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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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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1篇

實行何種養老保險模式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發展,在國內外存在廣泛的爭議。美國的一些學者認為,現收現付的養老保險制度,有可能減少個人儲蓄,這被稱之為養老保險對個人儲蓄的“擠出效應”。由于個人儲蓄的減少會降低國民儲蓄率,養老社會保險就會產生對于一國經濟發展的不利。最先提出這一點的是著名經濟學家費爾德斯坦。他指出:養老社會保險可以從兩個方面影響個人儲蓄:一是政府以現收現付的方式向退休職工提供養老金的承諾會產生一種“資產替代效應”,即年輕職工會把政府提供的養老金承諾視為自己的一種隱性財富,是個人養老儲蓄的一種替代品,從而減少自己在工作期的退休儲蓄。二是養老社會保險可能誘使人們提前退休,而提前退休意味著工作期的縮短和退休期的延長,這將要求人們在工作期要有一個較高的儲蓄率。這被稱為“退休效應”。養老社會保險對個人儲蓄的凈效應,取決于上述兩個方向相反的效應的力量對比。如果資產替代效應大于退休效應,個人儲蓄就要減少;如果退休效應強于資產替代效應,則個人儲蓄還可以增加。據他估汁,在1929—1971(不包括1941—1946)年間,美國的現收現付制使儲蓄率降低了大約50%,井由此使資本存量與沒有社會保險制度時相比減少了38%。o)但是,一些學者并不贊成費爾德斯坦的觀點。如諾曼·B·特爾認為,即使人們會把政府提供的養老金看成是他們私人退休儲蓄的一種替代品,但他們也會意識到這種養老金的領取是以他們工作報酬的等量削減為代價的。而且,人們的退休收入目標不是固定。因此,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并不一定對私人儲蓄產生系統的影響。

對于積累制,不少經濟學家認為,它可以提高國民儲蓄率。但美國經濟學家亨利·艾隆認為: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障也許可以促進儲蓄,提高經濟增長,但這個結果卻并不一定發生。老百姓也許會通過養活其他形式的儲蓄來抵消部分或全部積累的儲蓄。政府可以通過大量亦字或者減少政府運行的結余來抵消部分或全部儲蓄積累。由于建立社會保障儲蓄的成本很高,國有也許會減少對自身的投資。”在1999年9月世界銀行主辦的“老年保障新思路研討會”上,彼得·奧格薩和世界銀行首席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發表了突破性的論文(養老社會保障制度的十個謬論),對個人賬戶從十個方面系統提出了質疑,其中包括對“個人賬戶制增加國民儲蓄”、“在個人賬戶制下的回報比較高”的質疑。若從儲蓄的角度證明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必須證明積累制能夠帶來更高的儲蓄率;更高的儲蓄能夠成功地轉化為投資;投資能夠有效地促進產出。正如鄭秉文指出:這三個環節中沒有一個環節是必然成立的。

從實證檢驗的情況看,各種觀點似乎都可以得到一些實證材料的支持。例如,據了解,新加坡年輕職工中約有40%的人沒有多少銀行存款,原因是新加坡政府實行完全積累的養老保險,雇主和職工分別按工資總額的 20%繳納費用。實行在這種強制儲蓄后,許多年輕職工沒有多少收入供自愿儲蓄。但是,有材料表明,智利在改現收現付的養老制度為完全積累的養老制度后,國民儲蓄事由1976—1980年的16.7%提高為1994.年的26.6%。

二、不同經濟條件下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

我們認為,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離不開特定的經濟條件。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不僅要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內部的結構,還必須分析它所處的外部條件。依據總需求與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現實經濟可以分為兩種基本類型:一種是需求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不足,而總供給相對過剩;另一種是資源約束型經濟,其基本特征是社會總需求過剩,而總供給不足。經濟條件不同,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發展的影響就不同。

1、資源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資源約束型經濟中,社會總供給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增加供給可以促進經濟增長。按照哈羅德——多馬模型,經濟增長率取決于儲蓄率與資本—產出比的比較。設經濟增長率為G,儲蓄串為s,資本產出率為v,則

G= s

v

由上式可知,經濟增長率與儲蓄率成正比,與資本一產出比成相反。在資本—產出比一定的條件下,提高儲蓄率可以促進經濟增長。因此,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關鍵在于能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和降低資本—產出比。

現收現付制的基本特點是:養老社會保險管理部門以當年的養老保險稅(費)收人滿足當年的養老金支出需要,收支相抵后沒有過多的結余,不能形成數額很大的儲備基金。因而不能通過實行養老保險制度提高社會的儲蓄率。相反,在實行現收現付的條件下,工作人口因為不需為退休后的生活消費擔心,可能相應減少為養老而進行的自愿儲蓄。盡管上還不能肯定現收現付制會降低社會總儲蓄率,但不可能通過現收現付制提高社會儲蓄率,則是可以斷定的。從這個意義上說,費爾德斯坦對現收現付制的批評,對供給不足的經濟是適用的。

實行儲蓄積累制,政府強制性要求參保人為養老儲蓄,從而可以建立起一定規模的養老保險基金。隨著參保人數的增長和積累年限的延長,養老保險基金將逐漸增大。從這個意義上說,實行儲蓄積累式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以提高社會儲蓄率。但是,有以下三個因素將會部分減弱儲蓄積累式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其一,在總收入一定的條件下,居民用于繳納養老保險費的部分大,用于個人自愿儲蓄的部分可能相應減少。其二,要求企業為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積累提供資金,企業用于養老保險的支出增加,可支配用于投資的凈利潤則會相應減少。其三,在現收現付制向儲蓄積累制過渡的時期,如果社會不能以工作人口上繳的養老保險稅(費)支付退休人口的養老金,同時又不降低退休人口的養老支出水平,必須從政府其他收入中列支,從而必然減少政府可用于投資的支出。以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總儲蓄的凈增加額,S代表儲蓄積累制對社會儲蓄的總增加額,S1代表居民自愿儲蓄的減少額,S2代表企業儲蓄減少額,S3代表政府儲蓄減少額,則:

