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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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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詢論文

法律咨詢論文范文第1篇

實踐性是法學教育的生命力。對學生實踐能力的培養是現代法學本科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養目標。實踐教學作為一種與理論教學相對,旨在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法學教學環節,近幾年來為我國各高等院校法學教育所關注。我國13所民族高等院校法學教育肩負著為民族地區培養法制專門人才的重任,亦在實踐教學方面進行了不斷的嘗試和探索。實踐教學作為一種行之有效、務實且目的明確的法學素質教育方法,為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民族地區法制專門人才做出了重要貢獻。但因種種原因,目前,民族院校法學教學仍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的弊病,實踐教學的積極作用未能有效發揮,難以達到對學生實踐能力培養的要求。因此,加強法學實踐教學的研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僅以西藏民族學院現行法學教育的實際,對民族院校法學本科實踐教學進行探討。

然而與理論性課程相比,實踐性課程尚處在配角地位,內容零散,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急需

實踐教學在民族院校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嘗試

經過近幾年來法學教育的改革和發展,西藏民族學院法學教育在實踐教學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一方面,案例分析、實習、畢業論文等傳統的實踐教學得到了發展;另一方面,模擬法庭、法律咨詢、法學講座等新型實踐教學形式不斷涌現,豐富了法學實踐教學的內容。目前,西藏民族學院法學本科教學中采用的實踐教學模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案例分析教學。案例分析是法學教學中常用的教學手段,基本上貫穿于法學教學的始終。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在學習了基本的法學理論以后,必須進行實際操作,否則就達不到預期的效果。案例分析就是將法學理論與實踐通過身邊發生的真實案件結合起來,達到培養學生實際分析問題的能力。據筆者了解,大部分法學教師在教學過程中,都會根據教學目標和內容的需要,選取一些典型的案例,幫助學生理解、鞏固所學的法學知識。案例分析在法學教學中的運用,不僅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而且培養了學生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受到了學生的歡迎。

2.模擬法庭教學。模擬法庭教學是以模擬法院開庭審理的方式,學生根據教師提供的案例資料,分別扮演不同角色,依照法院開庭的程序,親自參與案件的審理,將課堂中所學到的法學理論知識、司法技能等綜合運用于實踐,實現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法學教學模式。自1998年西藏民族學院建立模擬法庭以來,在每學期期末,為了鞏固所學的知識,讓學生全面參與,都會舉行一兩次模擬審判。模擬審判的案件既涉及刑事、民事,還涉及行政案件,目的是讓學生全面的了解與案件有關的實體法和程序法,訓練學生實際操作技能。

3.法律咨詢。法律咨詢是西藏民族學院法學社最主要的活動方式之一。學生利用休息時間,在公共場合設法律咨詢點,對前來咨詢群眾的法律問題做出解答,提出意見。法律咨詢活動既檢查了學生對理論知識掌握的程度,又培養了學生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

4.觀摩教學。為加深學生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理解和應用,西藏民族學院與相關部門聯合,分別在咸陽與西藏共建立了10個教學實習基地。實習基地涵蓋公檢法司等部門。通過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卷宗材料的查閱、通過旁聽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等,學生對所學知識有了一個感性認識。觀摩教學的運用,使學生對司法機關的工作程序有了更直觀、更深入的了解,從而提高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

5.畢業前實習。實習就是讓學生深入到公、檢、法院或律師事務所協助公安人員、檢察官、法官或律師辦理實際案件。畢業前實習是西藏民族學院法學教學的一個實踐環節,每一位學生必須參加,實習時間是在大四第一學期的9月份到10份,為期一個月。實習地點由學生自己選擇,可以去實習基地,也可以自己聯系實習單位。在實習結束后,每一位學生必須上交一份實習報告、一份實習單位鑒定表以及一份實習日志(這是由學校統一制作,發給學生的)。最后由法學教師對實習報告予以評改。

6.畢業論文寫作。畢業論文是在學生完成實習任務后,根據老師擬定的或自擬題目,在老師指導下,進行論文寫作。畢業論文寫作是學生綜合知識的反映,是培養學生獨立分析、獨立解決問題能力的一個手段。

7.實踐教學課程的設置。2008年,西藏民族學院對05級法學本科學生開設了民商法、刑法案例評析等一些專門的實踐教學課程。不僅如此,還改革了過去法學課程全部講授的方法,專門留出一部分學時作為實踐教學。以筆者講授的34學時的侵權行為法為例,在2007年以前,34學時均為講授,現在講授30學時,實踐教學4學時。

