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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調查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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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力調查報告范文第1篇

“高危”的公務員群體

一直令人羨慕的公務員群體,不知不覺中成為了令人擔憂的“高危”群體。

重慶醫科大學附屬醫院精神科調查顯示:在心理健康問題最多的人群中,國家干部排在首位,其中三分之二是男性,患有不同程度的焦慮、失眠等,在40歲左右的人群中尤為突出。

中央國家機關職工心理健康咨詢中心咨詢服務部主任、中科院心理所心理健康服務中心主任史占彪告訴《小康》記者:“2008至2010年期間,中央國家機關職工心理健康咨詢中心在名家談心理講座活動中,以及開展的進部委心理健康促進的部委機關心理評估項目中,前后測試干部職工3500余人,總體結果顯示,國家機關干部職工體驗到輕度到中度的心理壓力,尤其在‘工作負荷’這一因子上得分最高,即普遍感覺工作量大、責任重大。男性在壓力源的各個維度上得分都高于女性;30至50歲的干部壓力感受大于30歲以下和50歲以上的干部,處級以下干部比處級以上干部感受到了更大的家庭與工作平衡的壓力。”

“據不完全統計,各組機關干部職工心理健康水平略低于或接近全國常模水平,其中45歲以下的青年干部心理健康指數比45歲以上的干部低;科級和科員干部心理健康狀態差于處級及廳級干部,女性干部職工健康水平低于男性。需要密切關注的人群達到二成左右,這些人心理健康狀況較差,需要心理幫助。”史占彪說。

在2010年12月5日舉辦的第五屆中國全面小康論壇期間,《小康》記者面向參會官員開展“官員心理壓力調查”,在“假如自己所能承受最大的心理壓力為100,目前你覺得自己所承受的壓力程度大約是多少”這道題中,選擇“60-80”的最多,而“0-20”這個選項的得票數為0;在“工作中是否常常感到疲勞,總覺得自己有氣無力,像生病一樣”這道題中,選擇“有一點疲勞,但不會影響工作”者居多。

基層和公檢法官員壓力重

“官員壓力有一定的崗位區分,有的崗位壓力極大,比如做行政工作的,公檢法系統內的工作人員,他們的壓力會相對大一些。類似于工作這樣需要直接服務于人民群眾、直接面對群眾的基層官員,以及涉及到國家安全、國家形象、官員問題的紀委、監察、公檢法系統的官員壓力最重。”北京師范大學心理學院副教授張西超分析說。

參與《小康》雜志“官員心理壓力調查”的官員中,涉及宣傳、教育、財政、等多個領域,從科級、縣處級、廳局級,直至省部級,基本涵蓋了官員群體的各個層級。河北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縣委書記告訴《小康》記者:“一個地方的經濟社會發展,縣委書記能起60%――70%的作用,現在各個縣的競爭也很大。如果縣委書記工作老抓不上去,上臺發言又沒有工作亮點,報紙上整天見不著你這個縣的信息,一幫伙計跟著你干又沒有政績,壓力就會非常大。”

中央國家機關職工心理健康咨詢中心曾對某一公認壓力較大的官員群體進行了抽樣調查,調查采用中國心理健康量表,從情緒體驗指數、自我認識、人際交往、認知效能與適應能力五個方面描述個體的心理健康狀態。

“參加本次測驗的個人最低分為218分。我們最應該關注的是兩組人,8.88%的受測人心理健康狀況處于較差水平,明顯低于正常人的水平;0.74%的受測人心理健康狀況很差,達到了相當極端的水平。”史占彪說,官員心理出現問題不僅僅只通過自殺這一種方式來宣泄,“猜忌多疑、權力膨脹、虛榮心太強、以自我為中心、冷漠、緊張和焦慮,都是心理適應不良的表現。”

這些官員的重壓從何而來?

“官員們的工作非常忙,每天的會議很多,并且他們的工作常常需要盡善盡美,另外,他們總是面臨著周圍人對他們的反饋,周圍人對他們的認知和反饋是負面多于正面的。此外,他們經常出差,作息不規律,生活方面的壓力也很大。”中國人民大學領導科學研究中心研究員李育輝分析說。

在心理學中,制造或引發壓力的東西就是壓力源,因此所有被認為可能帶來威脅的情境、環境或其他外部刺激都被心理學專家、學者們稱作壓力源。史占彪認為,公認壓力較大的官員群體普遍擁有的幾大壓力源為:工作壓力、生活壓力、組織壓力和社會壓力。

參與《小康》雜志社“官員心理壓力調查”的官員們幾乎都認為,“工作責任心太強,追求完美”是自己活得太累并產生壓力的首要原因。“工作負荷重”則被排到了第二位。而在《小康》雜志社“您眼中的官員心理壓力調查”中,所有專家、學者都認為,“工作負荷重”是官員們活得太累并產生壓力的首要原因,“職場升遷,競爭激烈”位列其次,只有一人選擇“工作責任心太強,追求完美”。

“被拉高”的心理底線

“我們的心理底線實際上是‘被’拉高的。”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員說,“我們有很多煩惱,很大的壓力,但是我們無處傾訴。和家里人說,怕他們擔心。和領導、同事說,更不行,因為心理問題常常作為我們升遷、考核的內容之一。如果單位的任何一個人知道我抱怨過壓力大,都極有可能影響到我在本單位的發展。”

在《小康》雜志社“官員心理壓力調查”中,當被問到“如果您遇到自己無法排解的心理壓力或心理困擾,您會選擇哪種方式排解”這一問題時,絕大部分官員的回答是“找朋友傾訴”,選擇“唱歌、健身、旅游等”的人數也較多,令心理學專家、學者們擔憂的是,沒有人選擇“求助于咨詢機構或人員”這種方式。

