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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管理創新;彝族地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中圖分類號:DF0-05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3)11-0157-03
社會管理創新是我國當前的新課題,而將社會管理創新與西部民族地區糾紛解決機制融為一體的課題研究,在我國則是首次。目前,在糾紛解決機制上,國外有訴訟與非訴訟解決機制研究,特別是美國的“司法ADR機制”以及日本學者棚瀨孝雄的《糾紛的解決與審判制度》等研究成果對我國法學理論與實務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國內對糾紛解決機制的研究方興未艾,并產生了一批有影響力的學術成果。當前,我國處于經濟社會發展重要戰略機遇期和社會矛盾凸顯期,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任務依然十分繁重。西部是我國少數民族集中居住的地區,改革開放以來,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不同的利益群體大量出現,導致矛盾糾紛的多元化和復雜化,社會矛盾糾紛在利益糾紛下往往轉化為或者包含著民族、宗教等問題,最嚴重時,在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影響和控制下,利益糾紛轉化為影響國家安全、國家關系等社會糾紛。面對西部民族地區日益紛繁復雜的糾紛解決需求和糾紛處理機制的缺失以及司法資源的相對有限,各基層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倍感構筑一個適合民族地區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的重要意義和緊迫性。基于此,我們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背景下,選擇了西部民族地區的一個縣(越西縣)為樣本,來探討西部民族地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一、涼山彝族自治州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現狀
越西縣地處偏遠的四川西南少數民族地區,隸屬涼山彝族自治州。東鄰美姑縣,南接昭覺縣、喜德縣,西界冕寧,北連甘洛縣、石棉。幅員2 256.47平方公里,轄9個地區工委、5鎮、36個鄉、288個村、908個村民小組、2個街道居委會。現在有漢族、彝族、藏族、羌族、苗族、回族、蒙古族、土家族、傈僳族、滿族、瑤族、侗族、納西族、布依族、白族、壯族、傣族等民族分布,總人口23.45萬人。
過去在國家解紛解決機制尚未建立之前,越西縣有著彝族特有的糾紛解決機制,即“德古”領導下的民間調解。但國家建立了正式糾紛解決機制之后,彝族傳統的“德古” 民間調解漸漸被取而代之。20世紀90年代末至今,隨著各種社會矛盾糾紛的大量出現,越西縣也逐漸建立了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大調解工作體系,擁有調解、訴訟等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2012年,我們調研了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開展的情況,發現該縣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后,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問題呈現出如下幾個特點。
(一)通過非訴訟方式處理糾紛的案件大幅上升
2009年,越西縣人民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560起,結案556起,結案率為99.3%;2010年,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480起,結案477起,結案率為99.4%;2011年,法院共受理各類民事案件共571起,結案570起,結案率為99.9%。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結案率呈上升趨勢。然而,通過非訴訟方式處理的案件也在逐年增加,2009年全縣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493起,結案1412起,結案率為94.5%;2010年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275起,結案1176起,結案率為92.2%;2011年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案件1 811起,結案1 056起,結案率為90%。這些數據反映出該縣法院訴訟壓力得到了一定的緩解,通過非訴訟方式解決糾紛的案件越來越多。
(二)人民法院面對大量的社會矛盾糾紛案件,產生了諸多不足
由于該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較多,出現了辦案人員短缺的窘境。同時,由于在民族地區,民族案件逐漸增多,由于部分案件當事人不會說漢語,而法院中會講彝語的工作人員較少,從而嚴重影響了案件的審理和執行。另外,該縣人民法院中法官年齡結構偏大加之業務能力不強,在不斷增多的案件壓力下,辦案質量得不到極大的提升。
