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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管制的弊端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是從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恢復國內財產保險業務以來到80年代末,保險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保險市場是完全壟斷的市場,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經營者,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分支機構執行費率并可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費率浮動權。90年代以后,特別是1995年以來,隨著保險市場上經營主體的增加,競爭加劇,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存在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和中介人炒作保險公司等惡性競爭行為,保險監管部門開始對機車險條款費率的實行嚴格監管。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為保險費率的嚴格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保險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機動車輛保險作為保險監管部門認定的主要險種,其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只能執行。特別是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后,針對機車險市場的無序競爭局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整頓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規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統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監制機動車輛保險單,打擊機動車輛保險的違規行為。不可否認,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費率管理體制,在保險市場不發達、保險經營主體的內控和自律能力較差、消費者保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但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違背了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
保險費率是保險產品的價格,合理的價格要求既反映價值,又調節供求。統一的保險費率扭曲了價格對保險產品供需的真實反映與調節作用,偏高的費率勢必在誘發隱蔽的價格戰的同時,抑制了有效的保險需求。一是由于保險費率修訂的權利不在保險公司,當市場需求發展變化后,保險人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對費率進行調整,只有等監管部門來調整,使保險費率對市場的反映失靈。二是統一費率是一種政府制訂的壟斷價格,監管部門在制訂費率時,考慮到測算的偏差和費率調整的時滯性,在對未來損失率進行測算時,往往作比較保守的考慮,使費率水平偏高,保險公司在壟斷價格的保護下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等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這就是這些年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給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為保險公司無權調整費率,當某類保險標的的賠付率偏高時,使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該類保險標的。如機動車輛保險中的個人營業性貨車,在現行費率條件下,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拒保或附加苛刻的條件限制承保。
(二)違背了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原則
保險費率計算與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費率一方面要顧及投保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實反映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使依據保險費率所收取的保險費能抵補保險賠付支出。而且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的種類和程度,訂立適當的費率標準,使保險費率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相匹配?,F有的機動車輛保險包括基本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條款費率是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費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其保險費率存在體系單一、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等缺陷。具體表現:
(1)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率表,使費率體系單一。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地理、氣候、道路等風險狀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全國統一的費率往往使被保險人實際面臨的風險與所交付的保險費缺乏對價關系,導致有的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低,有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車輛損失險的風險責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攬子”自然災害,看似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責任面寬,而事實上沒有真實的反映風險的地區差異性,使一些根本不會出現“龍卷風”、“海嘯”地區的被保險人事實上分攤了該損失的保險費。
(2)風險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使費率有失公平合理?,F行的費率體系基本上屬于“從車費率”,即影響費率的主要因素是機動車輛本身的種類和用途,而對駕駛員、地域范圍、保險保障程度、歷史損失記錄及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等影響保險經營的其他風險因素基本上未考慮或考慮很少,費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產品是市場競爭的根本,不同的保險消費者面臨不同的風險保障需求,但全國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統一,消費者別無選擇。在此情況下,會使保險公司的工作重點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氣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監管機關要到優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無憂。保險公司沒有產品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用不著去從事產品開發與產品創新,客觀上削弱了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同時,統一費率使得國內保險公司在保險費率的精算、核保技術、產品開發技術及統計資料的系統化采集等保險公司的基礎運作方面的競爭能力較為落后。此外,統一費率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保護了落后公司。在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有多家市場主體,并已形成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格局的情況下仍采用統一的管制費率,使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和風險控制較好的保險公司不能根據其損失成本而降低費率,這實際上保護了那些經營效益不佳的保險公司,使其在競爭中不會因成本劣勢而被淘汰。
二、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背景