壓力調查報告范文第2篇

關鍵詞:職業壓力 調查研究 聾啞學校教師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職業壓力(Occupational Stress)是指當職業要求迫使人們作出偏離常態機能的改變時所引起的壓力。

聾啞學校教師須集人性、知識、技術等基本資質齊全的教育者,不僅要嚴格、有愛心,還要掌握特殊語言、與殘疾兒童父母溝通的能力、法律意識和語言治療等方面的技能。因此聾啞學校教師被賦予更多的義務,也決定了比普通教師付出的更多,導致職業壓力的因素和程度也隨之增加。

目前,我國關于聾啞學校教師職業壓力問題的研究非常不足,但另一方面,他們的職業壓力情況較為嚴重及其誘發原因較多,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二、研究方法

調查對象包括江蘇省、浙江省、廣西省、江西省等省市的11所聾啞學校教師。一共發放178份問卷,回收148份,回收率為83%。其中,棄權或不誠實的問卷17份,最終對131份有效問卷進行了分析。

通過對測試問卷題組成和信賴度分析,很容易發現“與同事關系”和“與家長關系”兩個領域存在信賴度較低的傾向。具體如表一。

主持人主要采用spss12整理分析相關數據,發現聾啞學校教師的背景變化(性別、年齡、工作年限、班級學生數)引起的職業壓力的變化。

三、聾啞學校教師職業壓力現狀調查結果及分析

(一)表二:性別對聾啞學校教師職業壓力的影響

從表二中看,在“行政支援”和“與家長的關系”兩個領域,女性教師感受到的壓力明顯更高。整體上,和男性教師相比,女性教師的職業壓力更高。

(二)表三:年齡對聾啞學校教師職業壓力的影響

從表三中看,在“學生管理”這一領域,教師職業壓力顯示為30歲以下>31至40歲>41歲以上,即年齡越小,職業壓力越高。“行政支援”、“與家長的關系”這兩個領域感受到職業壓力最高的是30歲以下的教師。“與同事的關系”、“時間安排”、“工作負擔”三個領域感受到職業壓力最高的是31至40歲的教師。整體上,30歲以下的教師職業壓力較高。

(三)表四:班級學生數對聾啞學校教師職業壓力的影響

從表四中看,在“學生管理”、“時間安排”這兩個領域,教師職業壓力顯示為12名以上>8至11名>7名以下,即班級學生數越多,職業壓力越大。在“行政支援”、“與家長的關系”、“工作負擔”三個領域,班級學生數在12名以上的教師職業壓力最高。在“與同事的關系”這一領域,班級學生數在7名以下的教師的職業壓力出現了最高。整體上,班級學生數超過12名時,教師感受到的職業壓力最高。

四、結論與建議

通過研究,筆者總結出聾啞學校教師職業壓力的現狀如下:按照性別、年齡、工作年限和班級學生數比較,發現“學生管理”方面,年齡越低、工作年限越短,教師受到的職業壓力越大;“與家長的關系”、“工作負擔”方面,班級學生數在12名以上和7名以下的教師具有較高的職業壓力。

筆者認為改善職業壓力的具體策略如下:

1.進一步明確聾啞學校教師職業壓力的現狀及強度,確定原因。

2.提高特殊教育管理水平,制定合理的教師管理制度和鼓勵制度,執行人性化的特殊教育管理方法,為教師提供有效的心理健康保護對策,切實可以減輕教師職業壓力。

3.聾啞學校教師的自我鼓勵和調節是職業生活正常發展的重要因素,是改善職業壓力的原動力,這對教師及學生們來說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連云港市教育科學研究所十二五短期規劃課題《特殊教育學校教師職業壓力的調查研究》,課題編號為:XG/2013/1208

參考文獻:

[1] 鄭曉芳:中小學教師職業壓力對職業倦怠和工作滿意感的影響研究,吉林大學,2013.5.1

壓力調查報告范文第3篇

【關鍵詞】 高脂血癥;血糖;高血壓病;代謝綜合征;患病率

血脂代謝紊亂可直接導致冠心病、腦梗死、外周動脈粥樣硬化等疾病的發病率增高,代謝綜合征(MS)可直接導致嚴重心血管疾病發生并造成死亡。2004年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分會提出了我國人群MS的診斷標準[1],寶雞地區尚無大規模人群中按CDS標準診斷MS的報道,因此進行血脂紊亂、糖尿病、高血壓、MS患病情況的調查分析,旨在對高危人群進行干預,為心腦血管疾病的綜合防治提供科學依據。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08年4月至2009年9月在寶雞市第二人民醫院健康體檢者,共計21237例,年齡18~90歲,男13729例,女7508例,平均年齡42歲,并按不同年齡將其分為6個組,18~29歲、30~39歲、40~49歲、50~59歲、60~69歲、70歲以上者。職業類別有工人、機關干部、文教衛生、銀行職員等。其中有549例(2.6%)服用降糖藥或注射胰島素,1720例(8.1%)服用降壓藥,1023例(4.8%)服用降脂藥物治療。

1.2 問卷調查與體格檢查 包括年齡、性別、糖尿病、高血壓及高脂血癥疾病史、用藥史等,檢查身高、體重、血壓測量。調查人員均為經過統一培訓的醫院醫務人員。BMI=體重(kg)÷身高(m)的平方(kg/m2),BMI在18~23之間為正常,BMI≥24為超重,BMI≥28肥胖[2]。

1.3 標本采集、運送和檢測 坐位采集空腹12~14 h后的靜脈血液3 ml,室溫靜置,凝集后分離血清,4 h內完成檢測。血糖(FBG)、甘油三酯(TG)、總膽固醇(TC)測定采用酶法[3],試劑來自3v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高密度脂蛋白膽固醇(HDL-C)、低密度脂蛋白膽固醇(LDL-C)采用勻相法,試劑及定標液來自日本第一化學試劑公司。本室常年參加陜西省室間質評活動,測定結果均為優秀。

