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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46條、第48條的規定,下列行為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社會救助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二)民事救濟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內容,受害人可以在離婚訴訟中向施暴者要求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與精神損害兩個方面。
(三)刑事懲罰
若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如故意傷害罪、虐待罪、罪等,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給予制裁。對于受害者的報案,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四)行政處罰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婚姻法》第43條第2款規定,“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是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救助措施。
如果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根據《婚姻法》第4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受害人要求依法處理的,公安機關才能受理,受害人未向公安機關要求處理的,公安機關不予處置。
二、相關法律條文:
《婚姻法》第43條第3款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愛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的規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權利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一)歐打他人,造成輕微傷害的;
(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四)虐待家庭成員,受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五)寫恐嚇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脅他人安全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脅迫或者誘騙不滿十八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節目,摧殘身心健康的;
第二條賭博是指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活動。賭博或者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行為,應當嚴厲禁止。
第三條凡因賭博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本條例處罰。
第四條公安機關對參與賭博的人,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偶爾參與賭博,情節特別輕微,本人保證不再犯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是本人所在基層組織、單位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第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日以上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數額較小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的;
(三)為賭博巡風放哨或者提供戒護的。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參與賭博,賭資數額較大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牟利,數額較小的;
(三)在公共場所賭博,賭資較小的;
(四)利用賭博進行詐騙,數額較小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單處或者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或者依照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經常賭博,屢經處罰不改的;
(二)為賭博提供條件,從中牟利,數額較大的;
(三)脅迫、誘騙他人或者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進行賭博的;
(四)在公共場所賭博,賭資較大的;
(五)對檢舉賭博行為的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六)利用賭博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
第九條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賭博的,除依照本條例處罰外,其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條賭資、賭具以及賭博所得的財物,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參賭人之間的賭債和在賭場向他人借財物作賭資的債務一律廢除。
第十一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農村、城鎮基層組織,明知本單位內發生賭博不制止、不報告或者不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的,應當追究主管人員的責任。
第十二條任何公民發現賭博活動,都有權予以制止,并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對檢舉、制止賭博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 傳喚。公安機關對違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傳喚的,使用傳喚證。對于當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
二、 訊問。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應當如實回答公安機關的訊問。訊問應當制作筆錄;被訊問人經核對認為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訊問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
