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寫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嗎?我們特意為您整理了5篇新審計準則論文范文,相信會為您的寫作帶來幫助,發現更多的寫作思路和靈感。
劉明輝教授治學嚴謹,開拓創新,打破“就會計論會計”的思維定式,主張采用多學科、多領域的多種方法研究財務、會計、審計問題,提出了許多新穎的見解。他的學術專長主要集中在獨立審計、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公司理財等領域。
在獨立審計領域,劉明輝教授是最早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準則研究與建設的學者之一。作為獨立審計準則研究的資深專家,自1994年加入中國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準則組以來,直接參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第一至第七批共90余個項目的研究,起草和修訂工作,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做出了重要貢獻。他撰著的《獨立審計準則研究》《高級審計研究》是國內該領域主要代表作之一,他主編的《獨立審計學》《審計與鑒證服務》均為國內該領域第一部系統闡述獨立審計和鑒證服務的教材,主編的《審計》被評為普通高等教育“十一”國家級規劃教材的精品教材。劉明輝教授認為,建立和完善獨立審計準則是實現注冊會計師審計規范化、法制化、國際化和現代化的必然要求;審計準則的實質在于規范,審計準則對于保證審計質量、減少審計失誤、保護審計人員、為審計本身提供可信性等有其積極作用,也有其負面影響;制定獨立審計準則必須考慮經濟環境、政府部門、法律體系以及審計歷史等因素的影響,與審計環境相一致。
劉明輝教授在現代財務管理與分析領域頗有成就,先后發表、出版了大量著述,如《財務管理原理》、《企業財務管理》、《財務管理》《財務成本管理》《公司財務理論》(譯著)、《廠內銀行的理論與實務》等著作和論文,著重研究了財務管理理論與方法、企業經濟活動分析,財務報表分析等問題。劉明輝教授指出,會計報表是衡量企業經營成果與財務狀況的晴雨表,經濟活動分析是引導企業正確進行經營決策的信號彈。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企業經濟活動分析應不斷加強預見性、及時性、全面性、針對性和科學性,財務分析要向制度化、系統化、電算化和現代化的方向發展。
論文提要:本文試圖從制度經濟學的角度出發,對我國審計準則的制定和變遷進行探討。
一、從制度經濟學角度分析審計準則的制定
(一)審計準則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改革開放30年來,無論農村還是城市,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反反復復都是圍繞產權改革展開的。只有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才能建立市場經濟的主體——企業。為什么說審計準則的制定有助于明晰和界定產權呢?從審計的發展史來看,審計是基于兩權分離的需要而產生的。透過審計報告,所有者可以了解經營者履行義務的情況,了解自身資本的保全與增值狀況;而經營者通過獨立第三方的審計,解脫其對產權維護的責任,并獲得相應的收益,這種利益按照契約安排實質上是經營者投入人力資本的產權收益。可見,審計實際上是以協調財產所有者與財產受托管理者之間內在利益沖突關系的一種外在社會保險機制,它既要保護委托者的利益,又要體現財產經營人的利益,按產權的觀點則是滿足不同產權主體的平等要求。因此,審計是與產權制度及其運行密切相關的,審計準則體現了對特定產權主體的保護。
(二)審計準則有助于降低交易費用
首先,審計準則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體現在降低審計交易中的信息費用。審計交易中,有關審計委托人不僅要了解關于審計主體的聲譽評價、業務能力評價,還要了解他們遵守協議的意愿。獲取這些信息是要付出成本的,這些成本可稱為信息費用。審計準則可以提供規范審計行為的基本標準,把不同方面的這些標準聯系起來有助于評價各個審計主體的聲譽,進而幫助委托人簡化決策程序,根據其潛在伙伴以往的行為方式去推斷自己未來最有可能的行為方式,從而產生對未來立場的合理預期。
其次,審計準則降低了監督制裁費用。對于根據理性原則進行損益計算的審計主體而言,違反制度規則的凈收益必須超過由于這一行動而產生的凈成本。如果他們由于違反制度而受到制裁,那么他們就要把這種制裁帶來的損失納入到成本收益分析中。由于對聲譽的珍視,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審計主體即使是在“短視的自利”要求與審計準則的要求不相一致時,也會遵守審計準則,履行與之相關的審計協議,從而可大大降低用于監督制裁機會主義行為的費用。
最后,審計準則降低政府監管成本。審計準則是市場經濟的游戲規則之一,是參與市場交易的一套標準。對于制定和監督這些規則是否得到有效執行的監管者來說,完善和可操作的審計準則可以減少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因為缺少制度或制度模糊都助長政府官員的尋租行為,導致他們把主要精力放在政治權利的分配上,而不是建立促進市場競爭的秩序上。因此,一套邏輯井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審計準則體系有助于降低政府的監管成本。
二、我國審計準則變遷的原因
為什么會發生制度變遷?其原因在于制度的穩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人對利益極大化的追求之間的沖突。
(一)制度的穩定性。穩定性是制度存在的理由,又是制度變遷的原因。制度作為人們的行為規范,是現實的和具體的,而且也不能自行改變。人們一方面需要制度提供的穩定功能;另一方面又會被其穩定不變性所困擾。原因在于制度在沿時間空間展開的過程中,會由于條件和環境的變化而失去原有的許多功能,原來適宜的制度就變成了過時的制度。制度不能改變的事實就要求人們主動采取行動,改變或打破舊的穩定性,建立新的穩定性。
