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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政治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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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政治論文

形式政治論文范文第1篇

地市職業教育行政管理是地市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對職業教育方針、政策和相關規定,對地方職業教育事業的領導和管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國家十分重視職業教育改革,出臺了多項政策,召開多個工作推動會議,但是地市政府在政策執行中卻存在政策表面化的偏差。那么這種“中央熱、地方冷”的現象表現如何?地市政府究竟在職業教育管理上應發揮什么樣的作用和如何發揮?就這些問題,筆者對在國家教育行政學院進行研修的地市教育局長和督學進行問卷調研和深度訪談,發放問卷160份,回收問卷142份,有效回收率為89%。從被調查者來自的地區來看,東部地區占27%,中部地區占32%,西部地區占41%,說明樣本所在地區分布比較均勻。

(一)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職業教育為地方經濟發展和產業轉型升級提供技術保障和人力支持的經濟功能已被地方政府認同,職業教育也被列入政府社會經濟發展規劃中。調研顯示,96%的地市將發展職業教育納入經濟社會和產業發展規劃中;81%的地市每1-2年召開一次職業教育工作會議。這一數據足以說明地市政府對職業教育的重視,但是“說起來重要,辦起來不要”的現象依然存在。在投入方面,由于職業學校注重學生動手能力培訓,必須配備實訓設備和耗材,學生培養成本高于普高,發達國家對職業教育的投入通常是普通教育的2.5倍。但是調研中發現,與普高相比,被調查地區中職學校經費投入高于普高的占26%,與普高一樣的占28%,低于普高的占46%。筆者曾帶隊去東部某省的一個地市級考察,與所料一致的是,該市重點中專與重點中學在校園面積、基礎設施、校長和教師配備上都有很大距離。

(二)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以分別管理與歸口管理為主,政策落實與質量監督不到位。長期以來,我國職業教育由教育部門、人保部以及部分行業、企業管理。調研顯示:46%的地市由教育部門和人保部門分別管理,44%的地市統一歸口教育行政部門管理,10%由政府層面統籌管理。也就是說,分別管理和歸口管理形成了當前地市職業教育管理格局。在地市政府在職業教育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中,大家認為最大的問題是“政策落實不力”和“缺乏職業教育督導”,都占36%,其次是“多頭管理、政出多門”,占26%,再次是“上級領導不重視發展職業教育”,占10%。在政策落實上,部分地區用于職業教育的30%的教育費附加政策不能落實。為應付上級督導檢查,地市財政部門將這筆經費暫時劃撥到教育局財政上,檢查結束后馬上劃走。局長們戲稱,這是“財政局長與教育局長玩的一個數字游戲”。生均撥款政策執行更是困難,1996年頒布的《職業教育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財政部制定本部門職業學校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但是到目前為止,僅有10個省(區、市)出臺了職業院校生均撥款標準。在職業教育督導上,2012年,教育部專門頒布了《職業教育督導條例》,由于現代教育督導工作歷史不長,職業教育督導工作更是新生督導項目,很多督學、督導辦主任并沒有從事過職業教育的經歷,專門設置職業教育督導機構和將職業教育列入當前督導計劃中的更是少之又少。在教育體制綜合改革試點項目中,56個職教試點項目中僅將內蒙列為職業教育督導試點,占試點項目的1.8%。

(三)地市政府統籌力度不均,招生問題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統籌協調有利于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是地市政府優化職教資源、提升辦學水平、促進城鄉、校企協同發展的有效措施。地市政府在統籌職業教育方面力度最大的是統籌學校布局,為82%;其次是經費投入,為70%;第三是專業設置,為63%;第四是招生和就業,為58%;統籌力度最弱的是師資,為38%。校企合作是職業學校發展生命線,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發揮統籌主導作用。調查顯示,統籌協調是地市政府在校企合作方面主要職責,占66%;13%的地市政府通過政策制定促進校企合作;10%的地市政府直接指導職業學校的校企合作;11%地市政府沒有參與校企合作。由此可見,地市政府將統籌力度主要放在學校布局和經費上,在校企合作上也有少部分地方政府“缺位”。近年來,“招生難”成為制約職業教育發展的首要問題。出現“招生難”的一個主要原因是,政府統籌職能沒有很好發揮,缺乏全局性規劃,職業學校缺乏統籌設計,專業重復,造成競爭生源。一些位于地市級的省屬職業學校,由于“地方保護”政策,很難招到地方生源;為了競爭生源,各個學校不得不給學校和老師回扣,購買生源,提高辦學成本,無力改善辦學條件、促進校企合作和提高師資隊伍水平,形成了惡性循環。

(四)地市政府主導力度大,學校自不足。政府主導下的職業教育管理體制有利于職業教育快速和協調發展。但是如果政府包攬太多,缺少市場機制調節,學校自主性就得不到發揮。調查顯示,公辦職業學校辦學經費中92%來自政府預算內財政撥款,7%來自學生學費,1%由學校自籌。《職業教育法》規定了建立多渠道籌集職業教育經費的經費籌措機制,但是,目前公辦職業學校經費以政府投入為主,學校缺乏尋求其他渠道籌資的積極性,多渠道投資機制難以建立。在政府對職業學校的專項撥款方面,用于房屋基建的撥款最多,占74%;其次是用于學校的實訓儀器設備的撥款,占72%;再次是重點建設專業的專項撥款,占69%;最后是對薄弱學校的補助,占66%。由此可見,政府在專項經費預算方面,基礎設施和設備等硬件投入較多。有些局長提出,由于上級主管部門在專項經費預算死板,學校用于校舍加固維修費用和實訓設備購置的經費用不完,而學校卻沒有專項經費用于兼職教師的聘用和特色專業建設等軟件建設。在教師招聘方面,學校也沒有自,地方人事部門按照公務員招錄標準和方式招聘教師,達不到中職學校對“雙師型”教師的需求。有些地市中職學校校長和副校長都由市委組織部統籌,甚至學校中層干部聘任也必須經市教育局備案。政府在投入和人事管理方面的過分主導,束縛職業學校手腳,不利于學校發展。此外,地市政府或有關部門還為職業學校畢業生提供信息服務,最多的是就業服務,占88%;創業、培訓等其他服務項目占12%。