S=S-S1-S2-S3

儲蓄積累制對資本—產出的積極作用可能來自于兩個方面:一方面可能來自于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的提高,另一方面可能來自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前者的假定條件是,儲蓄積累制比現收現付制對工作人口有更好的激勵作用;后者的假定條件則是,儲蓄積累形成的養老保險基金能否比個人、企業儲蓄得到更高效率的使用,且資本市場是有效或是具有較高效率的。儲蓄積累制對資本一產出也可能產生負面作用,儲蓄積累制的管理成本通常要高于現收現付制的管理成本。以Y表示儲蓄積累制對國民收入的凈增加額,y1表示因工作人口勞動積極性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y2表示因資源配置效率提高增加的國民收入額,c表示管理成本的增加額,則:

y=y1+y2-c

總的來看,在總供給不足的條件下,儲蓄積累制的養老社會保險制度可能更有利于促進經濟增長。但是,這種促進作用的大小,還要視強制儲蓄對居民個人自愿儲蓄擠出效應的大小及資本市場效率的高低等因素而定。

2、需求約束型經濟中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

在需求約束經濟中,總需求不足是制約經濟增長的主要矛盾;促進經濟增長,必須擴大有效需求。按照凱恩斯主義的理論,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社會需求由消費需求和投資需求兩大部分構成,其中消費需求為最終需求,它不僅在社會總需求中占有重要的比例,而且還決定投資需求能否持續擴張。消費需求的大小取決于收入水平和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總收入水平一定的條件下,邊際消費傾向越高,消費需求越大;相反,邊際消費傾向低,消費需求就小。投資需求為利率的函數,與利率的高低成反比。假定消費函數為c=α+β,投資函數為i=e-dr,則均衡收入的公式為:

Y=α+e-dr 1-β

在上式中,α、θ為常數,y為國民收入,β為邊際消費傾向,d為投資需求對于利率變動的反應程度,r為利率。從公式中可以看出,如果利率不變,或者投資對利率的變動缺乏敏感性,均衡收入水平便主要取決于邊際消費傾向。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選擇何種養老保險制度更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不在于何種養老社會保險制度更能提高儲蓄率,而在于它是否更能夠擴大有效需求,其中關鍵在于能否提高邊際消費傾向。

居民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取決于收入分配狀態和收入增長的預期。根據凱恩斯的理論,邊際消費傾向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呈遞減的趨勢,即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費率呈下降的趨勢。收入分配差別拉大,收入向高收入階層集中,社會邊際消費傾向降低;相反,收入分配差別縮小,低收入階層收入增加,社會邊際消費傾向提高。一般而盲,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穩定,人們會增加現期的消費;相反,對未來時期的收入預期不穩定,人們將減少現期的消費。因此,考察養老保險制度對經濟增長的影響,主要應看其對收入分配狀態及收入預期的影響。

現收現付制不僅可以實際之間的收入再分配;還可以在同代人內部進行收入的再分配。這既可以改善收入分配狀態,又可以起到穩定退休期收入預期的作用。下面我們分別考察現收現付制代際分配效應和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

(1)代際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設工作人口的收入為w,養老保險繳費率為t,工作人口的邊際消費傾向為p;退休人口養老年金收入為p,假定養老年金當年全部用于消費,即βp=1;因養老保險收支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p-twβ

在總需求不足、其他因素不變的條件下,消費需求的擴大,將促進國民收入的增長。設由養老保險制度增加或減少的國民收入為y,則:

y=p-twβ1-β

(2)代內分配效應對經濟增長的作用。假定工作人口分為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兩類,他們的收入和邊際消費傾向分別為w1、w2和β1、β2,因為w1>w2,根據凱思斯的理論,β2>β10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β1和β1,分別提高β‘1和β’2,設因實行現收現付制的養老社會保險而由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轉移的收人為wlt,由此而增加或減少的消費需求量為c,則:

c=w1t(β‘2-β’1)

由此而引起的國民收入增長y則為:

y=w1t(β‘2-β’1)

1-β從上述兩個方面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現收現付式的養老保制度,有利于提高邊際消費傾向,從而有利于擴大消費需求。在總需求與總供給對比關系不發生逆轉的條件下,其他因素不變,養老保險繳費率越高,再分配效應越大,對國民收入增長的促進作用越大。

儲蓄積累制不同于現收現付制。它不具有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對高收入階層更為有利。如果不考慮對居民自愿儲蓄的“擠出效應”,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將會擴大社會儲蓄總額,提高儲蓄率。假定養老保險費率為t,消費需求因實行養老保險制度而增加或減少的數量為c,則:

c=-t(β1w1+β2w2)

由上式可以看出,在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制,使儲蓄率提高,不但不能通過增加儲蓄來促進增長,相反還可能通過減少消費需求而抑制經濟增長。因強制儲蓄而減少的國民收入取決于強制積累率和邊際消費傾向的高低。在其它條件不變時,強制儲蓄率越高,對國民經濟的抑制作用越大。以Ay表示國民收入的增量,則:

y=-t(β1wl+β2w2)

1-β

三、改革養老社會保險制度,促進經濟

以1997年為標志,我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對比關系發生了由總供給不足到總需求不足的變化。我國社會總需求不足,固然有投資需求不足和國際需求不足方面的,但主要是消費需求不足。消費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則在于收入分配差別過大和居民對未來時期的收入和支出預期不穩定。為了促進經濟發展,我國養老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必須注重公平,著力于增加低收入階層的收入,穩定低收入階層的收人預期。為此,可進行如下改革:

(一)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建立社會統籌養老制度,可以采取現收現付制,并由國家直接管理,目的在于以國家為主體進行收入再分配,以滿足社會老年成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1、改革統籌養老基金的籌資辦法。從長遠來看,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應是個人所得稅和遺產稅。在現階段,由于個人所得稅有限,遺產稅尚未開征,可以采取遼寧省試點的辦法,將的繳費全部進入統籌基金,用于支付當期的養老金。隨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和遺產稅的開征,逐步降低企業繳費的比例。,荷蘭、芬蘭和挪威等國已將社會保險稅與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這種改革具有兩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強化養老社會保險的收入再分配功能;二是可以減少社會養老保險的運行成本。根據世界銀行提供的資料,化國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28%,發展家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11%,而我國1998年個人所得稅率占稅收總額的比重僅為3.4%;個人所得稅占GDP的比重,低收入國家為3%,中低收入國家為6%,中高收入國家為5.3%,高收入國家為11.5%,而我國不足1%;西方國家對高收入和高收人家庭實際稅率都在30%以上,而我國20%的城鎮最高收入和高收入戶實際稅率不足0.6%,城鎮居民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率也遠低于名義稅率,甚至還低于農民的人均稅率3.74%。2002年,我國GDP達到102398億元,如果將個人所得稅占CDP的比率提高為3%,個人所得稅可達3071.94億,而當年養老保險收入總額為2110億。由此可見,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籌措統籌養老保險資金的空間是很大的,改革統籌養老的籌資辦法是具有可行性的,關鍵是要改革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辦法。

2、統籌養老金的支付方式的改革。社會統籌養老保險基金的支付應著眼于滿足離退休老人基本生活的需要,因而應根據各地基本生活費用標準確定養老金的支付標準。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按此標準領取養老金;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則應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則不能享受社會統籌養老金。應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這種支付方式在國外是有先例的。例如,澳大利亞規定,一個單身者如果兩周的收入加起來超過683.2澳元,或者其財產超過17.9萬澳元,就沒有資格從政府的公共養老金計劃中領取養老金。在加拿大,從2001年開始,沒有任何其他收入的老人可以從老年保障計劃每年領取11420加元;隨著老年人收入的增多,從政府領取的養老金逐漸減少;個人收入達到一定限度(單身老人年收入達到5萬加元以上,或夫妻共同收入達到7萬以上),則不再有資格領取老年保障計劃發放的養老金。這種改革,一方面可以相對縮小城鎮社會統籌養老的支出范圍,從而相對減輕養老保險的財政負擔;另一方面大大提高了養老保險的再分配效應。困難在于必須配套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而對低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要比對高收入者實行收入和財產調查制度容易得多。

3、逐步擴大社會統籌養老的范圍,并提高社會統籌的層次。在實行社會統籌養老籌資辦法和支付辦法的改革后,將社會統籌養老范圍擴大至非國有企業并不難,關鍵是要將社會統籌養老制度擴大至廣大的。從必要性來說,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都是我國公民,應該享受同等的國民待遇,擁有同等的養老權利。同時,增加農民的養老保險支出,可以增加農民的消費需求,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至于可能性,如果將農村的養老保險一步提高到城鎮的水平,是不現實的,但不等于不能實行。可以先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在農村實行社會統籌養老保障,然后再按農村基本生活標準實行統籌養老保險,再逐步縮小城市與農村的差別。2000年,我國老年人口總數約為1.26億,按農村老年人占70%,農村老年人約8820萬,如果人均養老金支出為600元/年,只需要支付529.2億元。個人所得稅增加500至600億或減少一個500至600億的大型項目,啟動農村統籌養老不是沒有可能,關鍵還在于我們是否真正重視“三農”問題。由于現行的所得稅率是全國統一的,提高社會統籌養老的層次,主要是統一支付標準。這里所說的統一支付標準,不是說全國都按同一水平支付養老金,而按統一標準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及累退支付的比例。由于各地的基本生活費用不同,統籌養老金是可以有所區別的。比較可行的辦法是先確定實物標準,然后再根據各地的物價水平確定基本生活費用標準。

(二)改革個人養老基金賬戶

建立個人養老基金賬戶,目的在于強制個人進行養老儲蓄積累,以防個人在養老方面的“短視”行為,而不是實行收入的再分配。因此,我們主張借鑒智利的辦法,在政府的監督下,將個人養老基金賬戶交專業的投資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1、改革個人賬戶的繳費辦法。可以2033年為起點,將職工個人賬戶分“新人”、“中人”和“老人”三類情況。對于新參加工作的職工,法定保費率起點可定為5%,超額部分由個人自愿繳納,在一定范圍內由政府予以稅收優惠。對于已參加工作的中人,由政府按實際工齡的長短及1997年繳費工資的8%補充個人賬戶的資金;2003年起由個人按新人辦法繳納。對1997年以前已退休的人員仍按國家原來的規定發給養老金,不設個人賬戶。

2、穩步推進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的工作,盡快補償轉制成本。由于我國財政負債比較重,不具備像智利那樣實行轉制還有財政盈余的條件,通過大規模發行認可債券的方式補償轉制成本,具有較大的風險,比較可行的方式是將國有資產轉化為養老保險基金。在傳統的體制下,企業的利潤全額上交國家財政。由于勞動者的報酬中沒有包含養老保險等社會必要勞動,企業上繳的利潤不僅包含勞動者剩余勞動,也包含勞動者的必要勞動;這部分必要勞動被用于國有企業固定資產的投資。為了補償轉制成本,必須將國有資產中用勞動者必要勞動形成的那部分價值歸還給為其做出過貢獻的勞動者。2001年,我國試行國有股減持,方向是完全正確的,但因引起了市場的較大震蕩而于2002年6月24日被迫正式宣布在國內證券市場暫停實施。我們認為,原來的方案流產,不等于不能通過國有資產的減持來籌措養老保險基金,而2001年股市價格下挫也不能全部歸咎為實施國有股減持方案。郎咸平(2001)就尖銳地指出:大戶行為是大盤下跌的主要原因,政府的不當之處在于低估了中國股市特有的操縱下的慣性作用。