(二)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環境的變動性和不確定性,一方面源于物質世界的運動,人類對其尚未認識或有一定認識,但卻無法應對,人類在很大程度上只能被動地接受它們的影響;另一方面人類通過對物質世界的改造,在達到目的的同時產生了意想不到的副產品。如果環境不發生變動,則人們一旦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就不必再為之操勞,制度變遷就不會發生:但世界是運動、變化、發展的事實,要求人們適時改變和調整已有的行為規則才可能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三)利益極大化的努力。制度有正式與非正式之分,對于非正式制度,由于它取決于個人對收益和成本的計算,只要違反非正式制度的收益大于違反的成本,個人就有動力違反已有的規則,并逐步導致制度變遷。對于正式制度,由于“搭便車”的困擾產生供給不足,而在作為正式制度專業化供給者的國家出現后,制度供給以新的方式出現,但這并不違背個人利益極大化原則。如果個人不存在利益極大化的追求,制度變遷也不會發生。
審計準則毫無疑問也是一項制度,作為一項制度必然會發生變遷。新準則代替舊準則是制度穩定性、環境變動性和不確定性及利益極大化追求三者之間持久沖突的結果。合理的制度沿著時間空間展開后逐漸會變得不合理,人們唯一的選擇就是改變失去了合理的制度,創造新的合理制度,即制度變遷就是在約束條件改變的條件下對制度的重新求解。
三、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模式
(一)根據制度變遷的主體不同來考察。制度經濟學中將制度的變遷劃分為不同的模式,從制度變遷的主體來考察存在需求誘致性變遷和強制性變遷。兩種變遷模式有聯系,也有區別。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兩種變遷的主體、優劣勢以及面臨的問題都各不相同。然而,在社會實際生活中,不能孤立地看兩種變遷模式。誘致式變遷與強制式變遷是很難劃分開的,它們相互聯系、相互制約,共同推動社會的制度變遷。
制度變遷是一個需要付出時間、努力及費用的過程,以最少的費用獲得最佳的制度安排,就是合乎理想的制度安排。制度創新者首先發現新制度的“潛在利潤”,為了讓這種潛在利潤內部化,他們有強烈的制度變遷渴望與意愿。然而,“搭便車”是制度變遷所固有的問題,致使制度的供給不足。這時,作為制度變遷的一個重要主體——國家就可以采取行動,利用強制性的變遷來矯正制度供給的不足。
在此還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每一個人都贊同制度的變遷,個人是通過成本一收益分析來決定是否同意制度變遷的,當由于變遷帶來的成本大于收益時,個人就會組織新制度代替舊制度。然而,一個制度的好與壞不能以個人為標準,只要社會總的凈收益大于零就應該進行變遷。但是,如果沒有政府的強制性變遷為保證,僅僅靠誘致性的自發變遷,則可能會受到方方面面的阻礙,導致變遷難以徹底、時間漫長以及變遷的成本過大。同樣,僅依靠政府的“暴力優勢”實施強制性變遷,不考慮社會大眾是否真正有對變遷的需求,則同樣會產生不利的影響。
從制度變遷的主體角度分析,我國的審計準則修訂、審計準則的變遷模式同樣不能簡單的歸為任何一類。目前,我國的審計準則是由政府統一制定、頒布,形式上看來是強制性的制度變遷。但從其變遷的深層次考慮,隨著經濟環境的變化,人們的意識形態和道德觀念發生了相應的改革,必然要求制定新的制度準則,以實現經濟利益格局的重新分配,從而促進制度變遷的發生。此外,我國審計準則在制定過程中會聽取和征求有關審計人員的意見和建議,其制定準則的過程在一定程度上是建立在民主之上的。因此,我國審計準則的變遷充分體現了誘致性與強制性兩種模式的聯系與不可分割。
(二)根據制度變遷的速度不同來考察。從制度變遷的速度來考察,存在激進式的制度變遷和漸進式的制度變遷。我國審計準則變遷走的是漸進式變遷道路,通過新制度的不斷發展來逐漸縮小舊制度的空間,最終達到整體變遷的目標,因此具有以下特征:
1、邊際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沒有按照一個理想模式和預定時間表進行,而是依變遷所遇到的問題而定。根據在各個階段形成新的制度均衡的約束條件,選擇正確的目標以合理的使用力量。從實施成本的角度來看,我國審計準則國際化變遷是一種邊際性的變遷。變遷通常總是從原有的審計準則的“邊際”即不均衡最嚴重、獲利性最大、機會成本最低、最易于推行和展開、成本和阻力最小的那一點開始,每一次變遷進展的深度都會達到而且也僅僅達到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相等的一點,因此每一次審計準則的變遷都交易達成。
2、局部性。我國審計準則變遷通常是從某一特定制度安排開始進行改變,逐漸擴展與其有關的其他制度安排,化整為零,通過分步實施向未來分攤巨額成本。從摩擦成本來看,局部性變遷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一直注重過程的可控性和穩健性,強調各社會集團之間的利益均等和利益補償機制,使得各社會利益集團在整個制度變遷過程中基本達到其福利的帕累托改進。
3、路徑依賴性。所謂路徑依賴是指制度變遷一旦在自我增強機制下選擇了一條路徑,它就會沿著這條路徑走下去。也就是說,一次偶然的機會會導致一種解決方法,而一旦這種方法流行起來,它會導致這種方法進入一定的軌跡,在報酬遞增和自我強化機制的作用下,它的既定方向在以后的發展中得到強化。在我國審計準則變遷中,舊制度在國際化過程中的頑強維持和向新制度的滲透,使得路徑依賴性非常強,出現一系列過渡性的制度安排。
四、我國審計準則變遷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 注冊會計師; 持續經營; 審計準則; 修訂
從2012年1月1日起,《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24號——持續經營》和其他37項修訂后的審計準則正式實施。該項準則是財政部1999年首次頒布實施《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17號——持續經營》后,實施第三次準則修訂的一項主要成果。持續經營審計準則的此次修訂,不僅對舊準則體系進行了適當的補充完善,而且還刪除了舊準則中一些爭議較多的條款,有助于注冊會計師全面充分履行持續經營審計責任,提高持續經營審計質量,從而保證會計信息使用人能及時準確了解企業的持續經營能力,作出正確的投資決策。
一、補充了適用持續經營編制基礎的財務報表范圍
