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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_________
雇員:_________
鑒于:雇員承認,由于受聘于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公司可能不時向其提供的培訓)其可能充分接觸公司的保密信息(定義見下文)、并且熟悉公司的經營、業務和前景及與公司的客戶、供應商和其他與公司有業務關系的人有廣泛的往來;雇員愿意根據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和條件對保密信息保密,并不與公司及其關聯公司相競爭。因此,雙方經平等協商,達成合同內容如下:
第一條 定義
為本合同之目的,下列術語應具有下文規定的含義:
1.“保密信息”:指不論以何種形式傳播或保存的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產品、服務、經營、保密方法和知識、系統、工藝、程序、現有及潛在客戶名單和信息、手冊、培訓資料、計劃或預測、財務信息、專有知識、設計權、商業秘密、商機和業務事宜有關的所有信息。
2.“競爭業務”: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從事或計劃從事的業務;和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所經營的業務相同、相近或相競爭的其他業務。
3.“競爭對手”:指除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外從事競爭業務的任何個人、公司、合伙、合資企業、獨資企業或其他實體。
4.“區域”: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從事或計劃從事其各自業務的地理范圍。
5.“期限”:指雇員受聘于公司的期限和該期限終止后_________年的時間。
6.“關聯公司”:指控制公司的、由公司控制的或與公司受到共同控制的任何其他法人。
第二條 保密
1.雇員承諾對保密信息嚴格保密,并在其與公司的聘用關系終止時向公司返還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載體和復印件。
2.雇員承諾,在期限內不以任何方式(1)向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任何其他與使用保密信息的工作無關的雇員;(2)向任何競爭對手;(3)為公司利益之外的任何目的向任何其他個人或實體披露任何保密信息的全部或部分,除非該等披露是法律所要求的;在這種情況下,披露應在該等法律所明確要求的范圍內進行。
第三條 競業禁止
1.雇員承諾,在期限和區域內不直接或間接地以個人名義或以一個企業的所有者、許可人、被許可人、本人、人、雇員、獨立承包商、業主、合伙人、出租人、股東或董事或管理人員的身份或以其他任何名義:(1)投資或從事公司業務之外的競爭業務,或成立從事競爭業務的組織;(2)向競爭對手提供任何服務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
2.雇員承諾,在期限內不直接或間接地勸說、引誘、鼓勵或以其他方式促使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1)任何管理人員或雇員終止該等管理人員或雇員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聘用關系;(2)任何客戶、供應商、被許可人、許可人或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有實際或潛在業務關系的其他人或實體(包括任何潛在的客戶、供應商或被許可人等)終止或以其他方式改變與公司或其關聯公司的業務關系。
3.雇員承諾,其未簽訂過且不會簽訂任何與本合同條款相沖突的書面或口頭合同。
第四條 對價
雇員在此確認,其將從公司不時取得的薪金和其他補償或利益構成其在本合同第二、三條中所作承諾的全部對價。
第五條 執行
雙方同意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最大限度地執行本合同,本合同任何部分的無效、非法或不可執行均不影響或削弱本合同其余部分的有效、合法與可執行性。
第六條 公平承諾
雙方同意,本合同第二、三條中所作約定的范圍和性質是公平合理的,在此約定的時間、地理區域和范圍是為保護公司和其關聯公司充分使用其商譽開展經營所必需的。
第七條 違約救濟
雇員承認,其違反本合同將給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害,并且通過任何訴訟獲得的金錢賠償都不足以充分補償該等損害。雇員同意,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有權通過臨時限制令、禁止令、對本合同條款的實際履行或其他救濟措施來防止對本合同的違反。但本條的規定不應被解釋為公司和/或其關聯公司放棄任何獲得損害賠償或其他救濟的權利。
第八條 合同的修改與轉讓
1.本合同構成雙方就本合同題述事項所達成的完整的合同和共識。非經雙方書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被修改、補充或變更。
2.雇員不得轉讓本合同或由本合同產生的任何義務或權益。
第九條 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應根據其進行解釋。
2.雙方應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由本合同產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爭議。如協商未果,該等爭議應被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其規則和程序在[北京/上海]仲裁解決。仲裁過程中,雙方應盡可能得繼續履行本合同除爭議事項外的其余部分。
第十條 文本
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雙方在此于文末載明之日鄭重簽署本合同,以昭信守。
公司(公章):_________
雇員(簽字):_________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圖1
圖2
“合同”,一詞最早見于《周禮?秋官?朝士》:“云判,半分而合者,即質劑傳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通俗編?貨財?合同》:“按今人產業買賣,多于契背上作一手大字,而于字中央破之,謂之合同文契。商賈交易,則直言合同,而不言契,其制度稱謂由來,俱甚古矣。”可知“合同”作為一式而分執的契約由來已久。
“合同”入印并鈐于紙幣之上,據資料介紹始見于宋。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也是出現在宋代。據專家分析,紙幣的初制先以“質劑”之制為法。“質劑”即“卷書”,為“兩書一札而別之”,在使用時起到防止作偽和“法信而止訟”的作用。宋代紙幣“交子”是由卷契憑證類演變而來,故在其創制初期,自然會采用前已廣泛流行于民間的這種以勘合為驗證真偽的方法,“合同”印鈐用于紙幣之上自是必然。