保險費率市場化簡單地說就是由保險市場決定保險費率。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市場產品供需狀況、根據對產品損失數據的收集分析、公司資源狀況和其經營目標策略,在符合定價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獨立的厘定費率。
在經濟全球化和保險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保險市場開放力度的加大和競爭的加劇,使費率市場化成為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從歐美各國保險業發達國家的車險經營情況看,除了法定責任保險外,其他車險產品的設計和銷售大多經歷過從無序競爭到嚴格監管,再到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為市場調節的發展過程。過去以保守著稱的日本財產保險市場在對外開放過程中,也不得不改變統一定費的做法,實施費率市場化。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保險公司要應對外國保險公司的競爭與挑戰,就必須對費率制度進行改革,實施費率市場化,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因為費率市場化后,保險公司要自己承擔經營風險,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不得不設計適銷對路的險種,制訂科學合理的費率,不斷進行產品創新,提供優質的服務,這樣各保險公司必須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增加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整體的競爭能力。
機動車輛保險是國內保險市場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多年來其保險費收入一直位居財產保險業務的首位,近幾年保險費收入占財產保險業務總保險費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時,該險種也是財產保險領域發展時間較長、種類較全、管理相對規范的險種,因此成為我國保險市場實施費率市場化的試點對象。2001年3月,保監會選擇深圳市作為試點城市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同年10月1日,保監會在廣東省進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改革試點,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具體地說,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制訂的基準費率,依據風險因素、安全記錄和自身的管理情況,自主地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經試點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開始實施。2002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保監會不再制訂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各保險公司自主制訂、修改和調整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后,向全社會公布使用?!贝宋募南掳l,標志著我國保險費率市場化以機動車輛保險為突破口,已跨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但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實現市場化的目標需要相應的條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進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幾點建議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
一般來說,保險費率市場化需要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對市場主體的行為、保險業務和保險公司的運作進行規范;二是保險監管部門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模式;三是市場主體運作規范、市場操作透明,即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處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它們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的經營目標,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運營的制約機制??紤]到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市場發育水平和監管水平,為了緩和費率市場化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沖擊,確保機動車輛保險消費者認同費率市場化,對此應分階段逐步推進。
1.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應有過渡期,該期間保險公司仍可使用保監會制訂的費率或作為參照費率,在此基礎上進行費率結構的調整。
2.在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初期,保監會要對機動車輛保險制訂、修改和調整條款,費率的監管辦法作出較具體的規定,包括保險公司的哪一級公司有制訂權、保險監管部門具體的監管程序、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備案應提交的具體材料、費率制訂和調整的公式、測算數據、方案及調整費率的因素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3.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險行業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條件成熟時,保險監管部門只規定厘定費率的原則和方法,而將費率具體制訂和管理交給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
(二)實現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
保險費率市場化要求保險監管模式轉變來適應這種變化。從世界各國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在實施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中,保險監管的核心已轉為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目前對保險實行的是嚴格監管方式,即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并重監管。費率市場化要求改變目前對費率的嚴格管制,而將監管的重心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過渡。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最近年度的償付能力情況進行詳細測算,待條件成熟時,把償付能力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的重要指標,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通過具體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和分析,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
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和今后將逐步實施的其他險種的費率市場化,以及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之配套。因此,應加快修改《保險法》,盡快出臺《保險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再保險管理辦法》。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今后監管部門不再制訂條款費率,而由保險公司依照一定原則和程序自訂條款費率,市場的問題交給市場去解決。過去由監管部門包攬的難題今后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去解決,這種新情況必然產生怎樣通過企業內控來防范和約束經營風險的新問題。從世界其他國家車險費率市場化看,除技術條件和監管條件外,還要求微觀經營主體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效益觀念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有硬約束,賠本的買賣不能做;二是大多數公司在競爭中要有理性的思維,不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自覺規避風險;三是保險公司內部要實行標準化服務和標準化定價,防止在市場上出現內訌。
