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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與我國的公司發之間存在的密不可分的聯系。現今,很多研究外商投資企業法的人都將研究的方向和重點放置在兩者的關系上。但由于該方向本身屬于新興熱點,研究成果相對較少。因此,對其進行基礎化的梳理有助于我們更好地了解外商投資企業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內涵
當今,外商投資企業是那些在我國境內興辦的由他國投資者單獨投資或者是與我國企業合作性的企業。這些企業必須要依照著我國的法律法規來經營活動,這樣也就衍生出來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加以規范的外資立法體系。我國外資立法體系中的核心關鍵就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它的形成是為了規范外商在華投資活動行為,其體系包括多方面的規范內容,如:登記和設立程序、投資關系、各方的義務和權利、經營管理、企業的組織形式、清算和解散、法律地位、組織機構、法律文件等內容。
二、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矛盾的主要因素
1、歷史因素。如果按照立法順序來看,外商投資企業法應在公司法之后產生,它必然要依照著公司法的基本精神和法制規定加以制定。可事實卻是改革開放的發展歷程致使企業立法并沒有真正地依據著法理制定,而是走上了依據現實發展而定的方針模式。改革開放的事實需要成為了外商投資企業法制定的依據和基礎。
2.現實因素。全國各地為了發展經濟而執行的招商引資這一事實因素也成為了繼歷史因素制約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另一個矛盾因素。招商引資的全面發展客觀上推動了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迅猛發展。我國已經成為全世界吸引外資最多的國家,這些資金的注入為我國經濟的發展起到了積極性的推動作用。為了科學地優化好外商資金的使用,制定規范的外商投資企業法也就成為了吸引外資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所以,外商投資企業法也就先于企業法而制定了。但是這部法律制定由于只是依據現實,所以并沒有同公司法形成聯動性的法律關系以及法律調整,導致它在一定程度上背離了法律精神。我國的經濟體制以及發展水平直接使得外商投資企業法同公司法相互平行,雖然發展較快,去也同其他發達國家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差距,表現為不能平等對待外商投資企業和本土企業,使得開放外資不能進一步深化。
所以,公司法和外商投資法之間的矛盾,只能一步步循序漸進的解決。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公司法的適用性
公司法集中體現出企業之共性,它的法律確立基礎是資本的管理、運行以及公司的具體責任形式。但是外商投資企業法卻與公司法不同,它更多是以公司的形式來進行投資。就這一點來看,公司法同外商投資企業法有著共性的基礎,即:
(一)最低額度的注冊資本問題。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尚未明確外商投資企業的最低額度注冊資本,但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卻表述了外商的投資比例一定要高于企業注冊資本的四分之一以上。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外商投資的最低額度注冊資本依據不同的生產性質和經營性質做出了十萬、三十萬以及五十萬的數額規定。公司在承擔責任、從事生產以及履行義務等就是注冊資本,這種明文規定對于保護外資投資交易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公司法有力補充外商投資企業法的舉措。
(二)法律責任。公司法對于公司以及有關工作人員自身具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進行過詳細而確切的表述,這就在客觀上保障了公司發展過程中都會有體系化的法律加以配套輔助,以此來提升公司在市場運行中的合法有效性和制度規范化程度。相對于公司法,外商投資企業法則對企業以及有關工作人員自身具有的法律權利和義務沒有進行詳細論述,一旦出現失職的現象,那么在對其進行法律追求的過程中就必然會形成多重困難,這對于企業的健康發展來說將會形成很大的負面影響。
(三)公司的權利與義務。對于外商而言,雖然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其使用公司之形式,但它卻未真正地具體化地表明過公司承擔的權利與義務,這對于市場經濟過程中的獨立化實體而言是相當不利的。但是這點卻在公司法中得到了明確的表述,公司法總則就明確表述了公司所具有的權利與義務,對于它的規定將會推動公司可以自由充分地進行經濟活動以及經濟決策,強化公司企業承擔風險的認知以及對市場的適應能力。