1.4 診斷標準 MS診斷標準參考文獻[1]。血脂異常根據1997年全國血脂異常防治建議標準[4]。

1.5 統計學分析 所有資料均由雙人錄入Excel 2000,建立數據庫。統計學處理采用SPSS 11.0統計學軟件,正態分布資料采用(x±s)表示,非正態分布資料以中位數表示,率的比較用χ2檢驗。

2 結果

2.1 受試者21237例的平均血脂、血糖水平和一般資料,見表1。

2.2 各種代謝異常的患病率

2.2.1 血脂、血糖異常患病率,見表2。

受試者至少具有一種血脂異常者7929例,檢出率37.3%,男40.5%(5554例),女31.6%(2375例)。有6329例(46.1%)的男性和2721例(36.2%)的女性有一項或以上的血脂濃度高于合適水平,總檢出率9050例(42.6%)。

2.2.2 高血壓、MS、超重/肥胖的檢出率,見表3。

2.3 年齡、性別分層后各種代謝異常患病率,見表4。

由表4可見,40歲以上組的各項患病率隨年齡增長而增高,且男性明顯高于女性(P

3 討論

MS是高血壓、血糖異常、血脂紊亂和肥胖癥等多種疾病在人體內集結的一種狀態,直接導致嚴重心血管疾病的發生并造成死亡,同時它也是一種可預防控制的疾病。近20年來,隨著中國人群生活結構及生活方式的明顯變化,使超重/肥胖、血脂紊亂、高血壓、糖尿病患病率明顯增加。采用我國CDS診斷標準,本次調查顯示寶雞地區MS在人群中的患病率較高為11.6%,男性患病顯著高于女性。超重、肥胖、高血糖、高血壓、高TG 、高TC、高LDL-C、低HDL-C血癥患病率分別是19.9%、7.7%、5.0%、16.1%、24.7%、12%、13.2%、4.2%。

多數人習慣將高血糖、高血壓、高脂血癥獨立看待,特別是對高脂血癥中的高LDL-C、低HDL-C被檢者和部分醫護人員往往忽略不管,認為只要TG、TC正常就沒有問題。本次調查顯示女性50歲后高LDL-C患病率超過30%,男性40歲后患病率20%,女性明顯高于男性。HDL-C在一個很窄的范圍內與冠心病危險呈負相關,HDL-C

MS中最常見的代謝異常組合有三種:超重/肥胖+高TG+低HDL-C;超重/肥胖+高TG+高血糖;超重/肥胖+高TC+高血壓,因此肥胖可直接帶來高MS風險。本次調查顯示40歲以上組的高血糖、高TC、高LDL-C、高血壓、MS患病率隨年齡增長而增高。它的每一種組分都是心血管病的危險因素,因此應將該類人群作為重點預防心腦血管疾病的極高危人群,對人群實施健康教育及行為干預,進行早期識別和重點預防,指導他們形成并保持科學的生活習慣,進行膳食平衡營養教育,積極進行體育鍛煉,保持樂觀向上的精神是防治MS的基礎和預防關鍵,有效控制體重,減輕胰島素抵抗,良好控制血糖,改善血脂紊亂,控制血壓是應對MS的最佳方案。特別對于還沒有達到MS高發且易于干預的中青年人群,應加強血脂檢測并指導合理膳食和體育鍛煉,以降低高脂血癥和心血管病發生。

參 考 文 獻

[1] 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分會代謝綜合癥研究協作組.中華醫學會糖尿病學分會關于代謝綜合征的建議.中華糖尿病雜志,2004,12:156-161.

[2] 中國肥胖問題工作組數據匯總分析協作組.我國成人體重指數和腰圍對相關疾病危險因素異常的預測價值:適宜體重指數和腰圍切點的研究.中華醫學雜志,1988,68:327-331.

[3] 全國臨床檢驗操作規程.東南大學出版社,2006,10.

壓力調查報告范文第4篇

作為國際公認的刑事司法準則之一的審前調查制度,在考評犯罪并予以刑罰借鑒中的地位日趨明顯,其有利于促進刑罰效益的最優實現,被認為是量刑科學化、合理化的體現,是犯罪人處遇個別化的出發點[1]。我們雖不應盲目追崇所謂國際領域先進的司法制度,但理當遵循法治發展的客觀規律和國際司法的一般趨向,來審視審前調查制度的合理性,并為我國司法實踐借鑒推廣。

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處理中,審前調查制度已成為當今各國少年刑法中的通行制度,具有特殊的意義。盡管我國對這種制度沒有實現立法化,不過在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對這方面內容有所涉及。如2001年4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21條指出:“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值得關注的是,用司法解釋這樣的規范法律文件形式來確立審前調查制度在我國尚屬首次。當前司法實踐中常見的不同形式的審前調查報告、審前調查筆錄等,已在客觀上對刑罰裁量有一定影響作用,而對于審前調查制度的生命力如何體現,無疑還要作進一步的思考。

一、審前調查制度的一般解釋

審前調查制度,被我國許多學者稱作社會調查制度或者人格調查制度,是指在法院判決前,由專門機構或者個人對行為人的個人情況、犯罪背景等進行專門調查,并對其人身危險性進行系統的評估,然后將調查與評估報告提交法院,供法院在量刑時參考的一種制度。審前調查報告,即為審判前的調查報告,鑒于我國定罪量刑的程序沒有分開,那么審前調查報告自然應當包括足以影響犯罪事實認定和影響量刑適用的因素;當然,審前調查以刑罰個別化原則為理論基礎,既有利于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也有利于保護犯罪人人權,其實質歸宿與量刑調查無異。從應然角度看,審前調查涵蓋入罪認定和量刑適用兩方面的內容;從實然角度看,我國目前的刑事訴訟模式將犯罪和刑罰緊密結合,以品格證據質疑犯罪構成的可能性前提并不存在,審前調查則與量刑前的調查無異。從美國的量刑前調查制度來看,審前調查報告包括犯罪人情況報告和犯罪行為情況報告兩方面的內容:以前的犯罪和少年違法情況、犯罪行為的描述、被告人職業和工作歷史、教育背景和其他相關資料,被害人是否對其有傷害、可能適用的量刑指南條款等。可以說,現代的量刑前調查,既是緩刑的重要依據,更是整個量刑考慮的重要依據;我國的審前調查本身就被廣泛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尤其能在對未成年人刑罰處置的輕緩化上發揮特殊的功效。

