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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民族學院:
________ (學生本人姓名)系 省(市、自治區) 市(縣)______(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人,20xx年考入貴校,其家庭(以下填寫申請人家庭經濟情況介紹) 生活困難,父母在家務農,以種田養蠶為業,每月收入約300元左右,其哥哥在廣州某電腦學校工作,每月收入600元左右。20xx年秋季與其弟弟同時考上大學,家庭經濟收入少,無力支持其完成學業,擬申請助學貸款,望貴校予以資助。
特此證明。
經辦人:________簽字)
________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蓋章)
20__年__月__日
貧困證明申請書范文
我是xx中學x班的xx,我家住在一個偏僻的小山村里。家里有六口人,家中的勞動力只有父親和母親,可是他們一直有病在身。因為沒有文化,沒有本錢,只好以做苦工短工為生,十幾年來一直過著貧苦的生活。小時候,家中四個小孩一起讀書,父母親為了讓我們都能上學,日夜勞碌奔波,但是他們那些辛苦賺來血汗錢根本不夠我們幾人的學費,只能想親戚借。那時候真的太困難了,大姐初中沒有畢業就輟學回家幫忙;二姐和我一起初中畢業,也想讀高中,可是家里真的無法擔負我們的學費,所以二姐也把上高中的機會讓給了我,自己回家幫忙。
我家只有1.5畝左右的水田,每年所有收獲的水稻勉強能提供家用。我家的經濟來源也只有依靠那一點點八角和木薯。因此全家的年收入也只有XX元左右,除去還債、日常開支,所剩也就無幾了。所以學費一直困擾著我們。但是為了將來,我必須讀書,上大學。
為了完成我的學業圓我的大學夢,我很希望得到你們的幫助,我會努力拼搏,努力去實現我的夢想。感謝你們!
此致
月經期間還應補充一些利于“經水之行”的食品。如羊肉、雞肉、紅棗、豆腐皮、蘋果、薏苡仁、牛奶、紅糖、桂圓等溫補食品。
有食欲差、腰痛等癥狀時,飲食宜選用營養豐富、健脾開胃、易消化的食品,如大棗、面條、薏苡仁粥等。為保持營養平衡,應同時食用新鮮蔬菜和水果。食物以新鮮為主,不僅味道鮮美,易于吸收,且營養破壞較少。
行經期間,飲食上還應注意以下幾點:
1 忌生冷食物,宜食溫熱。中醫學認為,血得熱則行,得寒則滯。月經期食生冷,一則有礙消化,二則易傷人體陽氣,導致內寒產生,寒性凝滯,可使經血運行不暢。造成經血過少,甚至痛經。即使在酷暑盛夏季節,經期也不宜吃冷飲。月經期飲食應以溫熱為宜,選用海帶、大棗、高粱米、薏苡米、羊肉、蘋果等食品。少吃梨、荸薺、菱角、冬瓜、芥藍、大麻仁等寒涼、滑瀉食品。
2 忌食酸辣刺激食品。月經期間的女士感到特別疲勞,消化功能減弱,胃口欠佳,因此,飲食上應注意食物的清淡和易于消化吸收,避免食用過酸和刺激性較大的食品,如山楂、酸菜、食醋、辣椒、芥末、胡椒等。
3 要防止缺鐵,葷素搭配。鐵是人體必需的微量元素。鐵不僅參與血紅蛋白及許多重要的酶的合成,而且對免疫、智力、衰老及能量代謝等都有重要作用。月經期由于鐵的丟失較多,進補含鐵豐富的食物非常重要。魚、瘦肉、動物肝、動物血等含鐵豐富,而且生物活性較大,容易被人體吸收利用:而大豆、菠菜中富含的植物鐵,吸收率較低。所以,月經期膳食中應注意葷素搭配,適當多吃些動物類食品,以滿足月經期對鐵的特殊需要。
月經來潮或月經前后,感到小腹疼痛或牽拉腰腿痛者稱痛經。痛經發生的原因。或因您飲生冷。或因外受寒潮,或因氣血失調,氣機不暢,血行受阻。因濕熱蘊結,肝郁氣滯所致者,常伴有食欲不振、煩躁、倦怠、面色蒼白等表現。在發作時,宜治標止癇,待疼痛減輕,以預防為主才能達到較好的治療和美容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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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棗紅糖水
材料:干姜、大棗、紅糖各30克。
作法:將前兩味洗凈,干姜切碎末,大棗去核,加紅糖煎,喝湯,吃大棗。
功效:具有溫經散寒功效。適用于寒性痛經以及黃褐斑。
2 山楂桂枝紅糖湯
材料:山楂肉15克,桂枝5克,紅糖30克。
作法:將山楂肉、桂枝裝入瓦煲內,加清水2碗,用文火煎至1碗時,加入紅糖,煮沸即可。
功效:具有溫經通脈,化淤止痛功效。適用于女子寒性痛經癥及面色無華。
3 韭汁紅糖飲
材料:鮮韭菜300克,紅糖100克。
作法:將鮮韭菜洗凈,瀝干水分,切碎后搗爛取汁備用。紅糖放人鋁鍋內,加清水少許煮沸,至糖溶后兌入韭菜汁即可飲用。
功效:具有溫經、補氣之功效。適用于氣血兩虛型之痛經,并可使皮膚紅潤光潔。
4 月季花茶
材料作法:夏季或秋季采摘的月季花花朵,以紫紅色半開放花蕾、不散瓣、氣味清香者為宜,泡之代茶。
功效:具有行氣、活血、潤膚之功效。適用于月經不調、痛經等癥。
5 姜汁薏苡仁粥
材料:干姜10克,艾葉10克,薏苡仁30克。
作法:將前兩味水煎取汁,將薏苡仁煮粥八成熟,入姜、艾汁同煮至熟。
功效:具有溫經、化瘀、散寒、除濕及潤膚功效。適用于寒濕凝滯型痛經。
6 烏梅紅糖飲
材料:烏梅15克,紅糖;30克。
作法:將烏梅、紅糖一起入煲,加水1碗半,煎至大半碗,去渣溫服。
功效:具有補血止血,美膚悅顏功效。適用于少女月經過多或功能性子宮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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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黑木耳紅棗飲
材料:黑木耳30克,紅棗20枚。
作法:將黑木耳、紅棗洗凈。紅棗去核,二味加永煮沸,去渣服用。
8 藕蓮飲
功效:具有補中益氣,養血止血,美膚益顏功效。適用于月經過多,貧血及身體虛弱者。
材料:鮮藕節、鮮白蘿卜、鮮旱蓮草各500克。
第一條為公正及時地處理人事爭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下列人事爭議:
(一)實施公務員法的機關與聘任制公務員之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與聘任工作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二)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社團組織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解除人事關系、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之間因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爭議。
第三條人事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其中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可以向聘用單位的上一級單位申請調解;不愿調解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四條當事人在人事爭議處理中的地位平等,適用法律、法規平等。
當事人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申請仲裁的權利。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對于不熟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第五條處理人事爭議,應當注重調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設在人事部。