(四)經理和董事的任職。對于利用公司形式來投資的外商,外商投資企業法并沒有規定企業的經理、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這不僅削弱了經理、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的規范化和制度化,更降低了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而對于經理和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條件,公司法則作出了嚴格并詳細的規定,對外商投資法在這一方面的漏洞進行了彌補,對于外商投資的企業法人對企業結構的治理和改善有著積極的作用。
四、對外商投資企業新公司法的影響
(一)出資方面之影響。對于無形資產的出資管制將提供更加寬松的環境。這里探究的無形資產是指非專利技術和工業產權等,出于對安全方面的思考,舊公司法在這方面的管制規定還是十分之嚴格。同時,允許以債權和股權的方式出資,而外商投資者可不可以允許以債權和股權出資,也是一直成為審批機關無法回避的主要問題。這也是新公司法進行調整的主要原因。在整體化的實踐過程中,以債權和股權之形式出資,企業不僅有這樣的要求,同時也有該方面的需要。法律方面如果嚴令禁止,那么則需要花費更多的成本。從根本上來講,對于企業的發展法律沒有必要進行限制。除此之外,對于分期繳付出資也有著影響。股東出資是認繳制還是實繳制,這是以前內資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的一個主要區別,內資公司要想登記注冊,那么就必須要等到注冊資本全部到位,而外商投資企業則可以先創建公司,然后在分期繳付。
(二)對外商股份公司之影響。我國在確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前就已經形成了對于外資的立法,所以外資立法內容必然會帶有著社會主義計劃經濟的影子。同時,我國在那個年代也未形成體系化的經濟法與公司法對其給予法律支撐,這就導致它依然只是一種綜合性的法律法規,這也決定了它內容的雜揉性:不僅包括了對外資的管理和審批內容,同時囊括了商事合同、會計、商事組織、外匯管理、勞動等經濟法和商法的相關規范。由于始終存在這一歷史原因,導致了外商投資企業法只是存在對企業形式的規定上,主要就是有限公司的形式,但卻并沒有將股份公司納入其中。而對股份公司的規定則是在后來的公司法制定過程中所形成的。但是對于外商投資股份公司原公司法卻并沒有規定其適用公司法,如此一來,公司法在外商投資股份公司中的地位就出現了一個漏洞。
(三)對注冊資本方面之影響。舊公司法對于外商投資的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分別是10萬、30萬以及50萬,可隨著時代的不斷發展,現今事實如果還依據著傳統化經營方式與行業進行劃分的話就顯得十分不合理。因為,不同領域和行業的生產與經營所要求的資本是各異的,如果只是搞統籌性規定將陷法律于僵化地步。所以,修改最低注冊資本就成為了新公司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取消了傳統化依據行業要求的最低注冊額度內容,極大程度地降低了公司注冊資本的要求。(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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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企業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原審批機構的批準并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方為有效。企業投資者之間的私下協議變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股權變更應遵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不得通過股權變更而使公司的經營超越指導目錄規定的范圍。
第三,除非外方投資者向中方投資者全部轉讓股權,股權變更不得導致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低于企業注冊資本的25%.也就是說,外方投資者的投資比例占企業注冊資本的0.01%-24.99%的,將不被視為外商投資企業。
第四,原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出讓而使企業變成外資企業,如果該企業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五條所規定的限制設立外資企業的行業,即從事:公用事業、交通運輸、房地產、信托投資和租賃,則該企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更必須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經貿部批準。