二、地市政府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的思考與建議

地市級政府負擔著地方職業教育改革發展,在促進地方職業教育發展中,發揮了統籌主導作用。但是調查中發現,地市政府在統籌、監督、保障等方面存在“缺位”現象,即應該政府做到的卻沒有做到,而在管理方面卻存在“越位”現象,即應該放權的地方沒有放權。鑒于此,筆者認為,應該從政策落實、職能轉變和統籌管理三個方面入手,確保責任到位、簡政放權和優化配置。

(一)落實政策,責任到位。地市政府職責到位才能保障職業教育發展。然而從認識到行動存在距離,一些地方政府在履行統籌主導職業教育發展職責時,往往是“說起來重要,干起來次要,忙起來不要”。調查中也存在著“地市政府表面重視職教,實際重視普教”的現象。其原因可以從地方政府政策執行價值沖突的角度分析:一方面,地方政府認識到發展職業教育有利于人全面發展、社會公平和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他們不得不被以分數和升學率為考核標準的政績觀左右。這樣一來,地方政府已經認識到必須重視職業教育,將職業教育納入規劃中,召開相關會議并發文推動職業教育發展,但是在對職業教育的條件保障方面確不如普通教育。因此,應落實和采取相關措施。1.地市政府首先要貫徹落實就業準入制度。一些企業為降低生產成本招收沒有經過培訓的人員,影響職業學生畢業生就業。用人單位招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先培訓、后就業”、“先培訓、后上崗”的規定,從取得職業學校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和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中優先錄用。對于違反就業準入制度的企業,特別是對涉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相關職業,如衛生醫療、食品生產等行業,加強監管,人保和工商部門要加大執法監督力度,對違反規定、隨意招錄未經職業教育或培訓人員的用人單位給予處罰,并責令其限期對相關人員進行培訓。2.地市政府還應保證職業教育經費投入增長。各級政府在經費投入方面承擔不同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區職業學校生均經費撥款,并依法監督執行;地市政府除了保證職業學校教師工資按時發放以外,還必須落實“城市教育費附加安排用于職業教育的比例應不低于30%”的政策并保障教育經費逐年增長。3.地市政府應落實職業教育學生資助和免費政策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制度。中職助學金政策一直受大家質疑,原因之一是學生揮霍或亂花助學金,產生不良效果;而中職學校確無經費進行基礎設施建設,辦學條件差;更有甚者,極少數中職學校還存在虛假注冊學生學籍、騙取國家助學金等違法違規行為。最近,江西新余市調整助學金用途,將該項目經費(每年約300萬元)設立為職業教育發展專項經費,用于獎勵為新余企業輸送員工的院校,以及實施集團化辦學、推進職業教育信息化建設的職業院校。[1]在免費政策方面,已經有內蒙、山西、江蘇、福建、重慶、貴州、青海、寧波、廈門9個省市區免除中職教育學費,免學費資金由財政補貼職業學校,補貼標準從每生每年2000元至6500元不等;25個省實行職業學校學生責任保險全覆蓋。

(二)職能轉變,簡政放權職業教育是政府向公民提供的一項公共產品和服務,政府是職業學校的投入方和管理方,學校在產權和管理上都依靠政府,增強政府對職業學校管理全方位、全過程的控制和包攬,從而使學校失去了自,不利于調動學校自主性,束縛學校發展。政府應主動轉變教育管理職能、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通過立法、撥款、中介組織、政策引導、督導、信息服務等各種間接手段對學校進行管理。首先,地市政府向職業學校放權。地市政府可以將教師招聘權下放給學校,使學校根據學校專業發展需要,面向社會、企業,公開招聘專職教師、聘用兼職教師、靈活安排招聘時間。上海市醫藥學校具備自主遴選教師的權力,他們將教師招聘分成八個步驟:市場篩選、專家面試、試講、非智力因素測試、校長辦公會議決定、帶教培養、征詢意見綜合評價和正式聘用合同管理。地市政府根據中央制定的《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直接投入或開發建制。湖南長沙市在市屬公辦職業學校實行流動教師編制不超過教師編制總數的15%-30%(高職為30%),用于聘請校外有技術專長的兼職教師,按照空缺一個編制給予每年3萬元財政補貼的標準執行。其次,地市政府向行業協會放權。行業是連接教育與產業的橋梁和紐帶。行業協會是在行業主管部門指導下形成的自治或半自治組織,代表行業利益。行業協會最了解本行業企業對人才數量和規格的要求。據餐飲行業協會調查顯示,該行業對高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需求旺盛,2010年需求量是37.10萬人,2015年為58.25萬人,2020年是64.95萬人。許多企業為不能找到合適的餐飲高技能人才和經營管理人才發愁。[2]職業教育發展離不開行業指導,2010年,43個行業職業教育教學指導委員會成立;2011年6月,《教育部關于充分發揮行業指導作用推進職業教育改革發展意見》出臺。地市政府可以根據上級政府制定的相關規定,將行業人才需求預測、行業工種標準制定和就業信息的提供等功能放權給行業協會。最后,地市政府向中介機構放權。督導檢查也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和管理手段。我國的教育督導機構一般是教育局內設機構或與教育局合署辦公,這種機構設置方式雖然有利于督導工作的專業化發展,但是影響督導結果的公正性和規范性。一方面,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職業教育;另一方面,又去督導本地區職業教育辦學情況,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難免讓公眾質疑督導的公正性。中介機構是獨立的第三方,具有公正性和緩沖性,國外的做法是中介機構或行業組織負責對職業教育進行監督和指導。濰坊市教育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中介機構———濰坊創新教育評估中心和教育惠民中心接受社會各界對教育的投訴、咨詢、求助與監督;對違規辦學行為進行調查監督和部分學校評估工作。