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獨立辦案,相互之間無隸屬關系。
第七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代表、聘任(用)單位代表、工會組織代表、受聘人員代表以及人事、法律專家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設主任一名、副主任二至四名、委員若干名。
同級人民政府分管人事工作的負責人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門的主要負責人任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
第八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實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不同意見應如實記錄。
第九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負責處理管轄范圍內的人事爭議。
(二)決定仲裁員的聘任和解聘。
(三)法律、法規規定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承擔的其他職責。
第十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其職責是: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受理、仲裁文書送達、檔案管理以及仲裁員的考核、培訓等日常工作,辦理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授權的其他事宜。辦事機構設在同級人民政府人事部門。
第十一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的基本形式。仲裁庭一般由三名仲裁員組成。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一名仲裁員擔任首席仲裁員,主持仲裁庭工作;另兩名仲裁員可由雙方當事人各選定一名,也可由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指定。簡單的人事爭議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
第十二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可以聘任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專家學者和律師為專職或兼職仲裁員。仲裁員的職責是: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托或當事人的選擇,負責人事爭議案件的具體處理工作。
兼職仲裁員與專職仲裁員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同等權利。
兼職仲裁員進行仲裁活動時,所在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三章管轄
第十三條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及其在京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中央機關在京外垂直管理機構以及中央機關、直屬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在京外所屬事業單位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也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情況授權所在地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副省級市、地(市、州、盟)、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管轄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
第十五條軍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一般由聘用單位所在地的縣(市、區、旗)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其中師級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地(市、州、盟)、副省級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軍級以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駐京部隊聘用單位與文職人員的人事爭議,由中央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
第四章仲裁
第十六條當事人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有管轄權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申請仲裁時效,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調查確認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
第十七條當事人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并按被申請人人數遞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職務、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申請人或被申請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發生人事爭議的一方在五人以上,并且有共同的仲裁請求和理由的,可以推舉一至兩名代表參加仲裁活動。代表人放棄、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十八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仲裁申請書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將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第十九條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沒有按時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的進行。
第二十條仲裁應當公開開庭進行,涉及國家、軍隊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當事人申請不公開開庭的,可以不公開開庭。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書面仲裁。