第五,以國有資產投資的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變動時,必須經有關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進行價值評估,并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經確認的評估結果應作為變更股權的作價依據。在辦理股權變更時,企業還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以下文件:1、中方投資者的主管部門對該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簽署的意見;2、國有資產評估機構對需變更的股權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3、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上述資產評估報告出具的確認書。
第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關于股權質押的規定,企業投資者經其他各方投資者同意,可以將其股權質押給債權人。如果出質人未按規定履行債務,則質權人或受益人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規定取得該出質的股權,從而成為該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在辦理股權質押和因質押引起的股權變更時,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投資者將股權質押給其債權人時,應當征得其他各方投資者的同意;
2) 應當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方為有效,口頭質押或不辦理批準手續質押無效;
3) 質押以其已繳付出資部分形成的股權為限。投資者不得質押未繳付出資部分的股權;
4) 投資者不得將其股權質押給本外商投資企業。其原因是我國公司法禁止公司收購股東的股權,而質押是可能導致股權被動收購的一種法律行為;
5) 在質押期間,出質投資者作為企業投資者的身份不變。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質權人不得轉讓出質股權。
第七,如果企業投資者不履行合同、章程規定的出資義務,經守約的投資者申請,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可以變更投資者或變更股權。守約方投資者應當在報批時準備好企業驗資報告和守約方催告違約方繳付或繳清出資的證明文件。如果有新的投資者參股,還應向審批機關保送新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和資信證明。違約方已經按照企業原合同、章程規定繳付部分出資的,還應向審批機關保送企業對違約方的部分出資進行清理的有關文件。
關鍵詞:外商投資企業 稅收籌劃 探討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商到我國投資。尤其是,由于近年來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外商投資企業更加蜂擁而入。為了維護國家的利益,我國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法已越來越嚴謹,稅收也隨之增加[1]。為了達到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外商投資企業需要進行稅務籌劃。而外商投資企業的稅收籌劃涉及面較廣,需要對其自身經營情況、稅法以及我國針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等多方面進行全面、充分的考慮,做到合法節稅,以便將稅收籌劃的風險降到最低,大量增加企業的效益。現結合各項因素,對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進行探討與分析。
一、外商投資企業稅務籌劃的方法
(一)非居民納稅人的籌劃
外商投資企業一旦成為居民納稅人,其就擔負無限納稅的義務。如此,企業就不僅要承擔國外所得的納稅,還要承擔中國境內所得的納稅,致使企業雙重征稅與稅負過重。所以,企業應當實行適合的稅收籌劃,盡可能以非居民納稅人的身份履行其納稅義務,進而合法的節稅。我國稅法規定,企業注冊地與總機構的所在地均在中國境內的,即為居民納稅人,需履行全球所得納稅的義務。因而節稅的籌劃方法為:總機構盡量創建于避稅地或者稅負較低的地方,以避免申報國外所得納稅;盡可能的斬斷企業某些收入和大陸總機構的關聯,以免課稅重復繳納。
(二)再投資退稅的籌劃
據我國稅法得知,若將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所得的利潤再投資于本企業,或者將其作為資本再開辦其他企業,且經營期滿五年的,經企業申請,獲得稅務機關的批準后,可退還再投資企業40%稅款。如果該外商投資企業或者新辦企業為先進技術或出口的企業,再投資滿五年的則可享100%退稅。因此,退稅的籌劃方法為: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時應當盡量爭取被中國先進技術或出口的企業,獲得利潤后再對本企業進行投資或者將其作為資本再開辦其他先進技術、出口企業。但需要注意:若企業投資不滿于五年的,稅務機關將追繳已退的稅款;若再投資3年內產品不達標的,稅務機關將對其追繳60%已退稅款。