羅福頤《古璽印概論》著錄有一楷書體“壹貫背合同”印蛻(圖4)。據羅氏稱,此印“是南宋時印于‘會子’背面上用的”。《宋史?輿服制》:“合同印十二鈕,內一貫文二鈕,各以‘會子庫一貫文合同印’為文”,據此分析,“壹貫背合同”印應為宋代紙幣上所使用官印中的一種。
圖4
《中國古鈔圖輯》收錄有金代紙幣“貞寶卷”(圖5),此幣四周為花紋欄,欄外左側鈐有“京兆府合同”“平涼府合同”兩個長條形印。1983年內蒙古呼和浩特市郊維修遼代白塔時,從該塔二層回廊多年的積土中發現一張元代“中統元寶交鈔”,正面上下均鈐紅色官印;正背左上方均鈐黑色長條形“合同”印,經專家鑒定是忽必烈時期發行的紙幣。以上金元時期使用的紙幣上均鈐有“合同”印,證明“合同”印是官方作為鈐在紙幣上所使用的。
有關“天興寶會”,見《金史?食貨三》:“天興二年(1233年)十月印‘天興寶會’于蔡州,自壹錢至肆錢四等,同見銀流轉,不數月國亡。”《汝南遺事》卷三載:“天興二年十月,金在行將滅亡之時,于蔡州印行‘天興寶會’,以銀為單位,面值為壹錢、貳錢、叁錢、伍錢四等,同現銀流轉,但不數月金亡,其紙幣亦廢矣。”二書所記“天興寶會”紙幣面值的第四等,一為“肆錢”,一為“伍錢”,據《校勘記》,當以伍錢為準。
圖5
“壹錢合同”印文中的“壹錢”與金代末期所發行的“天興寶會”面值為“壹錢”紙幣的記載吻合,二者可相互印證。
摘 要 保險作為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整個經濟社會發展的“穩定器”。我國保險業發展迅速,但由于發展是粗放型的,所以產生了許多制約行業健康持續發展的問題。2013年,保險業規模保費出現負增長,遭遇前所未有的發展瓶頸。因此,探討保險業如何通過轉型突破瓶頸迫在眉睫,本文將從產品創新、渠道升級和監管思變三個方面對此進行探討。
關鍵詞 保險轉型 產品 渠道 監管
30多年來,我國保險業經歷了一個“以保費為中心”的高速發展時期,2012年中國保險業實現原保險保費收入約1.549萬億元,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保駕護航”。但是,我國保險業也存在產品同質化嚴重、業務結構失衡、專業化營銷體系不健全等諸多問題,這些問題恰如一個“緊箍”嚴重危害到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受國內外金融市場低迷動蕩的影響,整個保險業陷入效益不佳、資本回報率低、盈利能力不強的窘境,轉變粗放型的發展模式是扭轉這一窘境的必由之路。
一、立足客戶真實需求,創新產品
產品創新是保險業轉型的根本。目前,我國保險市場上供給的保險產品同質化嚴重,各保險主體缺乏特色產品吸引客戶。同時,我國保險業存在著業務結構失衡現象,壽險業投資類產品的比重過高,產險也存在車險“一險獨大”的問題,這很大程度上是保險公司追求規模保費導致的惡果。
規模保費的高低直接決定了保險公司的市場占有率,所以壽險公司熱衷銷售分紅型產品。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后,國內外資本市場持續低迷,投資類產品收益出現大幅下跌,與銀行的理財產品相比,完全喪失了競爭力。與銀行競爭受挫的事實說明任何事物的發展都不能偏離其本質,這要求保障成分在保險產品中占主導地位、保障型產品在保險業務結構中占主導地位。在壽險產品規模保費增長減慢的同時,健康險的增長卻吸引眼球。以平安為例,2012年平安健康險規模保費較上年增長51.1%。這表明市場對純保障型產品具有剛性需求,而且此需求的增長空間很大。壽險公司應抓住機遇,重點開發重大疾病保險和長期護理保險等相關產品,細分市場,逐步實現產品同質化向差異化的轉型。只有產品切實滿足客戶需求,規模保費才能穩步增加,進而擺脫保費負增長的現狀。
產險公司車險“一險獨大”的現狀也亟待改善。我國車險保費收入占產險業務比重在70%以上,而責任保險占產險業務的比例僅為4%,發達國家的這一比例則在20%以上,這表明我國的責任保險尚未發揮應有的作用。如今,環境污染事故頻發嚴重影響了人們的生活質量,“兩會”期間,多位全國政協委員遞交了環境責任險的相關提案,呼吁開展環境責任險的立法研究工作。2013年2月21日,保監會《關于開展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環境污染強制責任保險的試點企業范圍,包括涉重金屬企業、按地方有關規定已被納入投保范圍的企業、其他高環境風險企業。在此背景下,保險公司應該大膽實踐,積極開發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產品,拓寬自身業務規模。此外,產險保險公司也應該積極發展信用保險、農業保險等,深入參加社會風險管理,順利實現業務結構轉型。
二、構建多元化的銷售渠道格局,促進保險中介轉型升級
(一)大力發展電話銷售、網絡銷售等新興渠道
自2007年保監會批準開辦電銷業務以來,全國電銷業務保費收入持續保持高增長。以平安壽險為例,其電銷渠道2012年實現規模保費38.31億元,同比增長98.2%,相對于傳統銷售渠道保持了高速增長。電銷渠道因其費用成本低、覆蓋面廣等優勢,成為了各保險公司尤其是產險公司的“新寵”。在電銷迅猛發展的同時,網銷也成為最具發展前景的新渠道之一。隨著“80后”在未來3~5年內將成為新一代的投保主力,他們可能更偏好網上自主選擇保險產品,而不太愿意接受面對面的直接銷售模式。因此,積極發展電銷、網銷是保險公司實現轉型的重要方面。
(二)推進兼業專業化和專業規模化
保險兼業機構是指在從事自身業務的同時,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保險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辦保險業務的單位,包括銀行、郵政、汽車經銷商、汽修廠等。銀行保險是最重要的兼業,一度成為壽險業第二大銷售渠道。但是我國銀保渠道中的銷售誤導、商業賄賂等問題突出渠道,為了實現銀行保險專業化,應該在銀行成立專門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保險銷售,使銀保業務與銀行主營業務相隔離,確保保險公司與銀行合作關系合法、真實、透明。
專業保險機構是指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保險手續費,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專門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一方面,2012年6月,保監會《關于進一步規范保險中介市場準入的通知》,要求:除保險中介服務集團公司以及汽車生產、銷售和維修企業、銀行郵政企業、保險公司投資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以上的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設立申請繼續受理外,暫停其余所有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設立許可。另一方面,根據市場發展的客觀需要,2013年3月,保監會批準新設立北京長久保險銷售有限公司、中升保險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河北燕趙保險銷售服務集團有限公司等7家專業中介機構,兩項措施并舉對于推動專業規模化意義深遠。