形式政治論文范文第2篇

一、國外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概覽

由于各國法律傳統、行政法理論基礎等方面的差別,形成了不同類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最具代表性的有兩類:即行政本位模式和司法本位模式。

(一)行政本位模式

這種模式主要為德國和奧地利采用,強調行政權包括行政命令權和強制執行權,行政行為的執行力主要體現于行政機關的自力執行。也就是說,對于拒絕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人,行政機關可徑自采取強制措施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而無需借助法院的介入。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模式的理論基礎在于,執行權是行政權的一部分,行政主體既然有下命令權,自然也有執行權,即行政決定一經作出,便具有對相對人的普遍效力,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或停止其效力。行政機關有權實施該決定,也有義務實現決定內容,行政權中的命令權與執行權是統一的。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這一體制最大的優點就在于,它能夠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避免司法程序的繁瑣和費時。因而,正如許多學者指出的那樣,由行政機關獨攬執行權可能會導致行政權不受限制或濫用權力損害公民權益的情形發生。特別是在目前行政機關的權力不斷增加,社會管理職能日益擴大的環境下,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作出必要的限制是應該的,也是有益的。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并不是說司法對行政就毫無辦法。其實,對行政機關自行執行模式的司法控制,主要體現在對被執行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經司法審查后的行政強制執行行為仍由行政機關以自力為之,不涉及強制執行行為本身的司法化,因而是一種間接控制模式。行政本位模式的司法控制功能主要體現在對具有可執行性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的訴訟過程中,當然,這并不排除行政強制執行程序啟動之后對被執行行政行為的司法控制。

(二)司法本位模式

這種模式的待點是:行政機關在具體決定難以實施的情況下,可以借助法院的介入,由法院通過判決執行行政決定,也就是將行政強制執行權賦予司法機關,實施這種模式的代表國家是美國和法國。美國法制素以“司法優位”及“法律支配”為主要特征,傳統上就將行政命令和執行置于法院的司法控制、司法審查之下。司法機關強制執行模式的理論基礎是:1、分權制衡理論。強調行政權必須受司法權制約,以保持權力均衡,防止行政權力濫用。2、司法權優于行政權。行政機關依法行使的權力,尤其是剝奪、限制公民的權利、設定公民義務的權力應該受到法院的最終審查。因此,一般情況下行政機關不得自行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而由司法機關行使。

司法本位模式對于防止行政權專斷、濫用和不公正,保護公民權益方面無疑是有利的。然而這種模式降低行政效率、拖延執行的時間,極有可能造成法院負擔加重。所以,純粹為了保障相對人的權益而犧牲行政效率為代價的司法本位模式還值得商榷。

二、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現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56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而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由此可見,我國實行的是申請法院執行與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相結合的模式。結合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可知,我國對法院的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概括式綜合式的,而對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是列舉式的、單一式的,換言之,我國在行政強制執行上采取的是以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為主、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為輔的復合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

(一)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執行權原則上屬于法院,行政機關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規定的義務時,如法律沒有授予其強制執行的權力,就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訟,但申請也不是可有可無的程序,申請如經法院批準、同意,原行政強制決定就成為司法強制決定,法院可以運用其司法強制執行權,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因此,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以后,法院必須認真進行審查,不僅要作形式審查,還要作實質性審查。對行政機關的申請,經審查合法,將由法院實施司法強制;經審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機關,不予執行。

(二)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

除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外,我國相關法律也特別授權行政機關享有部分強制執行權,大致有下列幾種情形:

1、屬于各部門專業范圍內的強制執行,一般由法律規定,專項授權給主管行政機關,如:關于人身權的,有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強制履行(《兵役法》)等。屬于財產和其他權利的,如滯納金(《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強制收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強制許可(《專利法》)等。

2、屬于各行政機關普遍需要的,如強制劃撥、強制拍賣財產,原則上都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只授予少數幾個行政機關,如稅務、海關、審計等。

3、涉及民計民生的問題如拆遷房屋、退回土地等,原則上都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強制拆遷既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也可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值得一提的是,法律明確規定行政機關擁有何種強制執行權,從積極方面說,意味著法律的授權;從消極方面說,也意味著行政機關不享有其他種類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必須有法律的明確授權。

三、現行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的缺陷

我國現行的以司法型行政強制執行為主、行政型行政強制執行為輔的復合型行政強制執行模式,雖然對制約行政權的行使、遏制行政權的濫用、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在實際運作中也暴露出不少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一)不利干提高行政效率。因大多數的行政機關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其作出的生效具體體行政行為得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根據最高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法院不僅有權拒絕訴訟過程中的執行申請,而且有權拒絕行政機關提出的未處于訴訟狀態的執行申請。無論法院以何理由駁回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都會導致行政強制執行的困難,況且,法院的審查和執行難免會出紕漏,在法律推定行政機關無強制執行權的行政領域中,即使法院執行不力,行政機關也無可奈何,這無疑削弱了行政執法的權威性。