(三)源泉扣繳的納稅籌劃
據我國的稅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一般劃分為兩種稅率,其中一種是其在中國境內經營所得需繳納30%所得稅,以及繳納3%地方所得稅,該企業合并的稅率也就是33%;另外一種則是源泉扣繳,也稱作預提稅,僅需繳納10%所得稅[2]。所謂源泉扣繳,是指外資企業沒有在中國的境內設立相關機構及場所;又或者雖設立有機構與場所,但其與該機構或場所并沒有實際的聯系,其應繳納的所得稅則可以由其他法人代扣代繳。所以,源泉扣繳的納稅籌劃方法為:盡可能不在中國境內設立相關機構場所,如在中國境內設有機構場所的,應當避免將特許權費用、租金、紅利、股息等與其機構場所有所掛鉤,盡可能將各項目的一般所得稅轉變預提稅;又或者將特許權費用、租金、紅利、股息等隱藏在設備轉讓的價款內,減少或者不要預提稅項目的收入,以便少繳所得稅,甚至于不需繳納預提稅。
(四)利用“免二減三”的優惠政策的節稅籌劃
據我國的稅法可得知,外商投資企業從獲取利潤的年度開始,就可享受針對外資企業的“免二減三”這一項優惠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充分利用這一項優惠政策,進行節稅籌劃,其具體方法為:若企業在開業當年未盈利,就盡可能的將獲利年度推遲,將盈利安排在兩年免稅期內;若企業在開業當年就盈利,則不可能將獲利年度推遲,但只要其經營不滿6個月的,就可給稅務機關遞交將免稅期推延到下個年度的申請。同時,在“免二減三”優惠政策開始生效的五年時間內,運用會計中的權責發生制等原則以及其他方法,在兩年免稅期內盡可能的實現利潤最大化,也就是將后三年獲取的利潤提前實現,以更大限度的享受免稅政策[3]。但切忌一味地推延納稅,以免促成偷稅。
(五)權責發生制的節稅籌劃
據我國的稅法可得知,企業以權責發生制作為所得稅的繳納標準。在會計的核算中,把企業所實現的效益以及發生的費用作為基礎,凡是屬于本期發生的收入與費用,不管其款項有無收付,都應當作本期的收入與費用進行處理;而不屬于本期發生的收入與費用,即使其款項在本期已收付,都不作本期的收入與費用進行處理。因此,節稅的籌劃方法為:盡可能的將本期費用的發生額擴大,再將本期收入的發生額縮小,以縮小本期的所得額,最終實現所得稅少繳的目標。
(六)債權轉變為股權的避稅籌劃
為了減少外商投資企業應繳納的稅款,如有必要可適當的將債權轉變為股權以免除營業稅。其具體的免稅方法為:將外商投資企業持有的股權轉讓他人,或者以不動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入股,與受資方共同分配利潤以及承擔投資的風險,以便免除繳納營業稅。
(七)財務計算方法調整的籌劃
稅法有所規定,外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立的經營或生產的機構場所,如果其會記、財務的處理方法與國務院相關的稅收規定有所抵觸的,就應當按照國務院相關的稅收規定進行計算納稅。所以,節稅的籌劃方法為:當企業按照正常的財務處理方法所計算的應繳納稅款,多于按照稅法規定而進行稅務調整所計算的應繳納稅款時,企業即可采用稅務機關不認可的財務處理方法進行稅款計算,從而讓稅務機關主動的調整企業的相關稅務問題,以此減少應繳納的稅款。但前提條件是,稅務機關調整企業的相關稅務問題所得出的財務成果對企業有利,且其與稅務機關間擁有良好的關系。
(八)轉讓定價的節稅籌劃
稅法有所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所設立的機構或場所均要作為獨立的繳稅實體,正確核算企業應納稅的所得額。不管總機構還是其他的營業機構,外商投資企業與它們的所有業務往來,均應根據獨立企業和第三方的往來而進行結算。具體的節稅籌劃方法為:可通過其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分配費用至高稅負的地區,分配利潤至低稅負的地區[4]。但需注意,轉移定價的手法必須合法,以免促成逃稅。而且轉讓雙方必須屬于關聯企業,不然就成為了非法交易,將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此外,關于轉讓定價法的爭議頗大,其具有較大的風險,企業應慎用。
二、小結
稅收籌劃作為一項較為復雜的籌劃工作,除了能夠為企業贏得極大的效益外,還具備一定的風險性,若不加以注意將給企業造成巨大的損失。而對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更應該對其予以十分的重視,加強和稅務機關的溝通,分清合理避稅與非法避稅間的界定,依法進行稅收籌劃。外商投資企業可在合法避稅的前提下,結合企業自身的發展情況籌劃稅收。
經探討后,外商投資企業可采取以下方法進行稅收籌劃:避免成為居民納稅人、源泉扣繳法、實行再投資以獲退稅、充分的利用我國“免二減三”的稅收優惠政策、運行權責發生制原則、將債權轉變為股權、調整財務的計算方法、轉讓定價法。但需要注意的是,關于轉讓定價法的爭議頗大,其具有較大的風險,企業應慎用。
