須在七日內完成。

第三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仲裁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七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庭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

第三十三條仲裁庭作出裁決時,對涉及經濟賠償和補償的爭議標的可作變更裁決,對其他爭議標的可在作出肯定或否定裁決的同時,另向當事人提出書面仲裁建議。

第三十四條各級仲裁委員會主任對本委員會已發生法律效力和裁決書,發現確有錯誤,需要重新處理的,應提交本仲裁委員會決定。決定重新處理的爭議,由仲裁委員會決定終止原裁決的執行。仲裁決定書由仲裁委員會主任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仲裁委員會宣布原仲裁裁決書無效后,應從宣布無效之日起七日內另行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再次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三十日內結案。

第三十五條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一)申訴人和被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單位名稱、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人的姓名、職務;

(二)申訴的理由、爭議的事實和要求;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

(四)裁決的結果及費用的負擔;

(五)不服裁決,向人民法院的期限。

仲裁調解書可參考仲裁裁決書的格式制作。

第七章案件特別審理

第三十六條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沒有規定的適用本規則和《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縣級仲裁委員會認為有必要,可以將集體勞動爭議報請市(地、州、盟)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三十八條仲裁庭對集體勞動爭議應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進行處理,開庭場所可設在發生勞動爭議的企業或其他便于及時辦案的地方。

第三十九條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做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受理通知書送達或受理布告公布后,當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仲裁庭處理集體?人自愿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或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四十二條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制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

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第四十四條仲裁委員會對受理的集體勞動爭議及其處理結果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匯報。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四十五條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仲裁委員會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日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天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仲裁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其它正當理由超過申訴時效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四十七條送達仲裁文書必須有送達加執,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四十八條仲裁委員會送達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方是企業或單位,又沒有向仲裁委員會指定代收人的,可以交其負責收件人簽收。

第四十九條受送達人拒絕接受仲秋裁文書的,送達當事人應邀請有關組織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的執上證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把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第五十條直接送達仲裁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當事人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五十一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仲裁文書的,可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布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九章歸檔

第五十二條勞動爭議處理終結后,應將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按類別或時間順序排列,編寫目錄、頁碼,裝訂成冊,立卷歸檔。卷宗材料必須是復印、鉛印、油印或用鋼筆、毛筆書寫,不得用鉛筆、圓珠筆書寫或復寫紙復寫。

第五十三條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裝訂。正卷包括:申訴書、答辯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調查證據、勘驗筆錄、談話筆錄、開庭通知、仲裁建議書、仲裁決定書、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回執等。副卷包括:立案審批表、調查提綱、閱卷筆錄、匯報筆錄、請示報告、上級批示、各種會議筆錄、底稿、結案審批表等。

第五十四條仲裁副卷除仲裁機構外,一律不準借調和查閱。

第五十五條對仲裁結果不服,到法院或申請執行的案件,法院可以借閱仲裁正卷。律師擔任訴訟人的,憑證件呆以就地查閱仲裁案卷。

第五十六條案件當事人和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單位及個人不得查閱仲裁案卷。

第五十七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如需摘抄正卷內材料的,需經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人批準。

第五十八條為保證仲裁案卷的完整與安全,各級勞動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要建立嚴格的案卷惜閱、查閱制度。對需要借出的案卷要明確規定借閱期限,如期歸還。歸還時要嚴格檢查,確保案卷的完整。

第五十九條仲裁調解和其他方式結案的案卷,保存期為五年;仲裁裁決結案的案卷,保存期為十年;不服仲裁到法院的案卷,保存期為十五年。

第十章仲裁費用

閱卷申請書范文第3篇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程序控制

1、申請

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應當由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以書面形式提出。首先,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根據現階段的國情,有權申請并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應限于地、市級以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也就是說,基層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無權申請。其次,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需寫明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時間,地點,對象,范圍,內容和理由,尤其是使用技術偵查措施的必要性說明。再有就是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偵查人員,方式,起止期限以及證明犯罪嫌疑人職務犯罪或與職務犯罪行為相關聯的初步證據。緊急情況下,偵查機關也可以先行口頭申請,事后 24小時內及時補辦書面申請手續。如果未及時申請的,技術偵查措施無效;申請未獲批準的,應及時終止偵查。