要具備以上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保險人對保險經營活動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標是防范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費率市場化可能會產生新一輪的惡性競爭,造成保險市場的混亂。要使保險公司真正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關鍵是要明晰其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只有使市場經營主體企業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險市場得以有序發展,保險費率市場化才能順利的實施。
(四)加強行業自律,為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為順利實現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嚴格管制向市場化過渡,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組織對保險市場的協調和管理作用。配合機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實施,行業組織應作以下工作:
1.加強宣傳和輿論導向,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車險費率改革意義,講清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和費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業內外對車險費率市場化就等于自由化,就會大幅度降價的錯誤認識。
2.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辦法或公約,以維護行業利益和防止新一輪的惡性競爭。
3.進行本地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水平及浮動合理區間的測算工作,為機動車輛保險經營機構合理確定費率提供參考數據。
4.積極研究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問題,爭取建立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機制和違約違規處理機制,通過整頓和規范中介環節來為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與公司內控創造外部的基礎條件,真正實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財產保險精算制度
保險業務是一種風險管理業務,精算是進行風險管理的基礎,而風險管理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保險公司的競爭力。因此,各家保險公司要想提高管理水平,保持健康的發展,提高市場競爭力,就需要切實提高自身的精算水平。保險公司只有具備了足夠的精算能力才能夠合理地厘定費率,有效地管理風險。保險監管機構放開費率設定,就必須監督保險公司厘定的費率是否充足合理,這需要精算提供保證。同時,償付能力監管需要根據精算原理制定出符合中國國情的準備金評估標準和法定償付能力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已初步構建了壽險精算體系,它包括:精算師考試認可制度、精算報告制度和指定精算師制度。今后保監會應在借鑒壽險精算制度建設的基礎上,建立財產保險和再保險的精算體系,要求各家財產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同步建立非壽險精算制度,為保險費率市場化提供技術保證。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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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繳費水平;效率
社會保險繳費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是社會保險理論與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內容。確定適度的社會保險繳費水平應該考慮企業和職工個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同時還應分析財政的負擔能力。企業所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的數額,影響到企業的經營狀況;個人所承擔的社會保險繳費的數額,影響到居民的生活水平。本文將以天津市為例,對社會保險繳費水平的效率進行研究。
一、現行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困境
財政作為社會保險的核心組織者和保障資金最主要的提供者,承擔著維護社會保險制度正常運行的重要責任;財政投入社會保險資金能否高效運用,關系著社會保險事業的前途。然而,我國目前的財政狀況,使現行的社會保險體制陷入了難以克服的財政困境之中。
1.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使我國理論界對財政資金的社會保險投入理論思考不足
在西方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主要的經濟活動是由無數獨立的私人資本在市場機制引導下展開的;作為無數私人資本集中代表的西方政府,其活動必須符合私人資本的要求,反映私人資本的愿望。這就直接決定了西方財政收支的具體內容表現為:財政收支這種社會性的活動是直接以個人為對象和基礎進行的。政府收入以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稅和財產稅等為主,而政府支出中的相當份額則直接用于個人的社會保險。正是因為用于個人社會保險的基金在財政收支中占據了重要份額,所以,西方財政理論學界長期以來一直注重對社會保險理論的研究,并致力于社會保險體制改革的探索。與西方不同,在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存在的幾乎只是資金不屬于個人而屬于國家的國營經濟,而且國營企業不具有獨立性,僅僅是行政機構的附屬物。這樣,整個社會的生產資料幾乎都集中到政府手中,國家的財政收支活動本身就具有了生產資料所有者運用自身權利的性質;其活動的對象也幾乎都表現為直接對企業及事業單位,對個人直接發生的分配行為很少。因而,國內學術界所關注的主要是如何使企事業單位進行的收支與分配行為更加合理,而很少對與個人聯系密切的社會保險理論進行思考與關注。自經濟體制改革以來,我國財政收支的對象雖然有所變化,并開始注重于對個人的收支活動;但由于長期以來我國缺乏要求個人直接參與、影響并監督決策的思想,所以,無論是個人還是財政理論界,對社會保險理論的思考以及對其體制改革的探討,仍然顯得相對薄弱,難以滿足現行社會保險體制的需要。
2.現有的財政收入結構是導致我國社會保險體制財政失衡的關鍵因素
要分析中國的財政收入結構,應主要分析稅收收入結構。我國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雖然稅負更為公平,但與西方發達國家相比,我國新稅制存在的一些缺陷仍十分明顯,有待于進一步完善。西方各國的稅收收入主要由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社會保險稅、遺產稅等組成。大多數國家中的社會保險稅在稅收總收入中都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與西方國家不同,我國的社會保險稅至今仍未開征,且稅種多為稅負易于轉嫁的間接稅;直接稅和直接向個人征收的稅收收入,在稅收總額中所占比例較小。
從表1可以看出,在我國稅收中,直接向個人征收的稅收收入在稅收總收入中的比例,雖然逐年上升,但所占比重仍然很低。特別是,作為現代社會保險制度實施主要資金來源的社會保險稅,至今仍未開征,使得我國財政難以“專款專用”。而且在其他支出項目要求不斷增加的情況下,財政很難將大部分資金用于個人社會保險,從而制約了社會保險體制的改革。
3.社會保險繳費率的不合理與不統一,是導致我國社會保險體制財政失衡的又一重要原因
以養老保險為例,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的規定:“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一般不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可見,我國養老保險金的支付仍是以“費”而不是以“稅”的形式進行;其征繳、管理、使用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負責,而未納入國家財政部門的統一管理規劃,因而存在費率不統一、繳費率偏高,但實際繳費偏低、負擔不公的現象。據統計,我國2004年平均繳費率已達27.8%,有的地方高達30%。如此高昂的費率已超過國際公認的預警線(20%),顯然已處在費率以內。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釋企業的避費行為。用拉弗曲線表示(見圖1),在費率區間(0.20%)時,繳費額隨費率的上升而上升;若費率超過限額20%就進入了費率,費率的上升反而導致繳費額下降。
