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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強化縣級儲備糧管理,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縣級儲備糧對全縣糧食市場的宏觀調控作用,根據《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8號)、《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46號)以及《關于印發<省省級儲備糧輪換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糧規〔〕1號)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儲備糧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屬縣人民政府,未經縣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得以庫存的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任何經濟擔保。
第三條縣級儲備糧主要用于調控縣內糧食市場,應對特大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時的糧食供應以及縣政府確定的其它特定用途。
第四條縣商務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的庫存安全及行政業務管理;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費用補貼、價差損失等資金,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縣農發行負責落實縣級儲備糧的信貸資金并對庫存實施監管;承儲企業負責儲備糧經營管理,做到“一符四無”,即賬實相符,無霉變、無鼠雀、無蟲害、無事故,并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第二章縣級儲備糧計劃
第五條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商務局會同縣財政局,根據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縣縣級儲備糧規模為2500噸粳稻。
第六條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及政策性動用,由縣商務局負責提出,經縣商務局、財政局和農發行會商,報縣政府批準后,下達給承儲企業具體組織實施。
第七條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價格,報縣商務局、財政局和農發行批準后,實施輪換。
第三章糧食庫存管理
第八條縣級糧食儲備的承儲企業必須是經縣商務局審批的國有(或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承儲企業必須按確定的庫點、倉號儲存,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時,必須報縣商務局批準。
第九條縣級儲備糧的入庫、出庫依據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聯合下達的計劃文件,承儲企業必須按文件規定的品種、數量、質量、時限等要求組織糧食入(出)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拖延,如遇突發事件需緊急動用縣級儲備糧,可先憑縣政府的通知辦理出庫,事后由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補辦出庫計劃文件,儲存企業據此辦理正式出庫手續。
第十條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應認真執行縣商務局制定的縣級儲備糧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使用規范的賬、表、卡及倉牌,及時準確、全面地填報縣級儲備糧報表,切實做到“一符”(賬實相符)、“三專”(專人、專倉、專賬)、“四落實”(數量、品種、質量、地點),自覺接受上級糧食、財政、農發行等部門的監管。
第十一條縣商務局和承儲企業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的質量管理,嚴格執行糧情檢查制度,定期檢查糧食品質,建立縣級儲備糧質量檔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處理,重大事故要邊處理邊上報,不得隱瞞。
第十二條縣級儲備糧在保管期間,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及定額內的保管自然損耗由縣財政負擔,因承儲企業管理不善,人為造成的損失和超定額損耗由承儲企業承擔。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的庫存管理人員離任時,要對縣級儲備糧庫存進行交接,交接的內容為:所有賬目、卡和實物,交接的手續包括清查賬目、清查實物,要按庫存的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價位、儲存年限、儲糧地點逐項進行檢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分清責任,并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離任交接情況要進檔備查。
第十四條縣級儲備糧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參照省級儲備糧費用、利息補貼執行,即保管費用每年每公斤補貼0.08元;利息補貼據實結算。
第十五條縣級儲備糧費用、利息補貼,納入財政預算,由承儲企業提出撥補申請,縣商務局審核后,縣財政局按季直接撥付承儲企業。
第四章糧食輪換
第十六條縣級儲備糧輪換是以符合中等質量標準的當年產新糧替換計劃指定輪換庫存糧食的業務。縣級儲備糧的輪換的入庫成本以市場價格為基礎,由縣商務局、物價局、財政局、農發行共同確定。
第十七條縣級儲備糧的輪換實行計劃管理,承儲企業根據縣級儲備糧食的儲存品質年限等情況,在每年年初按一定比例提出輪換計劃,報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批準,原則上每年輪換小麥三分之一、粳稻三分之二以上,但三年必須全部輪換一次,具體輪換由承儲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縣級儲備糧輪換要按照“先入先輪,均衡有序,確保質量,節約費用”的原則適時擇機輪換。
第十九條縣級儲備糧的具體輪換方式主要有先銷后購,先購后銷,邊購邊銷等,承儲企業根據具體情況,可采取多種方式輪換。因先銷后購形式暫時空庫的,空庫時間不得超過4個月。銷售貨款必須全額、及時存入農發行專戶。
第二十條輪換所需的資金,由承儲企業根據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下達的輪換計劃向農發行申請貸款解決。
第二十一條縣級儲備糧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參照省級儲備糧輪換費用標準執行,即小麥每年每公斤0.04元、粳稻每年每公斤0.08元。正常輪換由承儲企業自主經營,盈虧自負,并建立輪換風險基金;由縣政府決策用于宏觀調控或其它特定用途造成的差價損失,由財政負擔,動用儲備糧發生的差價收入,全額上繳財政。
第二十二條縣商務局要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輪換工作的領導,對儲存縣級儲備糧的單位要定期檢查實物庫存和儲存質量及輪換落實情況,以確保賬實相符、質量良好。
第五章貸款管理
第二十三條縣級儲備糧按照“錢隨糧走、購貸銷還、庫貸掛鉤”的原則,要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輪換和銷售計劃及時供應資金或足額回收貸款,由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設立信貸專戶,專款專用,確保縣級儲備糧庫存和資金運行同步變化。