2、審批

審批是技術偵查制度的核心內容,也是實現技術偵查法治化的關鍵所在。立法首先要明確技術偵查的審批主體。綜觀各國立法,對包括技術偵查在內的強制性偵查措施實行司法審查,是世界發展的趨勢,其目的是對偵查權實行制約和監督。世界各國的技術偵查大多由法官審批,這是實現法治的理想模式。我國目前并未確立司法審查體制,西方國家對審前程序的司法審查,一般是由治安法院或者預審法院進行,而我國沒有類似的層級。若都有審理案件的法院來操作,勢必會造成法官的先入為主,妨礙司法公正。從司法體制和實際情況來看,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由其來審批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更符合國情。對于職務犯罪案件,借鑒自偵案件報捕程序上提一級的成功經驗,應當規定:省級以下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需要采用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報請上一級檢察院審查決定,當然,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用由其本院的偵查監督廳決定。具體來講,技術偵查申請書要先經本院偵查監督部門審查,報本院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審批后,再報上級院審查決定。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強化內部監督制約,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同體監督制約不到位的弊端。上級檢察機關收到下級偵查機關的技術偵查措施書面申請后,應在 24 小時作至遲不得超過 48 小時內對該申請進行審查,具體審查以下內容:1、是否屬于法定的案件適用范圍;2、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3、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是否必要;4、技術偵查對象是否確定;5、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期限;等等。最后,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批準為書面形式,加蓋批準機關印章和批準人簽字。審批表應當包括有關案件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所涉嫌的罪名和法條,技術偵查手段的種類、適用范圍和目的、期限等內容、執行機關名稱、實施技術偵查行為的場所。只有經檢察機關依法定審查程序做出決定后,偵查機關方可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技術偵查措施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過 3 個月,如需延長,還須再次辦理審批手續。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如可能發生人身傷害或罪犯可能逃匿時,偵查部門可以自行決定采取某些技術偵查手段,但必須在 3 日內報批。如未獲批準,應立即停止技術偵查措施,所得的資料、信息也應在審批人員的監督下銷毀。[1]

3、執行

省級以上檢察機關批準技術偵查措施實施并且簽發許可令狀后,偵查機關即檢察機關必須嚴格按照許可令狀上的內容來實施措施。除此之外,檢察機關在實施技術偵查措施時,還應當有節制地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從而有效保護偵查對象的合法權利。這需要檢察機關在達到偵查目的并且獲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以后,要立即自動停止繼續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并且對案件無關的部分禁止實施該偵查措施。檢察機關技術偵查過程中若需要其他相關單位部門協助,被請求的協助部門應該在法定范圍和自身能力范圍內積極配合檢察機關完成其無法單獨完成的技術偵查措施。對無正當理由不予配合協助的通訊部門給予處罰。

4、材料保存與銷毀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具體而言,檢察機關在使用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全程和如實地就每一次使用過程記入筆錄,載明技術偵查措施的具體種類和相關內容。技術偵查措施記入筆錄后,必須送給審批檢察機關審查,接受其檢驗和質疑。技術偵查措施獲得的材料作為案件證據的在訴訟終結后應當全封和保存,對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則應該銷毀,并且記入筆錄。在保存期限內,禁止任何人隨意泄露相關信息。

5、救濟

(1)告知當事人

偵查過程中,在不妨礙偵查且對公共安全和偵查人員不會構成危險的時候,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將技術偵查的相關信息告知當事人,偵查機關在技術偵查結束后,檢察機關應在審查時,告知當事人技術偵查情況,使其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從而保障偵查對象的知情權。同時,應允許當事人使用技術偵查所獲得的資料、信息作為證明自己無罪或罪輕的證據,以充分行使辯護權。公民對技術偵查活動的知悉權內容具體包括:技術偵查機關、人員名稱、偵查目的、偵查方式方法、偵查期間、偵查理由、所獲材料等。檢察機關對告知當事人的技術偵查資料內容之真實性、全面性負保證義務

