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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煤九礦開掘工廠
2018年11月
九礦開掘戰線上的拓荒者
—記開掘工廠廠長王建昭的先進事跡
平頂山西蔍的香山,它沒有崢嶸的峰巒,也沒有嶙峋的奇石美景,然而它卻有鮮明的個性。它不僅是觀音大師的生長地,也是聞名世界、歷史悠久的大香山、真香山,它不僅孕育了觀音大師成為一代宗師,而且也孕育了香山腳下閃閃發光的烏金,還孕育了像烏金一樣無私奉獻光和熱的九礦人。九礦開掘工廠廠長王建昭,就是其中的一位代表。
王建昭,一九九零年元月從老家寶豐一個偏僻的小村子來到九礦采煤二隊當上了一名農民輪換工人,從此脫離了農業而走上一條礦山的拓荒之路,也由一個地道的普通農民轉身成為一個奮戰在百米井下的煤海采光人。
在煤海采光工作中,剛走上工作之路的他對百米井下的煤海開采工作,是樣樣都新鮮,項項都好奇。面對新的工作不懂、不會!從頭學起,虛心向有工作經驗的老師傅學習求教,經過一段的努力學習和積極磨練,由一名采煤新人成長為一個拿得起、放得下,各項業務工作熟練的一把采煤好手,次次得到班組、區隊干部的好評,年年被隊、礦評為先進工作者。
由于工作的需要,他九四年被調到九礦運輸隊工作。他各項工作出色,九六年被轉為全民合同制工人,人生道路由此發生了新的轉折。
王建昭同志干工作兢兢業業,干一行愛一行,干一行鉆一行。由于他工作的認真和對工作的摯著,以礦為家,以本質為業,次次出色完成領導交辦的任務,他又從運輸戰線調到企劃科做管理人員,主管全礦的材料審批工作。幾年的材料管理,他一心撲在工作上,經常深入井下一線工作,了解掌握現場材料的使用和消耗情況,把礦上的每一分資金都用在刀刃上,能省皆省,能少投入就盡量少投入,能回收出的盡量想盡一切辦法回收,降低成本消耗、減少投入。在他精心細致的管理下,年年都為礦上節省幾百萬的材料費用,通過廢舊物質的回收復用,降低了本礦的噸煤成本,受到了上級領導的表彰,后晉升為經營管理科科長,也多次被評為紅管家和集團經營管理先進個人。
由于礦上企業管理的工作需要,二零一三年四月九礦成立了開掘工廠,他被領導選中當上了開掘工廠的廠長。現代化煤礦是機械化生產,鎬楸作業的生產方式一去不復返。全廠的七十多職工是從各單位抽調而來的,職工之間的配合、技術的差異,怎么帶好這幫人迅速適應工作的需要,為掘進戰線當好開掘先行提供好的武器設備至關重要,為此王建昭同志又陷入了沉思...面對東方泛起屢屢紅光,王建昭同志雖徹夜未眠但臉上已展露出剛毅的笑容,仿佛已經勾畫出了如何干好開掘工廠工作的一幅幅宏偉藍圖。
2018年以來,他在礦黨政和戰線領導正確領導下,認真實施和落實好本廠的目標和職責,主動與開掘戰線各區隊密切配合,為他們提供先進的維修加工技術和優質的服務,積極主動推廣新技術、新工藝,利用走出去、請進來加強技術學習,提高全廠職工的技術素質和業務水平。通過研制和改進金屬網編織機由滾動式改造為滑動式,大大提高了金屬網的編制質量及產量,既降低了職工工作的勞動強度,也提高了兩倍以上的工作效率。今年1-10月份累計編制25080.25㎡的金屬網,杜絕了金屬網的外購,不但為礦節約了資金,又保證了采掘戰線井下生產工作的需要。
為適應九礦開掘戰線工作的發展需要,趕上改革發展的新步伐,他帶領全廠職工積極搞好科技興礦、技術創新,創作了五小發明工作。通過研制,把廢舊U型鋼加工成軌枕1500多根,為礦節約資金十余萬元;加工改造金屬網編網纏梭機,由原來每次一個纏梭子改造為每次纏兩個梭子,提高效率一倍以上,降低了職工工作的勞動強度;又組織全廠技術能手,聯合研制創出了單體柱三用閥快速卸載器,它的誕生不僅提高了三用閥的拆卸速度,同時還確保了安全可靠的性能。幾項工作的實施,不僅保證了礦下達的立項攻關項目的順利完成,又激發了全廠職工創新的積極熱情。
在煤炭經濟下滑的今天,為減少和降低礦用物資的投入,他帶領全廠職工在干好本質工作的同時,又新組建了風動工具修理班,組織搞好修舊利廢工作,積極開辟廢物修復改進新天地,全年共修復舊卡纜6618套、金屬撐木8167根,修復單體液壓支柱1673棵,修復舊品U型鋼1005架、舊品工字鋼605架,校直U型鋼4000余根,僅此一項就為全礦節約材料費147.31萬元,又新制U型鋼2274架投入井下生產使用。為確保己組-450片盤擴修工作的順利完工,他帶領全廠職工加班加點制作從未加工過的特大(5節)特殊型號U型鋼29架,累計為礦上節約資金188.84萬元,受到開掘戰線領導的點贊。他的事跡和創新工作多次受到礦工報記者的采訪,曾三次在礦工報上刊登和平煤電視臺新聞頻道的滾動播放。
寶劍鋒從磨礪出,梅花香自苦寒來。身為開掘工廠廠長的王建昭,隨著科技興礦事業的迅速發展,要想適應和趕上九礦發展騰飛的步伐,他愈加感到肩上擔子的沉重,個人思想的進步,職工科技技術的提升,全廠工作的突飛猛進,久久難以入睡。面對平煤集團煤炭工作新一輪的發展,九礦2018年新的宏偉規劃目標的實現,他決心帶領全廠職工開拓進取,勇于創新,為九礦的經濟發展和企業騰飛做出新的貢獻。
第二條評聘工作堅持以下原則:
(一)工人技師實行聘任制,并堅持評聘分開、強化聘任的原則。
(二)工人技師的考評與聘任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堅持標準與條件,實行職崗一致的原則。
(三)工人技師資格的考評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三條評聘的范圍和對象是:
(一)技師評聘的范圍是人事部規定的技師工種范圍內的技術含量較高、技術特性較強的職業和工種。
(二)技師評聘對象是經政府人事部門考核并確定為高級技術等級的在崗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
第四條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申報技師資格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德、能、勤、績表現突出,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較高的技術理論水平。
(二)一般應具有技工學校或高中(含職高)畢業以上文化程度。對少數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能解決本工種崗位上關鍵性操作技術問題和工作難題、年齡較大(男50周歲、女45周歲以上)的優秀高級工,文化程度可放寬到初中畢業。
(三)在技術工種崗位上工作滿25年,并取得政府人事部門考核合格的高級技術等級滿5年(或兌現高級工工資滿5年),現仍在所取得高級技術等級工種崗位上的技術工人。
取得高級工技術等級后,在省、部級以上技術比賽中獲得前五名的工人,或在技術革新、技術發明中取得成果,并有省、部級以上成果證書的工人,或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工人,可適當放寬申報工作年限5年;獲廳(局)全省系統技術比賽第一名或獲地市級勞動模范稱號并保持榮譽的工人,可適當放寬申報工作年限2年。
第五條技師資格評審條件:
(一)參加政府人事部門組織或政府人事部門委托的考試考核機構組織的專業技術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
(二)對崗位工作有獨特的技術專長,能解決本工種操作上技術難題,并具有輔導培訓高、中級技術工人的能力。
(三)工作上能刻苦鉆研技術,沒有因本人原因造成嚴重事故。
(四)符合評審委員會制訂的具體評審條件,并由評委會評審通過。
第六條技師崗位設置必須限定在人事部規定的技師工種范圍內。技師崗位職數要根據工作需要,合理確定,注意向技術含量高、技術工人較多的工種傾斜。
第七條省人事廳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技師崗位職數實行總量控制,原則上按各市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總數3%的比例,并參考可評技師工種崗位技術工人數,核準下達各市。省直和中直駐**機關、事業單位技師崗位職數由省人事廳統一核定。
第八條技師的考評程序:
(一)個人申請。機關、事業單位在設置技師工種崗位上工作并符合本《試行辦法》第三條、第四條的工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報本工種崗位技師,并提交《機關、事業單位高級技術等級崗位證書》、學歷、參加比賽獲得名次證書、技術成果證明等有關材料原件。
(二)資格審核。所在單位負責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并對符合申報條件的,填報《**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師考試考核申報表》(表樣附后),經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政府人事部門審核,驗證后有關原件退回。
(三)培訓與考試考核。
1、申報技師資格的工人原則上以自學為主,根據需要和自愿,也可適當安排短期集中培訓。
2、省人事廳統一組織技師資格的職業道德、技術理論考試,實行全省材、統一考試、統一評卷,并按參考人數的25%從高分到低分擇優確定進入技師技能操作考核。
3、獲考試通過的人員,參加統一組織的技師技能操作考核。技能操作考核采取現場實際操作(模擬)或答辯形式相結合的辦法進行。合格率為參加技能操作考核人數的40%。
技師技能操作考核合格的人員參加技師評審。
(四)組織評審。省人事廳負責全省技師任職資格評審的組織工作,聘請有關行業、工種的技術專家、專業老師組建評審組。評審組一般由7—11人組成。評審組開會不得少于7人。評審工作在討論申報人申報材料的基礎上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票達到或超過評審組應到人數三分之二的為評審通過。評審組完成評審后應對評審結果進行公示。最后由省人事廳審核下達具有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名單,并統一核發《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師證書》。
技師評審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復印件,評審后原件退回):
1、個人主要工作業績總結;
2、學歷證書、高級工證書;
3、獲獎證書和參加技術比賽取得名次證件;
4、《**省機關、事業單位技術工人技師任職資格評審表》。
第九條單位聘任。各單位要根據崗位設置和工作需要,對取得技師任職資格的人員,綜合其工作表現,引入競爭機制,擇優聘任。單位與擬聘人要簽訂聘約。聘約內容要說明簽約人的職責范圍、聘任期限和目標等。技師的聘期一般為1至3年。聘任期滿可在工作業績考核合格的基礎上續聘。
第十條被聘任的技師凡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不能履行本人技師崗位職責、不能完成崗位聘期目標的,應予解聘。
第十一條技師調動工作或變更與原聘任的技術工種完全不同的技術崗位,原聘任的技師職務自行解聘。不再聘任為技師職務的人員,可保留原工種技師資格。
調動工作后工種沒有改變的,或新任崗位與原工作崗位技術工種任務相近的,單位需要聘任技師而又有技師崗位聘任指標的,報經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核準后可重新聘任。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區政府實施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1020元)的貧困居民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突出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持有我區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和服現役義務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員有摩托車(或非經營性機動車輛)、計算機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兩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三)經常出入餐飲、娛樂等高消費場所的,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六)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七)其他按當地政府規定不予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條農村低保標準的確定,按照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燃料等所需費用確定,并隨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具體標準由區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報區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第八條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議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
(一)喪失和嚴重缺乏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其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沒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按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全額救助;
(二)大病重殘、單親困難家庭,按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救助;
(三)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當地農村低保標準差額救助。
(四)對下列特殊困難對象給予重點照顧。
(1)屬于有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家庭的;
(2)屬于有重病人家庭的;
(3)屬于有子女在高等院校上學的困難家庭的;
(4)屬于重點優撫對象家庭的;
(5)屬于單親家庭、計劃生育家庭的。
第三章家庭收入測算
第九條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折合貨幣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有能力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一般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30%計算);
(六)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七)當地政府規定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十)區政府規定的不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區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并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鄉鎮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初審。