第二十四條縣級儲備糧貸款專門用于縣級儲備糧收購、調入、輪換等管理資金需求,其貸款管理按照農業發展銀行制定的地方儲備糧貸款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縣級儲備糧貸款按農發行有關規定辦理,貸款利率統一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一年期的貸款利率執行,如遇國家利率調整,實行分段計息。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縣商務局、財政局、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對承儲企業執行本辦法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
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縣級儲備糧食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二十七條縣商務局、財政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處理;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時,縣商務局應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八條縣商務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人員在監督檢查情況時必須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權力和程序,對有關縣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三十條縣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管理。承儲企業要接受縣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并積極予以配合,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需積極配合縣商務局、財政局、審計局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二條承儲企業應加強縣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縣級儲備糧安全的重大問題,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縣商務局、財政局和農發行。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按照《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四條經考核,對認真執行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經檢查,承儲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商務局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警告,并發出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經整改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儲存庫點和倉號。
(二)未按要求建立專賬、專卡、專牌和實物臺賬。
(三)未采取科學保糧措施,達不到“一符四無”要求,未按規定檢查糧情。
(四)未按規定向上級報告糧食儲存、質量情況以及出現重大問題不及時報告。
(五)庫存管理責任人不按規定辦理離任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經檢查,儲糧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商務局對有關責任人追究經濟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糧食品質非正常下降以及非正常情況不報告。
(二)未按計劃及時輪換,造成縣級儲備糧損失。
(三)輪換期超過規定時限。
(四)入庫質量達不到儲存質量標準或以次充好。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商務局、財政局及農發行責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沒收非法所得,并追繳以前撥付的費用、利息補貼,給予主要責任人以行政處分,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擅自動用、挪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拒報庫存數量和質量。
(三)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的品種、質量等級。
(四)隱瞞有關事實,拒絕檢查或對舉報人打擊報復。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有效發揮市級儲備糧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根據國務院《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和省省級儲備糧有關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市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市級儲備糧經管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級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市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市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
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第五條市糧食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上有關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
條六條市糧食局會同發改委、財政局負責擬訂市級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市財政局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并對市級儲備糧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隴南市分行(以下簡稱市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市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不得隱瞞和積壓。
第二章市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九條市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共同下達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第十條市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制度,根據儲備糧收購時間、質量、儲存條件,每儲存35年輪換一次,承儲企業應當根據市級儲備糧的品種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市級儲備糧的年度輪換數量,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和市農發行審批并按照批準的年度輪換計劃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承儲企業應當將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備案,并抄送市農發行。
第三章市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二條具備國家規定條件的糧食購銷企業,經市糧食局審核確定承擔儲存市級儲備糧任務。