總而言之,外商投資企業需遵循我國稅法的各項規定,正視其存在的風險性,適當的運用財務會記處理等多種方式對其投資行為與經營活動等涉稅事宜進行事先籌劃,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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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外商直接投資;佳通科技;經濟增長。
一個地區經濟的持續增長與高速涌入的外商直接投資有著密切關系。對無錫經濟的發展來說,吸引外商直接投資是促進本地企業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來源。
但是,外商直接投資在給地方的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與先進生產技術先進管理模式的同時,也給當地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
一、理論回顧。
(一)外商直接投資的含義。
外商直接投資是(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指一國的投資者將資本用于它國的生產或經營,并掌握一定經營控制權的投資行為。
也可以說是一國(地區)的居民實體(對外直接投資者或母公司)在其本國(地區)以外的另一國的企業(外國直接投資企業、分支企業或國外分支機構)中建立長期關系,享有持久利益并對之進行控制的投資,這種投資既涉及兩個實體之間最初的交易,也涉及二者之間以及不論是聯合的還是非聯合的國外分支機構之間的所有后續交易。
(二)外商直接投資的方式。
外商對企業直接投資的實踐表明,外商對企業的投資是循序漸進、逐步推進的,而非一蹴而就。同時技術投入也一樣,遵循著同樣的原則,采取了十分謹慎保守的策略。到目前為止,外商直接投資方式進入我國市場主要有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即是建立傳統的投資方式,建立新企業或擴建原有的工廠規模,這一形式又被稱為“綠地投資”(Greenfield Investment);另外一種形式則是通過購買企業部分或全部股份,從而取得企業的經營控制權,又被稱為“并購”(Merger &Acquisition)。
二、外商直接投資對無錫企業發展的影響。
在無錫的高新區,很多企業都是由外商直接投資介入,因此給企業的發展帶來了不同的影響。
(一)正面影響。
1.
加速企業資本積累。
外商直接投資通過各種途徑促成了企業資本存量的增加,有利于彌補企業現實存在的資本缺口問題。一方面,外商直接投資在擴大投資規模的同時直接形成生產能力,提高了企業的投資水平,直接加速了企業的資本積累;另一方面,由于外商直接投資企業通過在產品市場或金融市場的競爭取代了本土企業,從而對本土企業資本也會造成“擠出效應”,間接加速了企業的資本積累。
2.
改變市場機會。
外商直接投資帶動了東道主企業和國外其他企業的關聯投資,新的市場機會促進了企業投資計劃的實施。由于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更加了解國際市場,還常在國際貿易中具備良好的聲譽、先進的營銷手段和廣泛的分銷渠道,所以,外商直接投資有助于為東道主企業帶來市場機會進入國際市場參與競爭。
3.提高企業員工的素質與生產技術水平。
外商直接投資企業一旦建成,幾乎所有跨國企業都盡可能地雇用當地人員。實際上,跨國公司正逐漸將曾經一度由總部人員擔任的職務實現本地化。因此,跨國公司必定投入大量的資金,培訓當地員工學習先進的管理技術與規章制度,為當地培養和訓練了包括技術工人在內的大量的人才。對本地人力資源素質的系統性提高發揮著重要作用,直接提高了企業的員工素質。
4.提高企業內部管理水平。
外商直接投資在給企業帶來巨大經濟利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先進的管理模式。外商直接投資使企業轉變陳舊的經營方式,加快與國際市場的接軌。如新區的佳通科技公司在未引進先進的生產管理模式之前,幾乎一盤散沙。管理體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力度不到位,導致公司業績下滑,日益走下坡路。但是在引進先進的管理模式之后,公司狀況有了明顯改觀。公司業績一路攀升,各部門責任明確,公司運轉井然有序,企業的內部管理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
5.提高企業的產品質量。
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往往更加注重產品的質量,這就迫使企業改變了傳統“得過且過”的思想,“質量第一”重新引起了無錫企業人的重視。品管部門嚴把質量關,堅決不把有缺陷的產品流到下一站,這就保證了產品的質量,同時,提高了企業的信譽度。
(二)負面影響。
1.造成企業過度依賴外資。
外商直接投資尤其是并購這一方式會引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下降,形成對外資的高度依賴。無錫企業雖然認識到了目前市場競爭的激烈性,也引進了一些先進的生產技術和管理模式。但是一個企業要做大做強,僅僅依靠外部力量是遠遠不夠的。靠引進來壯大自身,對外商企業的依賴度太大。一旦外資撤出,企業將無法與本土企業相抗衡,會逐漸退出市場競爭的行列。
2.