當前,“執行難,行政強制執行更難”的呼聲越來越高,有些行政機關交不起申請執行費或擔心執行不力不交執行費,以至不申請執行,使具體行政行為執行流于形式,行政決定成為一紙空文,客觀上助長了行政違法行為的泛濫,不利于有效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特別是在實踐中對一些數額較少又無爭議的處罰,如果都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顯然即不經濟又不切實際。例如,低額罰款,100元,200元,且人數較多,被罰款人拒不交納,是否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農民建房,超出批準面積10公分,主管機關發現,責令停建,不聽,如何處理;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房已蓋好,為了10公分再?等等,

(二)導致法院的“執行難”。作為國家司法機關的法院擔負著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職責,它行使權力的最基本的形式是公正、中立地作出裁判。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絕大多數由法院實施,但我國各級法院審判任務十分繁重,而法院的人力、物力、財力都很有限,很多訴訟案件久拖不決,也有相當一部分裁判得不到執行。目前,法院在執行案件的處理上,實行審查和執行分離的制度,由行政庭負責案件的審查,由執行局負責執行。但近年來,由于執行案件的增多,為平衡各庭之間的工作負擔,有的法院將行政案件執行轉到行政庭來執行。這實際上也反映出法院執行局承受不起大量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壓力。然而,即使現今大量的非訴行政強制執行案件依靠行政庭來實施,也不能滿足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要求,仍有許多強制執行案件得不到及時解決,況且,法院不諳行政管理中的專業技術問題,在執行中對涉及的專業技術難以作出準確的判斷。如果大量的行政行為由法院來執行,不僅使許多強制執行案件得不到及時執行,而且大大減弱了法院的行政監督權從而模糊了行政權與司法權的界限。

(三)法律責任不健全,缺乏責任追究機制。從行政機關的角度來說,為了提高行政效率不愿經歷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繁瑣程序,往往無視法律的規定擅自強制執行,而在我國又沒有明確規定應當承擔何種責任,因此在實踐中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且強制執行本身就是違法的。這種情況處理比較簡單,依法撤銷。造成損害的,依法賠償。另一種是,無執行權的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內容是合法的。例如,行政機關拆除民房,未經申請人民法院而自行。但該拆除決定本身是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如公民向法院提訟,如何處理?此類情況屢有發生,在中國目前情況下,恐怕除了建議有關部門給直接責任人員和直接主管負責人員以行政處分外,似別無良策。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如果法院未能及時審查行政申請、也沒有及時強制執行、因疏于審查而執行了違法的行政決定或違法執行時,法院應否承擔責任?目前,我國法律無明確規定。因而實踐中法院即使存在諸類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往往無能為力。雖然,決定權與強制執行權的統一,會導致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缺乏監督,但其實被分離出去的執行權同樣處于監督體系之外。

形式政治論文范文第3篇

一、公共管理與公共行政及“新公共管理運動”

關于西方學者對公共管理的看法上的分歧暫且不談,僅就中國學界的研究來說,我國早期歷史文獻中的“行政”是指管理國家政務。當20世紀80年代行政學在中國恢復時,學者們提出:行政管理是伴隨著國家而出現的,有政府才有行政管理。行政是行使國家權力的管理活動,凡不屬于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便不屬于行政。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把行政確定為國家機關的管理活動,不僅更符合漢語中行政概念的本意,而且也符合我國憲法對行政概念的界定。長期以來,我國學界主流觀點是把“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簡稱行政,是政府依法對國家事務、自身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進行的管理活動。這一含義表明:行政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公共行政學又叫行政學、政府管理學”。(注:曾明德,羅德剛:《公共行政學》,北京:中央黨校出版社,1999.2)

80年代前后的西方行政改革,使得公共管理主體的“劃分很難有明確的界限,因為我們對公共服務概念的理解大大地擴展了。公共服務不僅包括政府的三個分支(即立法、司法、行政)部門,包括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個層次,而且包括非營利部門。所以公共管理的主體就成為所有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人員。”(注:張夢中:“美國公共行政(管理)歷史淵源與重要的價值取向—麥克斯韋爾學院副院長梅戈特博士訪談錄”,《中國行政管理》,2000,(11):44.)人們今天所講的公共管理,與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體不僅有政府,而且還包括社會中那些追求為公共利益服務的非政府公共組織。政府管理與公共管理是兩個不同的模式。公共管理是包括政府管理在內的全社會開放式管理體系。政府管理是公共管理的主角,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還需若干配角。

20世紀80年代前后,西方不少發達國家均出現了大規模的政府再造運動。與之相伴隨的“新公共管理”,其實踐背景正是各國的行政改革及其政府的再造運動。

正因為如此,臺灣學者詹中原教授在他主編的書中,加進十分醒目的副標題,即《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詹教授在書中寫道:“了解新公共管理的發展歷程及內涵,我們可以發現,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學科發展的一部分。”“無論就理論及實務而言,‘公共管理’均是原本公共行政的典范內涵。”(注:詹中原:《新公共管理:政府再造的理論與實務》,臺北:五南圖書出版社,1991.1.)作為特定歷史范疇,無論是從內容還是究其實質,把“新公共管理”的研究看成是公共行政學的分支內容是可以理解的。但絕不能把“新公共管理”與我們所討論“公共管理”混為一談。

二、公共管理學是一門新學科

既然傳統行政學的研究對象是以政府管理為基本內容的,那末從前面的分析可知,以公共管理為基本內容的一門新學科的建立已勢在必行。

正如建立企業管理(學),以此去研究企業管理活動中的一般規律一樣,不論是政府還是非政府的公共組織作為管理主體,人們都可以從他們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實踐中,找出關于研究公共事務管理的一般性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公共管理學的基本內容。誠然,它也會包括政府管理學的內容。企業管理學與公共管理學,有它們共同的規律,這些規律構成了作為研究所有管理活動規律的一部分,但它們也有由于各自研究領域的不同而獲得的特殊規律。探求公共事務管理活動中的一般性規律,實際上在傳統的行政學中早已開始。不過人們誤以為政府管理學的理論與方法是它的全部內容,而這些理論與方法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中心”所總結得到的。