對于持續經營編制基礎的財務報表適用范圍,現行準則第二條規定:“通用目的財務報表是在持續經營基礎上編制的,除非管理層計劃將被審計單位予以清算或終止經營,或者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現實可行的選擇;而特殊目的財務報表可以根據需要按照(或不按照)以持續經營為基礎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編制(例如,在特定國家或地區,持續經營基礎與某些按照計稅核算基礎編制的財務報表無關)。”該條款對持續經營基礎應用于不同目的財務報表的強制性進行了區分,明確規定持續經營編制基礎對通用目的財務報表具有強制性,而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不具有強制性。此外,對應用于通用目的財務報表的例外情況也作出了合理規定。該規定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明確持續經營審計的報表范圍,減少審計工作的盲目性。
二、補充了企業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會計責任范圍
對于企業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會計責任,現行準則的第三條和第四條分別作出了如下規定:“某些適用的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并規定了與此相關的需要考慮的事項和作出的披露。相關法律法規還可能對管理層評估持續經營能力的責任和相關財務報表披露作出具體規定。”“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可能沒有明確要求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評估。然而,如準則第二條所述,由于持續經營假設是編制財務報表的基本現行原則,即使其他財務報告編制基礎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管理層也需要在編制財務報表時評估持續經營能力。”根據以上兩條規定,無論企業編制財務報表時選擇持續經營編制基礎或非持續經營編制基礎,評估持續經營能力都是企業必須承擔的會計責任。該補充規定將有利于強化企業承擔的會計責任,促使企業更加完整地提供持續經營能力方面的關鍵信息,同時有助于明確區分企業的會計責任和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避免企業和注冊會計師之間相互推卸責任。
三、要求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進行充分溝通
現行準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與治理層就識別出的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進行溝通,除非治理層全部成員參與管理被審計單位。與治理層的溝通應當包括下列方面:1.這些事項或情況是否構成重大不確定性;2.在財務報表編制和列報中運用持續經營假設是否適當;3.財務報表中的相關披露是否充分。”該規定要求注冊會計師就持續經營假設的運用適當性與披露充分性與被審計單位治理層進行溝通,目的是為了讓被審計單位治理層充分了解企業持續經營能力現狀,全面履行對財務報告過程的監督責任,從而降低財務報表重大錯報風險,最終降低審計風險。
四、刪除了舊準則對重大疑慮事項的列舉規定
對于重大疑慮事項,舊準則第七到十條采用列舉法對重大疑慮事項按照財務、經營、其他三大領域25類事項進行了詳細列舉,要求注冊會計師在作出審計判斷時必須對號入座。對此,現行準則第十六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根據獲取的審計證據,運用職業判斷,確定是否存在與事項或情況相關的重大不確定性,且這些事項或情況單獨或匯總起來可能導致對被審計單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如果注冊會計師根據職業判斷認為,鑒于不確定性潛在影響的重要程度和發生的可能性,為了使財務報表實現公允反映,有必要適當披露該不確定性的性質和影響,則表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由此可見,現行準則刪除了舊準則對重大疑慮事項的復雜判斷標準,僅要求注冊會計師從潛在影響的重要程度和發生可能性兩個方面對重大疑慮事項作出判斷。現行準則的簡化處理,不僅避免了舊準則無法完全列舉重大疑慮事項的弊端,而且還廢除了舊準則提出的“巨額”、“過度”、“長期”等模糊判斷標準,有利于提高審計準則的可操作性。
五、刪除了舊準則對影響審計意見類型的極端情況規定
對于影響審計意見類型的極端情況,舊準則第三十二條曾作出如下規定:“在極端情況下,如同時存在多項重大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出具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不是在審計意見段之后增加強調事項段。”由于很難完整準確界定極端情況,為了避免注冊會計師利用準則的操作空間,將無法表示意見人為變通為加強事項段的無保留審計意見,現行審計準則刪除了此項規定。
六、刪除了舊準則對減輕超期事項審計責任的規定
對于超出評估期間重大疑慮事項的審計責任,舊審計準則第二十五條規定:“除實施詢問程序外,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設計其他審計程序,以測試是否存在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現行持續經營審計準則第十四條規定:“注冊會計師應當詢問管理層是否知悉超出評估期間的、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能力產生重大疑慮的事項或情況。”對比新舊準則的措辭,不難發現,現行準則刪除了舊準則中“注冊會計師沒有責任設計其他審計程序”等意在減輕超期事項審計責任的提法,目的是為了促使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對超出評估期間重大疑慮事項的審計責任,擴大持續經營審計的覆蓋面。
【參考文獻】
[1] 張曉嵐,張文杰.持續經營不確定性審計意見的異質性研究[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10.
[2] 崔婧,門韶娟.新持續經營審計準則縮小審計期望差距的表現[J].商業會計,2010(4):47—48.