(一)村民委員會組成調查組(由村委會和聯村鄉干組成)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的核實,并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或村兩委擴大會議(村民代表不得少于3名),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三)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7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鄉鎮政府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后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條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在收到申報材料后,應對村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逐一調查核實,由聯系村的區直單位復核,復核率要達到20%,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結果在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由鄉鎮負責人和低保專管員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鄉鎮政府審核后,應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區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區民政部門審批。區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重點調查(抽查率10%)和審批工作,并委托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5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對象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所有對象(含原農村特困救助對象)都要重新申請、審核、審批,健全檔案;按程序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年度復核、季度適時調整。農村低保救助資金實行按季社會化發放。
第十六條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區、鄉、村三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村一盒、一戶一檔;區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區級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由省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第六章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十七條實施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與區財政共同負擔,按照省與區7:3比例分擔。
第十八條區財政部門在金融機構開設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及其他多渠道籌集的資金,及時撥入財政專戶,用于經審核、審批后的農村低保資金支出。
第十九條農村低保資金由區財政統一管理。年初由區財政部門會同民政部門,按核定的享受人數和標準確定鄉鎮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將補助指標統一下達到鄉鎮。鄉鎮在接到區補助指標后,及時通過涉農資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對象。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季根據核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資金撥付至區“財政補貼農民資金”專戶。
第二十條鄉鎮財政部門在接到當期補助資金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打入享受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區、鄉(鎮)政府負責制。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管理和實施工作。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農業、衛生、教育、物價、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審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審核工作。
村民委員會受區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農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區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激勵創新,提高黃河治理開發與管理的現代化水平,根據《黃河水利委員會關于激勵創新的實施辦法》,結合我局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局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和全體治黃職工。
第二章 創新的內容
第三條 創新包括站在科學技術前沿,做前人沒有做過的原始性創新;采取新理念、新方法改變現有工作模式和方法,獲得比傳統做法更加科學、效率更高的繼承性創新;應用其它先進技術成果,推動本行業發展的應用性創新。
第四條 創新涵蓋黃河治理開發與管理的各個層面,內容包括治黃、改革與發展中的理論創新,技術創新,體制、管理創新和具體工作實踐中群眾性的小發明、小創造、小革新等。
第三章 激勵措施
第五條 創新是各單位(部門)的工作職責和每一個職工的義務。各級領導要鼓勵創新,支持創新,把創新活動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列入年度目標任務,落實管理部門,明確工作職責,積極組織和發掘創新點,營造人人勇于創新的寬松氛圍。
第六條 省局設立 “年度創新獎”、“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和 “年度創新組織獎”。對獲得“年度創新獎”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的個人,予以通報表彰,頒發榮譽證書和獎金。對獲得“年度創新組織獎”的單位(部門)頒發獎牌和獎金。
第七條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年度創新獎”獲得者的業績,記入本人檔案,作為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評選,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
獲得省局“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的第一完成人,獎勵一級工資。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 獲得者,在省局職稱評審時加7分,一、二、三等“年度創新獎”獲得者,在省局職稱評審時分別加5分、3分和2分(5年內有效)。
第八條 獲得 “年度創新組織獎”的單位(部門),按照《山東黃河河務局目標管理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年終考核時予以加分。