審前調查制度的必要性,在刑罰原則的理論中也呈現了其必要的價值。未成年犯罪人“教育為主”的處遇理念已被各國法律制度認同,隨之引發的未成年犯再社會化的命題也是針對未成年人社會化進程的謬誤而來,而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活動的刑罰個別化原則更是教育和再社會化理念演繹的結果,同時也是實現教育刑及再社會化理念的必由之路。審前調查制度正是配合實現刑罰個別化原則的重要支撐。現代犯罪和刑罰的新觀念認為:犯罪原因既有社會原因也包括自身的原因,刑罰責任上有社會的責任也有個人的責任,各國的刑事政策上普遍表現為一般預防與個別預防并重。其中,刑罰的個別預防要求刑罰的個別化,要求刑罰應當與罪犯的個人情況相一致,法官在適用刑罰時,不僅要充分考慮行為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也要適當考慮其人身危險性大小。從我國刑法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看,立法精神和司法運作來看實際上已體現了刑罰個別化的意蘊;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別處遇,正是刑罰個別化原則的具體展開。建立在這個基礎之上的審前調查制度,存在的價值可見一斑。

二、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前形成

2006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公、檢、司四家單位出臺了《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審前調查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審前調查的主體、職責、調查的內容、方法、程序等作出了詳細規定。2010年4月,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還專門會同江蘇省司法廳就《辦法》的修訂進行了座談,對主要問題深層次地予以剖析。

(一)法院對調查機構的選擇確定問題

《辦法》對調查主體明確為未成年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社區矯正機構。此規定對本地籍貫的未成年被告人開展審前調查沒有絲毫影響,但對于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的調查問題,矛盾比較突出。外地籍未成年被告人除流動作案的人員,多為隨父母來到本地工作、生活的,隨父母來本地的租住地容易變化難以確定經常居住地,選擇社區矯正機構來調查就形成了困擾;屬流動人員的又要其戶籍所在地出具調查證明。調查機構是否健全、調查人員是否專業、調查結果是否到位,都存在一定的憂患。

(二)審前調查評價結論的客觀性問題

《辦法》要求審前調查由縣(市、區)的社區矯正機構統一扎口,鄉鎮街道社區矯正工作機構負責具體調查,并形成書面調查評價報告和兩級量刑建議。這些結論意見的作出,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基層司法所工作人員的具體工作。因而這些人員的政治素質、政策水平、社會經驗以及基本的法律知識水平等方面的情況對其所作出的調查結論影響甚大。然而,基層司法所及其所屬社區矯正工作人員政治素質、法律業務素質參差不齊,在精力上、時間上、業務能力、敬業精神上往往不能適應《辦法》要求的相對專業化的需要。有的調查機構和人員根本未經認真、全面的調查而簡單、草率地作出結論;有的為減輕其今后需承擔對矯正人員進行矯治的工作負擔,不加區分,故意作出不宜適用非監禁刑的結論;更有甚者,某些地區極個別調查人員還可能與被調查未成年被告人的家長在是否適用非監禁刑的評價上存在金錢交易的嫌疑。審前調查結論的客觀性受到質疑,將直接影響到法院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恰當量刑。

(三)委托審前調查制約法院正常審理節奏的問題

一般而言,法院審理刑事案件簡易程序審限為20日,普通程序為45日。按照《辦法》的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具有管制、緩刑條件的,法院應當在案件受理后3日內向相關社區矯正機構發出委托調查函,對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社區矯正機構應分別在接到委托調查函的5個和7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價報告并提交委托法院。在等待調查報告回復的漫長過程中,案件審理的期限卻日日縮短,從業績考核以及對未成年人全面負責的層面說,都是回避不了的難題。

(四)審前調查報告結論當庭接受質詢的問題

《辦法》規定,人民法院要對調查評價報告當庭質詢的,應在開庭前三日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縣(市、區)社區矯正工作機構。社區矯正工作機構收到開庭通知后,應當指定調查人員出庭并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同時《辦法》也對調查人員出庭接受質詢的程序作出了規定。作為法院量刑參考依據的調查評價報告,雖不屬于證據的范疇,但法院應當對其客觀性進行審查,而作出結論的人員當庭接受訴訟參與人的質詢,無疑是一種最好的審查方式。但調查人員當庭接受質詢卻很難進行實際操作。一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受官本位觀念影響,一般不愿當庭接受質詢;二是外地調查人員因路途遙遠等客觀因素不能到庭接受質詢;三是受審理期限的限制,有時開庭審理時審前調查評價報告尚未提交委托法院;四是調查人員出于對自己人身安全的考慮,不同意當庭接受質詢。再因《辦法》規定可以當庭對調查評價報告進行質詢,在當事人或其人、辯護人向法院申請后,法院通知后調查人員實際未到庭,反而陷于被動。

(五)法院判決結果與調查報告結論不一致的問題

法院基于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全面審理,根據案件事實、對照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依法定罪量刑,這是對案件審理的職權和職責。但作為量刑參考的審前調查報告結論有時與法院擬作出的量刑結果不盡一致,由此可能帶來的一些現實后果以及對法官的無形風險也不可避免。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監禁刑,法官作出了相反結論適用非監禁刑的,在刑罰執行時社區矯正機構的態度暫且不論,一旦該未成年被告人在緩刑考驗期內重新犯罪或有其他違法行為,社區矯正機構可能將責任轉嫁于法官。如調查報告結論建議適用非監禁刑,法官依法判處監禁刑的,則可能會引發被告人親屬無理糾纏的現象,給承辦法官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和壓力。