關鍵詞:風險導向審計 審計風險 策略
險導向審計是以系統理論與戰略管理理論為指導,以企業的經營風險為導向,以重大錯報風險的識別、評估和應對為主線,能更好地分配審計資源,提高審計效率,保證審計質量,適應審計環境變化,縮小審計期望差距。與傳統的審計模式相比,風險導向審計具有顯著的優越性,然而,作為一種新的審計模式,由于在我國才剛剛起步,受各方面條件的限制,其在我國的應用還存在很大的障礙。
一、 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應用中存在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在應用風險導向審計時,審計人員通常需要了解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以識別、評估財務報表層次和認定層次的重大錯報風險。如果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薄弱,管理層就會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在這種情況下,注冊會計師要出具內部控制的審計報告,這不僅要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進行符合性控制測試來評估風險,而且在進行操作時還會遇到諸多困難甚至是重重阻力,就無法對審計項目總體風險的影響程度進行量化,從而使風險導向審計正常實施的效果大打折扣。
(二)審計人員執業素質有待提高
風險導向審計最顯著的特點是將被審計單位置于一個特定的行業、法律、企業管理、內部控制、資金管理、信息技術等環境中,研究被審計單位有無經營風險,這些經營風險能否引起審計風險,研究被審計單位有無舞弊動機,這些舞弊動機能否引起審計風險。這就對注冊會計師的綜合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不僅要求注冊會計師熟悉審計、財務、會計專業的相關知識,而且還要掌握企業戰略管理、市場營銷分析、經營業績評價、金融風險分析、信息系統技術等一切與公司運營相關的管理學知識,更要具有較高的風險分析能力與專業判斷能力,此外,注冊會計師還要擁有豐富的執業經驗。但目前我國注冊會計師大多為熟悉審計、會計、工程技術方面的人才,適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復合型人才稀少。根據有關調查顯示:我國審計隊伍的知識結構以會計、審計人才為主,比重高達65.55%,工程技術等專業人才僅占13.13%,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更是少之又少,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三)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接軌
審計準則國際化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趨勢,2004年12月15日,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理事會通過并實施了審計風險準則,為了與國際接軌,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并評估重大錯報風險》、《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實施的程序》等多項新的審計風險準則,也將審計風險的理念引入了我國的審計準則中。筆者認為,由于不同國家所處的社會、經濟、政治、法律、文化環境等不盡相同,如果急于求成,采取冒進的方式直接與國際審計準則接軌,帶來的風險將會是巨大的。目前,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外部監管機制尚不完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還比較薄弱,國情決定了我國審計準則國際化進程必須要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分階段逐步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
(四)會計師事務所缺乏完善的信息數據庫
會計師事務所必須要建立功能強大的信息數據庫,以滿足審計人員在風險評估時充分了解企業的經營發展戰略、風險流程管理、經營業績衡量、企業綜合計劃、財務重大投資、資源優化配置、資金合理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目前,盡管會計師事務所搭建了相關的信息化網絡平臺,但其掌握的信息數據主要依賴于以往開展審計工作時對相關資料的積累,而這些資料大部分是滯后的,不能及時地反映當前被審計單位的業務現狀。此外,國內很多會計師事務所對行業風險和企業經營風險缺乏了解,信息數據庫及其配套的軟件研發遠不能滿足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需求。
(五)我國審計行業的法律法規不完善
我國目前判定注冊會計師應承擔法律責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刑法》、《公司法》、《證券法》、《注冊會計師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司法解釋等。雖然這些法律法規對規范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實際應用中卻存在著相互沖突、法律用語籠統等問題,導致我國注冊會計師承擔的法律風險較小,有悖于構建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方法的初衷。例如,雖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11日了《關于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但對于其中諸如“不實報告的認定”、“注冊會計師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和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等問題還是未能有一個清晰的解釋,而這些問題的存在將導致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具體實務應用中缺乏相應的審計指南。
二、 我國發展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應對策略
(一)加強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
國際先進的內部控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表明,內部控制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強大動力。當前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不健全以及經理人信息控制權的存在,客觀上妨礙了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應用。所以,應從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機制入手,在優化公司治理框架的前提下,從企業內部控制的設計、運行、評價和改進四個環節建立與完善內控機制,強調高層管理者的控制責任,關注對所有風險的識別與評估,重視企業的日常控制活動,抓住內部審計監督評價環節。
