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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第五次人口普查數字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年人口已達到1.3億,占總人口的10.41%其中65歲以上人口達到8811萬,占總人口的6.96%。依照人口年齡結構的標準,中國已經進入老齡化國家的行列,今后一個時期我國的老年人口還將以較快的速度增長,預計到2015年60歲以上的人口將超過兩億,約占總人口的14%。隨著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會家庭的環境對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諸因素的影響老年人犯罪在社會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數量也有增長的趨勢。據統計,某地監獄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而老年犯罪人員1998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2%,1999年占到在押犯總數的1.4%,2000年以占到在押犯總數的2.1%。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長應當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本文就是從剖析老年人犯罪的特點、原因以及如何預防老年人犯罪即預防老年人犯罪的對策等問題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老年人犯罪的概念
所謂老年人是指生物上的人體結構和生理上的衰老,受生物學規律和周圍環境的制約與機體生長成熟這一序列同步,隨著時間的推移必然老化,具有不可逆轉性,但是由于人的生活環境不同,個人自身的生長條件和天生機體發育的差異,判斷老年人的標準也有所不同,根據人的生理機能心理狀態和角色作用,可分別從生理年齡、心理年齡、社會年齡來衡量。1982年在聯合國“老齡問題世界大會”上將老年年齡的界限定義為60歲。我國若以退休年齡為界限的話,則男性60歲以上,女性55歲以上已基本步入老年人的行列。1996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把我國老年人的起點年齡定為60周歲以60周歲為標準便于正確的估量老年人口變動對社會經濟的影響,更適合我國現有的國情。
因此老年人犯罪概括起來說,指60歲以上的人所實施的犯罪。這是一種以年齡為標準對老年人犯罪下的定義。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可以區分為廣義和狹義的兩種。廣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老年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狹義的老年人犯罪的概念即由于身體、心理、社會生活等方面處于老年化的過程中而引發的犯罪行為。前者著眼于行為主體,后者著眼于行為特征。狹義的老年人犯罪所包括的范圍較小,它把老年人實施的并非由于老年化過程而引發的犯罪行為排除在外。
二、老年人犯罪的特點
老年人犯罪與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之處在于,老年人犯罪沒有因為年齡的增加而增加,反而因為年齡的增加而減少。然而,老年人犯罪也有自己特殊的犯罪現象、特點和犯罪原因,很值得我們注意。
從不同的角度來看,老年人犯罪表現為不同的特點:
(一)從犯罪主體上看,老年人犯罪多為孤寡老人,文化層次偏低。隨著社會的發展,子女成家后大都與老人分居兩處,致使老年人晚年生活孤獨寂寞,單調乏味,易滋生不健康的心理,從而滋生犯罪。而且這些老年人多為文盲或半文盲,文化水平較低。
(二)從老年人犯罪的類型上看,男性多屬猥褻、、誘騙、放火、盜竊、侵占、窩贓、偽造、詐騙等,女性犯罪則以擾亂社會治安為主。
(三)從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暴力型犯罪較少。進入老年期后,由于不同程度的生理疾病的存在,使老年人存在著運動障礙,這些決定了老年人所實施的搶劫、殺人等暴力型犯罪較少,他們往往采取教唆、誘騙、包庇等具有智能性、隱蔽性和間接性的犯罪手段。
(四)從老年人犯罪的對象上看,多為弱勢群體。人進入老年以后,生理機能開始出現明顯的衰老變化。因此,一些老年人往往把犯罪對象直接指向沒有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較弱的兒童、婦女、殘疾人等弱者。
除了以上幾個可以明顯歸類的特點,還有一些特點,一些老年人犯罪是低文化者較多,農村老年人犯罪較多。近年來還有一些退休老干部利用自己多年的人際關系網,為家人或他人謀求非法利益,這一點也值得我們注意。
三、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原因
老年人犯罪除與未成年人犯罪、中青年犯罪和其他的各類犯罪有共同的主客觀原因外,還有一定的特殊原因。以下從幾個方面闡述并具體分析老年人犯罪的具體原因:
(一)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技能都面臨明顯下降趨勢。在身體機能上進入老年期以后人的許多器官和組織有相當程度的萎縮現象,如聽力下降,視力減退。控制自己的行為的能力減弱、反應變得遲鈍。因此老年人在特定情況下可能實施違法犯罪行為。從心理機能上來看,此時老年人心理上容易產生孤獨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加上身體機能出現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使老年人對事物的認識出現了問題,從而引起了很深的猜疑心理和被害觀念,總懷疑他人是否侵犯自己,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發生防御性的犯罪行為。有些老年人情緒不穩定以自我為中心,老年期的人在情緒方面出現重要變化,產生情緒回歸現象,即老年人遇到挫折時不容易克制,常常失去理智,變得像兒童一樣任性固執沖動。有時變得自私起來,整天怨天尤人、固執己見、缺乏寬容。這些心理傾向是由于他們身心衰退而造成的。他們往往會感到自己身體衰弱精力不濟,不能恰當地解決遇到的糾紛,很容易因為小事而激起不可調和的矛盾沖突,出現攻擊性的言語和行為,造成人際關系緊張,有可能導致攻擊性的違法犯罪行為。