第九條 產生經濟效益的創新成果,其效益分配按《山東黃河河務局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管理辦法(試行)》(魯黃科發[2000]6號)執行。
第四章 創新獎的申報與評審
第十條 年度創新獎每年評審一次。由省局辦公室負責創新成果評審的日常管理,受理創新成果的申報、形式審查、登記、匯總,組織評審、獎勵、歸檔等項工作。
第十一條 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局屬各單位都要明確創新管理部門,對創新成果進行審查,擇優申報。幾個單位(部門)共同完成的創新成果,由第一完成單位(部門)上報。
第十二條 申報年度創新獎,須認真填寫《山東黃河河務局年度創新獎勵成果申報書》,提交創新總結報告和應用情況、經濟效益等證明材料,一式三份,于每年10月15日前報省局辦公室。特殊情況下,可以隨時申報。
第十三條 省局設立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下設“理論、技術”、“體制、管理”和“三小”三個初審組,分別由科技處、人勞處和山東黃河工會負責初審組的工作。
第十四條 省局 “年度創新獎”,分為“理論研究”、“應用技術”、“體制、管理”和“小革新、小發明、小創造”四個類別,分別設立一、二、三等三個獎勵等級。
第十五條 “理論研究”類創新成果是指在有關治河、防洪、水土保持、水資源調度、利用和保護、水文等基礎研究領域,有創新和突破,創造性地提出的新理論或新方略。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5個以上,學術價值高,對促進治黃技術進步具有顯著作用;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3個以上,學術價值較高,對促進治黃技術進步具有較顯著作用;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有一定學術價值,對促進治黃技術進步具有明顯作用。
第十六條 “應用技術”類創新成果是指在研制、引進、推廣
應用先進技術方面有創新和突破,或在治黃實踐中應用的新設備、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等。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5個以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在水利行業可推廣范圍內推廣40%以上,年增收節支6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顯著作用;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3個以上,具有較廣闊的應用前景,在水利行業可推廣范圍內推廣30%以上,年增收節支4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較顯著作用;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具有一定的應用前景,在水利行業可推廣范圍內推廣20%以上,年增收節支2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明顯作用。
第十七條 “體制、管理”類創新成果是指結合我局實際,在防汛、科研、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土資源開發利用、計劃財務、經營開發、人事管理等方面,對現有體制進行深化改革,有創新,有發展,或制定了大力推動工作發展的規定、制度、辦法、實施意見等。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5個以上,實施后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顯著提高了綜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或年節支60萬元以上;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3個以上,實施后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較顯著地提高了綜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或年節支40萬元以上;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實施后改變了傳統的管理模式,明顯地提高了綜合管理能力、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或年節支20萬元以上。
第十八條 “小革新、小發明、小創造”類創新成果是指根據治黃工作實際,開發研制出具有使用價值的新產品,或對原有的機械設備等進行技術改造,提高了勞動效率等。
一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大,創新點 3個以上,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推廣應用30臺(套)以上,年增收節支15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明顯作用;
二等獎評審標準:技術難度較大,創新點 2個以上,具有較廣闊的應用前景,推廣應用20臺(套)以上,年增收節支10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明顯作用;
三等獎評審標準:有一定技術難度,創新點 1個以上,具有一定的應用前景,推廣應用10臺(套)以上,年增收節支5萬元以上,對推動治黃科技進步有一定作用。
第十九條 單位(部門)獲得省局“年度創新獎”并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獲得“年度創新組織獎”候選資格。
濟南市局、東平湖管理局、河口管理局獲四項(其中一等獎一項)以上“年度創新獎”;其它市局、工程局、設計院獲三項以上“年度創新獎”;其它局直單位(部門)獲二項以上“年度創新獎”。
第二十條 省局辦公室于每年11月初,將通過形式審查的創新成果歸類送三個初審組進行初審,初審組在11月中旬完成初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初審會議由初審組組長主持,須有80%以上初審組成員出席,方可舉行。
初審主要審查申報材料,對創新成果的水平,作用、效益,應用價值等做出評價,推薦獎勵等級。
結果經到會初審組成員簽字后,交省局辦公室。
第二十二條 初審結束后,由省局辦公室組織召開評審會議。評審會議由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須有80%以上的評委出席,方可舉行。
省局辦公室向評審委員會匯報初審結果。
評審委員會評出獎勵成果及獎勵等級,提出 “年度創新組織獎”獎勵建議。
第二十三條 初審和評審時,初審組成員和評委會委員須按照有關回避規定主動回避。
第二十四條 評審結果經局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后,在省局辦公自動化網絡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內為異議期。在此期間,任何單位(部門)和個人對獲獎成果有異議,均可向省局辦公室書面提出,省局責成主管單位(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創新獎勵評審委員會裁定。
第二十五條 獎勵標準。
省局 “年度創新獎”一等獎獎勵前七名,獎勵金額1萬元;二等獎獎勵前五名,獎勵金額0.5萬元;三等獎獎勵前三名,獎勵金額0.3萬元。
“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獎勵前九名,獎勵金額5萬元。