由于這些現象的存在,不僅老職工的個人賬戶是空的,而且新職工個人賬戶資金也被挪用,新老個人賬戶普遍成為空賬,從而使得社會對已退休者和在職職工的隱性債務顯性化,增加了社會保險風險。
4.我國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也不利于彌補嚴重的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失衡
由于社會保險稅的開征尚處于醞釀階段,而社會保險費又由各地勞動和社會保險部門負責,因而財政部門沒有??钣糜谏鐣kU。目前,我國財政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支出僅局限于“撫恤與社會救濟”。這種支出結構與國外形成了鮮明的對比(見表2、表3)。
從表2和表3中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和英國的財政支出結構有巨大差異。英國財政用于社會保險、健康和教育的轉移性公共支出占到總支出的58.46%;而我國用于文教、衛生和社會福利方面的財政支出僅占總支出的29.38%。這說明,英國的財政支出結構履行著較強的調節收入分配職能。因為政府公共支出中所發生的資金轉移主要是在社會成員之間的資源再分配,英國政府的這種公共支出結構既有利于收入分配趨于公平,又有利于保持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平衡。
中國的財政支出結構則履行著較強的資源配置職能。政府實際上直接以產品或勞務購買者的身份出現在市場上,用其所掌握的資金與其他經濟主體所提供的物品或勞務相交換。因而,一方面這種支出結構對于生產、就業、資源配置以及社會總需求有著直接的影響;另一方面,這種支出結構雖然也會影響到國民收入再分配,但這種影響是間接的。因此,中國目前的財政支出結構不利于收入分配的公平。2003年,在大量體制外收入無法在基尼系數中得到反映的情況下,中國城鄉合計的基尼系數已達到0.456,超過了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分配不公平的現象相當明顯。同時,因為這種支出結構所具有的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相對較弱,所以也不利于實現社會保險體制的財政平衡。
二、社會保險繳費率的優化設計——以天津市為例
(一)社會保險繳費能力分析
社會保險對職工而言是一種權益,對企業而言則是一種負擔。如果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繳費過多,將使產品成本大幅度提高。下面以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為例,考察企業承受社會保險繳費負擔的能力。
根據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的一般財務狀況,在企業產品的出廠價中,約有39.4%左右為新增價值。這意味著,在100元的產品出廠價中,增加值為39.40元。
根據柯布-道格拉斯生產函數,可以回歸出新增加值中勞動要素和資本要素的貢獻率??虏?道格拉斯生產函數為:
Y=ALαKβ其中,Y為產量,L為勞動要素投入,K為資本要素投入,α和β分別代表產出相對于勞動投入的彈性和資本投入的彈性。對上式作對數變換,可得:
LnY=LnAαLnLβLnK
運用表4中1991~2003年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勞動工資和資本支出以及工業總產值的數據,可以分別回歸出勞動要素和資本要素的貢獻率。
LnY=7.42690.7709LnL0.0896LnK
(6.9881)(5.5064)(0.4522)
R2=0.9844F=315.2639P=0.0001
上述分析表明,產品新增加值的77%用于支付職工工資,8.96%用于資本報酬。這意味著,在39.40元的新增加值中,有30.30元用于支付職工工資,而資本報酬為3.50元。從國際經驗來看,資本成本(如折舊和借貸資本的成本)大約占資本報酬的40%。因此,3.50元的資本報酬中就有1.40元的資本成本,剩下的2.10元為企業利潤。國有企業僅有2.10元利潤,若全部用于繳納社會保險費,只能約占工資總額的7%左右,這是企業繳費的上限。
通過以上分析可知,天津市國有工業企業能夠承受的社會保險統籌繳費的最高限度為7%。但現實中,企業須繳納占工資總額20%的養老保險費、8%的醫療保險費、2%的失業保險費、1%的生育保險費和1%的工傷保險費。因此,企業總共須承擔占工資總額32%的社會保險費。這一比率比企業所能承受的最高繳費限度高出4倍多,企業難以承受這一負擔。
(二)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能力分析
在確定社會保險繳費水平時,應該考慮職工個人的承受能力。職工收入的一部分用于現期消費,一部分用于遠期消費形成儲蓄。社會保險強制職工繳費在一定意義上執行了儲蓄的功能。
假設社會保險制度中個人繳費為B,個人現期消費為C,c為個人邊際消費傾向,C0為不隨收入變化的、穩定的消費,個人工資收入為Y,則遠期消費為Y-C。根據西方經濟學理論,消費公式為:
C=C0cY
假設職工的全部儲蓄都用來繳納社會保險費,其費率為:
B/Y=(Y-C)/Y=(Y-C0-cY)/Y=I-C0/Y-c
如果求出c、C0和Y,就可以確定職工繳費率(B/Y)的最上限。下面根據表5中1991~2003年天津市居民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費性支出數據,對C=C0cY式進行回歸分析,可得:
C=295.25170.7353Y
(5.0090)(83.6617)
R2=0.9984F=6999.28P=O.0001
由于不同年份人均年收入和人均消費支出是變動的,因此個人承受社會保險繳費的最大限度在不同年份是不同的。將回歸方程的結果代入B/Y=(Y-C)/Y=(Y-C0-cY)/y式,可得職工個人1991~2003年間對于社會保險繳費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1991年為11%,2003年達到24%。而據天津市規定,個人養老保險繳費為工資總額的8%;如果再加上醫療保險中個人2%的繳費比例和失業保險中個人1%的繳費比例,職工個人繳費率總計為11%。這一比例與1991年持平,但遠遠低于2003年的24%,說明職工完全能夠承受11%的社會保險繳費率。
(三)天津市財政能力增長趨勢分析
西方發達國家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達35%~50%,因而在雄厚的財政實力支撐下,發達國家用于社會保險的支出占到政府財政支出的20%~30%與此相比,天津市的財政支付能力十分有限,天津市2003年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僅為18%。
由于支持社會保險資金財政能力的基礎是國民經濟增長水平,因此,以下選用GDP增長率與財政收入增長率的比值作為對時間的函數,預測2005至2010年兩者比值的變化趨勢。
假設Y為財政收入增長率與GDP增長率的比值,t為時間序號。根據表6的數據,可得如下方程式:
Y=1.38440.0249t
根據上述方程可以計算出2005~2010年財政收入增長率與GDP增長率比值的變化趨勢為:1.68、1.73、1.78、1.83、1.88、1.93。如果2005~2010年天津市GDP保持12%的增長速度(近10年天津市GDP增速的平均值),則可以測算出同期財政收入的年均增長速度,進而可以測算出2005~2010年天津市財政收入的規模。如果保持財政對社會保險補助的增長與GDP增長相同的速度,即每年用財政收入的12%進行社會保險補助,則可最終計算出2005~2010年財政用于社會保險補助的財力(測算結果見表7)。也就是說,天津市財政用于支持社會保險的財力可以保持18%的年均增長速度。
三、簡短的結論
1.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嚴重偏重
從具體測算結果看,國有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負擔遠遠超出了企業最高承受限度。從長期來看,企業是無力承受這一繳費水平的,這也是目前許多國有企業逃避繳費從而造成收繳率逐年降低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降低國有企業的社會保險繳費率,減輕國有企業的負擔,以達到順利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目的。
2.職工個人社會保險繳費率相對較低
目前個人繳費率相對于職工個人的繳費承受能力來說是一個較低的水平,實際上繳費率再提高幾個百分點,個人也是完全可以承受的。因此,可以在保持個人繳費率不變的前提下,提高個人繳費比例并將該增加的繳費全部用于社會統籌。這樣,一方面可以彌補降低企業繳費率后形成的空白;另一方面還體現了社會保險的社會性和互濟性的本質。
3.從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來看,社會統籌部分采用的是現收現付的籌資模式。這一模式意味著政府是社會保險金給付責任的最后承擔者。所以在采取減輕企業繳費負擔和提高職工個人繳費水平之后,對此產生的社會統籌資金收支缺口,政府必須以財政資金予以彌補。然而,從近年天津市各類財政資金支出增長速度來看,用于地方建設、科教文衛、行政事業等費用的增長速度過快,對社會保險的補貼水平較低(見表8)。筆者認為,今后有必要從財政收入的增長部分中劃出專門資金用于社會保險支出,同時更重要的是調整財政的支出結構,壓縮過度投資及減緩事業費過快增長的勢頭,將節省下來的資金用于社會保險補貼。