第十三條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市級儲備糧管理的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技術規范及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市級儲備糧為當年或上年生產的新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市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市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市級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六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對市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市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及時報告市糧食局。
第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儲備糧輪換。
市級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第十九條市級儲備糧所產生的儲備費用參照中央和省級儲備糧的費用補貼標準執行,即保糧和輪換費用實行定額包干,儲備糧成本價的貸款利息據實補貼,由市財政局按季核定后撥付給市糧食局;市糧食局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市農發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
第二十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第二十一條市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市糧食局會同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根據市場價格核定。入庫成本一經核定,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四章市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二條市糧食局應當完善市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依據市人民政府授權,加強對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局會同市發改委、財政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五條市糧食局根據市人民政府下達的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下達動用方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市糧食局、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解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依法處理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的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發現市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的市糧食局應當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
第二十八條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市級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三十條承儲企業應當積極配合市糧食局、財政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對本企業的監督檢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三十一條市糧食局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對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市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督。承儲企業對市農發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糧食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發現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市級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三)拒絕、阻撓、干涉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或者擅自更改市級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市財政局、市農發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適用范圍
本區內財政性資金的信息化項目建設(包括信息化新建項目和信息化結轉項目)。
二、項目分類
新建項目,是指本年度新增的,已在部門預算中安排實施的項目,包括新建信息系統的項目和對已有信息系統進行升級改造的項目。
結轉項目,是指上年度已由區信息委組織評審并同意實施,且區財政局已安排預算并納入分年度滾動管理,本年度需在部門預算中繼續安排實施的跨年度項目。
三、管理機構與職責
區信息委是區級信息化項目的管理部門,負責信息化項目建設方案的技術論證,硬件購置、軟件開發總體經費支出的審核等,會同區財政局做好信息化項目建設的監督檢查、評估等工作。
區財政局是區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管理部門,負責確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的安排原則,審核和平衡信息化項目預算安排,對項目建設經費進行監督檢查等工作。
四、管理流程
區級信息化項目支出預算編制及管理的操作流程主要分:立項階段、建設階段、驗收階段。具體操作流程如圖所示(附件一)。
各預算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關于招投標、政府采購以及信息系統監理、信息安全測評和軟件評測等政策法規或管理規定的要求,按照市、區兩級關于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利用和信息化標準建設的要求,按照區財政局預算批復,組織實施信息化項目。
(一)項目建設申請和審核
1、對列入本區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編制并上報項目建設申報表(附件二)。
2、信息委對申報表作審核,特別對項目的功能需求作深入的調研,超過100萬元的項目應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區信息委將確認意見書送區財政局備案。
3、重大項目要引入信息化項目監理。
(二)招投標和采購
1、100萬以下的建設項目:50萬以下采用分散采購,50萬以上采用集中采購;
2、100萬以上的建設項目:采用公開招投標方式采購。
(三)資金撥付
列入本區信息化建設年度計劃的項目資金撥付,根據建設項目合同書及施工進度,由區信息委核準,區財政局核定撥付。
項目實施過程中,區信息委應當會同區財政局等部門和有關專家,共同對項目建設情況進行跟蹤檢查,包括對項目總體計劃審核、項目進度管理、參與重大變更審核、了解試運行情況、參與重大會議等。
(四)測評、驗收和決算
項目完成后,項目單位應當組織驗收和總結。區信息委、區財政局對信息化項目的實施過程、完成結果和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預算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1、測評:軟件開發項目需進行軟件測評。涉及網絡安全要求的項目及單位的項目需進行安全測評。