三、轉變監管思路,引導行業轉型
為了保證失業人員及時獲得失業保險金及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了《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000年第8號令,以下簡稱《申領辦法》),現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實施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有合同制工人的國家機關及其合同制工人,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應當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雇工)失業后,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二、根據《申領辦法》和《北京市失業保險規定》(市政府1999年第38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失業人員名單報其戶口所在地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備案,10日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接收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對失業人員是否具備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審核認定,7日內將核定情況和失業人員檔案移交到其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
三、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接到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移交的失業人員檔案后,應在7日內告知失業人員辦理失業登記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失業人員告知書》附后),并為失業人員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對其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四、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自與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和3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戶口所在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
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轉移失業人員檔案關系后,失業人員未按規定在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不再受理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申請,其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予以保留。
五、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規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標準和期限,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按月發放。
從2001年1月1日起,對進行了就業登記但沒有辦理個體或企業營業執照的失業人員,不再將其應領未領的失業保險金一次性發給本人,其應領未領的期限予以保留。
六、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含就業登記)后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未領保留的失業保險金。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的,繳費時間予以保留,與以后就業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
七、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按月向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如實報告求職、培訓等失業狀況,履行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未按規定履行報告和申領手續的,停發其當月的失業保險金。
八、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持《北京市失業人員求職證》可以免費享受勞動保障部門就業服務機構的下列就業服務:
(一)免費享受就業政策咨詢服務;
(二)免費參加職業指導培訓;
(三)免費享受職業介紹服務機構的職業介紹服務;
(四)免費參加一次職業技能培訓。
九、根據《申領辦法》和《規定》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轉移失業人員檔案,致使失業人員不能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一)1999年10月31日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按照失業人員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從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計算,1999年10月31日前的領取期限由用人單位按照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1999年11月1日以后的領取期限,進行失業登記后按規定進行申領。
(二)1999年11月1日后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由用人單位按照遲轉檔案時間和轉移檔案時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予以賠償。用人單位賠償后,失業人員仍可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三)遲轉職工檔案時間不足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十、各區、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和街道、鎮勞動保障部門,要嚴格按照《申領辦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做好失業人員的接收、管理工作,按時、足額發放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