在我們看來,對已上市的公司,可以考慮根據補償轉制成本的需要,將一部分國有股通過協議方式轉交給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并分解進入個人賬戶,規定在一定年限內不得出售,只獲取紅利收益;達到一定年限(如5午)后,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可根據支付養老金的實際需要,每年可將不超過10%的股份通過市場交易變現。對于新上市公司,可規定一定比例的國有股份交由養老基金投資管理公司持有,公司上市三年后,基金管理公司可根據需要進行轉讓交易。作為一種漸進的減持方式,這既可以實現上市公司產權主體的多元化,促進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合理化,從而使上市公司的行為更為規范、公開和透明;又可以彌補養老社會保險基金的不足,并且不會造成對股市的不利。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2篇

【關鍵詞】:完善 我國 社會保險制度

導語:任何事情任何領域總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不可避免的伴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而我們需要做的就是去逐步解決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我國社會保險目前在發展同時也存在著各類問題,如何解決這些問題是目前亟待解決的。

一、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1、地方保護主義嚴重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著嚴重的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地方政府出于經濟發展或者是招商引資的考慮會出臺一些所謂的地方性優惠政策,這其中甚至包括了不參加養老保險或者是企業寧靜日等相關問題。這種以地方性文件政策與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相制衡的問題嚴重侵害了當地勞動者的權益。長此以往是十分危險的,將會帶來許多的社會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眾所周知,勞動者力量是巨大的。

舉個例子來說,目前咸寧市勞動力處于賣方市場,勞動者就業相當困難,許多勞動者為了養家糊口,不惜犧牲自身合法權益。

勞動者合法權益缺乏強有力的保護,這不僅僅是傷害了勞動者本身的權益,也為社會生活埋下了潛在的危險。基于此種種原因,地方保護主義嚴重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1.2、一些用人單位脫離于社會保險范疇

用人單位脫離于社會保險范疇也是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的一大問題。仍舊以咸寧市舉例,咸寧市勞動監察大隊在進行社會保險情況監察時,居然發現其監管范圍內的960多個企業公司中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居然只有190于戶,僅僅占總數的19.8%,這個數字是相當觸目驚心。這種情況也絕對不是咸寧市的個例。

1.3、企業單位虛報職工人數及相關情況

一些企業,尤其是那些私有企業,有時會出現少報職工人數、少報工資基數的行為,以達到少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的目的。目前為止,隨著我國各地勞動者的權利意識以及法律意識的逐漸提高,各地都已經出現了大量社會保險權益訴訟案例。

二、對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存在問題的解決建議

2.1、健全完善社會保險法律法規

古語有云:“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任何事情都必須有一套科學合理且嚴格執行的制度實施起來才能事半功倍。社會保險制度也不例外。基于此,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相關法律法規是解決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出現問題的前提和基礎。

一個國家至關重要的社會經濟制度就是社會保險制度,必須要納入到法治軌道中去,并依靠法律來保證相關制度的切實實施。這都體現了國家對于社會保險相關關系和問題的直接干預。與此同時,健全完備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一個國家社會經濟生活相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大重要標志。只有機制、體制、法制這三個制度都健全完備,才能夠保證我國社會保險事業進入良性發展軌道。為了加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腳步、加大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力度、確保社會保險制度穩定開展,最終在我國建立起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科學規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我們應該在積極開展改革實踐同時,進一步健全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相關法律法規。目前來說,由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法律立法層次相對來說處于比較低的水平,在我國所制定出的有關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中,普遍存在著疏漏或者是缺乏相關法律責任現象,造成了無法發揮法律應有規范作用及強制功能,更加無法確保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有效建立。黨和政府必須要盡快地健全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以解決這一系列問題。

2.2、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

我國疆域廣闊,東西差異城鄉差異明顯,因此在社會保險改革中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縮小東西差異城鄉差異。

另外,僅僅在地區上縮小差異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該縮小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之間的差異。為了調動我國民營企業參與社會保險的積極性,應該對那些非紅油企業采取降低門檻進入的政策。降低門檻主要體現在降低社會保險繳費標準的同時,調低社會保險基礎養老金待遇標準。這樣一來,社會保險就能夠實現多層次的全面的覆蓋。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社會保險的各種保障不可能處于太高的標準,只能夠力求保障基本。但是為了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不同人群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需求,為了體現我國社會保險效率優先等原則,為了調動全社會各界以及所有家庭的力量,必須要通過鼓勵個人儲蓄、積極開展社會補助、發展各類型保險等多樣化形式來建立一個多層次全方面的社會保險體系。試想,如果不發展多重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形式,建立多層次全方位的社會保險保障體系,社會基本保障也就難以鞏固及發展。

2.3、完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

最后,完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也是改革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完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主要體現在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如果要打擊那些騙保行為,完善社保基金管理工作,就必須要首先建立健全社會保險信息聯網工作。建立健全社保信息聯網工作,是我國目前做得比較不好的一項工作,也是急需改善的一項工作。必須要廣泛地運用各種現代聯網信息管理技術,建立健全養老、醫保、失業信息等監控體系,并利用聯網信息系統去進行一些對于異常數據監控和分析工作,切實有效有針對性的進行檢查和監督。其次,還要大力宣傳有關社會保險舉報制度,將養老、醫保、失業等政策的執行過程陽光化,放之于全社會監督下,從而營造出一種全民打擊社保不良行為的氛圍。最后,還應該加大對于社保不良行為的處罰力度,一旦發現,絕不手軟,并且利用媒體輿論公開曝光,讓這些行為無處藏身。