(三)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實施過程中,傳統的調解方式在民間重新出現
由于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案件數量逐漸增多,各糾紛解決機構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及時地解決各類糾紛,這就導致了越西縣過去被代替的彝族特有的民間調解方式“德古”再次出現。在彝語中,“德”是“瘠”、“瘦”的意思,即病態的象征,而“古”是“治”的意思,故“德古”指“治理人間的病態,懲罰非正義的行為”。在彝族地區,人們把熟知習慣法及其他社會規范,遇到糾紛能明析事理、仗義執言、以理服人的頭人,尊稱為“德古”。過去,在我國彝族地區,彝族人遇到重大、疑難糾紛或者案情復雜、矛盾尖銳或涉案人數較多時,則會請“德古”等民間權威來進行調解,從而迅速有效地平息糾紛。雖然越西縣又出現了“德古”民間調解,但由于“德古”屬于至今并未納入正式制度的民間調解,未成為多元化解紛解決機制的一種解決方式,所以當地諸多彝族群眾雖然內心很希望通過這種方式來處理糾紛,但迫于司法途徑的權威性,仍選擇花高成本,走司法程序。
(四)越西當地群眾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認同感不高
從調查問卷的信息來看,我們發出調查問卷310份,其中有213份(占問卷總數的68%)的問卷一般群眾反映:他們對于矛盾糾紛的解決仍傾向于人民法院。他們認為,人民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通過司法程序更有利于保障自身權益;而調解僅僅作為一種盡力讓雙方達成共識的一種方式,不具有強制力,同時也不能很好地保障權益,與其浪費時間在調解上,不如直接走訴訟程序。從調查問卷反饋的信息來看,當地群眾對非訴訟解決機制認同感不高,更認同人民法院的訴訟解決機制。
上述四個方面反映出:越西縣非訴訟方式解決案件比例在上升,法院訴訟壓力在增大,群眾對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認識不夠,這些問題充分說明在該縣宣傳、推行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健全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意義
越西縣隨著經濟的日漸發展,人民生活得到改善,利益關系也不斷變化,各種矛盾糾紛也隨之出現。一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體制的轉換和利益格局的調整,我國市場經濟呈現出繁榮景象,人民生活水平得到較大提高;另一方面,人民的權利意識、法制意識和維權意識在覺醒和增強,各種形形的矛盾糾紛日益增多,各種利益關系此消彼漲,各種價值觀念交互碰撞,矛盾錯綜復雜。所以在社會管理創新下完善彝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對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具體表現在:
(一)有利于促進西部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與發展
在建設西部民族地區和諧社會中,努力建構一套行之有效的解決糾紛機制,整合一套功能相互補充、相互促進、價值相互滲透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有效預防、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促進社會穩定發展的大事。在“社會管理創新”這一時代背景下,引導涼山州越西縣彝族地區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發展,進而推廣到周邊的少數民族地區。對于維護西部少數民族地區的穩定,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現實意義。
(二)有利于尊重糾紛主體的多樣選擇,有效地化解各種矛盾糾紛
糾紛解決方式的選擇體現了糾紛主體對各種解決糾紛方式有不同偏好,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就能很好地尊重糾紛主體的各種選擇,讓糾紛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自身利益選擇解紛方式。多元化是相對于單一性而言的,其意義在于避免把糾紛的解決單純寄予某一種程序,并將其絕對化。它以人類社會價值和手段的多元化為基本理念,重視民間和社會各種自發的或組織的力量在糾紛解決中的作用,為當事人提供多種選擇的可能性以實現不同的價值。
面對越來越突出的矛盾糾紛的復雜性、多發性與司法資源的有限性、司法能力的局限性之間的矛盾,必須發揮多元優勢,針對各類糾紛的不同特點,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優勢在于:程序簡便靈活,效率較高;化解糾紛的成本低廉;能夠妥善解決情與法、情與理、法與鄉規民俗的沖突;能夠拉近糾紛處理者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優化配置司法資源,減輕法院的壓力
司法的過高期待和傳統糾紛解決途徑的單一化會直接導致法院壓力加大,追求效率的動機使得法院不得不向增加法官人數、簡化訴訟程序尋找出路,這必然會妨礙程序的正規化,影響司法的權威性。在司法資源短缺、訴訟成本不斷攀升、法律援助使用不當的情況下,司法資源利用上的不平等會不斷擴大。而通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向當事人提供便捷、及時、經濟和符合情理的非訴訟服務,擴大法律服務的綠色通道,達到司法資源的優化利用,最終實現司法的公正和權威。