十一、《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就業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京勞社失發〔1999〕31號)第6條:失業人員憑職業介紹服務中心開具的《提檔通知單》到戶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檔案,街道勞動部門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收回其《失業救濟金領取證》中的“對正在領取失業救濟金的失業人員,可將失業救濟金的余額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停止執行。
附件:1.《失業人員告知書》
2.《失業保險申領發放辦法》(略)
附件1:
失業人員告知書
_____同志:
我們已經接到了您失業的信息,請您接到本通知后,及時持《戶口簿》和《身份證》到我處進行失業登記。
1.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必須自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之日起60日內進行失業登記,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您進行失業登記時,我們將為您指定職業指導培訓機構,免費為您進行職業指導培訓。
3.參加職業指導培訓后,持《職業指導培訓卡》、《戶口簿》、《身份證》和3張免冠照片〔就業轉失業的人員還須持終止、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工作關系的證明〕辦理《北京市城鎮失業人員求職證》;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同時申領《北京市失業保險金領取證》。
我街道(鎮)勞動科地址:
辦公時間:
聯系電話: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
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第三條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保護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
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四條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規定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衛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眾組織應當依法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使用童工的,均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第六條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業場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規定的罰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從重處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并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將童工送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從責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處1萬元罰款的標準處罰,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七條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每介紹一人處5000元罰款的標準給予處罰;職業中介機構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的,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吊銷其職業介紹許可證。
第八條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保存錄用登記材料,或者偽造錄用登記材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1萬元的罰款。
第九條無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的單位以及未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使用童工或介紹童工就業的,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加一倍罰款,該非法單位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
第十條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
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第十一條拐騙童工,強迫童工勞動,使用童工從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以及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使用不滿14周歲的童工,或者造成童工死亡或者嚴重傷殘的,依照刑法關于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禁止使用童工的監督檢查工作中發現使用童工的情況,不予制止、糾正、查處的;
(二)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違反規定發放身份證或者在身份證上登錄虛假出生年月的;
(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發現申請人是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仍然為其從事個體經營發放營業執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