“年度創新組織獎”獎勵金額1萬元。
第二十六條 多人完成的創新成果,第一完成人的獎金額度不低于40%。
第二十七條 局屬單位職工 “年度創新獎”的獎金,由申報單位頒發;“年度重大創新成果獎”,“年度創新組織獎”,省局機關職工“年度創新獎”的獎金,由省局頒發。
第五章 創新成果的管理與運用
第二十八條 獲得省局 “年度創新獎”的成果,符合黃委年度創新獎勵申報條件的,由省局推薦申報黃委創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對應用前景廣闊,能帶來顯著經濟效益的創新成果,省局給予啟動資金進行推廣應用。
第三十條 獲得“年度創新獎”的項目,如需繼續深入研究和實施的,省局予以資金和技術支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獲獎創新成果如發現有弄虛作假或剽竊行為者,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退回獎金,并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或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社會各界的專家、學者及有關人員研究黃河,或與我局合作取得的治黃創新成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局屬各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具體的創新激勵措施。
第一條為完善區住房保障體系,調整住房供應結構,多渠道解決區住房困難群體的住房問題,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號)、《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建保[]號)的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資金及房源籌集、準入、退出、租賃及房屋管理、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管委會投資建設、收購或管委會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等方式籌集的,限定套型面積和租金標準,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等符合條件的群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條土地房屋局是區公共租賃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計劃、建設、運營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具體實施。
發展改革局、財政局、規劃建設局、民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監察局、審計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稅務局、公積金中心、各功能園區、各街道辦事處、駐區各金融機構和企業等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履行其在公共租賃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規劃建設與資金來源
第五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建設規模、項目安排和用地計劃等內容,應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規劃和年度住房建設計劃由土地房屋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結合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賃住房的需求情況編制,報管委會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年度建設用地供應計劃,予以優先保障,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
第八條公共租賃住房房源籌集:
㈠管委會投資建設和收購的公共租賃住房;
㈡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
㈢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㈣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
㈤廉租住房、回購的經濟適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轉為公共租賃住房;
㈥社會捐贈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九條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由管委會主導。實行“誰投資,誰所有”,管委會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由管委會指定的機構負責建設,房屋產權由管委會指定的機構擁有;開發企業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賃住房,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掛牌出讓文件中予以明確配建的條件,房屋產權歸開發企業;其他主體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房屋產權歸投資主體;
經土地房屋局批準,住房困難職工較多的大中型企業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歸企業所有。
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后統一由管委會指定的機構負責房屋運營、管理工作。
第十條新建公共租賃住房單套建筑面積以40-60平方米為主,按照經濟、環保、耐用的原則進行簡單裝修,達到基本使用功能;非新建籌集的公共租賃住房,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則
第十一條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來源:
㈠中央、省、市安排的專項資金;
㈡財政年度預算安排資金;
㈢住房公積金收益中可用于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的資金;
㈣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㈤發行債券;
㈥社會捐贈用于公共租賃住房的資金;
㈦經管委會批準的其他資金。
第十二條對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和運營可按國家有關政策給予稅費優惠。
第三章準入管理
第十三條申請條件:
㈠區內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未婚、喪偶無子女或離異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等單身人士應年滿三十周歲;離異應滿3年以上):
1.家庭成員具有城區及涉農街道非農業人口戶籍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這里的家庭指申請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按照家庭人口數分攤家庭成員全部住房建筑面積之和確定。戶口暫時遷出的大中專院校的在校學生、服兵役人員、服刑人員、臨時出境仍要回國居住的人員可計入家庭人口。