(二)提高審計人員的執業素質
風險導向審計的實施,要求審計人員必須具有較高的發現問題、分析問題及解決問題的能力,必須注重知識結構的更新和知識面的拓展,熟知相關的法律、法規,掌握現代化的管理知識,必須具有敏銳的洞察力和判斷力。因此,為了使審計人員更好地適應現代風險導向審計,首先,在知識體系方面,要及時調整培訓思路,拓寬人才培養渠道,充分利用各種資源完善注冊會計師的知識結構體系,積極探索培養高層次人才的途徑。其次,在人員配備方面,對審計隊伍要進行優化組合,改變會計師事務所單一型的人才結構,注重聘用一些精通法律、工程技術、計算機等非審計、會計專業方面的人才,對審計項目小組進行科學的人員配備,促進人才結構的多元化。最后,在審計業務執行中,注冊會計師應保持客觀獨立性,并堅持職業懷疑態度,嚴格執行審計程序。
(三)采取漸進式的方式實現與國際準則的趨同
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接軌,有利于創造更為理想的投資環境,以吸引外資;有利于構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促進我國經濟走向世界;有利于加速實現審計自身的現代化進程。由于現行的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主要是在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環境的背景下制定的,而我國正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環境還很不完善,在會計信息使用者、企業業績評價與監督、商業環境、市場體系的發育程度以及現有審計人員的知識水平和素質等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環境差距還很大。因此,在與國際審計準則的協調上,我們的原則應是,既要吸收借鑒國際審計與鑒證準則,盡量與國際準則協調,又要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不能簡單地照搬國際審計準則。
(四)建立功能強大的信息數據庫
實施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審計人員必須要掌握宏觀經濟環境、外部監管環境、法律環境、行業狀況、經營風險、財務狀況等方面的信息,以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而會計師事務所只有建立功能強大的信息數據庫,才能滿足注冊會計師了解企業發展戰略、評估企業經營風險、進行經營業績衡量等的需要。會計師事務所應按類別、行業收集、存儲、更新注冊會計師運用風險導向審計所需掌握的會計和審計等方面的知識以及客戶所在行業的相關信息、各種審計案例等資料,從而整合成一個能夠獲取充分信息的網絡化平臺,便于注冊會計師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方便、快捷地獲取相應的資料,以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服務質量。
(五)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約束機制
我國司法訴訟沒有體現“深口袋”理論,即當出現審計失敗時,一旦注冊會計師不能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必須承擔沉重的法律責任。在美國,沉重的法律責任與高昂的訴訟成本迫使企業的財務報表更加穩健,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行為更為謹慎。研究表明,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加大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對于抑制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而言,其長期性政策效應優于加重對提供虛假會計信息企業的處罰,因此完善法律環境有利于審計人員做出正確的選擇。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刑法》、《注冊會計師法》雖然都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但這些法律法規都以行政責任為主,以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為輔,其中關于民事賠償責任的規定最為薄弱。因此,我國立法部門應加緊修訂相關的法律法規,建立民事賠償機制,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執法部門要加大對注冊會計師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以強化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風險意識。
風險導向審計是經濟發展的產物,是能使審計資源得到優化配置、提高審計效率的先進審計方法,我國經濟正處于高速發展時期,在我國開展風險導向審計是形勢發展的需要。我國應根據實際國情采取適當的措施以保證風險導向審計的正常開展,使其更好地服務于我國的審計工作;我國審計人員也應接受和運用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與審計模式,在執業的過程中,將風險評估貫穿于審計工作的全過程,不斷探索風險導向審計的方法,將風險降至最低可接受水平,以提高注冊會計師的執業能力。與此同時,我國應該在借鑒國際研究成果與實務經驗的基礎上,不斷研究和開發與我國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審計技術方法。此外,我國還應不斷優化審計環境,完善注冊會計師的法律體系建設,加大其法律責任。最后,政府監管部門要強化監督,以更好地推進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的應用步伐。
參考文獻:
1.賈俊耀,劉素珍,朱彥清.試論風險導向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中國總會計師,2010,(01):120.
2.朱璇,趙新建.審計環境對我國實施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的影響研究[J].商品與質量?理論研究, 2011,(04):81.
3.張春艷.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在我國應用中的障礙及改進措施[J].中國管理信息化,2012,(02):31-32.
4.安曉蓉.淺談我國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西部金融,2010,(03):64.
5.徐洪梅.現代風險導向審計應用存在問題及建議[J].黑河教育,2010,(12).