綜上,從我省的實踐情況及我們所了解的其他省市的情況看,我國目前的審前調查報告具有以下特點:一是報告名稱不統一,如審前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社會調查情況等;二是調查對象不完全,一般只適用于未成年人,如豐臺區法院等個別法院才有對未成年人的探索;三是調查目的不寬泛,更多是為了考慮適用緩刑的效果,便于非監禁刑犯進入社區矯正,對可能判處實刑的調視程度不夠;四是調查的主體不確定,有檢察、審判機關直接調查的,有基層司法所調查的,也有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委托社會調查員進行調查;五是調查內容不規范,一般涉及家庭背景、個性特點、案件情況、自我認識,除了北京門頭溝法院引入社區評價、蘇州平江法院考慮幫教條件外,對于沒有明文規定的酒精史、藥物史(吸毒史)和心理診斷等影響量刑的因素極少評判。為使審前調查報告更具有實踐操作性,就以上幾個方面,進行統一的論述。

1.調查報告的名稱

在我國有著各種名稱的審前調查報告。判決前的調查報告,對于法官決定是否適用緩刑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對這一制度,急需上升到立法高度進行規范化。[1]按照我國目前的狀況,應當說,有什么樣的制度名稱,就應該有什么樣的報告形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既要查明犯罪事實,又要對未成年被告人進行教育,讓其認識自身的犯罪原因及其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這就要求少年法庭需要掌握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平時表現、社會交往、成長經歷及其在訴訟中的表現。[2]如此看來,最高法院李兵所提出的“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調查報告”名稱是能夠被借鑒和貼近實際的。

2.調查報告的對象

既然未成年人是需要被特別保護和關注的對象,雖然我國的審前調查制度在立法上未有強制,但司法解釋對審前調查已作出授權,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廣泛運用審前調查報告,就符合了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也符合國際通行的做法。待審前調查制度已經日臻完善時,再在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廣,現有形勢下的審前調查,應當對未成年被告人一律適用,對成年被告人鼓勵適用。

3.調查報告的調查主體

依據現有規定和做法,調查報告來源于司法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團體、社會調查員等多種渠道,究竟由誰來承擔審前調查的主體,也存在一定爭議。如有學者主張,調查報告的主體應該是法官。從法理上來說,調查結論對于量刑具有重大影響,委托他人調查難以確保其結論的真實性。法官作為刑罰裁量的主體,為保證量刑適當,應當對犯罪人的個人情況親自調查,這種調查本身就是形成量刑結果的過程。[3]但司法機關直接擔任社會調查主體有不少弊端:如在偵查環節的警官同時承擔社會調查任務的,其對犯罪主觀的判斷容易誤導調查報告的內容;如檢察官,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其積極介入涉案未成年人的生活環境甚至內心世界,查明其中能夠影響法官定罪量刑的情節,這些要求似乎與其指控犯罪的首要職責不相協調。[4]調查過程的“先入為主”、“先定后審”的弊端,則有可能對法官公正判決產生影響。而由辯方擔當社會調查主體,調查內容可能有失偏頗,調查報告極易淪為脫罪的工具。由社會團體組織進行未成年被告人個體情況的調查,是各國審理少年刑案采用的常見形式。[5]社工等社會團體組織人員,不僅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具有親和力,且相對獨立于各方當事人,所做社會調查報告更具客觀性,還可彌補司法資源緊張等缺陷,是人民參與司法的具體表現。[6]所以,我們建議從立案起,調查工作就應伴隨刑事訴訟的展開而啟動,這樣可以減少批捕、的案件數量,也有利于提高審判的效率。

我們不妨參照一些法院嘗試的由未成年人保護組織聘請的社會調查員(審前調查員)來進行審前調查的做法。在案件移送到法院審理前已經先行形成調查報告,而法官在具體案件審理時再根據未成年人的悔罪表現等充分利用自由裁量的特點,也反映出對審前調查報告科學、客觀性的認可。另外,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發進入刑事訴訟階段,調查活動就能伴隨辯護權的行使,無疑也是對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體現和尊重。社會調查員全面直接參與調查,選拔時應要求其具有法學、心理學、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背景,并掌握一定的審前調查技能,如面談與溝通的技巧、制作和分析人格調查量表、撰寫分析透徹的調查與評估報告等,再適當地對其進行培訓。為保證調查結論的科學性,在必要時,還應委托專業機構及人員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醫學、心理學及精神病學等方面的鑒定。這樣做既解決了困惑我們的審限問題,也解決了調查員的出庭問題,一定程度上保證了調查報告的質量。在逐漸建立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后,調查報告的正確使用也有益于教育、說服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人,使法官真正擺脫外界的干擾、專心辦案。

4.調查報告的具體內容

目前,審前調查報告中均涉及家庭背景、個人特點(包括個人經歷、生理、心理特征)、案件情況、自我認識、社區評價、幫教條件六個內容:

(1)個人情況和性格特征。

個人情況包括具體年齡、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生活經歷,以及案發前的身份和社會經濟地位。性格特征上要注意是否有生理和心理疾病(包括精神病)、是否有吸毒、酗酒、賭博、網癮等不良表現,是否同具有不良表現的人進行交往等。

(2)犯罪情節和個人表現。

犯罪情節包括犯罪的起因、同被害人的關系、被害人是否有過錯,以及犯罪的目的、動機、手段,等等。個人表現包括平時的一貫表現、有無違法犯罪的前科或其他不良行為、犯罪后的認罪、悔罪態度等。