外商直接投資給企業發展造成限制。
外商直接投資往往以技術、設備以及管理制度的形式出現,直接投入現金或銀行存款卻很謹慎。目前的引進固然可以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但是太缺乏靈活性。
企業本身資金回籠速度慢,加上沒有足夠的流動資金,導致企業運轉有很大的困難,同時,企業要進行新項目的投資與技術的研發卻沒有可以自由。支配的資金。
3.帶來一些滯后的技術設備。
有些技術設備在我國尚屬先進但在國外可能只處于中端水平甚至已經淘汰。而引進這樣的設備就使得企業吃了大虧,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難以長久立足。
4.
產品生產過程中給環境造成影響。
外商直接投資的生產技術有一些是在其本國對環境造成污染而被禁止使用,然后流入到我國的。
這樣就會造成我國企業四周環境的污染。目前有些引進外資的企業對外排放的廢水中含有重金屬、放射性元素,對環境的污染極大。但是在經濟利益的推動下,企業存在僥幸心理,逃避檢查,置電磁波輻射污染的危害于不顧,對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造成了嚴重威脅。
三、無錫企業的未來展望。
(一)增強自主創新能力。
外商直接投資固然可以使企業技術進步,但技術進步歸根結底應該來源于企業自身創新能力的提升和發揮。在科學、合理、高效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同時,要避免對其過度的依賴,一方面繼續積極引進外商投資,另一方面走自主研發創新之路。
創新才是企業發展壯大的不竭動力,是企業的生命源泉。在一些重要技術領域里需要有自己的東西,要具備自主創新的不竭源泉;對外商直接投資的生產技術,不能過于依靠;戰略性技術必須依靠自身力量進行研發。創新是企業進步和經濟持續發展的內生動力,只有創新以更快的速度超前于經濟發展,才能穩定支撐未來經濟的持續發展,只有依靠創新推動發展方式的轉變和產業升級,受外商直接投資的負面影響才會更小,走出危機才會更快,危機之后的發展才能夠更為迅速。企業必須具備勇于技術創新的的膽魄。及時調整發展戰略,切實掌握更多的核心技術,創造更多自主知識產權,使企業始終處于發展前沿。
(二)適度引進外商直接投資。
首先,佳通科技在適度引進外商技術設備與管理模式的同時,應爭取更多的資金。資金具有很強的靈活性,企業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合理分配,使資金更為有效的利用。如果企業拿外商直接投入的資金進行恰當的項目投資,會給企業帶來更為可觀的利潤。
其次,企業在引進技術時,應慎重衡量,要選擇那些真正處于世界前列的技術,而非國外已經淘汰的,要為企業的長期發展考慮。
最后,企業在接受投資時,應選擇那些符合環保標準的生產方式,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來換取眼前利益,引進有害于我國環境的生產技術。
企業一定要重視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堅決抵制有害于環境的生產方式。
(三)建立品牌經濟,增強企業的競爭能力。
世界上極少量的知名品牌,占據了全球大約一半的市場,品牌經濟已成為區域經濟和企業發展的重要支撐。
為了使企業跨越式發展,應利用各種優勢特點出臺一整套完整的政策措施,充分重視品牌的研制和開發,增強品牌意識,培育品牌精神,發展出國際知名的品牌。
這樣一來,即使今后外商投資撤出了無錫的企業,但是由于品牌效應的作用,仍然具有強大的市場競爭力。
(四)減少對國外市場的依賴度,提高企業生存能力減少對國外市場的依賴度同時大力拓展國內市場是佳通科技得到的重要啟示,也是值得深思的問題。但是這并不是說不重視國外市場,特別是我國經濟發展還相對落后,即便是發達國家也要一定程度的依靠國外市場。
因此,要兼顧國內國外兩個市場,減少對國外市場的依賴,開發國內市場,拉動國內市場需求。在積極參與國際竟爭的同時,也應注重發展國內市場,做到兩手抓,兩手都要硬,企業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五)根據自身特點調整發展戰略。
企業發展戰略具有前瞻性、全局性、方向性和長遠性的特征,因而對企業的持續發展和做大做強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面對日益激烈的競爭,企業應當重新審視自己的發展戰略,并根據自身特點調整發展戰略。
1.要重新審視企業的發展戰略。
企業發展戰略的核心是市場定位。企業要實現持續發展,就必須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正自己的發展戰略,重新確定市場定位,并相應進行資源配置。并根據形勢的變化及時修正企業的發展戰略。
2.要不斷提高主業的競爭能力。
主業是企業具有競爭優勢的業務,是企業利潤的主要來源和企業生存的基礎。世界500強的發展,其主業都很清晰,并且大多集中在有限的幾個主業,采用專業化的戰略參與市場競爭。
3.