(二)老年人在步入老年期以后,由于身體和心理的特殊變化常常會出現對社會生活的不適應;
1.對離休,退休的不適應。對于大部分老年人來說,工作是他們生活的重心,工作收入是整個家庭的經濟來源。在工作當中可以全面的展現自我,體現自我價值,并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從中得到快樂與幸福感。對于退休的老年人來說,他們從忙忙碌碌的工作中一下子松懈下來,覺得自己的生活沒有了重心,生活從此變得沒有意義,個人價值也無從體現,于是變得消極頹廢,此時最容易卷入違法犯罪的活動中。
2.對生活貧困的不適應,對一些老年人來說若有退休金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的話則出現有關財產犯罪的可能較小。但對于另外一些老年人來說,本身并沒有很多的積蓄,一旦退休經濟上的收入更少,不可能完全支付生活開支,加上老年人容易患病,更需要金錢來保證及時治病。對于農村老年人來說,由于缺乏完善的社會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有子女提供,而子女因經濟狀況和思想道德水平不同,很容易發生贍養糾紛,當無人贍養又無經濟收入時他們可能會進行多種財產犯罪活動,用來解決經濟問題。
(三)與家庭成員的相處情況也會影響老年人的犯罪行為
1.與子女的關系影響犯罪行為。當老年人退休離休后,老年人的工資收入不再像以前那樣豐厚,他們的地位權利也不如以前,給家庭帶來的種種好處也不復存在,這樣老年人在家庭中的地位逐漸動搖,以前家長形象逐漸減弱。對農村老年人由于年老身體機能的衰退,各種機能的下降,勞動能力不如以前,也不像年輕時撐起整個家,于是家庭中的地位也不如以前了。一些修養較差,缺乏道德觀念,尊老養老意識淡薄的子女,看到這些情況很有可能以惡劣的態度對待養育自己多年的父母。同時老年人本身心理機能發生微妙變化,本身又會覺得自己為家辛苦操勞了一輩子做出了許多的努力,而當自己體弱多病身體不佳,正需要兒女照顧的時候卻遭到如此冷漠的態度,老年人的心里肯定不是滋味,很容易產生絕望輕生無用等情緒,于是心理上便出現了報復心理,“我過不好你們也甭想過好”。尤其是那些老年喪偶身邊無人陪伴,當在生活中遇到挫折,沒有人可以安撫;當心中郁悶時沒有人來傾聽;當遇到生病時,沒有人來照顧。長期的內心壓抑情緒一旦爆發,往往會造成嚴重的后果,出現犯罪行為是很正常的。
2.與配偶的關系不睦造成犯罪
當老年人退休后沒有工作來充實生活,心中不免有失落感。對新生活也會出現不適應,使老年人變得敏感多疑,情緒不穩,以自我為中心。這些心理上的變化都可能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大多老年人容易激動往往無緣無故大發脾氣,把夫妻間往年的爛事抖出,互相揭對方缺點,引起雙方的不滿,各不相讓往往會造成夫妻間的矛盾沖突演化為犯罪行為。
(四)由于惡習不改造成犯罪
少數老年人之所以造成犯罪是因為惡習很深,積重難返,不思悔改造成的。如三進宮的老年犯鄭某,利用封建迷信欺詐脅迫等手段奸女。老年慣犯王某采用利誘的手段,先后多次利用看電視,給錢等手段對鄰居家的小女孩進行猥褻。
(五)由于法制教育的不全面
在我國,尤其農村地區,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對較低,他們在為人處事是往往依照自己的經驗和當地的風俗習慣,對于法律知識非常陌生,法律意識淺薄,也就無從遵法守法了。當前我國正在加大普法宣傳,但往往會忽略對老年人的普法教育,尤其是農村老人。因此,他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很容易違法犯法走向犯罪道路。
(六)由于道德教育的不全面
人們往往認為老年人人生經驗豐富,辨別是非能力強,因此人們在關心老年人晚年生活中,往往認為老年人不需要思想道德教育。忽視了對老年人的思想道德教育。當今多元化發展的社會,不免對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成員的思想價值觀造成影響。加上一些老年人原本就存在一些不良思想意識,勢必使這些老年人由于是非,善惡,美丑觀念的混淆,比較容易主動或被動鼓勵參與或組織如封建迷信,黃賭毒等丑惡行為活動,甚至走上犯罪道路。
以上是從老年人的身體機能和心理機能,對社會的不適應,與家庭成員的關系,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等不同角度對老人犯罪原因進行的分析,但這些分析在理論發展中還不完善,還沒形成系統性和全面性。因此,當我們對老年人犯罪原因進行分析時要運用發展的觀點,進行全面的系統的分析研究。
四、預防老年人犯罪的主要對策
(一)建立家庭養老與社會養老相結合的物質生活保障體系。目前,我們必須大力發展經濟,加強社會養老制度建設,實行國家,社會,家庭,個人公平負擔的原則。發展養老事業要學習借鑒外國成功的經驗,完善社區保障制度,解決老年人的社區保障,社會福利,社會救濟問題。加強老年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興建,社會各界捐助贊助等多種形式興建,如在社區加強老年醫護,生活服務,文化體育等硬件設施,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服務軟件建設。形成完善的老服務體系,使老年人的物質生活,醫療保健,文化娛樂
切實得到保障。
(二)建立城鄉老年人的醫療保障制度。必須調整現有的醫療政策,完善醫療保險制度。尤其要保證破產企業,困難企業的退休人員看病交得起費用。建立健全老年的醫療救助制度,對城鄉沒有被納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以及雖納入但無法獲得必要保障的生活困難的老人給予醫療救濟,國家實力貧困救濟醫院,專門救濟生活貧困人口,特別是老人。各個地方要經常組織醫療隊伍下鄉送醫活動,
幫助貧困老人渡過難關。