4.加快社會保障立法步伐,促使社會保障制度盡快定型
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已經經歷了探索和反復的階段,需要盡快定型;而這種定型的制度安排,不論是國家、企業、個人的繳費比例,還是社會保險資金的投入范圍,必須以提高現行制度的有效性并加速通過社會保障立法為前提條件。在提高現行制度的有效性方面,幾乎各項現行制度均需努力。如基本養老保險需要盡快向全國統籌邁進;醫療保險需要盡快覆蓋全體勞動者;生育保險需要重建;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向綜合性社會救助機制轉化;各項社會福利事業需要走官民結合的發展道路;等等。只有這樣,才能設計出一套更合理的社會保障繳費方案,使社會、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更趨合理,提高我國社會保障繳費的效率。
[內容提要]機動車輛保險是我國保險市場上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近年來其保險費收入一直位居財產保險業務的首位。與我國保險市場發展相適應,機動車輛保險經營一直執行的是全國統一的條款費率。隨著財產保險業務的發展,保險市場的逐步成熟及對外開放進程的加快,費率管制的弊端日益顯現。保監會2001年開始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在廣東和深圳試點的基礎上,將在全國推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將會使我國財產保險面臨新的挑戰,同時也會帶來新的發展機遇。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管制的弊端
我國機動車輛保險是從20世紀50年代初隨著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的成立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謴蛧鴥蓉敭a保險業務以來到80年代末,保險市場主要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獨家經營,保險市場是完全壟斷的市場,人保本身既是管理者也是經營者,保險公司的總公司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分支機構執行費率并可在一定范圍內享有費率浮動權。90年代以后,特別是1995年以來,隨著保險市場上經營主體的增加,競爭加劇,機動車輛保險市場存在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和中介人炒作保險公司等惡性競爭行為,保險監管部門開始對機車險條款費率的實行嚴格監管。1995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為保險費率的嚴格監管提供了法律依據。《保險法》第106條規定:“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和費率,由金融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擬訂的其他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報金融監管部門備案?!睓C動車輛保險作為保險監管部門認定的主要險種,其條款費率由保險監管部門制訂,保險公司只能執行。特別是1998年中國保監會成立以后,針對機車險市場的無序競爭局面,先后出臺了一系列整頓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規章制度,在除深圳以外的全國范圍內統一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監制機動車輛保險單,打擊機動車輛保險的違規行為。不可否認,實行這種高度集中的費率管理體制,在保險市場不發達、保險經營主體的內控和自律能力較差、消費者保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便于操作和管理,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但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其弊端也逐漸顯現出來。
(一)違背了價值規律的客觀要求
保險費率是保險產品的價格,合理的價格要求既反映價值,又調節供求。統一的保險費率扭曲了價格對保險產品供需的真實反映與調節作用,偏高的費率勢必在誘發隱蔽的價格戰的同時,抑制了有效的保險需求。一是由于保險費率修訂的權利不在保險公司,當市場需求發展變化后,保險人不能根據市場的變化對費率進行調整,只有等監管部門來調整,使保險費率對市場的反映失靈。二是統一費率是一種政府制訂的壟斷價格,監管部門在制訂費率時,考慮到測算的偏差和費率調整的時滯性,在對未來損失率進行測算時,往往作比較保守的考慮,使費率水平偏高,保險公司在壟斷價格的保護下有較大的利潤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高手續費、高返還、變相退費等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行為,這就是這些年來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惡性競爭屢禁不止的原因之一。三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效供給不足,抑制有效需求。因為保險公司無權調整費率,當某類保險標的的賠付率偏高時,使保險公司不愿承保該類保險標的。如機動車輛保險中的個人營業性貨車,在現行費率條件下,很多保險公司往往拒?;蚋郊涌量痰臈l件限制承保。
(二)違背了保險費率的公平合理原則
保險費率計算與征收的公平合理是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保險費率一方面要顧及投保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另一方面要真實反映保險標的的損失概率,使依據保險費率所收取的保險費能抵補保險賠付支出。而且應根據保險標的、風險的種類和程度,訂立適當的費率標準,使保險費率與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相匹配?,F有的機動車輛保險包括基本險(車輛損失險和第三者責任險)和附加險,條款費率是在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條款費率的基礎上修改而成。其保險費率存在體系單一、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等缺陷。具體表現:
(1)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率表,使費率體系單一。由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地理、氣候、道路等風險狀況存在較大的差異,全國統一的費率往往使被保險人實際面臨的風險與所交付的保險費缺乏對價關系,導致有的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低,有地區被保險人應交的保險費過高,有失公平合理。例如,車輛損失險的風險責任包括除地震外的“一攬子”自然災害,看似保險公司承保的風險責任面寬,而事實上沒有真實的反映風險的地區差異性,使一些根本不會出現“龍卷風”、“海嘯”地區的被保險人事實上分攤了該損失的保險費。
(2)風險要素不合理,缺乏個性化,使費率有失公平合理?,F行的費率體系基本上屬于“從車費率”,即影響費率的主要因素是機動車輛本身的種類和用途,而對駕駛員、地域范圍、保險保障程度、歷史損失記錄及保險公司經營成本等影響保險經營的其他風險因素基本上未考慮或考慮很少,費率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況、機動車輛保險業務的經營成果和公司管理成本。
(三)不利于增強保險公司的競爭能力
產品是市場競爭的根本,不同的保險消費者面臨不同的風險保障需求,但全國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統一,消費者別無選擇。在此情況下,會使保險公司的工作重點本末倒置,有些公司不愿意花大力氣去了解投保人需要什么,只要向監管機關要到優惠的政策就可以高枕無憂。保險公司沒有產品創新的內在動力和外在壓力,用不著去從事產品開發與產品創新,客觀上削弱了保險公司的產品開發能力。同時,統一費率使得國內保險公司在保險費率的精算、核保技術、產品開發技術及統計資料的系統化采集等保險公司的基礎運作方面的競爭能力較為落后。此外,統一費率破壞了公平競爭原則,保護了落后公司。在我國機動車輛保險市場有多家市場主體,并已形成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格局的情況下仍采用統一的管制費率,使那些經營管理水平較高和風險控制較好的保險公司不能根據其損失成本而降低費率,這實際上保護了那些經營效益不佳的保險公司,使其在競爭中不會因成本劣勢而被淘汰。
二、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背景
保險費率市場化簡單地說就是由保險市場決定保險費率。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市場產品供需狀況、根據對產品損失數據的收集分析、公司資源狀況和其經營目標策略,在符合定價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獨立的厘定費率。