三、完善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對策
(一)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內部的完善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涵括了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和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兩類。
1.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完善。越西縣人民法院目前正以構建和諧社會和服務經濟建設為目標,強化訴訟調解。在規范層面上,該院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越西縣人民法院規范訴訟調解規則》及越西縣人民法院、越西縣司法局《關于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以此來規范調解工作。在原則上,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的原則,堅持走調解多判決少的路子。在目標考核上,將調解結案率納入目標考核,作為評優評先的依據。目前該院創新調解方式,采取多渠道多形式做好調解工作。將庭前調解與庭中調解相結合,庭內調解與庭外調解相結合,同時,采取委托單位(組織)調解和人民調解員及親戚朋友調解的方式,把民事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訴訟調解過程,努力提高案件調解率。
2.非訴訟解決糾紛機制的完善。目前,該縣已有幾個鄉構建起了“大調解”工作體系,如南箐鄉構建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體系。該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解工作,嚴格將社會矛盾化解作為綜治維穩的重要工作狠抓落實,把矛盾糾紛工作放在首位,并形成了相應的機制。具體做法為:一是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黨委書記為組長,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為副組長,具體負責“大調解”的日常工作,全面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二是建立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主要負責研究部署相關工作、排查矛盾糾紛、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調解力量、協調處理重大矛盾糾紛、培訓調解員、建立健全工作臺賬。三是擴大調解網絡覆蓋面。建立健全縱向覆蓋鎮、村(居)、社三級,橫向覆蓋各單位(部門)的調解網絡,做到“哪里有群眾,哪里就有調解組織;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調解員工作”。
總之,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體系下,越西縣自2011年以來,堅持“一手抓預防,一手抓調處”,嚴格落實縣、鄉一月一排查,村、社半月一排查的矛盾糾紛滾動排查調處工作制,切實做到抓早、抓小、抓苗頭。同時,以鄉(鎮)、單位綜治辦為載體,深化矛盾糾紛調處工作,形成了上下聯動、左右互動、運作高效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網絡,充分發揮各級組織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的作用,著力強化矛盾糾紛疏導能力。通過實行聯合接訪、上門接訪、內部調解等方式,進一步暢通民意表達和訴求渠道,矛盾糾紛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得到及時有效化解。在社會管理創新的理念指引下,工作成效顯著。如2011年第一季度,全縣共排查各類矛盾糾紛215件,調處矛盾糾紛183件,調處率為85.1%,實現了矛盾糾紛“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置得好”的目標。
(二)構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機制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不僅由多個糾紛解決機制共同組成,更重要的是這些機制在獨立運作的同時,強化銜接,互相配合,實現功能互補。首先,應重視調解的重要性,將其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第一道防線”。加強人民法院對調解工作的指導,建立相關協調指導機構,并定期了解人民調解的工作進展,從而研究相應對策,解決問題,不斷推進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開展。其次,可以建立司法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庭審觀摩和聯合培訓制度,使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調解等組織密切聯系,強化工作配合,達到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真正意義上的功能互補。最后,應強化宣傳引導,推廣好的經驗,使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發揮更大的優勢,進而在全縣形成健全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三)嚴格規范各類糾紛解決機構