(2)申請復議

當事人知曉技術偵查措施的采用情況后,如果認為該措施不合法或者不適當,侵害了其合法權益時,可以向批準技術偵查的上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上級檢察機關應當對該技術偵查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對于不當的偵查措施視情況撤銷批準決定書或確認偵查行為違法。

(3)排除非法證據

如果當事人認為技術偵查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有權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在審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檢察機關審查并排除非法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所獲得的證據;在審判階段,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審查并排除非法獲得的證據。對于適用技術偵查的主體不合格或者手段超出正常范圍的必須排除所獲得的證據資料。[2]

(4)提訟

如果偵查機關因實施技術偵查手段不當而侵害了偵查對象的個人權益,應當對受害人予以補償;偵查人員違法采取技術偵查行為,侵害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3]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人員及協助執行人員違法泄露、提供或者使用技術偵查所獲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當事人可以直接提訟,追究有關人員的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有權請求國家賠償。[4]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的法律監督

技術偵查措施的實施極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要實現控制犯罪與保障人權平衡的目標,立法上必須對職務犯罪偵查中實施技術偵查手段進行規范并建立相應的監督機制,通過內外力量的介入和制約來落實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保障。因此,為了徹底保障公民的個人權利不受侵犯,立法上應加強和完善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過程的監督機制。

(一)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內部監督機制

與職務犯罪偵查中使用的常規偵查措施一樣,技術偵查措施也要遵循最高檢《關于檢察機關反貪污賄賂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關于加強瀆職侵權檢察工作的決定》、《關于完善人民檢察院偵查工作內部制約機制的若干規定》。因此,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內部監督機制包括上級檢察機關的監督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的制約。檢察機關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措施的監督主要通過對偵查機關技術偵查申請的審批來實現。如前所述,上級檢察機關在收到偵查機關適用特殊偵查措施的申請后,應當依法審查以下內容:是否屬于法定案件適用范圍,是否具備法定適用條件,特殊偵查措施的介入是否必要,適用對象是否確定,是否具有關聯性,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如果審查認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予以撤銷,所獲得的信息材料不得作為證據使用,并依法予以銷毀。上級檢察機關與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發現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或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過程中存在一般違法行為的,有權提出糾正;對重大違法行為,上級檢察機關有權有權予以變更或撤銷,檢察機關內部職能部門有權提出變更或撤銷申請。糾正意見和變更、撤銷通知書一經發出即產生法律效力,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拒不執行的,對實施了違法行為的偵查人員可采取以下措施:第一,決定相關人員停止對案件的繼續偵查。第二,通知并督促偵查人員所在單位或部門給予警告至開除的行政處分。第三,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可由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先行承擔賠償責后向有過錯的偵查人員進行追償。

(二)職務犯罪技術偵查措施的外部監督

1、法院的制約

西方國家普遍實行“令狀制度”,故法院的制約主要通過司法審查方式進行。具體到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當偵查機關認為有必要對嫌疑人的人身、財產或其他基本權益進行限制或剝奪時,必須通過法院的司法審查,獲得法官簽發的令狀后才可實施。我國雖然沒有建立司法令狀制度,但卻存在相應的司法審查機制。即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彌補檢察機關對技術偵查手段的審查監督中的疏漏和不足,確立審判階段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由法官對通過特殊偵查手段獲取的證據的合法性把好最后一道關。[5]法官應當排除偵查機關違反法定程序運用技術偵查手段收集到的證據,對于偵查機關沒有違反法定的取證程序,但取得的證據違背了實施技術偵查受挫時所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也應當被排除,法庭對其不予采信。