作為獨立的新學科,公共管理學的理論研究框架是什么?它與公共行政學的研究框架有何異同?構成它的基礎概念又是什么?等等。在編寫《公共管理學》教材時,所有這些都要求我們必須回答,否則《公共管理學》與《公共行政學》會無實質性區別。

公共管理包含著兩方面要素:管理性與公共性。從管理性分析,法約爾等早就指出,為實現管理中高效,需要通過“計劃、組織、指揮、協調、控制”等手段,達到資源的有效配置。這樣,“管理是通過計劃、組織、控制、激勵、和領導等環節來協調人力、物力和財力資源,以期更好地達到組織目標的過程。”毫無疑問,公共管理中需要研究計劃、組織、控制等問題,但人們已從大量的《管理學》著作中對此非常熟悉。從公共性分析,對社會公共事務實施管理的主體(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他們擁有著公共權力,承擔著與企業目標不同的公共責任。這些目標是有效公平地向民眾提供公共產品(服務),維護社會的公共秩序。為了實現目標,公共組織需要不斷制訂與實施,旨在有效增進與公平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廣義)。為了保證達到這些目的,需要強化公共監督,倡導高尚的公共道德。因此,對公共管理可從兩方面定義:

從區別企業管理與各種形式的私域管理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所進行的、不以營利為目的,旨在追求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的調控活動。”定義的前半部是區別企業管理,定義的后半部是區別非企業化的私域中一切形式的管理。

從公共管理所包括的基本內容出發,公共管理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是政府與非政府公共組織,在運用所擁有的公共權力,處理社會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

同樣,公共管理學可以定義為:“公共管理學是一門研究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活動規律的科學。具體地講,它要以那些擁有公共權力的公共組織,在維護、增進與分配公共利益,以及向民眾提供所需的公共產品(服務)所進行的管理活動為基本研究對象,它是一門實踐性、綜合性與操作性很強的新學科。”所以,公共管理要研究如下基本內容:

公共管理的基礎理論,公共管理系統公共利益公共權力公共責任公共問題公共決策公共產品(服務)公共資源管理公共項目管理公共監督公共道德法與公共秩序戰略管理公共管理的基本職能(計劃、組織、控制、協調、激勵等)公共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三、研究公共管理的意義

在我國,從名義上稱之的“行政管理”,而實際上的政府管理(包括政府對自身與社會兩個方面的管理)走向公共管理,這確實是理念上的一場變革。從這個變化中,人們容易注重到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管理主體從僅由政府發展到包括政府、非政府公共組織在內的多元化主體;二是政府把一部分對社會公共事務管理的權力,下放給社會非政府組織,甚至部分公共產品允許私人企業生產。這些結論基本上屬于“新公共管理”的理念。

我們認為,推行公共管理實踐的發展,開展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更大的意義是推進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們不能從“政府中心論”出發看待這場變革,而要從政府與社會,政府與公民的互動角度進行探索。具體地講,現代公共管理要以一種開放的思維模式,動員全社會一切可以調動與利用的力量,建立一套以政府管理為核心的多元化的管理主體體系。政府不僅要下放權力,更多地是要認真考慮還權于社會,還權于公民。在高度集中的計劃體制下,政府權力太大,剝奪了大量應屬于社會的權力,造成了社會自我管理能力的大大萎縮,使得在如何發揮政府功能與社會功能方面形成巨大反差。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行政體制改革與政治體制改革所面臨的對應目標,應該是經濟改革的市場化、公共管理的社會化與政治發展的民主化。經濟市場化取向,人們對此已有了共識。而行政體制改革基本上還停留在政府機構的改革上,更多地是從政府自身需求安排的,沒有形成政府與社會較好的互動關系。這樣,政府職能定位很難跳出自身設定的圈子。不實行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我國行政體制改革就不會徹底。

社會的共同事務應由社會自身來做。由政府獨家包攬一切對社會事務實施管理,并在缺乏健全的監督機制,由此所帶來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否認政府管理的重要性及在公共管理的核心地位是錯誤的,用政府管理代替公共管理也是行不通的。

四、公共管理研究中幾個技術性問題

既然公共行政研究的實質是政府管理,它與我們所討論的公共管理是有區別的。而我國研究生專業目錄中,把一級學科定為公共管理,二級學科中包括了行政管理,MPA項目又把人們以往經常譯為“行政管理”的一詞改為“公共管理”,那末為了防止混亂,又能與國際接軌,我們有如下建議:

1.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二級學科“行政管理”改為“政府管理”,英文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

2.把研究生專業目錄中的一級學科“公共管理”譯為"PublicAdministration",與MPA的譯法相同。

3.在中文譯為英文的過程中,凡涉及到“行政管理”一詞時,是否可譯為"AdministrationofGovernment"或"GovernmentalAdministration"?而涉及到“公共管理”一詞時,均譯為"PublicAdministration"。

形式政治論文范文第4篇

1.“知信行和諧發展”教學模式的形成

思想政治課的學習過程是認知過程、情感過程和意志過程的統一。它既是基本常識的學習認知過程,又是思想品德的發展過程。其本質是以學習基本常識為先導的社會主義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的形成過程。思想政治課教學的基本規律是:學生在教師引導下主要解決“無知”和“有知”、“認知”和“情感”、“認知”和“行為”等三對矛盾;這三對矛盾的依次解決,思想政治課的教學過程呈現“明理”、“篤信”、“力行”等三個階段性變化(即知、信、行等三個階段);在這個過程中,學生在教師指導下依據思想政治課的教學目的和要求,把社會主義的思想政治觀點和道德規范內化為個人的思想信念,進而又外顯為品德行為,從而實現知、情、信、意、行等品德要素的相互轉化與和諧發展,全面達到思想政治課的知識、能力和思想品德等三項教學任務的要求。這個規律描述了思想政治課教學中知、信、行等要素相互轉化與和諧發展的基本過程,因而稱之為“知信行相互轉化與和諧發展規律”。它揭示了思想政治課教學過程內在的順序結構,說明了教學過程各基本要素的相互轉化關系,從而為思想政治課教學模式改革奠定了理論基礎,指明了改革實驗的方向和道路。