在經濟全球化和保險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保險市場開放力度的加大和競爭的加劇,使費率市場化成為保險市場發展的必然趨勢。從歐美各國保險業發達國家的車險經營情況看,除了法定責任保險外,其他車險產品的設計和銷售大多經歷過從無序競爭到嚴格監管,再到條件成熟時逐步過渡為市場調節的發展過程。過去以保守著稱的日本財產保險市場在對外開放過程中,也不得不改變統一定費的做法,實施費率市場化。我國已經加入WTO,國內保險公司要應對外國保險公司的競爭與挑戰,就必須對費率制度進行改革,實施費率市場化,增強民族保險業的競爭能力。因為費率市場化后,保險公司要自己承擔經營風險,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求得生存和發展,不得不設計適銷對路的險種,制訂科學合理的費率,不斷進行產品創新,提供優質的服務,這樣各保險公司必須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管理水平,加大信息化建設的投入,增加產品的技術含量,提高整體的競爭能力。
機動車輛保險是國內保險市場財產保險的主要險種,多年來其保險費收入一直位居財產保險業務的首位,近幾年保險費收入占財產保險業務總保險費收入的比重均在60%以上。同時,該險種也是財產保險領域發展時間較長、種類較全、管理相對規范的險種,因此成為我國保險市場實施費率市場化的試點對象。2001年3月,保監會選擇深圳市作為試點城市對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結構進行了調整。同年10月1日,保監會在廣東省進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改革試點,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保險公司自主制定,監管部門審查備案。具體地說,就是保險公司可以參照監管部門制訂的基準費率,依據風險因素、安全記錄和自身的管理情況,自主地制訂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經試點地區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后開始實施。2002年3月,保監會下發了《關于改革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文件,規定“保監會不再制訂統一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各保險公司自主制訂、修改和調整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后,向全社會公布使用。”此文件的下發,標志著我國保險費率市場化以機動車輛保險為突破口,已跨出了關鍵性的一步。但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個漸進的過程,要實現市場化的目標需要相應的條件和配套措施。
三、推進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幾點建議
(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
一般來說,保險費率市場化需要以下條件:一是國家有一套完善的保險監管法律體系,對市場主體的行為、保險業務和保險公司的運作進行規范;二是保險監管部門建立了以償付能力為核心的保險監管模式;三是市場主體運作規范、市場操作透明,即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處于政府和公眾的監督之下,它們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的經營目標,且使其有一套保持公司正常運營的制約機制。考慮到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市場發育水平和監管水平,為了緩和費率市場化對機動車輛保險市場的沖擊,確保機動車輛保險消費者認同費率市場化,對此應分階段逐步推進。
1.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應有過渡期,該期間保險公司仍可使用保監會制訂的費率或作為參照費率,在此基礎上進行費率結構的調整。
2.在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初期,保監會要對機動車輛保險制訂、修改和調整條款,費率的監管辦法作出較具體的規定,包括保險公司的哪一級公司有制訂權、保險監管部門具體的監管程序、保險公司向監管部門備案應提交的具體材料、費率制訂和調整的公式、測算數據、方案及調整費率的因素等作出具體的規定。
3.隨著保險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保險行業自律能力的提高,待條件成熟時,保險監管部門只規定厘定費率的原則和方法,而將費率具體制訂和管理交給保險公司和行業協會。
(二)實現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
保險費率市場化要求保險監管模式轉變來適應這種變化。從世界各國保險業的發展情況來看,多數國家在實施保險費率市場化的過程中,保險監管的核心已轉為對償付能力的監管。我國目前對保險實行的是嚴格監管方式,即對保險公司的市場行為監管與償付能力并重監管。費率市場化要求改變目前對費率的嚴格管制,而將監管的重心向償付能力監管為主過渡。因此,保險監管部門應對償付能力監管的指標體系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進行修改和完善,要求各保險公司對最近年度的償付能力情況進行詳細測算,待條件成熟時,把償付能力作為評價保險公司的重要指標,根據償付能力狀況對保險公司進行分類監管。通過具體的償付能力指標的監管,可以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狀況進行跟蹤和分析,以保證保險公司的最低償付能力水平,維護被保險人利益。同時,在條件成熟時,建立保險市場的退出機制。
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和今后將逐步實施的其他險種的費率市場化,以及保險監管模式的轉變,需要法律法規的完善與之配套。因此,應加快修改《保險法》,盡快出臺《保險違法行為處理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再保險管理辦法》。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
要逐步實施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今后監管部門不再制訂條款費率,而由保險公司依照一定原則和程序自訂條款費率,市場的問題交給市場去解決。過去由監管部門包攬的難題今后交給保險公司自己去解決,這種新情況必然產生怎樣通過企業內控來防范和約束經營風險的新問題。從世界其他國家車險費率市場化看,除技術條件和監管條件外,還要求微觀經營主體具備以下條件:一是效益觀念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行為有硬約束,賠本的買賣不能做;二是大多數公司在競爭中要有理性的思維,不采取不負責任的經營政策,自覺規避風險;三是保險公司內部要實行標準化服務和標準化定價,防止在市場上出現內訌。
要具備以上條件,保險公司必須建立內控制度。內控制度是保險人對保險經營活動的自我控制和管理,它的目標是防范風險,實現利潤最大化。如果保險公司不能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費率市場化可能會產生新一輪的惡性競爭,造成保險市場的混亂。要使保險公司真正成為具有利益機制和約束機制的經營主體,關鍵是要明晰其產權,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只有使市場經營主體企業制度健全,才能使保險市場得以有序發展,保險費率市場化才能順利的實施。
(四)加強行業自律,為機動車輛保險費率市場化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
為順利實現機動車輛保險費率由嚴格管制向市場化過渡,應充分發揮保險行業組織對保險市場的協調和管理作用。配合機車險費率市場化的實施,行業組織應作以下工作:
1.加強宣傳和輿論導向,通過媒體向公眾宣傳車險費率改革意義,講清保險經營的基本原則和費率厘定的基本原理,澄清業內外對車險費率市場化就等于自由化,就會大幅度降價的錯誤認識。
2.在充分調研和論證的基礎上制定可以操作的機動車輛保險行業自律辦法或公約,以維護行業利益和防止新一輪的惡性競爭。
3.進行本地區機動車輛保險費率水平及浮動合理區間的測算工作,為機動車輛保險經營機構合理確定費率提供參考數據。
4.積極研究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問題,爭取建立機動車輛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機制和違約違規處理機制,通過整頓和規范中介環節來為保險機構的行業自律與公司內控創造外部的基礎條件,真正實現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費率改革的目的。
(五)建立財產保險精算制度
關鍵詞:政策性農業保險 保費 賠付金額 起賠標準 免賠率
一、引言
我國是傳統的農業大國,土地的收成關系著9億農民的生活。近年來重災頻發,災情凸顯出了我國農業保障體系的不完善,而農業保險作為農業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暴露出其發展模式的不成熟和保障水平的有限。近年來,國家將發展政策性農業保險作為發展農業保險的重中之重,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探討已成為學術界最熱門的話題。