社會保險的技術性及專業性都非常地強,因此需要大批的精通相關業務、熟悉相關政策的高技能高素質管理人才。在建立了一批具有高超理論水平和實際操作能力的隊伍之后,應當再對這些人進行專業化的訓練和培養,以保證社會保險體系有效運作。

三、結論

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經過這么多年的發展,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在發展的過程中,也難免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本文中,對于我國社會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作出了簡單剖析,并對如何解決這些問題作出了詳細的建議,希望能夠促進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的發展。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3篇

所謂的農民工為在 城市內參加一些非農業的工作,但是其身份仍舊為農民的勞動者,該群體出現在我國改革開放之后,是現階段生活在城市內部的一種特殊的群體。從改革開放開始我國農民工數量逐漸增多,到現在我國農民工的數量已經達到了一億多人。但是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嚴重滯后與農民工數量的增長速度。長期以來,城鎮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開展的重點區域,農民一直處在社會保證制度的門外。而農民工一直游走在農村與城市的邊緣,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障制度的照顧,農民工在整個社會中的地位仍舊較弱,邊緣性仍舊較強,因此,全面的增強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問題的研究是較為關鍵的。

2、問題的提出

2.1農民工的含義

農民工為在城市內參與非農業工作,但戶籍為農村的勞動者。農民工的概念最早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被提出,同時我國相關的規章制度對農民工進行明確的定義。該定義為:企業招收的農民工作期限在一年之上的并且具有勞動合同在身的農民,稱作為農民工。自動1979年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制度的不斷深化實施,對于勞動力的需求逐漸增大,越來越多的農民進入到城市內參加相關的工作,這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我國經濟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趨勢之一,農民工的出現在很大程度上也促進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因此,農民工應當享有充足的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利。

2.2農民工應當享有社會保險

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每個人均享有社會保險保護的權利。在其內第四十五條中明確規定,凡是我國合法公民,在疾病、年老或者失去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權利向社會和國家獲得充足的物質支持。我國農民工為我國經濟發展立下了汗馬功勞,如果沒有農民工進入到城市內部,深入到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一線,我國不能取得現在的成就,因此,農民工應當受到社會保險的保護。

3、影響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權益實現的障礙

3.1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

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現狀較為嚴峻,我們必須正視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存在的相關問題。現將其存在的問題分述如下:首先為: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率較低,同時也存在較為嚴重的退保情況,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是充分保障我國農民工權利的主要途徑,但是現階段我國存在較為嚴峻的農民工參保率低,退保率高的情況。其次,我國農民工整體的流動性較強,給社會保險的轉接帶來較大的難度,同時由于受到我國農民工流動性較強的影響,進一步增加了農民工失去社會保險的概率,此外,也給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管理帶來了較大的挑戰。第三為,社會保險的保費較高,企業與農民工均不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社會保險費用超過了部分農民工的承載能力。企業為了更好的節約自身的成本,也不愿意為農民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3.2造成上述現象的原因

造成上述現象的主要原因有五個方面:首先,企業不愿意讓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這除了企業為更好的追求自身利潤之外,部分企業認為,農民工在家由自己的土地,在企業工作的流動性較大,難以實現對農民工有效的管理,因此,讓其參加社會保險,將進一步增加管理的難度。其次,農民工自身的參加社會保險的意識較為薄弱,很多農民工沒有認識到社會保險對于自身的重要性,只重視眼前的利益,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沒有必要的。第三,農民工一般的收入都較低,同時承擔有較強的家庭責任,往往為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所以很多農民工承擔不起社會保險費用。第四,我國現有的社會保險制度對于農民工有著較大的不利,例如現有的社會保險養老制度不適合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農民工參加,這在很大程度對于農民工是不公平的。第五,我國在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制度方面,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給予保障,這就導致部分地區、部分企業鉆了法律的空子,導致農民工沒有享受到社會保險帶來的好處。

4、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我國設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性需求。我國設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是面向我國全部合法公民的,農民工作為我國合法公路的重要組成部分,保證農民工享受到社會保險制度能進一步體現我國社會公平。其次,全面的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進一步提升我國城市發展的水平,通過將農民工納入到社會保險制度當中,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減少農民工工作的流動性,從而更好的使其服務于城市的建設,這對保證城市建設的良性發展是非常重要的。第三,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為進一步深化我國農村改革的必然需求,為了防范風險,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并不敢真正放棄土地,利用閑暇時間從事農業活動或利用家庭輔助勞動力來幫助經營農業。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險,能夠幫助農民工更好的確立自身在整個經濟市場中的位置,從而更好的發揮農民工自身的價值。第四,完善我國農民工社會保障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更好的實現社會的穩定,農民工主要有男性組成,如果該部分群體社會保險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其對于整個社會的威脅是較大的。第五,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是農民工自身的需要。很多鄉鎮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中的勞動者仍然處在社會保障之外,但是對社會保障卻有著很高的訴求。

5、完善的建議

我認為安排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能更好的實現對于農民工的保護。具體實現的措施如下:第一,落實農民工社會保險的全國統籌,建立比較合理的社會保險轉移、移接手續。對于不易轉移的失業保險,一般醫療保險等可以實行,一次性領取的方法,對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應該積極推行轉移制度。第二,完善農民工社會保險的監督機制。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政策制定出來,需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對其進行監督和管理,發揮社會媒體以及群眾監督等的作用,使每一項政策制定出后,都能落到實處,加強法律意識。第三,農民工社會保險的險種的實施應有順序。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等,如果這幾種險種同時實施的話就比較難。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可以暫緩,先解決工傷和醫療保險。第四,促進對社會保險觀念的改變。農民工群體是非常龐大的,如果要建立完善的農民工社會保險體系,也很難滿足其要求,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要轉變農民工的觀念。使農民工安心,放心地參加社會保險。應當真正將農民工群體納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同時按照農民工自身的具體特點做出相應調整,才能真正解決這一問題。