2、驗收:項目必須進行竣工驗收方可投入使用。項目按計劃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填寫《區信息化項目驗收申請表》(附件三)(并提供項目建議書、設計方案、需求說明書和用戶手冊等資料)報區信息委,由區信息委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驗收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提前提出延期驗收書面報告,區信息委給予書面回復。對驗收不合格的項目,限期整改,重新驗收。項目驗收后的一段時間內,區信息委、區財政局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的運行狀況、運行效果、發展前景等進行項目評估。
一、檢查的內容及分工
(一)實施組織領導情況。各級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是否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認真做好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做到領導機構及人員到位、實物工作量到位、工作機制和責任制落實到位等;是否依法、高效履行職責,嚴格遵守廉潔自律和效能建設的有關規定;是否加強與其他有關部門和受援地的協作配合。此項監督檢查由紀檢監察機關為主負責。
(二)捐贈款物管理和使用情況。各級各有關部門對救災捐贈款物的接受、管理和使用是否做到依法有序,即是否做到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專賬管理、專人負責,賬款相符、賬目清楚;是否如實統計、匯總和及時上報、公布接收的救災捐贈款物情況及安排使用情況;是否對非法募捐、騙取民眾錢財的詐騙行為進行重點查處,保證捐贈款物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等。此項監督檢查由民政部門為主負責。
(三)財政專項資金的安排、撥付情況以及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情況。各級各有關部門是否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使用辦法的規定,合理安排,科學調度,及時調撥資金;是否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進行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政府采購活動等。此項監督檢查由財政部門為主負責。
(四)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各級各有關部門是否按規定分配、撥付和使用救災款物,是否存在滯撥、截留、擠占、挪用、貪污、私分、克扣等問題;救災物資的采購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損失浪費和弄虛作假等問題。此項監督檢查由審計機關為主負責。
(五)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公開情況。各級各有關部門對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是否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把公開透明原則貫穿于救災款物管理使用的全過程,即是否做到救災款物的來源、數量、種類的公開,發放時間、地點、方式的公開,發放項目、對象、金額的公開等,接受上級、社會、群眾和輿論的監督。此項監督檢查由紀檢監察機關為主負責。
二、檢查的方法和時間安排
(一)8月,各縣(市)區對救災款物管理使用情況認真開展自查自糾;市直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部門、本系統的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各縣(市)區開展自查自糾和市直有關部門開展專項檢查情況,應于9月5日前報市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資金物資監督檢查工作協調小組(材料寄市紀委監察局糾風工作室)。
(二)9月開始,市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資金物資監督檢查工作協調小組組織聯合檢查組,采取專項檢查或重點抽查等方式,深入各縣(市)區、各有關部門,通過聽匯報、查資料、看賬目、開座談會、走訪群眾等方式方法對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三、工作機制
(一)成立市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資金物資監督檢查協調小組,由市紀委、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交通運輸委、農業局、水利局、城鄉建設委、國土資源局、教育局、衛生局等單位組成,組長由市紀委、監察局領導擔任,副組長由市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各一位副局長擔任,其他成員單位一位分管領導為小組成員。協調小組主要負責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和工作部署,督促各成員單位按照抗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的總體安排,及時制定監督檢查計劃,確保對專項資金和物資監督檢查工作順利有效開展。
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依托在市紀委監察局糾風工作室,具體負責監督檢查日常組織協調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市紀委監察局糾風工作室主任擔任,副主任分別由市紀委、監察局、民政局、財政局和審計局相關業務處室的負責人擔任,其他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各一位科級干部擔任聯絡員。
(二)組織聯合檢查組,組長由協調小組副組長擔任,成員由協調小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和聯絡員擔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救災款物的管理使用工作,事關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事關黨和政府的形象,事關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各級各有關部門一定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抓好落實,務求政策落實好、款物使用好、服務提供好。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民政、審計、財政等部門要按照統一部署,認真抓好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同時加強協作配合,形成監管合力。
第一條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委〔2011〕29號)、《關于實施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項目的通知》(扶貧〔2011〕1號)和《省重點欠發達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扶貧〔2011〕14號)等文件精神,為促進我縣特別扶持項目(以下簡稱“特扶項目”)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確保項目順利實施,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特扶項目是指省政府政函[2010]198號批復的《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規劃》的項目。
第三條特扶項目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縣委縣政府每年與各責任單位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責任單位是有關鄉鎮、部門,主要責任人是有關鄉鎮、部門的主要領導。
第四條縣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縣增收致富辦),負責特扶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確定和組織推進。
第五條項目管理分項目前期和深化管理、項目申報和會審管理、項目實施和過程管理、項目驗收和績效管理、項目監督和問責管理等五個階段。