要慎重實施兼并收購。
企業規模是企業獲取市場競爭優勢的一個重要方面。
企業要做大,一般會面臨是依靠自我積累滾動發展,還是兼并收購的戰略選擇的問題。從國內外的經驗看,兼并收購是一把雙刃劍,成功的兼并收購有利于企業壯大實力,不成功的兼并收購則會成為企業的沉重包袱,甚至會拖垮企業。
(六)提高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健全和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關鍵和核心。
1.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是用以處理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而產生的委托關系的制度安排,是公司制度發揮作用的基礎。企業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就必須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要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規范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的職責,做到各負其責、協調運轉、有效制衡。
2.要不斷提高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僅僅建立公司治理結構的框架是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要保證公司治理結構的有效性。如果只是擁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而沒有有效的去貫徹執行,那么再完善的治理結構也是沒有效果的。必須不斷完善公司治理,切實貫徹公司治理辦法,確保公司治理結構的順利進行,提高治理結構的有效性。
綜上所述,外商直接投資的流入是改進了無錫企業技術水平與管理模式從而推動企業經濟發展的有效工具。外商直接投資的大量涌入,為知識和技術向企業迅速和有效轉移提供了必要條件。面對外商直接投資,企業應認真冷靜的對待,不能盲目接受。在引進國外先進生產技術和管理模式的同時,自身也要不斷的進步,并在此基礎之上進行技術改革與創新,不能僅僅依靠引進來的東西,這樣才能真正的把自身做大做強。
參考文獻:
[1]汪素芹《。中國對外貿易發展中的產業安全問題》《國際經貿探索》。2008年第4期。
關鍵詞:外匯管理;短期外債;結匯
文章編號:1003-4625(2009)05-0117-02 中圖分類號:F830.92 文獻標識碼:A
短期外債是指從境外借人的所有約定期限在一年(含)以內的短期債務資金。由于短期外債具有快進快出的特點,很容易對金融市場造成沖擊,如若短期外債的規模過大,則意味著跨境資本流動規模增大,速度加快,對一個國家金融秩序穩定會產生較大的風險。一般認為,短期外債與外債總額占比的警戒線是25%,而短期外債占外債總余額的比重超過60%時應引起嚴重關切。截至2008年9月末,我國外債余額為4419.52億美元,比2007年末增長18.29%,其中,短期外債余額為2800.43億美元,比2007年末增長27.24%,占外債余額的63.37%,創下了短期外債占比的新高。外債余額中,外商投資企業債務余額為932.14億美元,占外債余額的22.46%。在金融機構短期外債指標被削減的情況下,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債務余額占登記外債比例近年來一直在下降,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債務余額占比一直在上升。與2007年末相比,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債務總額增長了25.95%,對外債增長的貢獻率為35.69%。外商投資企業借用短期外債增速迅猛,其中絕大部分為對其投資方借款。盡管我國目前的短期外債大多具有真實貿易背景,但是短期外債的“超標”對我們是個警戒信號,對于短期外債的發展趨勢和可能引發的風險應予以密切關注。
一、現行外匯管理政策為短期外債大量流入提供了政策空間