(3)家庭背景和教育環境。

家庭背景包括家庭成員的基本情況、父母的個性與和睦情況、父母對孩子的管教情況等。尤其要注意,涉案未成年人的家庭是否正常完整、父母自身的言行情況和對孩子是否存在管教不當等情況。教育環境包括學習成績、學習態度,學校的管理秩序和全面教育情況等。

(4)生活環境和幫教條件。

生活環境包括家庭遷移的情況、所在社區的治安秩序、鄰里關系等。幫教條件包括社區矯正機構的完善、矯正人員的配備、矯正措施的得當等。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審判運用

長期以來,定罪量刑捆綁在一起成為習慣的方式,在立法沒有修改、現行訴訟程序不改變的前提下,審前調查報告在對未成年被告人的刑罰處罰上,占據著至關重要的地位。如何較好地把握審前調查報告,是體現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謙抑刑罰的法律精神、并得以實現量刑均衡的重要環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第二款規定:“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61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同時,隨著近年來非監禁刑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的擴大適用以及社區矯正等非監禁處遇方式的發展,是否選擇非監禁刑,以及選擇何種非監禁處遇方式,均依賴于審前調查對涉罪未成年人個體情況的調查和分析。因此,在量刑階段突出審前調查報告的作用,對于對涉罪未成年人實施個性化矯治具有積極的作用。

(一)調查報告僅作為量刑的參考

在審判實踐中,審前調查報告主要反映導致未成年被告人犯被指控罪行的主觀與客觀因素,是少年法庭據以查明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動機的重要依據。有人認為,根據調查報告本身的內容及其作用,從理論上而言,調查報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有英美法系證據規則中品格證據的屬性。[1]傳統觀念認為,證據必須與犯罪事實聯系在一起,也就意味著證據只能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部分,從庭審程序上說屬于犯罪事實的調查,只限于根據犯罪構成來判斷定罪與否。在這樣一個程序中,牽涉到大量的被告人品格的信息。而這些品格事實是在定罪即判斷被告人犯罪事實是否成立時所禁止的。例如有關被告人平時自私、愛占便宜的品格證據,不應作為被告人犯盜竊罪的根據。是否構成犯罪或者構成何種犯罪,都應嚴格按照犯罪構成要件來加以判斷,不能以不良品格“入罪”,同樣也不能以良好品格“出罪”。只有當被告人的品格證據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能夠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以外的其他犯罪事實,相關證據涉及品格問題,或者使用品格證據對污點證人證言的可靠性進行質證等情況下才能使用品格證據。[2]由于審前調查報告中涉及的內容有很多是與犯罪無關的,但是又影響量刑的,而這些量刑情節如被告人的品格和習慣,容易在事實問題的判斷上造成事實認定者的偏見。有學者提出將量刑程序從定罪程序中分離出來,保障法官既不會因為與犯罪無關的事實影響自由心證,又能適當量刑的前提。進入量刑程序、量刑聽證時,應當提交包括了與犯罪無關的信息的量刑調查報告。[1]伴隨時間的推移,定罪程序與量刑程序相分離的模式正被試行并有逐漸推廣的趨勢,審前調查制度將更大程度地為世人關注。

(二)審前調查報告在庭審程序中的出示

2001年4月12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第二十一條中指出了調查報告的提交者為控辯雙方、必要時由法院委托或自行調查。為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各類的調查報告,有關其認識和在法庭審理時的出示時間、方式、效果,都不盡一致。更有呼吁社會調查報告從理論上應當視為證據的觀點,[2]但同時又提出調查報告只能作為量刑的依據,不能作為定罪的根據。如果從證據角度來說,只能在法庭對犯罪事實調查時出示,且一般均為與訴訟程序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提供,這種方式的市場比較廣闊,值得深思。

根據最高法院三五改革綱要的要求,量刑程序要相對獨立,由此,審前調查報告作為影響刑罰裁量的重要因素,在未成年刑事案件審理的量刑程序中即大有作為。我們通過對當前一些定罪程序、量刑程序相分離的庭審觀摩,清晰知曉庭審調查的事實部分已經由單純整體的犯罪事實轉變至定罪部分的事實和量刑部分的事實。在定罪程序中,法庭調查的僅限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么樣的犯罪;譬如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都納入量刑事實部分加以調查,列舉證據,在這里審前調查報告便可以自然作為左右量刑的因素之一,從幕后走向臺前,在法庭調查階段作為量刑事實出示,接受控辯雙方的質詢,對審前調查報告的判斷也由法官的自由心證轉變為審判程序的合法環節。出示審前調查報告時,可以參照個別法院引入“適合成年人”出庭一般,鼓勵社會調查員參與庭審,作為一個類似專家證人的社會工作者,其僅對其調查報告所載未成年被告人成長經歷和生長環境的客觀、真實負責。在法庭辯論階段控辯雙方可據此作為從重、從輕的量刑辯論,從程序和實體上都能達到一種平衡。從效果上看,既闡明了未成年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和今后應注意的問題,也足以揭示了犯罪行為給社會造成的危害,更符合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的訴訟要求。

(三)審前調查報告的量刑評析

由于通過審前調查所獲得的有關該被告人的品性、能力、性格等人格特征正是其人身危險性的表征,因此,審前調查是獲知犯罪人人身危險性,進而實現刑罰個別化的重要途徑。人身危險性“表現為犯罪可能性或犯罪以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而這種可能性是以行為人的犯罪傾向性和人格為基礎的”,[3]對于不同的犯罪人,因其個人情況不同適用不同的刑罰,要實現立法上的制刑個別化、量刑個別化和行刑個別化。