6.郭靜娟.淺談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及其在我國的應用[J].新財經(理論版),2011,(02):241.
7.李國.試析風險導向審計的適用性[J].中國總會計師,2009,(02):55.
8.黃鋼.風險導向審計模式下的審計風險應對研究[D].沈陽理工大學:會計專業碩士論文,2010,(03):40.
9.廖文凱.風險導向審計在實際應用中存在的問題[J].審計與理財,2008,(07):41.
10.萬方.現代風險導向審計及其應用研究[D].廈門大學:會計專業碩士論文,2007.
作者簡介:
【關鍵詞】 信息系統;審計線索;審計規范;審計風險
1954年,通用電氣公司運用計算機進行工資核算成為企業運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開端。計算機信息系統有利于企業經營管理效率的提高,成為企業經營管理必不可少的工具,然而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對審計線索、審計工作以及審計規范等方面產生了巨大影響。因此,筆者從計算機信息系統對上述三方面的影響對該領域的文獻進行回顧與評述。
一、對審計線索的影響
(一)對審計線索影響的文獻回顧
審計過程實質上是不斷收集、鑒證和綜合運用審計證據的過程。在手工數據處理系統中,存在著大量肉眼可見的審計線索,對手工數據處理系統的審計,就是建立在這種肉眼可見的審計線索之上。而在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傳統的憑證、賬簿、報表等文字記錄消失,取而代之的是存儲在電子介質上的相關信息。對于組織來講,信息技術的運用給企業帶來了新的商業風險,例如日益依賴于計算機系統,消除了傳統的紙質審計線索,在電子媒介上保留記錄,日益依賴于交易伙伴,減少人為因素的介入,依賴于EDI網絡、數據交易系統和過程(Pearson,1996;Pirie & Sheehy,1996;
Ratnasingham1998;Cullen,1995),越來越多的組織開始關注保存信息系統審計線索問題(Caroline Allinson,2001)。紙質記錄的消除也給管理層和審計人員帶來了相當重要的問題,紙質記錄仍然需要被保留,因為它們可以保證“充分的數據以恰當的格式和足夠長的時間被保留,以滿足法律和審計的需要,提供會計責任的依據”(Jamieson,1994)。審計師事務所應當強調對控制的可靠性測試,而不是實質性測試,因為隨著對計算機控制的日益依賴,減少紙質文檔,審計線索將不會長時間的在線保留。由于審計證據類型和地點的改變,僅有少量紙質文檔或者沒有紙質文檔,傳統實質性測試將很難執行,這時也會考慮大量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Jamieson,1994)。審計人員不能認為EDI環境是更加簡單和自動化,在執行控制測試時,識別證據的類型和地點與以紙介質為基礎的系統不同,審計人員需要測試和評估電子簽名,更進一步的,審計人員需要執行對相關控制和主要證據更廣泛的收集,超越具體循環或子系統提供必要的證據。同時,一些形式的證據由于在組織、交易伙伴或增值網(VAN)中信息保留政策,不可能存在很長的時間。審計人員需要考慮將什么時候收集證據(Stein & Rittenberg,1995)。計算機網絡環境已經對審計活動產生了重大影響,有必要以風險導向審計觀念為主導,實施計算機網絡環境下的詳細審計。網絡環境下的詳細審計應當借鑒早期詳細審計的具體做法,將詳細審計的重點定位于系統的輸入口,對于電子化、網絡化的原始憑證,在進行逐項審計之前,必須對其網絡傳遞安全性進行確認(莊明來,2003)。審計線索的變化也對審計準則的制定與頒布產生了重要影響。在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2006年頒布的審計準則之中,多處涉及電子審計證據的獲取與檢查,以及其可靠性和相關性鑒證,其中《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明確將電子介質的記錄形式列為審計證據,同時認為它比口頭形式的審計證據更可靠(莊明來,2008)。
(二)對我國審計規范制定的啟示
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運用從審計線索中排除了紙質文檔,其本質是消除了許多傳統的內部控制方式,需要審計人員在思想觀念、審計工作組織方式等方面發生深刻的轉變。審計線索的變化也催促著制定與相關審計規范以應對審計線索發生變化后的審計取證問題。ISACA為應對審計線索發生變化后,審計取證所面臨的各方面問題,并實施了信息系統審計指南第22號《計算機取證》。在審計指南第22號中,ISACA首先對計算機取證進行了定義,其次對審計人員在審計取證中的電子數據傳輸有效性識別、各方交易內容的識別、欺詐識別以及審計取證中的數據保護、數據獲取和審計報告中審計證據選取等問題提供了相應的指南。因此,為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審計線索的影響,我國審計準則制定機構應盡快制定與頒布計算機取證方面的規范。
二、對審計風險的影響
(一)對審計風險影響的文獻回顧
信息技術的運用歷來都是一把雙刃劍,在提高財務審計、績效審計以及信息系統審計效率的同時,也給審計機構或審計人員帶來了不容忽視的審計風險。信息技術的發展給組織帶來了新的風險,內部審計人員、外部審計人員以及IT專家應當在評估和管理這些風險的過程中扮演重要的角色,但通過調查發現內部審計人員主要集中于傳統IT風險與控制,例如IT資產保護、應用程序、數據完整性、隱私和安全,很少關注系統的開發與獲取問題(Dana R. Hermanson etc,2000)。進行信息系統審計時,必須識別與新技術相聯系的風險,內部審計應該通過建立、監測預警指標和運用一套完整的風險評估程序關注高度優先領域。有意義的早期預警指標能夠識別威脅以及提供精確程度高的現場指標,對現場指標的需求是基于對沒有檢測到的威脅經過一段時間可能會發生的考慮(Burns & Sorton,1991)。同時,Burns和Sorton還認為電子信息傳輸中的早期預警指標應該強調揭示三種類型風險因素,即固有風險、控制風險和控制結構風險。Sally Wright和Arnold M. Wright(2002)通過對五大會計師事務所的信息系統審計人員進行調查發現,識別供應鏈ERP子系統與支付子系統存在著較高的控制風險和安全風險。對企業ERP系統的鑒證活動應將重點放在對系統過程的鑒證,而不是將重點放在信息系統輸出結果的鑒證上。Kinney(2003)認為理解信息技術對風險、風險評價和風險管理的影響,需要深入理解外部因素和內部因素在企業組織運用信息技術中的不同影響。Diane Janvrin等(2009)對與計算機相關程序的運用以及控制風險評估和事務所大小是否影響計算機相關審計程序的運用進行了實證檢驗,研究結果發現計算機審計程序的運用取決于審計人員對被審單位系統的了解以及與計算機相關的內部控制的測試。而且,42.9%的審計人員計算機審計程序的運用依賴于內部控制,這個比例在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會更高。
(二)對我國審計規范制定的啟示