(三)重點救助貧困,生活艱辛的特困老年群體。各級政府應當從實際出發,建立健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對貧困老人實行特別政策給予特別關愛。對貧困地區,國家給予適當的資金支持,使貧困地區的貧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政府可以通過建立救助貧困老年專用基金,有個政府老年工作機構負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級政府應創建條件,逐漸把有子女卻無贍養能力的貧困老年人納入鄉鎮五保供養范圍。建立城鄉對口醫療支援制度,定期為貧困地區的老年人防病治病。發動社會力量實施有針對性的特別救助等等。
(四)依靠發展老年教育提升老年人身體,生活,精神質量。發展老年教育事業,針對老年的教育特點和規律,應從豐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入手,開展豐富多彩的老年教育和科學健身活動,使他們在學習,健身中得到快樂和知識。必須以滿足老年的實際需要為目標,解決老年人全體普遍關心的熱心和難點問題,爭強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可以積極安排他們參加各種力所能及的活動,充實精神生活,讓有益的活動填補他們離開勞動崗位后產生的思想空虛,這樣可以避免發生違法犯法的現象。要加強對老年人的法制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在全社會加強普法教育時一定要注意對老年人的教育,努力使老年人學法,知法,守法,不斷提高老年人的法制意識和道德水準,爭強老年人的法制和道德觀念。另外,不能忽視家庭是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不能因為作子女的工作生活忙而忽略了對老年人生活上的照顧和情感上的慰藉,應當繼承和弘揚尊老的美德,尊重老人的人格,加強與老人的交流,關注他們的精神生活,減輕他們的失落感,讓他們幸福安度晚年。
(五)把維護老年人的權益擺在司法工作的重要位置。我國1996年10月1日起實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我們要貫徹執行《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把老年人的工作納入法制化、制度化軌道。依法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尤其要慎重對待,妥善處理老年人犯罪案件。對老年人犯罪的案件的審判,須根據老年人的犯罪特點,犯罪的原因,犯罪的情節和危害的結果綜合考慮,在法定量刑幅度內盡量從輕判處。刑種選擇,刑期裁量,必須堅持以下原則:對于依法可判刑可不判刑的,盡量以不判為主;對于判刑可輕可重的,盡量以輕判為主;對于可關押可不關押的,以不關押為主。在審判程序和審判策略上,盡量照顧老年人身心特點,注意說服教育;審理用語規范化,保護老年人的自尊。區分具體案情,正確使用緩刑和暫予監外執行。老年人犯罪,除難以改造的累犯和慣犯外,一般其社會危害性較小,加上老年體衰,再犯可能性也較小,除個別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等犯罪外可以使用緩刑。對于身體有嚴重疾病,符合法定保外就醫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做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決定。對于確有悔改表現,不再危害社會的,在減刑、假釋條件上給予適當放寬,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基本條件就可減刑,假釋。我們以要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保護被害老年人。另一面對老年人犯罪也要打擊,通過打擊使那些在犯罪邊緣的老人能懸崖勒馬起到教育和震懾作用,從而起到預防老年人犯罪的效果。
(六)做好老年犯罪的教育改造和安置幫教工作。老年犯罪入獄人員比起其他年齡的罪犯相對較少,但隨著老年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加老年罪犯呈上升趨勢。由于老年人年老體弱獨立生活能力差,加上社會關系來往少,這種情況下老年罪犯會變得心灰意冷對生活失去了興趣,這會增加對他們改造的難度,介于老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特點,改造機關應采取比較寬容的態度,盡量少分配繁重的勞動任務。在做好獄內老年犯罪教育改造的同時還要做好老年犯罪的出獄安置工作,防止刑滿釋放或者假釋后因生活無著,走投無路而再次犯罪。為此,家庭、居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和社會福利部門,應及時解決刑滿釋放或假釋后老年罪犯生活出路問題。各地老齡工作機構和民政部門應協調好工作,在安置上給予適當關注,落實生活保障措施,預防再次犯罪。
以上是從不同的角度來探討預防老年犯罪的對策與措施的,但我們還要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1.我們要在現實條件下來談論某種預防措施,不能一味的追求預防成效而忽略了現實的可能性。如:在建設各種老年服務基礎設施時,應考慮本地的經濟條件和承受能力。
2.對老年人犯罪應該綜合治理,充分發揮行政的、法律的、政策的、社會的多方面的積極作用。
3.我們應以發展的觀點去研究老年人犯罪的對策。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犯罪的原因,特點也會出現某些變化,我們的對策也應隨之變化。