第二十一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開庭審理人事爭議案件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仲裁庭組成人員等書面通知當事人。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在開庭前可以申請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決定。
第二十二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應注重調解。自受理案件到作出裁決前,都要積極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經調解自愿達成書面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調解協議的內容制作仲裁調解書。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不得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調解書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當庭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進行仲裁裁決。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仲裁庭認為有關證據由用人單位提供更方便的,應要求用人單位提供。
用人單位作出解除人事關系和不同意工作人員要求辭職或終止聘任(用)合同引發的人事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責舉證。
仲裁庭認為需要調查取證的,可以自行取證。
第二十四條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處理人事爭議時,有權向有關單位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并有權向知情人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并應當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對調查人事爭議案件中涉及的國家秘密、軍隊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舉證材料應在仲裁庭上出示,并進行質證。只有經過質證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才能作為仲裁裁決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辯論。辯論終結時,仲裁庭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第二十七條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并注明不予補正的原因。
筆錄由仲裁員、書記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署名或者蓋章。
第二十八條仲裁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
仲裁庭對重大、疑難以及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處理意見案件的處理,應當提交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仲裁庭必須執行。
仲裁庭應當在裁決作出后五個工作日內制作裁決書。裁決書由仲裁庭成員署名并加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
第二十九條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九十日內結案。需要延期的,經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條當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師或其他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人進行仲裁活動,應當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明確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員應當自行申請回避,當事人和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其回避:
(一)是案件的當事人、人或者當事人、人的近親屬。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系。
(三)與案件當事人、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前款規定適用于書記員、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和翻譯人員。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人民文職人員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條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或者裁決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在仲裁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予以批評教育、責令改正;觸犯法律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干擾仲裁活動,阻礙仲裁工作人員工作的。
(二)拒絕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和其他證明材料的。
(三)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對仲裁工作人員、仲裁參與人、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方便申請人
充分告知相關信息。
《辦法》規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該通過宣傳欄、公告欄、海關門戶網站等渠道,公布本海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受案范圍、受理條件、行政復議申請書樣式、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和行政復議決定執行程序等事項;建立和公布行政復議案件辦理情況查詢機制,方便申請人、第三人及時了解與其行政復議權利、義務相關的信息;對申請人、第三人就有關行政復議受理條件、審理方式和期限、作出行政復議處理決定的理由和依據、行政復議決定的執行等行政復議事項提出的疑問予以解釋說明。
改革《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的制作方式。