6、結語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4篇

一、保險制度變遷帶來的問題

我國改革開放正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目標,進入深化改革的攻堅階段。改革初期提出的“打破鐵飯碗”,提倡勞動力自由流動、自主擇業的要求已經基本達到,帶來的是新的問題,即打破“鐵飯碗”后吃飯問題靠什么保障?擇業未成時誰給生活費?企業不景氣甚至破產時誰給報銷醫療費,誰發退休金?諸如此類問題,使建立社會保障制度被擺到改革的前列,當前,保險制度的變革就引發了一系列值得深究的現實和理論問題。

首先,保險制度由企業自理、部門自理,走向社會化保障制度,產生了許多不相適應的問題。很多老企業背負著巨大的退休職工經濟包袱,削弱了老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能力。

其次,經濟改革涉及到利益和權力的再分配,也涉及到風險和負擔的再分配。企業改革客觀要求社會管理制度建設跟得上,特別是職工本人無法解決的生老病死的問題,需要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社會保險制度來解決。社會保障制度是總的方面,它包括經常性的退休金、醫療費、住房購租等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包括突發性的大宗的偶然支出,如急病、重病、生育、房屋大修等,都需要保險制度來集千萬人的資金,資助少數人的危急之需。沒有保險制度不但不利于個人也可能拖垮企業。社會保險制度承擔了政府安定社會、解急救難的功能,因此,社會保險需要企業、單位、個人的長期、有力的支持,更需要政府予以特殊的政策,讓其早日增強實力,應付不測。

再次,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也要逐步成熟和完善,正如經濟改革一樣,要步步深入,層層推進,我國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還不發達,社會管理制度還不完善、社會積累還不豐富、人們的思想覺悟還不高,在這種現實的條件下實現社會保障制度,也只能因勢利導,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挖掘有關方面的潛力。社會保障制度既然能夠造福社會、造福人民,那么就應該發揮社會各方面的以及海外的積極性,大力支持社會保障事業,比如說,籌辦各種募捐、義賣等形式的慈善活動,充實社會保障基金。這種基金必須不以贏利為目的,而有所收益也必須如數用于社會保障事業,即使是其中的社會保險也必須堅持這一條,與商業保險劃分得越清楚,其得到社會各界的支持就越有力。社會保險發展壯大的關鍵恐怕離不開“來自社會,全心全意為社會大眾服務”的自身發展宗旨。社會保險承擔了穩定社會、救危解困、為企業和單位松綁的職能,它分擔了政府有關方面的職責,因此社會保險工作要充分考慮遵從商品經濟規律辦事,不能做長期虧損的生意,但作為政府應管的社會保障功能的分擔者,它以政府代表的名義出現更為有利。

二、社會保險實踐的啟迪

通過幾年努力,廣州的社會保險制度已初步建立起框架,進入營運階段,取得了可喜的成績,以社會保險為主力創立新型的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保障體系,是一場史無前例的歷史創舉,也是一次舉步維艱、困難重重的改革“”。社會保險既要解決參與者的有關項目保險問題又要解決缺乏政府資金注入的問題。從廣州情況看,諸多大宗或突發性的支付項目都要依靠社會保險,其發展前途當然可觀,但在開始階段社會保險實力則令人擔憂。因為社會保險本身也需要一個資金和經驗的積累過程,難免有起伏興衰的曲折過程。

根據資料分析:1996年廣州市失業保險基金缺口400多萬元,應繳未繳的企業較多,1992年~1996年全市有300多家困難企業辦了養老金緩繳手續,緩繳金額達2億多元,靠全市調劑的單位占總數的40%。企業發展不平衡形成苦樂不均,而有了社會保險,矛盾就可以集中社會力量來解決。解決的辦法既要靠社會力量和政府投入,同時又要靠企業的改革求得生存與發展。對那些處在變革之中的困難企業更需要社會保險扶持渡過難關,這些困難企業多是紡織、電子、航運、供銷、交通、區街集體企 業等,社會保險既然擔當了政府部分職能,也應得到政府財政、稅費政策的優惠和支持。對困難企業職工的救濟可以通過社會保險去發放、管理和運作。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實施社會福利措施,有利于監督、測算和及時有效地運作。在改革過程中,必須兼顧公平與效率兩方面,在實現社會穩定前提下加快改革的步伐,國家、企業和職工分別合理負擔,盡快妥善建立社會保險制度,開創一個新局面。

三、完善社會保險制度,開拓更廣的領域

社會保險靠全社會的普遍參與,以千萬人的資金來資助偶然的個別支出,以長期的投入支付退休后經常的支出,以上一代人的積累支付后代的保險等,才能使社會保險的根基越扎越深,樹冠越長越大,所蔭庇的社會成員日益增加,所資助的項目更加有力。從經濟學分析,社會保險體制有幾種類型:

其一,供款基準制,即保險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該受益人過去在保險體系中的資金貢獻量(供款量),其基本特征之一在于,它是運用預籌積累的方式來籌集資金的。其原則是,先積累,后受益,而且資金積累的過程不是一次完成的,是要在若干年的時間里,按照一定的繳納比例規定,逐年逐月地交費累積而成的。其主要優點在于,它能夠保證社會保險有可靠的資金來源,不會發生寅吃卯糧的問題,受益的多少取決于積累數量的多少。其具體方法是采取個人賬戶,在社會保障體制中引入激勵機制,由于個人賬戶產權界定清晰,因而可以調動人們進行積累和勞動的積極性,避免吃“大鍋飯”的舊病復發。