這里的住房包括:家庭成員在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范圍內擁有的私有產權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轉讓或拆遷不滿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合同備案房屋及經濟適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3.符合規定的收入限制標準: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員在一定期限內擁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以及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經營性凈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按一對夫婦雙方和未婚子女收入之和計算。
全國、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和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畢業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不受畢業時間限制。
2.和駐區企業簽有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連續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
社會保險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3.收入限制標準參照本條(一)款的規定執行,引進特殊專業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范圍內無住房。
㈢優秀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指曾獲得區級以上榮譽稱號的外地(除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戶籍)來區就業的勞動者。
2.和駐區企業簽有3年以上勞動合同,且累計繳納社會保險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標準參照本條㈠款的規定執行。
4.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人在市內四區、園區、保稅區、范圍內無住房。
㈣經住房保障中心批準,廉租房保障家庭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享受實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在退出實物配租房屋后方可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㈤住房困難標準、收入標準由土地房屋局會同民政、發改等有關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測算確定,并適時調整,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申請方式
公共租賃住房可以家庭、單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請。
㈠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為共同申請人。
㈡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人員、不帶子女的離婚或喪偶人員、外地獨自進區工作人員可以作為單身人士申請。
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請條件,且人數不超過3人,確定1人為申請人,其他人為共同申請人。
第十五條申請材料
申請人應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需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㈠居民身份證、居住證、戶口簿(就學、服兵役等原因暫時遷出戶口或注銷的提供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證明;戶口是空掛戶的應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實際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分別出具空掛戶證明和實際居住情況證明)。
㈡婚姻狀況證明:單身證明、結婚證明、離婚證明(離婚證或法院準予離婚的生效法律文書)。
㈢住房情況證明:
1.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擁有的住房房證、公有住房租賃手續;動遷或交易的,需提供拆遷協議(無拆遷協議的需由經租管理單位提供住房證明)或房屋交易手續、使用權買賣手續、完稅證明等相關手續
2.無住房的,需提供由房產部門核實出具的無房證明。
㈣工作、收入情況證明:
1.區內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滿18周歲的家庭成員均應出具收入情況證明;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要求出具相關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社區調查核實后按要求出具就業和收入證明,并提供相關證件。
2.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應提供與所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所在單位按要求出具的收入證明,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㈤《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人須做出聲明,同意審核部門向其它有關部門(如工商、稅務、公積金、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和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㈥其他相關材料
1.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應提供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出具的錄用手續,有調轉的提供調轉手續。
2.相關部門核準的引進人才證明、立功受獎證書、勞模、英模證書等證明材料。
3.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所在單位應出具《租金交納擔保書》。
4.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四章審核程序
第十六條申請
㈠公共租賃住房根據當年房源空置情況、輪候庫人員數量確定當年申請次數、申請時間。
㈡具有城區及涉農街道非農業人口戶籍的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社區申請。
㈢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優秀外來務工人員由所在單位按要求統一到單位所在地社區申請,不受理個人申請。
第十七條初審
㈠受理