經過近幾年實踐教學在法學本科教育中的嘗試證明.實踐教學是法學理論教學的延伸,是教學中的重要環節。運用實踐教學模式,對于幫助學生鞏固所學的理論知識,培養學生的綜合判斷能力和創造性思維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實踐教學在民族院校法學本科教育中實施的障礙

盡管民族院校法學教育在實踐教學方面做出了種種努力和探索,但因種種原因,仍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知識傳授輕能力培養的弊病。

1.課堂人數規模過大,實踐教學環節難以推進

隨著我國教育規模的擴大,法科學生招生數量也

轉貼于

在迅猛增加。西藏民族學院2004級法學本科292人,2005級則達到了321人。面對如此龐大的學生規模,學校只能安排大班授課,一個教室聽課的學生常常在1 00人左右,從而導致推進諸如課堂討論,模擬法庭、法律咨詢、觀摩教學相當困難。

2.學時安排較少,實踐教學難以開展

根據教育部的要求,西藏民族學院為法律專業本科生開設了必修的14門核心課程,同時為了使他們能夠具備豐富的法律知識,并適應民族地區法制人才的需要,在14門主干課程之外,又開設了大量的專業選修課。核心課程和選修課分配在七個學期中,每門課的課時是非常有限的。有限的課時,只能夠對法學概念、原理等基礎知識進行講授,所以目前法學本科教育仍以課堂理論教學為重心,教學過程也以教師為主體,學生只是被動的接受者,教學方法仍是“填鴨式”,教學考核還是期末一次性的閉卷考試。雖然在教學改革后,本文由收集整理每門課程中都計劃有實踐教學時間,但實際上都被理論知識講授所占據,實踐教學難以開展。

3.實習、畢業論文流于形式

集中一個月的實習,雖然可以讓學生親自去體驗案件的處理,但公、檢、法這些機關工作都有嚴格的規程,學生們在實習中大多只負責裝訂案卷、隨同取證、庭審旁聽等事務性的工作,學生感到實習枯燥無味。再加上學校并不要求學生集中實習,而是自行聯系實習單位分散實習,有些不自覺的、或者要復習考研、聯系工作的學生就只實習很短時間,甚至根本不實習,結果使得實習流于形式。學生撰寫畢業論文,都是利用網上資源,粘粘貼貼拼湊而成,缺乏實際的調查和相關數據,畢業論文質量較差,根本達不到畢業論文寫作的目的。

4.實踐教學方式缺乏統籌安排

法學實踐教學方式雖然多種多樣,但不同的實踐方式適用不同的學生。如觀摩教學適合不具備系統法學理論知識的低年級學生,而模擬法庭由于要求學生儲備較為豐富的實體法程序法知識適合于高年級學生。西藏民族學院法學實踐教學形式雖然較多,但卻對實踐教學方式沒有系統規劃,缺乏統籌安排。不管是低年級還是高年級的學生,都組織去觀摩,開展模擬法庭,進行法律咨詢。表現出的是學生對實踐教學的積極性并不高,走過場、混學分的現象比較嚴重,致使實踐教學的效果大打折扣。

5.教師自身的實踐能力差

教師是法學實踐教學的指導者,法學實踐教學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師的素質。據筆者對西藏民族學院法學教師的了解,15位專業教師大多是從學校到學校,知識結構一般為純理論知識,缺乏法律實踐工作經驗。其中兼職從事律師工作的僅有2人,13人從未實際從事過實踐工作,這必然對西藏民族學院法學專業的實踐教學產生很大的影響。

實踐教學在民族院校法學本科教育中實施的思考

實踐教學在民族院校法學本科教育過程中所遇到的障礙,阻礙了實踐教學功能的積極發揮,使得培養民族地區素質型法律人才的目標難以實現。如何通過教學改革強化法學學科的實踐教學,是民族院校法學本科教育面臨的重大難題。通過反復探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人手打破制約實踐教學功能有效發揮的瓶頸。

1.統籌規劃,建立三層次的實踐教學體系

為調動學生參加實踐教學的積極性,民族院校法學教學大綱應針對學生的實際情況,對實踐教學統籌規劃,建立起三層次的實踐教學體系。第一層次,在一二年級,以法學理論知識為基礎、以案例教學等方法為手段,結合觀摩、見習等方式,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和對法律的感性認識;第二層次,在二三年級,依托模擬法庭、法律診所課程,進行實驗教學,訓練學生的職業能力;第三層次,在三四年級,通過實習、畢業論文寫作、參加法律咨詢等活動,鍛煉學生思維能力、表達能力,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和事業心。