第二章項目前期和深化管理
第六條項目要符合縣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生態功能區規劃及相關專項規劃,符合相關產業政策及布局;土地保障、政策處理工作及時到位,資金籌措方案切實可行。
第七條對捆綁類項目要進一步深化。在統籌安排的基礎上,應體現突出重點、績效優先、受益面廣的原則,優先安排條件成熟、積極性高、扶持效果好的實施主體。
第八條工程類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其它項目,按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章項目申報和會審管理
第九條項目責任單位于每年9月底前向相關項目推進組申報項目前期工作到位的新建項目或續建項目,申報前應在項目實施地公示,申報時遞交《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項目XX年度實施計劃申報書》(詳見附表1)及有關材料。
第十條各項目推進組對責任單位申報的項目,通過實地考察、專家評審、綜合評估等方式進行初審,于每年11月底前報縣增收致富辦組織會審。
第十一條縣增收致富辦根據會審通過的項目,編制下年度實施計劃,并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公示后報縣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審定,再報省農辦(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經審批的特扶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下達給有關責任單位組織實施,并及時錄入更新“省扶貧信息網—扶貧業務應用系統—重點欠發達縣特扶項目”數據庫。
第四章項目實施和過程管理
第十三條各項目責任單位按照下達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組織實施,不得隨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確需調整的,由項目責任單位提出,經相關項目推進組初審、縣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審定,報省農辦(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審批后調整。
第十四條縣財政局根據下達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按照“資金隨項目走、按進度撥款”的原則,撥付特扶項目補助資金;各項目責任單位及時籌措項目配套建設資金,做到項目資金不留缺口,保質保量按時完成項目建設。
第十五條工程類項目實行質量保證金制度和招投標制度,按基本建設規范程序組織實施。其它類項目按照扶貧項目相關管理規定執行。扶貧開發類項目的相關情況,要在項目實施地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在有條件的地方,推行“村級集體工程大家建”模式(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各項目責任單位對每個實施項目都要建立相關責任制,層層落實責任目標和責任人,加強財務和檔案管理;制訂項目月度投資額目標和月度形象進度目標,及時向縣增收致富辦上報月度實施報表(見附表2)。
第十七條按照《關于建立和推行扶貧項目資金公告公示制的意見》(扶貧〔2004〕1號),在項目實施地設立特扶項目告示牌,將項目名稱、建設時間、建設內容、建設成效、項目投資及特扶資金等內容予以告示。
第十八條項目責任單位和所在單位要確保項目無障礙施工。縣增收致富辦要加強項目管理,實行“月檢查、季通報、年考核”制度,對項目半年度和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及時在新聞媒體上公示。對沒有完成計劃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對整改后仍然不能通過考核的,不予安排下年度特扶項目。
第五章項目驗收和績效管理
第十九條各項目完成《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規劃》批準的建設內容后,項目實施單位向項目責任單位申請預驗收(附自查報告);項目責任單位組織預驗收通過后向相關項目推進組申請完工驗收;項目推進組完工驗收通過后,報縣增收致富辦審定,縣增收致富辦可對相關項目完成情況進行抽查復核。
第二十條完工驗收應提供的材料:
1.完工驗收申請報告和預驗收結論;
2.項目實施情況及資金使用、管理情況說明;
3.項目前期審批文件;
4.項目實施前、中、后等圖文影像資料;
5.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報告;
6.工程類項目還需提供項目招投標、合同、監理等有關材料;
7.其他應提交的有關材料。
第二十一條縣增收致富辦會同縣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進行項目績效評價,績效評價應注重受益面、受惠面的評價。
第六章項目監督和問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工程類項目的組織實施,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項目的資金使用和管理、建設標準和規模的控制、招標投標工作的實施、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工程質量管理、工程監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依法對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依法對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行政監察部門加強項目的監督檢查,適時開展重點項目標后管理專項執法檢查。
第二十三條其它類項目,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計劃實施、資金使用和管理、政策執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門重點對項目的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和財務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審計部門重點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行政監察部門重點對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特扶項目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規問題和效能問題,應及時進行處理并發出整改通知書;發現重大問題的,應及時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第二十五條項目督查考核組對各項目責任單位的項目計劃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納入年度鄉鎮部門目標管理考核(具體辦法另行制訂)。
第二十六條項目責任單位責任人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律就地免職,并按黨紀政紀規定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工作嚴重失職,造成國資流失、損害群眾利益的;
(二)利用職權收受賄賂的;
(三)其他、、和嚴重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特扶項目完工驗收后,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縣增收致富辦應做好后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八條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領導小組定期聽取特扶項目推進情況的匯報,協調解決項目推進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九條縣委縣政府對鄉鎮、部門特扶項目推進情況開展評比,先進單位在全縣干部大會上表彰。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由縣增收致富辦和縣發改局負責解釋。