目前,理論界對于政策性農業保險的研究主要分為兩個方向:一部分學者專注于探索適合我國的發展制度和模式,另一部分則致力于保費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
在分析我國現行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模式時,學者們普遍認為:現行的制度并不能為農業生產及農戶生活提供有效保障。原因概括如下:首先,高額的保費讓那些種地為生、收入微薄的農戶只能望“?!迸d嘆。其次,較低的起賠標準使保險公司的賠付只能彌補災后經濟損失的一小部分,不足以為再生產提供資金支持。再次,覆蓋面的狹窄常常使得現有的險種與農戶真實的需求相錯位。最后,農業保險災后定損的不確定性和復雜的理賠程序更加打擊了農戶參保的信心。
在保費厘定的精算方法研究方面,較早采用的是經驗費率法(APH),而后逐漸被單產分布法所取代。在單產分布法中,又衍生出參數模型法、半參數模型法、非參數模型法和分層貝葉斯模型法。
雖然兩個領域都已涌現大量的優秀成果,但是這兩方的研究始終是孤立的。為了使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能有很好的結合,本文先從理論上探究了保費與保單中的重要參數(起賠標準、免賠率、賠付金額)的函數關系。再從農戶的角度出發,探索合理的參數設置方法。最后以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為例,利用1949-2010年棉花生產的實際資料,使用參數模型法進行保費厘定,從保障力度、保障水平、給農戶造成的保費負擔等方面分析現行的保險條款的參數設置是否合理,為實踐提供借鑒。
二、區域產量保險費率厘定的原理
農作物區域產量保險的保費和賠償額取決于該區域的產量。在任何一個保單年度,不管單個農戶的產量如何變化,只要區域產量低于預期產量,該區域所有投保農戶就會獲得賠償——前提是減產是由自然條件引起的。我國目前實行的農作物保險都是區域產量保險,因此,本文的研究內容也只限于農作物區域產量保險。
在實踐中,只有當承保作物的減產率達到一定程度時,保險公司才會對參保人進行賠付,且賠償的金額依據保單中約定的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免賠率以及實際的減產率、減產面積來確定。由此可見,在單產保險中,風險損失是通過農作物單產相對于正常產量的降低值來反映的,單產保險的費率必須通過農作物單產損失的分布來計算。
(一)保費厘定的基本原理
設Y為預期產量,x為實際產量,則損失率(loss rate,即減產率)可表示為:
定義起賠參數α:當損失率大于起賠參數,即時,保險公司對參保人進行賠償。設β為免賠率,f(x)為單產分布密度函數,EL為期望損失,p為保險費率,則假定農戶購買了起賠參數為α,免賠率為β的農作物區域產量保險,承保面積為S,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為A,單位面積的保費為P,則其需要繳納的保費為:如果在某一保單年度,由于自然原因使得該區域的農作物減產率達到 α以上,則保險公司將對該區域所有投保的農戶進行保險賠付。
(二)保費厘定的關鍵因素
由上述公式可知,影響保費P的因素為單產分布的概率密度函數和5個變量:預期產量Y,起賠參數α,免賠率β,承保面積S,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A。
其中,承保面積S由參保人的個人意愿所決定,其作用僅僅相當于一個乘數,而對單位面積純保費的厘定過程沒有影響,所以下文只研究單位面積純保費的厘定。
此外,在實踐中,預期產量Y通常為該年度單產預測值的期望,沒有可變性,即在具體的產量數據下,Y為一個確定的常數。因此,在本文的理論推導中,也將其視作一個常數。
由此可見,單位面積純保費的合理厘定不僅依賴于單產分布的正確選擇,還依賴于保險條款中三個重要參數(賠付金額A、起賠參數α和免賠率β)的合理設定。
可以直觀地看出:賠付額(payment)是賠付金額(A)的線性增函數。A越大,農民受到的補償就越多,農業保險發揮的保障力度就越大。但是,單位面積純保費(P)也是A的增函數,A越大,保費就越高。太大的A會帶來農民無法負擔的高額保費。因此,A的設定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最好能分為幾個檔次,讓農民根據自己的需要和經濟實力進行自主選擇。反映出單位面積純保費(P)是起賠參數(α)的減函數,α理應越大越好。然而,賠付額(payment)也是α的減函數,α越大,保障的范圍也就越小,所以需要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權衡選擇。
同樣的,賠付額和單位面積純保費都是免賠率(β)的減函數,β也需在其自然取值域[0,1]中權衡選擇。
三、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實證研究
(一)數據的來源
從1949-2010年的《中國統計年鑒》中可以獲得山東省歷年棉花生產的數據資料,包括以下兩個指標:(1)棉花總產量;(2)棉花總種植面積。用(1)除以(2)可得到平均畝產量,即單產數據。本文將對單產數據進行去趨勢處理,而后估計出2011年的預測值。
(二)產量數據的去趨勢處理
用SPSS繪制產量序列的折線圖,發現該序列存在明顯的時間趨勢,如圖3-1。因此,產量序列可分解為:其中,y為作物實際單產值,為單產趨勢值,為隨機波動值。
圖3-1 產量趨勢圖
去除時間趨勢有多種方法,本文選用回歸模型中的二次函數去除時間趨勢。用SPSS對產量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并且保留殘差項?;貧w方程和回歸系數都通過了顯著性檢驗,得到的回歸方程為:回歸方程表示的是單產趨勢值,而在上一步中保留的殘差項即為隨機波動值,兩者之和才是產量的真實值。將 t取63時,帶入(3.2)式中可以得到2011年的趨勢預測值,將(3.3)式的結果加上隨機波動值,即可得到2011年的單產預測值。
(三)單產分布的擬合
數據已通過正態性檢驗,利用最大似然估計得到正態分布的均值,方差。
(四)現行政策性農業保險的合理性研究
從2008年起,山東省對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實行保費補貼政策:農戶自付20%的保費,剩余部分由政府補貼。此外,通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電子產品庫,可以查到現行的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以及全國通用的非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保險合同,在下表中加以對比。
表3-2 政策性與非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比較
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 非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
單位面積賠付金額A
(元/畝) 600 參照棉花生長期內的直接物化成本,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決定,不妨假設為600
起賠參數α 20% 30%
免賠率β 0 10%
加入免賠率的實際單位面積賠付金額(元/畝) 600 540
獲賠概率Pr 0.0474 0.0110
單位面積純保費P(元/畝) 7.6307 2.1758
農戶自付比例 20% 100%
農戶自付單位面積純保費(元/畝) 1.5261 2.1758
就單位面積的賠付金額而言,非政策性保險沒有給出明確的取值,其規范程度還有待提高。政策性保險雖然給出了一個具體的標準,但是靈活性較差,農民無法根據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的標準。
就起賠參數α而言,政策性保險的α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險,很好的凸顯了其“政策性”,因為其獲賠概率高于非政策性保險,也就是其保障水平要高于非政策性的險種。
就免賠率β而言,政策性保險的β值小于非政策性保險。在單位面積賠付金額相同的情況下,免賠率的存在使得農民能拿到手的單位面積賠付金額發生了變化:政策性保險的賠付高于非政策性保險,可見政策性農業保險的保障力度大于非政策性農業保險。
就農戶自付單位面積純保費而言,在相同的賠付金額下,非政策性保險是政策性保險的1.43倍。非政策性保險極大地加重了農戶的保費負擔。
綜上所述,現行的山東省政策性棉花產量保險的保障水平和保障力度都要高于非政策性保險,而其帶給農戶的保費負擔又小于非政策性的保險。因此,未來所有農業保險的模式都應逐步向此政策性保險靠攏,并且可以繼續擴大保障范圍、提高保障力度。此外,在一份保單中還可設置免賠率不同的若干保險等級,將選擇權交到農戶的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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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出口信用保險;出口貿易;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一、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及問題
(一)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現狀