依據思想政治課教學的基本規律和教學所面臨的實際問題,針對其教學的主要矛盾,東北師范大學洪俊、吉林撫松三中宿俊等老師構想并提出了思想政治課的新型課堂教學模式——“知信行和諧發展”教學模式(簡稱“知信行模式”)。其基本結構為“入心——明理——解惑——力行”。

所謂“入心”,指教師通過創設情境,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使學生接受并積極參與教學,做好學習新知識的心理準備。這是針對中學生普遍不愿學政治課的情況,為扭轉課堂上的消極心理定勢而設計的教學環節。這個環節通常采取“創設情境”教學方式,主要運用活動情境法、故事情境法、演示情境法、詩歌名言法、榜樣示范法、問題情境法等教學方法。

所謂“明理”,指教師引導學生感知教材,理解教材,明白道理,形成觀點。這個環節主要解決常識的認知問題。“明理”是思想政治課的突出特點之一,它是學生提高思想覺悟和能力的基礎和前提。這個教學環節通常采用“自學指導”教學方式,運用自學閱讀、討論、講解相結合的方法。

所謂“解惑”,指教師通過設疑、激疑、質疑、辨析、解疑等方法,引導學生探究發現,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消除學生學習中的疑惑和情感障礙,使他們形成堅定的信息。“解惑”既是情感教育過程,也是進一步“明理”過程。通過“解惑”,情理實現交融,認識和情感都得到升華。“解惑”是知信行模式的關鍵環節,也是這種模式同其他模式的主要區別。這一環節主要采用以問題情境法和討論辨析法為核心的“探究發現”教學方式。

所謂“力行”,指教師引導學生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和解決問題,明確各種條件下應采取的行為對策,促使學生積極踐行所學的理論要求和行為規范,并逐步養成習慣。“力行”是學生“知行統一”和“言行一致”的重要環節。它既是行為教育過程,又是意志訓練過程。在這一過程中,學生主要解決兩類實際問題。一類是主觀世界的改造問題,即個人思想品德的修養問題。這類問題主要通過行為養成教育的方式解決。另一類是客觀世界的改造問題,即解決社會矛盾,協調人際關系的問題。這類問題主要通過能力訓練方式解決。“力行”環節所運用的教學方法,主要是引導學生參與活動的行為指導法、活動指導法、社會實踐法、品德修養法、作業法、練習法,等等。由于行為教育是一個相當長的過程,因而“力行”環節始于課堂,終于課后。在課堂上,“力行”環節主要是使學生了解行為要求和掌握行為基本方式。要使行為要求轉化為學生的實際行動,還必須經過課后的訓練和鍛煉,特別是學校其他德育活動和措施的密切配合。

知信行模式的特點在于:

(1)這種模式的核心和基本依據是思想政治課內在的教學規律和德育目標要求。它是為實現德育目標服務的,它的各個環節順序體現了思想品德各要素的相互轉化過程。

(2)這種模式不同于一般的教學方法運用程式,它是為全面實現教學目標而實行的素質教育模式。它的各個環節各有其特定的任務和工作方式,彼此聯系并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一節課的任務。

(3)這種模式追求課堂的“樂學”情境,力求師生活動積極,氣氛熱烈而有秩序,教師不累,學生輕松,效率較高,形成優化教學狀態。

(4)這種模式不是一成不變的。作為教學基本模式,知信行模式的結構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但運用時又要根據具體條件做適當調整。為適應教學的不同要求和不同類型知識學習的需要,知信行模式有兩種變式:

“入心——解惑——明理——力行”和“入心——明理——力行”。

(5)這種模式不是萬能的,也不是唯一的。它主要解決新課教學中的傳授知識、培養情感、引導行為等問題。思想政治課教學中的其他問題,如復習、練習、作業、考試、社會調查、參觀訪問、演講報告、撰寫小論文等等,仍需要其他教學模式來解決。因此,知信行模式只是思想政治課課堂教學的一種基本模式,它還需要其他模式的輔助。

2.“知信行和諧發展”教學模式的應用原則

課堂教學模式的應用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約。知信行模式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是最有效的,它的應用要遵循下列三個原則:

(1)堅持以情感教育為中心:情感教育在思想政治課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學生能否接受教育影響,取決于他們的態度和情感。積極的情感和接受的態度,是德育影響內化為學生思想品德的關鍵。以往思想政治課的德育實效性不強,主要原因之一在于教學模式忽視了情感的教育。因此,知信行模式把情感教育置于教學過程的中心,并使其主導教學方向。這是知信行模式的本質要求,也是發揮其功效的根本所在。

以情感教育為中心,關鍵在于把情感教育貫穿于教學過程的始終和使整個課堂具有強烈的情緒感染力。“入心”、“解惑”是知信行模式中實施情感教育的兩個主要環節。常用的情感教育方法主要有:情境陶冶法、情緒感染法、道德兩難法、活動體驗法、品德評價法,等等。這些方面都是以情感的兩極性、情境性和感染性等特點及其規律為依據的。情感教育的有效實施,還取決于教師的情緒狀態和師生間的情感溝通。思想政治課教師應當像演員一樣善于運用表情、語言、姿態表達自己的情緒感受,當喜則喜,當憂則憂。冷漠無情是思想政治課教學的致命大忌。