我們要把老齡工作視為社會主義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全社會都重視起來,努力創造一個適合人口老齡化的社會條件與環境,激發老年人為社會服務的意愿,引導老年人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充實他們的精神生活,使老年人安度晚年。這樣老年人問題就可以得到圓滿的解決的。另外,筆者認為在全國人口高齡化已到來之際,和現代社會小家庭日益增多的沖擊下,對于老年人犯罪問題的加強研究,應列為犯罪學研究的重要課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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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針對犯罪嫌疑人異于其他人的獨特的心理特征,通過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點,從而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狀況和家庭成員狀況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近幾年,在我國刑事偵查領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漸漸成為了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手段。
關鍵詞: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刑事偵查 應用
1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心理學的原理,針對犯罪嫌疑人異于其他人的獨特的心理特征,通過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的特點,從而描繪出犯罪嫌疑人的社會狀況和家庭成員狀況等各方面的信息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近幾年,在我國刑事偵查領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漸漸成為了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手段。
1.1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產生。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興起是偵查領域里的一次重大的變革。也許,自從有犯罪現象發生的一天起,心理學就一直被類偵查人員或偵查人員應用于他們所遇到的各種與刑事偵查有關的工作中。但無論如何,由于這類偵查手段未廣泛應用,這還不被認為是一種專門的刑事偵查技術的手段。但是,有人試圖將心理學等學科的知識知識應用于司法方面得益于犯罪心理學、行為科學、犯罪學等這類學科的慢慢興起,犯罪心理畫像技術也由此產生。
1.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定義。通俗的來講,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根據犯罪人在犯罪現場所遺留的物質痕跡進行心理分析,是全面運用心理分析的方法,依據犯罪心理學原理并涉及其他相關科學知識,尋找犯罪嫌疑人的個性心理特征從而破案的一種刑事偵查手段。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有人將其定義為“建立在其所實施的犯罪分析基礎之上的個人主要行為和人格特征”。這一定義不僅從犯罪心理畫像的結果入手定義了犯罪心理畫像,強調了犯罪心理畫像的任務在于辨認犯罪人的行為和人格特征,而且還指出了犯罪分析――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基礎。
1.3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中國的出現。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美國聯邦調查局專門的犯罪心理畫像技術部門正式成立以來,得到了迅猛的發展和廣泛的傳播,取得了不少重大的成果。在美國,澳大利亞的州立聯邦機構和執法機構大都設立了這樣的心理畫像的部門。北美洲加拿大,歐洲意大利、荷蘭和英國等國的執法部門也設有專門的畫像部門,有專門從事心理畫像工作的工作人員。經過許多年的努力,他們已經逐漸掌握了一套根據犯罪現場痕跡,來探究分析罪犯嫌疑人的心理,從而勾畫處案犯外貌及形象的方法。并且隨著研究的深入,行為性格和行為特征之間關系數據庫的逐漸成型,這門技術就會成為真正的刑事偵查科學技術。而隨著中美兩國執法機構交流的逐漸加深,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這種在西方被廣泛采用的“心理畫像”技術,在我國得到推廣運用并極大促進了我國刑事偵查技術的發展。
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應用
2.1 人們起初對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運用的看法。一種新的技術,一門新的科學,當它還不成熟時,人們對它難免產生各種疑慮。而且,犯罪刑事偵查領域對指紋、足跡等痕跡的檢驗測試來不得半點含糊的,是必須用科技手段進行實證的,用于刑事偵查的技術手段是開不得半點玩笑的。人們會這樣懷疑,這種可以被稱為藝術的方法是否能在刑事偵查的領域上派上用場呢?所以人們對當時剛剛產生的尚在襁褓中的“輪廓描繪的藝術”的新生兒,當然不會達成共識。但隨后的事實證明,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具有很大作為,并且很好地推動了刑事偵查手段的不斷進步。
2.2 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在刑事偵查領域的應用。顧名思義,犯罪心理畫像技術,與犯罪心理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同樣,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產生就是為了更好的進行刑事偵查。可以這樣說,犯罪心理畫像技術是隨著刑事偵查手段的發展而產生的。犯罪心理畫像技術并不是犯罪心理學家的主觀臆斷,而是犯罪心理學工作者在總結了人類文明成果的基礎上,在刑事偵查工作中的經驗總結和理論創新,它是科學的,客觀的,不是憑空杜撰的。