對申請材料完備齊全的,社區應即時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書》,于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材料轉所在街道進行初審。
㈡初審
街道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等方式就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須向實際居住地街道致《協助調查函》,同時核實申請家庭的申報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將初審合格的申請人名單在本街道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滿后,對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應即時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證明等相關檔案資料一并報送到住房保障中心。對初審不合格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復審
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報材料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籍、收入、住房等情況進行審核,并出具復審意見,對復審合格的申請人進行公示,對復審不合格的申請人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
住房保障中心將在指定的網站或媒體上對復審合格申請人的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間接受實名舉報,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成立的,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出具《申請資格認定書》,并進入輪候庫等待搖號配租。
第十九條輪候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進入輪候庫。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主動及時地告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書面材料,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審核其申請資格;未主動告知的,一經查實,取消其申請資格。
第二十條配租
㈠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將配租房源的申請時間段、戶型、數量、地點等相關信息在指定網站或媒體上適時公布,并按申請時間段、地點、相對應的戶型分類搖號配租。
㈡搖號配租過程接受監察、公證、新聞媒體、申請人代表的監督,搖號結果通過指定網站或媒體公示,公示期3天。搖號結果經公示無異議,向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發放《配租確認通知書》,未獲得配租資格的申請人可直接進入本年度同地點搖號配租,本年度搖號后未獲配租資格的申請人下年度須重新申請。
㈢全國、省部級勞動模范、全國英模、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具有優撫證明、重殘證明、重大疾病診斷書的申請人,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可優先輪候配租。
㈣取得《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租賃資格,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
1.未在規定的時間內、規定的地點參加選房的;
2.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3.已選房但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
4.簽訂租賃合同后放棄租房的;
5.其他放棄入圍資格的情況。
㈤配租面積標準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配租確認通知書》到指定地點與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依據《合同法》簽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
第二十二條合同管理
㈠租賃合同簽訂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5年。
㈡租賃合同應明確以下內容: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等室內設施狀況;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賃期限;租金和押金數額及支付方式;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水、電、燃氣、取暖等相關費用的繳納;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以及其他約定。
㈢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之日,按1個月的租金標準一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無違約責任的退還保證金本金,違約的可從保證金中抵扣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㈣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共同申請人可按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但需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時間計算。
第五章租賃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條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管理、設施設備修繕維護、維修更新由產權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產權歸管委會的公共租賃住房,房租由管委會指定的管房單位收繳,并按照管委會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管理和維修費用及物業服務費。費用不足部分,由區財政專項列支資金。
產權歸開發企業的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開發企業負責收繳,房屋維修管理費及物業管理費等從房租中列支。
第二十五條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土地房屋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財政在綜合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市場租賃價格、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礎上研究制定,原則上不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并實行動態調整,每兩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㈡符合公共租賃住房條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時,原住房面積實行市場租金,公共租賃住房與原住房面積差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計租。