(2)密切聯系中學生的生活實際。這是指思想政治課教學從內容到方法都要盡可能地接受中學生的現實生活。以往思想政治課教學實效性不強的重要原因之一,是脫離中學生的生活實際。特別是一些例證材料和中學生的生活相距甚遠,感知性、情境性、行為示范性都不強,學生難以理解和接受,很難受到強烈的情緒感染和深刻的思考教育。教改實驗表明,提高思想政治課教學實效的關鍵,在于緊密聯系中學生的生活實際。這是思想政治課理論聯系實際和啟發式教學的最佳結合點。一般來說,中學生感興趣的問題是理論同他們生活實際的矛盾。這些矛盾是學生在生活中感受最深的,也是他們渴望在思想政治課上得到說明和解決的。它們既是學生關心的“熱點”,也是令學生困惑的難點。這些矛盾反映了學生在教師指導下解決問題同他們獨立解決問題之間的水平差異。把握了這些矛盾,也就獲得了思想政治課的教學動力。

在知信行模式中,聯系中學生實際有各種不同的方式。在“入心”環節,主要是運用來自中學生生活、能夠為中學生了解和引起他們情緒共鳴的實際材料,創設情境;在“明理”環節,主要是運用中學生熟悉和能夠接受的實際材料說明理論,幫助學生形成觀點;在·“解惑”環節,主要是利用理論和中學生實際生活的,設疑激疑,引導他們思考和探索,解決問題;在“力行”環節,主要是指導學生認識周圍的環境和可能遇到的實際問題,幫助他們在具體的生活實踐中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3)引導學生探究發現。傳統的思想政治課主要采取“接受學習”方式,“應試教育”又使這種學習方式變為單純的“機械記憶學習”方式。這些學習方式使學生處于被動學習狀態,學習積極性很差。思想政治課的學習不僅是接受常識的過程,而且是探索社會和人類奧秘的過程。只有在主動探索中,學生才能做到理論和實踐的密切結合,才能形成正確的思想觀點、較強的認識能力和自覺的道德行為。因此,知信行模式采取“接受學習”和“探究發現學習”結合,以“探究發現學習”為主的學習方式。在思想政治課中,“探究發現學習”主要是在理論與現實矛盾形成的“問題情境”中,開展積極的思考和討論辯論。

思想政治課的“探究發現學習”主要有兩種方式:

一種是以掌握知識為目的探究發現。

在這個過程中,學生接觸的是各種現象性材料,探究發現的是社會的規律和本質,要掌握的是理論同實際的結合、本質和現象的統一、原因和結果的聯系。這是一個由具體到抽象、由感性到理性的過程,如法律、商品、貨幣、國家等概念的學習過程,等等。

另一種是以培養能力和提高覺悟為目的的探究發現。

這是一個學生應用所學理論觀察、分析和解決問題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學生面對的是待解決的具體問題以及具體的行為對象和行為條件,要探究的是應采取的具體行為方式、行為對策和行為步驟,最終形成的是科學文明的行為習慣。

例如,在《孝敬父母》一課的教學中,教師不只要求學生會敘述“孝敬父母”的大道理,更注重引導學生正確處理同父母之間的矛盾。如通過關于“當你和父母為選擇自己喜歡的電視節目發生矛盾時,應該怎么辦?”和“星期天你想出去玩,但父母不同意,應該怎么辦?”等問題的討論,幫助學生理解和明確處理此類矛盾的基本原則與恰當的方式方法,為學生在現實生活中能夠正確地解決矛盾和養成孝敬父母的習慣奠定基礎。“探究發現學習”方式能夠把“入心”、“明理”、“解惑”、“力行”等方面的教學要求統一起來實施。它有利于激發學生的求知欲望和探索興趣,也有利于學生消除認知和情感的障礙,因而它是思想政治課學習的一種有效方式。

3.教學模式改革實驗的初步效果

知信行模式作為素質教育型教學模式,能有效地提高學生的學習興趣,促進教學任務的全面完成和學生素質的全面提高,使思想政治課的德育主渠道作用得以有效發揮。

形式政治論文范文第5篇

[摘要]《國家賠償法》的頒布標志著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完全確立。但由于歷史、現實諸多因素,行政賠償制度在賠償原則、賠償范圍、賠償標準、賠償程序、追償程序等諸方面還不夠完善。為適應實踐的需要,行政賠償制度應著力從這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關鍵詞]行政賠償歸責原則行政程序

行政賠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依法給予賠償的法律制度。

1995年《國家賠償法》的實施標志著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最終確立。十年以來,該法對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落實行政責任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歷史、現實諸多因素該法尚不完善。現主要針對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存在的問題進行探討以求完善對策。

一、我國行政賠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賠償原則過于單一

我國行政賠償適用違法歸責原則不但與依法行政原則及憲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與行政訴訟法所確定的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原則相協調而且簡明易操作。但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也有其不足:

1.“違法”認定標難模糊。“違法”認定標準的模糊性使得這一歸責原則充滿了極大的不確定性。

2.違法原則無法解決行政裁量權濫用以及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瑕疵致損等情況下的賠償問題。由于損害往往還可因其他事由發生,因而單一的違法歸責原則難以適應豐富的行政法制發展實踐的需要。

3.違法原則難以解決共同侵權等情況下的責任分擔問題。當出現多個行政機關共同侵權的情況,或受害人本身也存在過錯,或公務人員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時,無法分清各主體之間責任分擔的比例。

(二)行政賠償范圍過于狹窄

我國現行行政賠償范圍僅局限于侵犯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違法行為。實踐中還有大量的違法行政活動致損問題仍處于“灰色地帶”:

1.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瑕疵引起的損害。不予賠償的理由是,我國鐵路、郵政等公用事業正趨于企業化,不再具有行政職能。由此產生的賠償責任應依據民法或相應的特別法向承擔管理的企事業單位要求賠償。

2.規范性文件違法造成的損害。由于此類行為未被納入司法審查范圍之內,導致制發規范性文件往往蛻變成行政機關擴充權力的武器。

3.行政裁量明顯不當引起的損害。按照我國現行立法的規定,行政裁量“不當”不屬于“違法”,因此這部分的損害不屬于行政賠償范圍。

4.違法的內部懲戒行為引起的損害。一般認為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屬于內部行政行為,不具有可訴性。

(三)行政賠償標準過低

《國家賠償法》關于行政賠償的標準的規定雖然比較具體且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標準的過低已是不爭的事實。集中體現在兩個方面:

1.精神損害被排除在行政賠償范圍之外。對于一些受害人來說,精神上的損害遠遠大于物質上的損害,如果僅僅對物質損害進行賠償,對精神損害不予賠償,就無法彌補受害人的損失。

2.間接財產損失被排除在行政賠償范圍之外。該法規定原則上都只對受害人的直接損失進行賠償,對于可得利益的損失只字不提。例如:對于違法罰款、征收的,只返還本金,不計利息。

(四)行政賠償程序不夠合理

我國現行行政賠償程序的模式以限制賠償請求人獲得賠償為立足點,賠償請求人請求行政賠償需支付太多的人力、物力及時間成本。表現如下:

1.賠償請求人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經其先行處理之后方可進入實質性索賠程序。這一程序違背了“自己不能作自己的法官”的程序公正原則。實踐表明,賠償義務機關一般不會主動承認并糾正自己的違法行為。

2.先行處理程序是封閉的,賠償請求人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之后,是否能夠獲得賠償、獲償多少都只能聽憑賠償義務機關單方決定。

3.《國家賠償法》沒有設置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請求人的請求遲遲不作處理所應當承擔的責任。賠償請求人的請求在時間上得不到保障。

二、完善我國行政賠償制度的對策

(一)確立多元化的歸責原則

參照國外經驗,大多數國家采取了多元化的歸責原則。我國應在違法歸責原則無法涵蓋的領域引入新的歸責原則:明顯不當歸責原則和無過錯歸責原則。前者適用于因行政主體行政裁量明顯不當而造成的損害賠償之中;后者適用于因公有公共設施的設置或管理瑕疵而致損的賠償之中。這樣我國行政賠償的歸責原則便可概括為“以違法和明顯不當為主,以無過錯為輔的歸責原則體系”。

(二)擴大行政賠償的范圍

1.將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瑕疵致損納入國家賠償范圍。首先,公有公共設施的利用者與設置、管理者之間并非平等的民事合同關系;其次,一般的企事業單位、個人財力有限,難以承擔公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瑕疵引起的巨大損害。

2.將規范性文件違法致損納入行政賠償范圍之內。行政賠償程序本質上是一類獨立的程序,行政賠償范圍不應受制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而《行政復議法》關于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制度的規定為其違法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了契機。

3.將行政裁量明顯不當致損納入行政賠償范圍之內。行政裁量權是現代國家實現政府職能所必需的,對其行使實行的是一種有限制的責任豁免原則,對于明顯不當的行政裁量,國家應當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4.將錯誤的行政指導行為造成的損害納入行政賠償的范圍。行政指導具有侵權的現實可能性。信息本身的科學性、真實性會受市場、傳遞過程、政府判斷能力等因素的影響,而行政指導因其靈活而富有彈性的優點越來越得到廣泛的運用,行政誤導發生的幾率也將擴大。

(三)適度提高行政賠償的標準

1.增設對精神損害的物質性賠償。這不僅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精神,同時也成為大多數國家的共識。如法國于1964年11月24日開始接受并判決賠償死者近親感情上的損害。此外,“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可以根據受害人一方的請求判令其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一司法解釋在實踐中取得了明顯效果,這一經驗完全可以在行政賠償領域加以推廣。

2.擴大財產直接實際損失賠償的范圍。一方面需要對《國家賠償法》第28條第7項中的“直接損失”作出明確解釋,將侵權行為實施后發生的損失一并涵蓋進去;另一方面可在該條第5項之后增加一句:“拍賣所得價款低于原物價值的,應當補足差價款”。

3.增設對可得利益損失的賠償。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定且必然發生的,應當予以賠償。為此,必須對《國家賠償法》第28條的有關款項進行修改:(1)在該條第2款之后增加一句:“扣押期間正常的生產、營業收入以及銀行存款被凍結期間的利息損失應當予以賠償”;(2)將該條第6項修改為:“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以及可得利潤的損失”。

4.提高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鑒于公民的人身自由在遭遇非法限制期間,不僅會存在因誤工而減少的收入,而且公民還會受到巨大的精神折磨,因而應當大大提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賠償標準,從而更好地撫慰受害人的創傷。

(四)優化行政賠償程序的規定

程序不是次要的事情。程序公正,權力才可能變得讓人能容忍。對現行行政賠償程序可作如下完善:

1.取消現行立法關于“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的強制性規定。即行政先行處理程序并不是行政賠償請求權人提訟的必經程序。

2.增加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索賠申請的責任約束條款。規定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答復的,應當加重對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的行政處分并提高行政賠償金數額。

3.增加行政賠償訴訟簡易程序的規定。為使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應增設簡易程序,規定“對于賠償請求人與賠償義務機關對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的違法性沒有爭議的案件,應當按照簡易程序審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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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胡建淼:《外國行政法規與案例評述》,中國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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