信息系統的風險,同其它審計對象的風險相比,更具有隱蔽性,破壞性更強,舞弊手段及方法更為先進。為引導信息系統審計人員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審計風險的影響,強化信息系統審計風險的管理與控制,有關風險評估方面的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國外準則制定機構相當關注信息系統審計風險問題,為引導審計人員應對審計風險,ISACA早在2000年就的信息系統審計指南第13號《審計計劃中風險評估的運用》。我國在信息系統審計的風險評估方面還基本上處于空白狀態。因此,為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對審計風險的影響,我國審計準則制定機構應盡快制定與頒布信息系統審計風險評估方面的規范。
三、對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影響
(一)對信息系統審計規范影響的文獻回顧
電子數據處理、MIS、ERP等信息系統在企業的廣泛應用,改變了人類社會利用信息資源的能力與方式,但隨著信息技術應用的普及,利用信息技術進行欺詐和舞弊的犯罪事件也不斷出現。1973年1月,美國“產權基金公司”的保險經驗商利用計算機進行欺詐,詐騙金額高達數億美元,負責該公司審計的事務所也被判賠償損失,這件事情引起了美國審計界的震驚,使得人們開始重視信息系統審計 。國外審計準則制定機構為滿足信息系統審計實踐的需求也不遺余力的致力于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制定與頒布。AICPA于1974年發表了《電子數據處理對審計人員影響的調查與內部控制評估》成為對電子數據處理系統實施審計的標準,為信息系統審計提供了指導和依據。日本注冊會計師協會也于1976年發表了《使用電子計算機的會計組織的內部控制制度質問書(修訂案)》、《電子數據處理系統的審計標準及審計過程案例》和《電子數據處理系統審計方法》等,作為對信息系統審計執行的強制標準。美國EDP審計師協會1984年的《EDP控制的目標》提出了信息系統的系列控制標準,隨后于1987年了《信息系統審計的一般準則》,為信息系統審計活動提供了一般準則,指導審計人員的審計實踐活動。而日本通產省下屬的“計算機安全研究會”于1985年發表了《IT審計標準》,認為“隨著信息系統網絡化的進展,僅僅是系統內部的審計是不充分的,有必要盡早地引入由具有專門知識與技術的、與系統沒有直接關系的第三方(信息系統審計師)對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等進行全面檢查……”等觀點。
進入20世紀90年代以后,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使得信息系統越來越復雜化及網絡化,如何確保信息系統的安全、可靠和有效變得越來越重要,審計實踐對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需求也日益強烈。美國EDP審計師協會也于1994年正式更名為信息系統審計與控制協會(ISACA),致力于信息系統審計準則、審計指南以及審計程序的頒布。截止2010年4月,ISACA共了16項基本準則、41項審計指南和11項作業程序,對信息系統審計的程序、技術、方法以及目標等進行了詳細深入的規定。為配合外部審計人員的信息系統審計活動,國際內審協會(IIA)為適應信息系統審計的需要也于2006年頒布了IT風險評估指南(GAIT)與全球技術審計指南(GTAG),GAIT是為管理者和外部審計師提供了一種識別IT控制中的關鍵控制點的方法,而GTAG中用于解決董事會和高級經理關心的問題,提供了有關信息技術管理、控制或安全方面最及時的問題。截止2009年9月,IIA共了12個全球信息技術審計指南。與此同時,IT治理協會(Information Technology GovernanceInstitute,簡稱ITGI)在吸收借鑒了41個國際性文檔研究成果的基礎上于1996年、1998年、2000年、2005年分別頒布了Cobit1.0,Cobit2.0,Cobit3.0,Cobit4.0,并于2007年5月將Cobit更新到4.1版本。信息系統審計領域這一系列規范有利于指導審計人員從事信息系統審計活動,為整合信息系統審計領域的已有規范,并彌補ISACA所的基本準則、審計指南以及審計程序的不足,ISACA于2008年4月又推出IT鑒證框架(ITAF),借助統一的框架整合這些規范。盡管ITAF目前還只是一個由基本準則(包括一般準則、執業準則和報告準則)、審計指南、工具與技術三部分組成的框架結構,但ISACA則希望ITAF作為一個“活文檔”,可以在該框架下不斷完善。
隨著我國企業信息化、政務信息化等工程的開展,信息系統審計實踐也得到迅速發展,“透過計算機審計”①已經成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以及注冊會計師審計對信息系統審計的必然。在計算機信息系統與網絡環境的影響下,我國政府和信息系統審計實踐部門也開始重視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制定與。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在2005年了《計算機審計操作規則》、《審計中間表創建和使用管理規則》和《數據分析報告撰寫規則》等操作規則之后,又于2006年9月了《信息系統審計操作規則》、《網上審計操作規則》以及《審計數字化應用規則》等審計信息化建設的規則。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為了規范組織內部審計機構及人員開展信息系統審計活動,保證審計質量,于2008年根據《內部基本審計準則》制定并頒布了《內部審計具體準則第28 號――信息系統審計》。盡管“內審準則28號”存在諸多缺陷,卻是我國第一個真正意義上的信息系統審計準則。與此同時,為了應對信息系統廣泛應用企業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越來越多的學者也開始關注如何在當前條件下完善我國的信息系統審計規范體系,以指導信息系統審計實踐。李丹(2002,2003)對我國開展信息系統審計的緊迫性、面臨的問題以及未來的發展前景進行了研究,認為我國信息系統審計面臨的問題包括審計觀念的轉變、信息系統審計的專業人才以及行業準則與實務指南,應加快行業準則與實務指南的制定。汪家常、許娟(2003)認為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計算機審計準則缺乏操作層次規范,弱化實際應用性,內容時效滯后,內控制度過于籠統,審計風險評價乏力,重構我國計算機審計準則系統,應本著系統性、完整性、實用性原則,科學規劃一般準則和具體審計指南。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制定計算機審計準則時,應保持中國特色。王景東(2003)認為目前我國信息系統審計是計算機審計中最為薄弱的環節,既沒有形成一個較為完善的能夠指導實踐的規范和準則體系,也沒有較為成熟的適合實踐的可供借鑒的案例和經驗。胡曉明(2005)提出我國應在國家審計署下成立專門的信息系統審計研究中心,負責對信息系統審計標準、操作指南、職業規范體系進行研究。陳婉玲、楊文杰(2006)在介紹了ISACA的信息系統審計準則及其發展的基礎上,簡要討論了我國計算機審計發展的現狀與準則建設情況,提出了我國在建設信息系統審計準則體系時,可以借鑒ISACA的做法,也采用三個層次體系結構,以基本準則為核心,統領審計指南和作業程序,從而使整個準則體系不斷擴展、完善。唐志豪(2007)認為信息系統審計包括技術性規范和社會性規范,其中技術性規范是指信息系統審計標準,社會性規范是指審計職業道德規范和法律規范。莊明來、吳沁紅、李俊(2008)回顧了與信息系統審計相關的規范發現,我國信息系統審計人員開展信息系統審計主要參考ISACA組織頒布的信息系統審計準則和我國審計準則中關于計算機審計的部分,這種現狀不適合我國信息化快速發展的現狀,也不適應信息系統審計事業的發展。我國在制定專門的信息系統審計準則時應注意準則體系問題、準則制定的方法問題以及信息化相關法規的完善等方面。張金城、黃作明(2009)對我國與信息系統審計相關的規范進行了回顧,認為我國至今仍然沒有正式的信息系統審計準則。