2、犯罪嫌疑人及律師的介入與監督

我國立法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技術偵查措施實施活動的知情權,閱卷權,以便當事人進行有效的自我保護。同時,立法還應當賦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師對經技術偵查獲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監督,并且賦予他們提出異議的權利。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 268 條第六項明確賦予了當事人和辯護人在偵查機關實施竊聽手段后對其權益被侵犯的救濟權利。首先,規定了一個事后的法定期限,偵查機關在實施完畢竊聽后,應當立即告知竊聽對象及其辯護人在該期限內審查竊聽的通訊記錄;法官也應當在該法定期限之后,批準調取當事人認為被侵權的竊聽記錄和錄音,如果該記錄和錄音確實與案件無關,法官應當決定在公訴人和辯護人均在場的情況下,刪減該竊聽材料。[6]縱觀西方國家對偵查措施的救濟制度可以發現,一般都賦予涉及人身、自由、財產、隱私等權益的強制偵查措施的可訴性。尤其是對審判前羈押的命令,被羈押人有權要求復查和上訴,直至上訴到最高法院。司法救濟程序作為一項強有力的外部制約力量,應當在我國技術偵查立法中得以體現。

[參考文獻]

[1]何家弘:《秘密偵查立法之我見》,載《法學雜志》第25卷(2004年第6期),第29頁。

[2]陳光中、胡銘:“《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刑事訴訟法再修改”,載《政法論壇》第24卷第1期。

[3]徐靜村主編:《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學者擬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4頁。

[4]李明:《監聽問題立法研究》,載《法學》2004年第7期,第121頁。

[5]孫長永:《現代偵查取證程序》,中國檢察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頁。

閱卷申請書范文第4篇

陳慶元:

題目看法、2004年語文試題特點

1、客觀題有所減少,主觀題有所增加。

2、題目較切合中學教學實際,特別是作文。

3、提供標準答案較靈活。第四、五、六題判卷難度較大,閱讀卷三評率增加。

二、作文

俞發亮發言:(一)對作文試題的評價

1、書卷味濃,引導學生多讀書。

2、開放性。提供廣闊寫作空間,可引出無盡話題。人物體現包容多元價值取向,把自給學生。

3、題目本身突破從98年以來話題作文中提供材料的形式,省略材料避免了給學生造成定勢。

(二)閱卷中學生寫作情況

1、寫人物評論、文學評論,但不規范。有的整體評,有的就某一點評。

2、從人物思想、性格、品質的某一點生發開去進行聯想、類比,有的能再回去,有的越扯越遠。

3、從自己與人物的關系的角度進行對話。如《魯迅伴我成長》、《我心中的太陽》、《感謝恩師》。

4、編故事。

(1)根據人物的真實或虛構的再改編。

(2)設想歷史人物復活來到現實生活。

5、人物獨白的方法。

(三)文體、語篇形式越來越豐富多彩。

除了敘事類、論說類、詩歌、戲劇、相聲、電視節目、實話實說、嘉賓有約、心理品質測試試卷、申請書、實驗報告、答記者問、讀書札記、聽課筆記、征文啟事、個人履歷表、廣告、調查報告、座談會紀要、病歷、體檢表、書、網頁設計、訪談等等。

(四)暴露學生的缺點:

1、知識面窄,讀書粗心。十個人物的相關事件張冠李戴。如蘇軾和唐婉,鎮壓陳勝、吳廣,駱駝祥子和魯迅……

2、創新異化為獵奇,文體意識淡薄,思想幼稚。

(1)故事新編類必須符合社會背景、人物性格發展。

(2)文體一味追求題目新奇,嘩眾取寵。如用產品說明書的形式介紹孔子。

(3)選擇一種文體就應按照文體要求來寫。如,四幕劇只是合成四段。

3、文章沒有層次感,缺少凝聚全文的中心,沒有找到適當的切入口,內容空洞,套話多,沒有典型細節、具體事例。

4、中規中矩的議論太少了,論辨性、思辨性不足,充分說理、辯證分析依然是弱項。

5、約1%左右的考生離題,選了十個以外的人物寫。

(五)思考(對中學教學):