《辦法》要求《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合議人員,告知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和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應當載明受理日期、提交答復的要求和合議人員,告知被申請人申請合議人員回避的權利。
明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時的補正方式。
《辦法》規定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補正通知應當載明以下事項:行政復議申請書中需要修改、補充的具體內容;需要補正的有關證明材料的具體類型及其證明對象;補正期限。
方便復議過程中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案卷。
《辦法》規定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提交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海關工作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并且應當為申請人、第三人查閱有關材料提供必要條件。有條件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設立專門的行政復議接待室或者案卷查閱室,配備相應的監控設備。
明確告知當事人復議權利和期限。
《辦法》規定海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對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的規定,下級海關經上級海關批準后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告知申請人以作出批準的上級海關為被申請人以及相應的行政復議機關。
暢通行政復議渠道
申請人。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違反海關法的行為后,有合并、分立或者其他資產重組情形,海關以原法人、組織作為當事人予以行政處罰并且以承受其權利義務的法人、組織作為被執行人的,被執行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方式。《辦法》采取了更寬泛的做法,如果申請人書面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采取當面遞交、郵寄、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人以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遞交的行政復議申請書、證明材料,如果形式上符合復議申請書的填寫內容,同時也符合海關要求其提供的有關材料基本要求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得以其未遞交原件為由拒絕受理。
妥善化解矛盾
對于不予受理的事項,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向申請人解釋清楚不予受理的理由。
要求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制作《行政復議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時,應當載明下列內容:不予受理的理由;不予受理的依據;告知申請人繼續主張權利的途徑;告知申請人不服、不予受理決定的訴訟權利等。申請人對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依法不予受理復議申請不服、向上一級海關提出督促申請的,如果上一級海關審查認為海關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決定符合規定的,上一級海關應當告知申請人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理由。
對于明顯不屬于行政復議事項的,海關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答復或者轉由其他機關給予答復。
這些事項包括: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個人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或者對海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態度、作風提出異議;對海關的業務政策、作業制度、作業方式和程序提出異議;對海關在規定期限內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效率提出異議;對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適用的法律及處罰決定沒有異議,僅因經濟上不能承受而請求減免處罰;不涉及海關具體行政行為,只對海關規章或其他規范性文件有異議;請求解答海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引入了行政復議不利變更禁止原則。
行政復議機關在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范圍內,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行政復議決定。
規定了對《行政復議決定書》的解釋和解答制度。
《行政復議決定書》直接送達的,復議人員應當就復議認定的事實、證據、作出復議決定的理由和依據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對《行政復議決定書》提出異議的,除告知其向人民法院的權利外,還應當就有關異議作出解答。《行政復議決定書》以其他方式送達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就《行政復議決定書》有關內容向復議機構提出異議的,復議人員應當向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出說明。
規定了復議和解與調解制度。
具體包括:和解的原則、和解協議的簽定、復議機構對和解協議的審查、和解協議的履行;調解的適用范圍、調解的要求、調解應當遵循的程序、調解書的制作要求等等。
增強行政復議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建立聲像檔案。
行政復議機關對于當面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意見,舉行聽證的復議案件,當面聽取意見、聽證的活動可以錄音、錄像,建立行政復議當面聽取意見、聽證活動的聲像檔案,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按照規定查閱和復制。
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實行合議制。