二十世紀末,對犯罪嫌疑人訊問,搜索痕跡進行追蹤,一直是一種很重要的刑事偵查的手段。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的發展使刑事偵查又多了一種偵查手段。犯罪個性心理特征是犯罪分子在長期的社會實踐和犯罪經歷中漸漸形成的,與他的工作、生活環境、受教育程度、生活經歷等方面關系密切,這種心理特征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強化,并成為了一種行為定勢。在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時,這種形成的個性心理特征,就會通過物質的或者非物質的東西表現出來,從而留下心理痕跡。這構成了犯罪心理畫像技術研究的理論體系,心理畫像技術依據犯罪心理學的基本理論,將其進行了新的拓展。從思維過程上,從犯罪行為分析犯罪心理,反之從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所處環境而達到從犯罪行為認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
因此,對犯罪現場的物質痕跡加以分析,描繪出犯罪心理特征,對提高偵查人員的偵查水平具有極其重要的實際意義。犯罪心理畫像對偵查而言是如何更好地利用其研究并擴展刑事偵查能力的問題,而不是可有可無的問題。該技術采取從犯罪行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從犯罪心理分析犯罪人的外部生活環境從而達到從犯罪行為來認定犯罪人的研究思路。心理畫像技術改變了過去研究罪犯原因的側重點心理痕跡因人的心理發展、變化的規律所影響和制約,利用倒置的犯罪心理學的原因論,只要我們正確運用心理痕跡理論與現場物質痕跡進行聯系分析,再狡猾再頑固的犯罪分子也抹不去自己的心理痕跡,就能突破傳統偵查手段的瓶頸,就能夠非常傳神地勾勒出罪犯的心理畫像,提高打擊犯罪的效果。
3 結束語
綜上所述,準確地認識與評價偵查中犯罪心理畫像的應用價值非常重要,犯罪心理畫像技術不僅將使刑事偵查對犯罪嫌疑人的分析更趨于完整并科學化,也是刑事偵查可支配的一筆寶貴財富。
參考資料
[1] 于文菲.犯罪心理畫像中的行為分析對象及方法[J].[期刊論文]-金卡工程,2010
論文摘要:目的:探討少年教養人員不同人格類型,了解不同人格類型少年教養人員成就動機、應對方式的差異,為少年教養工作者分類矯治提供理論依據。方法:應用艾森克人格問卷(EPQ)、成就動機量表(AMS)、簡易應對方式量表(SCSQ)及自擬一般情況問卷對88名少年教養人員進行調查。結果:通過Q型聚類分析得出3種人格類型,分別命名為:沖動型(Ⅰ類,n=37)、敵對型(Ⅱ類,n=32)和穩定型(Ⅲ類,n=19)。3種人格類型被試對象精神質、穩定性、掩飾性3個分量表評分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均<0. 001);Ⅰ類、Ⅱ類與Ⅲ類人員在成就動機評分上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均<0. 05)。結論:少年教養人員的人格類型可分為沖動型、敵對型和穩定型,其成就動機和應對方式各有特點。應針對少年教養人員不同的人格類型及成就動機和應對方式進行分類矯治和管理。
心理學家研究發現,作為一種社會適應不良行為,犯罪與罪犯自身的人格特征密切相關[1-2]。隨著研究的逐漸深入,人們開始注意并研究犯罪的人格差異[3]。國內學者采用艾森克人格問卷(EPQ)人格類型模型或理論模型探討罪犯的人格類型特征,證實罪犯更多地屬于外向-不穩定型[4-5]。但目前各種研究多以正常人群人格類型模型為參照進行,難以充分反映罪犯群體內部的人格差異。為了解少年教養學員的人格類型與成就動機、應對方式的關系,作者對河南省青少年教養管理所少教學員的人格類型進行聚類分析,并進一步研究不同人格類型的成就動機和應對方式,以期為少教工作者分類矯治提供理論依據。
1 對象與方法
1.1 研究對象 以河南省少年教養管理所2004年11月至2005年2月在冊的97名少年教養人員為被試對象,均為男性,發放問卷97份,回收97份,剔除無效問卷9份,有效問卷88份。被試對象基本情況如下:年齡13~24歲,中位年齡17. 3歲;小學文化18人,初中42人,高中2人,文盲和小學輟學26人;來自農村53人,縣鎮20人,城市14人, 1人未答;教養次數1次71人, 2次或2次以上12人, 5人未答。
1.2 調查工具 ①EPQ成人量表[6]:量表由88個項目組成,包括4個維度。②成就動機量表(AMS)。③簡易應對方式問卷(SCSQ)[7]。④自擬一般情況問卷:內容包括個人基本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個人成長情況、個人行為習慣等,以便了解被試對象的人口學特征并進行分類比較。
1.3 調查方法 采用統一指導語,用無記名方式進行團體測量。為避免一次答題時間過長、題目過多影響測試質量,在1周內分3次進行測試。
1.4 統計學處理 應用SPSS 11. 0統計軟件行聚類分析、單因素方差分析及q檢驗,檢驗水準α=0. 05。聚類分析以EPQ 4個維度為聚類指標,選用離差平方和法(Ward′s method),以平方歐氏距離(squared euclidean distance)為測度距離,類之間的距離采用組間平均鎖鏈法(between-groups linkage)的層次聚類法(hierarchical cluster procedures)。
2 結果
2.1 少年教養學員人格特征的聚類分析 以層次聚類法對被試人格進行聚類分析,產生出3種類別模型。依據人格特征對3類被試對象做出如下命名:第Ⅰ類被試對象N分最高, P分較低,命名為沖動型。表明此類學員渴望興奮,喜歡冒險,做事欠踏實;情緒不穩定,易激怒,進攻好斗。共37人,占42. 0%。第Ⅱ類被試對象P分最高,N分較高,L分最低,命名為敵對型。表明此類學員缺乏責任感和同情心,社會適應性差,常抱有敵意和攻擊性傾向;情緒不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過于強烈,焦慮抑郁。共32人,占36. 4%。第Ⅲ類被試對象P分、N分最低,但L分最高,命名為穩定型。表明此類學員安靜保守,做事嚴謹踏實,不易興奮和沖動,傾向悲觀;情緒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不強烈,善于掩飾內心的想法。共19人,占21. 6%。經過聚類后得到的3類被試對象EPQ量表各維度評分見表1。
2.2 不同人格類型學員成就動機、應對方式比較結果見表2。