1、十個人物中,考生對魯迅較熟悉。選擇寫魯迅的最多,但寫得好且生動有文采的卻很少。學生筆下的魯迅總是板著臉的圣人,敬仰魯迅卻不能親近魯迅。學生很難弄懂魯迅文章的語言,對魯迅產生距離。相比之下,寫蘇軾、寶釵的文章寫的較好。

2、讀書的問題。學生讀書的時間太少,課外讀語文的時間太少,語文教師應讓學生多讀書,讀經典。

3、提高學生運用語文文字的能力。應熟練掌握各種表達方式。

考卷中文從字順的要求有相當多的考生沒能達到,應抓好學生的雙基。

席揚發言

一)作文題目。是14個省市里出的較好的,符合中學教學方向,提出新要求、新考驗。與去年相比,更開放。今年作文整體質量差,因為與語文實際距離大,沒有形成一個過渡,應有所限制或有所提示。

1、對歷史人物闡釋應遵循原則:如是小說可虛構,如是隨感就不能虛構。

2、對文學形象多元闡釋。但有一前提,必須從作品出發。

二)文體意識。

文體和對象如何磨合。

論說文少。反映學生結構意識差,不會搭架子,因而教學時應訓練學生從一個角度切入,再訓練從其他角度切入。

沒有關鍵詞,主題模糊不確切。

三)“三自”原則理解過于茫然。

三、閱讀與語基(除選擇題)

閱讀組組長:

閱讀題得分情況:

題項四(18分)五(18分)六(12分)

平均得分9.1558.746.119

平均得分率(%)5948.5550.99

題項四(18分)五(18分)六(12分)

15題

難度高17題難度低16題難度適中21題難度高18題難度適中19題難度適中20題難度低22題難度高23題難度適中24題難度低

平均得分2.922.7673.4682.571.411.2463.4970.3611.793.965

平均得分率(%)36.569.1857.836.84741.5369.9412.359.7766.8

試題評價:

平穩過渡。試題沒有明顯失誤,難易適中。文言文、散文閱讀貼近學生實際。既有利于高校選拔人才,又有利于中學教學。

對中學教學的建議:

1、文言文翻譯要注意詞意,補充省略成分,注意常用的字詞,注意用雙音詞代替單音詞。

2、古詩鑒賞要把握全詩的感情基調,加強鑒賞能力的培養。

3、重視語文基本功訓練。

四、孫紹振發言

1、點評全國各地高考作文題。

2、作文要得高分,對名著要愛好。

閱卷申請書范文第5篇

一、業務上,主辦或參與辦理各類民事及刑事案件:

1、介入郴州愛地房地產開發公司與10戶業主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最終和解結案;

郴州愛地房地產開發公司一方,參與愛地廣場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的強制執行,在法院貼出告示要求10戶業主必須如期搬出時,經過與郴州中院執行庭法官當面溝通,與10戶情緒激動業主當面談判,穩定業主人心,多次去現場做工作,防止采取極端措施,以防矛盾激化,最終通過與10戶戶主的律師共同做業主思想工作,同時,積極與執行法官良性溝通后,未采取強制清空業主房屋的措施,緩和了矛盾,為最終的執行和解贏得了寶貴時間。

2、參與顏昌斌受賄案一審辯護工作;

前期準備:作為接觸的第一起刑事案件,認真翻閱了大量案卷,提煉閱卷筆錄,并去郴州調查取證過幾次。

當事人方面:與委托人周宜梅當面商談大致辯護意見,取得極強的信任。宜章縣看守所會見當事人,記錄會見筆錄;

證人方面:電話聯系本案關鍵證人,說明利害關系,做好思想工作,傳真深圳律師大致問話思路,讓證人在深圳配合作證,出具書面詢問筆錄。

庭審:參與一審辯護詞的撰寫,提出五點辯護意見并被主任采納;完善辯護詞并最終提交宜章縣法院,最終案件順利結案歸檔。

3、全程跟蹤鐵安專利轉讓合同糾紛案;