2.設計、制定實踐教學內容的具體實施方案

針對各專業課中規定的實踐教學時數只是表現在紙上,而未落實到課堂上這種情況,我們應在各專業課程教學大綱中,不僅對理論教學的內容進行設計,而且也對實踐教學的內容進行設計并對該內容的具體實施提出方案,對學生這方面內容的練習和掌握提出要求,同時,還應當對此內容進行檢查考核的方式進行規范,從而使實踐教學真正落到實處。

3.建立對學生實習指導與監控機制

對法學專業實習的監管不力是引起當前法學專業實習

轉貼于

流于形式的主要原因。為提高實習質量,我們應加強實習中的指導與監控。首先,實行教師實習指導責任制。把學生直接分給法學教師。由教師負責掌握學生的實習情況。教師平時要去抽查,一方面檢查學生在實習單位遵守紀律的情況,另一方面掌握學生實習任務的進展與完成的情況。從真正意義上做到對所負責的學生進行指導、督促和檢查。其次,發揮實習教師的作用。由于法學專業實習具有分散實習的特點,單靠校內指導教師的作用顯然難以保證實習的預期效果,因此,還必須充分發揮實習教師的作用。由他們對實習學生進行考勤、工作管理。

4.加強法學教師實踐操作

法律咨詢論文范文第2篇

論文摘要 法律援助的受援標準和范圍的確定是法律援助能否實現其保障人權和公民權的立法目的,能否實現其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和完善人權的司法保障立法宗旨的關鍵因素。從實踐來看,法律援助的發展過程是其受援標準和范圍在實踐中不斷調整、規范化的過程。現階段,雖然司法部相關文件對法律援助工作要設計動態標準調整機制提出了要求,但這些規定只是指明了方向,缺乏作為法律規定的指導和規范意義。立法的設計要實現切實保障每一個經濟困難公民都能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務,真正體現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價值。本文從建立動態法律援助困難標準、擴展服務領域兩個方面分析法律援助立法應當增加的內容。

論文關鍵詞 法律援助 動態標準 擴展領域

一、建立動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

法律援助制度是為了保障經濟困難的公民獲得必要的法律服務,對經濟困難標準的界定,現行《條例》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從《條例》和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內容和法律援助的實踐看,目前我國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設定存在諸多問題,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深入發展。

第一,經濟困難沒有明確定義。雖然《條例》明確了要以“經濟困難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前提條件,但是對于經濟困難標準的定義沒有加以明確,僅是簡單的授權,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經濟發展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由此可見,“經濟困難標準”在法律層面沒有明確定義,授權立法要求也同樣沒有明確標準,更沒有嚴格的授權立法的期限和監督程序。

第二,經濟困難標準過于嚴苛,在《條例》授權的基礎上,現行各地方立法通常采用的經濟困難標準為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將低保上浮一定比例作為經濟困難標準,也有個別發達地區以低收入家庭標準或者以最低工資標準作為經濟困難標準。同時各地都規定了幾類免于經濟困難標準審查的情形。由此產生的弊端是:各地立法對于經濟困難標準說法不一,首先降低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權威性,同時也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執行。

第三,現行的經濟困難標準都不符合我國法律援助實踐和立法本意。實踐中享有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對法律援助的需求并不高,在就業、就醫、就學、社會保障等與民生問題緊密相關的事項上真正需要法律援助的人雖然經濟困難但因為還達不到經濟困難標準而無法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法要擴大適用范圍,其中最核心的就是要建立動態性的法律援助困難標準,使法定的困難標準能夠適應現代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需要,讓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享受到法律援助帶來的法律的公平正義。

第一,法律援助法規定統一經濟困難標準。動態性法律援助標準的構建就是要立法設立一個明確的法律援助相對公平標準,在這個相對穩定、統一的標準下,具體的受援范圍會隨著國民經濟水平的提高、各省、地區的差異而體現出不同的范圍。如此,既可以保證法律的權威性又能夠滿足地區的差異性,構建彈性的制度最大程度的保障有法律援助需求公民的合法權益。

第二,標準統一設立為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標準的制定上,要綜合考量目前律師收費指導標準、最低工資標準、居民人均家庭支出標準,法律援助的社會需求,立法應當以申請人申請時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作為法律援助的經濟困難標準,能夠更大限度的保護有法律援助需求的求援人利益。