㈢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積計收,承租人應在每月20日前交納下月租金,拖欠的租金從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應付金額的萬分之五支付違約金。
㈣租金收取可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從其工資收入中代扣劃轉至繳交賬戶;對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費用的,可按租賃合同約定通報其所在單位,從其工資收入中直接劃扣。
第二十六條換租管理
因承租人數發生變化或工作地點改變需要變更房屋面積或地點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換租申請。
㈠換租面積應符合規定的配租面積標準。
㈡變更地點申請換租的,經住房保障中心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庫參加搖號配租;同一地點申請面積換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換租輪候庫,根據公示的騰退房源情況,換租輪候順序和相對應的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換租。
㈢換租完成后,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規定騰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七條房屋管理
㈠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生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費用由承租人承擔,承租人應按合同約定按時交納。
㈡承租人應愛護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對房屋進行二次裝修,對于房屋內部易損易耗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由承租人承擔維修責任或賠償責任。承租人可根據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設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設施在退租時不予補償。
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對公共租賃住房不享有收益權、處分權,公共租賃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轉租,不得用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㈣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交納租金和其他費用。承租期間,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員。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后,承租人應退出公共租賃住房;需要續租的,應在租賃合同期滿3個月前提出申請,經土地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審核符合租住條件的,重新簽訂租賃合同;不符合租住條件的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給予不超過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同地域同類住房市場租金標準收取租金;過渡期后拒不騰退住房的,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有權解除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同時報土地局住房保障中心備案:
㈠申報材料不實,以欺騙方式取得公共租賃住房的;
㈡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㈢將承租住房轉租、轉借的;
㈣擅自改變承租住房結構或使用性質的;
㈤連續3個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內居住的;
㈥連續3個月以上未按期交納租金的;
㈦違反租賃合同約定的;
㈧經年審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
有第㈠款情形的,該家庭5年內不得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并按該住房承租期間市場租金的兩倍補繳租金。
第三十條公共租賃住房實行承租資格年審制度。
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新畢業普通高校學生、引進特殊專業技術人才和優秀外來務工人員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承租人工作單位發生變動的,原所在單位應及時告知,并辦理變更手續。
承租人應在租賃期限內每年向住房保障中心申報經所在單位或街道確認的住房、收入情況,經審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第三十一條承租人通過購買、受贈、繼承或租賃等方式獲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賃房申請條件,應當退出。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住房保障中心應當加強對公共租賃住房的監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監控系統,完善監督辦法和措施,不定期組織對承租人履行合同約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資料,在監督檢查中有權采取以下措施:2名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房屋內檢查使用情況,對違法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在規定時間內整改的,按合同約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住房保障中心有權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機構為公共租賃住房接受委托轉讓、出租或轉租的,由相關部門對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房屋管理單位在租賃合同存續期間不按規定的租金標準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條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賃住房的,住房保障中心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追繳非法所得。
第三十六條應退出拒不退出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或管房單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