合議人員為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合議人員由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指定的行政復議人員,或者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負責人聘任或者特邀的其他具有專業知識的公務員擔任。
調查取證。
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核實證據;對于案值較小、案情簡單的案件,可以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進行審理。
主張復議案件一般有可能,都應當舉行聽證。
包括以下幾種情形:一是申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二是申請人、被申請人對事實爭議較大的;三是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有異議的;四是案件重大、復雜或者爭議的標的價值較大的;五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認為有必要聽證的其他情形。
復議聽證的案件采取盡可能公開透明的方式進行。
規定依法可以公開聽證的復議案件,任何人都可以旁聽,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妥善安排好旁聽工作。因受聽證場所、安全保衛等因素所限,不能滿足旁聽要求的,行政復議機構應當作出必要的說明和解釋。對廣大群眾廣泛關注、有較大社會影響或者有利于法治宣傳教育的復議案件,行政復議機構還可以有計劃地通過相關組織安排群眾旁聽聽證;也可以邀請司法機關、審計機關、監察機關及有關新聞輿論監督部門的人員參加旁聽。
海關生效法律文書的公開。
對于已經生效的行政復議法律文書,海關各級行政復議機關經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同意,可以通過出版物、海關門戶網站、海關公告欄等方式予以公布。
行政復議指導與監督
監督。
為了及時總結經驗、發現問題,上級海關應當加強對下級海關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監督,通過定期檢查、抽查等方式,對下級海關的行政復議工作進行檢查,并及時反饋檢查結果。對于錯誤的行政復議案件,如果申請人沒有通過行政訴訟的渠道主張權利,應當采取執法監督的方式,本著實事求是、有錯必糾的原則予以糾正。
鞏固《行政復議意見書》制度。
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被申請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復議意見書》,對被申請人糾正執法行為、改進執法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同時還可以要求被申請人按時反饋整改結果,必要時采取內部案件通報的方式以達到警示的目的。
《行政復議建議書》從四個角度加以應用。
一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議;二是海關行政復議機構在行政復議期間發現海關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可以制作《行政復議建議書》,向本海關有關業務部門提出改進執法的建議;三是對于可能對本海關行政決策產生重大影響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將《行政復議建議書》報送本級海關行政首長;四是屬于上一級海關處理權限的問題,海關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向上一級海關提出完善制度和改進執法的建議。
充分發揮海關行政復議信息化優勢,要求通過“海關行政復議法律文書備案系統”收集、整理和歸納在審及審結的行政復議案件。
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應當及時將制發的有關法律文書在海關行政復議信息系統中備案。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應當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統計制度,每半年向本機關和上一級海關行政復議機構提交行政復議工作狀況分析報告。
組織培訓。
為了提高海關行政復議人員的辦案能力和水平,規定海關總署行政復議機構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對全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行政復議工作人員的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和辦案水平。各直屬海關應當定期對起所屬復議人員進行培訓。
一、 崗位級別:a崗
二、 崗位檔次:3檔
三、 聘任年限:2年
四、 崗位聘任資格和條件:
1、具有正高職稱,原則上擁有碩士(含)以上學歷;
2、在該專業方向有一定的學術造詣,科研能力較強,按校XX年科研業績分計算辦法計算,前2年年平均科研業績分應大于等于20分;
3、已基本形成研究方向相對穩定、人員結構相對合理、在本領域有一定影響且能承擔重要科研項目的研究團體帶頭人;
4、具有碩導資格或擔任校級以上精品課建設的教授。
五、 崗位職責:
(一)、學術管理工作。
全面負責本專業方向的教學科研學術活動,具體應做到:
1、 負責本專業方向教學科研、學術活動計劃的制定,并組織實施。每學期至少組織二次以上的教學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主辦教學研究學術講座、學術報告會等);
2、 對本專業方向的國內外發展動態有較全面的了解,每年向系遞交一份綜述報告,同時提出下一年度開展科研、學術活動的意見和建議;
3、 負責本專業方向學術梯隊的建設。應通過科研、學術活動及教學研究,建成人員組成結構合理的教學、科研、學術梯隊;
4、 負責組織本學科方向教改(包括精品課建設、特色教材)及科研縱向課題(特別是國家、省市級課題)的申報,應調動每個教師的積極性,做好課題的選擇、人員的組織及項目申請書的撰寫或審核工作。
(二)、學位點建設與研究生工作。
負責本專業方向學位點建設與研究生工作,具體應做到:
1、 主持本專業方向研究生培養方案及教學計劃的制定,并組織實施;
2、 組織本專業方向研究生的招生工作,如招生目錄編制、專業課命題的組織、研究生生源的調劑、主持研究生考生的復試等;
3、 本專業方向研究生教學質量監控(組織聽課、教學質量檢查等);
4、 本專業方向研究生畢業生畢業環節的論文指導及答辯工作組織;
5、 新學位點及博士學位點申報的準備及申報工作;
6、 與學位點建設和研究生工作有關的其他工作。
(三)、本人教學、科研任務。
1、每學年平均主講2門以上的主干課程,指導6名以上本科生的畢業設計;
2、每學年指導2名以上碩士研究生,主講1門以上的研究生課程;
3、年計算教學工作量大于等于350學時;
4、任職期間科研經費大于等于10萬元,在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數大于等于2篇;
5、任職期間科研業績分大于等于60分。
(四)、擔任班導師工作(可配副導師一名)。
主持重大科研項目或年橫向項目經費超過20萬元,可申請暫時不做導師工作。
(五)、其他工作。
1、承擔校級(含)以上公益工作3項(其中一項應為校外學術兼職工作);
2、完成校、院交給的其他工作。
六、 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