3 討論
大量研究表明,人格特點影響著成就動機的形成和發展,成就動機也影響人格和行為方式[8-10],與本研究結果一致。沖動型特點是渴望興奮,不安定,做事欠踏實;情緒不穩定,易激惹,進攻好斗;成就動機和趨向成功得分低,避免失敗得分高,說明這類人群成就動機越弱,個體傾向于避免失敗。敵對型特點是高精神質,缺乏責任感和同情心,社會適應性差,常抱有敵意和攻擊性傾向;情緒不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過于強烈,焦慮抑郁;內部成就動機差異較大,總體成就動機弱,對于這類人群可以減少其避免成功的心理,增加趨向成功的積極心理。穩定型被試對象各心理量表得分接近常模,所以可認為這類學員的心理健康程度較好,在進行教育時挽救的可能性較大;他們安靜保守,做事嚴謹踏實,不易興奮和沖動,傾向悲觀;情緒穩定,對各種刺激的反應不強烈,善于掩飾內心的想法;其成就動機得分最高。因此,對于這類學員可以視各自具體情況來幫助他們,防止他們因誤入歧途、做出不良行為而產生的悲觀情緒和各種心理問題,及時進行心理疏導,培養積極樂觀的心理和良好的行為習慣。
不少研究者認為應對方式與人格特質有著密切關系[11-13],與本研究結果不一致。本研究中不同人格類型被試對象在應對方式上差異無統計學意義,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幾個方面:①學員的社會支持總體較低,應對方式非常接近,差異無統計學意義。②有其他因素在起作用,限于研究樣本有限,無法說明。③這些人格變量具有主觀特性,目前只能靠自我報告來評定,從而造成了測量指標與理論的不一致;再者,還與被試對象主觀因素有關,由于少年教養人員或者因故意偽裝欺騙、或者因心理防衛機制、或者因文化水平低而不理解測題等原因,使測試結果出現誤差。正如中國政法大學羅大華教授所言,犯罪心理學研究有其特殊性,如隱蔽性、社會危害性、不可重復或難以重復性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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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理學中,意志是指人自覺地確定目的并支配其行動以實現預定目的的心理過程。人在反映現實世界的時候,不僅對現實世界有依據其主觀思維的認識,而且還會對它們形成一定的情感體驗,并且在自我認識和情感的支配下有意識地去改造客觀世界。這種最終表現為行動的,積極要求改變現實世界的心理過程就構成了心理活動的一個重要方面意志過程。 意志與行為有著不可忽視的密切關聯:意志引導行為。這種引導又體現在兩個方面:發動與制止。發動就是推動人去從事達到預定目的的所必需的行動;制止就是阻止不符合預定目的的行動。 由此可見,如果沒有一定的意志因素,行為也就失去了根本的心理支持,那么這一行為就不成為我們刑法學上所談論的行為,因此也不會導致對此行為的刑事非難。
依照刑法學傳統,罪過通常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將引起的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的一種故意或過失的心理態度。它以故意和過失為內容,所以我們分別討論一下意志因素在故意與過失兩種心理狀態中的地位。
1.根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中規定的故意心理的意志因素具有兩方面特征:希望和放任,其表現為意志對行為的發動作用,在犯罪故意中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如果一個人僅有對自己行為的危害結果的認識而沒有形成犯罪的意志,不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便不可能自覺的確定行為的方向、步驟、方法,導致此種行為的事實。德國刑法學家克萊因指出:決意實施法律禁止的行為,或者決意不履行法律命令的行為,就表明積極的惡的意志,就是故意, 可見故意心理是在積極的惡的意志的推動下而轉化為現實中刑事非難的罪過心理的,它在犯罪的實施過程中具有決定的、主導的作用,是聯系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的橋梁紐帶。總之,意志因素是在認識的基礎上,將人的心理外化到客觀世界的決定性因素,因此,意志是故意成立不可缺少的因素。
2.過失心理狀態下是否存在意志因素是一個相對復雜的問題,在刑法理論上一直爭論不休。我國《刑法》第15條第1款對過失犯罪作了規定,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由這一規定可以看出我國刑法上規定的過失有兩種:(1)疏忽大意的過失;(2)過于自信的過失。
大多數學者將疏忽大意看作是這一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但是筆者認為,意志的存在是以認識為前提和基礎的,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其認識因素是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的危害結果是沒有認識的,既然沒有認識有何來的意志呢?那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疏忽大意的過失心理中既無意識又無意志呢?這顯然與過失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相矛盾。對此陳興良教授認為過失犯罪心理過程是有意志參加與意識和無意識交錯活動的過程,在司法實踐中除個別沖動行為外,找不到完全沒有意志的過失犯罪。 因此筆者認為,疏忽大意并不是這種過失心理的意志因素,而是行為人的一種潛意識的表現,這種潛意識導致了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低于社會認可的正常標準,從而做出了與一般人的意志內容相反的決定,在這種決定(實際上也就是意志因素)的引導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論文關鍵詞 重大責任事故罪 主觀要件 過失