衡陽中院立案繳費后,正式接手介入。

與委托人多次見面確定辦案思路,理清案件當事人法律關系。

調查取證:衡陽市工商局調取對方當事人工商檔案,多次當面與長沙鐵路總公司、衡陽鐵路段主要負責人會見調查確認對方當事人企業性質,衡陽出差與衡陽鐵路二建公司總負責人調查確認,理清對方當事人與集體企業并非掛靠關系,而是獨立法人單位。

移送管轄:后來出現案件管轄權出現問題,經衡陽中院專業人士指點,必須移送長沙中院。與衡陽立案庭法官多次催促、大量溝通后,終于案卷移送到長沙中院。

長沙中院立案:訴訟費交衡陽中院后,遲遲未能轉賬至長沙中院,非稅賬戶牽扯到衡陽市財政局出面。特意跑衡陽市財政局,說明案件緩急,催促轉賬,終于配合轉賬。案件涉及專利權與專利產品兩類案件,變通訴訟請求重新補充訴狀及準備材料。案件幾次與長沙中院立案法官溝通后,開庭日期也因此確定。

鐵安委托人被專利權人發送律師函,參與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4、跟蹤河北巨鹿橡膠廠與美意電器有限責任公司貨款糾紛案,并參與最終強制執行。

一審開庭結案,參與案件的最終強制執行,撰寫強制執行申請書,提交至北碚區法院。與重慶渝北區法院葉守忠多次聯系,幫助遞交材料,并與當事人李總隨時保持聯系。應李總要求,多次與對方當事人老總聯系溝通,最終達成和解方案。

5、羅良軍與長康實業有限公司專利侵權糾紛案中止后的程序跟蹤;

羅良軍案在長沙中院因對方提出專利無效申請而中止。

中止后,接手當面與民三庭許法官了解案件進展。因國知局作出專利部分有效的決定,對方已起訴到北京一中院。

在專利機構融智專利事務所了解到,北京一中院已作出判決,維持了國知局決定,對方已上訴至北京高院。

6、香港廣韶集團發展有限公司與鄭州某公司的貨款糾紛案;

廣韶公司案件開庭后懸而未決,多次與主辦法官聯系,取得實質性進展,對方作出回應,審判委員會正在理清證據,作出最終判決。

多次與廣韶負責人聯系,交代辦案經過與概況,解答案件法律問題與疑惑;受托給上海船運公司電話調查了解貨物情況,收集上海公司發來的案件書面證據幾份。

7、劉清銀專利轉讓合同糾紛案;

去專利事務所調查取證專利權法律狀態,受托去雨花區公安分局報案,多次交換意見后,刑事立案困難與法律障礙重重,只能訴諸于民事訴訟解決,指點其早去國知局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避免造成更大的損失。

8、陳小艷交通事故案

雨花區交警大隊辦理涉案車輛的放車手續;去雨花交警大隊兩次參與調解未果,與辦案交警電話聯系,多次說明當事人立場。與委托人多次溝通,隨時準備訴諸法院劃定事故責任。

9、其他各案的案件管理與歸檔

參與吳芬清案、宋壽高案、程七大遺囑公證案、鄧波借貸糾紛執行案、曹祚祥勞動糾紛案、湖南省藥材公司所涉企業名稱權等各類案件的案卷管理、歸檔與討論。

二、對外活動中,積極參與律所外聯事宜:

1、參與省律協南岳衡山舉辦的《專利實務暨專利侵權論壇》,并發表專利實務相關主題演講;

2、珠海之濱參與人和二十周年慶典晚會開場《西部地區更有利于青年律師的發展》的激情辯論。

人和總所反方一辯身份,以認真的態度、昂揚的斗志、積極樂觀的心態與沿海各地分所律師組成的聯合辯論隊,進行一場激情辯論。在娛樂大家的同時,前輩點評,學到不少,自身也收獲良多。

三、律所文化建設上,積極參與律所集體活動,并主動融入律所文化活動中:

1、參與《人和二十年》卷首語及發展歷程的編撰;

2、參與主任主編,湖大出版的《勞動合同法》的編撰校稿;

3、擔任人和二十年慶典文藝晚會總策劃,設計人和二十年主持臺詞,取得圓滿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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