審前調查能夠影響量刑的具體因素非常多,在此無法用所謂量刑基準來簡單說明。我們這樣認為,一是要查清楚犯罪原因,看是否有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的理由。這些原因在犯罪學上整體概括為家庭、學校與社會環境的原因及在個案中被害人的原因。二是要查清楚適合何種處罰進行教育改造的條件,才能達到教育改造和保障人權的雙重目的,而與此相關的條件包括:自身生理、心理特征、工作技能,悔罪表現、家庭環境、社區環境、社會評價和容忍度。以上內容有些既是從寬或者從重處罰時需要考慮的理由,也是是否適合某種刑罰的理由,有交叉的地方,是兩者同時要考慮的因素。

在審前調查制度被落實、具有相當經驗的社會調查員公正獲取客觀資料,經法庭質證后由高素養的開明法官自由裁量,是能夠借助法庭審理教在場者信服,還可以借助文書制作讓公眾者認可的。

四、結語

壓力調查報告范文第5篇

關鍵詞: 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科 綜合實踐環節 教學改革

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科培養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德、智、體全面發展,掌握必需的行政管理知識,熟悉行政管理規范的應用型行政管理人才。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綜合實踐環節是中央廣播電視大學“人才培養模式改革和開放教育試點”公共管理類(行政管理)專業(專科)教學計劃所規定的實踐性教學環節,為統設必修課,共計8學分,在行政管理專業(專科)中是學分最高的一門課。

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綜合實踐教學環節包括社會調查和畢業作業兩項主要內容,均不得免修。它是培養學生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研究、探討實際問題的實踐鍛煉,是綜合考查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重要教學環節。為更好地開展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綜合實踐環節的工作,2009年4月寧波廣播電視大學根據中央廣播電視大學電視會議的精神,于2009年春季率先在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市校直屬教學點)、奉化廣播電視大學進行行政管理專業集中實踐環節教學改革試點,在此基礎上,于2009年秋季起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各分校、教學點行政管理專業(專科)全面鋪開實施集中實踐環節教學改革。

一、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綜合實踐環節教學改革

1.綜合實踐環節要求。

根據2009年9月制定的《寧波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綜合環節教學實施細則》(以下簡稱2009年《實施細則》)的要求,行政管理專業綜合實踐教學環節要求學生不僅能對所學知識和技能進行綜合運用,而且能通過對熱點或焦點問題的社會調查,培養、訓練觀察社會、認識社會及提高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為實現這一教學目標,寧波廣播電視大學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的學員都必須參加社會調查,完成畢業作業,畢業作業形式改為調查報告。

2009年《實施細則》還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方案,明確了調查內容、調查方式和方法,對社會調查的過程作了統一安排,對社會調查報告的形式、內容、格式作了具體的規定,要求學員在輔導教師的指導下,制定調查計劃,有計劃按步驟開展社會調查,搜集相關資料,并對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在此基礎上完成調查報告,從而圓滿完成教學計劃,實現教學目標。

2.教學改革后綜合實踐環節教學的特點。

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科綜合實踐環節教學改革在基層電大實施已近兩年。2009年《實施細則》,明確社會調查選題,對調查過程要求詳細,便于學生具體操作,便于教師在指導中監控,符合人才培養目標。

(1)明確選題,確定調查方向,使學員克服了選題的盲目性。2009年《實施細則》規定,社會調查對象由過去的自定命題調整為定向命題,提出以下三項專題內容供學生選擇:“農村青年學習需求調查”、“農民工學習需求調查”、“普通高校本科畢業生質量調查”,學生可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其中之一。

選準、選好題目,在社會調查過程中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反之則會給社會調查的開展、調查報告的撰寫等帶來很多麻煩。社會調查題目首先要“新”,調查內容應關注當下的社會熱點、焦點,關注前沿性問題。其次,必須具體,題目過大過空,學員不易進行實際的調查。最后,選題應切合實際,應與學員的工作、生活實際聯系緊密,調查自己熟悉的內容,這樣調查才能順利有效。

在以往對學員綜合實踐環節指導中,我們發現不少學員選題簡單化、形式化,有的題目陳舊,缺乏前沿性、現實意義;有的題目大而空,沒有考慮主客觀條件,最后難以完成。也有少數學員選題不認真,到撰寫調查報告或論文時,無資料可用,沒有實際內容可寫,無奈臨時更換題目。還有的學員所選題目根本不屬于自己所學專業的范疇,不符合要求。盲目選題結果只能半途而廢,浪費了時間和精力,影響了實踐環節整體質量。

綜合實踐環節教學改革,調查題目與學員工作生活密切相關。明確選題,確定社會調查方向,保證學員的在本專業范圍中進行有效調查,有助于學員順利開展社會調查。調查對象的定向使學員減少了選題的盲目性,幫助學員走好了社會調查第一步。

(2)重視調查過程,強調過程監控。綜合實踐環節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沒有得到學員的充分理解和重視。少數學員態度不端正,只求通過這個環節教學的思想比較嚴重,無論對調查報告還是畢業論文,他們都敷衍了事,存在僥幸心理。東拼西湊,沒有實際參與過程,文章沒有自己的觀點和想法,更有甚者在網上或雜志上抄襲以前畢業學員的文章,直接竊取別人的勞動成果,企圖蒙混過關,這樣的做法達不到綜合實踐教學環節的目的要求,勢必影響到教學質量。

一直以來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科綜合實踐環節對學生成績考核的依據主要是學生撰寫的調查報告、畢業論文、評審表等書面材料,以結果考核為主,對學生的調查過程雖也有要求,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卻沒有有效的監控,使部分學員鉆了空子。

2009年《實施細則》對綜合實踐的教學過程作了詳細的安排,具體主要有:學期第四周前完成大課輔導;第六周前,師生共同研究確定調查對象;第9―12周前完成調查問卷的發放和回收工作;第14―15周,將審核后的調查問卷輸入計算機網絡系統;第16―18周,完成社會調查報告。教學改革后的綜合實踐環節的教學強調了教學過程,并對整個教學過程都有一個有效的監控。學員每完成一個環節操作,都必須經過指導老師甚至是上級電大的審核,只有審核合格后學員才能進入下一個環節,這樣既保證了過程的完整性,又保證了整個環節的教學質量。