其二,受益基準制,即保障措施對具體受益人的提供取決于(或主要取決于)規定中的受益與否的標準(或公式),按照受益人當前的狀況(如年齡、身體健康狀況、失業期等)是否符合特定的標準而決定。此方式注重受益條件的公平性,而不注重受益人已經在資金上貢獻的多少,從資金籌集方式看是采用現收現付制來籌集資金并滿足當期的支出,這種強調同等條件面前人人平等的分配方式有社會公證性的一面,但又可能有吃“大鍋飯”的問題,缺乏激勵機制,但管理相對簡便,主要的資金來源是稅收,不涉及投資及投資回收問題,因此管理成本較低。

其三,混合制,即上述的供款基準制與受益基準制兩種基本類型擇優而成。利用受益基準制來提供普遍性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障,而使用供款基準制對具體個人提供附加的個人保障。也就是用較低的所得(薪給)稅稅率征收一部分公共財政收入,由財政支出按某種受益公式對退休、醫療、失業、傷殘、意外等提供水準較低的但普遍適用的基本保障,這一部分保障強調公開性和社會安全網的作用,但大多數人不會滿足于低水準的退休金和其他保障,因此仍要安排供款基準制的附加保障。附加保障是個人賬戶,自存自用、預籌積累式的,它提供了明確的激勵特征。

社會保險中著重在養老、醫療和傷殘、失業等幾項中具有供款基準制特征,不同于商業保險,但也帶有商業保險的某些特征,就是參與者才能享受。并且供款基準制鑒于人們對未來風險的非理性預期,必須實行強制性的儲蓄積累方式。因此,政府干預經濟的功能就更加明顯,而且不同時期可能要求不同繳款比例的儲蓄額。對于已參加公有制企業工作多年的職工,他們過去對社會積累的貢獻大都形成國有資產,因此在實施社會保險個人繳費時則應考慮到原有的貢獻,當公有制企業老職工面臨不能支付社會保險繳款的困難時,有必要從財政上予以資助。再一個途徑就是通過社會援助、募捐籌資。在新舊體制交叉的過渡時期必須通過一套漸進、協調的靈活方法來完成機制的轉換。

就廣州的現狀來說,采取分門別類的混合制更為適合,即以供款基準制為主,從每月工薪和企業中相應支付同項的籌款項目形成養老保障的部分,公有制企業及非公有制企業、個體戶也應納入其中,有余力的個人可以額外加入商業保險取得退休后比別人多些的退休保險金。對醫療保障、失業保障、生育保障等可以更多采用受益基準制,即以收納所得稅來建立,以多補少,以社會力量來救一時一人之危困。

加快社會保險體制的建成速度,必須做到教育市民認識社會保險的重要性及自覺參與社會保險的必要性。這是必須經常、深入去做的重要工作。建立新型的社會保險事業,必須有國家、企業、政府幾方面的共同努力才能成功。政府既要通過有效的機構去運作社會保障體系,又必須投入相當的財力、人力、物力才得以奏效;既要用強制性的手段(規定凡領工薪者必須參加相應的住房公積金、退休金、養老、醫療等保險),也要運用商業性的自主參預的手段(如商業人壽保險等),提高國民抵御風險、提高生活水平的能力,建立社會安全網絡不能只用一根繩,必須有多條繩有機交織而成。

社會保險制度范文第5篇

論文關鍵詞:社會保險;政策措施;保障機制 

 

1 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現狀研究概述 

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要與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歷史傳統、生活方式及人文理念密切相關,研究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結合我國的國情特色,即新興的、正在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社會保障制度正趨于完善之中,我們應選擇借鑒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社會保障制度業已完善的經驗,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 

2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問題 

(1)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面臨的挑戰。從長期看,要解決人口老齡化、貧富差距、有病就醫、失業保障等造成的一系列社會經濟問題;從中期看,要減輕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帶來的巨大社會壓力;在近期,要考慮如何根據宏觀經濟形勢波動適時調整各有關項目的收支水平,以保障社會經濟的穩定增長。 

(2)社會保障范圍覆蓋不全、社會化程度較低。我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自建立至今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保險資金開始轉向社會統籌,但目前,我國社會保障的覆蓋面主要限于城鎮職工及其家屬,部分集體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私營企業雇員和外商企業的職工幾乎沒有參加社會保險,而廣大農村則更處于家庭自保狀態。據統計資料表明,占全國人口70%的農民的社會保障支出費占總數不足11%,而占人口30%的城鎮居民卻占總數的89%;從社會保障的覆蓋面看,城鎮已達到91%,而農村只有2%。公有制經濟與非公有制經濟,城市和農村之間的這種巨大差距,不僅影響了收入公平目標的實現,也阻礙了經濟的有序發展。由于我國現有生產力發展水平還不夠高,因此,社會保險的水平也只能是低水平的。 

(3)社會保障機制存在缺陷,國家和企業不堪重負。從我國現狀來看,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由企業支付,少部分由國家補充,個人很少交納,不能很好地體現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 

(4)下崗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水平低下。我國城鎮失業保險覆蓋率極其低下,僅覆蓋正式職工,并不包括農村就業人員和城鎮非職工人員。目前,國家用于失業保險金的經費占gdp的比重還很低。國家用于下崗失業保險的經費包括兩部分:一是發放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費,屬于臨時性財政支出,其中包括企業支付的一部分費用;二是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者合計占gdp的比重,1999年提高到0.51%;占職工工資總額的比重,1999年為4.20%。 