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之所以不健全,部分原因來自糾紛處理機構的過于松散,這使得機構內部工作人員辦案效率低、缺乏足夠的工作熱情,同時在辦案過程中出現了有失公平、公正的現象。由此可見,嚴格規范各糾紛解決機構,對于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是十分重要的。應在各糾紛解決機構建立嚴格的工作規章制度,規范各類運行機制,實行當事人監督制度,確保糾紛處理的公正。
(四)進一步完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
結合少數民族地區的特點,應將越西縣彝族特有的民間調解納入正式的民間調解制度,成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一種解紛方式。“德古”調解在越西縣彝族同胞中具有很高的威望,所以將“德古”調解納入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定會從源頭上解決諸多尖銳的民族矛盾糾紛,確保少數民族地區和諧穩定。當前可將“德古”調解逐步實現規范化,將其職責范圍定位在民事糾紛中,至于刑事糾紛必須通過刑事訴訟解決,促進“德古”與人民調解逐步融合。廣泛吸收民間有威望的“德古”進入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培訓增進其對國家法律、政策的理解,促進兩種調解方式不斷融合,功能互補。在當事人權限范圍內,調解活動的方式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可以以“德古”調解方式進行。
如何正確認識和把握新形勢下越西縣矛盾糾紛的特點和規律,實現各類糾紛解決機制功能相濟、有機銜接,從而增強解決矛盾糾紛的有效性,促進彝區和諧穩定,正是當前越西縣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面臨的問題和挑戰。在社會管理創新的背景下,我們相信越西縣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必將走上科學化、程序化、制度化的軌道,有效地促進彝區的社會穩定和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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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矛盾糾紛及類型特點
2020年以來還未在我局轄區內還未發現矛盾糾紛案件,但根據2019年我局出現過的兩起農民工工資糾紛來進行分析,總體來看,當前矛盾糾紛主要有以下特點:主體的群體性。去年我局的兩起農民工工資矛盾糾紛,如由欠款糾紛。這些矛盾由于糾紛主體多,利益一致,要求相似,往往“一枝動而百枝搖”,易造成,有的欠款企業為了實現自己的利益,或者在國家局寫信發貼,或串聯到省市縣上訪,或者鼓動、支持、參與集訪。調處的復雜性。一是有些群眾一旦發生糾紛就找政府解決,甚至本不屬于地方政府解決的事,有時將矛頭指向政府部門及協調部門,導致個人與組織、干部與群眾之間矛盾不斷上升。二是有些矛盾糾紛當事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的錯誤想法,為引起政府關注而采取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形式,以求解決問題,情緒容易失控,行為較為激烈,給矛盾的調處帶來了相當大的難度和復雜性。三是一些“好事者”、從中出餿主意,挑撥當事者上訪,從而增加了調處的難度。調處的長期性。有些矛盾糾紛處理起來往往要好幾個月甚更長時間,一是由于很多建筑工地的民工都是由第三方的包工頭招聘而來,沒有和建設企業簽訂勞動合同,而竣工撥款都得按著國家規定將工程款撥付給建設(中標)企業,再由企業撥付給下面的包工頭,最后才由包工頭支付給民工,所以企業認為自身拖欠民工工資可以推卸法律責任不愿參與調解,需要較長時間做通思想工作;二是當事人一方或兩方自認為通過自己的方式能獲取更大的利益,或將損失減到更少,當認為行不通或不劃算時,才能接受調解,這也需要一個過程。
二、矛盾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
當前我區矛盾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我們認為有以下幾方面因素:一是沒有嚴格按現行政策規定辦事。很多建筑工地招聘工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程序不合法、手續不完備甚至沒有相關手續,由此導致出現民工工資糾紛。二是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實不到位。矛盾糾紛的預警機制不夠健全,信息不夠靈,渠道不夠暢,許多矛盾在苗頭和萌芽狀態沒有被排查發現,只有矛盾爆發了才知道,這給處置帶來了困難。
三、矛盾糾紛的發展趨勢