從管理政策角度來看,中國等發展中國家政府對波動性強的證券組合投資限制嚴格,對直接投資則給予多種政策便利,包括借用外債的便利。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無需審批,對于外資企業,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借用國外貸款,應當報外匯管理機關備案”,而對外資企業借用外債規模控制沒有任何涉及。在外債規模的控制上,目前外債管理政策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余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準的項目總投資和注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在差額范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即對短期外債實行余額管理(存量指標),而對中長期外債實行累計發生額管理(流量指標)。但由于沒有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旨在控制外資企業舉借外債規模的條文實施效果不佳,客觀上為國際游資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對外借款渠道流人中國套利創造了條件。
二、套利空間的存在使外商投資企業外方股東熱衷于向其在華投資企業發放商業借款
在人民幣不斷升值和未來升值預期強化的情況下,以及愈演愈烈的美國金融危機進一步催化國際商務結算貨幣美元不斷貶值的嚴峻形勢下,很多外國資本會因為流動性恐慌而逃離美元資產,同時又不滿足于低收益的困境,于是,很自然會看到有著強大實體經濟作后盾又具有很高投資潛力的中國市場。由于境內外美元利差呈現,在國內市場利率高于境外市場利率和人民幣存在升值預期背景下,外方偏好直接或間接從國外市場借人資金來華套利,希望通過債務資金流動套取利差和匯率收益。
三、對外舉借外債是國內企業降低融資成本的理性需求
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下,由于借入資金利率一般低于國內同期外匯貸款利率,尋找更低成本的融資方式自然是企業的一個理,在人民幣升值過程中,企業還可以在借債時高價賣出美元,還債時低價買入美元,進一步降低了資金成本。在利率差和匯率差雙雙存在的情況下,可以預見,這種追求收益最大化的“理”將進一步加劇短期外債的攀升,從而增加人民幣的升值壓力。
四、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可結匯使用的傳統管理辦法遭遇挑戰
借用外債從單純的使用角度講是為解決外匯資金需求的,在過去外匯資源和資金資源短缺時,國家規定外債可以結匯使用。目前我國有著豐富的外匯資源和大量的外匯儲備,這種傳統的管理辦法已不適應當前的形勢和需要。如果借用外匯可以兌換為人民幣使用,在人民幣進一步升值預期和利差存在的前提下,無疑將刺激企業通過舉借外債來解決人民幣資金需求,促進美元的進一步流入,而由于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債沒有擔保限制,加上對外商投資企業短期外債的指標控制不嚴,也給熱錢通過此渠道流入提供了可乘之機。這勢必導致國際收支不平衡的問題,給我國的貨幣政策調控帶來更大難度。投機資本一旦獲利或者經濟形勢發生變化,外方則通過償還資金或通過對外方公司的應收賬款等方式將資金抽回,這種資金“大進”之后的“大出”無疑將對我國的金融市場帶來沖擊。
五、控制短期外債流入過猛的政策建議
(一)完善外債管理政策,控制短期外債規模和結構。盡快制定針對外債規模和結構的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在短期外債的控制上應既要保持相對合理的短期負債比重,對外債規模的控制也要通過償債率、負債率、債務率等指標進行,科學地確定外債規模與總量,充分發揮外債的應用效能,保證經濟穩定、健康、持續地發展。
(二)在加強外債管理的前提條件下,實行外債不能結匯使用的管理辦法。傳統外債管理政策是建立在過去外匯短缺和資金短缺的背景上的,借入外債后可以結匯用來企業的生產經營,但現在宏觀政策背景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借用外債應沿著“借外匯――用外匯――還外匯”的管理思路進行調整,即借用外債的目的是為了使用外匯,外債賬戶內的資金除對外付匯外不得結匯使用。這將從源頭上彌補跨境資本流動監管制度漏洞,控制以短期外債形式存在的投機資本侵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