出口信用保險具有防范收匯風險的作用,同時具有融資條件寬松、手續簡便易行的特點,日益成為中小企業貿易融資模式的首選。隨著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專業化發展,我國的出口信用保險和出口貿易也產生了巨大的變化。
從出口保險的發展速度來看,根據中國信用出口保險公司的統計數據,中國信保在2002年的承保額僅為275億美元。而2009年,中國信用保險及擔保的承保金額達到1166億美元,同比增長858%。其中,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保額806億美元,增長2053%;投資和租賃保險保額543億美元;國內貿易信用保險保額8413億元,新增擔保金額9億元。2009年,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規模達到987億美元,是過去七年(2002-2008年)出口信用保險承??傤~的69%。到了2010年中國信保累計實現保險及擔保業務保額為19643億美元。
從保險產品的種類來看,最初主要承保短期出口信用險、中長期出口信用險,而后擴大為國內貿易信用保險、投資保險、信用保險貿易融資業務、資信評估服務、賬款追收服務、擔保業務等。
從出口保險的滲透率來看,2002年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滲透率(即支持的出口信用保險額占同期全國一般貿易出口額的比重)僅為22%,而截止到2009年,我國出口保險的蓋滲透率已達到179%,較2002年增長了813倍,并且滲透率179%也已超過了近幾年國際平均滲透率15%左右的水平。
(二)當前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1、監督機制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險并不屬于商業保險的范疇,出口信用保險機構及其業務活動也不受針對商業保險的一般保險法的限制。各國出口信用保險的經營都有專門的法律作指導,如美國的《美國進出口銀行法》、英國的《出口擔保和投資法》、日本的《貿易和投資保險法》等。各國政府通過單獨制定法律或法規對出口信用保險的性質和宗旨、地位和作用、經營目標、財務核算等進行規范。在中國,不但在中國人保公司和中國進出口銀行經營出口信用保險時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規范與保障,而且新成立的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迄今仍然沒有相應的專門法可依。現行的《保險法》只是一部商業保險法,其中第156條規定:“本法規定的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質的保險組織,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2004年7月實施的《對外貿易法》也僅僅是在第53條中對出口信用保險作了簡單的一般性規定,即“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因此,出口信用保險立法的滯后,導致了難以有效保障和規范中國信用保險的業務運作,從而嚴重影響了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2、出口信用保險預算問題
(1)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偏高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平均費率基本上在08%~1%之間,對東歐、南美、非洲等風險較大的國家和地區,平均費率高達2%。如此高的信用險費率使得大部分外貿企業望而卻步。尤其是不少外貿公司認為,出口信用保險作為國家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家出錢辦保險,本來就應該堅持盈虧基本持平的經營原則。我國現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平均為15%左右,而發達國家的平均費率在1%以下。再考慮到出口信用保險規定的一旦出現保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承保額的80%~90%左右,外貿公司得自己承擔10%~20%左右這一實際。在當前整個世界市場都處于買方市場、外貿出口只有微利的情況下,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用實在太高。
(2)風險基金不足導致承保能力有限
風險基金嚴重不足,缺乏有效補充和透明的預算管理機制也影響了出口企業的積極性。近年來我國外經貿業務總體規模迅猛增長,但目前我國財政資金對政策性貿易金融的支持力度不夠,影響了外貿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體系作用的發揮。保險機構往往在超風險的狀態下承擔保險責任,制約了承?!暗案狻钡臄U大。2003年,我國出口貿易額為362879億元,國際上出口信用保險承保責任總額與風險準備金的合理比例一般為15:1左右,而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現行比例為20:1,即使按擴大1:22計算,我國承保機構的最高承保水平僅為25%。要達到世界平均12%的水平,保額將應達到435455億元。1:22的承保風險下,需要接近兩百億的風險基金,我國缺口一百多億。由于我國迄今仍未建立透明的預算機制,導致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缺乏財政保障。這是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無法顧及政策目標,實際上淪為商業性金融機構的深層體制原因,也是與其他國家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最大差異。 轉貼于
3、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不完善
出口信用保險政策不完善首先表現為業務品種較少,承保方式單一,缺乏靈活性。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成立以前,出口貨物短期險品種主要是“統?!?,即要求出口企業就其一定時期或一定區域市場上的所有出口業務都一次性辦理出口信用保險。這樣做的好處當然很明顯,它使出口商的優良業務與較劣業務均納入保險范圍之內,保險機構因此可以將風險分散,對一些風險較大的業務予以承保并可適當降低整個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率。但這一方式不利于出口企業開拓市場,不能很好地為出口企業從事風險較大的出口業務提供保障。隨后,為改變這一局面,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設計出十余個品種來適應市場的需求,形成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及與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相關的擔保等幾大主營業務,但還遠沒有滿足國內出口企業的需要。
4、出口信用保險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
信息不暢通、信息不對稱已成為制約我國出口信保發展和出口企業發展的瓶頸。出口信用保險的承保對象為出口應收賬款,如果出口企業的國外買家因為信用問題無法支付貨款,那么信用保險就需要對出口企業賠款。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為降低理賠率,需要在承保前對國外買家進行信用調查并且給出相應的信用額度。
二、完善和發展我國出口信用保險的對策及建議
(一)出口信用保險專項立法
健全立法是國家出口信用機構經營運作的前提,許多國家也是利用法律來約束出口信用機構的行為,明確其應盡的義務。
(二)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
1、降低投保費率
不少外貿公司認為,出口信用保險作為國家政策性保險業務,是國家出錢辦保險,本來就應該堅持盈虧基本持平的經營原則。發達國家的平均費率在1%以下,而我國現行一年期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險費率平均為15%左右。再考慮到出口信用保險規定的一旦出現保險責任事故,保險公司只負責賠償承保額的80%~90%左右,外貿公司得自己承擔10%~20%左右的損失。在當前整個世界市場都處于買方市場、外貿出口只有微利的情況下,出口信用保險的保險費用實在太高。
2、將出口信用保險收支納入國家預算
美國進出口銀行的年貸款限額、保險和擔保限額都要經國會批準;法國每年在編制國家預算時,都要列支用于政策出口信用保險的費用,費用支出根據執行機構(法國對外貿易保險公司)對一年內保費收入、理賠支付以及追索還款等項目的預測來確定。英法德的經驗表明,出口信用保險不會給財政增加很大負擔。我國應把出口信用保險機構的經費收入、合理賠付和索賠收入等納入國家預算,并進行年度審核。
(三)完善出口信用保險政策
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也應大力開拓新的商業信用保險險種,滿足外貿企業多層次的需要,如裝船前后信用保險、匯率波動風險保險、成本增加風險保險、貿易展覽會風險保險和各種擔保、追賬等業務;還要大力開展中長期業務,以更好地推動機電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充分發揮出口信用保險的融資功能,降低企業資金成本,解決業務融資需求。
(四)建立國際信用信息交流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