在今后一個時期,我局范圍可能發生的矛盾糾紛主要集中在民工工資領域,可能會發生單個或集體到縣上訪案。為此,應未雨綢繆,及早采取相應措施,做好相關群眾工作,防止發生矛盾糾紛,以維護社會穩定。
1、美麗連隊建設方面:以美麗連隊為抓手,以“生態宜居”為目標,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抓好生態文明建設,做好“XX”文章。20XX年以來,在XX、XXX黨委支持下,先后投入XX萬元進行基礎設施改造和環境整治。20XX年又新栽種果樹XX棵,月季花卉XX株,種植草坪XX畝。目前,連隊主干道和居民點道路實現了100%硬質化,綠化面積60%以上;居民區內所有房屋外墻統一江南宜居徽派設計。
2、完善矛盾糾紛方面:一是成立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及矛盾糾紛化解調解中心,定期舉辦法制講座,宣傳法律知識,及時進行矛盾糾紛調解:20XX年XX月,XX與XX因XX產生糾紛,連隊立即聯系經緯測繪公司及XX人員現場解決,及時化解了矛盾糾紛;二是嚴格落實重大事項“一事一議”、“四議兩公開”制度,借鑒“楓橋經驗”做法,有效發揮聯戶長、網格長作用,堅持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經過全連共同努力,實現了無違法上訪、無刑事案件、無、無黑惡勢力、無公共安全事故等目標。
3、德治教化方面。連隊始終堅持把德治作為連隊治理的有效載體,以法治帶德治,建立連規民約、紅黑榜、“三包”責任等制度。成立以“XX”為組長,聯戶長為組員的美麗庭院評比小組,每月定期檢查評比,張榜公示。
4、矛盾糾紛化解方面:成立一站式矛盾糾紛就地化解矛盾糾紛第三方調解中心,進一步豐富了人民調解的內涵和外延,構建并完善了多元調解機制,收到較好成效。
一、整合力量,部門聯動,積極構建以人民調解為基礎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調解機制
(一)建立鄉鎮(街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積極與區綜治辦聯動,于今年6月底前,在全區鄉鎮(街道)全面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由鄉鎮(街道)綜治副書記擔任中心主任,司法所所長擔任常務副主任,成員由綜治辦、辦、派出所、法庭、國土資源所、勞動保障事務所、林業站、城建等相關單位領導組成,中心依托在司法所,日常工作由司法所負責協調。在中心設立接待受理平臺,由成員單位指派人員輪流值班,對群眾的糾紛訴求實行“統一受理、分流辦理、歸口負責、限時辦結”。
(二)建立健全聯調聯動機制。以基層司法所和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為基礎,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相關部門聯調聯動制度,進一步擴大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土地權屬糾紛、醫患糾紛、消費爭議等糾紛的聯調聯動范圍。司法所和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上述類型糾紛,應當及時與相關部門對接,實行聯合調解或邀請相關部門派員參與調解;對群體性糾紛或可能引發的重大糾紛,應當及時報告鄉鎮(街道)黨委、政府,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報公安派出所,啟動聯動應急預案。
二、積極作為,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作用
(一)全面落實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分析制度。區司法局和基層司法所要按照《晉安區民間糾紛排查分析例會制度》的要求,切實做好民間糾紛的定期排查分析工作,區司法局及基層司法所每個月必須召集一次排查分析例會,對當地重大糾紛苗頭和隱患,對久拖不決的疑難糾紛進行認真的排查分析,并形成書面排查分析報告,報同級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部門,為有效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提供預警信息。
(二)建立重大疑難糾紛信息報告制度。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對以下矛盾糾紛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報告:
1、矛盾糾紛涉及人數在5人以上的(含5人);
2、糾紛爭議事項涉及兩個村(社區)以上的;
3、糾紛當事人在鄉鎮(街道)辦公場所或其他公共場所聚眾吵鬧滋事的;
4、糾紛當事人打架斗毆的;
5、糾紛當事人有糾集人員上訪跡象的;
6、糾紛當事人有其他危害社會秩序、公共安全行為的。
(三)服務大局、關注民生,主動參與、防范在前。基層司法所要圍繞當地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圍繞涉及公民生產生活的熱點問題,組織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對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重點建設項目可能引發的矛盾糾紛要預測在前、防范在前、介入在前。在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基層司法局要根據實際需要,組織人員參與土地征用、房屋拆遷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法制宣傳、糾紛排查、疏導化解等工作,做到有預案、有隊伍、有責任、有實效。