第三,將困難標準與社會誠信體系銜接。隨著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每個公民的經濟狀況都可以在陽光下公開。法律援助機構對公民經濟狀況的審查只須查詢公民誠信記錄,綜合利用銀行工資支付系統、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不動產登記制等與個人收入和財產管理相關的法律制度,真實的判斷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這樣,一方面可以保證動態的,最大限度的保障受援人的范圍,另一方面又可以動態的掌握求援人的經濟狀況,防止法律援助資源的浪費。

二、擴展法律援助服務領域

法律援助工作作為國家對人權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就應當在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問題上,最大限度的保障困難群眾獲得法律援助資源。隨著人民需求的增加,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法律援助定位的提高,對非訴訟類法律援助需求明顯增加,而現行法律法規對法律援助的服務領域的規定已經成為法律援助事業發展的瓶頸。

第一,對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方式理解偏差。現階段,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組織的法律援助人員和社會志愿者向經濟困難或有特殊需要的群體提供法律援助服務的方式主要是在訴訟環節外,對這一類群體的糾紛提供免費的以調解服務為主的法律幫助,以保障其獲得免費的法律資源。這種形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非訴訟法律援助的一些特點,但缺陷十分明顯。首先,我國職業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員數量相對較少,其他社會組織法律援助機構發展薄弱,而調節工作又是一項需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時間才能完成的工作,兩者之間存在很大的矛盾;其次,在我國的行政體制中,各級政府組織、社會團體、國家機構內部都設置專門性的、專業化的調解機構,政府法律援助和社會組織在機構設置、人力資源、專業化水平上都是無法比擬的。因此,不應當把調解作為非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主要形式,可以設置為多種援助方式結合,以調解作為輔助方式。

第二,非訴訟法律援助受案標準過高。非訴訟法律援助包括調解、和解、代為搜集證據、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如果這些服務都要求受援人提供經濟困難證明在實際操作中是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公益性初衷的的。隨著國家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視,經費保障也逐年增加,社會組織也對法律援助事業加以支持,在此情況下,如果法律援助沒有一定的公益性,不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設置的宗旨。

第三,缺乏非訴訟法律受案范圍規定。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和案件當事人為解決案件爭議依法定程序進行的全部活動。據此,勞動仲裁、行政復議、行政裁決、商事仲裁等準訴訟性質的活動都是排除在訴訟的范圍之外的。實踐中,這幾種程序作為準司法程序與訴訟法律援助中所涉及的幾乎沒有區別,又如公證、司法鑒定等重要的認證事實的工作中,當事人在這些程序中同樣需要得到專業的法律服務,因此應當將它們列入法律援助的服務范圍。

綜上,法律援助應當拓展服務領域,在非訴訟案件中由政府法律援助中心職業法律援助工作者和社會志愿者在形式多樣的非訴訟程序環節,以簡易程序方式,最大限度地向社會公眾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以達到法律宣傳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效果。

第一,法律援助工作形式應當多樣化。首先,繼續做好調解工作,對已過訴訟時效和因證據不足等原因,無法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努力幫助尋求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做好調查取證等案前準備工作,以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對可能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力爭通過訴前調解解決糾紛,節約訴訟成本,做好訴后調解,保證法律援助案件裁決生效后的權益履行;其次,拓寬援助形式,加大法律咨詢、法律宣傳力度。長期以來,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宣傳重點一直放在對法律援助工作的成果上,卻忽略了其相關社會公眾提供免費公共法律教育的功能。而且在法律援助工作的內容安排上,法律援助宣傳被當成了整個法律援助工作的一項輔工作。這種觀念是錯誤的,新的形勢要求對法律援助宣傳進行重新認識和定位。將法律援助宣傳納入立法保護,使其公益作用和價值目標通過法律的形式加以確認在國際社會已經達成共識,要通過立法來保護公眾接受免費法律教育,獲得法律咨詢,向公眾普及法律知識,使其提高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提高他們利用法律手段“自助”解決自身遇到的常見法律問題和保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以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進司法公正。

法律咨詢論文范文第3篇

(一)法學教學改革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關鍵

這是不能適應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市場經濟對當代大學生的要求的。因而在高等教育的教學改革中,整合學科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調整并完善學生知識結構,特別是把應用型人才培養作為法學專業高等教育改革的重要方面,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發展的趨勢。還應該看到,我國高等教育尤其是文科教學中存在的重知識的傳授而忽視能力培養的現狀,導致大學生綜合素質較低。因此,培養具有較強的社會適應能力的綜合型、創新型人才,已成為我國高等教育法學教學改革的當務之急。