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
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順利實施省重點欠發達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進一步提高重點欠發達縣特別扶持資金(以下簡稱“特扶資金”)管理的科學性、安全性、規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根據省委、省政府《關于推進欠發達地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委〔2011〕29號)、《省重點欠發達縣群眾增收致富奔小康工程特別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財農〔2011〕58號)和省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財政安排的特扶資金,省級原渠道補助資金仍按原政策執行。
第三條特扶資金管理原則:
1.縣為主體、條塊結合原則。縣政府是特扶項目實施和責任主體;有關鄉鎮和部門是責任單位,各負其責,互相配合,齊抓共管。
2.一次規劃、分年實施原則。按照“投資少、見效快、惠及面廣”的要求,一次制定三年規劃,明確項目,按計劃分年度具體實施。
3.績效優先、強化管理原則。圍繞“增加農民收入、提升民生水平、增強內生功能”績效目標,按照“資金隨項目走”和“按進度撥款”要求,建立健全項目資金管理制度,強化特扶資金績效管理。
4.封閉運行、專賬核算原則。各級財政安排的特扶資金統一納入縣財政專戶管理,各項目責任單位(鄉鎮和部門)在縣核算中心設立專賬,單獨核算。
第四條縣財政局牽頭負責特扶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縣增收致富辦牽頭負責特扶項目的管理,縣審計局牽頭負責特扶項目資金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支持重點和使用范圍
第五條特扶資金用于省委、省政府關于對重點欠發達縣分類實施特扶項目政策確定的扶持重點。
第六條各項目特扶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參照項目省級主管部門相關補助既定政策規定、省特扶資金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執行。
第七條特扶資金不得用于經常性經費和各種獎勵、津貼和福利補助以及其他與特扶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條縣財政按照從緊、必需的原則,另行適當安排項目管理費,納入部門預算管理。
第三章計劃與資金管理
第九條每年11月底前,項目責任單位根據審定的規劃,結合當地實際,編報次年項目實施計劃,并附相關資料上報縣增收致富辦和縣財政局。
第十條縣增收致富辦、縣財政局根據省農辦(省扶貧辦)、省財政廳年度實施計劃批復,聯合下達年度項目資金使用計劃。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按照“資金隨項目走、按進度撥款”的要求,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項目實施用款計劃分批撥付資金,確有需要的,經審批可預撥部分項目啟動資金。
第十二條縣財政將各級財政安排的用于特扶項目的財政性資金,全部納入相關“資金專戶”封閉運行,并按照“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的要求,項目責任單位在縣核算中心設立的“特扶資金專賬”進行核算。
第十三條特扶資金應按照國庫管理制度、政府采購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實行報賬制的,應按規定執行。基本建設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資金撥付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項目資金申撥申請,經項目責任單位初審、縣項目推進組審查和縣增收致富辦審核后,送縣財政局復核,報副縣長會簽、縣長審批。需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資金由縣財政直接支付項目實施單位,其余項目資金撥付到項目責任單位,再由項目責任單位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十五條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根據項目實施責任書(或項目實施合同)、項目實施計劃和項目實施進度,提出用款計劃,報賬時附有效報賬憑據,按規定程序報項目責任單位初審、縣項目推進組審查和縣增收致富辦審核,經縣財政局復核后報賬。直接用于有關項目建設的,原則上必須使用正式稅務發票報賬,但對農戶直接投工投勞的,可以使用麗水市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辦公室統一印制的“麗水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并附工資發放單實施報賬。
其余項目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程序向項目責任單位進行報賬,項目責任單位對項目實施單位上報憑據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審核,同時將票據復印件報縣財政局備案。
第十六條其他支農項目參照《省財政農業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1〕6號)執行。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特扶項目資金嚴格執行公告公示制。公示公告主要內容:項目名稱、實施地點、內容、規模、期限、項目安排資金計劃、來源、性質,實施單位及負責人,以及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
第十八條下列情況不得報賬:
1.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未列入特扶項目計劃、未按工程規劃設計、合同實施以及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計劃的;
3.未按要求提供報賬憑證;
4.存在施工質量問題,未按要求整改的;
5.其它與特扶資金使用范圍不相符的支出。
第十九條項目責任單位和實施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資金管理,做到財務制度健全、賬目清楚、手續完備,并配合縣增收致富辦、發改、紀檢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審計、績效評價工作。
第二十條各項目責任單位要對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執行情況進行總結,并完整、客觀填制《縣特扶項目XX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表》(見附件1),隨年度總結一并上報縣財政局、縣增收致富辦。
第二十一條每年1月份,縣增收致富辦牽頭組織縣相關部門對各項目責任單位上年度項目實施情況進行考核,其中縣審計局、縣財政局負責或委托中介對各責任單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審計。考核結果將與下一年度特扶資金安排掛鉤。
第二十二條項目實施完成后,縣增收致富領導小組組織縣增收致富辦、縣財政局和縣審計局等有關部門對項目實施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財政資金有結余的,統一收回用于同類其他項目建設。
第五章嚴肅財經紀律
第二十三條特扶資金撥付和使用實行分管縣長、鄉鎮部門主要負責人聯簽責任制,分管縣長、鄉鎮部門主要領導對所推進項目的財經紀律執行情況負總責,所推進項目相應納入述職、述廉的主要內容。
第二十四條項目責任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一律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截留、侵占、挪用、擠占或者弄虛作假套取特扶資金。違反規定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按組織程序一律先予免職,并按黨紀政紀和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