三、明確措施,切實加強基層基礎建設和工作保障
(一)以提高素質為核心,加強基層隊伍建設。根據《區委*年第一次常委會議紀要》精神,配齊配強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區司法局將組織基層司法助理員參加市局今年在全市開展的“司法助理員崗位練兵”活動,各基層司法所要認真做好村(社區)調解員的培訓工作,努力提升司法助理員和調解員的四種基本能力,即對潛在矛盾糾紛的預警能力,對各類矛盾糾紛的化解能力,對重大矛盾糾紛的處置能力,對突發矛盾糾紛的應對能力。
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基本情況
2021年7月份,我局共排查矛盾糾紛119起,化解115起,其中排查經濟糾紛30起,化解30起;排查勞動關系糾紛5起,化解4起;排查情感婚戀糾紛15起,化解15起;排查鄰里糾紛9起,化解9起;排查其他矛盾糾紛60起,化解57起。
二、矛盾糾紛數據分析
7月份排查矛盾糾紛119起,較5月份168起環比下降29.2%,其中經濟糾紛減少12起,勞動關系糾紛減少2起,情感婚戀糾紛減少9起,鄰里糾紛減少3起,其他矛盾糾紛減少17起。化解率較5月份的95.8%提高了0.8%。
三、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現狀分析
(一)矛盾糾紛多元化。矛盾糾紛類型包括情感婚姻、勞動關系、經濟糾紛、鄰里糾紛等占主流,并且還與行政糾紛、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混雜交織發生。其中多因小事引起,具有易沖動、易激怒等特點。
(二)矛盾化解復雜化。矛盾糾紛的產生,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各執己見、互不退讓而造成矛盾糾紛升級,輕者破口大罵,重者拳腳相加。2021年來,各派出所調處口角糾紛、婚姻糾紛、鄰里糾紛就有294起,占矛盾糾紛總數的39%。同時,少數群眾過于追求經濟利益最大化也給調處化解工作帶來較大難度。
(三)規模日益群體化。由于經濟的發展,社會的變革,人民群眾的生產、生活方式、利益分配出現了深刻變化,各類矛盾糾紛不斷凸顯出來,其范圍涉及群眾生產生活的各個方面。參與越級上訪的群眾受一些錯誤心理因素影響,有了問題不是逐級反映,而是組織群體性上訪,或采取越級上訪的辦法,甚至有極少數人抱著“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思想,層層向黨委政府施壓,逐步加碼,給社會穩定帶來了不良影響。
(四)處置呈現對抗化。隨著社會市場經濟的推進,部分人價值觀出現變化,通過正常的訴訟途徑無法解決時,往往抱著“團結就是力量”的想法,采取集體上訪、圍堵政府機關、語言威脅等手段來表達訴求甚至獲取不法利益,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影響。
四、存在的問題
我局雖高度重視矛盾糾紛的排查化解工作,探索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一)原因錯綜復雜,警情居高不下。隨著經濟不斷轉型升級,鄉村振興步伐加快,人與人之間的矛盾越來越容易升級成為現實形態糾紛,民間糾紛的內容、層次和領域日益復雜,牽涉范圍不斷擴大,且復雜性成為了群眾糾紛突出特點,糾紛的后果不再是涉及一個或幾個人的利益,而是牽扯眾多當事人的利益,增加了當前民間糾紛的復雜性,也增加了解決矛盾糾紛的難度。
(二)范圍界定模糊,法制觀念缺失。派出所調解的糾紛各式各樣,涉及的問題方方面面,既有婚姻家庭糾紛、鄰里糾紛、經濟糾紛、土地糾紛,又有勞動關系、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新問題,糾紛類別各式各樣。而在實際中,應向人民法院或者基層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的糾紛,因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以及到公安派出所調解方便、快捷且免費等諸多原因,導致基層派出所接處的糾紛類警情大幅增長。
(三)調解合力不足,工作質效不高。雖然黨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成立了調解室,但實際運作效果并不理想,現行調解體制還未形成“一盤棋”的格局,導致許多矛盾糾紛久拖不決,有的甚至轉化為行政案件乃至刑事案件。當前村級兩委、鎮政府、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等單位和部門,都有調解矛盾糾紛的職能與義務,但沒有形成高效的調解合力,導致矛盾糾紛的調處化解質效不理想。
五、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厘清基層矛盾糾紛化解職能職責。一是要與相關職能部門厘清職責范圍,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辦事,對不屬于公安管轄范疇的糾紛,先行受理后,根據矛盾糾紛性質,對照各調解組織的職責,合理地將矛盾糾紛進行移交分流,積極引導矛盾糾紛雙方到歸口部門調處,做到各司其職,從而改變公安調解大包大攬的狀態,避免不作為或亂作為。二是要厘清當事人訴求的合理性,以及合理的訴求是否通過合適的渠道表達問題,做到“合理訴求想方設法解決,不合理訴求耐心調處,對采取非法手段謀取不合理訴求的堅決打擊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