(二)法學教學改革將為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課程體系打下基礎

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不是學科教育,而是綜合教育,全面發展的教育,是以提高人才素質作為主要內容和目的的教育。應用型人才的培養通過對學生進行軍訓、“兩課”社會實踐(調查)、模擬法庭、法律咨詢實習、法學專題辯論、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等方式的鍛煉,以達到提高社會適應能力的目的。因此,構建科學合理的應用型人才培養的課程體系必須以專業課的課程內容為依托,使專業教育與應用型人才培養能有機整合。如模擬法庭的運用要與《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等課程的開設有機結合;畢業實習和畢業論文寫作盡可能覆蓋法學主干專業課。另外,從長遠考慮,可專門編寫這方面的教材,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提供更好的理論依據。

(三)法學教學改革是不斷改革教學方法,采取多途徑、多

形式開展法律應用型人才培養的切實保證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一種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觀念的體現,要確立知識能力素質協調發展、共同提高的人才觀,明確加強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高質量人才培養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將應用型人才的培養貫穿于法學專業大學教育的全過程,實現教育的整體優化,最終達到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環境育人、全員育人的目的。課題組努力采取靈活機動的教學方式,多渠道、多形式開展應用型人才的培養,主要采取的方式有第一課堂和第二課堂相結合,實踐教學環節和專業教育相結合,開展豐富多彩的社會實踐活動等。

二、法學教學改革的途徑

(一)培養理念與培養目標的改革

通過法學課程的教學改革研究,在傳授法律知識的同時,側重培養學生全面的法律素養,包括法律思維、法律職業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推動制訂更加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和培養方案。很重要的一點是,扭轉當前一些學校存在的法律人才培養過程中普遍存在的學術性與實踐性脫節、法學教學水平滯后或特色不鮮明的問題。實踐性應當是法學教育的基本特征。實踐性、應用型不等于低層次,應當樹立“高端法律人才”的培養意識。惟其如此,才有核心競爭力,才能滿足人才市場的真正需求。

(二)課程體系改革

首先是培養模式的改革。就我國目前情況看,法律人才的培養應當盡早規劃,統籌實施,也讓學生、家長有長期打算,而不應被本科畢業去向選擇所打斷,浪費時間和精力。因此,最好嘗試六年制的“本碩連讀”,復合的專業也可以有較長時間的制度安排,學生也不會疲于應付,可以將所學課程較好地消化、深入掌握。其次是課程體系的改革。當今世界,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已是不可遏制的趨勢,我國也正以前所未有的深度和廣度卷入其中,隨之而來的,必然是法律服務市場化和全球化,涉外法律業務在我國法律服務市場中占有越來越大的比重。不可否認,我國的法律從業人員除了法律觀念、法律知識方面的局限外,在法律思維、法律方法、法律技能各個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國外法律從業人員,外語(主要是英語)交流能力更處于劣勢。我國目前有的課程缺乏國際競爭力、吸引力,并且也不符合社會實踐的要求,因此,我們應當考慮開設“法律職業能力與職業倫理”課程。“法律”離不開“法德”,無良的律師、法官鉆法律的空子、玩弄法律的危害,必然大于“非法律人”[2]。同時,應當加大法律實踐必修環節內容。再次是法律人才培養的教材改革。對于法律人才而言,由于要在相同時間內學習兩門以上專業課程,因此,無論是法學教材、復合的另一個(或兩個)專業的教材都不宜過于艱深,但是也不應削弱其專業性、理論性,同時強調、突出其實踐性,因此教材的選擇至關重要。我國沒有lawreport(案例庫),判決書主文也難以像判例法的判決那樣正反意見都充滿說理,也可以說,我國目前尚無太多適合作為教材的案例教材讓學生研習和討論。有些人主張用司法考試題作為教科書,筆者認為,教科書將司法考試試題用作“學習引例”并無不可,但是需要在學生對法規、基本知識和原理弄懂吃透的基礎上去完成。因此,司法考試題可以作為高校刑法學教科書的輔助、課外作業,卻不宜拿來代替教科書本身或成為教科書的主要內容。要厘清教科書與司法考試的關系,首先要解決它的“上游問題”———高校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

(三)教學方法改革

法律咨詢論文范文第4篇

法學教育包含兩個要素——專業要素和職業要素。這兩個要素又分為專業知識、法律技能和職業倫理三個方面,三方面的內容為法律人才的培養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它們的缺失會影響到法學教育的質量。就專業知識而言,法學教育已經取得不錯的成績。