一、我國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概況
我國的重大責任事故具有事故頻發率高、死亡人數高、經濟損失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等特點,嚴重影響了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法律是預防和懲治犯罪的最好武器。然而,1997年《刑法》第134條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已然落后,無法調整現今的重大責任事故。眾多學者呼吁完善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
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的出臺,修改了《刑法》第134條重大責任事故罪。《刑法修正案(六)》比起1997年刑法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無論在主體上,還是在客觀行為上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構成要件都進行了較大幅度的調整,修正了該罪的量刑幅度,加大了打擊的力度。
雖然《刑法修正案(六)》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規定進行了完善,但仍存在不足之處,如沒有規定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還是過失,這給司法實踐審理重大責任事故罪帶來了困難。筆者認為,可以從我國學術界對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的研究和外國立法的借鑒,得出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罪過形式為故意還是過失,從而指導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立法。
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要件分析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對于本罪的罪過形式,我國刑法理論界存在著一定的意見分歧。概括起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該觀點認為,絕大多數的重大責任事故中主體的主觀方面為過失,但在嚴重的重大責任事故中,可能包括間接故意。
第二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為既有過失也有間接故意的罪過形式,即復合罪過形式。
第三種觀點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只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一罪過形式,不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注意義務既然是從違反生產、作業安全的規章制度開始,故行為人對自己違章的認識就不可能沒有預見;本罪的客觀表現“明知故犯”指對“安全管理的規定、規章制度”的明知,表明行為人不可能對“安全管理的規定、規章制度”有疏忽的余地。
第四種觀點認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這種過失針對的是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所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的心理態度,即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重大責任事故的后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至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筆者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應當為過失,包括過于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首先,本罪的主觀方面不存在間接故意。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所謂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犯罪故意由兩個因素構成:一是認識因素,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二是意志因素,即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客觀行為表現為對規章制度的明知故犯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所以該罪的行為人應當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是,從實踐中看,即便在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行為人對自己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往往也是持一種反對、排斥、根本不愿其發生的過于自信的過失的心理態度。就是說,行為人的意志因素又表現為不希望危害社會結果發生,即行為人在行為上積極追求經濟利益而違反規章制度,但對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卻是不追求或極力避免,所以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行為人的主觀方面不應該認定為間接故意。