三、 取證。公安機關收集證據材料時,有關單位或公民應當積極予以支持和協助。詢問證人時,證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訊問應當制作筆錄。證人經核對無誤后,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四、 裁決。經訊問查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依照本條例的有關條款裁決。
五、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訊問查證。對情況復雜,依照本條例規定適用拘留處罰的,訊問查證的時間不超過24小時。
在當前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這起“民告官”案件較具典型性。今后,隨著我國各項民主法制改革的推進,我們還可能會遇到各種各樣的新問題。本報愿意與有關部門一道,共同研究這些新現象,共同推進依法治國。
事件回放兩村民被快速拘留
去年11月,鄞州區邱隘鎮漁金村村民委員會向198戶村民交付代建房。可是,村民們很快發現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過再三交涉,鄞州區邱隘鎮城鎮辦委托鄞州區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進行危房鑒定,結論是,房屋的安全鑒定等級應為C級(存在一定安全問題)。
今年7月5日上午,情緒激動的陶某、陳某及其他村民來到鎮政府,要求查看鑒定書。正好漁金村黨支部書記邱某某從鎮政府出來,雙方發生爭執。在推拉中,邱某某受到輕微傷。
第二天下午,鄞州區公安局邱隘派出所將陶某和陳某傳喚到派出所。在調查取證結束后,公安機關當即分別對他倆作出了拘留3天和5天的處罰決定。
當晚6點左右,邱隘派出所在派出所里向兩人送達了處罰決定書的同時,向兩人宣讀了立即執行通知,隨后將兩人送往鄞州區看守所執行拘留。
庭上交鋒
兩人獲釋后,向公安機關進行申訴。在復議沒有獲得成功的情況下,他們委托律師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鄞州區公安局的處罰決定,并要求進行精神損失賠償。
近日,鄞州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在法庭上,記者注意到原告對公安機關快速執法產生了兩方面的質疑,法庭爭論的焦點也圍繞質疑展開。
質疑一:是不是先裁決后取證
原告:6分鐘辦完手續很難想象
原告律師認為,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以及給予什么行政處罰,必須由行政機關負責人決定。對此,鄞州區公安局在法庭上出示了鄞州區公安局法制辦公室及公安機關有關負責人的審核意見。其中,(記者也看到該行政處罰審批表)審核意見欄內只填寫了7月9日,沒有填寫更進一步的審核時間。
原告律師指出,鄞州區公安局邱隘派出所詢問證人的最后時間是7月9日17時50分,而派出所向原告送達處罰決定書及宣告執行時間是7月9日17時56分。而從邱隘派出所到鄞州區公安局一個來回,再經過有關負責人的審批,至少得花半小時以上。6分鐘內辦完各種手續是很難想像的。
被告:公安機關內部已聯網
鄞州區公安局認為,現在公安機關在許多方面已經聯網,許多工作可以快速完成。但原告則當庭反駁,說自己看到派出所的人員辦手續是開車去鄞州區公安局辦理的。
因此,原告方認為,被告法制部門以及負責人實際上在調查取證工作結束之前,已經對原告進行審核,鄞州區公安局并在處罰決定書上加蓋了公章。這樣,鄞州區公安局邱隘派出所存在先裁決后取證的問題,這就違反了行政執法的最基本要求。
質疑二:立即執行合不合法
原告:應給被處罰人自愿履行的機會
原告律師認為:第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對抗拒執行的,強制執行。”因此,公安機關應該在處罰決定中明確拘留的時間、地點以及履行的期限,只有在被處罰人抗拒執行時,公安機關才可以強制執行。
第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59條也明確規定“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因此,處罰決定應該明確被處罰人自動履行的合理的期限,只有在被處罰人不自動履行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時才可以強制執行。原告律師還在法庭上出示了公安部制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樣式,其中也明確要求公安機關應該先給予被處罰人一個自愿履行的機會。
第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40條規定,“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也即只要被處罰人提出復議申請以及提起行政訴訟,且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就可以暫緩執行。而提供一個擔保人,或者提供相當于拘留日期每天50元到200元的保證金(公安部規定的標準)對本案原告來說是根本不成問題的。這也否定了公安機關作出拘留決定之后,立即執行的合法性。
被告:給不給公安機關說了算
法庭上,鄞州區公安局人的觀點則較為簡單,其認為《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并沒有明確公安機關應該給予被處罰人自動履行處罰決定的具體時間,因此這是公安機關自由裁量的范圍,公安機關可以不給予被處罰人自動履行的期限。
另外,鄞州區公安局的人還認為,《公安部關于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受拘留處罰的人無正當理由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到拘留所接受處罰或者抗拒執行的,經派出所所長以上負責人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強制執行。”因此,公安機關可以快速強制執行。
專家看法公安機關應該冷靜執法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行政法專業委員會委員、浙江之星律師事務所袁裕來律師說:“公安機關辦案常常處于激烈矛盾的中心,快速執法能提高其辦案速度及一些方面的方便。但我認為,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公安機關應該冷靜執法,因為這涉及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他說,公安機關冷靜執法可以減少處罰錯誤的發生,而發生處罰錯誤則將會導致國家賠償;另外,冷靜執法還可以減少行政復議、申訴的幾率,從而使執法成本大大降低。同時,冷靜執法有利于公安機關按程序執法、依程序辦事,這樣做就不會出現原告質疑鄞州區公安局存在先裁決后取證的問題。
公民的申訴權應該保障
“公安機關對相對人作出治安拘留的處罰決定后,直接送到看守所進行執行的現象,在實踐中具有相當的普遍性。而許多公民身在派出所內很難知道自己在收到處罰通知書后如何馬上提起申訴并申請暫緩執行。”袁裕來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