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確立了法學專業的16門核心課程,這也成為現在各法學院校專業知識授課的基本依據。與法學專業知識教學相比發展不平衡的是,法律技能和職業倫理的傳授并未找到真正的突破口。在課堂上教師傾向采用解釋的方法來突出理論知識,在法學教育的過程中缺失了對學生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和職業倫理的熏陶。

在當前培養以實踐性為基礎的應用型、涉外型、基層型法律人才的形勢下,法學教育應該突破傳統的“灌輸式”教育模式,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如情景體驗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蘇格拉底討論法等,在教育環節著力推動學生對于經典案例、基本問題的研究性學習,在學習中發現問題,在問題中理解知識,在問題和知識中形成法律思維,掌握法律技能,獲知法律倫理。使學生自發形成主動發現、研究、解決案件問題的能力,最終推動學生實踐操作水平的提高。基于此,新型的法學教育突破了傳統法學教育的固有模式,在拓展思維視野、培養實踐操作能力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構建科學的法學課程體系

以面向職業、面向社會為指導思想,堅持寬口徑、厚基礎和個性化的培養目標,構建科學的法學課程體系,對于提升法律專業化水平,提高法學人才培養層次至關重要。所以在法學課程設置上,既應設置開放型理論課程體系,又應構建實務型課程體系。開放型理論課程體系,應當包括法律必修課和柔性選修課,以推進個性化教育。構建實務型課程體系,作為推進實踐教學手段的改革可以做以下的嘗試。

開設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教學。模擬案例來自于理論教學相關的實務案例。教學可以包含三個方面:模擬法庭、仲裁庭課堂教學環節;不定期的法庭現場觀摩;參加各級模擬法庭大賽。

鼓勵“診所式教育”,推進高校與實務部門以及案件當事人合作。在案件中學生親自負責法律咨詢及案件訴訟等工作,讓學生直接參與到案件審理,從而鍛煉出職業素質優良的實務人才。

采用“案例式畢業論文設計”,案例來自法律實務或法院的案例匯編。學生的工作流程是:首選案例—過程設計—角色分配—畢業設計—演示答辯。最終的畢業論文則針對案例設計中的問題寫作,以此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法律咨詢論文范文第5篇

年月日是第個全國法制宣傳日,現根據區司法局統一要求,結合全街道實際,就開展全街道“”法制宣傳月活動作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活動主題

年“”全街道法制宣傳月的活動主題為:“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二、指導思想

今年,全街道的法制宣傳工作要以黨的大和屆五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深入基層、貼近群眾,解放思想、改革創新,突出重點、分類實施,以促進科學發展、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以弘揚法治精神為核心,以滿足基層經群眾法律需求為出發點,以抵御金融風險保障經濟增長為著力點,通過扎實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營造濃厚的學法氛圍,進一步引導廣大群眾依法辦事,切實推進依法治街進程,構建和諧靖安,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和環境。

三、時間安排

年“”全街法制宣傳月活動,從月日開始,到月日結束。

四、活動內容

1、召開動員會,由支部書記、行政村主任、廠長及各單位普法教員參加,請街道、辦事處主要領導就法制宣傳活動進行動員。

2、街道普法辦在政府集鎮懸掛橫幅兩條,司法所出一期專欄,營造宣傳活動氛圍,各單位要求張貼法制宣傳月宣傳標語。

3、聘請大學生村官為街道法制宣傳員。

4、組織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等活動。

5、法律宣傳日在街道集鎮開展一次法律咨詢活動。

6、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由法制副校長、社區法制學校教員各上一堂法制課,長江、營防兩個社區各出一期法制宣傳專欄。同時,充分利用中小學法制信箱的作用積極做好青少年法律維權工作。

7、在全街道開展一次以“弘揚法制精神,促進社會和諧”為主題的調研座談會。各單位應圍繞主題,以論文或散文的形式,謳歌民主與法治建設的成果,或頌揚深入普法,為全街道科學發展、和諧發展、率先發展營造法治的環境等。

8、開展企業維權活動。司法所開展以勞動法為主要內容的法制宣傳,

9、在青少年中開展一次法律知識競賽活動。

五、活動要求

1.各單位要對全街道開展“”法制宣傳月活動高度重視,按照街道制定的工作方案,加強領導,因地制宜,結合實際,制定計劃,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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