雖然,也有學者指出,不少重大責任事故中,責任人在行為上積極追求經濟利益而違反規章制度,同時對于明知會發生的危害結果,卻是放任其發生,主觀上已構成間接故意。對此,理論上說的通,實際中也存在。在某些企業中頻繁發生斷指、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等事故,企業主明知設備陳舊、勞動培訓不夠將發生事故,但為縮減成本寧愿支付職工賠償費也不愿改善勞動環境。企業主的這些做法其主觀上以構成間接故意,而不能認定為過失,因為企業主對重大責任事故的發生與否是碰運氣,而沒有其他客觀條件顯示能夠避免事故。那么,這種情況能否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存在間接故意的例外呢?筆者認為,不是,因為該情況下企業主并不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而是其他罪。
根據世界各國刑法分則的立法慣例,一種犯罪的罪過形式要么是故意,要么是過失,一般不存在同一犯罪既可是故意又可是過失的情況。我國《刑法》現今除了第398條規定的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第432條規定的故意泄露軍事秘密罪和過失泄露軍事秘密罪,也遵循這樣的立法慣例,而且這兩款罪名的規定一直受到學者的批判。因此,對于重大責任事故,應該將其主觀要件限制為過失為宜。至于上面提到的企業主行為,可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對此可以借鑒三鹿奶粉事件中法院認定往牛奶中摻入三聚氰胺的行為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這一案例。所以,重大責任事故罪主觀方面包括間接故意的觀點并不正確。
其次,“本罪的罪過形式既可以是過失,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的觀點也是錯誤的。復合罪過形式認為,在重大責任事故罪中,認識因素表現為行為人已認識或預見到重大責任事故發生的可能性,意志因素表現為不希望、排斥危害結果的發生,但又沒有做出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保障危害結果不發生,這種犯罪心理態度介于過于自信過失和間接故意之間。復合罪過形式是某些學者為了解決某些犯罪主觀方面問題而從英美法系中引入的新概念,具有一定的意義。
但是,我國刑法目前并沒有接受復合罪過形式這一概念,筆者認為僅為解決少數幾個罪名的主觀罪過問題就引入新概念,為時尚早,況且只有少部分的重大責任事故罪中存在間接故意和過于自信過失難以區分的情況。一方面,犯罪構成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還是過失在很多情況下是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關鍵,不同的犯罪心理狀態用同一個罪名概括,將違背罪名法定原則。另一方面,主觀故意的惡劣程度明顯重于主觀過失,一個罪名主觀故意和主觀過失的法定刑相同,也違背了罪刑責相適應原則。在司法實踐中,根據“疑罪從輕”、“疑罪從無”的原則,當出現無法判定主觀罪過到底為何時,一般都傾向于推定當事人的主觀罪過為過于自信的過失。
再次,認為本罪的主觀方面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這一罪過形式的觀點也是錯誤的,但是這個觀點確有可取之處,因為筆者認為,《刑法》第134條關于重大責任事故罪缺少了疏忽大意過失這一過失形式的規定,也并沒有相關的法律補充規定。所以,從我國當前刑法條文來看,這個觀點是正確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由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擴大到直接從事生產作業的一切人員。從事生產作業的人員,對規章制度應該是“明知”的,對違反規章制度的后果是應當預見到的,所以不存在疏忽大意的過失。而生產作業人員沒經過培訓,沒經過技術交底,沒受過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的,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由發生事故的單位和經營戶有直接責任的負責人負法律責任。所以,這種情況下疏忽大意的過失也不存在。
但是,這個觀點是從我國刑法條文中得出來的,由于我國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立法上存在缺陷,筆者認為著眼于立法的不斷完善,應當增加疏忽大意過失觸犯本罪的立法,所以這個觀點并不科學。首先,應增加單位作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這不僅有外國立法作為依據,也是處理我國不少重大責任事故的需要。增加了單位犯罪,則其主觀方面為過失,而不僅僅限于過于自信的過失。其次,由于存在間接關系的監督管理者的監督管理失職而引起的重大責任事故,需要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監督管理者的責任,該種情況下大多數的監督管理者主觀上存在疏忽大意的監督過失。
(二)國外立法對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的規定
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立足國情特地寫入刑法的罪名,但立法活動可以適當借鑒外國立法的先進經驗。國外立法很少有重大責任事故罪這一專門的罪名,往往由幾個罪名一起反映重大責任事故罪,一般視這幾個罪名為業務犯罪,并且規定業務犯罪為過失犯罪。所以,借鑒外國立法,我國刑法也應當明確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觀方面為過失。
在日本刑法總則中,沒有犯罪過失概念的一般規定,對過失犯罪的構造的解析通常是由刑法理論來完成的。日本刑法第117條規定的業務上失火罪、業務上爆炸罪和第211條的業務上過失致死罪,類似于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內容,這些罪名在刑法分則條文中,都明確被定義為過失犯罪,且為業務上的過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