綜合實踐環節教學改革后,社會調查的成績考核以學生提供的社會調查基本信息表、社會調查設計、訪談記錄、問卷的填寫、回收、輸入驗收和回訪結果等為依據,最后才根據這些調查過程中獲得的第一手資料撰寫調查報告。教學改革細化了學生綜合實踐環節社會調查的過程,并且要求具體、明確,強調學生的實際參與,方便學生實際操作,便于基層輔導教師在具體工作過程中的監控,克服了以往抄襲等頑疾。

(3)注重一手資料的積累,為學員撰寫調查報告奠定基礎,培養學員良好的科研習慣。2009年《實施細則》要求每位學員在認真做好調查的同時,必須保管好相關數據和信息,并做好保密工作。具體表現在上交材料中,除了原有的調查報告、社會調查報告評定表外,還要有在調查過程中獲得的第一手資料的原始材料:調查對象信息表提供了調查對象真實可靠的信息,調查問卷根據調查類型設置了個人基本情況、學習需求、您目前最關心的問題、希望和要求等四方面的調查內容,而且這些第一手調查數據通過網絡平臺匯總到上級電大甚至中央電大,可供需要時查閱。

在此基礎上,學員在輔導老師的指導下,對相關的調查資料進行認真整理,結合自身的感悟能力對資料進行定性、定量分析,從而得出符合客觀實際的調查結論,撰寫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社會調查活動的最終成果,是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飛躍的反映。

二、積極推進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綜合實踐環節教學改革

1.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學員對綜合實踐環節教學重要性的認識。

學校、教師、學員都要在思想上充分認識到綜合實踐環節教學不僅是開放教育實踐教育的重要環節,而且是檢驗學員知識水平和實踐能力的主要手段,是運用所學專業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使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重要訓練。因此從校領導到指導教師、從班主任到學員都要提高認識,學校對學員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宣傳工作,使學員從思想上、行動上端正態度,對綜合實踐環節教育工作予以充分的重視。

2.舉辦專題輔導講座,做好學員社會調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

按2009年《實施細則》要求,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科的綜合實踐環節一般安排在第五學期,第4周前各教學點必須做好社會調查組織工作,完成行政管理專業集中實踐環節社會調查大課輔導,舉辦專題輔導講座。

舉辦專題輔導講座,一是指導學生制定社會調查計劃。按上級電大規定的綜合實踐環節操作流程要求,輔導教師必須根據每一學期實際情況提前制定一份操作流程表,指導學員按此制定一份社會調查計劃,保證每一學員的社會調查順利進行,及時完成。二是落實輔導小組。行政專科學員人數比較多,責任教師負責把學員劃分若干小組,每一小組都配備相應輔導教師,制定師生聯系卡,明確師生聯系方法(電話、郵箱等),方便調查過程中的師生聯系,方便輔導教師對學員調查過程的指導與管理。三是強調社會調查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如調查對象的條件、調查對象信息表的填寫、調查問卷的操作、調查報告的要求和格式等,提醒學員在每一階段應注意的問題。四是剖解往屆學員在具體操作過程中出現的普遍問題。如在調查報告撰寫過程中,出現報告內容和調查內容不符合等。

大課輔導的效果直接影響綜合實踐環節的教學,一方面責任老師必須預先做好各項準備工作,認真備課,另一方面必須提高學員的到課率,責任教師在班主任的配合和支持下,必須課前對學員做好宣傳動員,強調輔導講座的重要性,絕不能走過場,敷衍了事。

3.教師有效指導,培養學員自信心。

電大的學員絕大多數是利用業余時間,邊工作邊讀書。有的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已經干了十幾年,有著豐富的實踐經驗,但平時工作中從事文字方面的寫作并不多,語言表達能力相對較差,為此,指導老師一定要提高服務意識,通過改進指導方式和方法,培養學員的自信心,幫助他們在綜合實踐環節學習中克服畏難情緒。

(1)積極鼓勵,多看閃光點。指導老師對電大學員的要求不能過高,只要學員能配合學校要求,參與社會調查,指導老師都應給予充分肯定。

(2)積極溝通,形成良好的師生互動。電大學員是業余學習,大多數人正處在工作緊、家事忙的創業階段,能擠時間學習實屬不易。各方面的壓力有時使他們心情煩躁,遇到學習上的困難容易退縮。一聽說自己調查報告需要修改,就緊張。有時不免有些怨氣,情緒容易激動。這時指導老師更需要有耐心,注意做好溝通工作,充分理解學員的心情,減輕他們的心理負擔,讓他們明白,調查報告的修改是一個非常正常的過程,所有學員都要經歷這個過程。有的學員因工作忙等原因,不能及時完成綜合實踐環節的學習任務,指導老師需主動聯系學員,積極鼓勵學員在緊張的工作生活之余,爭取按時完成教學計劃。

(3)指導意見要具體。特別是社會調查報告的指導意見一定要具體,多提建議性意見。不能說大話套話,不能只提否定性意見,讓學員一頭霧水,修改時無從下筆。教師要明確指出問題在哪里,提出修改方案供學員選擇,這樣學員愿意接受老師的意見,便于進行修改。

三、結語

總之,積極推進開放教育行政管理專業(專科)綜合實踐環節教學改革是提高實踐環節教學質量,提高電大學員素質的重要舉措。只有學校、教師高度重視,加強宣傳教育,統一學員的思想認識,端正學員的學習態度,切實落實綜合實踐各環節,才能實現培養學員綜合能力的預期目的。

參考文獻:

[1]葛道凱.開放教育學習指南.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2009.7.

[2]寧波廣播電視大學行政管理專科社會調查工作小組.行政管理專科綜合實路環節工作規范及操作流程,2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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