(5)立法滯后。在我國,除1953年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可視為社會保障立法外,還沒有第二部社會保障法律。雖制定了規定和條例,但不能代替法律的作用。時隔57年后的2010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這將有利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健康發展。 

3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建立和諧、穩定、有序、健康的社會環境,要求我們盡快建立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以提升全社會的生活質量。 

(1)加快社會保障法制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社會保障的管理也應依法進行。2010年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是國家社會保障方面的基本法律,是規范社會保障行為、制定單項保險政策的基礎和依據。它以法律形式明確社會保障的范圍、資金籌集辦法和管理體制、規范社會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障系統的性質、國家或政府在其中的責任、企業與個人應承擔的義務等,但相關職能部門、企業和個人要做到規范運行,切實保證該法律的貫徹與實施。 

(2)擴大社會保障制度的覆蓋范圍,加強社會保障金的收繳。首先,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必須覆蓋到城鄉各類職工,使全體勞動者都能依法享受社會保險,這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基本要求。其次,必須盡快、盡早地把占我國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民納入社會保障體系之中。農村社會保險工作的順利推進,農村社會保障水平的提高,是關系國民經濟發展全局的大事,是關系我國國家安全與穩定的大事。為此,我們應進一步加快城市化步伐,進一步縮小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差距,根據我國區域特點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應盡可能做到社會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等諸多方面社會成員人人平等。 

(3)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先進經驗,開征社會保障稅,盡快建立起以稅收為主要來源的社會保障資金籌資機制。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不夠規范,不能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存在很多弊端。因此,社會保障稅應是當前最理想的籌資手段,有利于統一稅負,及時,穩定地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也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社會保障預算,從管理上緩解目前社會保障基金征繳困難的矛盾。 

(4)加大國家財政支持力度,進一步完善社會福利制度。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經濟有了長足的發展,國力有了突破性的增長,國家與地方財政收入逐年增加,為了確保現階段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財政應增加對社會保障基金的投入,主要包括:一是增加對社會保險的補助支出,增加對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基金的投人,落實破產關閉企業職工分流安置,保證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確保社會的穩定;二是增加社會福利、社會救濟、社會優撫的投入,這一部分是我國社會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社會保障系統的補充;三是政府應制定財政等各種優惠政策,鼓勵社會各界參與社會福利、救濟和優撫事業。 

(5)不斷強化社會保障的社會化管理。社會化管理是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一個重要目標,也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條件。社會化管理的重點是養老保險中企業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其方向是退休人員與原企業相分離。當前社會化管理服務的首要任務是改基金的差額發放為全額繳撥,并實行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即由社會保障機構統一負責,通過銀行、郵局、社區和其他中介機構,直接把養老金發到退休人員手中。在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的基礎上,要逐步使退休人員與企業相分離,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由社區組織管理。 

(6)進一步健全商業保險制度,充分發揮商業保險等其他保障機制的作用。積極鼓勵發展商業保險,為富裕起來的國民提供更高層次的保險需求,這不僅可為再就業者提供更高的社會保險,也可加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7)加強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征繳和管理工作,推動社會保險基金的統籌與運營。首先,我國應在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下,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方式籌集資金。由國家財政通過預算撥款的方式負擔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的行政費用及彌補保險費用收支不足部分,而企業和職工則以工資額為基數,按照規定比例向社會保障管理機構交納保障稅,并在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部分中提取一定比例,形成社會統籌,其余的則記人職工個人的帳戶。其次,要進一步加大保險費的征繳力度,對不同企業可采取不同的措施,對故意拖欠保險費的,要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對確實經營困難、資金緊張或虧損嚴重的企業,可通過制定緩繳的措施來解決。第三,在社會保障基金結余的投資方面,從長遠來看,應將其交由具有專門知識的投資運營機構實行多元化投資運營。 

(8)擴大社會就業渠道,減少失業人員,減輕失業保險壓力。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國家應制定相應政策扶持社會經濟實體的建立,各種經濟實體的運營是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基礎,是富國強民的有力保障,同時又為社會就業提供了廣大的平臺,拓寬了社會就業渠道,減少了失業人員,穩定了他們的情緒,減輕了社會負擔,也使社會更加安定。 

(9)健全監督機制以及監管法律制度。監督機制不完善、運行透明度低,是我國社會保障基金運營中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須健全社會保障基金運作中的監督機制,包括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公眾監督。 

4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該堅持的原則 

(1)社會成員基本生活需求。人的需求有生活的需要,享受的需要,發展的需要和表現的需要。生活的需要即生存權,是****保障的基礎,這是人人都應享受的最基本的權利,社會保障必須滿足人們基本的生活需要,這是社會保障法應規定的最基本的內容。 

(2)社會成員保障普遍性。公民實行普遍的社會保障,是要求其平等地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一原則不僅要在社會保障項目中的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的法律、法規中體現,也要在社會保障中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及生育保險等保障項目中體現。當前要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進程,落實立法規劃,擴大實施范圍,力求使每個保障項目覆蓋到所有符合條件的公民。 

(3)社會保障范圍和標準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各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都有隨著本國經濟的發展,呈現出社會保障對象的范圍由窄到寬,項目由少到多,待遇水平由低到高的共同特點。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我們必須考慮到現階段的經濟發展狀況和基本國情,對社會保障項目設置不能過多,范圍適度而標準不能過高,保障水平必須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且隨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4)公平與效率結合。社會保障的不同項目體現公平與效率的程度不同。社會救助,優撫安置和部分社會福利事業支出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凡符合條件者可以無償享受,體現公平原則。社會保險中的主要項目,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實現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負擔,保險對象享受的保障水平既要能保障其基本生活、基本醫療需求、體現社會公平,又要與個人繳費多少掛鉤,以激勵職工的勞動積極性和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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