(二)對信息系統審計規范制定與研究的啟示
電子數據處理、MIS、ERP等信息系統的廣泛應用使得原有審計準則已經不能滿足對信息系統審計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審計準則的基礎上,建立一系列新的審計準則以滿足對信息系統審計的需求。國外審計準則制定機構為適應信息社會發展的要求,從20世紀70年代就已經開始對信息系統審計規范進行理論與實務研究,在審計規范的數量與質量方面都優于我國。因此,在呼吁我國相關準則制定機構加快制定適合我國國情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同時,我們還應當認識到,國內學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研究大都在簡要介紹ISACA審計準則以及與計算機審計相關的準則,沒有對ISACA所的信息系統審計準則體系進行完整系統的研究。然而,通過調查研究發現在信息系統審計實踐中,部分審計機構為更好地開展信息系統審計活動已經開始嘗試著頒布適用于指導和約束審計人員行為的信息系統審計操作規則,如審計署京津冀特派辦于2006年9月的審計信息化操作規則,但這些實踐在學術研究中并沒有得到體現,理論研究落后于實踐,沒有真正起到理論指導實踐的作用。
基于以上對國內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研究現狀的認識,我國在信息系統審計規范體系的建設過程中需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厘清信息系統審計理論結構與信息系統審計規范之間的關系進行分析。眾所周知,信息技術發展的摩爾定律使得其發展日新月異,新興的信息系統審計領域不斷出現,分析信息系統審計理論結構與信息系統審計規范之間的關系,有助于在信息系統審計規范制定無法跟上的時候指導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二是對國外信息系統審計規范進行完整、系統的回顧與評述。國外存在著大量諸如ISACA審計準則、GAIT和GTAG以及Cobit等審計規范資源,深入分析這些審計規范有助于夯實我國信息系統審計規范體系完善基礎;三是國內學者對我國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現狀的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介紹我國與信息系統審計相關規范的基礎上,對我國信息系統審計規范供給與需求不均衡的深層次問題缺乏探討。因此,有必要深入剖析我國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現狀;四是分析我國信息系統審計規范的框架結構,同時對我國信息系統審計規范制定的路徑選擇問題進行探討。
【主要參考文獻】
[1] Pearson, M.Auditing in a paperless environment[J].Ohio CPA Journal, 1996, Vol. 55 No. 3:31-32.
[2] Ratnasingham, P.Internet-based EDI trust and security [J].Information Manage- ment and Computer Security, 1998, Vol. 6, No. 1:33-39.
[3] Cullen, S.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implementation and control issues [J].Perspective on Contemporary Auditing, ASCPA Audit Centre of Excellence, 1995:58-66.
[4] Caroline Allinson.Information Systems Audit Trails in Legal Proceedings as Evidence [J].Computers & Security, 2001, Vol.20, No.5:409-421.
[5] Jamieson, R.EDI: An Audit Approach, Monograph Series 7[J].The EDP Auditors Foundation, USA, 1994.
[6] Dana R. Hermanson, Mary Callahan Hill, Daniel M. Ivancevich.Information Technology―Related Activities of Internal Auditors[J].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 2000 supplement, vol.14:39-53.
[7] Diane Janvrin, James Bierstaker, D. Jordan Lowe.An Investigation of Factors Influencing the Use of Computer-Related Audit Procedures [J].Journal of Information Systems, 2009, Vol. 23, No. 1:97-118.
[8] ISACA IS Standards, Guidelines and Procedures for Auditing and Control Professionals [R].ISACA, 2009.
[9] IIA.GAIT Summary[R].2007.
[10] 劉杰.我國信息系統審計規范體系研究[D].廈門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0.
[11] 李丹.美國信息系統審計發展的歷史和現狀[J].中國審計,2008(3):25-27.
[12] 李丹.信息系統審計――傳統審計的一場革命[J].中國審計,2002(3):57-58.
[13] 李丹.信息系統審計系列專題研討(一)信息系統及控制審計的現狀與發展[J].中國審計,2003(1):67-69.
[14] 汪家常,許娟.計算機審計準則體系重構[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5):54-57.
[15] 王景東.財政審計的深化:信息系統審計[J].中國審計,2003(5):77-78.
[16] 莊明來,吳沁紅,李俊等.信息系統審計內容與方法[M].北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2008.
[17] 莊明來,陽杰.美國IT控制的審計規范體系解讀與啟示[J].經濟管理,2009(11):125-129.
[18] 胡曉明.我國信息系統審計的發展戰略研究[J].學習與探索,2005(5):204-206.
[19] 唐志豪.信息系統審計理論結構研究[J].財會月刊,2007(3):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